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畜禽养殖建设标准精选(九篇)

畜禽养殖建设标准

第1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参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在全市建设一批全省乃至全国最高水平的畜牧业设施生产基地、规模生产基地、特色生产基地和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提升我市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

(二)规模标准。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生猪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10万只;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

(三)重点内容。凡参与创建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必须新完成与之相对应养殖场中其中至少一项重点建设内容:

1、奶牛场:(1)乳成分自动测定、、妊娠、疫病数字化自动鉴定分析系统;(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挤奶厅或管道式挤奶系统;(4)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2、养猪场:(1)自动投料与饮水系统;(2)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3)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3、蛋鸡场:(1)鸡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捡蛋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与光照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鸡设施化处理系统。

4、肉禽场:(1)禽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禽设施化处理系统。

5、肉牛场:(1)牛舍为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6、肉羊场:(1)羊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2)青贮设施设备、专用药浴消毒设施、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

7、肉兔场:(1)兔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标准化棚圈,有专用饲槽和运动场补饲槽;(2)有保温及通风降温设施,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有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兔设施化处理系统。

三、奖励补助

(一)奖励补助范围。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均可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申请奖励补助。2008年以来已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奖励补助的养殖场,其新申报的建设内容与上次相同的,不再安排奖励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奶牛场每个40万元,全市补20个场;养猪场每个25万元,全市补15个场;蛋鸡和肉禽养殖场每个均为15万元,全市补13个场(蛋鸡4个、肉禽9个);肉牛养殖场每个30万元,全市补3个场;肉羊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肉兔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

(三)坚持公开择优的奖励原则。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奖励补助的政策、标准、范围,按农业部有关验收标准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养殖场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奖励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市畜牧兽医局按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要求,组织当地创建工作。要监督指导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确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创建重点内容必须是新建项目。自愿申报参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的养殖场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申请表”(附件1),报区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区市汇总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计划一览表”(附件2)于8月25日前报市局。

(二)审核初验。经建设、改造达到“五化”要求且新完成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向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评分验收标准”(附件4)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创建重点内容未建或未完成的场不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场户填写“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3),一式三份,于11月15日前,由各区市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连同验收报告一并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建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项目库。

(三)现场验收及结果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成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现场最终验收组,对最终验收合格并拟进行奖补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在“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扶持名单。对弄虚作假的养殖场,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发动、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畜牧兽医局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市区畜牧兽医局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第2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3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一、畜禽养殖发展重点

根据全区发展布局和资源分布,突出区域优势,发展产业特色,重点构建防疫检疫体系,支持生态养殖和特色养殖,创建都市观光畜牧业,初步实现畜牧业布局区域化、品种优良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市场国际化、防疫网络化、服务社会化、产品无害化、农民组织化。

(一)主要任务

1、品牌创建和特色产业培育。围绕都市农业和中心城区的消费需求,鼓励各类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活动,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加大对畜牧特色产业支持力度,挖掘畜牧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支持干撒菌自然养猪法养殖、林下养殖模式和都市生态特色养殖。

2、标准化生态饲养。按照“统一标准、规模饲养、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3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快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确立现代养殖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粪便排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良种繁育。加强优良种畜禽品种的引进,提高良种选育、推广使用能力。构建猪、牛配套完善的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供种水平。

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监测、检疫监督体系,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动物隔离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检测体系,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加强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5、畜产品质量监测。支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网络可控化;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提升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中心,达到国内先进。支持已发证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严格畜牧业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6、科技研发与推广。加强现代畜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畜牧龙头企业为主体,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生物高新技术和新型兽药、饲料等产品,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通过科技培训、示范带动等形式,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瘦肉型猪配套养殖技术、高产奶牛繁育与规范化生态饲养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全株玉米青贮及秸秆利用技术、配合饲料生产应用技术和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等。

7、畜产品市场信息。支持畜禽合作社建设和畜禽产品配送交易市场建设,推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等现代畜产品交易方式和物流体系。积极组织产销对接会、产品订货会,逐步增加对北京、上海等地区畜禽及其产品供应量,不断扩大国内高端消费市场占有率。

