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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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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

第1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 所示。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第2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 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3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银行监管;高管薪酬;风险承担;风险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业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在外界看来一直是一团迷雾。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让人瞠目。[1]危机之后,相关研究集中在基于绩效和股权的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即如果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与绩效和股价挂钩,导致高管短期内抬高股价以实现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灾难,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现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确实蕴含着经理人较高的风险承担行为还没有统一定论。[2]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风险承担之间的数理关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数、不同的假设条件而不同。[3]国内研究中,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绩效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少见。仅宋清华(2011)分析三者关系后认为高管薪酬与风险承担呈倒U形关系,高管薪酬激励在提升了银行绩效的同时也加大了银行风险。[4]张鹏(2012)认为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取决于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博弈。监管的存在到底能否减轻高管在绩效薪酬激励下的风险承担行为。[5]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重点研究高管风险承担行为与薪酬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因素,主要将银行所受的内外部监管因素考虑在内。

一、研究假设、变量说明与模型设定

(一)研究假设

银行面临的监管主要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部分,其中内部监管来自于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主要是股东和外部董事对银行高管的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如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管(Kose John2010)。[6]

1.银行内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1)来自银行股东的监管

银行具有高风险和高负债特征,其资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经营者与委托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经理人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7]因此,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直接监管银行的动机就越强,这可能会导致较低的高管薪酬和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由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强。

(2)来自银行外部董事的监管

银行的外部董事拥有监督、考核、奖罚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通过减少管理层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公司的利益。[8]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和银行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观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避免银行董事和高管合谋从事高风险行为来侵占债权人利益的行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响力越强,也就越愿意监管高管并将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承担相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获得的薪酬越少;

假设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高。

2.银行外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风险的转嫁激励,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有限,其风险控制激励主要来自于外部监管压力。[10]

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一步加强,比如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放贷标准来保证资本充足率的达标。但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而言,监管机构会放松监管,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运营,因此对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减弱。[11]监管者除了资本监管之外还会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监管,更低的不良贷款监管要求使银行不得不谨慎放贷,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高管薪酬与风险挂钩来及时阻止银行的风险行为。[12]因此提出假设5和假设6:

假设5: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而言,监管反而弱化风险控制激励;

假设6:不良贷款率更高的银行面临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

(二)模型设定

本文从商业银行受到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角度来研究监管对高管薪酬、银行风险承担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为了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设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释变量blockit-1、outit-1分别表示代表银行治理内部监管程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标;capit-1、defit-1分别表示能够代表银行所受外部监管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指标;参照宋清华(2011),采用滞后一期的Z-score对数值lnzit-1作为风险承担变量;lncomit-1表示滞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鉴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为模型(1)中影响薪酬的控制变量;lnsizeit-1、lnproit-1、为模型(2)中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控制变量。ut随银行个体和时间而变化,εit为误差项。

模型(1)中之所以将高管薪酬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因为银行内部治理中无论是股东监督还是外部董事的监督将直接对高管薪酬产生影响。做出高管薪酬制定决策时,除了考虑绩效因素之外,是否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正是模型(1)想要解释的问题。同时模型(1)考虑到影响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绩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资粘性)。

模型(2)主要用来研究外部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首先考察资本监管和不良贷款监管对银行风险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同时加入以下控制变量:(1)银行规模size,银行规模越大说明垄断能力越强,更容易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从而获得银行较好的盈利能力,同时受到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保护,风险较低;(2)银行的净利润pro,净利润直接用来衡量银行的盈利能力,能稳定盈利的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16家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银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华夏、民生、中信、兴业、平安、浦发)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宁波)商业银行。根据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对银行监管、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做实证分析,其中由于农业银行上市时间较晚等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将选取数据构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稳性检验

本文使用EVIEWS6.0对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首先对包括相关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检验、ADF-Fisher检验方法来验证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所选变量均为I(0)平稳变量,即对该面板数据无需继续进行协整检验便可继续对模型进行面板回归分析。

