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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收支管理精选(九篇)

费用收支管理

第1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沿革、模式与制度

历史是现实的基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现状是其管理模式和制度变迁的结果,是以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延续和发展。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行政性收费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模式与制度。要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体系,必须明晰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历史沿革的脉络,对当前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模式和制度做到必中有数。

(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一切行政、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实行统收统支,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依赖拨款,既没有收费的必要也没有收费的可能。当时行政收费项目只有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结婚证工本费等少数几项向公民、团体或其它组织收取的“规费”。行政收费资金规模不大,且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使用,执收单位不能随意支配。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使由政府包办一切公共事业的状况有了重大改变,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和增发奖金等目的而普遍开始创收,各种行政收费日渐增多,但当时行政收费还刚从“规费”演化而来,其资金继续由财政部门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从此拉开了我国大规模行政收费序幕,行政收费项目和资金迅速增加。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是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针对行政收费管理权限分散、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范围越来越广、收费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国务院在*年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包括行政收费资金在内的预算外资金性质、征收程序、使用原则、管理方式等作了明确界定,弥补了对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制度空白。*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原有的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将部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年1月财政部发出《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行政性收费资金管理与缴纳、执收单位经费预算的核定、执收单位预算的执行、执收单位决算的编报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行政收费资金界定为财政性资金,明确提出了行政收费资金“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规定对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提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此后,财政部陆续了《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行政收费资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从整体上对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年11月15日,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对中央部门行政收费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行政收费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改变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按收入比例提取经费的办法,实行“预算制”,从*年起,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核定经费支出;其他有行政收费资金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精神,从*年起,各地在加强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中,逐步将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部门的行政收费资金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行政收费“单位开票、银行、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二)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根据行政收费资金类型和规模大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有的行政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有少数行政收费资金仍由执收单位自行管理或收支挂钩。如青海省《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同性质的收费资金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属于预算内行政收费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收费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目前,我国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纳入财政预算的管理模式。即把行政收费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核心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预算内资金管理体系对行政收费资金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调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属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性质的行政收费资金都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国库拨付。目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资金主要是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入法律监督程序中,可逐步淡化和取消预算外资金,实现预算内外收支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行政收费资金的收支脱钩与分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集中财力办大事。但在财政体制改革尚未完成、预算外资金尚未取消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将所有的行政收费资金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种是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模式。即行政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过渡户,实行预算内外支出账户合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在各专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用于对行政收费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各执收单位在取得行政收费资金时,直接将其缴存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拨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是按照规定全额定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的。对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就是要求执收单位将行政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财政年度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脱钩。这种管理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原则上统一将财务管理权限集中到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对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仍有其明显不足,突出表现为目前实施的专户储存实际上承认了执收单位对行政收费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各执收单位把行政收费资金视为己有,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众多部门行使财政分配权的局面。

第三种是收与支挂钩的管理模式。即各行政收费执收单位将收取到的行政收费资金上缴财政,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执收单位,用于弥补专项经费的不足。在这一模式下,行政收费资金的收与支是直接挂钩的,实际上承认了行政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的长期性、永久性,不利于实现统一政府预算的长期目标。目前实行这一管理模式的行政收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取、游离于财政之外的行政收费资金。青海省《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各项事业性收费,均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从一些地方采用这一模式的实践来看,它虽然起到了筹集资金、缓解预算内资金不足压力的作用,但这一管理模式是一种不规范的管理模式,既容易造成财政资金管理混乱,也不利于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上三种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模式并存的格局表明,目前虽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收费资金已纳入预算管理,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但仍有部分行政收费资金还没有做到收支彻底脱钩,部分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仍未真正实现收缴分离。

(三)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收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管理实践,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是:

——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从*年开始各地对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制度进行了改革,以建立收缴分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取消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行政收费资金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应缴纳有关行政收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行政收费资金缴入指定的财政汇缴专户,以避免行政收费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少量零星行政收费资金和当场执收的行政收费资金(如工本费等),先由缴款单位和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其缴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银行办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行政收费资金全部划转到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并由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对行政收费资金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行政收费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各项行政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将行政收费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不得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执收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价格部门报告行政收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行政性收费资金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安排,主要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凡用行政收费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等专项支出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其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收费资金的收支,应单独设帐核算,并按照预算外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收支决算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执收单位不得违反财政规定将行政收费资金用于发放单位福利、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资金,执收单位不得自行提留,不准以收抵支,以及挪用、截留。

——行政收费资金的票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各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收费资金票据管理制度。执收单位收取行政收费资金,除按国家规定或省级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必须持经批准行政收费的文件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行政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行政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禁止执收单位收取行政收费资金后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和扩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收费资金审计管理制度。行政收费资金审计管理制度规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收费资金进行审计:(1)审查资金来源。重点审查行政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查看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甚至自立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2)审查资金管理。审查应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行政收费资金是否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或转移资金的问题;审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行政收费资金,是否实行收缴分离,是否直接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有无实行收支挂钩、收支包干、坐收、坐支行政收费资金问题;审查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行政收费资金,包括部门、单位在账外账、“小金库”管理的行政收费资金。(3)审查资金使用。审查是否按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使用行政收费资金,有无转移、挪用资金的问题;审查有无未经审批立项和未列入投资计划,而将行政收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对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性的支出,要检查是否符合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无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等问题。

二、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与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收费资金增长较快,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已成为各级政府除税收以外重要的财政资金来源之一,对解决我国税收收入供给与财政公共支出需求之间的缺口,鼓励地方政府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分析,正视其危害,找出其原因。