(二)四大特色化项目

1、奶业项目。依托得益乳业、康智多公司,改扩建存栏3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奶牛饲养场(区)3处。

2、林下养殖产业化项目。全区林下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放养畜禽数量达到10万头(只)。充分依托林坡地、农家乐饭店、荒山承包地、山区景区等大力发展林下放养土杂鸡和特禽,建设存养5000只以上土杂鸡或百头以上生猪规模化林下核心养殖基地3处,进行集中连片林下放养。通过成立合作社、注册商标等方式,实现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创建无公害品牌,使无公害畜禽产品直接进入超市。

3、生态养殖示范工程。以鑫牧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建设10个自然法生态养猪标准化养殖场,实现年出栏自然法养猪方式的生猪1万头,依托轩睿食品加工厂和盛乡源肉类市场,形成无公害生猪饲养、加工、销售联合体。

4、都市观光生态畜牧业。规划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形成环保养殖、无公害种植为一体的环境友好型特色养殖园区,构建以玉黛湖、吉田园和中埠黑铁山佳海工贸特禽养殖公司为基地的都市畜牧业特色园区,将畜禽产仔、饲养、防疫、屠宰(挤奶)、加工(包括烹饪、腌烤)到制成品等一系列过程展现出来,展示畜牧生产过程,吸引游客观赏休闲体验,丰富发展畜牧文化内涵,形成观光、科普教育、生态养殖为一体都市观光畜牧业。

二、政策扶持措施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强化对畜牧业的财税扶持。重点支持“七大任务”和“四大特色化项目”建设,逐步加大对自然法养殖、良种良法推广、都市生态特色园区和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畜产品龙头企业。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畜牧业,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探索建立适合不同畜禽品种的保险制度,增加畜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区财政对于技术先进具有带动示范能力,实施自然法生态养殖的企业、合作社进行标准化改扩建项目的给予补贴或奖励。对于发展特色畜牧业为居民提供无公害畜禽产品,并形成规模的园区、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合作组织给予奖励;对于获得市级、省级、部级畜产品名优品牌的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奖励。

(二)因地制宜设置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

1、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场)选址时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4、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区畜禽养殖“三区”的设立范围

1、禁止养殖区:城市近郊和城镇聚集区,滨博高速路以东、济青高速以南、湖南路以西、南田路以北设为禁养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2、控制养殖区:炒米山水库及引太干渠来水方向1公里范围。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3、适合养殖区:中埠黑铁山周边的荒坡和一般农田(范围:郭家、大寨、边辛、小王、大王、孟家等村)适合规模化生态养猪项目、标准化鸡场建设和以黑凤鸡、肉食鸽等品种的特色养殖加工基地;杏园办事处官庄周边的荒山和一般农田,适合规划养殖小区集中附近养殖户,腾出土地为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区提供环境保证,需规划500亩养殖小区;沣水镇炒米、东高、大高、高炳、梁鲁、张炳、四角方等的山坡地带和一般农田,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建立防疫设施齐全的养殖小区,以消化秸秆和生态养殖项目为主,实现种、养循环和林地养殖模式,为农民致富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需调整土地1000亩。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科学的规划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安排以生态环保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园区为主体。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政府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

养殖区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建设符合都市农业园区的生态特色养殖,可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关于印发<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试行)>的通知》农字〔〕41号,进行土地手续的审核。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三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扶持措施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实行养殖备案制度,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土地、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资金、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对于财政奖励资金建立使用和监管制度,确保奖励政策的合理,资金使用规范,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4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一)环保重视及投入程度低

由于环保投入短期内收益少、见效慢,无法快速产生客观的经济效益,导致禽畜养殖业业主对环保问题极少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更不会将环保作为产业来发展。另一方面禽畜产品的市场行情长期看好,禽畜养殖利润居高不下,从而促使禽畜养殖业主不断加大市场投入并扩大生产规模。

