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卫校门范文

卫校门精选(九篇)

第1篇:卫校门范文

一、门卫负责学生出入的安全工作,加强学生进、出校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门使之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二、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内,凡校外人员进入校门,须经接待人员同意,并认真作好外来人员的记录(何时来校、姓名、性别、年龄、寻找对象及出校时间)。

三、严把开、关校门的时间。节假日期间,任何人不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入校。

四、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须由班主任亲自送出校门,门卫不许让学生独自出校门。

五、家长到校找老师或给学生送东西,门卫不得让其入内,须和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亲自接待,也可由门卫在适当时候将东西转交给学生。

六、门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因擅自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第2篇:卫校门范文

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在校安全,特制订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严格执行校门开关时间1、校门开关时间分为秋冬季和夏秋季两套。2、学生在校时间段内,不得随便出校,如因特殊原因切需出校的,须由班主任教师出示书面证明,门卫工作人员方可放行。二、实行门卫在岗工作制度1、校门开关门时间段,门卫工作人员应亲自在岗,做好开门、关门工作。2、校门开放期间,门卫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防止外来人员随便进入学校。3、门卫工作人员可利用校门关闭的时间段,合理安排好送报等工作事宜。三、实行外来人员电话接防、门房接待、验证登记制度1、一般情况下,由门卫工作人员安排校外来访人员与校内被访教师电话联系,被访教师可前往门房值班室进行接访工作。2、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或外单位人员需进入学校洽谈有关工作事宜的,由门卫工作人员验证来访人员身份,并电话请示学校相关领导,经课件下载同意后,方可允许校外来访人员进入学校教学楼内。3、门卫工作人员应做好校外来访人员的接防、验证、登记工作。校外来访人员应配合门卫工作人员,主动做好验证登记工作。四、实行清校工作制度在学校师生全部离校后,门卫工作人员应进行清校工作,并及时关闭校门。

第3篇:卫校门范文

四、乙方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要认真学习有关治安常识,服从甲方领导,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始终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积极维护校内外秩序,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

2、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留有外来人员在门卫室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病、因事如需请假,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后,做好交接班方可离岗,事假一天扣除工资50元,病假一天扣除工资30元。

3、要切实保证到岗、离岗时间:

离岗:放学后学生路队全部离校后方能离岗,门卫室及时关门落锁。

工作日白天两人需始终在岗,做好一切安保工作。此外,主保安负责确保夜间和周六周末一切安全,副保安每周末正常休息;

4、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开门、锁门。特别强调预备铃和上午第四节上课铃声响起,也应立即关闭大门,如有出入随时开关。

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和经批准车辆经过时开大门,其余时间一律开小门,除以上情况外学校大门要24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学校上课期间,始终关闭大门、小门,并保证门卫室始终有人在岗。学校大门一旦打开,要做到门开人就在,不得在室内逗留或聊天。学生进校、放学期间必须和值班老师一起负责组织学生排队入校及维护校门口秩序,所有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离岗或做其他无关工作的事情,要时刻监看门口内、外安全情况。

5、上课期间不允许学生外出,如有因病或其他情况需离校的学生必须有班主任开具临时离校条,家长在门卫室签字后,方可离校。

6、负责门卫室卫生打扫及保洁,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有序摆放。上课期间校门内、外如有杂物应及时捡拾,始终保持洁净。特别是上、放学期间人流量较大,不允许门口内外有垃圾长时间滞留。

7、爱护门卫室内的设施设备,确保门卫室安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及保管。

8、对所有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登记询问,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对身份不明之人员,要求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要求先与要找的教职工电话取得联系,征得本人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凡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对形迹可疑之人应将其拒之门外。对未经同意强行闯入校园的,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紧急情况下可拨打110报警),并及时跟随该人员,阻止事态的扩大。

9、在岗时要注意文明礼仪、按照保安要求着装规范、语言和蔼。

10、热情规范做好各级领导来校的接待工作。并及时与学校领导电话联系,确保做好迎来送往。

11、 对从学校运出的物品,要逐一进行核查和盘问,经领导同意方可放行。

12、每天放学后全面巡视检查学校各处室的门窗、电灯、水龙头等,及时关闭楼门并上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遇节假日应加强巡视,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天值班领导,事态严重的直至拨打110、119等紧急电话。

13、每天按时清运校园垃圾。

14、遵从学校领导安排,除本职工作外,遇到学校重大或临时性活动,要按照要求协助完成临时性工作。

15、严禁在校饮酒,更不允许与外来人员在校酗酒,严禁酒后上岗,造成后果责任自负。乙方在校内外如因身体健康原因、个人行为导致疾病等意外发生,甲方概不负责。

五、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聘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如不能履行职责因失职或因疏忽大意造成学校安全和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聘书并要求赔偿损失。如工作期间检查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发生了盗窃、扰乱教学秩序、打架斗殴等事件,私自从校园放行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等。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甲方意见、工作散漫、不负责任的。

3、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瞌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邀约他人在校内酗酒、在门卫室打扑克牌的,严禁酒后上岗。

5、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6、身体状况差,不能胜任门卫工作或因事假、病假一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

7、大门和楼门钥匙限定一人(主保安)保管,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未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

七、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认可合同内容后方可签订,一旦签订立即生效。

合同到期,学校根据门卫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如学期无责任事故,领导、师生反映良好且乙方自愿的情况下将继续聘用续签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限期从学校及时搬走。

乙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签订合同,或中途因特殊情况主动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须在10天前向甲方提出,以便及时妥善安排学校工作。

八、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一年。(每学年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签订一次)

九、本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4篇:卫校门范文

每当早晨五点多,每当我们还在美好的梦乡里时,那熟悉的身影就会出现。是门卫老伯伯!他又这么早起了!七点四十分是我们学校开校门的时间,到了时候,老伯伯就会准时地开校门。那次,我为了看看门卫老伯伯地准时性,就特地早来了。“还差最后十秒了!十、九、八、七、六、五、四、三、二、一!时间到!”我轻声地自语着。就在我刚刚说完话的那一刻,大门突然缓缓地打开了!“哇噻,这也太准时了吧!”我为之一惊。而且,我们的校门口还格外干净呢!知道为什么我们校门口会十分干净吗?对,就是因为有了门卫老伯伯啊!

