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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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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第1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医保;管理

目前,提升医保质量进行医保管理与精细化管理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需规范服务行为,进行良好的标准化建设,并不断加快医保信息化与信誉化的进程。

一、明确分工,提高信息化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管理中精细化管理的应用程度应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需建立严密的内控管理制度,评估风险,完善业务流程与管理制度,需进行多项工作的具体安排,使各部门分工明确,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的流程,可成立一支专业且具有先进思维的优秀档案管理队伍,整理档案,实现医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与专业化,以此确保精细化管理的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医保管理的精细化管理过程中需不断进行深化医疗发展的进程、推进医疗保险的管理的进度,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较发达国家而言仍需不断发展,而由此就决定了在医保管理的推进过程中,对定点医疗机构而言有较大影响。因此,医院在医保管理带来的变革下应如何进一步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提升医院自身的服务,以进一步探讨医院经济会在此新形势下如何继续良好发展。此外,应督促医生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守,杜绝不正当的医疗程序。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以此提升医院的综合管理能力,如另医生护士自身做起,提高自身品质道德与服务质量、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技术,有爱心并认真地对待患者,从而建立优质的医患关系,取得群众信赖与依靠。定点医疗机构需充分利用我国的医疗事业发展多项医保管理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进程管理中需注重对医生社会公益道德的培养,精细化管理推进进程中,这是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医院的经济等管理方面,这不仅只包括医院自身的管理问题,此外还包括全社会的效益、群众与患者的利益。不可否认,注重社会公益道德、更大程度的维护社会效益的医院具有仁心,其才可在激烈的竞争中夺得患者的信任,并求得生存和发展。政府方面,需对医院的医疗管理等不断更新规章制度。医院自身调整好内部价格并适时注重效益问题,此外,承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医道德关系,注重社会公益,杜绝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此外,需加强信息系统的监督,即加大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监督力度,发现问题需及时解决。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在银行交费、在医院药店即可报销医药费等,拓宽服务范围,进行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完善服务一体化到电话、网络,实行多项服务。

二、加强监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加强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是提高医保质量的重要内容。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监督,复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问题需立刻实地严查。发现问题,需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如需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发展进程,我国医疗发展也正面临着全面且深刻的政策与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医疗的发展拥有全新的发展时期,而医保管理制度化的医疗化的发展与普及进程应是全社会尤其是定点医疗机构都需承担的责任。医院需以此树立公认的行业口碑与信誉度,维护医院良好形象。其实施会为我国的医疗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医院在进行管理进程中,需分析具体管理方面与取得的显著成效等的关系,对进一步提省我国医疗化水平有愈加积极的利益。对医疗发展的推动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内容医院需进行进一步地分析与总结,从而得出医疗水平的提高对提升现代医疗发展进程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擅于取长补短,学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优势之处,完善自身不足,从而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完善,医院在医保管理带来的变革下应如何进一步调整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提升医院自身的服务能力,以进一步探讨医院医保问题会在此新形势下如何继续良好发展。医院对于管理的进程实施也在逐渐受到影响。如其在不断调整发展目标,变革相关医疗体制,调整医院的管理及监管运行监督体系,需进一步进行完善,注重管理理念的培养,以使医疗机构管理能依据这些管理信息内容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进一步规划与决策。机构加大研究力度,以达到优质服务的结果。还应充分注重人员与资源分配的问题。应进行深刻分析,否则难于发挥医疗机构在医保管理中的良好作用。在管理理念方面,提高精细化管理在医保管理中的比重。严密考察定岗医师的动态管理,主要针对其服务与责任各方面内容,进行参保者患者身份核查与保密制度的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医院的医保管理由原来的的粗放式转向精细化规范管理。

总之,提高精细化管理在医保进程中的比重,不仅可提高医保管理的质量,而且可促进医保管理活动的良好展开,运用成熟的付款等多方式,强化医保中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服务行为和医保费用收取的的监督,由此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且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第2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耗材的管理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为经济贫困的尿毒症患者启动免费血透救治行动。这是继“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救治之后,我省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把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实办,各科室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我县内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用耗材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此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检查范围、重点环节

此次对尿毒症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涉及的主要耗材有一次性使用透析器、可重复使用透析器、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痿穿刺针、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浓缩A液和B液等产品。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生产企业)监督检点: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与验收、生产过程控制、灭菌控制、产品出厂检测、产品及记录的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及其处理等环节。

