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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精选(九篇)

reach法规

第1篇:reach法规范文

关键词:REACH法规;ECHA(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预注册

中图分类号: F125.3文献标识码:A

A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European Union’s REACH Regulations

Wang Chao Xu Jingzhen

(1.Beiji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Commerce; 2.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European Union chemicals regulatory system "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 (REACH regulations) has come into effect in June 1, 2007. It will bring great impact on Chinese related products exports.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earnestly study and overall understand the main elements of REACH regu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whether their products belong to the scope of REACH regulations management.

Key Words: REACH regulations; ECHA; Pre-registration

欧盟化学品监管体系《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简称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最终投票表决,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它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管辖的下游产品更是可能高达500-800万种。REACH被认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对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立了更高的绿色环保标准。因为REACH法规的生效,不只是化工品,还有其下游的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玩具出口欧盟,都将遭到该法案的拦截,甚至被迫退出欧盟市场。中国企业可能将因为该法案每年增加5亿美元到10亿美元的出口成本。因此必须正视该法规的实施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按照REACH的要求进行注册,无疑要求中国企业投入额外的人力和财力,加大了竞争的成本压力。

REACH法规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面对REACH法规,我国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的步骤与对策:

一、豁免物质的确定

REACH法规中规定了部分化学物质能豁免或免除注册义务,所谓豁免就是指某些物质进入欧盟可以不受REACH法规的限制。首先,不受管辖的物质。相关出口企业应该明确自己产品的化学物质是否是豁免物质。具体豁免内容有EC标题II、V、VI、VII的物质:医药产品(726/2004/EC,2001/82/EC,2001/83/EC)、食品或饲料(178/2002/EC)等。REACH法规规定,以上产品不在管辖范围。其次,特殊豁免。部分在REACH中被免除注册义务的物质将不需进行注册:包括放射性物质,非可分离的中间体,废气,海关监管的物质,如果成员国政府选择的话,国防需要的物质等。欧盟在REACH中还有许多具体条款规定部分物质按以某种方式免除注册义务,例如根据67/548/EEC指令已经进行公示的物质可当作已经注册。

二、全面权衡搭“顺风车”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有条件的下游企业可以尽量使用准备在欧盟注册或许可申请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料,免去本企业的申

办程序。REACH规定,有些符合条件的化学物质的注册信息有些可以共享,但要向先注册的企业缴纳知识产权费用。而不能共享注册信息或新物质注册,一旦错过预注册期限,就会无法出口欧盟市场了。搭乘“顺风车”不见得便宜,也不一定可行,还要冒失去欧盟市场的风险。

三、分阶段物质的认定与预注册

REACH法规规定,2008年6月1日-2008年12月1日,分阶段物质预注册;新物质上市前必须注册,新物质的注册从2008年6月1日开始。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该对自己产品进行化学分析,对照EC名录查核,判断是分阶段物质和还是非分阶段物质。欧盟现有上市化学物质名录(EINECS)、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和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等三个名录,统称EC名录。凡被EC名录和NLP名录收录的产品都需要注册。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分阶段物质:第一, 凡是列入EINECS和NLP名录的物质均是分阶段物质;第二,凡符合NLP名录规则,但未被列入该名录的物质;第三,在REACH法规生效前15年内,在欧共体国家或在2004年5月1日及在1995年1月1日之后进入欧盟的国家内,已经制造但仍未被投入市场的物质。

四、适当考虑“联合注册”以降低注册成本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调研员赵艳霞曾指出, 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机电、玩具、家具等几百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据估计在REACH法规的第一个11年里会收到80000份申请档案。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2005年中欧化学品贸易额为167亿美元,涉及国内公司32453家,2006年贸易额已高达190多亿美元,涉及公司也更多。我国公司众多,如果每个企业就其化学品独自向ECHA注册,那么企业将面临巨额的检测费用。欧盟不可能提供所有必须注册的化学品目录,而是由企业决定是否需要生产某种化学品和生产数量,因此注册同一化学品的企业在正式注册前可以通过预注册来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并商讨获取缺失信息的实验方案和支出分摊方案,有效降低成本。REACH法规规定,注册企业要“声明是否同意将其信息的摘要和主要研究摘要让后续注册人免费共享,这些信息指应用附件V到附件VIII中有关不涉及脊椎动物试验的内容而得到的信息”,这为知识产权保护费和拒绝顺风车现象打下伏笔。

国际贸易间摩擦一刻也没有停止过,REACH法规也仅仅是全球贸易争端的一个缩影。面对新的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对策与措施,从微观层面上有效地逾越相关的贸易壁垒。同时应加强多双边或多边的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对话,加强沟通和理解,开展合作和交流,在维护我企业正当权益同时,实现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王超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徐静珍河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均华.REACH法规实施浙江出口欧盟遭遇“绿考”[J].浙江化工,2007,6:67-68.

第2篇:reach法规范文

关键词:REACH;产业链;CAMDS;基本物质

中图分类号:F426.4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3603

1引言

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化学品品种日益繁多,部分化学品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危害生态环境,如:石棉会引起肺癌、苯会引起白血病,DDT导致鸟类繁殖紊乱。虽然这些物质已被完全禁止使用或被纳入控制管理,但现有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市面上流通的化学品的危害性信息认识不足,不能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建立统一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欧盟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是针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而制定的,其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来保证其生产、投放市场或使用的化学物质不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1,2\]。

REACH被认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对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立了更高的绿色环保标准。因为REACH法规的生效,不只是化工品,还有其下游出口欧盟的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玩具等,都将遭到该法案的拦截,甚至被迫退出欧盟市场\[3,4\]。

伴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2011年产销量突破1800万辆,长城、吉利等自主品牌已纷纷进军欧盟市场,并占有一定的份额。为了使我国汽车行业能够打破绿色技术贸易壁垒,从容应对REACH法规。本文基于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建议整车厂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汽车产品中高危物质的管控。

2REACH法规基本定义

(1)物质。指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有必要的添加剂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不会影响物质稳定性或不会改变其成分的可分离的溶剂。

(2)配制品。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例如:油漆、剂、粘接剂、挡风玻璃清洗液、发动机油、金属合金等。

(3)物品。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一种或多种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方案,其设计方案比其化学成分更具有决定其最终使用功能作用。例如:发动机、车座、发电机、雨刮器、钢板卷或钢条、挡风玻璃、头灯、螺钉、螺栓、气囊、刹车片或制动器衬片等。

(4)高关注度物质(SVHC)主要包括:CMR(致癌物质、诱导基因突变的物质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PBT(持久的、生物累积的和有毒的物质),vPvB(非常持久、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等物质。

(5)下游用户。指制造商或进口商之外的、在欧洲定居的、在其制造或专业活动中利用物质或在配制品中的物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REACH规定,如果物质已经注册,下游用户的产品已经在物质许可的应用范围内,则下游用户没有必要对其中的物质进行注册。

(6)中间体。指为将一种物质转化成另一种物质所进行的化学加工中制造、消耗或使用的物质。

(7)有意释放。指为了体现物品的某种功能或作用而释放出化学物质。

3REACH法规对汽车行业的影响

REACH法规要求汽车产品中诸如钢铁\[5\]、轮胎、胶粘剂等原材料需进行注册或者通报。如:在出口汽车时,生产商就必须分析测定胶粘剂的成分,需要掌握有哪些化学成分、累计含量1年是否超过1t等重要信息,以决定是否需要注册。

欧盟于2010年1月1日起对橡胶轮胎(包括摩托车轮胎)、翻新轮胎和添加油中的多环芳烃含量进行限制。REACH法规规定轮胎中使用的多环芳烃含量应小于轮胎质量的0.1%(即1000mg/kg)\[6\]。

