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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

第1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工程教育;改革路径

作者简介:王冬良(1980-),男,江苏武进人,三江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讲师;陈南(1953-),男,重庆人,三江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0012)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14-0001-0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诞生的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条件、基础普遍较弱,在教学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跟不上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发展速度。同时,随着我国制造装备业不断创新发展,工程人才的需求量逐年提高,诸多民办高校均已涉及工程教育人才培养的问题。人才培养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首要工作,内涵发展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要求。[1]面对新要求,如何对民办高校的工程教育进行改革,提高质量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办高校工程教育的现状

1.民办高等工程教育规模不断扩大

截止到2013年8月,我国开设工科专业的本科高校有1047所,占本科高校总数的91.5%;高等工程教育的本科在校生452.3万人,占高校本科在校生规模的32%[1];全国民办高校424所,其中民办普通本科高校99所(不含独立学院)。

我国民办高校定位的市场导向非常明显,力图满足市场需求,依据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民办高校经过30多年的发展,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大部分民办高校人才培养结构依旧定位于“特色+热门”[2],专业设置方面追求“热门”专业。目前,民办高校的学科结构已从以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向工学、理学、医学等学科拓展,其专业设置也更注意面向地方经济和突出应用性特点,其中与经济发展密切的专业的增长幅度较大,如工程类专业。此类专业的就业率较高,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2.民办高校办学定位不够明确

民办院校在办学初期,大多是参照公办本科院校,或是依托母体公办本科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方面,主要是参考公办本科高校,有些是参考“985”院校。经过多年的建设,民办高校必须思考在办学目标定位上,如何做到源自公办本科高校而又与之区别,且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新建本科学校。

3.师资队伍失衡,教师缺乏工程经历

民办院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以青年教师及退休的教授为主的专职教师队伍,其二是以源自公办高校的退休人员、校外在职教师为主的兼职教师队伍。这支教师队伍中中年骨干教师出现断层,未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

专职教师从本科、研究生毕业后就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缺乏工程经历,实践教学能力弱。民办院校的教师大部分是“教学型”,考核依据主要是教学工作量。“教学型”教师进行在职进修、科研、企业顶岗锻炼的时间很少,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同时,由于各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存在差异,兼职教师队伍不能完全适应民办院校的教学需求,同时在管理上也缺乏约束力。

4.专业设置缺乏特色

民办高校在专业设置方面主要是借鉴公办本科高校或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相应的主流专业或热门专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制造装备业不断壮大,人才需求缺口越发明显。目前,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都开设了工程类专业。

就国内工程专业特色而言,一些公办院校都在不断创出自己的特色品牌专业,而民办院校的工程专业建设还是随大流,没有开始自己的特色之路,对于研究工程教育模式的民办院校也很少,如何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大背景下形成自己的特色、如何进行工程教育改革已经成为民办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办高校工程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人才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在制造装备、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能源资源、农业科技等经济重点领域开发急需紧缺专门人才500多万人的人才建设任务。在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人才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750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40∶50;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390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1000万左右。

同年6月,教育部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启动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统称“卓越计划”)。“卓越计划”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计划,目前共有194所高校参与“卓越计划”,占目前全国开设工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总数的19.1%。所有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中,“985工程”大学27所、“211工程”大学38所、普通本科院校110所、新建本科院校19所[3],民办高校无一入选“卓越计划”。面对公办本科院校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教育改革,考虑到民办高校的长期性发展以及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形势,民办高校的工程专业学科建设、工程教育模式改革显得势在必行。

三、民办高校工程教育改革路径探讨

l.科学确定民办高校工程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高等教育大众化进一步提高的战略目标,坚持能力为重的战略主题,强化能力培养,促进各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教育规划纲要》还提出了改革人才培养体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卓越计划”追求的目标是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科技人才。民办高校应坚持“学用结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三融合”的人才培养思路,如三江学院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结构,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工作踏实、作风朴实,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并服务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民办高校工程专业可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参考已参与“卓越计划”公办高校制定的培养目标、相关行业标准等来科学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民办院校可根据就业市场对工程人才的需求以及工业界人才规格需求,结合办学特点、师资力量,准确地选择培养工程师的合适类型,作为学院工程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发挥自身优势,避免办学目标趋同的现象。