对耗材的中标供应商(经营企业)监督检点:企业是否在核准的注册地地址经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记录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

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采购、验收记录、仓储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贮藏要求、是否留存产品有效的合法性证明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确保每季度对辖区内耗材的中标供应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对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3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4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1新农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大病保障低,农民受益程度不高

1.1.1大病没得到保障:新农合的宗旨是“保大病”和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于基层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农民生大病需转诊到县级以上三级医院治疗。相对于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2万元封顶线无法缓解大病负担的问题。一些区、县二次补偿起付线及其以上费用段的报销比例的设计欠科学,二次补偿的实施成效值得商榷。

1.1.2实际报销比例较低:如泸县乡镇、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和40%,但实际结算时,由于报销范围较窄、起付封顶政策限制及定点医院违规等因素,各级医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在20%~40%不等,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只有10%左右。

1.2经办资源配置不足

1.2.1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国际经验认为,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服务人数之比在1∶2000~3000较为适宜,一般不应该超过l∶5000。以泸州某县为例,59名县级、镇级合管中心经办人员(尚有部分编制未落实)需要为100多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管理工作十分繁杂。尚有部分区、县合管站挂靠在卫生院,亟待加强科学、规范的管理。与此同时,定点医院作为合管中心政策宣传和提供服务的延伸机构,经办人员数量也明显不足。笔者走访的某二级医院,按照其月均住院人次数,需3~5名工作人员负责对账、报销服务、统计分析及政策咨询等医院管理工作,实际配备不足1人(兼职财务、职工医保管理)。

1.2.2人员非专业化:新农合由区、县卫生局分管,其管理人员基本是卫生局某些部门的领导兼任,难以将新农合的事情作为重点,某些经办机构出纳人员由行政人员、医务人员兼任,微机人员中真正从事微机专业的微乎其微。

1.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不规范

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也不完善。病历诊断与处方诊断不吻合,抗生素滥用、大检查、大处方现象以及将门诊病人做住院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诱导参合群众利用门诊补偿盲目开药,自费药品比例、自费检查项目比例较大,执行自费知情同意制度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费,住院率和住院费用呈不合理增长趋势;仍有不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电脑计费,没有向病人出具费用清单,没有使用打印票据。

1.4基金管理不规范

1.4.1管理业务能力不强:由于缺乏对医疗费用上涨和基金支出的合理测算,一些地区在基金结余较多时,过快过急地提高了报销比例、扩大了药品和服务报销目录,致使新的年度基金预警,补偿方案面临重新调整。如此频繁的政策变动,容易引起参合农民的反感和政府政策公信力的下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查处,较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监管力度,对控制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防范基金安全较为不利。

1.4.2管理制度、方法尚不健全:因新农合运行时间不长,全省乃至全国并未制定一套统一的、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除统一由财政专户储存,财政统一拨付基金至县、市合管局(办)外,其他如基金收缴的程序、办法、基金采用何种拨付方式至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基金监管的具体方法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1]。对实际运行中基金没有封闭运行、挤占挪用合作医疗款、拖欠定点医院医药费用等情况缺乏监督和查处。

2原因分析

2.1补偿方案不合理课题组前期对泸州某镇调研发现,农民反映较多的有三方面问题:一是报销制度不合理,报销比例偏低,封顶线定得较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二是报销手续复杂,区、县外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要凭新农合证、户口簿、身份证、住院发票、每日费用清单及出院证明等材料到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才能报销。三是关于“边缘人”的医疗保障,泸州市有约30%的农民出外打工,如果存在打工地就医不能现场报销、农民由于舟车劳顿不愿返乡报销以及返乡后证卡不全不予报销的情况,那么新农合就没有让这部分特殊人群享受到实惠。

2.2经办机构缺乏标准化管理制度没有一套合理的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标准与规定,各医院及合管站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经办人员。在数量上及人员素质上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导致经办机构管理能力与效率无法提高。

2.3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不力,支付方式不完善有些新农合经办机构没有与区域内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有些虽名义上签订了协议,但存在协议管理内容差异较大、条目不细、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2]。监督体制薄弱或缺失,医疗服务监督仅停留在形式层面上。部分合管站的经办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产生,造成卫生部门既管政策,又管医疗机构,缺乏科学约束。同时,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对医疗机构服务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促使某些医生开大药方、大检查,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较快,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参合农民受益。