(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受管理体制、历史原因、人们认识水平、实践经验和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并没有形成合理的征收管理机制、科学的支出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无论是其资金来源、资金收缴,还是资金使用或资金监管,都还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资金来源不合理。加强对行政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实现执收单位收费行为规范化,是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合理、合法的基础。目前我国对行政收费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这种相互交织、多头控制的管理体制看起来似乎合理,实际执行中的漏洞却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不合理。其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个统一体,现行体制把项目和标准的管理权分别划分给两个部门,人为地割裂了收费项目管理与标准管理的内在联系,导致管理部门无法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总体上对行政收费实施宏观调控,从而削弱了管理力度,至今全国性的收费管理法规尚未出台就说明了这一点。管理部门尚且如此,执收单位更不可能从全局出发,于是乱收费问题有禁不止,无法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其二,多个部门管理收费,各自所处地位不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把握审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原则的力度也就不同,从而使执收单位有机可乘,一些执收单位的行政收费在中央得不到批准往往分散到地方进行审批,在一个部门得不到批准就到另一个部门审批,以一种名目得不到批准就换个名目审批,在相关职能部门得不到批准地方政府就自行越权审批,政出多门的结果是政府管理既失去权威,也失去效力,对行政收费难以实施有效控制,行政收费资金来源不合理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其三,在“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下,现实的财政收支矛盾,会迫使财政部门在制度外出台解决财政困难政策:增设行政收费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收费行为的规范化缺少制度基础,难以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与合法。

——资金收缴不到位。目前我国对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往往造成资金收缴不到位。其一,按规定行政收费资金的执收单位应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票据,但有的执收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督,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使用系统内或自制票据,甚至使用作废票据或打白条;有的执收单位即使使用财政统一的收款票据,也存在票据管理、使用、核对、核销等方面不规范问题,跳本、跳号使用票据或填写不规范、核销不及时等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执收单位坐收坐支行政收费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搞公款私存,或将同一笔资金在财政专户中缴进缴出,反复周转,而真正的行政收费资金隐藏在专户之外循环,千方百计逃避财政专户管理。其二,由于财政性存款使银行有利可图,且能有效缓解信贷资金营运的超负荷压力,因而不计利息、数量大的行政收费资金成为各行的重要争夺对象,一些代办银行受利益驱动,有意识积压行政收费资金款项,对所收纳的行政收费资金能占用一天是一天,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个别专户业务发生频繁,笔数多、金额小,缴库内容繁杂,代办银行具体工作人员因图省事,定期一笔上划,也造成对行政收费资金的占压。其三,按规定行政收费资金应缴入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但有的财政部门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不敢管,如国家曾明确要求公检法司等执收部门行政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让代行政府职能的执收单位全部吃皇粮,但由于地方财政预算内可用资金严重不足,财力有限,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行政收费来解决部分地方财政问题,财政部门担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因不能参与行政收费资金分成,丧失利益驱动,可能造成收费规模下降,从而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财政困难,因而对行政收费仍然实行收支挂钩,行政收费资金使用权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绝大部分还属于执收单位资金,一手进、一手出的问题依然存在,收与支藕断丝连,悬而未决。

——资金使用不规范。早在*年国务院文件就规定,行政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但受传统“自收自支自管”模式及其观念的影响,许多执收单位对行政收费资金的财政属性、其“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缺乏足够的认识,不仅阻碍了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且使得打破“自收自支自管”模式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困难重重,在行政收费资金的使用上随意性大,突出表现在:其一,有些执收单位领导和执收人员不认真学习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法规,缺乏政策法规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自收自支”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将行政收费资金视同自有资金,认为谁收的钱就该谁花,收多少就该花多少,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情况时有发生,致使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行政收费资金作为财政资金的性质无从体现。其二,个别领导或财政部门担心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影响行政收费资金收入,加大财政压力,对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不高,抓得不紧,使行政收费资金多少与执收单位支出之间存在着“名义分离,实际挂钩”的事实;执收单位则担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断了其财源,更是消极应对,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漠视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接受法纪的约束。于是在行政收费资金的使用上,不愿接受监督,往往置管理法规于不顾,挥霍浪费、游山玩水、购车买房、乱建楼堂管所,甚至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乘机谋取私利,滋生腐败现象,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其三,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大致有两种返还形式:一是全额返还,执收单位将行政收费资金交存财政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扣除10-30%的综合预算后,全部返还给收费单位,收得越多,返还越多,收的少,返还也少;二是差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和拨款情况,将专户储存的行政收费资金按事先讲好的分成比例返还给执收单位。无论哪一种返还方式,都不能改变谁收费谁使用的基本格局。于是行政收费资金被大量用于执收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特别是一些专用资金,大多数没有用于专项建设。比如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国土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很大一部分被挪作人员经费,严重地违背了部门单位正常经费应由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特定用途的原则。

——资金监管不理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管力度,但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一,目前我国对行政收费资金实行预算内、外两套办法,仍有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有的执收单位对预算外资金账户清理不彻底,有的执收单位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的单位开支管理不严,擅自扩大支出标准、开支范围,造成行政收费资金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增加了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其二,实行“收支两条线”把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轨道,不仅没有使行政收费过快增长势头有所遏制,反而使财政预算外收入与行政收费资金建立起直接联系,助长了行政收费的超常增长。因为按现行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实际上成为财政“小金库”,财政部门既管理收费立项,又行使资金管理职能,集审批、征收、资金管理于一身,使原来执收单位的一个积极性变为执收单位和地方财政两个积极性,收费越来越多,管理越来越乱。其三,在行政收费资金票据管理上政出多门,有的执收单位既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又属地方政府管理,它使用的票据有的从条条领取,有的从块块领取,增加了同级财政对其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难度,其结果是执收单位只愿执行对小团体有利的规定。同时,由于票据监管不到位,票据使用混乱,税费票据之间、对外票据与内部收费票据之间、定额票据与手填票据之间的串用、混用的问题突出,执收单位多人管票、多人开票,票据核销与监控的体系不够完善。

(二)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危害

在预算内资金不到位、政府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经济环境中,行政收费政策的正常运行,对保障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实现其职能的运转,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形成了很多弊端,带来严重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刺激行政收费畸形增长,分散政府可支配财力。行政收费资金游离于财政体制之外,严重扭曲了政府的财政关系,造成行政收费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预算内资金数量,分散了政府可支配财力。这是因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中名义上收支脱钩,事实上的收支挂钩,使执收单位拥有资金支配权,会刺激行政收费的畸型增长,助长了执收单位乱收费行为。如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同一部门重复收费,不同部门多头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甚至强行摊派等都是执收单位受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过程中,收益和成本没有合理配置,特别是财政预算支出单位中,行政事业经费由预算内负担,收费成本被忽略,虚假的收益使目前重费轻税大行其道,收费无形中扩张、泛滥甚至越位,使纳税人税费不分,产生税负重的错觉,对税收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行政收费资金被界定为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往往利用管理体制方面的某些缺陷和不足,逃避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所有这些,都会侵蚀税基,肢解财政收入。如湖北省“*年非税财政收入为101.7亿元,到*年增至227.3亿元,5年间增长1.24倍,年均增速高达17.5%,大大高于同期地方税收收入年均11.2%的增速”[2]。收入规模上去了,但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和调控能力并没有相应增强,分散政府可支配财力。