2.优化培养方案

“卓越计划”专业培养方案是从专业培养角度对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提出的系统完整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3]

民办高校在制定培养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卓越计划”的四个原则“找准合适本校人才培养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注重人才培养的行业企业背景,强调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提出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切合办学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总体思路或指导思想。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贯穿着学校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的实现过程,将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一体化。如三江学院提出了“三维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应用知识为基础的理论教育体系,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实践教育体系,以职业素养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体系”。

3.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

在制定培养方案过程中,民办高校可以能力培养为导向进行课程改革,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突出“工程”性,如在课程体系中增设项目型课程、设计型课程,结合生产实习、顶岗工作、课程设计、项目设计等形式丰富实践类课程。同时,结合院校特色,采用灵活多样的“平台+模块”的课程结构,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整个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应遵循工程的集成与创新特征,以强化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以及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构建符合“卓越计划”要求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实践是工程的灵魂与根本,也是工程教育的本质。“卓越计划”将强化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一项根本要求,明确提出“累计1年左右时间在企业学习”的要求。

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也是教育部质量工程强调的重点。民办高校在这一方面较公办院校而言,显得更加薄弱。面对工程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民办高校可以将校内实践教学与行业实际结合,通过真实的工程案例,设计教学形式,增加自选性、协作性实践,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可以将国内的各类工程竞赛与学生的工程实践创新能力结合,鼓励学生参与科技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设计大赛等项目。

在教学过程中,提倡知、行合一的教学方法,在专业课程方面引入CDIO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模式和方法。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双导师制”

“卓越计划”提出:每一届本科生在4年内达到有6门专业课是由5年以上工程经历的教师主讲。

民办高校专职教师队伍中存在严重的教师工程实践经历不足的现象,为解决这一不足,相应院校可从企业直接引进专职教师,吸收行业内有真才实学的人士。同时改革“教学型”教师评价标准,针对工科教师,可以强化企业工程实践经历,创造环境鼓励专职教师赴企业顶岗锻炼,将教师在工程项目设计、专利、企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使得“教学型”转为“工程型”。

兼职教师队伍可以从企业聘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一改从公办高校聘请在职教师、退休教师的模式,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工程经历、知识结构和研究方向的互补,组建校内专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教学团队,推进“双导师制”,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工程教育中的作用。

5.多方位加强校企合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

“卓越计划”将校企合作作为成功培养卓越工程师的关键,提出“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实施原则。[4]

民办高校可以在行业企业原有合作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模式,结合自身特色,开展有深度的合作内容。民办本科高校在寻找合作企业过程中主要依托师生关系和领导交往等个人要素,缺乏长期稳定性。在探索新的合作模式过程中,民办院校可以摸索新的形式,譬如“预就业”等,此类模式可以提高企业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同时还能提高工程教育培养质量。

建设校内工程实践中心或“教学工厂”,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发挥工程实践中心的效能,联合企业建设成符合企业环境的工程实践中心,将企业环境与教学环境有机融合,采用“双导师制”的模式,邀请企业工程师到中心做专题报告。

同时,民办高校可聘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成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并根据企业人员的需求变化来修订下一轮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反馈机制,使得学生达到“零距离”就业。

6.构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保障体系

研究工程教育人才质量与工程专业认证的衔接,逐步推进企业、社会来评价人才质量,推动民办高校工程教育人才国际认证的认识和实践。

加快民办院校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建设,是培养未来卓越工程师的保障。民办高校可以从政策、经费等方面保障工程教育质量。

四、民办高校全面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议

高等工程教育是为经济社会、行业企业培养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在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民办高校可以“卓越计划”为契机,借鉴国内外工程教育实践积累的经验,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加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工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毕业后的工程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继怀,王力军.工程教育的理性回归与卓越工程师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3):140-142.