虽然汽车产品中含有各种各样的化学物质,但并不都是受到REACH法规的影响。依照REACH法规,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接受监管。

(1)汽车中含有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REACH法规规定,按照正常、合理的预期,如果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有意释放”化学物质的重量超过1t,则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规定材料,对该化学物质进行注册。当汽车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符合上述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进行注册。

(2)含有高关注度物质的物品。如果汽车产品中包含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在每年生产或进口的汽车产品中的重量超过1t,而且占产品总质量达到0.1%的,则该汽车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告。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包括处置在内的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排除该物质具有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危险时,则可以豁免告知义务,仅提供适当的说明即可\[7\]。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徐树杰,等:基于CAMDS的汽车产品应对REACH法规机制探讨经济与管理

4基于CAMDS材料信息的数据化管理

4.1CAMDS简介

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是为贯彻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汽车产品全产业链材料数据信息收集和管理的平台。它将帮助汽车行业对汽车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和各级产品进行信息化管理,如图1所示。借助该系统,各级供应商可完成其产品材料数据信息填报与提交,阐明其产品中基本物质与材料的使用情况,并对所填报产品进行统一的分类管理。在此数据的基础上,整车企业能够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和报废回收等各个阶段完成对车辆产品中材料基本物质使用情况的跟踪与分析\[8\]。

图1汽车产品供应链材料信息传递模型针对CAMDS的主要适用范围,CAMDS数据库采用模块化设计思路。主要包括产品管理模块、数据管理模块、安全性管理模块及其他功能模块等。通过这些模块,以B/S的方式实现CAMDS的各项功能。CAMDS的出现为我国整车企业搜集各级零部件材料数据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持平台,它将帮助整车企业及各级零部件生产企业实现对汽车产品材料的信息化管理。CAMDS用户端界面如图2所示。

4.2信息化管理流程

整车企业为了达到管理汽车零部件材料数据信息的目的,需要基于CAMDS依次完成以下工作:①为一级供应商企业注册CAMDS账号,并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送材料数据表,材料数据表中的信息包括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供应商代码、质量、数量、材料种类、成分等信息;②对供应商发来的材料数据表进行数据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材料数据表进行批准;③建立能够与CAMDS进行数据交换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录入相关车型的BOM表;④将CAMDS中批准的材料数据表导入本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并对照某款车型BOM表中的零部件号确认材料数据表是否为整车全部表单。如图3所示。

图3CAMDS与企业内部系统的数据交换4.3基于CAMDS应对REACH法规模式探讨

汽车行业作为下游企业通过在线模式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关键步骤之一就是充分了解成品中的基本物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化建设水平,有效利用可靠的数据采集平台CAMDS,在有效整合汽车产品设计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起汽车产品REACH法规应对管理平台,高效快捷、实用直观的展现出车型中高危物质部件的使用和分布情况。

4.3.1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企业内部产品及数据审核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供应商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高关注度物质(SVHC)要求纳入供应商评价体系,要求供应商通过CAMDS如实填报材料数据信息。其次是企业材料与物质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技术团队建设,制定供应商管控水平考核标准,对供应商产品及材料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

4.3.2产品材料数据信息采集

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通过CAMDS对下级供应商的材料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并审核。材料数据信息的采集以全供应链采集的方式最为可靠,也就是对于产品中高关注度物质使用情况从原材料企业开始进行考核,这样才可确保产品在每个传递流程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数据采集与上报流程如图4所示。

图4CAMDS数据收集及数据流模式4.3.3基于CAMDS高级接口(CAI)的企业内部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为了通过CAMDS采集到的车型材料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与整合,需要使用CAI将汽车产品的材料数据信息下载到本地材料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与车型或产品的BOM系统有机结合,不仅可以实现在本地对供应商的产品成分信息进行审核,还可将通过审核的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与对比,得到相应分析报表,进而实现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目的(图5)。

图5基于CAI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4.3.4汽车产品高关注度物质监控的实施

主机厂可以通过在线系统分析模块,查询高关注度物质在汽车产品中分布情况。同样,主机厂也可以通过查找功能模块,实现基本物质的搜索,如图6所示。此外,企业可以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得到车型或产品高关注度物质报表。为了确保数据产品的一致性,企业需要对供应商的产品及保证文件进行抽查与验证。

图6CAMDS在线基本物质分析界面5结语

针对CAMDS系统特点,建议汽车行业采取以下基本策略:

(1)使用CAMDS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方便快捷的对汽车产品中物质清单进行管控;

(2)上游用户使用CAMDS系统时,建议避免使用通配符物质(CAMDS的基本物质库中有3种基本物质,用户可以用它们来代替材料中混杂或未知的基本物质,这三种物质分别为“添加剂”、“杂质”和“组分”,统称为通配符物质)。

参考文献:

[1]王沛,黄帅.实施4年-REACH法规经验谈\[J\].进出口经理人,2012(8):56~58.

[2]吕铁梅,刘思明,王建平.REACH法规修订和实施的最新进展\[J\].印染,2010(14):36~41.

[3]王超,徐静珍.我国出口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初探\[J\].物流管理,2007(12):37~38.

[4]向小丽,任元元.欧盟REACH法规的SVHC要求解析-复杂成品如何计算SVHC浓度\[J\].标准科学,2012(4):85~86.

[5]孙忠明,李玉光.REACH法规及钢铁业应对策略\[J\].世界钢铁,2009(5):63~64.

[6]史蓉,宋同江,郝军,等.符合REACH法规的橡胶填充油技术进展\[J\].合成橡胶工业,2012(5):168~171.

[7]师建华.汽车行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研究\[J\].中国汽车工业研究,2009(9):12~13.

[8]徐耀宗.基于CAMDS的汽车回收利用信息化管理\[J\].中国汽车工业研究,2011(5):46~47.

收稿日期:20130202

第3篇:reach法规范文

复杂的REACH

2009年11月,针对非食品产品所设置的欧盟快速预警系统(RAPEX)报道了一个案例。一批中国制造的内裤被检测出其所容纳的对氨基偶氮苯的含量高出新欧盟化学法规(REACH)所限制的含量。结果,进口商自动把此批产品从消费者那里召回,并从德国和奥地利市场上下架。

由于偶氮染料和颜料的性价比非常高,所以它们是常被用来染色天然和人工材料。然而,从这些染料和颜料可散发出的芳香胺却能致癌。对氨基偶氮苯便是一种由这些染料和颜料所释放的有害的化学物质。

这次产品被召回的事件不止这一件。报道显示:许多欧洲零售商、进口商及他们的上游供应商对于REACH法规及他们所需尽的义务并不太了解。上述案例正好说明了忽视REACH法规将会使企业蒙受损失,对品牌造成伤害。

REACH法规取代及修改了当时欧盟40项化学品指令,为欧盟化学品的管理创造了一个单一、和谐的框架。为了能够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使其免受化学品负面作用的影响,REACH法规将消费品,例如织物、服饰、鞋子等纺织品实行质量控制。此项法规应用于27个欧盟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每个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来应讨违反REACH指令下的要求(请见下方了解REACH法规)。惩罚措施因国而异,有些国家不但对其进行罚款,严重地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除了惩罚措施之外,消息一旦公开,品牌也会遭受损害。REACH法规第33条款第2节显示,消费者有权向供应商要求提供他们产品中所含有害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这项权利正常被非政府组织广泛使用,而结果也给外界公报。

REACH把化学品安全的责任放在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身上。如果你是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REACH法规对于你的意义就是:一旦你没有符合REACH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那么你须要负上法律责任,而不是你那些非欧盟国家的上游供应商。