——扰乱正常公共分配秩序,弱化财政的调控职能。行政收费资金的所有权应归属政府,并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和分配权。然而,行政收费资金管理虽然名义上实行“收支两条线”,但财政对执收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越多,返还的资金也越多,使执收单位成为参与行政收费资金分配的事实主体,把行政收费资金视作部门单位的自有资金,形成分配主体多元格局,掩盖了行政收费资金国家所有的本质属性,使国民收入分配渠道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特别是行政收费资金由地方、部门、单位支配,冲击财政分配格局,使政府全面履行其职能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持,造成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一方面大量的行政收费资金支撑着一些不合理的机构和人员支出,造成财力资源的浪费,财政支出的扩大,致使财政预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则是地方财政财力拮据而无力配置足够的资源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财政职能的缺位和越位,打乱了整个社会的分配体系,从而弱化财政的调控职能,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增加了资金使用随意性,导致单位间苦乐不均。各部门、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规模的多少与其承担的管理职能有很大关系。由于对行政收费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游离于财政体制之外,尽管在管理上采取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银行监督,财政审批的财务管理办法,但由于收费主体多元化并缺乏有效的引导,增加了执收单位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无效率现象,行政收费资金大多作为消耗性支出。同时,行政收费资金的收支分离并未真正实现,依权设费、依部门设费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部门、单位之间贫富悬殊、苦乐不均。一些行政收费资金多的机关事业单位挥霍浪费、乱发奖金补贴,甚至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而没有行政收费资金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经费保障水平较低。这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无形流失,而且致使部门、单位分配不公。

——资金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也是缴费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收费收费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及形成大量欠费甚至抗费的主要原因。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资金的用途大都有其专项用途,应首先满足相应事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求。但由于收费与单位利益挂钩,使有限的事业发展资金被办公经费和人头费吃掉了一大块,形成“以费办事,以费养人”,刺激机构膨胀和人浮于事,从而加剧资金紧张,影响行政收费资金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说,这与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监督管理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三)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行政收费资金管理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资金来源不合理、资金收缴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监管不理想等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

——财政政策推动。财政部门是行政收费主管部门之一,它本应对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有所建树,但实际情况是财政政策对收费行为扩张起着推动作用,突出表现为将行政收费资金确定为执收单位部分甚至全部经费来源,使行政收费资金管理难以规范化。规范性的行政收费只有两种:一是规费,二是使用费。规费是政府部门为公民提供某种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它包括行政规费(如商标注册费、会计证工本费)和司法规费(如诉讼费、公证费、婚姻证书费等)。使用费是因使用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设施而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如车辆通行费、长江、内河航道养护费等)。与税收相比,规费和使用费都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行政收费,不可能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有些地方由于财政资金困难,拨给单位经费不足。为缓解这些单位的经费紧张状况,政府赋予其相当的行政权力,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主要是依靠行政收费资金来维持。由于政府对这类机构没有什么财政压力,对其编制控制也就不太严格。缺乏强有力约束的机构迅速地膨胀起来,而膨胀起来的机构又在集体消费和职工福利上相互攀比,这就必然对行政收费资金形成刚性需求。合理的、规范的收费根本不可能满足如此大的资金需求。于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乱收费现象应运而生,本该成为税收的一些项目也首先以收费的形式出现了,行政收费超常增长,且大都被执收单位所吞噬。

——部门利益驱动。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之所以出现混乱局面,与各部门受利益驱动密切相关。执收单位因其利益与行政收费资金多少直接相关,具有多收费的本能冲动外自不用说,即使是监管部门,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管也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一些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清理收费账户。因为执收单位多头开设收费账户,正好迎合了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多拉存款的需求,无形中形成了执收单位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共同体,给清理多头开户现象造成很大困难。商业银行不属于地方政府领导,地方财政部门要清理收费账户甚至想了解一下执收单位收费账户的具体情况,一些商业银行都会找出各种理由给予拒绝。目前国家和许多省级财政、税务部门都公布了一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收费名单,对于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收费,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出现了偏差。因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后,地方政府一般都要对其进行统筹调剂,而且调剂金额往往高于税务部门的营业税。因此执收单位对财政管理的本能反映就是躲,有的甚至还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条件讨价还价:若财政调剂其收费资金他们就去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票据,宁愿缴纳营业税,资金不上缴财政专户;若财政不调剂其收费资金他们才领取财政票据,资金也才愿上缴财政专户。目前,税务部门一般都有征税任务,对自愿接受其管理的单位当然是来者不拒。因而利用这种呈现漏洞的管理体制躲避财政监督的执收单位为数不少。尽管一些地方实施了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分离,但作出收费决定的是各个执收单位,政府及财政部门控制不了收费标准和额度,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后,财政部门担心很难通过加强行政收费征管来补充财力,因而对行政收费资金疏于管理。

——监管力度不够。行政收费从立项,到征收管理、使用、监督,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规范,虽然对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强制力度不够、约束软化,以及对行政收费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行政收费资金进入“财政专户”的比例不高,即使进入了“财政专户”,也由于不是进入国库,等于承认了这部分行政收费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权至少有部分还是属于自己单位,其结果在资金使用上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无序与浪费现象。过去财政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督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行政收费资金征收检查较多,对行政资金使用监督少,大都是寄希望于一年一度的预算资金清理大检查,这种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主要是对上一年行政收费资金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行政收费资金已都坐支用完,由此行政收费资金征收、使用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目前财政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管有所改进,开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但由于稽查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威慑力,许多执收单位处于一种观望状态,一些执收单位的领导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这是行政收费资金被乱收滥支的重要原因。