[2]柯佑祥,薛子帅.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定位现状的调查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2,(10):55-60.

第2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整体上面临生源紧缩的严峻考验,在生存拐点的关键时期,民办高校要在激烈竞争的高等教育中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内练素质,强化质量,以向社会培养和输出高素质的人才赢得市场的青睐,而拥有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优”的专业辅导员队伍,是确保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民办高校辅导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成为制约民办高校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从我们课题组对陕西8所民办高校辅导员流失现状的调查来看,2008-2010年8所样本院校的辅导员年平均流失率为21.38%,该比例是比较高的。而导致辅导员离职的首要原因是辅导员对工作产生倦怠心理,感觉职业发展前景黯淡,而民办高校普遍缺乏对辅导员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实现人生职业价值的指南,各民办高校要稳定辅导员队伍,必须高度重视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将辅导员的个人利益与学校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发展中的“双赢”。这也是推动辅导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民办高校加强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必要性

1.民办高校加强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实现高校和辅导员的双赢

民办高校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根据辅导员的个体情况和所处环境,结合辅导员个人发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双重需要,对辅导员职业生涯的因素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发展目标,设计相应的具体执行计划。民办高校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是民办高校和辅导员双方,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可以把辅导员的个人利益和高校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民办高校在帮助辅导员发展职业生涯的同时,提高了辅导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实现了高校自身不断发展的终极目标,而辅导员在实践职业生涯目标的过程中,实现了人生价值,双方相得益彰,共同进步。

2.加强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可以有效消除职业倦怠,促进辅导员自觉提高工作能力

当辅导员主动实行职业生涯规划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加强,辅导员会为实现职业规划目标,自觉学习,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体验工作的乐趣,感受工作的成就,工作中的困惑和迷茫随之消除。这与被动工作的状态和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同时,辅导员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实践,还有利于其工作的开展。

比如,规划强调目标性,这有利于辅导员加强自我时间管理,做事有计划有条理;辅导员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直接有助于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

二、民办高校应为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实现搭建好平台

1.切实转变理念,明确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职责和功能

民办高校应从战略高度重视辅导员工作,转变辅导员工作是低层次、谁都能做的错误观念,并从专业化的视角审视和完善现有辅导员工作的相关制度。特别强调要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完善相关指标体系,强调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2.积极拓宽渠道,保证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有空间

民办高校应为辅导员的发展创造多种可行而灵活的职业路径,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当前辅导员的职业发展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二是学生管理行政岗位;三是专业化的辅导员岗位。对于教师岗和行政岗,民办高校要对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平等对待,积极鼓励其参与公平竞争,并提供条件使其实现职业生涯目标。对于专业化的辅导员岗位,民办高校应采取多种措施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尝试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强调专业化的学科建设、专业化的人才培训、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独立的、可行性高的、严格的辅导员职称评审体系,细化各级职称评定指标体系,确保辅导员努力有方向,学习有目的,参考有标准。

3.优化工作环境,保障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目标的实现

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实现,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撑。民办高校应积极改善辅导员工作的软硬性条件,包括:改善辅导员办公住宿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和保障机制,提高辅导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完善辅导员岗位培训体系,帮助辅导员提升自身素质;关心辅导员的健康成长,丰富辅导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辅导员实现职业规划创造一个友好和谐、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

三、辅导员自身应明确目标,科学设计并积极实施职业生涯规划

民办高校的辅导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首先要客观认识和评价自我,运用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论,如帕森斯的人职匹配理论、金斯伯格的职业发展理论、萨帕的职业发展理论、霍兰德的职业人格类型理论等,认真分析自己的性格、志向、兴趣、价值观、自身具备的知识能力等,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辅导员的基本素质,明确自己的职业愿景,切忌盲目。其次,客观分析外在环境,包括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环境、学校发展中观环境,确定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最后,制定计划,确定行动措施,逐步实现职业发展目标。在实施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中,辅导员要自觉培养自身的职业发展能力。职业发展能力是指个体所拥有的能促进其职业有序发展的各类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学习能力、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自我激励与调控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对于辅导员这一职业,重点在于培养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辅导员要灵活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践行职业计划,实现职业价值。

参考文献:

[1] 汪婧莉.高校辅导员角色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07,(5):87-88.

