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正比例的意义精选(九篇)

正比例的意义

第1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在“变教为学”的课堂教学实践中,学生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后,就会生成各式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超出教师的知识范围,也就是教师难以回答的问题。教学中面对学生的问题,切忌急于回答。有效的应对方式是首先鼓励学生,而后记录下来,与学生共同思考研究。把学生课堂中生成的问题作为教师教学的资源。

在“变教为学”的教学实践中,经常会有学生提出各式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表面看与本节课的数学内容无关,因此常常被教师认为是“没有意义的问题”而被忽略。事实上,应当相信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都是因为头脑中思考的某种不顺畅而导致的,这样的问题不仅应当被视为是合理的,而且应当成为教学研究的素材。

比如数学运算中的“加”与“减”,在数学中表达运算过程的含义与日常用语的含义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乘法运算中的“乘”,学生熟悉的含义可能是“乘车”“乘风破浪”等等,而在数学中表达的是“相同加数求和”,这两个含义似乎风马牛不相及。这时自然就会产生“为什么用‘乘’表示相同加数求和呢?”这样的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表面看与数学计算无关,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语言文字方面的知识,都体现了数学知识的文化特征。比如考察“乘”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其最初的含义是“人在树上”,有“升高”的意思。这个意思就与乘法所说的“相同加数求和”可以沟通联系了。因此这样的问题不仅不应当忽略,而且应当融入到数学的教学过程中。下面通过对一些学生提出的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一、“几何”与“方程”究竟何义?

“几何”一词是明代学者徐光启(1562―1633)在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Matteo Ricci,1552―1610)合作翻译古希腊欧几里得的《原本》的时候首次使用的。关于徐光启选用这个词的原因,经过考证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是在翻译《原本》中“Geometry”这一英文单词时考虑了两方面因素,其一是这个词汇具有“测量地球”的意思,而测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想知道“多少”的问题,古汉语中“多少”通常用“几何”这个词汇来表达,这是意译;其二是英文单词的前缀“Geo”的发音接近汉字“几”的发音,所以“几何”是意译和音译兼容的翻译。[1]另一种观点认为“几何”是对“Magnitude”这一英文单词的意译。[2]“Magnitude”是“量”的意思,而研究量其实关心的就是“多少”,所以用“几何”。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就是“几何”与测量以及数量的多少直接相关。姑且不论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这些内容起码包含了语言及其文化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数学学习都是很重要的。

“方程”这一数学术语与“几何”不同,并非外来语的翻译,而是由我国古人命名并沿用至今的。由于时间久远,其一般意义与数学意义的联系已经不明显了。就是说从“方程”的字面上很难联想出其“含有未知数的等式”这一数学意义。在古汉语中“程”最初是一种度量单位,后来引申有度量的意思。比如,“程者,权衡丈尺斛斗之平法”[3]的说法,就把“程”理解为各种不同大小的计量工具之间如何平衡(其实就是互相转化)的方法。这样的理解在许多词汇中都有所体现,比如“路程”就是度量所走路的结果。按迄今的考证,“方程”一词在我国数学文献中使用最早的是《九章算术》第八章。刘徽在其注释本中对方程的解释为:“群物总杂,各列有数,总言其实,另每行为率,二物者再程,三物者三程,皆如物数程之,并列为行,故谓之方程。”[4]这句话的大意是说,多个未知数的时候,就需要分别排列出来共同考虑。两个未知数排两行,三个未知数排三行,有几个未知数就排几行,有行有列,所以叫作方程。其中“方”指的是排列出来的形状,“程”就是度量方法的意思。这实际上就是现在数学中的线性方程组。在《九章算术・音义》中对“方程”的解释为:“方者,左右也。程者,课率也。左右课率,总统群物,故曰方程。”[5]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给未知量配上相应的系数,使得左右相等就是方程。其中的“方”是左右,“课率”用现在的语言说就是配上系数。 这样的解释与现在所说的“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十分接近。

二、加法的结果为什么是“和”,而不是“合”?

数学术语是前人命名或者翻译,经过长时间历史沿革沿用至今的。由于文字本身含义的逐步变迁,原始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比如,为什么加法的结果用“和”而不是“合”?按照一般的理解,似乎“合”更为恰当。按照何金松所著《汉字文化解读》的解释,[6] “和”最初的意思是树上的小鸟此唱彼和的场景,后来引申为很多人演唱或演奏时乐音的谐和,所谓乐音的谐和是多种声音听起来就像一个声音。由此可以推断“和”是“两个或多个在一起就像一个”的意思。比如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和面(音:huó miàn)”,其意义就是面粉和水融为一体。中国传统的娱乐项目“打麻将”中的“和牌(音:hú pái)”是把零散的牌融为一个互相关联的整体。这显然与数学中加法的意思相吻合。而“合”字起初的意思是“关闭”,后来引申为“聚集”,才有了现在联合的意思。

三、为什么一定要把“6÷2”读作“6除以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除”字的一般意义有“去掉”或“减少”的意思,又可以引申为“分”的意思。[7]如果把除法运算理解为“逐步减少”,就与乘法的“逐渐升高”相对应为互逆关系,也就是数学中所说的“互逆运算”了。至于为什么要把“6÷2”读作“6除以2”,或“2除6”,而不能读作“6除2”,其实是古汉语中倒装的习惯,所谓“6除以2”,用现在习惯的读法应当是“以2除6”。“2除6”实际上是省略了“以”,也是“以2除6”,都是用2去分6的意思。类似的例子还有分数的读法,读作“三分之二”实际上是“分三之二”,“之”在古汉语中有“的”意思,所以“分三之二”就是“分为三份中的两份”,与分数的意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类似的问题还有,除法的结果为什么叫作“商”?一般意义下这个字往往与“商量”“经商”这些用语的意思联系在一起。我国古代有一种计时仪器,叫作漏壶,也叫作漏刻。壶内有一浮标部件,上面刻有刻度,随水浮沉,称为漏箭。人们只需察看漏箭外表所显露的刻度,便可掌握壶内水位的高低,从而知道当下的时辰。我国古代字书《正字通・口部》对“商”有这样的解释:“商乃漏箭所刻之处”。[8]由此看出,“商”在古代表示计时工具漏刻中的刻度。刻度实际上就是确定标准,也就是指明“一”,以便于测量“几”。所谓“商量”,其实就是先确定“商”,然后“量(音:liáng)”。小学数学中整数的“等分除法”实际上就是“已知几倍是多少,求一倍”。这样就沟通了“商”的一般意义与数学意义之间的联系。

四、“小数”是很小的数吗?

“小数”并不是指很小的数。在十三经之一的《礼记・内则第十二》中有这样的记载:“亿之数有大小二法,其小数以十为等,十万为亿,十亿为兆也。其大数以万为等,万至万,是万万为亿,又从亿而数至万亿曰兆。”[9]大意是说,有大小两种方法得到“亿”和“兆”,一种是用小数十,那么十万就是亿,十亿就是兆。另一种是用大数万,那么万万就是亿,万亿就是兆。这里的“小数”和“大数”指的都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进率。因此,“小数”实际上是“小率”,也就是“进率小于1”的数。在十进制的小数体系中,这个进率就是。

五、“正比例”和“反比例”是比例吗?