REACH法规解析

REACH法规代表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限制及授权,这是此项指令的四个关键步骤,而整个过程则由ECHA负责监督。

在REACH指令中,化学品指的是一种物质,所有产品都能依据其成分位置大致分成三类:物质、混合物、物品。

如果产品为纯化学品,则被称为物质。氯化钙,一种常被用作家用干燥剂,便是一例子。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以上物质所组成,则被称为混合物。例如,洗衣粉就是由多种化学物质制成的混合物,其中包括表面活性剂、荧光增白剂及芳香剂。

大多数纺织产品都被归入第三类,即物品。例如:衬衫就是一种物品。正如REACH法规所说的,物品是指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而这些特性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

包装材料是一种不可被忽略的物品。在REACH法规下,每一种包装材料都是种独立的物品。因此,包装材料也同样必须遵守对于物品的符合性要求。

在物品类别之下有一个分支,就是哪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举例来说,一块含有微胶囊内置抗菌剂的布在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释放出来的抗菌剂是这块布附加功能,从而给此产品增值。在有意释放的定意上,这功能只可是一个附加功能而不可是主要功能。由此可见,要想了解REACH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先理解物质、混合物、物品及有意释放的意思。

对于纺织类产品来说,须要注册的产品类别仅为哪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欧盟进口商的责任就是确保所有有需要注册的进口商品都已及时进行注册。注册既可由进口商自己进行,也可由供应链中任何一个上游供应商完成。由于注册是一项费用高昂而又漫长的过程,所以关注的细节不在此文章中讨论。若你有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而想确认是否有需要注册,那么我们建议你与专业认证检测机构的REACH专家联络,以确保你的责任及如何在最经济的情况下完成注册。

评估就是对注册所上交的数据进行审核(例如相关注册文件是否完整及对于化学品测试题案的评估等)。评估的过程由ECHA或欧盟成员国负责。对厂家来说他们不用承担任何有关评估的义务。

以下所讨论的限制和授权两个部分,便是REACH法规针对害化学品的控制机制。

受限制物质说明

对纺织产业来说,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镍等,都是一些比较熟悉的受限制的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使用范围广泛,例如改善衣服的外观及其舒适度等。然而,这些成分却被证实会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举例来说,五氯酚(PCP)有时会充当防腐剂或保存剂加入衣料中,但由于它有致癌危险而被限制使用。

在REACH法规出台之前,消费品中的限制物质基本上是那些被列入(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76/769/EEC指令)。这项指令由1976年开始实施。多年来,随着有关化学的品危害知识不断增加,新的限制也随之不断加入指令中。最终,共有涉及几百种物质的57组化学品被列入了此项指令的限制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起,《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已不再使用,但这项指令下的要求被列入REACH法规下的附录十七。

5VHC及厂商义务说明

REACH法引入了一种新的化学成分类别,即高关注物质。高关注物质指的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授权的目的就是通过逐步把高关注物质用更安全的物质或技术来取代,从而控制它们所带来的风险。

在授权过程的两个阶段中,两份清单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也不同。候选清单要求履行两项的相关义务为: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2、向ECHA通报。授权清单则要求其所列物质的使用权。

(1)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如果商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高关注物质,且比例高于0.1%时,或是消费者对商品中的高关注物质提出查询时,你就须要和供应链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该高关注物质的名称,并且提交所有相关的安全使用指南。对于消费者查询,这些资料都必需在45天之内提供。

上述第一种情况可通过举例来说明。假设进口一批纽扣,这批纽扣内含有候选清单上的一种高关注物质,且成分在纽扣中的比例达到了0.5%之多,那么供应商就必须告知这批产品的买家(比方说欧盟进口这些纽扣的进口商或衬衫的制造商),因为此高关注物质的成分超过了法规所限制的0.1%。

然而,如果这些纽扣是一些进口衬衫的一部分,那么纽扣中的高关注物质的成分比例将以它在一件衬衫整体重量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如果这种物质成分在一件衬衫中所占的比例低于

0.1%,那么就不必作何信息沟通。

到目前为止有七个国家并不同意这0.1%重量比的定义,这七个国家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瑞典及挪威。若有进口商品将在这些国家销售,那么我们建议首先了解清楚和明白这些国家对“0.1%重量比”的定义,如果有任何疑问,有关国家的REACH帮助台可以提供更多信息。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一旦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与之相关的义务就立即生效。这些义务已于2008年10月28日(即第一次公布有15种高关注物质的候选清单尔日)开始执行。之后ECHA分别在2010年1月13日又加入了14种,及在2010年3月30日把丙烯酰胺加入到候选清单中,现时的候选清单总共包括了30种高关注物质。

(2)向ECHA通报:当一种物品所含的高关注物质重量比高于0.1%,且每年每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所使用此高关注物质的总体重量大于一吨时,这项义务就必须执行。

通知适用于6月1日2011年。一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注意的变化,因为一个新的候选名单的SVHC符合标准的通知必须通知到人道执委会在半年之内上市。不同的是通信的义务,这也适用在任何情况下,有豁免通知义务的,因此建议您寻求专家的意见,如果你觉得你可以申请的通知。

通报义务将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留意候选清单的发展,因当一项新的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时,如符合通报义务的所有条件,那么通报必须在六个月内给ECHA。通报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的义务不同的是,沟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而通报则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所以如果你碰到与通报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一下专家的意见。

(3)授权:一旦某种高关注物质被列入附录十四(授权清单),除非已被授权,否则在欧盟规定期限(所为的“日落”日期)后,这高关注物质都在市场上发售或用于在生产中。然而,很容易使进口商混淆的地方是,授权只适用于进口的物质和混合物,而不适用于物品。这点是进口商所必须清楚了解的。

虽然“授权”并不适用于进口物品,但是一些品牌可能会选择禁用一切附录十四中的高关注物质,以使其进口与欧盟制造的产品的安全水平达到一致。因此,为了商业利益,非欧盟制造商也应了解附录十四的内容。

确保符合REACH法规要求

在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供应链厂商中仅仅一个小错误就有可能严重损害品牌之名誉。

尽管符合REACH指令的法律责任在于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但是从其对于上游供应商的潜在影响可以看出,非欧盟制造商和供应商对于符合REACH指令也倍感压力。好消息是,只要你遵循一些简单的步骤,那么符合REACH法规要求将不会成为一项艰巨任务。

第一,我们要理解REACH法规和其各项要求。一些服务商,例如强大的认证检测机构会组织一些讲座讲解REACH法规。另外,ECHA指导文件、简报、及新闻稿也是很好的信息来源。

第二,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把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物品和有意释放四类产品。

第三,了解REACH法规下你当履行的义务。由于每一条供应链都不相同,所以你的义务也会随着产品类型、生产地以及相关供应链厂商的角色而改变。

第4篇:reach法规范文

影响:范围涉及全球

从一开始的不懂、没听说过,到现在的谈REACH色变,中国纺织行业在短短的两个多月的时间,企业、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就已经开始接受现实,并积极准备应对措施。有的企业说,越是对REACH法规深入了解,就越觉得可怕。究竟REACH法规对中国纺织行业,乃至全球纺织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各方观点不一。

观点1 纺织出口将出现负增长

纺织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是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可能或多或少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毕国典说,如果一件衣服中的染料未在欧盟获得注册,那么这件衣服也将被禁止在欧盟销售。REACH法规实施后,中国与欧盟的纺织服装贸易将受到波及和伤害。