(三)模型形式设定检验

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检验被解释变量的参数是否对所有截面都是一样的,从而避免模型设定误差,改进参数估计的有效性。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混合估计模型,首先要对模型的具体形式进行筛选。检验结果显示,模型(1)的固定效应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估计模型。但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2)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分析如表2,从表2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实证结果表明:

1.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

模型(1)结果显示: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1和假设2成立。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银行都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银行也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目前银行业并不存在国有银行具有政府性质的大股东虚位使高管受到的监管较小,从而可以获得较高薪酬的现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动机将银行风险因素考虑在高管薪酬制定中,从而加强了风险控制激励。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假设3和假设4成立但不显著)。这表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对高管薪酬及其风险敏感性并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在我国独立董事通常身兼数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受董事会牵制,同样存在虚位情形。

2.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模型(2)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负相关,而不良贷款率与银行风险正相关。同时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银行受到的资本监管越小,即监管机构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经营,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5成立。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更容易受到严格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破产风险与高管薪酬挂钩来监督控制高管的风险承担行为。假设6成立。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一是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监管作用”较弱。二是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根据本文的实证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高管薪酬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定规则中还没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3]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建立起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业绩因素的薪酬机制,银行根据风险暴露时间和风险类型递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仅能够反映银行当前的利润和风险,而且能反映未来的潜在损失和风险,实现风险结果与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应设立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应该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对银行的战略发展、业务经营等问题有完整而清晰的认识,才能在董事会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会牵制而对高管进行过分监管,同时动态监督薪酬体系的运作情况,并通过对薪酬体系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设计的目标运转。[15]

(三)增强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

银监会应该通过商业银行递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奖金情况,明确高管薪酬和奖金发放的具体细节,披露高管激励性薪酬安排。同时银监会应该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实行差别薪酬,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应该按照客观规律办事[16],尽量依赖市场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对银行实行恰度监管,比如可以要求银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控和确保银行提出的激励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17]

(四)避免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度替代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部治理机制必须置于外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必备条件,但是监管过度又会导致银行内部治理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董事会治理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治理机制的扭曲。[18]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对银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适当弱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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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一、国内现状

由于经营经验不足,监管缺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很多风险隐患,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依然扮演着消防警察的角色,缺少对金融业较为完善的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风险监管体系。考察我国金融业监管评级体系,只要在银行业的监管中有体现。在制定并《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基础上,2005年12月2日在银监会第41次主席会议上,刘明康主席主持会议,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意在整合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加强和改进风险监管工作。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为“CAMELS+”的评级体系,即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并结合其他具体因素的性质及其对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精细调整。此外,证券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规定,建立起以遵循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诚然,我国金融业已经开始重视风险监管,但是,由于人才、经验、资金、技术等因素的缺乏,金融业的风险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而言还是比较落后的。

二、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RFI/C(D)评级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重视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90年代中后期引入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评级概念,但是并没有在当时银行控股公司主要监管评级体系BOPEC(Banksubsidiaries、Othersubsidiaries、Parent、Earnings、Capital)中得到直接阐释。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监管实际需要,美联储于2004年12月修订了针对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评级体系,将BOPEC修改为更具有前瞻性的RFI/C(D)。在RFI/C(D)监管评级体系中,基于对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评级以及对存款类子公司未来潜在风险的评估,每一个银行控股公司都被赋予了一个综合评级C,意在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评估。RFI/C(D)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风险管理R(RiskManagement)、财务状况F(FinancialCondition)、母公司和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的潜在影响I(potential Impact of the parent company and nondepository subsidiaries on the subsidiary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存款机D(Depository Institution)、存款机D(DepositoryInstitution)。为了给评价风险管理提供统一框架,并且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和控的有效性,风险管理R由四部分组成,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政策,程序和限制性规定;风险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财务状况F也包括了四部分,即对银行机构资本质量的评估、资产质量、收益、流动性。潜在影响I将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作为重点。存款机D反映主监管者对存款类子公司的评价,这与在BOPEC评级体系下银行评级一样。美国RFI/C(D)的监管评级体系充分体现了风险监管的理念,动态地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状况,并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区分对待,此外,对存款类子公司依然沿用运主银行监管者的CAMELS评级结果,避免了监管的重叠。