第3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在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在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以“服务、维权、管理”为宗旨,以行政方面的工作为主线,紧紧围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开展工作,按照“年初计划、逐项落实、逐月小结”方法抓落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全市新增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8所,达525所,增加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预计新增学校新增学位20__个以上。

1、科学制订工作计划,推动事业持续发展

协会的工作与行政的工作密不可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四次召开相关会议,总结去年工作体会和不足、认真分析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商讨06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确定了以“推动事业持续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树立民办教育品牌”为工作重点的年度工作计划,确立了“民办幼儿教育在园生比例达到90左右,民办高中阶段在校生比例达15以上,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分别召开了全市民办教育年度工作会和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全面总结05年工作,周密布置06年工作。会上进一步分析了民办教育当前发展形势,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强调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指明了民办教育发展从简单的数量扩张向内涵发展的必然性。强调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通过学习省协会二届二次会议精神,借鉴台湾、宁波、常德等外地市民办教育发展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发展的主要方向。召开了学前教育行业协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署学前教育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了学前教育行业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学前教育行业办学行为。

在协会的全力推动下,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投资者信心不断增强,在去年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增加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北师大附中上半年各项投资足额到位,工程进展顺利,办学条件按一流标准配备,教师招聘坚持高标准,招生工作开局良好。长鸿实验学校一期计划投资5000万元,8月份建成招生。在长鸿学校建设过程中,攸县县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两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所有规费50万元包干。炎陵县开办了第一所民办职业学校。各县市区民办教育和各学校都有新的发展。

2、加强服务与指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组织综合调研组,对北师大附中招生、建设、教师招聘等进行了具体指导。针对荷塘区幼儿教育办学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与荷塘区教育局深入交换了意见。积极配合“名校办民校”的剥离工作,为剥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办理“名校办民校”剥离法律变更手续,工作进展顺利。针对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召开“学前教育收费大家谈”座谈会,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讨论,形成了较好的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收费管理展开调研,形成了《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情况调查及管理的思考》的调研报告,得到省价格学会好评,并拟推荐刊登。按计划开办了民办中小学及培训机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聘请湖南师大、南京师大专家教授,教育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民办学校校长针对性讲学,组织学员赴济南、青岛参观学习先进民办学校办学经验,组织学员进行在职研修,并要求结合实际撰写研修论文,学员受益匪浅。任职资格培训班的开办,进一步提升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充分发挥民办学校校长在办学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正确的法学方向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为民办学校校长职业化资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民办教育发展鼓与呼

协会将05年的工作,结合行政的工作内容,以及民办学校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形成了工作汇报建议稿,由

会长本人亲自送呈市委、市政府各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批示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已将行政和协会的政策建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计划。目前我们已将全省各地市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原件收集整理,以利更好出台发展我市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行政和协会都对此提出了明确态度,扶持政策一定要有所突破,一定要有可操作性,不写华而不实的条款。

召开民办学校办学经验交流会,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民办学校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相互取长补短,从而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增强民办教育整体实力。在协会的联络与推动下,在行政的争取下,市财政今年开始单列民办教育发展奖励专项,力争在扶持政策中固定下来。

4、不断加强协会建设,积极配合省协会工作

以学习其他市州民办协会工作经验为主要目的,参加市州民办协会会长联谊会。会上,全面总结了我市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体会及工作之不足,认真听取了其他市州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经验,并就如何更好开展协会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进行深入交流,深受启发。进一步加强协会联系制度建设,有重点的扶持办学成绩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积极配合省协会开展的“双十佳”、“好新闻”和“民办教育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认真把握活动的主要精神,进行了具体的布置。