同时,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大大提高了纺织品中化学品含量的检验测试费及使用合格化学品价格,使大量使用化学品的纺织出口业加大了出口商品的直接成本。因此,我国出口欧盟纺织品的生产和出口成本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另一方面,REACH法规将进一步制约我中小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发展。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适应欧盟新化学品政策对纺织品的要求,严格控制纺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资金、设备、人才、生产工艺等方面需要较大的投入,大部分中小纺织企业短期内难以做到。

此外,欧盟新化学品政策从法律上保障了其对进口纺织品服装可以用产品质量不达标、化学品成份含量不合格为借口,向出口方提出毁约、退货、降价处理、理赔等要求,增大了对欧盟出口产品的贸易风险。

毕国典说,REACH法规实施后,70%中国出口欧盟的纺织品将因染料和纺织化学品而受到影响。我国每年至少10亿美元的出口额将受到影响,将使我国对欧盟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优势逐步丧失,入世后的较高的出口增长速度也会有大幅度的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

观点2 注册费过高,放弃订单

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最新的预测是,REACH实施后,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失业,3万多家企业生存面临威胁。

对于广东省东莞外贸服饰企业的顾先生来说,他生产的衣服上含有好几项化学物质。例如一件衣服上的皮带扣,假如金属扣里铅的含量为0.3%,而企业出口欧盟的服装达到1000万件/年,则意味着向欧盟输入了3吨/年的铅,未来就必须要办理化学物质铅的注册手续。注册这一项化学物质的费用大约是8.5万欧元,将全部由企业自己承担。除此之外,衣服染料里也有化学物质。顾先生来说,就算我的产品不直接出口欧盟,但很可能其下游厂家正好是专门做欧盟生意的,它就必然会对你提出REACH要。REACH制度虽然设定了一个1吨/年的指标,但不等于出口产品中的某项物质没有达到1吨/年就不需要考虑REACH限制的问题,因为很可能某企业欧盟商所的产品中该物质的总含量已经远远超过1吨/年。这样一来,我还是得为REACH买单。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很多大订单我将放弃不接。

观点3 REACH法规初期影响不大

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可划为三个阶段:1、短期,即注册前阶段(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2、中期,即注册阶段(2008年6月至2018年6月);3、长期,即全面管理阶段(2018年以后)。

对于企业的种种反应,商务部驻欧盟经商参处经过广泛调研后,得出自己的结论,REACH法规短期内对中欧化学品贸易没有较大影响。企业法律义务方面:化学品预注册和正式注册工作将于2008年6月1日才开始启动,在此之前的一年中,相关进出口企业没有法定的特别义务。经济方面:由于REACH指导手册的相关执行方案不能按计划在2007年6月1日前全部制定完成,尤其是具体注册费用的规定将迟延数月才能推出,欧盟化学品生产商及进出口商短期内无法准确计算出REACH注册工作对其成本费用和经营造成的影响,因此不会即刻调整进出口价格或改变生产或销售计划。此外,预注册是免费进行,企业在准备阶段的费用主要为内部分析、评估等管理性开支,企业经营成本变动不大,因而也不会对化学品进出口价格有较大影响。

中期看,REACH法规的正式实施将对中欧化学品贸易带来不利影响。我国对欧盟化学品进出口价格将上升。那些不经多次加工合成、直接用于最终产品的化学品原料,因其注册和评估费用缺少多层次下游用户的分摊,进口单价上升幅度将会比较明显。同时可能造成部分中欧化学品进口贸易的转移。部分欧盟进口商,因无力承担注册费用而可能放弃对化学品的直接进口,转而采购欧盟市场内销售的已注册化学品或分销其他大型进口商已注册的化学品,致使我国企业失去一部分欧盟客户。而部分欧盟化学品出口商,即我国化工原料供应商,面临化学品价格的提高、销售利润的减少,可能选择放弃该项出口业务,致使我国企业不得不重新选择原料供应商。

REACH法规除了给中国纺织业带来巨大影响外,也影响了其他国家利益。

意大利:多数为观望派

意大利纺织企业表明,对于REACH法规的实施,企业持有不同的态度:准备相应措施的少数派和持观望态度的多数派。而世界著名的Marioboselli控股公司总裁兼意大利时尚协会主席MarioBoselli则认为,REACH法规立法实施后,将对意大利纺织产业带来很大的影响。Mario先生说,我们以集团方式进行纺织品生产,已对染色加工企业提出了尽早采取应对REACH法规措施的指示。

日本:REACH将导致企业亏本并终止生产

对于REACH法规的正式实施,也让日本纺织企业叫苦不迭。日本方面称他们的服装、纺织品零售商将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与曾在日本的纺织下游企业成为热门话题的致癌性染料使用的有关规定相比,纺织化学品生产商的负担将更重,可能因承担不起由化学品的评估等费用导致的纺织品用化学品的价格上涨及亏本而终止经济型

产品的生产。这将给日本服装生产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

美国:这是一部精心制作的技术贸易壁垒

美国纺织企业也纷纷抱怨该法规“是一部精心制作的技术贸易壁垒”。美国认为,从REACH草案看来欧盟将采用昂贵、繁重且复杂的方法来管理化学品,其难以实施,并将有碍创新,损害全球贸易。这一制度会面临政府和行业的资源限制和稳定发展的问题,使其初衷将难以实现。REACH对化学品严苛的管理模式,将冲击美国对欧盟的化学品贸易,因此,美国会自始至终坚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干预、竭力阻挠。

就在欧盟内部,许多中小企业也普遍担忧可能因为支付不起庞大的注册费用,而有被大企业吞并的可能。

对策:要么放弃市场,要么勇于面对

欧盟自己关于为什么要制定REACH法规有一套说法,其最重要的目标就是改善化学药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同时提高欧盟化学药品业的竞争力。毫无疑问,REACH的出台,背后是欧盟化学工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下降的事实,虽然从表面上看,REACH是一项环保法规,具有利他、利于全人类的一面,可也无法掩盖其利己的一面。但法规已经出台,再多的抱怨也是无益的,中国纺织企业面临的要么主动放弃欧盟市场,要么积极应对,找到一条最适合企业自己的路。怎样做才是对企业最有利的呢?

观点1 寻找替代产品

纺织工业属于化工行业的下游产业,纺织纱线、面料的染整过程中会使用到各种含有化学成分的染料、助剂、整理剂等。这些纱线、面料和由其制成的纺织制品和服装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些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就是REACH法规所监管的“物品中的化学物质”。因此,专家建议以欧盟为目标市场的成品制造企业将慎重选择化学品原料供应商。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后,进入欧盟市场的成品中若含有需注册的化学物质,销售商应当出具相应的注册信息,对不含应注册化学物质的成品,则须详细披露产品中所含化学成分。因此,全球范围内以欧盟为目标市场的成品制造企业,将更谨慎地确认其所使用的化学原料成分,尽量避免使用需注册的化学物质而增加成本,或者选择已完成注册的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及半成品。

同时尝试替代受监管化学物质,如果产品中含有不能用于纺织品、服装的受限制物质,则企业必须寻找其他不受限制或符合限制条件的物质替代原有物质。如果无法替代,则这部分产品只能放弃对欧盟出口。如产品中含有高度受关注物质,企业也应尽量寻找替代产品,争取只进行注册,以避免许可申请程序和许可不被批准带来的麻烦。产品中如含有可能“释放”出的物质,企业也应尝试寻找无需注册的替代产品,尽量减少出口障碍。

观点2 联合注册降低损失

中国企业的注册,必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在欧盟设立分公司,委托欧盟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REACH注册;委托国内的机构进行REACH注册。因为欧盟只认可其自己公司的注册,所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需在国外有分公司。