(二)社会及政府对环保问题监管不力

部分地方政府环保监管部门未对禽畜养殖业的环保设施提供支持,并且未出台具体规范的监管制度,在前期管理工作中忽视环保问题的监管重要性,而环保污染问题出现后政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也未制定完善系统的禽畜养殖工作的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导致无法可依。从而使得禽畜业养殖业主在生产过程中只顾根据自身意愿对环保进行控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参考,使得治理设施建设不完备及设备水平良莠不齐。

二、禽畜粪便污染防治对策分析

(一)某地在畜禽养殖业发展进程中对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分析

1畜禽养殖业粪便处理现状。

据统计,2008年某地的畜禽存栏量中规模化的养殖点约占当地全省的60%,非规模化的畜禽存栏量约占40%。在当地下设的近两千个行政村中,日产畜禽粪便达2.6万吨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2该地就养殖业畜禽粪便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该地严格执行《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禽畜业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过程中规模化并建设粪便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从而减少污水及粪便排放量等。另一方面该地通过将畜禽粪便资源化的方式,使用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畜禽类粪便污水,有效地将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这种技术不仅可以将畜禽类粪便转化为燃料,同时其自身耗能少、使用费用低并且可以回收具有能源价值的沼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此外,还可以将畜禽类粪便经过堆积发酵后就地还田作为肥料使用,有效地充分利用资源。禽畜类粪便虽然是有害物的潜在来源,但同时也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可以通过高温快速干燥法或分离法去除有害物质以保证其作为饲料的安全性。

(二)禽畜粪便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通过宣传提高防治意识。

在禽畜养殖业带来的环保问题治理的宣传工作中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向养殖业主宣传环保重要性及必要性,提高业主环保意识,引导业主在养殖工作过程中提升环保的自觉参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加大向政府部门及领导的宣传力度,重视禽畜养殖业在当今快速发展过程中环保问题的迫切情势。政府及群众双方面将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这一新的环保工作执行到位。

2禽畜养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接受监管。

在禽畜养殖业的发展进程中,不能以污染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政府应加快立法管理禽畜养殖业的监管步伐,依法治理并约束业主在创造经济的同时带来的严重后果,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协调配合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在监管和指导过程中,应在禽畜养殖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体现出管理手段。

3强化法制建设并有力执行。

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标准,各地方部门应分层次逐步对禽畜养殖业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指导。对新建的养殖点要起到积极规范和引导作用,在禽畜粪便处理过程、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以及污染物处理等各方面认真严肃地贯彻执行切合实际情况的控制标准;对禽畜养殖业集中的地区,就污染负荷过大的情况加强调控力度,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压缩养殖业主的数量,整顿甚至关闭在环保污染问题上超标并且经济效益过差的禽畜养殖点,结合群众的反映严肃处理污染问题并加强削减污染总量的力度;对地理位置处于或接近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等地的禽畜养殖点更要坚决予以关闭。

4完善管理制度,执行有效管理措施。

各地方部门在开展禽畜养殖业的环保污染问题控制工作的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借鉴和调整,合理并具有创造性地运用切实可行效率高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及监管方面的工作与经营许可证妥善结合,对污染物的控制及限期治理等问题进行责任到业主等一系列制度管理。促使禽畜养殖业在环保污染方面达到各方面的考核标准以确保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三、结语

第5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今天,放在万年县召开全市畜牧兽医工作会议,我很高兴地来参加.主要原因有:

