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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

第1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一、公务员奖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公务员奖励制度反映问题较多的是奖励过于泛化、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或者过于集中化,形成“马太效应”,奖励与日常考核不挂钩,容易暗箱操作,导致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巧立奖励名目,突破奖励种类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但是仍有部门不经人事部门和上级部门审核就擅自设立奖项,比如“招商引资奖”、“十佳公仆”、“奋发有为奖”,五花八门,给人变相“涨工资”的印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突破对公务员个人奖励的标准

进行科学合理奖励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可量化统一奖励标准。《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但是,对于何谓“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杰出贡献的”,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较笼统和抽象,给予奖励单位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余地。更有甚者,有些部门自我考核、自我奖励,将公务员做好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定为表现优秀,给予重奖,例如,2008年某市政府对2007年度本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奖,有60名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县(市)区长及商务局局长,领到了6000元到7万元不等的奖金。

(三)对于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标准,立法上存在空白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公务员奖金标准,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 10000元。该行政规章在奖励对象上增加了公务员集体,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务员集体物质奖励的标准。昆明市在2009年颁布《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务员单位荣获集体嘉奖者,可奖励3000元;荣获集体三等功者,可奖励5000元;荣获集体二等功者,可奖励 10000元。据报道,某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2007年5月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奖金最高额度可达 200万元,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的某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获得重奖 100万元。物质奖励不适度,容易造成“谬赏”,社会公众对这一重奖是否“合法”与“合理”存在着质疑。

(四)滥用奖励权限,存在“以奖代罚”和“弄虚作假”异化情形

按照规定,奖励本应是对公务员胜任工作和对本职工作完成之外的创造性劳动的奖励,对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应该给予必要的惩戒,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以奖代罚”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环境污染、矿难事故很严重,公务员单位集体和个人理应因为考核不合格而受到惩罚,地方政府不仅不惩罚,反而以“奖励”的方式进行治理,这实际上是“谬赏”,反映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管理“奖优不罚劣”的问题,也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习惯于“权力自肥,利益均沾”的价值取向。同时,过度奖励容易诱发“弄虚作假”的道德风险,扭曲价值观导向,造成没有奖励的工作没人做或者不认真做,转而重点去做有重奖的工作,甚至不惜为了重奖而编造假政绩,最终会造成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不利于树立政府和公务员廉政勤政的形象。

二、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重构和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对公务员的奖励行为并非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恩赐,而是实施了应受奖行为的公务员的一种发展性权利、可期待权利,公务员可以积极主张权利,也可以在真实意志的控制下自由放弃行使该权利。但是,对于授奖主体的国家机关而言,不能漠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必须积极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务员合法的权利。

(一)加大公务员奖励的规范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奖励限额和标准

作为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国家人事与社会保障部应尽快规范公务员集体奖金标准,尽快统筹解决其他奖励规定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之间存在的奖励权限、奖金标准等衔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奖励限额和标准。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审核方案,擅自实施奖励或者擅自扩大奖励比例的,违反奖励权限或者程序实施奖励的,要建立奖励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奖励,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甚至撤职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方面,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首先考核主体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与被奖励者身份混同;其次,实行考核主体甄选、培训制度,引入第三方考核,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测评体系,吸纳被考核者广泛参与;最后,考核的标准、程序要全过程公开,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反馈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使公务员切实感受考核的激励作用,同时按考核结果进行分级奖励。

(三)综合应用多样化的激励方式

毋庸置疑,伴随着近十年的“公务员热”,越来越多高素质、有理想的青年充实和更新了公务员队伍,新录用和选拔的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比上个世纪平均水平要高很多。作为公职人员,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展现自身的特长和才干并被人所认同和肯定,无疑是最有效的激励。作为公务员奖励主体,公务员管理部门应该全方位、系统地激励公务员,不仅仅依靠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激发公务员的潜能和才智,还可以通过提供深造和培训的机会,既满足了公务员个人成长和发展的知识需求,又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实现和肯定。另外,还可以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的方式实施奖励。例如,2010年2月北京海淀的“十佳民警”,分别获得伊兰特警车大奖,警车供其平时办案时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晋升奖励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2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则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有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对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众知。