“正比例”和“反比例”分别用“正”和“反”来限定“比例”。那么正比例和反比例是不是比例?首先来看“比例”的含义,这个词汇并不是用“比”限定“例”。《说文解字・人部》对“例”字的解释为:“例,比也”,[10]这说明“比例”实际上是两个字义相同的字组合而成的,隐喻的数学意义是“两个比相同”。所以“比例”这个数学术语指称的数学对象是两个比的相等关系,比如“1:2=2:4”就是一个比例。这种比例在19世纪的欧洲叫作“几何比例(Geometrical Proportion)”。当时,还有一种比例叫作“算术比例(Arithmetical Proportion)”,[11]表达的是两个“差”相等的关系,比如“19-7=127-115”就是一个算术比例。算术比例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如果把符合算术比例的四个数按顺序写出来:19,7,127,115。那么首尾两个数的和与中间两个数的和相等,也就是19+115=7+127这个性质与几何比例中“内项积等于外项积”的性质非常类似。正比例和反比例与比例是不是属种关系?也就是说正比例和反比例是不是特殊的比例?数学教科书中把“正比例”定义为两个量的比值是固定不变的数,则称这两个量成正比例;如果两个量的乘积为固定不变的数,那么这两个量成反比例。从定义来看,正比例和反比例这两个数学术语所指称的数学对象是“两个量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两个“比”之间的关系。因此应当说正比例和反比例都不是比例。“正”与“反”对比例的限定,使得比例这一数学术语的语义发生了变化。尽管如此,正比例、反比例和比例还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古时算术中正比例和反比例的含义与现在不同。首先有“正比”和“反比”的概念,如果把“a:b”视为正比,那么“b:a”或者“:”就是反比。这里反比中的“反”相对于“正”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比的前项和后项交换位置,比如把正比“a:b”改为“b:a”变为反比,这种反比对应的英文是“Inverse Ratio”;第二种是对比的前项和后项取倒数,顺序不变。比如把正比“a:b”改为“:”也成为反比,对应的英文是“Reciprocal Ratio”。一个非常有趣的性质是,如果对一个正比分别按以上两种方式连续取反比,比值是不变的,用符号表示就是:

a:b=:

这样就可以延伸出当时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概念。如果把“a:b=c:d”叫作正比例,那么就把“a:b=:”叫作反比例。英文中“反比例”有两种说法,一种是“Inverse Proportion”,另一种是“Reciprocal Proportion”。其中前者是比例的前项和后项交换位置的意思,后者是取倒数的意思。在晚清时期的一本《师范讲习社师范讲义》中还可以看到下面的例证。[12](见图1)

图1 晚清师范讲义图

(当时连接两个比不用现在的等号“=”,而是四个点“::”)

由此看出,正比例和反比例起初是一对相关的概念。之所以有正比例的用语,是因为存在与它比值相等的反比例。无论是正比例还是反比例,都是特殊的比例,与现在的意义不一样了。

六、“函数”是数吗?

“函数”一词,表面看是用“函”限定“数”。但其数学意义并不是指称数,也不是对数的限定。这一词汇是清代学者李善兰(1811-1882)在1859年翻译Augustus Demorgan所著的《代数学原理》(The Elements of Algebra)一书时,首次使用的数学术语。原书中“Function”一词的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包含x的表达式都是x的函数,所以和都是x的函数。(Any expression which contains x in any way is called a function of x. Thus, andare functions of x.)”[13]。李善兰把 “Function”翻译为“函数”,解释为“凡此变数中函彼变数者,则此为彼之函数。”[14]这一解释更接近李善兰翻译的另一本名为《代微积拾级》(Elements of Analytical Geometry and of the Differential and Integral Calculus)的书中对“Function”的定义:“当一个变量等于一个包含另一个变量的表达式的时候,第一个变量就叫作第二个变量的函数。(One variable is said to be a function of another variable, when the first is equal to a certain algebraic expression containing the second.)”[15]综上可以看出,李善兰用“函数”这个词汇的用意,其中的“数”是“变数”,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变量”,而“函”是包含的意思。二者组合在一起叫作“函数”,表达的就是“变量包含变量”的关系,比如“a+x”是一个变量,包含着变量“x”,那么“a+x”就是 “x”的函数。所以“函数”指称的不是数,而是变量之间的包含关系,与当时人们对“函数”的认识是吻合的。现在数学中对函数的理解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是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不仅仅是变量之间的“包含”关系。

按照通常的认识,数学属于科学,强调真理性和逻辑性。而语文属于人文学科,更强调“人”的因素。人文学科的知识一般具有规定性和可变性的特征。所谓规定性,体现的是人的主观意志占主导地位,一旦为多数人所认可,就成为约定俗成的知识了。所谓可变性,指的是随着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不断变化,这种约定俗成的知识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前面论及的“几何”这一词汇,在如今的数学课程标准中就变成了“空间与图形”。现在所使用的“质数”,过去曾经是“数根”。莫绍揆先生曾经建议分数的读法应当改变,[16]比如应当读作“五分以六”,这样更符合人自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阅读习惯,而且与除法算式的读法相一致。

应当相信,学生学习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都是有价值的,而且是有意义的,这些问题的研究应当成为新的课程资源的源泉。因此在“变教为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鼓励任何学生提出任何问题,珍惜任何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认真研究任何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

参考文献:

[1] 松村勇夫. 关于代数和几何的字源[J]. 数学通报,1951.1.

[2] 杰. 几何不是Geo的译音[J]. 数学通报,1959.1.

[3] 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M](集解引如淳语).北京:中华书局,1999:2508.

[4] 杜石然. 《九章算术》中关于“方程”解法的成就[J]. 数学通报,1956.12.

[5] 李继闵. 《九章算术》导读与译注[M]. 陕西: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624.

[6] 何金松. 汉字文化解读[M]. 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391-369.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87.

[8] 邵启昌. 中国数学若干概念汉语词义研究[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1998.6.

[9]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28.

[10]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67.

[11] Augustus De Morgan. Elements of Arithmetic[M]. Fourth Edition. Printed for Taylor and Walton, London. 1839:99.

[12] 晚清文献数据库. http:///ShanghaiLibrary/pages/jsp/fm/index/index.jsp.

[13] Augustus De Morgan. The Elements of Algebra[M]. Second Edition. Printed for Taylor and Walton, London. 1837:168.

[14] 燕学敏. 晚清数学翻译的特点――以李善兰、华蘅芳译书为例[J]. 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5.

[15] Elias Loomis. Elements of Analytical Geometry and of the Differential and Integral Calculus[M]. Nineteen Edition.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New York. 1865:113.

第2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界定

 

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后传入中国,有的认为它属于合理性原则范畴,就直接称其为合理性原则、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了“比例原则”这一说法。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关于这一原则的称谓起初大有不同,但对于比例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学者们的观点还是极其相似的。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比例原则应当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

 

意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面对多种选择,只能选择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的方法为之。

 

联系法理上对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有以行为主义(也成过程主义)为代表的绝对主义价值论,也有以边沁为代表的结果主义价值论。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更多体现了对结果价值的追求,也即一种对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的价值。当然,如果此种手段只是部分满足于结果的达成,也不违反适当性原则,换句话说,只要手段不是完全脱离目的,就属于适当性原则的范畴。

 

(二)必要性原则

 

意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时,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都会对公民基本权力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于公民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上文所提到的适当性原则,应当是必要性原则的前提,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律目的范围内进行,必要性原则是在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情况,平衡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防止前者对后者的过度侵害,背离了整个行政法的立法初衷。

 

(三)狭义比例原则

 

意指行政行为虽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对人民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所欲实现的价值。简单地说,它强调的是“亏本生意”不能做,而这场亏本生意的交易标的,则是社会公共利益。切忌小题大做,亦不可大题小做,应当追求一种“正当”、“均衡”,或者用儒家的观点来看,追求中庸。无论何时,行政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应当与取得的收益成比例。所以说,就前文提到的绝对主义价值论和结果主义价值论而言,狭义比例原则可以说游离于二者之外,亦可以说部分存在于二者之间。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就是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目的,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若遇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且因采取该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所欲实现的价值。

 

二、比例原则的存在意义

 

比例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其出现的大背景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当今时代,行政国家的出现,带来行政职能的无限膨胀,无论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司法,都日益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对公民私权利造成侵害。为确保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实现公共利益时,对私权利损害最小,比例原则应运而生。无论从法哲学基础、基本权利保护还是正当性来看,比例原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比例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写到“职责!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绝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进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从康德对职责的这一段描述中,我们看到了公权力的强大,与此相对的私权利的渺小,以及实力悬殊带来的无可奈何。

 

与此同时,孟德斯鸠也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性出发,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要遇到界限为止,因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和国家需要法律,由此观之,人性是恶的。由人性恶和公权力的无限强大来看,就需要对公权力有所制约,正如孟氏所言“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哈耶克从自由出发,论证了权力限制的重要性,他说:“就维护个人自由而言,权力的限制较之权力的来源更为重要,民主政治可能和最坏的独裁政治一样暴虐,源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权力也会是专横的。”