一是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市克服了饲料价格持续上行、主要畜禽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动物疫病形势复杂和特大洪涝灾害等带来的不利影响,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增长,保安全”为重点,大力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进一步夯实现了代畜牧业发展基础,促进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我向全市畜牧兽医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是今年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如何开篇谋略,实现畜牧业在全省的进位赶超也是关键之年。为此,我也希望全市畜牧兽医战线的同志们科学研判形势,正视存在的问题,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加快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这次会议既是一次现场会,也是一次推进会;既是一次总结会,也是一次布置会;既是一次系统会,也是一次专题会。会议安排既要看会场,又要听传达;茂兴、明满同志对畜牧兽医工作既要总结去年,还要部署今年,请大家抓好落实。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市这次会议的主题,也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核心。其目的就是动员畜牧兽医部门和广大养殖场户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为抓手,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我市畜禽养殖水平。下面,我着重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战略意义,切实把示范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是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是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举措。为什么要那么说呢?因为“规模”主要是满足“量”的市场需求,而“标准”着重解决“质”的安全问题。没有规模化,标准化就无从谈起;离开了标准,规模的基础也不牢靠。而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就找到了有效解决“量”和“质”得结合点。

所以,不难给出结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是提升我市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加快畜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节点,也是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通过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示范引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加快实现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畜产品安全水平,才能切实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才能根本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因此,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各项工作

1、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规模化与标准化相辅相成,是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标准是以规模为基础,要以规模带动标准,以标准提升规模。因此,在建设过程中,规模是前提,是必备条件;标准化是目标,是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是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相结合。硬件建设主要指畜禽圈舍,饲养、环境控制和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设施化。软件建设一方面要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投入品使用、养殖档案管理和疫病免疫、防控,另一方面要按照相关标准或饲养规程,规范生产的全过程。应坚持硬件、软件两手抓,共同推进。

第6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近年来,作为重要民生工程、菜篮子工程的畜禽养殖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加快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2.43亿吨,尿液产生量为1.63亿吨,已居农业污染源之首。目前,大部分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低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畜禽养殖粪便和废水未能得到妥善处置和处理,严重威胁人居环境和人体健康。

2造成污染的原因

2.1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001年5月8日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和2014年1月1日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污染治理要求。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且其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条款还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加上国家没有统一出台畜禽粪便污染治理技术规定和标准,尤其是对上述养殖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场法律监控还是空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依法监管和查处难以到位。

2.2地方政府和养殖业主环境意识淡薄。有些地方政府在大力扶植和发展畜禽养殖的同时,忽视区域环境容量,没有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提出规划布局、污染防治等建设要求,致使辖区内大、小畜禽养殖场无序发展;另外,畜禽养殖业主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效益轻管理、重眼前利益轻长远谋划的心理,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场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和验收,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和污水直接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

2.3治污设施不齐全,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排放等粗放模式上。

2.4缺乏部门联动,环保部门监管力不足。目前,畜禽养殖企业主要受畜牧部门管理,能养能卖已经成为养殖业主养殖盈利的最低门槛。对于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审批及建成后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特别是规模以下小型养殖场,环保部门没有有效的制约性措施。

3污染治理对策

3.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制。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畜禽养殖行业准入机制,从行业准入、建设施工等源头实施依法监管。

3.2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在全社会中,特别是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增强环保国策意识。结合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污染事件,加强对民众的警示教育,摄制、制作一些以破坏环境为题材的警示教育片到企业、农村巡回放映,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之于众,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唤起环境忧患意识,使民众进一步加深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法制意识,提高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3对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治。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单位,地方政府应及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限期治理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集中治理。

3.4建立行业准入制度、科学规划、上大限小,合理布局。对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国家应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要求,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城市发展、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畜禽养殖业进行合理布局,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科学指导辖区内畜禽养殖的发展。

3.5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7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进程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区年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家禽存栏3万羽以上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任务,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水平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深入推进生猪存栏100头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家禽存栏3万羽以下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抓紧完成《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从2010年6月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或者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

(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快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对新建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畜禽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建设收集处理中心,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户聚、村收、乡(镇)处理”的原则,在每个养殖专业村建立1-2个干粪场或集粪中心。以乡(镇)为单位,按生猪存栏2-4万头,或牛存栏200-400头,或蛋禽存栏200万羽配套建设1个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乡(镇)组建收集队伍或委托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收集人员,负责一定区域内干粪的收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