第4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要在各村(居)两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责任,规范受办程序,注重调处质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二、考核主体和对象

实施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的对象,指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参与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

实施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的对象,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确定。

三、考核要求

要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村(居)主职干部社会稳定工作考核奖中;不断健全和完善陶堰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考核奖励力度,积极推进实施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制度

基层人民调解员岗位考核采用倒扣分办法,每月由镇司法所根据实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调解工作情况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核,以每年5000元为基数,按照考核得分,年终由镇财政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相关人员给予一次性调解补助。

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做到有矛盾纠纷必受理,有受理必调处,有调处必登记。调委会每成功调处一起矛盾纠纷,调解员都要做好案卷登记、整理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镇司法所。各行政村(居)调委会每月上报卷宗数不得少于3件。

2、调委会调处的一般民间纠纷,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调结,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不得出现零调处即上交的现象。

3、案件卷宗必须要有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委托他人调解的必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复杂疑难纠纷,必要时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回访记录。

4、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坚持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重要节假日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每月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分析等制度。

(二)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制度

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1、涉及赡养、扶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100元;

2、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以及重大人身伤亡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300元。

四、奖励程序

基层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经申报、审查、审核和审批后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司法所将对办案情况进行督察。

1、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由镇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实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调解工作情况确定三个档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基层调委会,得全奖;90-70分的,减半奖;70分(不含)以下的,不得奖。岗位津贴实行集体报批、年终统一兑现的办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严格公务员考录制度和指导师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用相同专业的公务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录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公务员队伍。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指导师制度,进行“一对一”帮带,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公务员担任新录用公务员的指导师,以老带新,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二条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开展能力素质和计算机等专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人员参加MPA学位教育和“WTO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争取到年区级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75%,乡镇机关公务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65%。

第三条强化公务员挂职、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公务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在本部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公务员,必要时可按一定数量的比例实行跨部门、单位之间的轮岗交流。

第四条规范公务员转任。区机关各单位在核定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调动,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区公务员队伍状况,从各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调入区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转任必须严格执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转任手续。

第五条改进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区机关各单位对公务员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绩效,根据单位性质和公务员不同岗位,建立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或推荐记二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获区级“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享受区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健全公务员约束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按照区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设置奖金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逐步缩小各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建立公务员收入既与本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又与我市其它县(市、区)相平衡的正常增长机制,达到奉献与报酬、职责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九条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停发。离岗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各支付一半。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6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全面配备充实村(社区)调解专职人员为重点,以提升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提升调解成效为目标,以调处纠纷质量为标准,探索实践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打造出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品牌。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每个村(社区)都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五个有”的目标,即:有专职化的调解员队伍、有独立的调解办公场所、有与专业化相适应的调处机制、有严明的工作责任制、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2、建立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制度。其目标达到三个“进一步”:即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村(社区)调委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文书制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进一步凸现,大量矛盾纠纷在村(社区)调委会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工作举措

(一)、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1、组织体制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事务受所在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的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兼任村(社区)协管工作。

2、办公场所

村(社区)要有独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委会建设要符合顾政发26号关于开展创建《星级村(社区)、企业调委会评定标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标准。

3、人员选聘

(1)、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从村(社区)协管员队伍中选聘,具体要把握以下三点:一要熟悉社情民意,懂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二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三是必须是本行政村(社区)的常住居民。

(2)、村(社区)选聘后,由镇司法所颁发聘任书,实行持证上岗。

(3)、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对称聘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续聘,人民调解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报镇司法所同意,由村(社区)补聘。

(二)、建立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制度

1、奖励对象

全镇范围内的村(社区)基层调委会。

2、奖励数额

(1)、成功调处重大突发性事件(1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有可能民转刑或民转非的),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每件奖励80元。

(2)、调解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满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及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格式文书,装订卷宗,相应材料、证据齐全的每件奖励50元。

(3)、以口头方式调解简单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满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

(四)、奖励程序和办法

对于村(社区)调委会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1)、建立月报制度。各村(社区)调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成功调处的纠纷以专报的方式上报镇司法所(专报见附表),镇司法所对各调委会上报情况及时统计并备案。

