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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诸多调查显示,初中生的语文课外阅读量和阅读时间与语文教育目标相距甚远。时间管理不善是导致初中生课外阅读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指导学生进行时间管理的策略是:增强时间意识,制仃一份详细而可行的阅读计划;将计划付诸行动,引导反思与总结。
《教育大辞典》指明,语文课外阅读“是语文课外活动的一种,它相对于课堂阅读而言,是指学生课外通过阅读书报、影视、网络等进行学习的方式。课外阅读具有课堂教学和学科活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它能扩大、巩固和加深课内所学知识,增强求知欲望,丰富精神生活,培养高尚情操,还能帮助学生形成自主学习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语文课程标准多处对课外阅读要求作过描述:“学会制订自己的阅读计划,广泛阅读各种类型的读物,(初中三年)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60万字。每学年阅读两三部名著。”“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
但目前诸多调查显示,初中生的语文课外阅读量和阅读时间与语文教育目标相距甚远。天津教科院的调查显示:(1)年级越高,课外阅读量越少,小学生喜欢课外1阅读的占45.5%,初中生占27.7%,高中生占17.7%,有8.2%的中小学生处于基本不阅读课外书的状态;(2)课外阅读量普遍不足,有80%的学生每个月课外阅读数量不超过2本书;(3)普遍对阅读二三十万字以上的大部头文学作品感到十分吃力,感觉费劲、费时,有的情节描写还看不懂,所以很少有人去看。陶本一、曹建召的全国初中生课外阅读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受学习压力、家庭作业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三地学生的课外阅读时间差异并不明显。每周阅读1至2个小时的学生,河北有40%,宁夏有34%,上海有44% o《语文课程标准》中要求初中生课外阅读量为:三年时间读260万字,每学期是40万字,每天的阅读量应是2300字,这得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每周的阅读时间必须保证3个小时以上才能完成阅读任务。2007年《广州日报》对广州市的6所中学进行了学生阅读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有74.5%的学生认为课外阅读不可取代,但在现实中只有7.6%的学生每夭阅读课外书时间“至少1小时”;77.8%的学生“想阅读,但时间都被功课挤满”。
时间管理不善是导致初中生课外阅读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时间管理,就是指合理安排和规划阅读时间,以最少的时间获得最大的阅读效益。笔者的做法与经验是:增强时间意识,制订一份详细而可行的阅读计划,将计划付诸行动,引导反思与总结。
一、“只要你愿挤.时间总还是有的”—增强时间意识
“我们每天上课、做作业、预习复习都来不及,哪里有时间去阅读课外书”,这是许多学生的心声。由于中考、高考的指挥棒作用,现在的学生主要把时间与精力集中在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课程教材和教辅材料上。学生的“正业”就是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课后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阅读课外书,开展与课外阅读的活动,不但没有时间去做,而且被看成是“不务正业”,会冲击正常的学科学习。在此,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高度认识课外阅读对学生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引经据典、讲故事、说道理等方式将重视课外阅读的种子植入学生心中。然后,引导学生在繁忙的学习任务中想方设法每天抽一定的时间来阅读。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一样,只要你愿挤,总还是有的。”让学生懂得课外阅读不是没有时间,关键是你肯不肯去挤。
二、“预则立,不预则废”—制订一份详细而可行的阅读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订计划是课外阅读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时间管理“10/90”定律告诉我们:若你在事前花10%的时间做规划,工作开始后就可节省90%的时间。教师指导初由生进行语文课外阅读,提高阅读效果,首先要指导学生制订课外阅读计划。教师以《语文新课程标准》为依据,从教学目标出发,根据初中生的实际需要、接受能力、欣赏水平、兴趣爱好和年龄特征等因素,紧密配合课内阅读教学、作文教学,统筹安排,制定一份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读书计划。这份计划可以包括阅读目标、阅读书目、进度安排、阅读地点、阅读方式的选择以及阅读效果的预想等。阅读计划一般在每学年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制订。如某位八年级学生的语文课外阅读计划如下:
三、“一个行动胜过一千打纲领”—将计划付诸行动
将计划付诸行动是管理好时间的关键环节。制订了计划,如果不执行,就是一纸空话,正如列宁所说:“一个行动胜过一干打纲领。”许多学生并不是一开始就不喜欢阅读,相反他们可能有美好的计划,甚至有具体的打算。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如学业的压力、父母的看法、人际关系问题等等,预先的计划渐渐“缩水”了,后来就干脆没了行动。由此看来,教师指导学生课外阅读活动,重点在于如何有效监督执行。我的做法是:
一是指导学生将计划细分为一个个具体的步骤。如上面这位学生的阅读计划比较宏观、笼统,操作性不强,真正实施起来有难度。我指导学生进一步制订出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二是让学生记录下时间。即每次阅读开始和结束时要求学生在课本适当地方分别写下具体时间,如12点30分、12点48分。让学生通过前后对照,清楚阅读任务的完成情况。三是指导学生适当做笔记。“不动笔墨不看书”,事先教给学生做笔记的方法,让他在阅读时在书本上划画符号,做做批注,写写看法。这不仅有助于积累知识、促进思考、提升能力,也是培养良好阅读习惯,提高自我监督教育能力的方法。四是让学生请他人(老师、同学或家长)帮忙监督提醒。