——票据管理缺陷。票据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收费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行政收费资金票据管理存在的缺陷,使其控制行政收费资金的作用大打折扣。自*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出台后,各地为规范行政收费资金管理,都将管理收费票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要求行政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发放。一些执收单位明显感到若从本级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资金就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如果继续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督。于是,这些执收单位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对地方财政部门要求管理其收费票据往往表现出不配合态度,抵触情绪很大,使地方财政难以从源头上控制其行政收费资金。

三、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意义与对策

目前我国行政收费资金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危害是多种多样的,原因是复杂的。解决问题,消除危害,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意义,探索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意义

行政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进步,增进社会文明。加强对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的客观要求。行政收费资金和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从财政学的意义上来说,税收是当代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行政收费资金居于次要地位,是辅助形式。这种再分配格局的形成是由行政收费资金、税收各自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及时、可靠。行政收费以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前提,带有“交换”性质,不具备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组织收入功能较差,因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能起补充作用。如果行政收费膨胀,则表现出税收主体地位丧失,财政分配秩序混乱,即通常所说的“费挤税”。目前财政对各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行政收费资金截留、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分配关系的混乱,分散了政府财力。行政收费资金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将所有行政收费资金由政府集中征收和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的客观要求,目的就是要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建立一个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

——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支活动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共财政收支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行政收费资金作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能否依法征缴入库和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能否及时、有效地落实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突出。为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纠正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市场失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的稳定,需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收费管理机制,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通过对行政收费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政府承担公共事务的财力供应,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创造条件,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目前行政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弥补执收单位经费不足或被执收单位乱支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乱收费问题。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各种行政收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起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收费资金清理检查活动,对行政收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对乱支乱用、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按照“成本——效益分析法”或“最低费用选择法”对行政收费资金使用的效益进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收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其按规定的用途有效地使用,是提高行政收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近几年,对行政收费资金实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并没有完全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统筹安排,乱收费和坐收坐支现象没有完全杜绝。一些行政收费资金执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驱使,导致行政收费资金收支偏离公共利益轨道,甚至出现贪污、挪用、滥用、浪费行政收费资金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和征管方式上,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规范征收行为,统筹安排和统一管理,既能制止执收单位及执收人员乱收滥收,又能防止收人情费和只收费不服务,还能有效杜绝行政资金被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有效地解决行政收费资金使用缺乏监督问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铲除执收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的客观要求、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针对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探索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对策。

——行政收费的定价管理与资金管理分离。行政收费的定价管理与资金管理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范畴。定价管理决定着行政收费资金来源及规模的大小,如果资金管理者参与定价管理,势必形成为增加行政收费资金而忽视其合理、合法性现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此,在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区分“定价管理”和“资金管理”两个不同的范畴,从收和支两个方面把行政收费纳入政府调控的轨道。行政收费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法律法规赋予价格部门的重要职责。现行收费管理体制把收费分为项目管理和标准管理两部分,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标准管理以价格部门为主,把项目和标准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为的割断了收费管理工作的内在联系,难以从源头上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与合法,不可避免会出现财政解决不了经费就立项收费,造成行政收费规模膨胀问题。应适应改革需要,遵循行政收费管理本身运行规律,将行政收费的立项和标准制定权划归价格部门,让价格部门依据“公开、效率”的原则,结合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国家宏观改革等因素,确定具体行政收费项目,对行政收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把住行政收费资金来源关,规范和监督收费行为,以协调国家财政需要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收费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行政收费形成的资金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对它如何使用和监督属于资金管理范畴,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由其从资金使用上严格管理,把住“支出”关,管住执收单位的资金使用。要通过行政收费的定价管理与资金管理分离,建立起价格部门负责“定价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把住“收钱”关,制止乱收费;把住“花钱”关,管住执收单位的乱支滥花,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收费膨胀势头。

——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行政收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单位自有资金,强化财政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管理,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原则是市场经济国家历来推行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执收单位都要树立行政收费资金“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观念,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持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将所有行政收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的所有支出都通过预算安排。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部分行政收费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在资金使用上基本上维持“谁收谁用、多收多支”的分配方法,政府缺乏行政收费资金分配审批权、使用决策权及财政监督权,这显然与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要改革现行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体制,凡是体现政府职能并凭政府职权取得的行政收费资金,不论其收支的形式和管理方式有何不同,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行政收费资金运行上由收支两条线运行改为收入直接纳入预算,支出由预算安排,由“收入与使用挂钩”向“收入与使用分离”转变。坚持行政收费资金统一集中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加强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监控力度,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行政收费资金被肢解的局面,藉以控制地方政府及各部门乱收费的内在冲动,促使政府收费行为规范化,而且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行政收费的成本,真实地反映行政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其使用效率、效果进行评价,杜绝资金支出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同时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执收单位按照行政收费资金的特定用途,合理调度和安排资金的使用,以彻底解决乱支刺激乱收的问题。

——深化行政收费资金征管体制改革。深化行政收费资金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办法,实现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分离,保证资金直接到达财政专户,防止坐收坐支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在总结现行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收费票款分离缴款方式。按照“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的原则,主要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票据直接到银行网点缴款,使所有行政收费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建立收费项目管理、专用收款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开票记账管理、银行代收代缴管理等系统,使银行的每一笔收款信息都能够得到准确的记录和统计,实现银行、执收单位与财政三方网上对账,既防止乱收费又保证缴款人的每笔费用及时进入财政专户。这是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完善和延伸,是实现行政收费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二是要加强执收单位账户管理,全部取消各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过渡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行政收费资金专户,执收单位收取行政收费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以杜绝截留、坐支行政收费资金和账外设账、小金库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各执收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财政统一进行拨付,从而保证财政部门能准确、及时了解各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较好地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收费资金票据管理制度,实行票据归口管理,严格规范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各个环节,由执收单位每月及时向行政收费资金管理部门报清票据领用销存情况,实行专人、专账、专表管理和微机化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工作效率,从源头上杜绝乱收、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坚持票据管理与征收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票款同行、限量发放、销旧领新制度,实现票据发放、核销与资金监缴入库的三位一体;加强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不定期集中培训方式,对执收单位和银行代收网点的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保证票据管理与使用的规范性。