(2)、镇司法所于每上半前,下半年1日前对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上报的调处纠纷数进行汇总,并组织查看调解卷宗,必要时回访当事人,按照调处纠纷的质量,群众评议等,核定成功调处纠纷数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3)、申请上报奖励。司法所将审核的结果,提出奖励申请,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以奖代补”奖励:

(1)、虚报调解纠纷数,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

(2)、因纠纷调处不及时引发民转非、民转刑或、群体性上访的;

(3)、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4、奖励经费

对于村(社区)调委会调处纠纷的奖励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底评定后发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力举措,是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需要。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确保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及时配齐、配强、配到位,并以“以奖代补”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提升调解效能。

第7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行政区划调整等重大机遇,按照政府营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的原则,以弘扬创业精神为先导,以增强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努力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为科学发展、加速跨越、富民强县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2、工作目标。2012年至2015年,每年新增创业企业429家、个体工商户2412户以上。到2015年,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达240家,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达2.7亿元,建立专业特色鲜明、孵化功能显著的创业基地5个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达67.7%以上,使成为创业成本较低、创业人才密集、创业效果良好的创业绿洲。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3、加强创业引导。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编制特种电缆、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羽毛羽绒、农副产品深加工、现代物流、装备制造、三产服务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多渠道征集一批“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创业项目,充实创业项目资源库,大力开展创业项目咨询,积极为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

4、激发全民创业。大力倡导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鼓励、支持干部、退役士兵主动创业,鼓励、支持残疾人员自强创业,鼓励、支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创业,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辞职、退休及其他政策、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带头创业,鼓励、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凤还巢”回乡创业,吸引县外创新创业人才来无投资创业。

5、推动“二次创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为法人企业,鼓励、支持农业种养大户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转变,新上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不断发展壮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6、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性经营规定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多样性出资方式,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程序,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窗口,推行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做好创业指导工作。

8、设立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420万元,设立创业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开发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建设创业园区等,通过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全民创业。

9、减免相关费用。对城乡新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县财政给予返还补助。进入经济开发区创业的,按规定实行“零收费”。进入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创业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补贴水电费,补贴资金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10、给予税收奖励。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辞职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部分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现有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根据营业额、经营场地和面积、就业人数三项指标,达到相应规模后转为法人企业的,2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3年内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11、加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的,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对本县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的,创业成功后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2、创新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部门,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抵押或无担保类贷款;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各创业基地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进入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助推企业创业成功。

13、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额度,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中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度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增加小额担保基金规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从2012年起,每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以上,同时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14、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对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最低一年不低于10%),县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县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余下部分的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险投资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将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用地。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促进土地向公司、业主和种植大户集中。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场地,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优先保障创业项目场地需求。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16、拓展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将已经创业且有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提升培训范围。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发培训,同时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在已建各类创业园的基础上,提高标准,改造升级,打造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17、强化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指导组织职能,在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服务团队建设,通过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中介机构人员,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团力量,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台帐,根据创业人员创业状况,建立创业回访制度,扎实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提高创业稳定率。完善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在相关单位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县人社部门网站和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定期创业政策、投资项目、市场行情、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信息。

五、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检查。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8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9篇:公务员记功奖励办法范文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1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用工需求增大,现号召全体员工向公司推荐优秀人才,公司给予推荐员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公司全体人员(人事部除外)

二、奖励方案:

1、被介绍进公司的新员工只能有一名介绍人;

2、奖励费以现金或随同次月工资发至工资卡的形式给予;

3、被介绍人通过公司面试正式上班满1个月,给予介绍人(在职员工)奖励费的50%;

4、被介绍人上班满3个月,给予介绍人(在职员工)奖励费的50%。

三、奖励金额:

1、转播工程师1000元,销售代表/主管20xx元,研发工程师/经理、销售总监:3000元。

四、奖励发放流程:

1、被介绍人达到奖励方案条件时,介绍人(在职员工)填写《用工介绍奖励申请表》,上交人事部;

2、人事部按照本方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介绍人(在职员工)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3、财务部按本方案发放相应奖金。