高昂的REACH的注册费,以及随后带来的原料价格上涨、出口成本提高都是让许多企业最为头痛的事。但有的企业为了保住技术秘密,宁可选择通过在欧盟设立分公司的途径。

江苏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沈琦说,在欧盟设立分公司的成本最大,涉及到的环节最多;而委托欧盟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REACH注册方式易于获取欧盟下游市场信息。但如果选择与同行联合注册,那么重要产品的技术资料非常容易泄露,沈琦说为了保住一个拳头产品在欧洲当地的市场份额和技术秘密,雅克公司采取了一种最麻烦和最昂贵的注册方式,于是,在REACH法规实施的第一个月,江苏雅克公司马上在欧洲注册了分公司,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它的产品可以继续在欧洲销售。

独立注册比较适用于那些资金较雄厚,且需要技术保密的企业。但纺织出口企业又有多少家实力、资金雄厚的呢?于是,上海卓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姜勇建议,联合应对是我国纺织企业的必然选择。企业可通过沿产业链纵向联合,推荐共同的代表或委托同一个第三方机构,以一个企业的名义进行化学物质注册。这样注册化学物质带来的权益可以共享,注册成本可以共摊。他认为,采取纵向联合应对,应由那些资金实力相对雄厚,技术资料相对丰富的企业出面来组织发起。

观点3 当前应主要开展GLP实验室认证

REACH法规的另一层含义在于它打破了由政府监控化学品的方式,转而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检测,来告知政府所有化学品中的成分特性和风险,并向政府汇报,以便备案。

无论是中资抑或外资企业,省钱的路径之一就是拿到国内进行检测。因为在国内,每个化学品的检测费用,将可能是欧洲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为降低国内企业的检测费用,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建设10个部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对当地及附近地区的进出口化学品进行分类鉴别与评估。同时与欧盟REACH机构沟通,争取实现部分REACH法规的检测在国内进行。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WTO办副主任王子敏说,目前中国至今没有一家检测中心可以获得欧盟的认可。所有的检测中心都要得到欧洲当地名为“GLP”的认证。只有通过“GLP”认证的检测中心,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数据,才能被主管REACH的欧盟化学品委员会采信,非GLP认证实验室所出具的数据或资料不能作为登记的依据。因此,在登记注册时,由于我国的实验室未达到实验室良好行为规范原则即GLP标准,未被认证,从而导致国内企业在国内进行试验、登记后,所出具的试验结果在欧盟不予承认,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欧盟登记的负担,严重影响了申请注册进程。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并做好与其他国家的试验数据互认工作。事实上,我国沈阳化工研究院等一批行业检测中心的检测水平已经达到了GLP的要求,具备了取得国际认证的条件。由于GLP组织内部成员间是相互承认的,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该组织。

长远影响:利大于弊

美国受欧盟的影响已在2003年启动了立法提案,其目标是在2004年底完成2800种大量生产的化学品的检测:日本在2003年5月28日宣布要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其做法与欧盟如出一辙。

观点1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是各国的共同目标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WTO办副主任王子敏说,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采取格外谨慎的态度是欧盟的一贯作风,出台这样一部法规是迟早的事情。而且,随着人们对环境和健康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发达国家应该都会相继采取类似措施来管理化学物质的使用。对于纺织服装出口企业来说,接受发达国家技术性法规的监管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从长远来看,REACH法规积极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的态度是值得尊重和赞赏的。据评估,在未来30年中,该法规在减少疾病等方面带来的价值约为500亿欧元。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欧盟不断设置“绿色壁垒”和技术贸易壁垒,REACH法规议案是最具代表性的“新壁垒”,它虽然对我国化工及下游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也反映了市场上对环境保护和消费者健康的要求。而迄今由于对现有化学物质的内在特性知之甚少,新法规对化学品不仅有应用性能方面的要求,也包含毒性、诱变、致癌、遗传、神经、过敏和免疫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这也是整个工业发展本身的一种需要。因此,经营者必须从这一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更新观念,树立起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的思想,使我们生产的产品更精细化,生产的化学品更绿色化。

而打破REACH法规等各种“壁垒”的最根本办法是提高产品质量,我国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采用高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

观点2 对我国纺织行业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尽管REACH让中国纺织行业面临新一轮的挑战,但也有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认为因为欧盟颁布这个REACH法案主要就是针对欧盟本国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的,所以,对欧盟国家影响相对来说比对中国的影响更大。中国企业如不出口到欧盟,或数量较少不会受很大的影响。

第5篇:reach法规范文

一、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限制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对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

(三)许可。对可能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和pops(低降解有机污染物)物质,政府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

(四)限制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单品种进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进口总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涉及1066个税则号。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人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这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响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中国与欧盟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 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四)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多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料、橡胶制品、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我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06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仅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就有200多万人,比欧盟化工行业全部直接从业人员还多。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面临失业。

三、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策略

要减低欧盟reach法规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改善与贸易增长的协调,除政府的引导外,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挥自身作用,提高企业的绿色产品竞争力。

(一)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减少废弃物,是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非常直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绿色供应链是把环境融入到整个供应链中,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降低整个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不能单靠技术来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从管理角度人手,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模式为:

1、绿色设计。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以环境资源为核心,在产品及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产品实现分解或再生的能力。要从源头上防止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尽量选择可回收、可循环再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

2、绿色采购。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要精心挑选供应商,不能仅考虑供应商所提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品种等常规因素,还需考虑选择重视环境管理的供应商,以保证所购买的原材料达到绿色或环保要求。

3、绿色生产。对生产过程而言,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和降低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12月13日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这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全国环境保护制度中。

4、绿色物流。企业应在运输、保管、流通加工、包装和装卸过程中,尽可能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选择可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仓储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搬运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毁,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

5、绿色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和运输、搬运、仓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坏件,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被用户淘汰的产品均需要回收处理。在生产流程中报废的产品拆卸后,零部件可经处理后再利用。没有使用价值的电器产品首先要人工拆卸或分解,对可利用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零部件按材料分类进行回收。有害物质要经专门工艺进行处理,其他混合物经破碎、自动分拣等处理。工业残渣则焚烧转化为热能加以利用或送填埋工厂等。

(二)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绿色产品。一方面,要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尽快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时采用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对先进技术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予以采用和提高。欧盟reach法规实施后的初始阶段,原先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一时难以达到欧盟的要求,reach法规对企业来说是起了负面作用,短期内对欧盟市场的出口数量会下降,此时企业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采取新的技术、标准,进行研发创新,重新塑造绿色产品,挽救失去的欧盟市场;要么消极等待,不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失去这块市场。而失去欧盟市场就意味着出口企业要么选择进入国际其他市场,要么只好面临生产萎缩,甚至破产倒闭。但企业如果选择进入国际其它市场,会面临进入困难或遇到其他的壁垒,因而这也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企业唯一的机会和选择就是知难而上,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规,如果企业能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改进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能源、高标准,使产品逐步达到欧盟reach法规的标准要求,出口量的下降趋势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出而逐渐扭转。

第6篇:reach法规范文

欧盟以其2001年2月《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制定的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经2002年5月完成对《白皮书》中提出的化学品新政策的商业影响评估,于2003年5月7日推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制度)的咨询文件(法规草案),供社会公众进行网上评议。这表明欧盟的化学品新政策已经进入到法规制定的实质性阶段。在可预见的将来,当REACH制度以欧盟法规的形式确立之后,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对以化学工业为起点、延伸到各个工业部门的产业界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并对全世界的货物贸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2003年4月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关于REACH制度的研讨会上,欧盟企业总司司长Jean-Paul Mingasson先生也承认,“新化学品管理体制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的产生和贸易水平的全面下降”。下面,我们就来剖析一下欧盟化学品新法规中隐含的贸易壁垒。