(二)英国的ARROW评级体系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使用ARROW(AdvancedRisk-ResponsiveOperating Framework)评级法来进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ARROW的评级法代表着高级的,风险敏感的操作体系并基本覆盖了我们所面临公司特有的内部所有风险。ARROW帮助FSA将法规目标集中在主要的风险上,通过对资源分配产生影响而有效地使用有限资源,使用适当的监管工具应对风险问题,即ARROW在法规目标与监管活动两者间建立了联系,以识别主要的风险,测量风险程度,缓解风险并检测风险管理过程。ARROW包括三部分,即公司型ARROW(ARROWFirms),主题型ARROW(ARROW Themes)和内部风险管理(InternalRiskManagement)。公司型ARROW和主题型ARROW是FSA用来管理外部资源产生风险的两种基本方法。公司型ARROW方法适用于评估和处理某一公司或者公司联合体的风险。相比之下,当某一问题在很多公司、某一部门甚至整个市场发生时,适用主题型ARROW方法。在ARROW中FSA考虑了七种会影响监管目标的风险,包括金融失败(FinancialFailure)、操作失误或者管理不当(Misconductand/ormismanagement)、消费者知情权(Consumerunderstanding)、市场欺诈或欺骗(Marketquality)、市场滥用(Marketabuse)和洗钱(Moneylaundering)。经过两年,FSA于2006年修订了ARROW,新修订的ARROWⅡ使FSA在评估金融机构时更好地沟通,更加有效地管理风险,增加了回应风险的均衡性与一致性,促使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技能和监管知识储备。对风险模型的大幅度改动更好地对不同领域中的风险进行了对比,允许更好的风险对比,使得我们可以将资源可靠地投入到最大风险的领域中。ARROWDE风险模型既包括横向维度,也包括纵向维度。从横向上来说,风险被划分为三个基本种类:与金融机构在和零售消费者和市场直接交互行为而相关的风险,与金融机构内部过程相关的风险,与金融机构财务稳健性相关的审慎性风险。从纵向上来说,风险群体归结为四类:经营风险、控制、监督与管理和缓解。与CAMELS关注被监管机构经营结果不同,ARROW关注对风险过程进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ARROW的程序可以细分为准备风险评估阶段、风险可能性评估阶段、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内部确认和调整阶段、风险沟通阶段、跟踪评估阶段和新的评估循环阶段。

三、建议与措施

虽然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一直暗流涌动,根据初步统计,我国已经出现了100多家事实上从事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50%的绝对控股权和持有股份50%以下相对控股,但是拥有认识,财务,经营决策等实际控制权的标准)。尽管我国当前银行业已根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建立了商业银行“CAMELS+”监管评级体系与包括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三个层次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证券业已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规定,建立起以遵循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但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却缺少非常必要的监管评级体系。此外,因为存在不同的风险指标体系,比如银行业遵循《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提出的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御三大类指标及指标值(其中包括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8个: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风险抵补类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而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规定,证券业遵循的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所以,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评级体系,很有必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甄选和整合,从而提炼出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指标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评级体系,我们可以确立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认识到风险监管存在政策周期,可将风险监管的政策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评价,并在各个阶段重视对风险的沟通问题。在风险评估中,我们可以采用环境影响评估(EIA)方法,对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在风险管理中,应该强调监管影响分析的重要性,可以采用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和比较风险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确定出哪些金融风险值得监管,并进一步确定出风险监管的程度与水平,从而更加科学地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此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现场检查要形成固定制度,并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可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如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派监管小组,确定固定的联系人,而对小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法,在非现场检查中要重视监管评级,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CAMELS和RFI/C(D)相结合的监管评级体系,借鉴RFI/C(D)中动态评估方法,重视风险管理水平和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的潜在影响,全面考察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情况,不仅要预测未来的财务走向,更要真正地衡量出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安全性和稳健型经营水平,及时发现风险管理隐患。此外,我们也应该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FSA)ARROW评级体系中的对风险过程和评估程序与方法的关注:在准备评估风险阶段科学合理地确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对象;在风险可能性评估阶段,既要考察金融机构外部环境风险,也要考察金融机构特定的风险;在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要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和过程以及可行性的方案,可采取多种监管措施达到预期效果;在内部确认和调整阶段,监管机构应该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风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在风险沟通阶段,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者应该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相关问题充分沟通,定期召开风险监管与沟通的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效的信息反馈,通过有效地协调好部门利益最大化地减少风险控制方案推行的阻力;在跟踪风险评估阶段,相关部门应该对风险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尤其要对风险是否有很大可能恶化进行监控。