4、进一步加快了审批工作法制化进程

经过近一年的调研,重新修订了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促使设置民办中小学更加规范化。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法制科的配合下,制订了从材料报批、受理申请、材料初审、材料复审到审批终结程序制度,各个环节限时完成,责任到人。按法律要求设计了整套报批材料表格,提供网上表格下载,办事更加方便明了,审批工作更加程序化,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更加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工作人为因素的作用。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民办教育的发展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扩张转变为以内涵发展为主,无论是行政的工作还是协会的工作,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都将紧紧围绕“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监督与管理、突出服务与指导、促进内涵发展”的指导思想开展,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强调行政审批机关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工作力度;要进一步突出服务与指导的重要作用,加强引导民办学校正确办学方向,促进内涵发展。

1、加强制度建设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资格证制度。校长必须持任职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证上岗,确保民办学校正确办学方向;教师必须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财务制度,留足学校发展基金,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避免财务混乱带来办学风险。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广告备案制度,确保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

2、加强监督力度

制度的落实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计划组织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的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有计划开展专项检查,一是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检查,二是办学资格检查。修订民办学校年检标准,重点对办学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3、加强联络沟通

协会是联络与沟通的纽带。要把进一步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络与沟通,促使扶持政策出台作为协会下半年的工作重点。

4、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试点成果,要进一步将成果推广,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业制度,年底形成讨论稿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在年底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上对部分常务理事进行增补调整,使协会建制更加完善。

5、加强活动开展

活动是增强凝聚力的原动力。下半年计划开展《放飞梦想》歌咏比赛(或文艺汇演)活动,具体办法由会长会确定。计划组织一次与外地市的交流活动。

第4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基金项目:1、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安徽省民办高校教师激励机制构建与实证研究》(2012SQRW218);2、安徽新华学院校本研究课题《民办高校青年教师成长研究》(2014xb03)。

摘要: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办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民办高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本文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例,对民办高校青年教师的培养现状和问题进行阐述,提出青年教师培养培训的六大计划,希望能给同类型高校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 :民办高校 青年教师 培训

教师是学校最核心、最宝贵的资源,教师素质的高低影响并决定着高校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以青年教师为主的民办高校,必须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制定青年教师培养培训的计划,才能适应其持续发展需要。

一、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培养现状

当前民办高校的教师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二是招聘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三是来自公办高校的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四是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其中,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是民办高校引进教师的主要来源,民办高校普遍存在教师年轻化的特点。民办高校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还不到位,缺乏系统规划。

二、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学校管理层重视不够。民办高校的成立时间相对较短,管理相对不完善,因此学校管理层对培训工作缺乏更多的关注。受限于学校规模和发展阶段,在学校资金的支持方面,还没有向教师培训过多倾斜。

2.培训制度建设不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民办高校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还缺乏有效的指导,制度发展落后于现实需要。

3.培训活动和形式单一化。针对民办高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主要集中在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阶段,上岗后依托院系进行管理。培训活动数量难以满足青年教师需求,以讲座为主的培训形式,难以吸引青年教师目光,培训内容和形式亟待转变。

4.教师主动学习意识不强。受限于民办高校的发展阶段,以教学为主体的大环境下,青年教师对培训的兴趣不够浓厚,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此外,青年教师生活压力非常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职业的认同感。

三、青年教师培养培训的六大计划

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长久之计。安徽新华学院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尤其重视自有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设立教师培养培训专项经费,大力实施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六大计划,取得了显著效果。

1.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修养是其最基本的素质,学校将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建立完善青年教师师德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引导教师自觉养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2.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实施“硕士化工程”和“博士团队工程”,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根据青年教师成长需要,每年对新进教师开展两轮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教学业务、管理制度、教学技术与艺术等多方面培训。