2.4基金监管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管理和监督不规范,新农合基金各县、区合管委、监管委在新农合工作中存在职责定位不准。一些试点县、市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3]。对新农合基金运行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

3政策建议

3.1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一是及时调整补偿标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和保障适度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基本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二是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适当扩宽可报销的药物品种和服务目录范围;三是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门诊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扩展可报销的病种范围,以缓解慢性病病人的费用负担。四是探索推行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

3.2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经办管理队伍一是规范县、市和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设置,抓紧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配置方案。通过加强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建立专业化管理队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高新农合的管理水平。二是严把招聘关,考核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纳贤士,以内部调剂方式选拔的经办人员也应综合考虑知识面、工作经历和个人能力等因素,把好准入关。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配备经办人员,并根据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对经办人员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充分调动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5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一、医保定点店没有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保定点药店,其实是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依靠定点资格的取得就可以获得足够的客流量、营业额和销售利润。因此他们的服务技能、药学服务水平等方面大都没有明显优势,也大都不正规,不是真正靠卖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产品。

未来随着新医改的深化,按照政府新医改的推进安排,到2010年年底,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目录产品使用比例是60%,2012年底则要达到100%,基药目录内产品使用在基层医疗单位是零差率,价格上有明显优势;加上医保深入、患者呼声日高以及各地基层社区卫生机构为了留住患者,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患者购药可以报销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广州每人每月可以报销300元,加上零差率后,定点药店就没有任何优势。

二、新医改药店的定点资格和政策限制

1、数量不可能无限多。

由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和城市职工和居民参保覆盖率的限制,任何地方政策都不可能全面放开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医保定点药店数量都低于城市药店数量的10%。比如广州6000多家药店,医保定点资格仅400家左右。

2、准入标准越来越高。

目前的准入标准大概有:(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2009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店,其销售营业额有不同的要求: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20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4000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直营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0元以上。

2010年2月18日,新出台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有了距离限制:凡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有500米距离的限制。上海的规定 “同一条街只能设一家医保定点药店”。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则早就规定,现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1000米范围内不新增定点。

投资其他软硬件:电脑一台、刷卡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专用软件一套,大约需要9000多元;

每月向电信局缴纳一定金额的医保网络运行费。各地缴纳的标准不一。各地还对医保定点店进行分级考核、公开招标等限制措施。

3、管理制度上的限制

药店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作为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非行政部门,其同零售药店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 既然是合同关系,协议的内容就应该由双方协商制定。但现实却是,药店的声音很小,即使是行业协会,其力量依然太弱。有些根本不敢告,搞一次就会长期得不到资格或被死死盯住进行监管。也有地方告民政部门,但作用甚微。

4、非药品的禁销的限制

医保定点药店由于很少能拿到医院外流的处方,笔者曾经多次演讲中说过,医药分开的标志不是医院设不设药房,而是处方能否外流,目前医院以药养医,补偿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医院就千方百计不让处方外流,药店于是想起对策,这就是各种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销售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于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6日起,医保定点药店仍然摆放和销售化妆品及生活用品,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接着各地同样举措迅速蔓延。估计有些地方时自己办的药店,非药品才迟迟不要求撤柜,连锁药店对此则很是愤怒,我符合GSP标准和《药品管理法》,营业执照上有一些非药品的经营资格,你凭什么要我下柜!?但社会劳动保证部门就是坚决这样做,各地药店为了保住定点资格还是乖乖就范。

以后这样的限制一定会越来越严格,执法力度也同样是越来越强。

三、医保定点店的未来趋势

1、非基药目录内产品的销售慢慢扩大

医保目录产品大于基药目录内产品数量。加强对于医保目录内产品的销售,淡化基药目录内产品的销售,这样就可以区别于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的产品结构。

2、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服务促进非报销刷卡品种销售

可以预见,由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是政府举办,政府买单,机制的问题,使得他们的服务意愿和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数量上都不会有积极性,能够少干点他们不会选择多干。这就是国有体制的通病,机上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的匮乏,他们的服务水平肯定好不到能力去,这就给医保定点店留下机会,医保定点药店,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热情周到、系统推进的高水平的药学征服患者,说法他们除了可以刷卡的产品外,自费多花钱购买一些高档高端升级换代药品产品。带动整个非医保品种的销售。