——改革行政收费资金征收方式。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收费资金大都由执收单位自收自支自管,收、管、用一体化,缺乏约束机制,成为推动乱收费日趋膨胀的经济动因。近几年治理乱收费,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它与执收单位自收自支自管有很大进步,但行政收费资金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对管理者和执收单位缺乏约束机制,资金管理漏洞不少,许多地方财政部门从行政收费资金中抽成20~30%,有的甚至下达行政收费资金指标任务,收费规模进一步膨胀,增加了收费管理和控制的难度,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收多支和乱收滥支的问题。为此,应借鉴美、日、德、俄等国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经验,对行政收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行根本性改革,在征收方式上实行执收与资金收缴分离,分两种情况:一是对大宗行政收费,由执收单位开据收费通知,交费单位凭通知到指定的代收机构交款,代收机构定期交存国库。二是对于零星小额收费而言,可采取灵活的征收方式,对收费对象流动性较强的,实行执收单位的执收人员代收代缴;对时间集中、业务量大的收费,采取现场实地征收的办法;对项目单一、相对固定的收费,采取设立代办点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由执收单位向交费者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并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这样使执收单位不与收费资金直接打交道,可彻底割断执收单位利益与收费资金之间的联系。与此同时,要对行政收费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银行办理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每日由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行政收费资金全部划转到财政专户。同时,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协议的要求,对行政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加大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督稽查力度。行政收费资金监督稽查是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重要保证,应坚持突击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防止有了违纪事实出现才稽查处理的做法,坚决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法对行政收费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目前加大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督稽查力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完善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素质,职工的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在行政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以制止行政性收费及其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二要严禁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对行政性收费资金进行擅自提留分成或挪作它用,切实制止和杜绝挥霍浪费,克服行政性收费资金征缴、留用的任意性。为此,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所有行政收费执收单位开户情况进行核查清理,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账户,将所收取的行政收费资金视同“小金库“全部划转上缴国库。三要加强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是行政收费资金管理中重要的环节,其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发票管理,这个环节管理不严或者出现失控,就极可能带来混乱,出现违纪问题。因此,应加强票据管理,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四要建立收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对收费单位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效益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执收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做到令行禁止。五要注重日常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自查与执法清理相结合,将行政收费年审、票据核验、报表报送及专户资金清查相结合,建立以财政、审计、纪检为主,人大、政协监督为辅,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检查力度。六要将行政收费资金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制定《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收费的主体、征收原则、征收标准以及收缴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2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 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 ),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 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 )。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 ”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 )。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细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 )。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 “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

(一)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首先, “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再次,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第3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一、党组织及党费收缴及支出的基本情况

1、党组织基本情况:总公司党委共有党支部6个,其中在职党支部4个,离退休党支部2个;党员117人,其中在岗党员44人,下岗党员21人,离退休党员52人。

2、党费收缴的情况:共收缴党费7552。4元,上缴总局党委组织部元,结余元。

二、主要做法

1、充分认识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重要性。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总公司党委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总公司党委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在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总公司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负总责,各基层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办设专人负责,责任和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党委书记多次过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少数个别党支部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求年度支部评先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尺。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自始至终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实做好这一工作。

3、认真遵守党费收管用工作的具体要求。总公司党委认真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党费收缴严格按标准执行。对在岗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按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党委办都会从人事科核对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严格按比例造表计算好每个党员的交费标准发到各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求各基层党支部将当年每个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详细登记,以便核对。广大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少数个别经常外出的党员也能积极督促其足额交纳党费,对一些身体条件不好,居住不在公司驻地的党员,党支部或党委办亲自到家里收取党费。(2)党费管理严格按要求规范。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局党委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较好地做到了:一是统一管理。各党支部收缴完党费后及时如数上交到党委办,党委办再集中上缴公司财务部,由财务单独做帐;二是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了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做到了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三是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包括收缴、管理、使用审批等规定。

(3)党费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在单位规定留存的党费使用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严格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用于购买党员教育资料和开展各种党员的活动经费主要从行政开支。从行政共划拨28848.20元。

三、充分查找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主要不足

第4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一是资金管理不到位,挤占社会抚养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乡镇政府挤占社会抚养费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有的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坐收坐支,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开展。

二是征收考核方式不当。县里下达考核征收任务,有的乡镇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征缴社会抚养费,或下达征缴任务分解到以村为单位,对计生工作差的,为完成征收任务,通过虚开票据方式空转垫缴社会抚养费现象普遍存在。或有的为平衡收支,通过虚列计生网络费支出或虚列计生对象困难补助支出等,容易导致干部贪污、私分公款问题。

三是开支范围不合理。计生主管部门或部分乡镇对征收返还的社会抚养费没有按规定完全用于计生开支,用于请客送礼、发放奖金及加班补贴等。

四是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个别乡镇存在对同样条件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按规定的标准,随意性大,造成少征、漏征。

五是举报费支出手续不规范。有的乡(镇)列支的举报费支出,无经办人、证明人或举报人签字,支出手续不规范。容易出现通过虚列支出套现或干部贪污等问题。

针对社会抚养费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议实行征收情况公告制度,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开票据空转垫缴或降低标准收取现象。

2.加强票据管理。各征收机关要安排专人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票据使用过程中,印章与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台账金额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3.保障计生经费。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安排,按时拨付。并建议实行乡账县管制度,由财政对乡镇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统一核算,杜绝未按规定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不合理开支问题的发生。

4.加强内部管理。以财务制度和票据管理办法严格要求经办人员,以制度来管理人,以法律来约束人,加快社会抚养费征管网络化建设,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真正实现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财政统管,政府统筹”,从源头上杜绝截留、挪用、坐支现象。

第5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一】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在去年会计工作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具体从8个方面抓起: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报表质量;计算机管理;联行结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信用社网点管理及其它;会计经营管理。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历年来有所欠缺,每年的会计凭证虽然都归了档,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归类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xx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

三、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三是预算操作:对培训费、会议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费购置及运转费实行了预算制,做到了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

四是包干操作: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和市场物价情况合理制定包干使用办法,无正当理由超出包干限额的社,其超额部分扣减个人费用。五是成本操作:严格加强了其他成本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坚持按月监控,防止以其他名义列支。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二】为了使财务工作更好地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服务,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定20xx年财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开源节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统计工作提供财力物力上的保证。

