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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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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

第1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1.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以学园工作计划为目标,认真贯彻《纲要》精神,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积极参加园里举行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己政治素养。

2. 严格遵守《保育员的职业守则》,认真学习保育知识,不断提高保育质量。

二、主要工作

1. 清洁卫生习惯

养成饭前便后及手脏是洗手的习惯,学习自己卷衣袖,在老师的指导下会用香皂,不咬手指,不把玩具放入口中,用毛巾洗脸,保持衣服整洁。

2. 良好进餐习惯

要安静愉快进餐,坐姿自然,正确使用餐具,(左手扶碗,右手拿汤勺,喝汤时两手端碗)养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浪费,不用手抓菜,不剩饭菜,不掉饭,不弄脏衣服等,克服幼儿的依赖性,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认真做好食谱介绍,以提高促进孩子食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和有规律进食。

3. 有良好睡眠及穿脱能力

能安静就寝,睡姿正确,不蒙头睡,学习独立,有序的穿脱衣服,鞋袜及所放的固定位置。

4. 良好学习环境

坚持每天的消毒工作,餐具、用具、玩具用84消毒液消毒,床上用品勤洗换,保证每月都晒足够阳光。使孩子在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为幼儿营造通风、干净、温馨的学习环境是我的责任和义务。

5. 配合老师开展教学活动

做好课前准备,配合教师开展各项游戏,协助管理好班上的纪律,让老师更好的开展教学工作。协助组织户外活动,做好护理工作,(厕所、喝水、适当穿衣服等)。

6. 做好家长工作

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内的生活及身体情况,利用放学时间多与家长沟通,多征求听取家长意见,让家长配合老师开班上教学工作。必须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7. 团结协作

教师和保育两者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常常沟通,一同探讨保教工作方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互相关心每一个幼儿,使孩子健康成长。

第2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 /> 蔚轿弧⒋胧┑轿弧⑼度氲轿弧⒐ぷ鞯轿弧?/p>

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

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

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XX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第3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一、提高认识,明确思路,迅速启动项目工作

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1994年,基本实现了“三为主”。1996年,全面开展了以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1999年,在全省率先进行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2000年,全市全面取消了计划生育一孩生育证,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农村已婚育龄夫妇人人享有初级生殖保健的工作目标。2001年,作为全国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全面启动了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2002年7月1日,在部分乡镇进行了取消计划生育二孩生育证试点。2002年9月,在全国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座谈会上,我市介绍了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为主线进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2003年,全市人口出生率7.02‰,自增率4.13‰,符合政策生育率99.63%,综合节育率88.13%。

在高起点开展工作基础上,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改革开放的大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育龄群众造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的启动实施,给我市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该项目作为我国政府贯彻1994年开罗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的一个具体行动,其宗旨是通过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等综合服务,使广大育龄群众形成科学的生殖健康观念,保障公民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鼓励群众按照生育政策自由和负责地生育子女;通过关注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以及艾滋病防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项目实施自2003年起到2005年,为期三年,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近240万元。经过反复研讨,我们确立了以实施国际合作项目为契机、引入国际新理念、新方法,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努力探索和建立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生殖保健服务为重点、以项目推进为手段的优质服务和项目运作工作思路。

第五周期项目申报成功后,我们按照项目文本要求,把项目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全力启动实施。一是进行基线调查。为了使项目活动贴近群众需求,项目启动之初,我们通过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未婚青年、育龄妇女、已婚夫妇等2000名不同人群进行了包括基本情况、生育活动、避孕知识等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关的基线调查。通过调查分析,掌握了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基本知识状况和需求,为制定出符合实际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了必要保证。二是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主管计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卫生、教育、妇联等14个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第五周期项目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局设立了项目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活动。三是召开动员大会。2003年4月,召开了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全市项目启动大会,制定并下发了《**市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实施的各阶段目标及具体实施步骤。各乡镇都成立了本级项目领导小组,层层召开动员会,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基层。