3.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学校在实施教师培训进修基础上,着重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上下功夫,重点帮扶新进青年教师和评教排名靠后教师。积极开展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大赛、课件制作大赛、教案讲稿比赛,开展学生网络评教,教学督导、教师同行、管理人员听课评价,教学满意度调查等,通过评比,找出差距。

4.双能师资培养计划。企业是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平台,能够为教师提供宝贵的实践资源。学校鼓励和组织教师深入企业考察参观、顶岗锻炼,鼓励教师参加行业资格证书考试,引导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学校积极邀请企业的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定期来学校举办讲座,协助学校教师开展研究,培养双师型教师。

5.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学校设立专项津贴,加大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力度,在对外考察、交流学习、在职提升学历等方面提供资助,帮助有潜力的青年教师加快成长。

6.教学团队培育计划。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团队,为鼓励教师抱团学习,取长补短,共同研究相关课题,学校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常性地开展团队研讨活动。在教学团队教科研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立项上优先资助,在教学团队外出考察、进修深造、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促进青年教师提升研究能力。

青年教师是支撑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要密切关注教师发展研究,努力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健康成长的环境,着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青年人才队伍,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洋,范文霞,李林.关于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3(1):25-29

第5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区县应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中小学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5.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职责

6.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与督察。

7.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落实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办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

8.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应按照市和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各项规定和区县的实施办法,做好本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妥善安排好本校对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规范要求

9.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应逐步缩小,达到30人以内,初中班额逐步缩小,达到35人以内。

1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落实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个为主”原则,逐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11.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初中手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根据本市公立转制学校在20*年基本完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未完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公立转制学校自20*学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13.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1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应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

15.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和经审核同意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予以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普通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1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17.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过高的区县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以及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对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18.接受区县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实行免学杂费政策,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19.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在学生报名时可了解学生家庭地址、出生年月基本信息,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2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2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反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2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庭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学校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监察要求

24.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人员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招生”。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

25.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26.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擅自提前招生的,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五、程序要求

27.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2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工作。

第6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一、招生对象

1、居住在*区、具有*区户籍,需在*区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2、持有居住证(流动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或具有领取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和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和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区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二、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69号)、《关于*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衢委发〔20*〕15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教计〔20*〕6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着力于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招生计划

初中招生计划:(见附表)。

四、报名时间、报名点安排及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5月9日至10日(周六、周日)两天。

2、报名点安排:*区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报名;在外地或农村小学就读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持有居住证(流动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或具有领取居住证条件,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区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到*区教体局教育科报名。

3、注意事项:

(一)报名须带相关材料:

常住人口须带户口本、房产证(父母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须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证)、义务教育登记卡、两张一寸照片。

流动人口须带户口本、房产证(父母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品房除外,须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证)、义务教育登记卡、*市区居住证及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两张一寸照片。

(二)报名时,家长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初中入学登记卡》,有意愿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还须在“登记卡”上填报一所民办初中志愿。

五、录取方法

(一)民办初中录取方法

民办初中招生采取与公办学校同时报名,先行录取的办法。凡填报民办初中志愿的学生,先行参加民办初中录取。民办初中与公办学校一样,不得对小学毕业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和检测。其录取办法如下:

1、每位填报民办初中志愿的小学毕业生,只能在“民办初中志愿”栏中填报一所民办初中志愿。

2、对填报民办初中志愿的小学毕业生按志愿在5月下旬按招生学校进行抽号派位(如报名人数少于计划招生数,则全部录取,不进行抽号派位),民办学校录取后剩下的小学毕业生,由公办学校统一录取(农村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3、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录取的结果,将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入学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等档案,交给相关学校,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4、凡已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参加公办学校的统一安排。教育行政部门不负责解决已被民办初中录取又要转入公办学校就读学生的入学问题。

5、为保证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已被公办学校录取后,又要转入民办初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如民办初中确有空额,须家长提出申请,经录取的公办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方可录取。