五、推荐流程:

1、直接向人事部推荐公司所需优秀人才,福利待遇请至公司面谈。

2、介绍人在推荐应聘者时,请提示应聘者在《应聘登记表》填写推荐人姓名,以便人事部核实并发放介绍奖励。

望全体员工发挥人脉优势,踊跃推荐,为公司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2公司全体员工:

因公司生产需要,人员需求量加大。为拓宽招聘渠道,激励公司员工积极投入到员工招聘中,现决定对介绍者实施奖励,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大致要求:

生产各工段操作工:男女不限,身体健康,作风良好,能吃苦耐劳;

品质检验员:男女不限,有同行业经验者优先,工作认真负责;

灯管仓仓库管理员:男女不限,有同行业经验者优先,工作认真负责;

其他各岗位:具体要求以人事部岗位说明书为准。

二、推荐奖励额度:

被推荐人面试合格正式入职且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公司给予推荐人900元/人的奖励;此后公司按照被推荐人每稳定工作一个月给予推荐人900元/人的奖励,一直持续到被推荐人稳定工作满9个月为止。

三、推荐奖励发放方式:

被推荐人员入职时,须到人力资源部报名,并填报介绍人员相关情况(如:姓名、所在部门及岗位等)并按正规程序面试。否则,视为非推荐人员;

奖金在每月底统一核算,且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

被推荐人或者推荐人在奖金核算时已离职的,不予发放奖金;

工作期限从被推荐人正式入职日开始算起。

四、补充事宜:

推荐人必须本着对公司和被推荐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希望公司内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及时与人事行政中心联系,被推荐人的岗位安排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负责调配;

被推荐人试用不合格,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3集团各部门、各公司:

为充分利用公司一切招聘资源,鼓励全体员工为公司推荐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招聘活动的及时性和匹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位空缺与内部推荐

当空缺职位招聘困难或超过30个工作日没有招聘到合适的人选时,由人力资源部招聘负责人按标准格式制作《内部空缺职位》(附录),在公司公告栏或其他形式向员工通知,鼓励进行内部推荐。鼓励推荐岗位如下:

1、高层管理人员:指可以从事集团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这类人才的显著特征是:市场稀缺,通过正常招聘渠道(如报纸、广告、网站、人才市场)几乎很难获取。

2、核心技术人才:指具备某项与集团要求技术匹配度较高专业技术人才,并可以从事主要技术职务的人员。这类人才的显著特征是:市场稀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某一领域的专家,能迅速为集团创造效益。

3、中层管理人员:指可以从事集团部门主管或子公司部门部长职务的人员。这类人才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中长期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较好的沟通协调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熟练技术人员:指具备与集团要求技能或工作经历匹配度较高人员。这类人员的显著特征是:技能熟练,磨合期短,能迅速投入工作,创造效益。

二、推荐方法

员工根据《内部空缺职位》所列的主要工作职责及规定的任职资格,填写《内部推荐表》(附后)向人力资源部推荐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提交人力资源部招聘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结果通知推荐人。

三、 推荐成功和奖励办法

1、如员工推荐的候选人不符合空缺职位要求,推荐人不享受任何奖励。

2、如员工推荐的候选人符合空缺职位的要求,且已通过最终面试,但没有被公司录用,或在试用期被淘汰或主动放弃的,推荐人将获得通报表扬,奖励不予发放。

3、如果员工推荐的候选人被公司录用并顺利经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推荐人可获得30%的奖金;被推荐人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含试用期)后,推荐人可获得剩余70 %的奖金。推荐人可获得通报表扬和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备注:

1、中级技术岗位指有中级职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被聘为工程师的人员。

2、高级技术岗位指有中级或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的;或被聘为研发、工程部长、总工程师的人员。

3、一般性岗位,被推荐者转正之后奖金一次性发放给推荐者。

4、由部门主管对被推荐人进行评价划定标准,交与总经理签字。

5、推荐人领取奖励时要填写《推荐奖励领取记录》(附录)。

四、奖励核准与发放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于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综合能力等进行评定,确定推荐人奖励标准,并请示公司领导给予审核、批准,联合财务部发放奖励。推荐人领取奖金时要填写《推荐奖励领取记录》(附录)。