二、目标任务

1、认真贯彻省统计局20xx年财务工作要点,并将精神在全市统计系统的财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按省财基处和市财政局的要求,按时上报全市统计系统和行政经费财务月、季度财务报表,作到账表一致。

3、按省统计局、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搞好20xx年地方经费和统计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工作。

4、深入基层指导县区统计局中央统计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内审及离任审计。

5、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开源节流,为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务保证。

6、管好用好全市各项普查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7、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认真学习《会计法》和财务电算化知识,做到会计业务精、电算化处理帐务技术熟练。

8、加强对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按机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月落实到科室,定期公布。

9、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起到助手和参谋的作用。

三、措施

1、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局队领导的开支由局长审批,其余开支由协助局长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大额开支由集体讨论决定,做到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2、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3、充实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反复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决定后,坚决执行,不能走样。

4、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活动中认真执行。

5、搞好财务基础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证、帐实、帐表、帐帐相符。使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达标升级。

6、搞好县区电算化培训,今年举办一期培训班,争取年底能计算机处理年报。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当好家理好财。

四、考核办法

(一)市局财务人员年度考核严格按局机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县区的财务工作,按以下考核办法执行。

1、每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作好记录,定期公布。

2、年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凡不在规定时间报送的一律视为迟报,并按考核办法扣分。

3、在内审、财务检查中,发现财务基础工作不扎实,帐务处理不规范的县区,按考核办法扣分。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三】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在去年会计工作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具体从8个方面抓起: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报表质量;计算机管理;联行结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信用社网点管理及其它;会计经营管理。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历年来有所欠缺,每年的会计凭证虽然都归了档,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归类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xx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

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第6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1.关于地方工会绩效审计评估指标

1)从财务目标管理及控制方面进行审计评价。

主要评估指标包括:经费收入预算完成率,分析考核经费收入是否完成预算收入;财政划拨经费上解率,分析考核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是否按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率,分析考核费用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支出费用率,分析考核经费支出是否量入为出;专项资金拨付率,分析考核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足额拨付;社会贡献率,分析考核经费支出是否用于工会重点工作;预算调整率,分析考核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1)经费收入预算完成率=实际完成收入/预算收入×100%;(2)财政划拨经费上解率=实际上解数/应上解数×100%;(3)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预算支出×100%;(4)支出费用率=实际支出/实际收入×100%;(5)专项资金拨付率=实际拨付资金/应拨付资金×100%;(6)社会贡献率=(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经费总支出×100%;(7)预算调整率=预算调整增减数/预算数×100%。

2)从经费支出结构方面进行审计评价。

分别以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为目标控制值,予以考评。目的是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节约和压缩行政办公费用,特别是“三公费用”的支出。促使资金支出向职工活动、职工维权、职工帮扶等工会重点工作倾斜,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绩效。

2.关于基层工会绩效审计评估指标

一是从财务管理方面审计评价工会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促进基层工会按照全总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二是通过考评基层工会在职工文体、宣传、教育等综合活动及职工困难帮扶、职工维权、职工劳动竞赛、技术创新等活动所使用经费占经费总支出比重以及开展次数、职工群众覆盖面方面审计评价工会经费使用社会效益。

二、建立绩效管理新模式

1.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将工会一切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内容,逐步建立以预算为导向的支出安排机制。加快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真正做到预算编制科学精细、预算执行规范有序、预算控制严格有效,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管控型”绩效管理模式。

一方面对经费收入加强管理,扩大工会经费收缴覆盖面和拨缴率,实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对行政费用支出,尤其是“三公经费”类支出实行控制性管理。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压缩行政费用,使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为职工群众服务。

3.建立“导向型”绩效管理模式。

第7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预算外资金随着国家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的不断强化管理已逐步走上科学化、正规化道路,但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有的单位没有购买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而使用自制或购买的其他票据。

2.有的单位存在屡禁不止乱收费问题如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取,或标准已降低还按原标准收取。

3.将预算外资金截留挪用,隐瞒不交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的上缴财政专户或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预算外资金不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而分散在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来管理。

4.预算外资金支出使用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乱支乱用不经财政部门审核,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借贷等行为。

5.编制虚假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基于上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方面的规范建议:

1.加强预算外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管理管理预算外资金前提和关键能起到监督和控制两方面的作用严格票据发放、稽查和验证核销制度,首先财政部门在发放票据时,通过审查了解申请领用票据的单位有没有合法的收费依据,如果没有收费依据,就不能提供票据,单位没有票据,就难以收费,如果单位使用自制或其他票据,那就违规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就可以拒绝缴费,这样就能起到控制乱收费的作用其次财政部门应该定期对收费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否合乎规定。

2.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做好收费项目公示工作收费项目的依据,批准机关,文件编号,收费项目的标准,金额,适用的范围,都要公示让缴费的对象了解收费政策,监督抵制单位的乱收费问题,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防止缴费人的不合理负担,从源头制止乱收费。

3.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就单位收取预算外收入或罚没收入的时候,只负责按收费的标准向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办银行缴款,收费单位凭据代办银行的回单,向缴费人开出收费或罚没票据这样做,使收费单位只开票、不收款,这样做能达到两个目的:一切断了收费单位乱收费和坐收坐支的资金来源,防止财政资金流失二可以保证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4.加强监督机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力度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当中,有些方面的收支漏洞,仅靠平时和日常监督检查还难以完全堵住和控制住所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很有必要,要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作为财政监督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经常性定期检查。

5.加强财政会计队伍建设,进一步适应新时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对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十分关键,要适应时代需求,必须有一支业务精湛,熟悉财政法律法规,爱岗敬业的财政队伍,以利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业务的开展。

6.认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一不断完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指标,统一安排使用二各单位年初要编制预算外收支计划,报财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计划统一编制预算对于收入较多的单位要抵拨预算内经费,对于支出较大的适当进行调配,总的原则力求自身平衡各单位要按月、按季及时报表,使财政部门及时掌握预算外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终进行认真总结,既要总结成绩,又要分析教训三要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坚持收入随收随存,支出按预算标准随批随支的原则,对拖缴、不缴、坐支、收入不进账者,按照有关财经制度对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或法律处罚,并建议调换工作岗位。