参考文献:

1、车迎新.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监管[M].中信出版社,2009.

2、凌涛,张红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8.

3、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第5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6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一)立法相对滞后

与网络保险的蓬勃发展相比,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对滞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保险业务来制定的,由于网络保险具有很多新特点,因此对原有法律的适用性较差。例如,电子交易合同与传统的纸面合同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有效性?总之,网络保险交易的参与者在权利与义务方面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不但会提高网络保险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我国网络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健全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的网络保险企业与网络保险的监管部门对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意识较淡薄。对于大多网络保险企业而言,如何获得更多的利润是它们的关注点,而忽视了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工作,使得这些企业对网络保险的风险特征知之甚少,更别说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了。此外,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风险的认识滞后于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多地停留在传统的保险业务风险上,导致监管方式与监管策略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保险的发展。要想更加有效的防范风险,监管部门与网络保险企业的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三)风险管理内控缺失

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缺失将使网络保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保险企业应明确自身才是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角,保险监管部门只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而已。网络保险企业应自觉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内部控制,设立相应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风险控制的工作。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理风险,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四)管理人才短缺

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不但要熟悉保险业务,而且要掌握计算机系统的实践经验;不但要了解保险法规,而且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如果没有高素质人员作为支撑,任何的管理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然而,由于对网络保险风险管理不够重视,高等院校还尚未设立相关的专业,导致精通保险业务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很少,从而制约了我国网络保险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现行保险监管体制不能适应网络保险的发展

第一,我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该模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规避风险,但是,网络保险对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监管内容需要充实。网络保险使得网络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方法、交易手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产生了新的风险。为了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应根据需要做出调整。

二、我国网络保险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网上保险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须尽快出台。有关部门可以以《保险法》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首先,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理清网络保险参与者各方所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其次,修订和补充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网络保险的部分,使其更好地为网络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第一,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主动了解网络保险风险的特征及管理和防范的具体办法。全面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职位和部门。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打破对传统保险业务风险认识的局限,紧跟网络保险发展的步伐,自觉树立科学的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意识,充分认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三)加强风险内控

第一,企业制定并实施防范风险的规范章程。第二,设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三,加强对员工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教育与培训。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督与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敦促风险内控不健全的企业及时改进。

(四)培养并引进人才

1.进行学科培养。高等院校要增设与网络保险风险管理有关的专业与课程,努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网络的综合型人才。

2.对原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举办培训班,组织国际交流与考察或委托培养,努力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素质。

3.适度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网络保险风险管理人才,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同行的管理经验。

(五)完善监管体制

1.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网络保险风险的监管,我国可以对该体制进行稳步的调整。

2.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比如,可以推动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7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文秘站:]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以金融风险监管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 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 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第二,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韵报告制度;第三,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第四,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我们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 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其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式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参考文献]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第8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保险行业的声誉是由行业内部的全部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营造的,因此对于保险业声誉的研究需要站在全行业的高度,从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全面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建设保险行业声誉。文章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将保险行业声誉视为公共物品,由过去单纯研究保险公司声誉风险拓展为基于行业高度探究声誉风险监管的制度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机制及其相互影响关系。