 

与针对国家权力的日益膨胀而要限制其滥用相对,比例原则存在的另一个法哲学基础则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亦提及人之外的所有事物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只有人,才是目的本身。罗尔斯也提出,基于正义的基础,每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性,而此种不可侵犯性甚至高于全社会的福利……这种不可侵犯性,可以排除政治的干涉,也不能基于利益权衡而被摒弃。

 

我们可以看到,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若不得不牺牲私权以捍卫公权力时,如何确保个人的此种“牺牲”最小则显得尤为重要。宪政领域固然有以公共利益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的规定,但何为公共利益,其内涵和外延又有那些则是模棱两可,因而行政法领域中的比例原则则起到了补充作用,确立了何种限度内的公权力行使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

 

(二)比例原则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就有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为实现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当然,若任由公民权利的无限膨胀,最终结果也必定是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和暴民统治。宪法理论中虽然有公共利益作为个人利益抗衡国家利益的挡箭牌,但由于配套规定不完善等缘故收效甚微,因此如何确定权力行使的限度和标准便成为行政法领域炙手可热的话题。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和行政法中的有所不同,前者指的是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未向行政法那般谨慎地去强调纵使是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在此种情形之下,对公权力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才能更加细致、落到实处。可以说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之际,比例原则既是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二者都能被安排在适当的位置上,也是作为“舍鱼而取熊掌”的标准而存在的。

 

(三)比例原则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少法学家与哲学家都对正义下过不同的定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的公平,就是比例相称。”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意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在我看来,实质正义多为个案正义。而个案正义通常发生在行政裁量的过程中。行政裁量活动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做出的酌量处理行为。其中所依据的法理就是正义的理念,而此种正义的理念,需要通过比例原则对公益、私益进行权衡,让二者都放置在“合适的位置”,让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也即所采取的手段不会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从而实现个案正义。

 

三、比例原则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没有任何理论能够永久保持其科学性,因为理论植根于实践,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科学的理论在今天就要被废止,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对这些看似过时的理论进行新的解读,使其重新焕发光彩,对于比例原则同样如此,过去我们把它看作捍卫个人利益和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利益过度干涉的矛,现如今,我们何不把它仅当做捍卫个人正当利益的盾?随着自由竞争发展成为垄断竞争,经济危机此起彼伏,自由主义的弊端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严重影响,于是人们开始质疑个人主义,迫切希望“干涉主义”、“集体主义”理论能救他们于水火,甚至连人权领域都出现了所谓的“集体人权”,尽管它只是发展中国家对抗发达国家意识形态输出的权宜之计。人们逐渐认识到大肆鼓吹个人主义、个人自由往往带来的正是对个人自由的无情践踏,由此,产生了福利国家。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把利益分为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指的是人们生活中的各种要求和意愿;公共利益指的是一些政治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要求和意愿;除此以外的便是社会利益,它与“文明”息息相关,是基于文明社会而提出的要求和意愿。正义就是造成最小损害来实现社会各方最大程度满足的制度安排。在他看来,这种文明的理想,要通过两种因素才能实现:一是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就是合作、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也就是国家。如果想让文明持续下去,这两方面都不能忽视。而比例原则作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调解器,无疑扮演着决定文明社会发展走向的角色。

 

对此,如果比例原则固守着过去代表私益对抗公益的姿态,那无疑会成为福利国家发展的桎梏。如果发展传承这一理论,使其经久不衰,适应时展的需要,则是摆在行政法学界每一位学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1.从其法律地位上看,行政法学界多认为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范畴,而合理性原则本身又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学者多看到其中的道德因素,而并未将其转化成法律观念。加之,对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指的是什么,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给不少人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所以,认识到比例原则的独立性价值是前提的。可幸的是,已有学者将比例原则归入行政法基本原则范畴之内,并在著作中将其列明在基本原则一章中进行阐述。

 

2.从法律原则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上看,比例原则属于法律原则,则不可避免地具有原则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法理学通说认为,首先,原则可以为规则的适用提供指导,可是如果动辄以原则代替规则,那规则便失去了存在价值,所以法谚云“穷尽法律规则,方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再者,法律原则有时候也可以与规则一样发挥裁判作用,可是原则太具有概括性,法官直接适用的话,难免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此外,法律原则的适用还需要经历一个充分的论证过程,也就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法律原则具体化。总而言之,就是比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具有原则本身所固有的适用上的局限性,如果使用时不加以限制,反而会伤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导致对法治的破坏。

 

3.比例原则的高度概括性,必然导致其保护上的局限性。说它是“高度概括性”则是相对于一般法律原则而言的。比例原则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概括性外,作为一个保护私权利,与公权力进行抗衡的法律规范,其“比例”二字就具有不确定性。多少是符合比例的,多少是违背比例的,无一定论。最终合比例与否,则只能孤立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可法官在进行权衡时不可避免得会受到个人主观理想、职业素质、环境因素等诸多影响,正如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卢埃林曾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都会影响司法判决。”所以,要想指望比例原则一劳永逸地实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理论上都很难实现,更别提实践操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影响因素了。

 

正如德国学者威斯特曼所言“司法究其本质而言,是法律的价值运用,而不是法官的独立判断,”于是不少学者担心,比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时,会因为法官的价值观念差异,造成对其内容的不同解释,偏袒国家利益的法官会限缩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而偏袒公民利益的法官则会无限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最终背离了实质正义的要求,使得比例原则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毕竟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是比例原则的适用,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很大,因此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法官品质、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是保证比例原则贯彻实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环节。就此而言,我们不需要誓死捍卫国家利益的决心、不需要人民利益的发声器、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懂得权衡利弊、“精于算计”、以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多数人福祉的中间人。

 

此外,就行政立法而言,比例原则所包含的三方面内涵出发,则要求行政立法机关做到:其制定的行政措施要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使公益和私益能够尽可能达到平衡的那一种方案。当然,正如前文在适当性原则一节中所提及的,并非要求行政措施完全适用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只要部分符合、不明显违背即可。再者,就是在行政执法方面,这里着重强调比例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众所周知,国家的公共资源是有限的,为一方主体的给付,实质上就是对另一方主体的现实侵害或者潜在侵害,当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或具有侵害可能性时,则需要比例原则的介入来检验其手段的适当性和合目的性。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给付时机问题。在此问题上,应当秉持比例原则的消极性特点,只有在公权力与私权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矛盾冲突不可调和之际,才可有比例原则的适用。比如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大可以采取给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方式即可实现其资金周转时,而偏要给予其免费补助,则是对公权力的无端侵害,就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了。

 

再有,尽管有关法律中无不隐含着比例原则的踪影,但现行法中,尚无关于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鉴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乃至其他诸多部门法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希冀在接下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能将其纳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其内涵与外延。

 

四、结语

第3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1. 不注意成语运用的对象、范围及场合,造成张冠李戴。例如:

诗人以脍炙人口的杰出才能,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色彩鲜明、情景交融的夜泊图画。

“脍炙人口”的意思是比喻好的诗文或事物,而例句中却用来比喻诗人的才能,比喻对象明显不当。

2. 不注意成语的褒贬色彩,导致失当。例如:

班会上,他夸夸其谈,出众的口才使大家十分佩服。

“夸夸其谈”是指说话或写文章时,不做调查研究,滔滔不绝地乱说一通,具有贬义,因此用在同学的身上很不合适。

3. 没有真正弄懂成语的含义,望文生义而误用。例如:

去年暑假,妈妈带我去了桂林,那里的行云流水,让人感到美不胜收。

“行云流水”意思是比喻文章的布局和发展都很自然,就像飘动着的云和流动的水一样,不受拘束。而例句中把它理解成了优美的自然景色,显然与语义不符。

4. 不注意根据特定的语义环境来选用适当的词语,造成大词小用或小词大用。例如:

考前每个考生都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否则上了考场,一旦有个三长两短,就会影响到正常水平的发挥。

“三长两短”是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这里用来指代考场上的考生答题时遇到困难,显然过重。

5. 不注意构成语素的位置,造成词义相悖。例如:

