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公积金缴纳要求精选(九篇)

公积金缴纳要求

第1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对年限没有要求,在缴纳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就可以申请赔偿。

2、生育保险

各地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要求不一。一般的,生育险需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报销,有的地方则是6个月或者10个月,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3、养老保险

按照我国规定,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满15年,退休后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对连续缴费年限要求严格,根据我国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的缴纳15/20年,退休后才可不再继续缴纳仍可享受医保待遇。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纳年限对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有影响,至少要求缴满1年,缴纳1-2年的最多可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5年最多可领12个月;5-10年最多可领18个月;10年以上最多可领24个月。

6、住房公积金

第2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所以公积金基本都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但是也有人会问,个人可以交公积金吗?

按理来说,个人是不可以交公积金的,因为公积金一般都是由单位来设立账户,再和职工共同缴纳。但毕竟社会上也有不少人没有工作,或者是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等,而这些人对公积金也是有需求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比如说你要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可以自行去缴纳公积金,因为国家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如果你不是个体工商户,想要自己缴纳公积金就会比较麻烦。若单位没有缴存公积金的制度,你也可以和单位领导协商,由单位帮忙办理公积金账户,再由自己缴存全部费用。若你没有工作或是自由职业者,想要自己交公积金,就只能去找一家单位来挂靠了,找到单位挂靠后个人也是可以缴存公积金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二十多年,实现了数以万计的百姓购房梦想,然而在银行最求利润百姓最求住房等多重视角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过程势必还存在着有待完善之处,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宏观与微观之处相分析,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并根据多年政策和个人对于本项工作的理解,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浅见,望其对社会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 制度改进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惠民政策,他可以提供低息贷款满足没有全款购买房屋能力的借贷人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实现其住房的愿望。然而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年限来看,确实在经济利益的追逐下,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从微观看,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放贷方面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对于年年上涨而高居不下的房价,购房者又因为住房的刚性需求而想尽快获得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双方在审查和购房者缴纳其相关材料时就会出现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其具体问题如下:

1.委托贷款银行审查不严。借款人为获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通常会出示完整的个人和企业的各类相关证明。通常时候,委托贷款银行只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为准,只认准书面材料而很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做更详细、深入的调查。

2.借款人对个人还款能力估计不足。

3.借款人很少对自己未来可能取得的经济收入和支出做出明确的预算。因为借款人只是为了购置住房,在很大程度上还未对自己的人生规划作出明确的步奏,对其今后出现的意外事件很少计划在还款能力之内,从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

4.有一少部分的借款人有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至他用。有一部分的贷款目的并不是为了购置个人住房,而是为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贷款挪作他用。如所贷款项用作炒股、高息放贷、资金周转或进行其他盈利性项目投资,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利润。然而投资必然会有所风险,在投资失败时会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尴尬局面。

5.借款人与所在单位联手出具虚假证明。有的单位为了稳定员工心态保持企业形象,而为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购置比较理想的住房,从而协助个人出具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这种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故意编制或按照借款人的意图随意更改其个人收入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帮助借款人顺利的获得贷款,但借款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并没有得到明显的增加,这会为借款人后期归还贷款买下严重的隐患,而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微观问题的解决方案

1.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综合的考察。借款人申请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于其面谈核实借款人所出具的相关信息。借款人委托他人或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先出示鉴定书面委托书。在贷款额度上,要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屋未来的升值空间、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保障等综合因素。然后,去借款人所从事的企业进行按照借款人所出示的书面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按期还款的个人要停止个人住房金贷款的发放,对其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要根据其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2.认真执行银行放贷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透明度,要集体审批、审贷分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格,如是否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是否真实、有无还款能力、所贷款项是否用于个人购房的理性消费、所购房价是否趋于目前市场房价的合理价位、所将购得住房的建设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等

3.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间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放贷银行有着明确的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督银行对借款人所出具的信息审核力度,如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偿还能力、所购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审查借款人抵押物的在还款期间的整体价值和未来的升值或贬值空间等全面的信息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逐笔逐步审批贷款并委托银行向有能力的借款人进行贷款的发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住房担保公司合作。为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对住房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差评估定期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其担保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风险。对于不具备担保能力或丧失担保能力的应解除担保协议,对于担保行为中出现弄虚作假的应根据其相关法律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处理好放贷的后期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与借款人和借款人所购置房屋的相关公司进行检查,对放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逾期还未偿还贷款的,要与银行认真的分析未偿还贷款的原因,建立健全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事情的处理过程详细填写逾期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建立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档案,档案中要准确记录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变动情况、收入变动情况、贷款人所购房屋的市场走势、逐年估算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