关键词:

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制度;社会责任

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体现在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①,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没有良好的声誉,保险业就会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专业性、负债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因而比其他行业更强调契约精神,更看重自身的声誉。加强保险行业声誉建设,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保险行业声誉风险这一保险系统的固有风险很少受到关注,与承保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相比,声誉风险难以独立观测和量化,其风险主体不是某一特定对象,而是与行业有利益关系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企业、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1]。

因此,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可以理解为:由于保险行为主体的内部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者对保险行业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各类风险结构高度相关,存在交互影响。从外部环境看,据保监会统计,2012—2014年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率同比增长分别高达205.78%、32.78%、30.62%。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行业,行业整体低声誉正成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的发展,保监会已将声誉监管列入保险业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①,并于2014年分别颁布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3],界定了声誉风险的内涵,明确了保险公司应从组织分工机制、信息披露、监测分析处置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形成以统一市场监管、新兴市场、风险与价值并重为特征的制度改革;从内部环境看,随着“互联网+”行动规划的实施,各类保险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渠道不断创新,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减弱,开放式的网络与信息渠道提高了由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行业声誉受损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甚至威胁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以往研究认为,保险监管机构作为保险声誉的关键利益相关主体之一,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预防保险声誉的“公地悲剧”,从完善监管的角度激发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维护和建设行业声誉的积极性。然而,仅仅依靠制度约束和道义劝诫使保险业利益相关者维护行业声誉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一定激励作用,但监管成本高,实施也存在很大难度。在现有的关于保险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中,行为主体社会责任对集体声誉的作用机制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对于经济、社会、生态利益的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折中方案,是维护共赢发展的必要手段。保险公司强化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是有效维护保险声誉、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只有该种手段有效运行,声誉风险得以有效控制,保险业才能在新的高度健康发展。然而,提高保险企业社会责任能否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声誉这一公共资源,答案在于能否给企业找到一个强有力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理由,使建设保险行业声誉的收益高于声誉风险预防投入成本的门槛。由于对声誉风险的监管依赖于制度层面与道德层面的双重激励和制约,本文基于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从行业整体道德水平提高的角度进行分析,将保险行业声誉视为公共物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由过去单纯研究保险公司声誉风险拓展为从行业的角度探究其风险监管的制度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机制及其相互影响关系。

一、文献综述

好的声誉能够减弱信息不对称,规范行业秩序,使行业健康发展。然而,以往研究都是基于个体声誉的角度展开,并未深入探讨集体声誉的建设问题[4]。Tirole[5]、Winfree和McCluskey[6]对个体行为与集体声誉关系的研究认为,集体声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个体通过影响消费者对其自身行为的评价来促进集体声誉的建立或破坏。如何对声誉风险进行管控,一些研究者认为保险业声誉差是因为保险公司的不当竞争和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因此,需通过加强监管来维护保险业声誉[7]。保险声誉管理与保险行业、保险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崔亚和谢志刚从保险声誉管理与商业保险行业关系角度进行的研究,认为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构建能够独立于甚至超越行业其他主体的外部约束力量,对保险行业声誉风险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赵军[8]认为在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中引入声誉机制能够有效抑制保险市场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声誉机制能够通过信号传递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果。但是,声誉机制是构建保险市场声誉的信息基础,其有效作用依赖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和市场监管,目前我国对市场信用评级、信息有效披露和降低产品信息不完全等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王翠菲(2014)[9]则从保险声誉管理与商业保险从业人员关系的角度,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研究了诚信文化建设对企业发展的综合影响,认为诚信文化建设能够改善销售人员从业心态和诚信态度,规范其销售行为,维护企业声誉,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