第6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运行与监督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基金的安全与高效利用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金在具体的运行中出现的困境与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否则,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可能走“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的老路。本文基于对河南省汝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调查,从微观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思考。

一、汝州市新农合运行情况

汝州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2005年、2006年、2007年,综合经济位次在全省108个县市中分别处在30位、29位、30位,在河南省具有一定代表性。截至2006年9月,汝州市总人口815130人,参加新农合667591人,参合率81.9%,高于当时全国的平均数72.6%的参合率。

该市建立了市农合办公室、市区中心工作站、市区中心工作站下属16个工作站。按照《汝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责任义务。全市33家医疗机构确定为新农合定点机构(其中市直14家,乡镇19家)于2006年3月20日开始启动住院报销直报程序。

二、基金运行中的困境分析

根据对汝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调查,综合各方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存在以下困境:

(一)参合群众受益率低,基金沉淀过多

2006年2-7月份平均报销比例有的乡镇只有18%,全市平均报销比例26%。只有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人平均比例达31%。8月份全市平均补助比例只有22.5%。

报销比例过低,资金沉淀过多,出现贫困人群有病仍然不去住院的情况。可能出现贫困人口为富裕人群集资现象,从而造成基金分配与利用倒配置现象(缺少住院病人收入情况调查数据)。

(二)乡镇卫生院补助比例档次过大

《汝州市新型合作医疗公示制度》规定,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超过3天以上,一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可享受乡镇大额补助。本乡镇就医起付标准为100元。补助比例为:100-3000元部分补贴50%,3000-5000元部分补助60%,5000元以上补助70%。在其他乡镇就医起付标准为200元,补助比例为:200-3000元部分补贴50%,3000-5000元部分补助60%,5000元以上补助70%。

(三)住院3日起报销不合理

《汝州市新型合作医疗公示制度》规定凡在本市(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超过3天以上,病人一次性住院超过市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大额医疗补贴。

如果病人住院时间短,平均住院费用本来就很少,再减去起付金额,农民得到的补助金额就会过低。

(四)外市就诊自费比例过大

《汝州市新型合作医疗公示制度》规定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本市以外就医住院一次性超过5天以上(死亡例外),住院费用超过600元的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为600元。补助比例为:600-3000元部分补助35%,3000-6000元部分补助45%,6000-10000元部分补助55%,10000以上补助70%。

(五)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CT等大型设备检查不报销

一方面,医院大型设备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大型设备使用费用高,而需要利用大型设备检查的病人,自费部分上升,加重病人的负担,“大病统筹”的意义没有完全显示出来。

(六)目录用药范围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小于城镇职工医疗用药范围。

(七)存在医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自费药用量比例等问题关系到医生的道德,病人一般很难察觉到。在汝州市某医院的自查中,发现:大部分病人均使用康诺注射液;作用机理类似,重复用药严重;用药不合理;其他自费药应用过多;大型检查过多、重复。

(八)关于封顶线问题

新型农村医疗改革因地制宜,缺乏统一的普适性政策。如河南省大部分县(市)最高封顶大额住院补助为10000元,周口地区为15000元,而广东则为50000元。各地医疗费用差异也较大。

(九)关于乡、村级卫生机构问题

村级卫生机构,人员普遍老化,医疗设施差、简陋,私人化倾向严重。乡镇卫生院设施和医生素质亟待提高,乡镇卫生院成为“鸡肋”。

此外,妇女生产补助标准太低;慢性病人得不到相应补助。

三、汝州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调整

根据2006年前6个月基金运行情况的总结和8月份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及各定点医院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情况的检查。合作医疗办公室对新农合医疗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乡镇起付线降为50元,市(县)级卫生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为200元;各种层次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顺产产妇报销提高到120元,剖腹产产妇医疗费用按大病统筹计算补助;取消住院天数限制,凡住院病人均可享受补助,扩大受益面;大型诊疗项目费用(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按实际费用的20%补助。

开启慢性病报销程序;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引导群众选择就诊医院;同时提高封顶线(2008年后,人均基金100元)。