到了中午,有些同学排队回家吃饭。低年级的学生终究还不太懂事,总有那一个两个同学不太安分,乱冲乱撞的,差点儿就撞到了车子上,幸亏老伯伯把他抱开,而且又教训了他几句:“以后要当心点儿啊!看你以后还敢不敢这样了!”那个小同学惊魂未定,说:“谢——谢谢您!”

多么让人敬爱的门卫老伯伯啊!虽然再过一年我将见不到他了,但我会一直记得他的!

第5篇:卫校门范文

【中图分类号】 G633.4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01―0108―01

在职业学校,把英语作为手段和工具来学习运用,对基础英语教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从根本上回归外语教学的最终目的,专门用途英语(ESP)教学势在必行。

在专门用途英语教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卫生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有效整合教学资源,采用跨学科合作教学模式,尝试使英语教学专业化,避免英语课内容与专业课内容脱节的不良状况,达到两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在全面评估学生素质和就业方向的前提下,选用内容相关、难度相当的中等职业学校行业英语系列教材《医护英语》和自编教材《医护同步英语》,并与专业课教师通力合作,适当调整传统的按教材章节顺序进行的教学计划,力求做到英语课教学内容与医护课相关教学内容相互呼应。例如,基础护理教材中的《病人入院和出院的护理》与英语教材中的《Admission and Discharge》(入院与出院)同步进行;《病人清洁的护理》与《Cleaning Care》(清洁护理)同步;《生命体征的评估及护理》与《Vital Signs》(生命体征)同步等等。章章相关,节节相扣,让学生感到英语课是专业课有益的延续,而不是一门毫不相关的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的热身环节,教师引导学生从专业角度讨论所涉及的话题,突破英语课和专业课的界限,使二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这样,有效提高了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所有的学生都会积极参与讨论,活跃了课堂气氛。在《Intravenous Infusion》(静脉输液)章节中关于“How many ways of injections do you know?”(药物注射有几种方式)的讨论,很自然地引出生词短语intravenous injection (静脉注射),intravenous drip injection(静脉滴注), hypodermic injection(皮下注射)以及 intramuscular injection(肌肉注射),大家还能将话题引申到不同注射方式的利弊。并展开热烈的讨论,结合专业知识对课文内容做了大量补充。有了热身环节的铺垫,进入课文难点和重点讲解时更加顺利,学生更易接受,更加轻松愉快,教学效果自然会得到改善。在课文讲解过程中,同学们还能从专业角度对课文内容提出异议,并加以完善。如在课文《Safety and Accuracy》(用药安全与精确)中提到的药品管理的“六对”,学生们对其补充为“八对”; 在遇到单词cannula时,学生们对教材上的解释“套管”提出质疑,经过讨论和咨询,学生们认为它在课文中更确切的含义应是“静脉留置针”(IV cannula)。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们很有成就感,老师也及时给予学生充分的肯定。

课文解析是医护英语教学过程中比较繁琐的环节,教师在讲解过程中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做到详略得当,避免过多的语法分析影响课文整体内容的连贯性和专业性。由于与专业课教学内容做到了同步,学生们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所以英语教师不需要过多地讲解,课文释义就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去分析讲解这些不仅生词多、句型复杂而且专业性较强的课文段落,不仅会占用过多的课堂时间,也难以避免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昏昏欲睡的状况。

让学生笔译部分课文段落,也可以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让学生切实感觉到英语学习和他们的专业知识是紧密相连的,从而更多了一分主动积极性。

第6篇:卫校门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费用问题。学校要按要求,联系医疗或卫生保健机构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第7篇:卫校门范文

1990年国务院颁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来,学校卫生工作应该说是有法可依,但实际上是一直处于无序状态。比方说,学校卫生室的设立,专职保健教师的配置,医务室医疗器械的配备等硬件设施不能达标;学生体检、学校上健康教育课等流于形式;卫生工作人员干好干坏一个样,职称难得上,评优靠边站,进修机会少,待遇又偏低……导致工作不积极,业务渐荒废,领导平时不过问,出了问题要批评的现象。

要想改变目前的局面,光靠文件不行,光给政策不行,关键是要从体制上完善。各级学校卫生组织要明确自己的责任,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谁出问题处罚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这就表明,学校卫生工作不仅有人管理,而且有人监督。关键是怎样管才能有效力,怎样监才能有力有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部门职能作用,与教管会、各学校层层签订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要调查研究,解决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提供较多的进修机会,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尤其要深入基层,多为学校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并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不姑息。

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关键在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作为校医或保健教师要明确自己的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给学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要不断学习政治和业务理论,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要学习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正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着想。

搞好学校卫生工作,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各级组织要统一思想认识,认识到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头等大事。要提高认识,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仅仅是打扫环境卫生,或是单纯的医疗工作。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是某个人的事儿或仅仅是校医的事儿。不要认为学校卫生工作可有可无,或仅仅开设几节健康课就了事。要认识到学生食物中毒等学校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长期以来,学校卫生工作没有得到重视的必然结果。

第8篇:卫校门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9篇:卫校门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