二、以人为本,项目牵动,开展全方位优质服务

我们从最大限度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出发,努力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按照项目文本的要求,切实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一是宣传活动多样化。结合项目活动,我们推行了建设现代生育文化的“KIC计划”(即“知识、观念、习俗”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内容是“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树立现代生育观念、形成健康社会习俗”)。利用各级人口学校,组织群众系统学习项目工作目标、任务和生殖保健知识,办班近千期,直接培训育龄群众5万人次以上。全市新上项目喷绘图板14块、生殖保健图板2000多块,设计制作了10万个印有生殖保健知识的实用型宣传品(如小围裙、小雨伞、太阳帽、手帕、水杯和台历等)、1.2万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彩色折页和7万份项目宣传单发放给群众。教育局在中小学开设了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课程,组建了“马寅初人口小分队”,积极开展青少年国情国策和性健康教育。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协同运作,举办了5次大型宣传咨询活动、3次知识竞赛,设立了“生命科学”电视专栏,宣传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知识,宣传艾滋和性病的相关知识,扩大了项目活动的影响。

二是知情选择规范化。我们按照四项原则(双向知情、自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群众满意)和八项操作规程(宣传掌握知识、双向知情、个性化咨询指导、常规体检、自主选择、落实措施、定期随访、综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知情选择运作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城镇社区制作并发放了避孕药具“金城卡”,实现“一卡在手、全城通取”。同时在客运站、宾馆等地设置了3台自动售套机,方便了群众。目前,村级知情选择开展面100%,已婚育龄妇女措施落实及时率97.6%,有效率98%,长效避孕措施比例85%,出生人流比稳定在1:0.06左右,维护了育龄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权、获得权和选择权。

三是服务方式个性化。我们把育龄人群按服务需求划分为健康期(长效避孕期)、孕产期、本期落实避孕措施期和患病期四个时期,根据各期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健康期人群每1-2年普查一次;孕产期人群按产前检查要求定期检查,产后一个月上门服务;本期落实避孕措施人群中落实长效措施的每季度检查一次,以后检查期限逐步延长;用药具人员每月发放避孕药具时进行随访;患病期人群根据病情需要定期进行复查和治疗)。个性化服务增强了服务的针对性,提高了服务效果。为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需求,开展了优生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利用优生试验室进行出生缺陷筛查520人次,在300多对夫妇中推广使用孕妇营养素“福施福”和叶酸,预防了可预防性出生缺陷。为了体现项目宗旨中对弱势人群实施服务的要求,我们将退出育龄期妇女纳入服务范围,为其免费取环查病;对下、离岗女职工的生殖保健服务,实行减免费用的特殊政策;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了生殖保健档案,视同常住人口查病治病,提供服务;对边远贫穷地区的群众,采取了扶贫开发与生殖保健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奖励优惠政策210多项,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困难。全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普遍建立了生殖保健档案,已建档41235人,建档率98%,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率在95%以上。

第4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1、深刻认识新时期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大力推行计划生育35年以来,全市累计少出生200多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目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潜伏着低生育水弹的现实风险,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新时期人口问题的思路和目标。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稳定、提高、统筹”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个重点、难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确保未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440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工作措施

3、强化宣传教育。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列入各级党委宣传总体规划,建立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基本国策、国情、市情的人口形势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各级党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婚姻登记机关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免费为新婚人群提供宣传咨询和指导服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不断深化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立生育文化大院和计划生育中心户,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遏制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建立县级委托、乡级征收、村级配合、司法支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大依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对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干扰、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降级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在录用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考察其是否有违法生育情况。公民违法生育的,在其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时,因其违法生育行为视为不具备参选条件。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推荐、确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的必要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违法生育的责令其辞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实行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5、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把计生管理的根基建在村社(社区),以村为主,各行政村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以中青年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信息员。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要纳入财政预算,村级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报酬待遇不得低于村(居)主要领导的80%,计划生育信息员的误工补贴每月不低于50元。加强和规范市、县(区)直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孕前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随访和“三查”服务工作,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确保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率和及时率。

6、强化村(居)民自治。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合同管理、村务公开“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生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定目标、定责任、定经费与奖惩挂钩的“三定一挂”责任制,真正实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居)民自治工作管理模式,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成为夯实计生基层基础的有效管理手段,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7、强化利益导向。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独生子女贫困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和农村育龄群众自愿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制度。深入持久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8、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落实流动人口社区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房管、工商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9、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市级各部门计划生育的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职责任务,并将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公安机关在办理婴儿入户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卫生部门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将登记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着力解决人口和计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当作社会系统工作来抓,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负责、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计生工作的新格局。