[关键词] 直接免疫荧光法;呼吸道病毒;快速检测
[中图分类号] R4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3)08(a)-0015-02
呼吸道感染为常见疾病,主要病原体为病毒。呼吸道病毒可以侵犯呼吸道导致呼吸道局部发生病变或者通过呼吸道入侵导致呼吸道的组织器官发生病变[1]。目前呼吸道病毒感染不断上升,而传统病毒分离及鉴定的操作比较复杂,无法满足临床对其进行快速检测的需要。而直接免疫荧光法可为诊断和治疗提供及时的临床依据,逐渐应用到临床中[2]。为研究分析直接免疫荧光法用于多种呼吸道病毒抗原的快速检测,该研究对该院2013年1—5月间共接诊呼吸道感染患者230例的多种呼吸道病毒采取直接免疫荧光法进行快速检测,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共接诊呼吸道感染230例患者,由患者的病史、X线以及辅助检查等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呼吸道感染诊断标准得到确诊。年龄0~55岁,平均(31±2.8)岁。将其按照年龄分为成人组和儿童组,成人组105例,男67例、女38例,年龄23~55岁,平均(41±2.8)岁;儿童组125例,男80例、女45例,年龄0~12岁,平均(4.2±0.8)岁。
1.2 方法
样本的采集及处理:由专业的临床医生或者护士采取鼻咽拭子从患者的鼻咽部取的鼻咽分泌物,或者选取鼻腔的灌洗液,将样本置于无菌收集管中(含有缓冲液)以便送检。将样本置于离心管中,震荡均匀,在400~600 r/min转速下离心5~10 min后弃上清,在沉淀中加入1~2 mL的1∶20PBS缓冲液,再次震荡均匀离心,除去上清液及粘液层,直到粘液层被全部除去。在沉淀中加入0.5 mL左右的1∶20PBS缓冲液,用移液器反复吹吸来重悬细胞沉淀,形成一个略混浊的悬液。
直接样本制备及测试:在8孔板上的每个孔内滴加25μL的细胞悬液,风干,室温下用预冷的丙酮固定10 mL。然后将细胞涂片和病原体的对照玻片通过直接免疫荧光进行检测。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呼吸道病毒检出情况
230例呼吸道感染的病毒检出呈阳性85例,检出率为37.0%,其中最高为呼吸道合胞病毒50例(21.7%),其次为流感病毒A(16例,6.9%)、流感病毒B(14例、6.0%),见表1。
表 1 呼吸道感染病毒的检出情况
■
2.2 不同年龄呼吸道病毒检出情况
呼吸道病毒的阳性检出率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其中儿童组检出阳性55例,阳性率为44.0%,明显高于成人组(30例,28.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研究表明大约80%呼吸道感染由病毒感染引发,并且可通过空气进行传播,传染较快并且传染性极强,很容易导致局部流行或者大流行[3]。研究显示导致病毒性呼吸道感染病原,比较常见的包括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4]。尤其是儿童,为呼吸道病毒感染高发人群,再加上儿童的抵抗力低于成人,病毒感染对其身体健康及生活质量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早期的诊断和治疗是最有效的控制方法[5]。目前对病毒诊断的方法主要包括病毒分离培养检测、组织培养法、分子生物学检测、免疫法等[6]。其中病毒分离检测是传统方法,主要是采用电镜对病毒颗粒进行直接检测,但是该法的检出率较低,而且比较难以普及应用。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分子检测逐步取代了10年前病毒检测的“金标准”—组织培养法,其灵敏度和特异性较高,但在对病毒种群遗传学及抗原性变化等方面,组织培养法仍具有重要的作用[7]。目前免疫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免疫标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直接免疫荧光技术、间接免疫荧光技术等,特别是直接免疫荧光法已成为一种检测病毒抗原的稳定、敏感及高特异性的方法。而标本是否合格关系到阳性符合率,因此应尽量采取鼻咽部较深处的分泌物,在制备标本时一定要将黏液去除干净,否则会造成非特异荧光从而影响实验结果[8]。
该研究显示,230例呼吸道感染患者通过直接免疫荧光法进行病毒抗原检测,呈阳性85例,检出率为37.0%,其中最高为呼吸道合胞病毒50例(21.7%),其次为流感病毒A(16例,6.9%)、流感病毒B(14例,6.0%)。并且呼吸道病毒的感染阳性率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儿童组阳性检出率明显高于成人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 金玉霞. 呼吸道病毒检测方法的进展及意义[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3,23(4):959-960.
[2] 陆小梅,黎四平,何月敬,等. 呼吸道感染患儿1256 例多种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结果分析[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12,27(22):1733-1735.
[3] 陈晓琦,徐葛林,全家妩.几种呼吸道合胞病毒检测方法的比较[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07,22(4):292-294.
[4] 黄凌,安邦权,周燕明,等. 直接免疫荧光法对七种呼吸道病毒检测的临床应用[J].贵州医药,2009 ,33(5):422-423.
[5] 黄秋琳,许翔,江淑芳. 直接免疫荧光法对多种呼吸道病毒检测的临床意义[J].检验医学与临床,2008,5(3):135-136.
[6] 李兵, 陈杭薇, 郭文忠, 等.两种取材方法快速诊断流感病毒感染的对比研究[J].临床军医杂志,2007,35(5):750-751.
[7] 马红玲,王和平,郑跃杰,等.门诊和住院患儿呼吸道病毒感染的比较研究[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2,33(12):15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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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