REACH制度将引发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大地震

欧盟委员会在《白皮书》中历数了欧盟现行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缺点,这个制度由一系列的指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构成。拟议中的新法规将取代40余种现行指令和法规,包括:《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现有物质风险评价和控制法规》和《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与配制品营销和使用的指令》,以及欧盟新指令中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法规的指令》等等。而新制度的实施又将辅以一系列新的指令和法规。新指令、新法规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必然会有新的要求。这与以往的法规修订、增补不同,是一套全新的体制。新制度将引发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大地震,房倒屋塌之后,在旧体制的瓦砾堆上矗立起新制度的大厦。其他国家的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REACH制度对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带来的重大变革。如此规模巨大的法规体系的变化,对于已经熟悉欧盟现行法规、并按现行法规组织生产、出口的各国企业而言,无异于背负一座大山,步履维艰,徘徊在欧盟市场之外。利用技术法规的变化来形成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常用的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欧盟将达到其保持和增强在化学工业领域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目的。

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各成员在制、修订其技术法规时要做到对贸易影响的最小化,而欧盟化学品新政策的出台显然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

高额注册费用带来高生产成本

在欧盟的现行化学品管理制度中,将1981年以前上市的化学品称之为“现有化学品”,而1981年9月以后进入市场的化学品是“新化学品”,要按要求进行通报并进行安全使用的评估。根据拟议中新法规的要求,10万种现有化学品中约有3万余种要进入REACH制度,其中80%只需注册,其余20%在注册之后还要经过各成员国主管部门根据注册文件进行的评估和提交附加信息、进入许可程序。根据2002年5月欧盟企业总司聘请瑞典一家独立咨询公司所做的新政策商务影响评估报告,仅仅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26亿欧元。平均每种化学品用于注册的直接费用高达8.5万欧元!这些费用用于准备注册申请文件,包括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毒性、生态毒性等性质的测定和报告、生产和进口该化学物质的预期用途、在预期使用中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或进口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对安全使用的初步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商务影响评估报告还预计4亿欧元用于约7万种中间体的“简化注册”,平均每种注册费用约为6000欧元。对于7万种左右的聚合物,工业界估计约有55%将在新制度下豁免任何要求,其余3.2万种聚合物需“简化注册”,预测费用为6亿欧元,平均每种注册费用达到1.88万欧元。加上拟成立专门的机构(Agency)管理REACH制度的实施,商务影响评估报告的估算费用为4亿欧元。这样,总计直接费用为40亿欧元。由于新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企业对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所以这些高额费用必将摊入化学品的生产成本中并对下游用户造成直接负担。特别是对那些依赖从欧盟进口化学品为原料的企业,这无疑直接增加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压缩了他们产品的利润空间,削弱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生产成本的上升,抑制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新产品的热情。

REACH制度内含的连锁反应

REACH制度的主要要求直接适用于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他们要提供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性质的资料、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这是因为化学品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暴露在化学品的环境中。如车载芳香剂、定型发胶就是人们直接接触或暴露在化学品环境中的典型例子。除这种直接接触外,更多的是间接接触和暴露。如造纸工业在制浆、脱色、漂白等工序中都要用到化学制剂。而人们则通过纸张的消费接触到化学品。再如纺织工业在印染、后整理等工序也要用到大量的化学制剂。而衣物更是人们须臾不离的朋友。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带来了REACH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下游用户(Downstream User)”。除要求化工产业负责产品安全外,拟议中的新法规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应对其产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负责,并提供有关化学品使用和暴露量方面的信息。化学制剂(即化学品半成品)生产商和其他的下游用户也有义务对其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因为其生产的产品延长了有关化学品的生命周期。相关评估工作应包括有关产品的处理和废料管理。此外,产业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实际上,只要一种商品在正常使用或处置中释放大量化学物质,如果该物质尚未注册,该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就要向REACH制度注册该物质。例如,木制地板中的甲醛。对于已经注册的化学品,下游用户要支付相关费用。另外,下游用户须确保其客户(即其他产业部门和消费者)能安全地使用其产品。当一种化学品以最初注册时未曾预料到的方式使用时,应向REACH制度的管理机构报告新的用途或降低风险的措施。由此可见,REACH制度不仅影响到化学工业本身,而且还延伸到制造业的各个角落。这种大面积的注册要求,对于所有工业部门而言,都是一个严重的壁垒。

“首注永享”制下的信息费用

第7篇:reach法规范文

但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并不是完成化学品注册就万事大吉。近期了解到,随着注册化学品的种类不断增多、监管趋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其化学品管理法规在近一年进行了修改和更新,为国内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各种变数。

欧盟REACH:注册截止日期正临近

在过去9年中,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已经收录了64类使用限制物质、169类高关注物质以及提出了460个风险管理提案。REACH注册已经囊括了约14000个不同的化学品,有关的产品分类标签(GHS)也达到了120000个。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国际化学品事务处长官Petteri Makela介绍说:“在2018年之前,所有企业每年多于1吨的物质都必须进行注册。目前我们已经收到了超过4000份注册申请,其中,中小微型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仅2015年就增长了25%。”

根据2008-2014年的注册调查结果显示,有13%接受检查和研究的企业注册是不合规的。一类是违反了一个物质、一个注册的原则;另一类是在唯一代表(OR)方面的不合规情况达到了30%以上,许多企业没有及时将已存在的商业伙伴信息告知其OR,最后在注册环节出现问题。

对于在注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Petteri Makela强调,许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在2018年截止日前需要注册的责任,还有很多企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在注册以及卷宗方面的各种事项。一是REACH注册名录处于动态更新中,需要所有参与企业一直保持关注;二是选择OR进行化学品注册时,化学品出口企业需要全方位支持注册工作的进行,签订清晰的合同,以免注册中后期遇到问题;三是如果企业还没有注册,同一个物质的生产和出口企业可以作为一个团体进行注册;四是97%的化学品都有安全数据表,但是有超过52%的安全数据表都存在问题,这也是在进行注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美国TSCA:替代法规已颁布

据华测瑞欧美国公司总经理Robert Kiefer介绍,截至201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规(TSCA)名录中物质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5000项左右,其中公开名录物质67673种,保密名录涉及物质有17674种。

在化学品数据申报方面,Robert Kiefer表示:“普通情况下超过25000磅/年、特殊情况下超过2500磅/年的新化学品注册,需要提供相应的化学品数据报告,新化学品的申报为4年一度,今年正好是申报年,申报期为6月1日~9月30日。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进行新化学品注册的的企业,必须要等到下一个申报年,也就是2020年,才能再次申请。”

鉴于原TSCA法规的不足、原有复杂繁冗的审核操作流程,以及美国各州对化学品管理措施的不一致,今年6月22日,美国总统签署并颁布了Lautenberg法规。

新的Lautenberg法规可以说是对TSCA的修订和更新,主要对TSCA名录进行了重置,加强了对活跃物质的优先审查和对高优先度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此外,保密化学品的保密时间改为10年,企业若想继续保持化学品的保密性,必须在截止日期到来之前进行重新证实。

Robert Kiefer建议,对于要在美国境内进行化学品贸易的企业而言,TSCA合规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必要条件。企业在进行化学品贸易之前,一定要提前确认企业的产品是否受到TSCA法规管辖、产品是现有化学物质还是新物质、出口位是否达到化学品数据报告吨位阈值、产品进口时是否可出具TSCA声明以及新物质是否符合豁免条件等。