三、从宏观来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还有望不断的扩大,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也需要急切的保护,就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多年的实际经验就个别问题总结如下

1.还需扩大住房公积覆盖面,在分配机制上存在不公。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中国公民能够享受政策性的低息贷款而购得或改善其个人居住条件的利民之举。而对于社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群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低,又由于目前中国各大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他们极少或根本就不能购置住房。所以这部分人所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取出,然而通货膨胀的存在会降低存储金的自身价值,在蒙受低利息的同时所存储的货币也产生了相同的贬值。

就住房公积金本身而言有着严格的规则制度,他可以为缴纳者提供房屋购买贷款,但他不能给缴纳者提供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这样对于不购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就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对于缴纳者所带来的优惠。而不定期流动于个企业或城市的打工者,他们根本就没有或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国家的惠民政策一种缺失。

2.由于通货膨胀的逐年加续,未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就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年贬值。

住房公积金业务会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而改变对资金的需求,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制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但随着政策的下达和市场的波动跟所制定的计划肯定会有所出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虽然每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不会有巨大变化,但导致每年流入管理中心资金的不能确定。而资金的流出主要是缴纳者的提取和贷款两种形式,而目前的楼市已经是一个难以预测的市场,他不受刚性需求的支撑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控,这样必然会产生一定资金的沉淀。而国内的投资渠道有相对的狭小,主要有股市、债券、存款三种途径,而受各种风险和操作的因素也只有一年收益3.5%的固定存款。但并不足以满足通货膨胀的日趋增长。

四、宏观问题解决方案

1.住房公积金的改进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对于中国的高房价有无购买能力,如果不能就根据缴纳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维修合同,将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缴纳者的住房需求。允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和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共同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支付购房首付,以此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体现国家对其国人的惠民政策,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特点。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应该为其缴纳者提供增值服务。就目前结构性存款、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业务等有很多相对安全稳定的增值渠道,其收益还高于一年定期存款,望其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完善和开发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新模式,在实际操作取得成功后,在谨慎面向全国推广,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新形式。

结束语: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对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够有效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都有着具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日止。

因 子女上学需要在市缴纳社保/已由 公司在 市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且本人因实际工作地亦不再上海,以后也不会在该城市生活,因此,不愿因在公司注册地即市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导致公司无法为本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本人确认:经本人再三申请,公司同意在本人要求的城市 市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本人承诺:

1、若本人发生工伤、工亡的,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本人无法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的,相应的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责任。

2、自本人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不论因何原因导致公司在其注册地为本人补缴社保的,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社保的费用、罚款等);且公司有权自本人的劳动报酬等款项中直接扣除。

3、公司已告知本人不在公司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可能产生的后果,本人已知晓且完全理解,签署本承诺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第5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一、当前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仍沿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字〔1990〕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中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而这一规定难以囊括当前社会出现的工资性名目费用。职工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部函〔2010〕51号)等文件主张将新增名目的工资性费用(如交通补贴、节日补助、通讯补贴等)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征缴范围内,但这些费用名目不在1号令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中,职工主张的诉求无法得到维护。因此,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是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问题,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

通过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中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中没有囊括当前职工所主张的工资性费用。现行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政策法规与当前社会实际情况脱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依据20多年前出台的政策法规核定工资总额,这就是矛盾的核心所在。真实准确地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反映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虽然在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但该意见第三条解释中仍明确规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这一规定虽然赋予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归集住房公积金标准的权力,但制定标准仍局限在1号令所规定的范围内,当前职工的诉求仍得不到有效解决。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2003年进行了修改,如今又过去了10多年时间。这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地方逐渐普及、迅速发展,原有的管理条例已经不足以全面保障各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运用,条例的适时修订对住房公积金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财政部的财企〔2009〕242号和人社部的人社厅函〔2010〕51号文件中,均规范了各自部门管理范畴内的工资总额口径,突破了1号令对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限制,这些经验做法都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应当借鉴的方法。从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析,1号令作为国家部委规章要低于行政法规,但诸多法律、法规均在工资总额构成中沿用了1号令的规定,既然1号令已经不足以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那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问题,就应当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中。

二、解决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是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认定不再局限于1号令中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各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依据,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对于充分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6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七、建议措施

第7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县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县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今年,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以企业为重点,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二)明确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缴和少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执行原标准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以前年度补缴。

(四)确保资金来源。工资全额由财政负担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由县财政部门每月统一拨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单位负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

(五)加强资金管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

第8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筹划税收。你的选择是什么?

关于缴税,你得了解的事儿

哪些收入需要缴税?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报酬所得、稿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包括中奖奖金)等。

怎样申报?