在日常学习中,如果我们会合理运用统筹方法,就会事倍功半。

“事倍功半”的意思是形容花费的劳力大,收到的成效小。而例句中却把它与语素、语义完全相反的成语“事半功倍”混淆了。

6. 不注意成语的整体性,只断取成语中个别语素的意义,造成成语意义与句义相悖。例如:

当我国羽坛健儿在今年的苏迪曼杯决赛中,以三比零战胜印尼队勇夺冠军的那一刻,体育馆内爆发出振聋发聩的欢呼声。

“振聋发聩”的意思是发出很大的声响,使耳聋的人也能听到,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糊涂的人,使他们清醒过来。该例句在使用成语时,只断取了“振聋”的意思,却抛弃了“唤醒糊涂的人”之意,这与句意是不一致的。

7. 画蛇添足,前后内容重复。例如:

听到这个幽默的故事,他忍俊不禁地笑了起来。

“忍俊不禁”的意思是忍不住笑,与后面的“笑了起来”意思相同,纯属多余。

由以上几例可见,我们在解答成语使用问题时,一定要认真审视句意,根据句意来判断成语使用的正确与否。同时在日常读书和写作中,要注意正确使用成语,碰到拿不准的,就要勤查成语词典,进行研究分析。这样虽然看上去是“笨”功夫,但却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第4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 一) 为何需要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规范基础

比例原则是源于德国的理论。由于德国比例原则主要是通过法院判例所确立,因此对于比例原则是否有宪法规范上的基础,公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两大类: 一是认为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上的成文法根源,它来自《基本法》第1 条的人性尊严条款、第2 条的核心保障原则、第3 条的平等原则、第19 条的基本权利条款、第20 条的法治国家条款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比例原则无须宪法上的文本基础,它来自于自然法,是一种宪法位阶的原则。 笔者认为,德国法上确实没有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比例原则是否需要有宪法上的规范依据,应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去分析。由于德国具有大陆法系保护人权深刻自然法传统,这种自然法传统在经过纳粹浩劫后愈加坚定,而且德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在二战后也已为《基本法》所巩固,在这两个大背景下,德国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坚持的判例制度得到了各方的承认。因此自药房案始,比例原则在二战后就被德国法院广泛运用于判例中,并且自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一般立法中也已逐渐出现比例原则。

因此无论德国基本法中是否有比例原则的条款,都不影响比例原则在德国的运用,比例原则可以认为是德国法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比例原则已然发挥实际作用,探讨比例原则在德国基本法的依据,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然而,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应高度重视比例原则的规范基础。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事实,不可能仅通过弱小的司法权来纠正,必须重视宪政结构对司法权力的支持作用。中国宪法长期以来高高在上但不易发挥实际作用的现状,只有通过宪法解释学的方式将宪法规范的精神注入到行政诉讼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发挥宪法保护权利、约束公权的本来作用。没有宪政的基础,就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更不会有比例原则。因此要确立比例原则在中国公法学和现实中的地位,需首先在宪法中为其找到规范基础或者一个解释方案,这是比例原则发挥实际作用的起点和基础。

二、目的解释方法

中国宪法中并无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因此要通过法律解释学方法对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有人也许会质疑,考察中国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材料,其中并无比例原则的内容,如何能得出当今宪法中有比例原则? 笔者认为,对法律目的的解释与对立法者意图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目的解释可以基于对历史原意的考察,也可以是今天读者的构建。作为宪法的解释者,实际上无法从一种超脱于历史存在之外的阿基米德式的理想支点出发,而只能从他身处于其中的具体历史情境中理解领会规范的内容。美国宪法文本亦是极为单薄而久远,但两百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各个时代的需求给美国宪法注入的新内涵也早已超过当时立宪者的设想,既要满足人民的当代需要,又要求我们从宪法文件、宪法结构和意图、司法先例、传统理念和历史习俗中建构出一个原则的连续体。

因此,虽然中国宪法文本制定的时候,也许立宪者并未考虑将比例原则纳入宪法的问题,但是解释者可转换立场和身份,他可以假设如果当初的立宪者来到现在,面对这个问题,会如何解释,从而选择解释的方案。而且应该注意一种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即如果现实的法律有正当的需求,那么就可以尝试从宪法中搜寻合适的解释方案,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在比较法的视野里, 于任何植基于宪政主义理念的国家或政治体制中,若暂且不论名词、用语方面的歧义,那么都必定蕴含着此种合比例性的思想,或至少具有可以孕育合比例思想的土壤节制国家权力行使,以维护自由权领域原本即为宪政思想的基本预设任务。

除德国外,也有一些试图从本国宪法中解释比例原则的观点,比如有学者认为加拿大宪章( Canadian Charter)第1 条的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中蕴含了比例原则;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宪法第13 条中蕴含了比例原则; 而在中国台湾地区,宪法中本无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但郑玉波大法官在释179 号解释的不同意见书中,首次提出宪法第23 条中包含了比例原则,大法官会议在今后的多项解释案中,也多次明确提出宪法第23 条为比例原则的宪法依据。可见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从宪法文本中解释比例原则并非孤例。

三、基于中国宪法第33 条的比例原则解释方案

( 一) 比例原则的本质: 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比例原则有三项子内容,妥当性原则: 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可达到法定目的; 必要性原则:国家权力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实现法律目的; 比例性原则: 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均衡原则,即在法定目的实现与所采取手段造成的人民权利受损之间要做一个利益衡量,不可超过必要的比例。 虽然德国公法学者对比例原则具体内容是否应为以上三项存在争议,这些争论( 尤其是关于第1 项妥当性原则是否必要) 实际都是从司法适用可得性去考虑三项子原则存在的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考察比例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史,确实存在妥当性原则产生和发展的真实足迹, 而且妥当性原则所阐释的目的正当性是整个比例原则的基石,因此不应仅考虑司法适用的方便性就否认妥当性原则的存在,应该在比例原则中予以保留。比例原则本质是合比例性( Verhltnis) ,即目的与手段之间要合乎比例,实际上也可以将这个本质进行一个中国式的转换。笔者认为,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的本质也可表述为: 公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原则作为对国家权力干预公民权利的限制,所追求的正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比例性、均衡性,其实质乃是讨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比例原则中,国家要限制公民权利、实现公法利益,不仅体现一种权力性,在目的和手段上所负担的义务也体现了义务性; 公民权利遭到国家限制,不仅体现义务性,从公法目的的最终受益性、公权力在行为过程中比例性制约也体现了个人的权利性。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内部和整个体系结构的基本矛盾,是整个宪法学的理论基点。比例原则的过程和结果都体现了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在凯尔森那里, 每个权利相当于每个义务。这种意义上的权利不过就是义务的关联。他虽然只是笼统地强调同一个法律关系里,一方的权利与相关另一方之义务的那种权利义务相关性,但如果将其扩展到公法领域,则也可以得出公法关系中,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的那种权利义务的对称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笔者所称比例原则中的权利义务对称性与中国宪法传统理论那种权利义务一致性内容不同,在此的讨论,仅限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双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涉及同一法律关系中同一主体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涉及同一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上,也仅限于讨论与比例原则有关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的内容,不及于其他内容。 这些额外内容的讨论与本文命题并无关联。本文所揭示的比例原则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本质,虽然与我国法理学界的权利义务一致性不尽相同,但它契合深藏于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思维习惯: 马克思主义辩证方法论与中国相对主义中庸观念的结合,该解释方案某种程度上与中国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相对主义法律思维传统不谋而合,具有较好的伸缩性和应变性,这将为比例原则的司法运用及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提供更强的文化上的正当性和支持。

第5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函数是在探索具体问题中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基础上抽象出的重要数学概念,是研究现实世界变化规律的重要数学模型.在前面已学习过“变量之间的关系”和“一次函数”等内容,对函数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讨论反比例函数可以进一步领悟函数的概念,为后继学习产生积极影响.