韩国K-REACH&OSHA:首批物质进入缓冲期

在韩国,目前工业化学品的注册主要涉及化学物质注册与评估法案(K-REACH)、化学品控制法案(CCA)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A)。其中,K-REACH主要针对新物质和现有物质,CCA主要针对有毒和禁限用的有害物质,OSHA主要针对新物质。

据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品法规专家周威介绍,K-REACH规定,根据韩国境内化学品流通的吨位、危害性以及风险性,韩国每3年会制定一批联合注册化学品名称,其中第一批化学品名录已经于2015年7月1日公布,共有510种化学品,这些化学品(PEC物质)的注册缓冲期为3年,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注册。目前官方要求这些公布的化学品必须以联合注册的形式进行提交,目的是避免重复测试,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成本。

对于国内企业更为关注的新物质注册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新物质的注册必须要同时考虑K-REACH和OSHA两个法规的要求。

据周威介绍,今年5月1日起,韩国方面对OSHA的官方审核周期、毒理学数据要求、聚合物注册要求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订之后,对于迸口量少于0.1吨/年的新物质,需要企业进口之前完成OSHA注册豁免申请,若已完成K-REACH注册则可以直接豁免;对于进口量在0.1~1吨/年的新物质,需要在进口之前完成OSHA注册,并提交一项包含急性毒性等数据的毒理学测试报告;对于进口量超过1吨/年的新物质,则必须在进口之前完成OSHA注册,但若已经完成K-REACH注册也可以直接获得注册豁免。

中国台湾化学物质管理制度:新化学品注册分类对待

中国台湾化学物质管理制度于2014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实施,截至2015年3月31日,共通过了总计7700项物质。该制度主要是从源头掌握化学物质,针对化学品的制造者和输入者,下游使用者并非注册对象。与欧盟、韩国等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不同的是,化学品进入台湾,有几个注册人就必须要提交几个注册报告。

台湾环保署化学物质登录中心副主任刘耕砚表示,对于新化学品,根据物质资料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新化学物质、具有生物毒性的CMR物质、科学研发用途物质、限定场所的中间物质、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物质、纳米物质、低关注度物质和聚合物这8大类。企业在进行新化学品注册时,台湾会依据化学品的分类以及年进口量,来确定需要进行事前判定、少量注册、简易注册还是标准注册。

今年3月31日是台湾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截止日,台湾当局环保署基本掌握了台湾化学物质源头数现状,并将于2017年12月31日公告既有化学物质标准注册名单。刘耕砚表示,根据台湾化学物质管理制度注册办法第18条,3月31日之前,连续数量平均或连续3年中最高数量达到100千克的产品已经完成了注册,若有漏掉的化学品,逾期申请可以获得通过。

“企业若需要进行化学品注册,首先要确定该种化学品是既有物质还是新化学品。对于2016年度首次制造或输入到台湾地区的物质,若年进口数量达到100千克以上,则必须在进口实际发生的90天以内完成这种新化学品的注册。”刘耕砚强调。

第8篇:reach法规范文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限制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对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

(三)许可。对可能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和POPS(低降解有机污染物)物质,政府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

(四)限制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单品种进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进口总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涉及1066个税则号。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人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这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响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中国与欧盟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一、我国贸易差额变化情况

1950年以来的58年间,我国有20年出现贸易逆差,37年出现贸易顺差,1年达到贸易平衡。我们将1950年以来我国贸易差额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一)贸易差额规模较小阶段(1950年至1977年)。在这28年间,有10年出现逆差,其中,1950年逆差最小,为0.3亿美元,1974年逆差最大,为6.7亿美元,平均每年逆差为2.6亿美元;有18年出现顺差,其中1961年顺差最小,为0.4亿美元,1973年顺差最大,为6.6亿美元,平均每年顺差为2.68亿美元。这一阶段无论是顺差还是逆差规模都很小,变动幅度也很小。

(二)以贸易逆差为主阶段(1978年至1993年)。在这16年间,有10年出现逆差,平均每年逆差为63.5亿美元,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有3年,1985年逆差最大,为149亿美元;有5年出现顺差,平均每年顺差为50亿美元,1983年顺差最小,为8.4亿美元,1990年顺差最大,为87.4亿美元;有1年出现贸易平衡。这一阶段,总体上是以逆差为主的。

(三)持续贸易顺差阶段(1994年至2007年)。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入持续贸易顺差阶段。1994年至2004年,11年累计顺差达到2819.3亿美元,每年平均顺差规模为256.3亿美元,大部分年份顺差规模均维持在200-400亿美元之间。2005年顺差1020亿美元,2006年1775亿美元,预计2007年可达2600亿美元,这三年贸易顺差规模持续扩大,平均顺差规模将达到1798亿美元。

二、贸易顺差的国际比较

与世界主要工业化大国相比,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我国贸易顺差持续时间不算长。从历史上看,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在其工业化过程中均出现过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且持续较长时间。英国工业革命后的1784年至1913年,贸易顺差持续129年,其后顺差也时有出现;美国自1874年至1970年的97年中,有93年顺差;德国自1952年以来,连续55年顺差,近5年来顺差规模一直位于世界第一,2006年顺差达202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2%;日本自1981年以来连续26年顺差,连续18年高居世界第一。而我国从1994年开始连续出现贸易顺差也不过只有14年。从国际经验看,一般各国都是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负数情况下,才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很少有国家在顺差时要求贸易实现平衡。德国、日本长期存在较大贸易顺差,但都强调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是“德国制造”、“日本制造”得到世界公认,是外需强劲的结果。这对我们回应近年来欧美等西方国家以顺差为借口不断对人民币升值施压,突破外国贸易壁垒和封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顺差规模增长幅度最大。我国贸易顺差2004年为320亿美元,2005年、2006年、2007年,依次增加了700亿美元、755亿美元、825亿美元。而德国贸易顺差从2001年的955亿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1328亿美元,属于年度最大增幅,只增加了373亿美元。日本贸易顺差从1997年826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1073亿美元,属于最大增幅,也只增加了247亿美元。

(三)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仍处于合理水平。目前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德国相当,比日本最高点还低一些。2006年,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为18.3%,德国为18.4%,日本为11%。日本、德国和我国顺差占出口总额比重(在持续顺差期间)最高水平进行比较,日本最高(39%,1986年),我国(23.7%,1998年)略高于德国(22.6%,1988年)。

三、我国贸易顺差规模剧增的原因

2005年以来,我国贸易顺差规模急剧扩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制造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由此转移部分贸易顺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制造业加速转移,在亚太地区形成了以我国为加工装配中心,以东亚为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方,以美欧为技术研发方、品牌持有方和主要市场的产业链,使我国对美欧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东亚对美欧顺差。2006年,我国对美国顺差1443亿美元,对欧盟顺差917亿美元。而同期我国对台湾地区逆差663亿美元,对韩国逆差452亿美元,对日本逆差240亿美元,对东盟逆差182亿美元,以上逆差累计达到1537亿美元。

(二)国际市场需求强劲,对我国形成严重依赖。近几年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对我国产品需求强劲。2004年至2007年,世界经济增长率超过3.0%,最高达5.4%,世界贸易增长率均在6.0%以上,最高达8.0%。我国制造业基地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很多企业反映,近年来出口订单明显增加,一些公司由以前的抢订单变成挑订单。有些公司由于订单量都很大,而且客户还在继续加单,公司春节期间没有放假,各生产线都已满负荷运转。随着我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产品的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超过50种机电产品占世界市场份额80%以上,轻工产品占60%甚至达到70%,纺织产品占30%。从短期看,国际市场采购商没有替代选择,只能从中国采购。(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大规模顺差有其历史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制造业产业链迅速伸延,配套供给能力大大提高,国产材料和配件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球产品供应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稳步上升,“中国制造”已得世界公认。目前我国是世界消费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而很少从发达国家进口消费品。由此可见,我国大规模顺差产生是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反映。