五、除外情况

本奖励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六、其他

除以上岗位,其他岗位推荐被公司认同有较高价值,同样享受推荐奖励。

本办法有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相关岗位及奖励标准。

公司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范文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4公司全体员工: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招聘门窗车间和玻璃车间普工若干名;公司内部员工如有亲戚、朋友、邻居等愿意从事的,可向人事部推荐,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1、门窗车间普工:若干名,男性,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40岁,身体健康,态度 端正,能吃苦耐劳,并经公司面试合格。

2、玻璃车间普工:若干名,男性,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40岁,身体健康,态度端正,能吃苦耐劳,并经公司面试合格。

二、推荐奖励:

推荐员工被公司录用后且稳定工作的,公司将给予推荐人200元/人现金奖励,具体细则如下:

1、被推荐人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本公司对人员招聘的基本要求(包括学历、年龄、 技能、经验)

2.被推荐人试用转正后,并且三个月内表现良好,公司将奖励推荐人200元/人现 金;

三、要求:

1.推荐人必须本着对企业和被推荐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希望公司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及时与人事部联系,被推荐人的岗位安排由生产部统一负责调配;

3.被推荐人试用不合格,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5因餐厅业务发展需要,人才需求量加大,为了使公司人力需求能得到及时满足,有效缩短招聘时间,提高招聘效率,公司拟打算拓宽及强化内部介绍招聘渠道,从而激发员工内部介绍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餐厅内部员工介绍服务员、传菜员之奖励(行政人事部、主管级以上人员除外)。

二、职责

1、楼面经理负责对内部介绍信息记录做统计整理,按月上报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对于楼面经理上报的人员名单,按照本方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介绍办理奖金的领取手续。

3、财务部按本方案发放相应奖金。

4、楼面经理向下属员工宣传本奖励方案,激励下属员工踊跃向餐厅推荐适用的人才。

三、原则及要求

1、内部介绍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要求,工作认真负责,通过餐厅岗前培训及考核,方可上岗。

2、介绍人必须本着对公司和被介绍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任何员工不得借内部介绍之名,将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介绍给餐厅。

3、员工被介绍进公司只能有一次,如离职后再次进公司不再与任何人有被介绍的关系。

4、被介绍进公司的新员工只能有一名介绍人。

5、被推荐人试用不合格,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四、奖励方案

1、介绍人事先在楼面经理处做推荐备案,介绍所推荐人员情况,经面试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同时在《员工内部介绍记录表》中做好记录。推荐备案必须在被介绍人面试前进行,否则所录用员工不视为是内部介绍。

2、被介绍人试用期转正后,并且在三个月内表现良好,无警告处分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司将奖励被推荐人500元奖金,于被推荐人转正后的薪资一同发放。

3、被介绍人或者介绍人在奖金发放时已经离职的,不予发放奖金。

4、工作期限从入职日开始计算,被介绍的新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如因请事假超过2天或者以上的,其工作期限按实际请假天数顺延。

五、上述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六、上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部人事部

20xx年2月7日

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6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人才需求量增大。为使公司人力需求得到及时的满足,同时缩短招聘时间,提高招聘效率,现鼓励公司内员工介绍有意向人员入职者,特拟定本通知,具体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二、招聘岗位

公司内各工种(详见招录清单),其中XX类岗位缺额较大,欢迎大家踊跃推荐。

三、录用条件:

1、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无基础者,如有志于在XX领域学习发展的,公司愿意提供一个学习成长的平台;

3、必须符合公司招募新员工的基本标准。

四、奖励标准:

凡介绍对象经面试合格被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期间请假不得超过十天),公司 给予介绍人200元/名的奖励;

五、具体操作流程:

人事部门推荐备案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办理录用手续三个月后发放奖励金特别提醒:推荐人需在被荐人面试前到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此次推荐会被视作无效。

六、附则:

1、本通知自签发日起执行,废止日期另行书面公告。

2、相关细则如有疑义,请咨询人事部门。如执行过程中有争议,最终由总经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