10、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自动化、人员专业化、服务科学化、信息网络化。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1、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把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纳入社会事业重点支持项目,制定和实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市、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县、乡、村“三级联创活动”。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等“惠民行动”,将其纳入经常性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的基本生殖保健服务。

1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哺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党政负责、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实行有奖举报,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打击“两非”行为。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严格执业资格审查、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等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溺、弃、残害、遗弃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1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以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父母为重点,探索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在城市,逐步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保障机制

15、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将把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县(区)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人口计生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每年开展1-2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题调研或现场办公会。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9月底要将本地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136号)要求,认真履职,每年年底要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1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考核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定期对人口计划执行、财政投入、机构队伍建设、综合治理、部门履职、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继续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目标和责任考核。对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要实行奖励;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履行人口计生相关职责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继续坚持人口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在任期间领导不力导致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必须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有关人员3年内不得提拔,并限期改变面貌。逾期未改观的,一律就地免职,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17、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人均30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严格按省政府170号令执行,坚持“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生事业。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5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初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责任人协同抓,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量始终坚强有力。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计生工作不挂空档。

二、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办领导坚持带头学习贯彻计生政策法规,并将计生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集体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实施方案》、《责任书》、《考评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不断强化对国策的理解和认识。采取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深化优质服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公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工作。努力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依法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让广大育龄人员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开展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采集、补充和完善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育龄妇女数据库,使育龄妇女信息核查覆盖面达到100%。三是加强管理与服务。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聘用人员,逐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孕检、查验,并提供宣传品、避孕药具等服务,做到常态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四是严格考核,将人口计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与实绩工作考核奖励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上半年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纪现象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四、注重建章立制,规范计生日常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档案,规范登记、备案和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计生管理和药具使用等制度,完善人口出生、育龄妇女、独生子女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人口异动和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保证新婚妇女及时入档,独生子女办证率为100%,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巩固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对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经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保证了女职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下一步我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质量与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实施方案》、《责任书》和《考评办法》,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6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一、认真组织领导,扎扎实实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强化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生工作亲自抓的原则,层层考核办法,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定期召开基层有关人员参加的计生会议,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抓好计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育,保证各项计生政策落实。利用画廊等宣传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更多的职工知晓计划生育知识。

三、认真组织女职工参加每年一次的计划生育体检工作

紧紧围绕育龄职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情况,根据集团公司计生办的工作安排组织参加以“三情”服务为重点的体检工作。检查率达100。

四、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作

根据部门实际,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传

递工作。各部门计生员认真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时的收集信息,每月上报一次计生信息,做好宣传。

上半年,在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一、认真组织领导,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

强化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生工作亲自抓的原则,层层考核办法,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定期召开基层有关人员参加的计生会议,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年初以来,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基层计划生育联络员深入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育,保证各项计生政策落实。利用画廊等宣传形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更多的职工知晓计划生育知识。

三、按照上级的要求报送计划生育信息工作

公司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定期收集、整理基层组织学习情况;落实计生政策、学习率达100,做到政策、规章落到实处。

第7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对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们经常利用每天上午上班之前全体人员点名的机会、党员政治学习、职工大会等时间,组织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教职员工增强了作为党校教学人员的神圣使命,树立起国策意识、忧患意识,提高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觉性,坚持不懈地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好、抓实、抓到位。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一是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党校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积极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工作中,党校作为县里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始终把计划生育列为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常务副校长__同志担任组长,副校长__同志分管、各党总支成员和专职计生工作人员组成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分管领导靠上抓。党校计生领导小组积极行动,指派专人具体负责落实校委会的部署和开展好党校内部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了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为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们与县委、县政府和计生、属地管理部门分别签定了履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与党校各科室及所有育龄妇女都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了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通过多次召开校委会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党校20__年计生工作任务作了全面布置,与全校10名育龄妇女签订了计生责任状,并与各分管科室签订了流动人口与计生承包合同,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基础,突出重点,全面完成年度人口与计生责任目标

一是强化计生基础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党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在党校计生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了工作程序,注重加强对属地育龄妇女的管理。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健全了育龄妇女档案,定期组织育龄妇女进站查体。按照县里的要求,党校全体育龄妇女都建立了计划生育档案,将每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进一步提高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今年以来,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纳入管理的育龄妇女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是认真做好入户核查工作。今年对全校人口进行了全面核查,共核查住户*户次;总人口*人次;已婚育龄妇女*人次。通过核查,掌握了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使计划生育报表反映了真实的数据,确保统计帐卡、报表与实际相吻合。