在现实中,仅依赖于单一途径的外在监督并不总是存在的,有时还会存在监管失灵,这就需要重新审视保险声誉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从监管以外的层面对保险行业声誉进行管理。弗里曼[10]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他认为,企业为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以追求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为目标进行管理活动,而非仅仅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广义上,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消费者、债权人、雇员、政府部门、媒体等主体,还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行业的声誉管理和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约束。作为道德载体的社会责任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的声誉,但社会道德层面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个体的社会道德判断标准也是不同的,因而对集体声誉的评价也应是多角度的。早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在于企业是否具有承担股东收益最大化以外的责任,这一阶段为社会响应阶段;进一步,学者们的研究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与制度化展开,代表性成果有Clarkson的RDAP模式、Hopkins的SRE模型、Fortune排行榜、Domini400社会指数等,这一阶段为社会绩效阶段。但是,数学模型仍然难以全面解释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利益相关者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影响,能够更好地解释具有亲社会偏好的行为。学者们进一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研究,对社会责任的研究进入利益相关者阶段,明确提出了研究的内容与方法,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揭示了企业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和谐相容的关系。在互联网技术与思想影响下,利益相关者在社会责任平台上聚集的同时,社会责任维度也将涉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也必然扩展到行业社会责任。

二、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一)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的内涵与特征当组织内部要素外部化进而出现交易成本时,制度安排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为社会责任制度化提供了理论基础。讨论声誉风险监管制度安排,首先应从风险的内涵与特征出发,确定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的范围和方向。关于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内涵的界定,目前尚无一致的描述。根据保监会2010年的《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对于声誉风险的界定以及谢志刚等(2013)对于保险行业风险的观点,本文将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定义为由于保险行为主体的内部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造成利益相关者对保险行业产生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关于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的特征,本文主要从复杂性、非独立性和外溢性进行分析。首先,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风险发生的诱因复杂多样,由于“众口难调”而引发集体声誉负面评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并且,声誉风险产生的诱因通常与保险行业其他七类固有风险以及制度层面的控制风险密切相关,难以清晰剥离。根据风险理论,对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的“外部事件”是指对于保险行业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事件,“内部管理”是指保险内部利益相关者根据外部的不确定因素做出的行为选择。声誉风险的复杂性极易造成不当的内部判断和行为选择,这可能造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利益相关者与外部环境的矛盾,从而增加行业声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非独立性。从风险类别上看,声誉风险与其他各类风险均呈特定的关联关系,也就是保险行业的所有风险都孕育着声誉风险,具有内生的综合性。从风险主体上看,保险行业声誉的主体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由保险行业内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行业内部的一个重要风险主体,其声誉风险是构成保险行业集体声誉风险的主要内部因素,个别保险企业的对行业声誉的破坏将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同理,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又是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主要外部因素,好的行业声誉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受益,个别利益相关者破坏行业声誉的行为会使所有利益相关者遭受声誉损失,让人们认为“保险都是骗人的”。最后,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具有外溢性。较其他风险而言,声誉风险在信息时代的传播渠道更多,传播速度更快,传播受众也呈裂变反应,具有明显的溢出、放大效应。这种外溢性体现为保险行业声誉的“定势效应”和“磁场效应”。社会心理学将声誉分为“认知声誉”和“情感声誉”。其中,“认知声誉”来自于社会评价或社会认知,即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受到社会认知心理过程的“定势效应”影响。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一旦低声誉形成并稳定下来,利益相关者的预期评价将受到原有认知的影响而产生思维惯性,如果继续强化或扩大低声誉风险程度与范围,势必造成消极影响。“情感声誉”则具有“磁场效应”,同质声誉相互吸引,异质声誉相互排斥。行业声誉越好,越能够吸引高素质利益相关者,将不符合行业声誉标准的利益相关者摒弃在外。行业声誉越差,高素质利益相关者流失越严重,最终造成保险业利益相关者的逆向选择,进一步损害行业声誉。可见,行业声誉风险由内外两种动因共同作用,导致行业预期目标与实际结果产生不利的差异,这里的预期目标是行业集体声誉期望获得的认知评价或情感好恶,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的制度安排随着政策的放开,我国保险业近年来有混业经营的趋势,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0家大型保险集团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业务的交叉与融合使得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的行为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保监会、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还包括其他银行、证券、基金、资产管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媒体和社会公众,各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保险行业声誉。制度安排是在特定的活动空间、范围内的一种行为规则,表现为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广义上,制度不仅包含正式、理性、系统成文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理性、非系统且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本文所探讨的制度安排是指狭义上的正式制度,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者和主管部门,是行业制度安排的主要设计者和治理者;保险机构及行业协会是行业制度安排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媒体和社会公众是声誉评价的监督者和提供者。对于保险行业声誉风险来说,其监管制度安排的本质就是确定保险声誉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制度安排必须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与党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建立制度之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平衡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这是制度精神实质所在,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组织成员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也是制度安排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因此,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制度安排应基于科学、合法、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体现风险管控的科学性,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支持保险行业发展战略,并且要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配合,形成制度与道德之间的整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声誉风险管控效率,通过对利益相关者激励约束,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共赢。