7.建立稳定的预算外资金运行机制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预算内的资金收支,既有相一致之处,又有很大区别相同之处都财政性资金而根本区别在于,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预算外资金的收与支有联系的,单位在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同时,也关心着本单位支多少,怎么支而预算内资金的收与支,对一个单位来说不挂钩的这就决定了预算外资金收入机制的建立要与支出机制的建立相联系,并且,这种机制要做到既给动力、又加压力,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作用在收入方面,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对合法收费应明确收入任务,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既防止乱收费又保证应收尽收,防止出现原来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在单位,单位收多少就能用多少,积极性比较高,现在所有权收回了,单位应收多少收多少,有效制止乱开减免口子的现象在支出方面应体现收定支,核定支出基数,并借鉴预算内一些有效的办法来建立一整套的开支标准、考核依据及管理制度,形成规范合理的约束机制。

第8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i]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 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 ),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 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 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 )。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 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 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 ”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 )。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 )。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 “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 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一)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也更难确立。因此,能不能降低诉讼费用,如何确定降低幅度的合理界限与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究竟占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学说,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诉讼费用在审判成本中究竟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97年的65.6%,1998年的64.3%,1999年的62.5%,2000年的49.1%.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逐年递减,从1997年的65.6%跌至2000年的49.1%,但仍然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表1) 诉讼费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种诉讼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并重的法院经费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审慎地有计划地进行,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实现降低诉讼费用的目的较为适宜,即采取通过明文列举诉讼费用种类设置堵塞“乱收费”的漏洞;调整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计征方法应区别对待;就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征收比例,根据我国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法院实际开支对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比例适当下调;对不应收取程序启动费的情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展;细化规则,落实“备用金”制度,切实做好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工作等措施。

表1:江西省法院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诉讼费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预算外收入

6451.2

7909

9785.4

13671.8

财政拨款

12300

14218.8

16304.3

13184.9

总收入

18751.2

22127.8

26089.7

26856.7

预算外收入比例

65.6%

64.3%

62.5%

49.1%

财政拨款比例

34.3%

35.7%

37.5%

50.9%

(二)增加财政投入与财政的风险与危机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或纯粹的当事人负担原则都很罕见(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罕见的事例)。因此问题实际上应理解为:究竟是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还是相反?[xii]

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是我们步入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的审判资源供给机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努力的一个大方向。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法院经费中公共负担的部分(即财政拨款)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来看,公共负担部分与当事人负担部分平分秋色,公共负担原则与当事人负担原则难分主次,基本上处在一种均衡状态。要打破这种均衡,进一步加大审判资源的公共负担部分必然要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承受力问题。我国公共财政的承受力究竟如何呢?

1、国家财政与司法投入。如果把我国公共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那么,我国的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 中国的税赋负担即财政总体负担十分沉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23%左右;人均GDP在一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30%左右。按照国际标准,财政赤字占当年GNP的3%是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5%又是一条警戒线,这样的警戒线,中国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xiii] 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控制的财力正在逐步加强。财政收入每年以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几近十成的速度迅猛增长,似乎看不出我国有什么财政危机的迹象。然而,从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理论出发,我国财政的运行基础不无隐忧。恩格尔系数(EM)是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内)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从时间序列看,1980-81,1987-89,1992,2000年,EM1,政府公共投资属于优等品。政府公共投资性质的时间特征加剧了中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此外,民间投资萎靡,挤出效应明显;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消费畸形;经济增长严重依赖于外部需求,经济运行风险难控诸因素加大了中国财政的风险系数,中国财政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能不正视的公共风险问题。[xiv]在这样的状况下,期望国家财政在增加司法投入方面比现在更有作为,着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极力为之,有可能陷入“诺斯悖论”,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财政的稳定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78~199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5.1倍,而财政支出中的行政费用增加了17.8倍,几乎是每四年翻一番。财政支出几乎每三年半就翻一番,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廉价政府,而是一个最昂贵的政府。我们的政府之所以昂贵,其中主要原因是需要养活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xv] 在这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中间,法院占了二十分之一强,在政府各部门精简机构的浪潮中,法院的冗员裁撤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尚未见具体统计数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法院的冗员裁撤力度不强,很难期望国家财政承担起支付全国法院编制内人员工经费的重任,也很难期望国家财政在保障全国3000多家法院业务经费方面大有作为。