(二)公办学校录取方法

民办初中录取结束后,进行公办学校的录取。参加公办学校录取的对象,必须是4月30日之前办理的市区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居住证或具有领取居住证条件,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小学毕业生。

公办学校的录取根据现有初中的学制、布局,分别采取直升、划片等方法进行。

1、直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除报民办学校外,市区户口和办有居住证的流动儿童少年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

2、划片: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及布局调整的需要,居住在巨化路以东、老铁路以南片区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划入新星学校初中部就读;居住在白云街道以及姜家山乡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划入白云学校初中部就读;花园街道、石室乡、黄家乡寺前村、张家村、旺吴村、东周、上草铺、陈家等村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划入巨化中学就读;市区其它片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核实,根据兴华中学、书院中学的招生规模及学生实际家庭住址分布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分成南北两片,进行划片录取。南片的学生、黄家乡新铺村、宣家村的小学毕业生划入兴华中学就读。北片的学生、万田乡、黄家乡(除划入兴华中学、巨化中学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划入书院中学就读。其他乡镇小学毕业生划入户籍所在乡镇初中就读。

3、“零门槛”、“流动儿童少年”、临时租房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和提供虚假证件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录取的结果,将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入学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等档案,交给相关学校,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36号)精神,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均不作为小学升初中的录取条件。

(三)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程序,严格招生纪律。1、所有小学毕业生档案,必须全部交区教育行政部门。2、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超计划扩班和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入学。3、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学生。4、招生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9月下旬对市区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有关招生政策及招生纪律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四)参与招生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参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7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考试局、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省级招办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份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5.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本省(区、市)组织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具体时间。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区、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的有关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上报有关科目试卷抽样数据。

21.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29.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超级秘书网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第8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下发《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后,我们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减负办、市监察局等七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就是在农村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教科书费用。根据《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通知》(冀政[20*]22号)精神,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基础上,我市20*年春季开始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仅此一项,全市每年将为学生家长免除学杂费7000余万元。从今年春季开始,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教科书免费。据统计,全市享受教科书免费的人数为:小学阶段36.78万人,初中阶段18.41万人,共计55.1万人,各级政府购买教科书投入资金总额为5000余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安排落实到位。

二是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我市历来重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问题,把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当作自己的责任,当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来抓。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无障碍的要求,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我们同时要求各国办中小学校,必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与我市居民待遇相同(农村学校全部免费,城市学校只收课本费)。今年以来,我市共接收农民工子女13300人。

三是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免费教育。按照*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我们把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免费教育作为规范教育收费的重点内容,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了秋季开学高中免费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据统计,今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免费教育的人数为10.6万人,免费总额为1.09亿元。

四是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10号)文件要求,年初,我们根据我市改制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保了20*年底前全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目前,我市市区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中小学有9所,已经全部统一执行了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已经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审批、登记,执行了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五是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公示。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目前,全市没有发现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的行为。

六是对教育乱收费实行综合治理。在治理教育乱收费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克服单一的年度检查和查处的弊端,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纳入了日常管理渠道,如开展的廉政文化进校园、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办事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行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活动中,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在任何文件或会议场合中都有的体现,并作为重要内容,促使思政、基教、财务、纪检等多个部门共同关注,综合治理,实现了“突击管理”和平时管理的最佳结合。

七是查处乱收费,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了教育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但仍有个别中小学校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变相乱收费。今年以来,我市共查处乱收费案件10件次,查出违规金额2.99万元,清退违规收费2.99万元,2人受到通报批评。通过国家划拨经费、按政策等额补助经费和规范收费以及打击违规收费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等措施,使教育乱收费乱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遏制。

二、民主评议中小学校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依法、科学、民主管理和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教育均衡和谐发展,全面提升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民主评议中小学校工作。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方案。首先我们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民主评议的范围,以师德师风、规范办学、教育收费、办事公开等内容为重点,通过问卷调查、民主评议、召开各界听证质询会议等形式,全方位考核评价中小学校的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今年,我们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免费政策,为把这些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明明白白交费,我们先后6次走进市广播电台直播间,向我市听众宣传教育免费政策,解答听众疑问,受理听众举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走进当地电台、电视台宣传政策、释疑解惑。