(三)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的道德手段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企业在实现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Carroll和Buchholtz[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质量进行甄别,促进利益相关者自身价值与企业价值的融合,促进二者形成良好关系,提升企业声誉。Brammer等[12]对英国227家企业声誉和社会责任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二者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承诺,是影响行业发展潜力和企业竞争水平的重要因素[1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不能直接实现价值创造,但是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实现声誉资本效应,吸引高质量的利益相关者,进而改善行业的发展环境,形成以长期行业声誉租金弥补企业短期行为机会成本的良性循环。由于行业声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建设企业声誉的溢出效应也会使行业声誉有所提高。因此,承担基于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应对保险业声誉风险的有效途径。社会经济观认为,企业的首要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利润最大化只是次要目标。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例如关注环境保护、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各项权利、不通过欺骗性的广告宣传谋取利益,通过融入社区和慈善组织改善自身在社会中的形象。然而,自1992年我国引入“寿险人制”以来,保险营销团队迅速扩大,保险企业为了迅速占领市场采用了“人海战术”,雇佣大量缺乏专业知识和培训的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由于缺乏制度和有效的监管,销售误导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在制度缺位条件下,低声誉企业的不道德行为会对行业乃至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就集体声誉风险而言,消费者、媒体、其他合作者甚至行业监管者都有可能是提供行业声誉负面评价的行为主体,它们也同时位于系统内声誉风险评价的对立面,但个别企业的低声誉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水平,当行业低声誉风险危机爆发时,公众最终会选择以脚投票。

三、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的政策建议

首先,实行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目前,已知的声誉风险监管方法主要是行为主体对声誉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而声誉危机本身就是一种不确定事件,突发诱因难以预知,并且防不胜防,声誉危机的发展方向也无法预料。低声誉延续期间的应对和控制手段往往难以左右,事后监督有可能将声誉风险视为一个静态的评估结果,而不是一个由内部因素决定、外部因素驱动,二者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本文建议在监管制度设计时,从系统内外同步进行风险控制,即在外部建立相对独立且位于系统顶层的社会监管机构,形成风险外部约束;从内部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安排,中介制度管理,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改善保险机构与消费者两大利益相关者在行业系统中的对弈格局,形成有效沟通的内部激励。