四、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行机制,切实解决运行中的困境

微观的基金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监督机制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保证。

(一)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合理的运转机制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提高合作医疗的信度。

首先,采取管办分离原则,改变卫生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状态。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合作医疗办负责医疗机构与参合住院农民住院结算审批;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对参合农民所住医疗机构进行拨款。

其次,采取“集中会审”制度,每月固定时间对新农合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全面会审。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各地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公示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就诊报销流程等。

同时,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各地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监管机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博弈前进。

(三)建立公示制度,促进合作医疗的公开透明健康发展

建立合作医疗公示制度能有效的监督、及时地发现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合作医疗健康有序地发展。

公示内容包括:就诊补助办法;医疗服务价格;医疗费用补助;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节余情况。

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合作医疗的公开、公正、透明,有助于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有助于统计医疗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提高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公信度。

(四)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则,保证制度良好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优质服务守则,同时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被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防止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严格补偿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严禁变造、虚报、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作的规定值得推广:规定首诊医生为第一责任人,保证入院者姓名与户口本、就诊证姓名一致;严格规定自费药品的使用、自费项目的检查,保证合理治疗,合理检查。确保报销的比例保持,出现低于规定报销比例的由本科室和经治医生各承担50%费用,补偿给病人;经治医生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问题,停止对新农合病人的接诊。

各种制度规定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的化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工作人员和医生的道德风险。保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

(五)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保护农民参合积极性

补偿机制建设,应体现“以农民需要为第一”的原则。不单纯地“补大”,而是大小病同时考虑。医疗费用有一部分划归家庭账户,作为门诊费;而另一部分纳入统筹账户,用于大病医疗补助报销。住院补助程序严格而手续又简便,如在县级卫生院住院,出院当天即可凭住院各种单据和合作医疗证件,在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办公室直接拿到补助。具体的补助办法,汝州市也根据基金运作情况不断调整,保持报销比例不低于40%,基本保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建设,提高社会医疗保障能力

建立完整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促使合作医疗基金效益最大化。医疗需求具有突发性、危机性的特点。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地域辽阔,尤其是山区和农村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医疗就诊范围半径过大,会严重危及紧急病人生命。刘远立等人认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必须加大乡镇卫生院建设,政府应改变过去那种以供方为中心的财政补助政策,而建立一个能以乡镇卫生院提高有效服务需求的新的筹资机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合作医疗还可以影响和控制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有关专家建议,国家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应给予补助落实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要提高投入的有效性把财政支持的重点调整到支持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等方面上来

五、结束语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2003年至今的运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培养内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实现2010年“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目标,重点要解决的就是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营。基金运行问题的解决依然需要其组织内部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因此,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建设,同时保证基金微观运行的效益大化应该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7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08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第8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引导和组织之下,通过农民的自愿参与,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筹资模式,将大病统筹作为核心的农民医疗的共济互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需求,在根本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最终使农民平等的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本文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的措施。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运行管理构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贯彻执行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效运行是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作用的重要保证。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也关系着医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

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我们积极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确保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院领导高度重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集中精力,加强新农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培育和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逐步实现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愿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二、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报销程序

应从方便农民看病出发,突破县域界限,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以市域为范围实行看病“一证通”,使农民在市域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任何转诊手续,在条件成熟时可在省域范围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简化报销程序,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可以直接从医疗费用中扣除,先由医疗机构垫付,然后医疗机构再到农合办进行审核和结算,变“病人跑”为“医疗机构转”。

另外,要建立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三级联网的计算机网络报销、信息传递及管理系统,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对于下级医疗机构无法诊断或治疗的患者要及时转入高级医疗机构,高级医疗机构接诊的低级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患者应转入低级医疗机构。这样既可以方便农民看病就医,也可以为患者节约医疗费用,又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各个层次上的医疗卫生资源。

三、加强组织监管,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医院医保办肩负着政府对医疗机构的一种监督职能,在必须保障参合农民和政府利益的同时,还要维护医院的利益,只有兼顾三者的利益平衡,才能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我们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遵守诊疗护理常规,坚持出入院标准,坚持“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对参合农民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坚持每日查房制度,防止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严格核查控制患者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情况,严格遵守合疗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细则,对大型检查、特殊治疗等坚持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合作医疗科和院领导签字审批的原则。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订《合疗住院患者自费诊疗项目、药品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严把出入院审核关,入院做到参合患者身份核查到位,出院做到资料审核到位,患者当天出院当天结算费用,报销补偿金额,切实做到报销“直通车”,报销规范,准确,便捷。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执行医德规范,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培训,组织服务礼仪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在门诊大厅设置了投诉信箱,举报和服务咨询电话。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热情,耐心接受参合农民咨询,耐心解释参合农民提出的问题,有效处理矛盾。认真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解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关内容。