第9篇: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范文

大学专业实力的强弱也是家长和各位考生非常关注的问题,一个大学好专业越多,也就代表着大学综合实力越强,小编给大家汇总了黑龙江大学名单,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高考成绩已经公布了,接下来就是填报志愿的时间了,黑龙江的考生有没有自己中意的学校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黑龙江高校名单和录取政策汇总公布,希望你喜欢。

黑龙江省(80所)593黑龙江大学41230102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594哈尔滨工业大学4123010213工业和信息化部哈尔滨市本科

595哈尔滨理工大学412301021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596哈尔滨工程大学4123010217工业和信息化部哈尔滨市本科

597黑龙江科技大学412301021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598东北石油大学4123010220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

599佳木斯大学412301022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科

600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4123010223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

601东北农业大学412301022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02东北林业大学4123010225教育部哈尔滨市本科

603哈尔滨医科大学412301022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0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412301022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05牡丹江医学院4123010229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科

606哈尔滨师范大学412301023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07齐齐哈尔大学412301023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科

608牡丹江师范学院412301023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科

609哈尔滨学院412301023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10大庆师范学院4123010235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

611绥化学院4123010236黑龙江省绥化市本科

612哈尔滨商业大学412301024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13哈尔滨体育学院412301024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14哈尔滨金融学院412301024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15齐齐哈尔医学院412301123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科

616黑龙江工业学院4123011445黑龙江省鸡西市本科

617黑龙江东方学院4123011446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18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4123011635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19黑龙江工程学院412301180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20齐齐哈尔工程学院4123012729黑龙江省教育厅齐齐哈尔市本科民办621黑龙江外国语学院4123013296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2黑龙江财经学院4123013298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3哈尔滨石油学院4123013299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4黑龙江工商学院4123013300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5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4123013301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6哈尔滨剑桥学院4123013303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7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4123013304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8哈尔滨广厦学院4123013306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29哈尔滨华德学院4123013307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本科民办630黑河学院4123013744黑龙江省黑河市本科

631哈尔滨音乐学院412301456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科

632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412301023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专科

633伊春职业学院4123010872黑龙江省伊春市专科

634牡丹江大学412301104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科

635黑龙江职业学院412301144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36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05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37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412301249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38大庆职业学院4123012718黑龙江省大庆市专科

639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72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科

640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725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专科

641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412301272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4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412301272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4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12301272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44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23012905黑龙江省鹤岗市专科

645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90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46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90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47大兴安岭职业学院4123012908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专科

648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4123012910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科

649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412301291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0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4123013302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专科民办651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412301344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2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4123013448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科

653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412301344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4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4123013451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专科民办655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412301345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6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412301372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7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4123013730黑龙江省教育厅佳木斯市专科民办658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412301373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59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4123013732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专科

660七台河职业学院4123013918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专科

661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412301393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62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4123014017黑龙江省大庆市专科

663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412301405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64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4123014055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专科民办665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23014095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科

666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412301410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67佳木斯职业学院412301417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专科

668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412301427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69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4123014400黑龙江省教育厅齐齐哈尔市专科民办670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2301442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71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412301454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

672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4123014633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专科民办录取36.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 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 校录取新生。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 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 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 和技术指导。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37.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

会组织实施。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

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 畅通。

39.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

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 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 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 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0.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

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

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 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要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 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2.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 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 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 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 等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 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 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 案。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

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

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 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 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 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 生。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

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47.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

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 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5 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 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 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 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

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 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 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 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 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 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 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 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 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 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高 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 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 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 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 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 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 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

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 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 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 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

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 底之前结束。

5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

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

的信息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 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 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 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0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 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 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

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 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 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 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 施补录。

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

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