(四)严格执法,提升养殖污染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依法实施规模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市区养殖场(户)的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稻)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养殖场采取沼液生态循环利用的,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材料(输液管网、槽罐、贮肥池、沼液输送泵)、沼气灶具及储气柜等关键设备购置,按照市本级高效生态循环示范基地专项资金规定进行补助。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干粪场或集粪中心,每个补助1-3万元。

(六)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助。

实行畜牧业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和项目的管理、后续服务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防治职责。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养殖场(户)整治、“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农牧结合及生态循环利用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污染防治计划,做好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清洁、监管等工作,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治理方案。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第8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4号),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肉类总产量达到420万吨,禽蛋80万吨,鲜奶30万吨。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生猪年屠宰加工能力达到1000万头,家禽年屠宰加工能力达到12亿羽,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50亿元。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建立比较完善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明显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一)加快建立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畜产品区域布局,加快优势畜产品基地建设。以赣中和浙赣、京九沿线为重点,建设上高县、东乡县等20个优质商品猪生产加工基地。以地方肉鸡原产地和泛鄱阳湖水禽养殖区为重点,建设崇仁县、宁都县、南昌县等10个优质肉禽、禽蛋生产加工基地。以宜春、吉安为重点,建设高安市、吉安县、泰和县等10个优质肉牛生产加工基地;以乳制品加工企业为依托,建设新建县、于都县等优质奶源生产基地。

(二)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做强做大生猪、家禽产业,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大力开发我省草山草坡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冬闲田和丘陵坡地种植人工牧草,加快草食家畜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兔、蜂等特种养殖业。

(三)提高畜禽健康养殖水平。发展规范化养殖场和生态畜禽养殖小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推行畜禽清洁生产,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制定和完善畜禽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加快畜牧业标准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从2008年开始,每年建设一批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示范场、示范户。大力推广“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建立与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畜牧业生态经济体系。

(四)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畜禽加工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延伸加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重点扶持5个超10亿元的加工型畜牧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五)大力发展外向型畜牧业。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落实省委、省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高全省畜牧业装备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引进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加工销售型畜牧业企业。坚持走出去,加快培植一批畜产品品牌,重点打造出口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发展外向型畜牧业。依托出口加工企业建立一批符合出口质量要求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快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扩繁场、性能测定站等良种繁育推广网络。省重点建设原种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省级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市、县重点建设扩繁场、品种改良站和人工授精站。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力度,鼓励利用地方良种资源,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

(二)建立有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动物防疫责任制。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三)加强饲料饲草生产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建设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强化饲料监测,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搞好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等技术。支持开发蛋白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

四、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实现养殖全过程质量监控。推行动物标识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二)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三)加强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畜禽产品卫生安全监测,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畜禽产品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禽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各地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型环保设施给予补助。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积极落实畜禽良种补贴政策,建立畜禽良种补贴制度,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范围。在安排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各种不合理税费,减轻养殖农户和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畜禽养殖环节不征收任何税;收购贩运环节,只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收购地征收。按国家规定,“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畜禽养殖和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三)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认真落实母猪政策性保险和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四)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9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范文

关键词 畜禽养殖;污染;农业减排;措施;建议;安徽宣城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2-0231-02

宣城市属典型农区,畜牧业资源丰富,品种众多,区位优越,畜牧业已经成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其污染防治措施远远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未经深处理的大量畜禽粪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威胁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因此,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搞好农业源减排工作已成为现阶段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 规模化及专业户畜禽养殖现状

据统计,2012年全市现有规模化及专业户畜禽养殖场2 982家,共有19家畜牧业企业进入了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其中,和威、太阳、五星、华卫、立大5家企业跻身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业源减排统计的分别为:肉鸡出栏8 193.2万只,蛋鸡存栏213.4万只,生猪出栏51.4万头,肉牛存栏1 673头,奶牛存栏221头(表1、2)。

2 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排放现状

据统计,2012年全市现有规模化及专业户畜禽养殖场COD和氨氮排放总量15 557.23 t(表3),规模化养殖企业中工厂化处理(生产有机肥)场家11个,处理粪便34万t,传统堆沤场家3 718个,处理粪便248万t。