三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管理力度。流动人口是我校计生工作的重点,我们把它列为首要工作任务,制定了核查制度,即每月初深入到沿街店铺流动人口居住地检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孕情、出生等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跟踪,形成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平时计生专干走到哪里就检查到哪里,保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是做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村的扶持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县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要求,县委党校对__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帮扶,组织有关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列出了该村在计划生育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和落实计划。县委党校多次派人到村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投入资金帮村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和规范的人口

学校,查访室等,并落实了独生子女户的优惠政策。这个村计划生育工作现已走向规范化轨道。四、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扎实做好人口与计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委党校作为全县党员干部培训的主阵地,具有涉及面广、教育效果好等特点。在具体培训活动中,县委党校充分发挥优势,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主体班次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计生部门,认真备课,突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灵活性”的特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走进教材,走上讲台。全年共培训科级领导干部680人次,农村支部书记850人次,其他人员676人次。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了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了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氛围。重点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在全县农村党支部书记、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轮训班上,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进行安排,专门聘请了县计生局领导和专职计划生育理论宣传工作人员来党校授课,突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实用性。

2、县委党校把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己任,在科级领导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班上增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通过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增强了广大参训人员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程度。

3、积极参与全县开展的关爱女孩宣传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人员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社会调查,积极收集和整理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宣传计划生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8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9篇:保育员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市第一期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育婴员培训班顺利结束了。首先,我代表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向全体学员表示衷心的祝贺!祝贺你们经过自己的努力掌握了劳动技能,取得了育婴员职业资格,今后就可以运用自己的劳动本领来回报社会,同时改变自己的命运。其次,感谢*创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举办这期育婴员培训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使培训班取得了预期的成绩。第三,感谢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人口计生局,感谢你们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保证了这期育婴员培训班的顺利进行。

一、培训班基本情况

这期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育婴员培训班是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出资,国家人口计生委早期教育基地*创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培训班于11月5日开班,来自*市6个主要城区共33名低保、低收入、无业、失业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参加了培训。在为期10天的培训学习中,*创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着教学相长的原则,着重训练学员的动手实操能力,在《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教程》大纲的指示下,引导学员们分别从婴幼儿营养搭配、婴幼儿动作技能发展、婴幼儿常见疾病预防及护理、婴幼儿行为及人格培养、婴幼儿心理发展、婴幼儿早期课程等方面深入地学习了0-3岁婴幼儿的科学教养方式。每一位学员都在实操老师的指导下亲身实践,对婴幼儿主、被动操,亲子游戏等教学方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使每一位学员通过培训都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育婴员的能力。培训结束后,有29人顺利通过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获得了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五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其中2人理论考核未能通过,获得由*市就业训练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另有2人缺考),考核通过率达到了93.5%。

参加培训的学员对本次培训学习感触很深,认为通过本次培训使自己掌握了系统、科学的育儿知识,填补了自己在婴幼儿教养方面的知识空缺。通过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认证更为自己将来从事婴幼儿养护、教育方面的工作扩宽了渠道,能够更好地靠自己的能力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可以重新投身社会,服务社会。学员们对于承办方--创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组织工作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授课老师的课堂讲授能力、专业水平良好,培训反馈评分达到93分(满分108分)。

这次培训工作得到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的大力支持,在年终考核各方面工作特别忙的情况下,这六个区人口计生局抽出时间开展对低保、低收入、无业、失业人员的宣传发动、征集报名、资格审查、名单汇总上报等项工作,使我们最终顺利完成了这件造福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好事,也帮助我们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育婴员培训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扩大覆盖面,使更多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受益

在第一期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育婴员培训班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明年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准备将这件造福于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好事、实事继续做下去,扩大覆盖面,使更多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受益。具体设想是:在各区、县级市各举办一期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育婴员培训班,吸收低保、低收入、无业、失业计划生育家庭的育龄对象参加培训。只要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员,我们可以送教上门,把学习班办到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家门口。这样,一来可以让更多贫困母亲参加学习,享受到社会的关爱;二来可以方便贫困母亲就近参加学习,便于照顾家庭。只要是属于低保、低收入、无业、失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又愿意学习育婴员劳动技能的,费用都可由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承担。

(二)广开筹资门路,争取更多资金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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