本章教学建议

1.注重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和对概念意义的理解,教学中提供直观背景。2.创设学生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的环境。教学中,应引导学生在了解函数的三种表示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观察,分析函数的图象,自主地对反比例函数的主要性质作出直观描述。3.经历数学知识的应用过程,关注对问题的分析过程。教学时将实际问题置于已有知识背景中,用数学知识重新解释,让学生逐步会用数学的眼光考察实际问题。同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函数的图象,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

反比例函数

一、学生知识状况分析

本节课通过对具体情境的分析,概括出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形式,明确反比例函数的概念.通过例题和列举的实例可以丰富对反比例函数的认识,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意义。由于本节课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学习反比例函数概念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背景知识,创设丰富的现实情境,引导学生关注问题中变量的相依关系及变化规律,并逐步加深理解.教学中要提供直观背景展现反比例函数的经验来源,在获得反比例函数概念之后,经验背景将成为概念的某种直观解释或实际意义,在活动中,教师应注意提供思考或研究问题的方向.

二、教学任务分析

教学目标:(一)教学知识点1.从现实情境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出发,讨论两个变量之间的相似关系,加深对函数概念的理解。2.经历抽象反比例函数概念的过程,领会反比例函数的意义,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概念。(二)能力训练要求 结合具体情境体会反比例函数的意义,能根据已知条件确定反比例函数表达式。(三)情感与价值观要求 结合实例引导学生了解所讨论的函数的表达形式,形成反比例函数概念的具体形象,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转化过程,发展学生的思维;同时体验数学活动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及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教学重点:经历抽象反比例函数概念的过程,领会反比例函数的意义,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概念。教学难点:领会反比例函数的意义,理解反比例函数的概念。

三、教学过程分析

本节课设计了五个教学环节:第一环节:创设问题情境,引入新课;第二环节:新课讲解;第三环节:课堂练习;第四环节:课时小结;第五环节:课后作业。

第一环节:创设问题情境,引入新课

活动目的:给学生设置疑问,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活动过程:我们在前面学过一次函数和正比例函数,知道一次函数的表达式为y=kx+b其中k,b为常数且k≠0,正比例函数的表达式为y=kx,其中k为不为零的常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只有这两种类型的表达式,如从A地到B地的路程为1200 km,某人开车要从A地到B地,汽车的速度v(km/h)和时间t(h)之间的关系式为vt=1200,则t= 中,t和v之间的关系式肯定不是正比例函数和一次函数的关系式,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式究竟是什么关系式呢?这就是本节课我们要揭开的奥秘.

第二环节:新课讲解

活动目的:在探索具体问题中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抽象出数学概念,结合具体情境领会反比例函数作为一种数学模型。

活动过程:引入我们今天要学习的是反比例函数,它是函数中的一种,首先我们先来回忆一下什么叫函数?

1.复习函数的定义:在某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x,y.若给定其中一个变量x的值,y都有唯一确定的值与它对应,则称y是x的函数。能举出实例吗? (要求学生完成)例如,购买单价是0.4元的铅笔,总金额y(元)与铅笔数n(个)的关系是y=0.4n,这是一个正比例函数。又如,等腰三角形的顶角的度数y与底角的度数x的关系为y=180-2x,y是x的一次函数.等

2.经历抽象反比例函数概念的过程,并能类推归纳出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式。复习了函数的定义以及正比例函数和一次函数的表达式以后,再来看下面实际问题中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函数关系,若是函数关系,那么是否为正比例或一次函数关系式。问题1:电流I,电阻R,电压U之间满足关系式U=IR,当U=220 V时。(1)你能用含有R的代数式表示I吗?(2)利用写出的关系式完成下表:

当R越来越大时,I怎样变化?当R越来越小呢?(3)变量I是R的函数吗?为什么?请学生大家交流后回答。答案为(1)能用含有R的代数式表示I.由IR=220,得I= .(2)利用上面的关系式可知,从左到右依次填11,5.5,3.67,2.75,2.2.从表格中的数据可知,当电阻R越来越大时,电流I越来越小;当R越来越小时,I越来越大。(3)变量I是R的函数.由IR=220得I= .当给定一个R的值时,相应地就确定了一个I值,因此I是R的函数。舞台灯光为什么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阳光灿烂的晴日变成浓云密布的阴天,或由黑夜变成白昼的?请学生互相交流后回答。答案为:根据I= ,当R变大时,I变小,灯光较暗;当R变小时,I变大,灯光较亮.所以通过改变电阻R的大小来控制电流I的变化,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阳光灿烂的晴日变成浓云密布的阴天,或由黑夜变成白昼。问题2:投影片:(§ 5.1 A)京沪高速公路全长约为1262 km,汽车沿京沪高速公路从上海驶往北京,汽车行完全程所需的时间t(h)与行驶的平均速度v(km/h)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变量t是v的函数吗?为什么?经过刚才的例题讲解,学生可以独立完成此题.如有困难再进行交流。答案:由路程等于速度乘以时间可知1262=vt,则有t= .当给定一个v的值时,相应地就确定了一个t值,根据函数的定义可知t是v的函数。从上面的两个例题得出关系式:I= 和t= .它们是函数吗?它们是正比例函数吗?是一次函数吗?能否根据两个例题归纳出这一类函数的表达式呢?一般地,如果两个变量x、y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成y= (k为常数,k≠0)的形式,那么称y是x的反比例函数。从y= 中可知x作为分母,所以x不能为零。活动效果及注意事项:在教学中,引导学生体会,定义中非零常数K及变量x,y已经不在局限于只取正值而允许取任意非零数值。这里不宜使用“定义域”和“值域”等名词。

3.做一做。活动目的:前两个问题旨在强化函数和反比例函数的实际意义,在此基础上,第三个问题进一步明确:确定一个反比例函数关系的关键是求得K的值。活动内容:投影片(§ 5.1 B)(1)一个矩形的面积为20 cm2,相邻的两条边长分别为x cm和y cm,那么变量y是变量x的函数吗?是反比例函数吗?为什么?(2)某村有耕地346.2公顷,人口数量n逐年发生变化,那么该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m(公顷/人)是全村人口数n的函数吗?是反比例函数吗?为什么?(3)y是x的反比例函数,下表给出了x与y的一些值:

①写出这个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式;②根据函数表达式完成上表。活动效果及注意事项:学生加强了对概念的理解,并初步体会函数表达式与函数表格的相互转化。

第三环节:课堂练习

活动目的:巩固反比例函数概念的理解

活动过程:学生自主完成练习1

第四环节:课时小结

活动目的:培养学生总结归纳的能力

活动内容:本节课我们学习了反比例函数的定义,并归纳总结出反比例函数的表达式为y=yk (k为常数.k≠0),自变量x不能为零.还能根据定义和表达式判断某两个变最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函数,是什么函数.

活动效果及注意事项:在获得反比例函数概念之后,经验背景将成为概念的某种直观解释或实际意义,通过举例,说理,讨论等活动,使学生体验如何用数学眼光来审视某些实际问题

第五环节:课后作业

1、已知y是x的反比例函数,当x=2时,y=6

(1)写出y与x的函数关系式:(2)求当x=4时,y的值。

2、(提高)已知y与成反比例,并且当x=3时,y=4,那么当x=2时,y的值.