每年3月31日之前,如果你在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2万,就应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有少缴税的情况,要一同补缴;若是多缴了税,还可以要求退税。

什么是税收筹划?

绝对不是教你偷税、漏税,而是在纳税发生之前,通过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等小诀窍,系统安排、缜密筹划,以求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财富最大化。显然,合理筹划对高收入人群更为重要。

日常生活避税指南

尽可能均衡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收入越多,缴税越多,这个道理很容易理解,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平衡”每个月的收入,力求整体利益最大化。举例说,有些单位的基本工资并不高,但是各方面的福利奖金相当丰厚,过节费、季度奖金、半年奖金等,这样就造成某些月份应税收入特别高。或者是销售行业,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往往年底一次性获取提成,也会造成同样的问题。如一笔12万的业务提成,若按一次性收入纳税,税金为31400元。而如果和公司达成协议,提成收入分12个月领取,按月纳税,每月只需缴税1600元,一年12个月累计缴税金19200元,少缴个税1万余元。

慎重选择签约方式

工资薪金和各种劳务报酬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应税项目,但它们的纳税方法不同。如果纳税人除了工作外,还在别的单位兼职,可以考虑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将一个单位的工资变成劳务报酬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一般工资比较高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反之,也可以将劳务报酬变成工资来节税(一般工资比较低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

切勿不主动申报

我国的信用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如果瞒报收入,躲避缴税,除了会承受高出正常数倍的罚款,在你的信用历史上也将留下非常不光彩的一笔,同时在银行、证券交易所、海关等机构都会显示同样的信息。

奖金并非越多越好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所以有时候应税收入只多了1元,但却因此上升到另一个税档,反而要多缴几百元的个税。这里介绍一个小诀窍,那就是让应税收入尽可能与税率表中每组组距的大数相同,比如适用于工资薪金的个税表中,2000元~5000元的税率为15%,那就让应纳税所得额尽量确定在5000以内,因为5001元就要按20%缴税。

合理避税5法则

尽量多缴付公积金

首先你要知道,公积金这个项目是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扣除越多,应缴税工资越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你需要明确当地工资水平变化,充分利用公积金的优惠。

为“读书郎”存教育储蓄

一方面教育储蓄所得的存款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以李女士2008年3月办理3年期教育储蓄为例,每月存入555元,可享受整存整取利率3.33%。到期后共获息1025元,而同金额同期限零存整取,只能享受1.98%的利率,到期税后利息仅609元。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储蓄的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长者配置国债更稳妥

虽然银行加息让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是对于即将退休等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长者来说,投资国债依然是最稳妥的方式,而且也可免缴利息税。

投资一部分基金

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所以如果你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投资,又不想错过大好的市场前景,精选几只基金仍然是不错的选择。

利用保险合理避税

第9篇:公积金缴纳要求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缺陷 对策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管理框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少,受惠人数不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个人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组织。一般情况下,必须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身份,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组织是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场所,城镇个体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外,众多在城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这种现象在我省(以下均系指云南省)西部地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享受住房公积金者是收人较高、职业稳定或基本稳定者,而收人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广大群体,正是住房购买能力低下、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这种状况严重不利于公平分配和社会和谐。甚至在欠发达的某些地区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缴存比例不规范,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单位最高为30%,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缴存则更少,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这种现象在我省西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住房公积金的巨大差距导致有房者买几套房,无房者仍买不起房。高收入者公积金高,有的一年缴存的公积金就可在一般县城买一套高中档房,如不买房,其公积金只能长期存在公积金账户中成为死钱。一些高收入者为了让“死钱”变“活钱”,纷纷加入换房大军,对房价居高不下形成强大的支撑,这些人成了一户拥有多套住房的主体。而低收入者公积金少,仍然买不起房。

(3)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人群体避税的工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记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的宗旨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但我省西部地区的实际运行结果却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政策缺陷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水平,垄断性企业则利用这一规定采用多缴公积金的办法大量的逃避税收。

2、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2)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据调查,我国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如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比率达60%-80%,从而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曾指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太大而缺乏有效监督,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员欺上瞒下,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我省西部地区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3、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我省欠发达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

(2)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在我省西部地区调查发现,审请贷款的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这两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公积金的流动效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限制单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对于一般单位,可以学习运用新加坡灵活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自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同时,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等政策性融资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3)取消缴纳住房公积金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实为职工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堵住利用公积金避税的漏洞,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2、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住房基金中,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1)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乱用职权。

(2)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3)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

(4)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3、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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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缪燕燕: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J].经济与管理,2004(9).

[3] 朱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