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积极制定改进措施,解决问题,尽最大的努力,让患者达到满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完善便民措施,处处方便参合患者就医和住院。

五、加快新农合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是解决新农合管理不规范、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的必由之路。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既可避免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减少农民往返奔波之苦,方便农民结报,也可实时、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便于决策者随时调整制度及改善运行机制,标准的管理软件也便于新农合的统一管理。应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对接的全覆盖,创建市级管理平台,开展网上审核,远程结算,推进新农合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第9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10-02

一、引言

新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具有该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业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自2003年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调整和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封顶线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困难,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解决。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使千万农民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实际补偿偏低或不予补偿

虽然河南省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很大,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但却远远不够,农民实际享受的补偿比例仍达不到预期。一般而言,农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补偿却太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虽然有合理的报销单,但由于赔付机构的原因,出现赔偿金支付不及时、少赔甚至不予赔偿等现象。河南省农村人口众多,信息闭塞,许多农民法律意识缺失,因此很多农民实际赔偿金少于应有水平时,尤其是由于青年和中年人外出务工而留下的老人儿童,利益更是很难得到保障。[1]

(二)操作违规现象普遍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河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偏远的乡、县级医疗单位等推行过程中出现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定点医院或医生在对病人诊治时,普遍存在开大药方,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乡镇级医院较为普遍。

2. 部分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3.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甚至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榨取钱财,或是收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贿赂,在监管中不闻不问,无视农民利益。

(三)医疗赔付过程和手续繁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都很繁琐,这就为农民索赔造成很多不便,特别在一些交通不便或边远的农村地区,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往车费和其他花销给农民带来很大负担。在一些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部分,甚至需要到距乡政府几里地的地方进行赔付。如果是外地就医的,则更为麻烦,而在治疗过程中转院的,不但转院需经层层环节,进行赔付时更需要专门的证明和手续,非常不便。

三、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策略性建议

基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以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一)政府方面

1.制定使用与河南省实际情形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高度上确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位,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根据各地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政策制度。[2]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保护特殊人群,如制定专门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老人权益。

2. 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着力解决医疗制度补偿线过高、封顶线较低的问题,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力争在不影响制度发展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农民权益。同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

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内部批评甚至公开批评,严厉处置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服务。同时,针对监管难度大,农民人口多的现状,可以建立特定的举报渠道,专门接受农民的举报和处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必要时,可以实行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站出来说话,真正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严厉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维护群众利益。

4.加大宣传力度,使用多种宣传手段。针对信息闭塞、目前的宣传效果不理想状况,可以在农闲时流动下乡宣传,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通过豫剧下乡或地方戏表演,趁机宣传;或是以政府名义牵头,在乡下举办一些文化娱乐节目,以知识竞赛的方式鼓励农民学习。另外,河南省虽然信息不畅,但手机的普及率较高,政府可以通过发送公益信息,进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人们对医疗制度有一个透彻地认识,还能有效防止在赔偿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使这项制度更好地造福人民。

(二)医疗机构方面

1.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本省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3]统一参合就诊卡,实现全省“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就诊和补偿。

2.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后,由于省内信息相连,整个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和结算手续,对转往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尽量实行电子转诊,参合人员凭信息系统的转诊信息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4]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赔付,简化程序。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医院的服务。特别是乡镇级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务人员的素质,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维护农民利益。

(三)农民方面

在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广大农民应提高认识水平,多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留守儿童和老人,更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在享受利益之外,应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和医疗机构行使权利,多提合理实用的建议,使合作医疗制度更好更长久地为农民服务。

参考文献:

[1] 吴 焕,聂 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医学杂志,2010(1):70-72.

[2] 石美玲.论和谐新农村视角下的河南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J].科技信息,2008(3):10-12.

[3] 罗 佳.商丘市朱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调查报告[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