3 农业源减排的具体措施

3.1 推广高效、集约、生态畜禽养殖技术

3.1.1 推广发酵床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开展发酵床适应性研究,集成组装配套发酵床养殖技术,建设新型养猪专业合作社、发酵床生态养殖示范场。推广发酵床养殖技术,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培训发酵床养殖技术,发放《安徽发酵床生态养猪技术丛书》《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图册》《肉鸡标准化养殖技术图册》。共推广发酵床养殖约50余户,推广面积3.41万m2,实现了污染物零排放。另外,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正在大力推广畜(禽)—沼—鱼—果(菜)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立体生态养殖模式,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普及率达50%以上。

3.1.2 推广“生猪336生态循环养殖”等家庭适度规模养殖模式。该模式指以自繁自养为主,户均饲养30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30 m3沼气池,年可饲养商品猪2批,每批150~200头,全进全出,可实现效益6万元。在小型规模养殖场中推广“生猪336生态循环养殖”,实现养殖环境明显改善、粪污有效处理,收入显著增加。

3.1.3 推广种(林、果)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循环经济理念着力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把畜禽养殖排泄物的资源化与种植企业(林业、果业)的“沃土工程”结合起来,鼓励规模养殖企业与种植企业(合作社、场、户、林场、果园)开展联合,利用土地吸纳粪污能力,实现养殖规模与土地处理能力平衡。

3.2 全面实施联户及大中型沼气建设

目前,全市已建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工程37处,规模化养殖企业已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12个,其中有5家企业利用沼气发电;五星公司700 m3沼气,发电机容量80 kW,正常使用每天发电720 kW·h。同时,要求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沼气配套,进行粪污处理,做到了达标排放,同时配套建设有机肥生产、沼气发电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各级畜牧、环保、农村能源等部门都大力扶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3.3 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自2011年首次将农业污染纳入减排工作考核范畴,农业部门高度重视,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强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畜牧部门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企业污染物处理能力,全面组织实施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针对畜禽养殖企业,实行严格的养殖准入审核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推进畜禽规模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推进养殖企业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污收集-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综合治理。

3.4 合理安排减排项目

按照畜禽养殖农业源减排要求,有序安排农业源减排项目。2011、2012年,宣城市共安排畜禽养殖企业农业源减排项目33个,2011年已全面完成减排任务,针对养殖现状,坚持实行“一月一检查,一月一核算”的工作机制,会同环保部门对农业源减排项目开展联合督查,发现问题,现场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3.5 加大投入,有序减排

对已经存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其加大投入,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没有达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采取以下2种处理方式:一是限期治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不达标即予以取缔,以彻底消除畜禽养殖废物排放;二是集中治污。将分散的非规模养殖场集中起来,使养殖场壮大形成规模,把分散投入的治理资金集中用于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切实实现污染减排。

4 农业源减排工作的建议

4.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配套改革,统一规划农业生产区和生活区,统一规划畜禽养殖小区,改变农村人畜混居的现象。要根据养殖场周边农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量和综合利用情况,确定养殖规模。对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养殖区要落实禁、限养措施,养殖场点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与居民区要设定卫生防护距离[1-2]。

4.2 明确重点减排项目

农业减排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围绕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生态农业模式和技术推广、农业资源集约化综合利用等循环农业的相关内容,明确一批重点减排项目,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工程。

4.3 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近年来宣城市在沼气工程建设、畜牧标准化、生态农业等项目上得到了国家和安徽省的大力支持,但在有机肥生产、生态农业建设上还有很大的政策空间,必须抓住机遇,积极争取省级以上的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他们在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增加污染减排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在农业污染减排项目上也要加大力度[3-4]。

4.4 加大宣传力度

农业减排是“十二五”农业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已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任务重、压力大、必须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和参与热情,营造共建氛围,形成强大合力,使农业源减排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5 参考文献

[1] 徐勤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措施[J].养殖技术顾问,2012(10):157.

[2] 肖清.浅谈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2(7):211-212,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