第6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1. 1 研究对象

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6 月我院 NICU 收治的180 例Ⅳ级 NRDS 患儿,符合《实用新生儿学》诊断标准[4]。排除青紫型先天性心脏病、肺出血、气胸、肺不张等合并症。180 例患儿随机分为两组: ( 1) 猪 PS 组( 90 例) :男61 例,女29 例; 胎龄32 ±5 周; 体重2041 ±1227 g;年龄10 min ~18.5 h; Apgar 评分:1 min 1 ~3 分6 例,4 ~ 7 分 20 例,8 ~ 10 分 49 例,15 例评分不详。( 2) 牛PS 组( 90 例) : 男 57 例,女 33 例; 胎龄 32 ± 4 周; 体重2050 ± 1237 g; 年龄 10 min ~ 19. 5 h; Apgar 评分:1 min 1 ~ 3 分 4 例,4 ~ 7 分 23 例,8 ~ 10 分 46 例,17 例评分不详。两组性别、胎龄、出生体重、年龄、Apgar 评分、发病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 > 0. 05) 。

1. 2 治疗方法

入院 4 h 内尽早用药。猪 PS 组使用猪肺磷脂注射液( 意大利凯西制药公司,批号: 20060725,商品名固尔苏) ,剂量为 100 ~200 mg/kg,使用前预热至37℃ 左右。牛 PS 组使用牛肺表面活性剂( 北京双鹤医药公司,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 H20052128,商品名珂立苏) ,剂量 40 ~100 mg/kg。使用前加入灭菌注射液 2 ~ 4 mL 轻振荡成混悬液,预热至 37℃ 左右。用法: 患儿仰卧辐射台上吸净口鼻分泌物,无菌操作下经口气管插管,导管固定后用复苏气囊正压通气 20 ~30 s,听诊确认双肺呼吸音对称,分三个( 仰卧、左、右侧卧) 气管内注入 PS 后复苏气囊正压通气 1 ~2 min 后予呼吸机治疗。

1. 3 观察项目

于用药前、用药后 12 h 摄 X 线胸片; 分别于用药前、用药后 0. 5 h、4 h、12 h、24 h、48 h 查动脉血气分析并观察呼吸、肤色等。

1. 4 疗效评价标准

有效: X 线胸片改善≥Ⅱ级[3],动脉血氧分压( PaO2) 达 50 ~ 60 mm Hg,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 PaCO2) 45 ~55 mm Hg,皮肤红润,呼吸困难减轻,呼吸≤80 次/min,呼吸机参数可下调。治愈: X 线胸片两肺透亮度正常,皮肤红润,呼吸≤60 次/min,血气分析正常,达撤机标准。1. 5 统计学分析采用 SPSS 12. 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 ± 标准差( x ± s) 表示,计数资料以率( %)表示,组间比较采用 χ2检验或 t 检验。P <0. 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 1 两组疗效比较

猪 PS 组治疗 12 h 后,76 例 X 线胸片恢复正常,11 例转为Ⅱ级 RDS,3 例转为Ⅲ级 RDS,有效率为 97%,治愈率为84%。牛 PS 组治疗12 h 后,59 例X 线胸片恢复正常,16 例转为Ⅱ级 RDS,12 例转为Ⅲ级 RDS,3 例无变化,有效率为 83% ,治愈率为66% 。两组有效率、治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分别 χ2= 8. 56、8. 89,均 P < 0. 01) 。

2. 2 两组血气分析

两组治疗前血气分析结果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 >0. 05) ,治疗后多个观察时间点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0. 05) 。猪 PS 组治疗 4 h 时 pH 和PaCO2达正常,牛 PS 组治疗 12 h 达正常; 猪 PS 组治疗 0. 5 h 时 PaO2和 SaO2明显好转,而牛 PS 组治疗 4 h 明显好转。见表 1~4。

2. 3 两组并发症、平均住院时间和住院总费用比较

猪 PS 组气胸发生比例( 3%) 低于牛 PS 组( 7%)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4. 21,P < 0. 05) ; 两组间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VAP) 、肺出血及支气管肺发育不良( BPD) 的发生比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猪 PS 组住院时间明显短于牛 PS 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0.05) ; 但两组平均住院总费用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 >0.05) 。见表5。

第7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口腔正畸治疗中牙釉质脱矿的临床情况。方法选取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接受临床口腔正畸治疗的100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接受口腔正畸治疗后未出现牙釉质脱矿的患者作为对照组(n=20),接受口腔正畸治疗后出现牙釉质脱矿的患者作为试验组(n=80),分析2组患者出现牙釉质脱矿的影响因素。结果接受口腔正畸治疗的100例患者中,有20例患者发生牙釉质脱矿,占20.00%。牙釉质脱矿与患者的年龄、牙齿位置、正畸酸蚀时间、矫治器种类具有明显的影响关系(P<0.05);治疗后,年龄>60岁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年龄≤60岁的患者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牙齿位置为磨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牙齿位置为双尖牙区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牙齿位置为前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牙齿位置为磨牙区、双尖牙区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矫治器种类为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矫治器种类为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口腔正畸治疗中需掌握发生牙釉质脱矿的影响因素并给予预防,以减少牙釉质脱矿的发生率。

【关键词】口腔正畸治疗;牙釉质脱矿;临床分析

口腔正畸治疗是牙颌畸形的常用治疗方式,其能够纠正牙齿畸形,获得较好的牙齿美观,临床使用广泛。但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不容忽视,容易出现托槽下方及周围牙釉质出现龋坏或脱矿、牙龈萎缩等,严重影响治疗效果[1]。临床统计显示,口腔正畸治疗中牙釉质脱矿的发生率高达50%~80%[2],若不及时干预,病变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形成龋洞,对正常治疗和患者恢复造成极大阻碍。因此临床对口腔正畸治疗过程中牙釉质脱矿的防治十分重视。由于佩戴矫治器后,口腔的自洁能力变差,口腔内环境改变,容易滋生菌斑,造成牙釉质脱矿的比例增加,因此,如何增强佩戴矫治器后口腔的清洁,维持口腔内脱矿和再矿化的功能,是临床探讨的一大重点[3]。本文进一步分析口腔正畸治疗中牙釉质脱矿的临床情况,分析口腔正畸治疗中发生牙釉质脱矿的影响因素,分析牙釉质脱矿的好发牙位、部位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牙釉质脱矿发生率,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研究选取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于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就诊和接受口腔正畸治疗的100例患者,其中男48例,女52例;年龄23~68岁,平均年龄(48.18±1.33)岁。其中,存在牙周病50例,牙颌畸形30例,龋病20例;正畸牙齿的位置为前牙区60例,双尖牙区25例,磨牙区15例;患者的正畸酸蚀的时间为10~60s,平均(19.45±3.53)s;接受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治疗70例,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治疗20例,其他类型的矫治器治疗10例。所有纳入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均知情同意本研究内容,自愿参与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2组患者年龄、性别比、治疗方法等有可比性。

1.2纳入与排除标准

1.2.1纳入标准:患者均符合口腔正畸治疗标准,采用直丝弓矫治器治疗,平均佩戴矫治器时间在(23.1±7.8)个月;患者治疗前不存在釉质脱矿现象;患者均了解此次研究目的,且签署书面同意书。

1.2.2排除标准:排除有正畸治疗禁忌者、有明显口腔感染者、治疗前已有牙釉质脱矿存在者、没有坚持佩戴矫治器者。

1.3方法

对接受口腔正畸治疗的100例患者进行跟踪和随访,按照患者在治疗后是否出现牙釉质脱矿的情况分为2组,比较2组患者的性别(男、女)、年龄(≤60岁、>60岁)、疾病种类(龋病、牙周病、牙颌畸形)、牙齿位置(磨牙区、双尖牙区、前牙区)、正畸酸蚀时间(<15s、≥15s)、矫治器种类(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等,分析上述指标是否为口腔正畸治疗中发生牙釉质脱矿的影响因素,并比较口腔正畸治疗前后发生牙釉质脱矿的影响因素对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4]。

1.4统计学分析

应用SPSS17.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以x珋±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牙釉质脱矿的发生情况分析

接受口腔正畸治疗的100例患者中,20例患者发生牙釉质脱矿,占20.00%。发生牙釉质脱矿与患者性别(男、女)、疾病种类(龋病、牙周病、牙颌畸形)没有明显的影响关系(P>0.05),而与患者的年龄(≤60岁、>60岁)、牙齿位置(磨牙区、双尖牙区、前牙区)、正畸酸蚀时间(<15s、≥15s)、矫治器种类(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具有明显的影响关系(P<0.05)。

2.2年龄对患者治疗前后的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分析

治疗前,年龄>60岁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年龄≤60岁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之后,年龄>60岁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年龄≤60岁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正畸酸蚀时间对患者治疗前后的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分析

治疗前,酸蚀时间≥15s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牙齿位置对患者治疗前后的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分析

治疗前,牙齿位置为磨牙区、双尖牙区、前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牙齿位置为磨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牙齿位置为双尖牙区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牙齿位置为前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牙齿位置为磨牙区、双尖牙区的患者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5矫治器种类对患者治疗前后的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分析