2、地方财政与司法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成本主要是有地方财政支付的。言及地方财政,首当其冲的是“钢丝财政”问题。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财政赤字似乎是公认的事实。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的征收重点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企业。[xvi] 单一的产业结构使得相当多的地方走上“钢丝财政”之路。为了维系这条钢丝不断,地方政府付出极大的成本。钢丝断裂,地方经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某县著名的“秦池酒厂”衰败的前后,当地政府的公共收入亦成云泥。[xvii] 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以及全国各地地方财政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是当前法院系统出现的基层法院工资、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地方法院“苦乐不均”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的情况下,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 [xviii] 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经费未拨足的现象,财政只保证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助、医药费超支部分、遗属补贴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解决。1998年中央决定增发的工资和江西省确定的菜篮子补贴没发,有的地方出现在职干警与离退休人员收入倒挂现象,2001年的国务院发文全国公务员增资,基层法院没有按期到位,增资只是档案工资的增加,政府给法院干警开了”白条“。截至2000年底,全省112个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欠发工资的法院有87个,约占法院总数77.68%;其中欠发补贴、津贴的法院77个,约占总数68.75%;既欠发基本工资又欠发岗位津贴、补贴的法院10个,约占总数的8.9%.还存在少数法院,连续几个月只发生活费,不发工资的现象。全省法院欠发工资人数3836人,欠发工资1398万元。[xix] 基层法院的工资问题,是法院经费保障最基本的问题。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基层法院工资大面积、长时间的欠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院人员经费存在问题的地区,往往也存在教师工资问题、政府公务员工资问题。法院人员经费的保障水准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基层法院的经费问题是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近年来部分地区财政状况不佳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财政体制在整体调控方面的不足与困境。如果最基本的人员经费尚且得不到保障,业务经费的保障从何谈起呢?如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如何能避免诉讼费用征收规范进行呢?如何保证降低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看,从1997年到2000年财政拨款数逐年递增,其年均递增率为28.63%,预算外收入也逐年递增,但增幅远远低于财政拨款的增幅,其年均递增率为3.71%.该省法院系统总收入年均递增率约为12.93%,相对于该省法院系统10.35%的年均支出递增率,收入递增率略有高出。但是,从总体收支平衡状况来看,该省法院系统经费缺口仍然很大,分别为1997年的2074.8万元,1998年的1391.7万元,1999年的311万元,2000年的1097万元。[xx] 为什么收入总赶不上支出增长得快呢?为什么拨款越多支出越多呢?该省法院1998年到1999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854.5万元,1999年到2000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1609.9万元。[xxi]究竟是审理案件增多,耗费增多呢?还是暗示业务经费支出与收入的增长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个案证明了“制度挖潜”的可能性。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宪法在配置财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手段。宪法对财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限制,第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监督体制。[xxii]该学者从的高度阐述、分析了宪法配置财政权的重要性,立论深刻、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该学者没有将法院财政权纳入到的视野,综观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法院财政,大都是独立性显著,不受制于行政的。一般而言,由法院预算、议会批准、财政部门执行。我国与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在法院财政方面的制度建构上大相径庭,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管理监督,使地方政府得以通过财政决定、分配权主宰法院的经费保障,损害法院经费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经1989年、1996年、1999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为特征的诉讼费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十四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也绝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党的十五大又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明确要求“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诚然,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将收费与部门自身的经费、利益相分离,杜绝法院系统内“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克服法院利益最大化倾向方面,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 “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全省75%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不仅52%的基层法院被同级财政调拨10—25%不等的诉讼费收入,就连省高院也被省级财政调拨30%左右的诉讼费收入。[xxiii] 换言之,收支两条线在法院系统中的推行,在相当多的地区,未建司法公正之效,先增司法拮据之弊。

再次,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备用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贯彻“收支两条线”的重要制度。它解决的是预收诉讼费用退还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的问题。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实际耗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存在其他诉讼费用要不要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如不入财政专户又怎样管理和监督使用等问题,对此,法院内部和外部、各地各部门在认识上和做法上都不尽相同。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同时规定各级法院要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仍有相当多的法院代收其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

最后,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 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ii] 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 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 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 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 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 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 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 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i] 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67页,175页、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xiii] 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iv] 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 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vi] 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收入的60%—70%;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左右。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 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i]《来自基层诉心声》,《人民法院报》,2002年 3月14日。

[xix] 参见: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 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i] 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第9篇:费用收支管理范文

一、党费收缴

l、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或套改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为:全国标准工资十特区津贴。其中,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单位中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指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中的奖金,下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奖金;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指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中的津贴,下同),管理人员的职员职务工资、津贴,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普通工人的等级工资、津贴。

未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或套改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党员交纳党费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元。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月平均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上年度收入为负数的,当年度每月交纳党费l元;

6、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如离退休后受聘,除按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外,受聘工资部分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l、党组织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按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

13、党员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l4、党费应由党员本人自觉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组织应逐级按时上缴党费。党支部或党总支收缴党费后,于当月10日前上缴基层党委,党委要出具收款收据。

17、基层党委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通过银行将党费上缴上一级党委(工委)。

18、各区委、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各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通过银行将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

19、党组织逐级上缴党费时,应同时上报“上缴党费报告单”。

20、各级党组织应按规定比例上缴党费、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属下的党总支不留成党费。基层党委和独立党总支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上一级党委(工委)。各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上缴市委党费的比例为60%。各区委上缴市委党费的比例为30%。

二、党费使用

1、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2、市、区委有关部门根据党费使用范围,按各自承担的党员教育任务,需从党费中列支的项日和费用,于每年年初提出申请,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综合平衡,办理报批手续后拨给,年终向组织部结算。

3、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4、从市管党费中开支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处提出意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市委主管领导审批;开支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支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审批;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2万元以下的,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审批;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党费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批。

5、区委开支党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经区委组织部办公会议讨论,报区委主管领导审批;开支党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经区委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支党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2万元以下的,经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审批;开支党费5000元以下的,由区委组织部组织科提出意见,报分管副部长审批。

6、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开支党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工委、党委组织部(办公室)提出意见,分别报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党委会审批;开支党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工委、党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审批;开支党费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的,报工委、党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开支党费2000元以下的,由党费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工委、党委组织部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7、有党费留成的基层党组织,党费开支由该基层党组织统一掌握。开支党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需经党委(总支)集体讨论决定;开支党费5000元以下的,由党组织负责同志审批。

8、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党费时,需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附开支票据,并有经手人、批准人的签字,做到帐目清楚,帐据相符。

9、下拨的党费应按如下要求使用管理: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与行政或其他经费混合管理、使用。开支的票据上应注明开支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按财务要求记帐,并使用“党费收支项目封面”统一装订,专项经费使用完毕,票据须经拨款单位审核,方可入帐。拨款单位对不符合党费开支的单据应予以剔除,票据不得入帐。被剔除部分费用由使用单位在其他经费中列支。

10、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按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组通字[1989)2号文规定(深组通[1939]014号文转发),先在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需年初编制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11、市总商会民营企业党委、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活动经费,除将上缴党费全数返还外,不足部分可由市委、区委、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分别从所管党费中酌情给予补贴。每年初上级党委(工委)将市总商会民营企业党委、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上年缴纳的党费一次性返还该党组织,返还数额列入上级党委党费支出项目。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党费帐簿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存人银行,严禁个人长期保管大量现金。党费管理人员要定期与银行和基层单位核对党费帐目。

2、党费应当存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人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与党费同一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月清季结、帐据相符、帐款想符、帐帐相符。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支出、转存党费。对违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4、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各区委、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各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6、各级党组织要定期核对党费帐目及收缴情况,定期公布。支部每月与党员核对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区委、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与所属基层党组织每半年核对一次党费。各区委、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各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深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每年与市委组织部核对一次党费,并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市委组织部每年年终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