其次,在分部门监管基础上实行综合监管。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务已部分实现混业经营,保险产品的功能已由单纯的风险分散上升到资产管理,保险业务部门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融合的趋势越来越强,但监管方式仍然是分业监管,各个监管部门只负责管理“职责之内”的事,这会导致监管真空,一旦出现争议和纠纷,社会公众往往会将错误归咎到保险业上,对保险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为了预防此类潜在风险的发生,保监会应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监察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进行协调和配合,采用综合监管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对破坏保险行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此外,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最后,实行多层次、递进式监管。如果一个行业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安排未能将所有利益相关者作为风险行为主体,而仅考虑了其中一方,则难以全面地监控和管理声誉风险。因此,本文建议在监管制度设计时,对保险行业声誉风险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制度框架内容。根据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1971年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的三个层次,可以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声誉建设目标,为我国保险企业建立多层次递进式目标。第一层次,是履行基本的经济职能。企业首先应保证优质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供,并通过系统的、专业的培训解决待业大学生以及失业群体的就业问题,在我国保险营销员数量猛增的同时,更加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在进行专业知识配送的同时,注重职业道德教育,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保驾护航。第二层次,是承担相关社会问题的责任。对于保险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言,应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和利益保护;对于保险营销员而言,应增强其对组织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受尊重感,从而提高其组织认同,增加其行业声誉建设行为。此外,保险企业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对保险知识的宣传等。第三层次则包括新出现但还不明确的责任。例如,保险企业在对老龄化人口提供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同时,对老龄人群的健康和养老问题给予更多关注,为老龄人群提供更多的保险知识、健康教育和人文关怀等。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对混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等。

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升保险行业和企业的形象,降低保险业发生声誉风险的可能性。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仅能够拓宽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还能够为整个行业赢得广泛的社会尊重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本文建议保险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运用自身的资源同社会各方的利益相关者形成良性互动,推动行业及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在保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体系中,纳入社会责任理念,使企业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能使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共赢。同时,国家政府制定激励机制,奖励对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使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中与和谐的社会共生共存共发展。

参考文献

[1]崔亚、谢志刚:《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的成因与管控研究》,载《保险研究》2014年第7期.

[2]祝伟、黄薇:《保险业低声誉的经济学解释:基于时间不一致偏好的视角》,载《经济研究》2013年第8期.

[3]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2015年2月13日.

第9篇: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 风险监管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风险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企业的一种结合方式,也是金融企业集团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组成的金融论坛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成因 

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其日益庞大的规模、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大量的内部冲突,其风险也与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其风险成因既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也有基于中国国情产生的特殊风险 

(一)多重财务杠杆与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结构的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形成支配权,从而形成一种双重财务杠杆;子公司再把自己的资本作为控股资本继续投向次级子公司,并且有可能使这种资金链条关系重复发展下去,形成多重财务杠杆。”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的重复计算而导致其资本不足的风险。这就意味着集团“净”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即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②但一旦“防火墙”失效或者根本没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内部关联交易极易积聚风险,最后可能引发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支付危机。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与监管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可依”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经营带来制度上的隐患,使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增大。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公司涉及不同行业,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方法和监管政策进行共同监管。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必然将会给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些业务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面临着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大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督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优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同时它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必须与外部治理相结合,通过外部治理来影响内部治理,实现内外部交换从而加强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检查监督。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机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形成有助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使得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具有激励约束兼容性;从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手段、信息与沟通以及控制目标等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测——风险防范与控制——风险转移和补救等风险流程管理,适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识别风险,努力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3.构建“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在金融混业经营中,“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和附属机构之间已经附属机构相互之间设置屏障,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互相传染。我国当前应当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以及高管等方面加大“防火墙”制度构建,以防范利益冲突、规避风险传递的不良效应。 

(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有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者不遵守规则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容易使得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序、关联交易过度等准入风险。故

此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从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2.资本充足率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是安全性考察考察重要指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框架:(1)最低资本要求,在并表基础上剔除重复计算的资本充足率;(2)监管检查,监管当局应建立机制,重点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经营情况;(3)市场纪律,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3.市场退出风险监管。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推出对社会经济的冲击较大,同时也深刻影响着金融安全。过去通行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容易产生较大的子公司推出风险,“加重控股公司责任”成为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退出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核心在于让控股公司承担出资额之外的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 

 

注释: 

①孙大利,等.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研究.生产力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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