治疗前,矫治器种类为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矫治器种类为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矫治器种类为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与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口腔正畸治疗是应用生物力学的原理对患者的牙合畸形等进行矫正治疗,具有明显的临床疗效,既能纠正牙颌畸形,又能恢复牙齿美观。因此,在临床治疗中被广泛应用[5]。然而,一些接受口腔正畸治疗患者的牙面上会出现白垩色的斑块或者点,临床上称之为龋白斑,即出现牙釉质脱矿的情况,而且,具有比较高的发病率,对患者的牙齿美观产生一定影响,还对患者的口腔健康也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6]。

3.1正畸固定矫治引起牙釉质脱矿的原因分析

(1)矫治器因素:在对患者实施口腔正畸的固定矫治时,因配戴上矫治器之后导致患者牙齿的自洁能力降低,而且,因患者口腔中的内环境出现一定的变化,在托槽的周围容易形成菌斑的症状,而由于在对患者实施托槽粘接之前应用了酸蚀剂,导致患者的托槽组织面和牙面之间常常会发生微渗漏的状况,因此,接受的口腔正畸治疗的患者容易出现牙釉质脱矿的情况[7,8]。(2)口腔因素:在接受口腔正畸治疗时,患者的上颌中的切牙与侧切牙部位最易发生牙釉质脱矿的症状,主要是由于患者的上颌中的切牙与侧切牙位于前牙区,其远离了唾液腺的开口,导致流经的唾液流量比较少,进而容易出现菌斑的堆积,发生酸性的环境,进而阻碍唾液对患者的牙釉质的再矿化效果等,最终发生牙釉质脱矿的情况[9,10]。而上下颌第一磨牙釉质脱矿的发生率最低,这是由于正畸带环使用玻璃离子粘固剂粘着,玻璃离子粘固剂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释放有效的氟离子来增强牙釉质的抗酸能力,所以牙釉质脱矿发生率明显下降[11]。另外,对患者实施口腔正畸治疗时所使用的固定矫治器导致的牙釉质脱矿常常很难通过自身的再矿化作用进行修复,所以需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尽量减少牙釉质脱矿的发生[12,13]。

3.2正畸治疗患者牙釉质脱矿的预防

(1)口腔卫生宣教。在正畸治疗前和治疗过程中应加强对患者口腔卫生的健康教育,强调有效刷牙的重要性,使患者认识到菌斑控制的重要性。推荐患者使用含氟牙膏,并定期洁牙;在临床治疗过程中要配合氟化漆涂布、含氟溶液漱口、含氟粘结剂,以保护牙齿表面,减少牙釉质脱矿[14]。

(2)规范正畸治疗。正畸治疗过程中尽可能规范操作,在酸蚀牙面时,尽量减小酸蚀面积;托槽粘接时,应将托槽与牙面紧贴,并将托槽周围多余的粘结剂清理干净;尽可能少用橡皮圈连续结扎来关闭牙间隙,若发现带环松动应及时重新粘固[15]。

3.3影响口腔正畸治疗中牙釉质脱矿的因素分析

(1)本研究中,接受口腔正畸治疗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发生率为20.00%,发生牙釉质脱矿与患者性别(男、女)、疾病种类(龋病、牙周病、牙颌畸形)没有明显的影响关系(P>0.05),而与患者的年龄(≤60岁、>60岁)、牙齿位置(磨牙区、双尖牙区、前牙区)、正畸酸蚀时间(<15s、≥15s)、矫治器种类(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具有明显的影响关系(P<0.05)。提示口腔正畸治疗中牙釉质脱矿的发生与年龄、牙齿位置、正畸酸蚀时间、矫治器种类密切相关,年龄>60岁、前牙区、正畸酸蚀时间≥15s、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是导致牙釉质脱矿的危险因素[16]。

(2)治疗之后,年龄>60岁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为(0.198±0.032),与年龄≤60岁的患者相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酸蚀时间≥15s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为(0.211±0.054),与酸蚀时间<15s的患者相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牙齿位置为前牙区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为(0.205±0.064),与牙齿位置为磨牙区、双尖牙区的患者相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矫治器种类为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的患者的牙釉质脱矿指数为(0.215±0.046),与自锁托槽的直丝弓矫治器、其他类型的矫治器的患者相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进一步证实年龄较大、正畸酸蚀时间较长、前牙区以及应用传统的直丝弓矫治器对于患者口腔正畸治疗后的牙釉质脱矿指数的影响较大,需要加以注意,在给予患者口腔正畸治疗时应对牙釉质脱矿的相关影响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以降低口腔正畸治疗患者发生牙釉质脱矿的情况,进而促进口腔正畸治疗患者的口腔健康[17,18]。

第8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空间介词 多义性 认知 语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7-0010-02

一 引言

介词的一词多义研究一直以来是认知语言学研究的焦点。相比于词汇词,介词在意义上更多地表示程度的不同而不是种类的不同,介词意义比词汇词更抽象。先前盛行的认知语言学观点认为“动作”“路径”与介词类的意义有必然的联系。

Tyler and Evans就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根据Tyler and Evans,动作和路径的语义特征是错误派生的,这两个语义特征来自于语言元素的语境意义,介词与这些元素一起一方面被惯例化通用,另一方面来自于世界的百科知识因此语义特征动作和路径被错误地投射到介词意义之上。

如(1)The 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a lazy dog.这个句子并不能说明动作是over固有的语义特征。“动作”的义项来自句子中动词jump的语义以及人类对于事件场景的通常理解,严格来说,不是来自于介词over的真正意义。同样的推理适用于over的“above-across”义项,这一义项被认为是over的特殊意义。根据这一特征不是over的固有意义,而是源于概念层次语言提示的整合,这种整合最大限度地关联并且接近我们与现实世界的相互作用。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并不是over的语言意义告诉人们狐狸越过狗的轨道,而是我们关于跳这一动作的常识,狐狸和重力的力量动态提示了over的意义。因此,狐狸跳的轨迹与over的真正语义无关。

Tyler and Evans涉及的问题属于语义研究中持续长久的辩论主题。这一难测的问题是怎样正确地区分一个特殊语言术语的语言意义,在这个例子中就是介词的意思和其组合语境以及我们对于世界(语境)的百科知识。Tyler and Evans提出双重调整来修正传统的认知方法以获得更精确的语义分析。这两种调整与Tyler and Evans温和多义方法一致,这一方法通过区分语言术语的不同意思和依赖语境的用法,试图控制与语言术语相关的不同意义的数量。

二 Tyler and Evans的研究评价

本文认为,Tyler and Evans的温和多义方法不能很好地解释介词的多义现象,Tyler and Evans对介词多义性的解决方案是不公正的,特别是认为介词的核心意义在本质上与空间结构有关。这里有三个观点:第一,Tyler and Evans支撑over的核心空间意义的例证存在问题。over的核心空间意义的确由所举的例子而来,然而,这些例子都与空间语境有关,但这些例子在over的所有用法之中并不具备典型性,他们的数据仅仅证实了空间核心意义的设想。第二,历时证据不能充分支撑介词的核心空间意义。认知语言学认为介词抽象及非空间意义来自于原空间意义,因此,over的隐喻义来源于其空间义,本文从over的空间义入手,着重研究over与其相邻介词的区别义项特征。尽管大量文献阐释over的核心义为“上方超越”,少量的历时证据能够给予佐证。因此,over的核心用法应给予历时证据加以证明。第三,具身方法,特别是用概念意象图示解释介词的核心意义存在不足。近来,具身方法关于人类空间认知和语言之间关系的见解在词汇语义学上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循环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空间范畴的自然属性问题。

欧洲结构主义提出的解决方案包含双层意义。第一,语义分析介词的意义,这种分析基于“同一语言中词汇之间的语内意义”。第二,介词意义从本质上不同于词汇词。尽管词汇词有“自动义”价值,介词有工具义,即关系义,依赖语法与其他单词结合,达到语义自治的目的。本文基于欧洲结构主义语义分析方法将呈现over的另一种语义分析法。此外,结构主义所提倡的语义视角是唯一能够公正语义的分析方法。

三 矫正over语义分析方法

本文同意Tyler and Evans的观点,即分析介词语义时避免与语境或百科知识相关的语义信息,这些信息应与介词的真正意义加以区分。欧洲结构主义语言学家对语义学的认知方法提出了质疑,Van der Gucht et al.对Tyler and Evans关于over的语义分析作了如下观察:

Over的语义在The arrow flew over the target and landed in the woods例子中是“上方超越”,在She thought over the problem中是“注意焦点”,“上方超越”和“注意焦点”这两个语义特征不是由介词的本身意义决定的,而是由介词与其他词汇的语法结合体决定的,例如fly over X(“上方超越”),think over(“注意焦点”),turn X over to Y(“转移”),prefer X over Y(“比较”)等。因此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得出结论:Tyler and Evans关于over多义的陈述是有缺陷的,他们认为由介词与其他词汇形成的语境推断而来的意义为介词的基本意义。

在这一部分,本文基于欧洲结构主义的方法提出了一种新的语义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指的是分析“相同语言背景下的语内意义”。这种新的语义分析的目标与Tyler and Evans的一致,能够有效避免over在例句中的解释中将人类百科知识投射到介词的真正意义,这种语义分析的目的是找出哪一特征与介词意义相关。

注:“+”指的是积极语义特征,即介词必须表达的特征;“-”指的是消极语义特征,即介词不能表达此特征;“±”指的是中性语义特征,这就意味着这一语义特征的表征是与其他词汇结合而来的。

介词不像名词和动词有其自身意义,介词有工具意义,介词需要与其他词汇组合表达概念。工具意义解决了矛盾,一方面介词的解释受语境的限制;另一方面,话语解释区别于孤立介词的真正语义。

从方法上来说,语义方法分析工具意义与分析词汇词语义方法相似:这两种意义都基于交换试验评价语义特征的相关性,排除并结合其他词汇对介词意义进行分析,固化了工具意义。交换试验包括同一句子中替换不同介词以评价它们

对句子解释的不同效果。因为我们只替换介词,在对介词的解释中很好地控制了可能混杂的语境效果。交换测试能保证我们检测的是介词的意义而不是其他话语元素的语义效果。

语义分析涉及多个语言术语的范例分析。在这次研究中,将over与其他意义相近的介词进行对比,其他介词的分析涉及above和on。

如:(2)A lamp is over the table.(3)A lamp is above the table.(4)A lamp is on the table. 在句子(2)中,over 没有与table接触,也没有受到table的支撑作用,但是over表示lamp在table的正上方,而above仅仅表示lamp在table上方。

如:(5)The book is over the table.(6)The book is above the table.(7)The book is on the table. 在上述例子中,句子(7)比较正确。书在桌子上,按照人们常规思维,书与桌子应该是互相接触的,但是书比桌子小并没有覆盖桌子,桌子对书起支撑作用,因此此处只有on符合这个条件。

如:(8)The cat jumped over the wall.(9)The cat jumped above the wall.(10)The cat jumped on the wall. 在上述句子中,句子(8)中,over表示猫从起到落的弧形途径,句子(9)中,above仅仅表示猫朝着墙的方向跳去,强调动作方向;句子(10)中,on表示猫跳到墙上,强调接触。

如:(11)He laid the tablecloth over the table. 这句话中,桌布虽与桌子接触但是长于桌子,桌子隐藏于桌布的下面,因此从上面看桌布已经覆盖了桌子,能表达这一语义的只有over,on只表示物体与界标接触,通常物体比较小,没有完全覆盖界标。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over区别于其他介词的特征是“正上方”“弧形途径”;above表示“在……上方”,此语义在某些语境可与over替换;on的语义“支撑”“接触”可与其他介词区分。

四 结束语

本文针对Taylor and Evans的介词语义分析方法和具身原理的方法提出质疑,以一种新的角度考查英语介词语义的多义性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了矫正语义研究的新方法,即研究同一语言不同单词间语内意义关系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有效避开语境和百科知识的干扰,有利于矫正传统语义分析方法的不足。本文以英语介词over为例,通过比较其相似单词above和on的语义得出结论:over的“正上方”“弧形途径”语义以及on的“支撑”“接触”语义可以区分它们的应用语境。由于数据搜集的局限性,本文仅仅将over、above和on进行对比,没有穷尽相近语义介词的比较,以后的研究可以从这个角度对介词多义性进行补充和创新。

参考文献

第9篇:正比例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恶性肿瘤;CD4+CD25+;CD8+CD25+;流式细胞术

[中图分类号] R44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11(b)-0099-02

CD25+是低亲和性IL-2受体(IL-2R)的α链,表达于激活的T淋巴细胞、B细胞、NK细胞和巨噬单核细胞表面。近年来有报道肿瘤患者外周血血清中可溶性白细胞介素2受体(sil-2R)的水平升高可作为病情判断、监测的免疫指标,但对外周血淋巴细胞膜白细胞介素2受体(mil-2R)的报告结果不一[1-4]。为了解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mil-2R(CD25)活性水平的临床意义,本文对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T淋巴细胞CD25水平进行了检测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0年1月~2011年12月经本院病理细胞学确诊的住院肿瘤患者274例,其中,食管癌100例、肝癌84例、肠癌32例、胃癌18例、肺癌18例、鼻咽癌22例;另选择70名健康体检者作正常对照。

1.2 方法

应用流式细胞仪(美国BD公司,型号FAScalibur)及美国PharMingen公司的单克隆试剂,用三色法测定外周血T淋巴细胞CD25百分数水平。取正常人、患者外周血2 mL用肝素抗凝。取20 μL抗体加入12 mm×75 mm的塑料小管底部,每例做2管,1管IgG三色阴性对照,2管CD8-FITC/CD25FE/CD4-Cychrome;每管加入50 μL的抗凝全血,充分混匀后室温放置20 min,每管再加入2ml溶血素,充分混合后室温放置10~15 min,1 000转离心5 min,弃上清,加2 mL PBS液清洗,再离心,弃上清,加1%多聚甲醛0.3 mL,上机进行荧光检测,流式细胞仪采集淋巴细胞窗内5 000个细胞用Cell Quest软件分析阳性标记细胞百分率。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包SPSS 11.0分析统计检测结果。

2 结果

2.1 正常人与恶性肿瘤患者CD4+CD25+和CD8+CD25+抗体的表达

正常人和恶性肿瘤患者之间的CD4+CD25+ 抗体的表达差异统计学意义(P < 0.05),但CD8+CD25+抗体的表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2.2 几种恶性肿瘤患者CD4+CD25+和CDa+CD25+抗体的表达

选取例数较多的几种恶性肿瘤,分析它们CD4+CD25+和CD8+CD25+抗体的表达情况,结果显示,食管癌、肝癌和肺癌的CD4+CD25+抗体的表达与正常人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肠癌、胃癌和鼻咽癌的CD4+CD25+抗体的表达与正常人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以上几种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CD8+CD25+抗体表达与正常人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2。

3 讨论

Sakaguchi S等[5]于1995年发现未免疫小鼠外周循环中的CD4+T细胞约10%表达CD25+,将除去了CD25+的CD4+单阳性T细胞过继转给T细胞缺陷小鼠,能导致宿主各种器官特异性的自身免疫疾病。而将CD4+CD25+和CD4+单阳性T细胞过继转移,则能防止自身免疫疾病发生,说明CD4+CD25+T细胞和维持自身免疫耐受有关[6-7]。恶性肿瘤的发生及其生长过程中,机体早期对肿瘤处于无反应状态,这种“免疫耐受”可能和CD4+CD25+有关[8-10]。

从本实验检测的274例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CD4+CD25+的数据可以看出其含量明显高于正常人(表1),表明恶性肿瘤患者机体对肿瘤处于无反应免疫耐受状态和CD4+CD25+细胞群的增加有关,支持了上述观点。肠癌、胃癌、鼻咽癌的均值均高于正常人,但是经统计学处理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可能是因为例数太少,有待今后进一步观察。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CD8+CD25+水平与正常人没有显著性差异。

综上所述,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CD4+CD25+的测定可作为恶性肿瘤免疫诊断的参考指标之一,对于临床了解恶性肿瘤患者的免疫活化和免疫耐受状态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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