(四)我国特殊贸易结构是造成大规模顺差的客观原因。从进出口商品结构看,我国进口产品以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为主,出口以低附加值的消费品和机电产品为主。在国内投资需求减弱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一方面造成能源、原材料、技术设备进口增速减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容量有限造成制成品出口大量增加。从贸易方式看,我国加工贸易占据半壁江山,虽然一般贸易顺差很少且经常出现逆差,但由于加工贸易存在大量顺差,使加工贸易顺差在弥补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逆差后,还出现较大规模顺差。

(五)国内综合优势集中释放造成大规模顺差。一是我国劳动力优势明显。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素质相对较高,具有不同知识层次的人才储备,适合工业制造业上、中、下游各个环节对各种层次人才的需求,使我国劳动力资源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质量层次上均具有优势。二是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几年来我国通过发行国债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铁路、公路、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为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三是产业综合配套能力大大增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制造业产业链迅速伸延,配套供给能力大大提高。目前我国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已形成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家电、机械、光学仪器等比较完备的产业集群,在方圆数公里之内,企业均可实现产品配套。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这几年,国际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制造业产能快速扩张,目前已进入集中释放期,推动了出口大量增加。

在一国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制造业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出口能力明显增强,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内生产对进口的替代效应越来越强,贸易顺差的出现不可避免。目前我国所处的国际分工地位、经济发展阶段及自身资源优势决定我国贸易顺差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四、我国贸易顺差走势

从近期贸易顺差情况看,我国进出口增速有所放缓,进出口差距有所缩小。这种发展趋势还将会持续下去,主要原因有:

(一)我国人民币持续升值。我国从2005年7月实行汇率改革,当月人民币即升值2%,之后人民币累计升值已经超过10%。预计今后我国人民币还将会保持小幅升值态势。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其抑制出口、扩大进口的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

第9篇:reach法规范文

关键词:Oeko-tex?100(2015);生态纺织品;修订

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是由奥地利纺织研究院和德国的海恩斯坦研究院共同提出的一部关于生态纺织品评定认证标准。该标准历史悠久,虽然不属于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列[1] ,但由于较好地兼顾了技术水平发展、消费者权益和生产者利益以及环境效应等多方面的平衡,因此在欧洲市场上知名度较高。我国生态纺织品相关标准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2] 就采用了该标准的2008版。

基本上每年Oeko-tex? Standard 100都会更新其内容,这种定期对检测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限量值进行更新是基于市场和产品的变化、毒理学知识的进步以及政策法规的更新,尤其是欧盟REACH法规中与纺织品生产相关的限量物质和高度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的不断增加,近5年来该标准的主要变化见表1,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近3年来主要的变化集中在新增项目或者是已有项目限量物质和限量值的更改。

最新版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15)《生态纺织品标准》已于2015年1月15日,新标准有3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纺织品、皮革制品以及生产各阶段的产品,包括纺织及非纺织的附件;该标准也适用于床垫,羽毛,羽绒,泡沫,室内装饰产品和其他类似材料;但不适用于化学品,助剂和染料。标准中分4个产品等级对纺织品、皮革和羽绒产品及其制品的pH值、甲醛含量、重金属含量(可萃取和总量)、杀虫剂、含氯酚、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其他染料、多环芳烃、色牢度和异味等项目的限量值作出了规定。

与Oeko-tex? Standard 100相对应的测试方法标准是Oeko-tex? Standard 200,该标准也随Oeko-tex? Standard 100的更新而及时修订,但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开始Oeko-tex? Standard 200没有继续出版新版本,而且从2013版开始该标准的编号也已不再出现,仅出现该标准名称《检测程序》。

1 主要变化

与2014年版本相比,新版标准主要修订了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全氟辛酸、六价铬、阻燃剂、总镉、溶剂残留、其他残余化学物、邻苯二甲酸酯、致癌染料9个项目。总体来说2015版的Oeko-tex? Standard 100并没有增加新项目,而是对已有项目的涵盖物质种类增加或改变某些项目的限量值[3]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九大修订内容,同时介绍相关的法规和新增禁用物质的用途和危害,详细解读国际上关于生态纺织品的最新要求。

1.1 表面活性剂,润湿剂

纺织品中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s+APEOs)项目对所有等级的产品的总和限量值显著降低,由原来的250mg/kg降低至100mg/kg。

由于其良好的润湿性和渗透性,APEO是染色和印花工艺中早期使用较广泛的一种润湿剂和渗透剂,广泛应用于纺织工业中,但作为一类环境激素,这类物质会通过各种途径最终进入水环境中,其降解产物烷基酚被人体吸收后无法代谢出去,会累积在人体中,影响人体正常激素分泌,导致生殖器官异常,毒性远高于母系化合物,同时EO链越短,水溶性越差,其毒性也越强[4]。

早在1997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提出的70种属环境激素的化学物质中就包括NP和OP。随后多个国家先后制定法令及决议限制APEO的生产和使用,欧盟第2003/53/EC号指令更是规定纺织品中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均不能高于0.1%[5]。表1表明Oeko-tex? 一直在不断降低对这个项目限量值,致力于在纺织生产过程中完全排除壬基酚(NP)、辛基酚(OP)以及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s),这将进一步提高Oeko-tex? 系统中所有企业排除助剂中含有此类物质的意识。

在此环境下,脂肪酸聚氧乙烯甲醚(FMEE)、松香聚氧乙烯酯(RPGC)等多种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代用品已研制出并应用于纺织品生产过程中[5]。

1.2 全氟化合物

针对全氟辛酸 (PFOA) 的规定更加严格,所有产品级别都不得超过以下限量值:产品级别 I 到 IV: 1.0 ?g/m?(之前 I级:0.05 mg/kg;II级和III级:0.1 mg/kg;IV级:0.5 mg/kg);同时在所有产品级别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PFOS)的限量值改为

1.3 六价铬

皮革类六价铬的限量要求将单独列出:所有产品级别中皮革材料的六价铬/铬(VI)≤3.0 mg/kg;对于其他材料,现行要求≤0.5 mg/kg将继续适用。对于皮革材料的新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新的第 301/2014 号欧洲法规 (EU) 和第 1907/2006 (REACH) 号法规 (EC) [7]。从现有的检测数据来看,基本上所有的皮革中都能检测到六价铬,含量高于限量值的现象也是经常出现,这可能与皮革鞣制工艺中用到的铬鞣剂有关,这种提高限量值很可能是在考虑毒理学数据的前提下兼顾现行工艺。

1.4 阻燃剂

所有禁用阻燃剂不再出现在附录4中,仅出现在附件 5中,并新增9种阻燃剂,分别是:硼酸(CAS:10043-35-3; 11113-50-1),三氧化二硼(CAS:1303-86-2),七水合四硼酸钠(CAS:12267-73-1),水合四硼酸二钠(CAS:1303-96-4; 1330-43-4; 2179-04-3),磷酸三(二甲苯)酯(CAS:25155-23-1),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CAS:13674-87-8),四溴二苯醚,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这也是充分吸纳和参考REACH法规SVHC候选物质清单[6]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在此规定下 ,仅经现行技术标准定义为对健康无害和包括在Oeko-tex?认可产品清单中的阻燃产品,可以应用于第四产品:装饰材料类。

1.5 总镉

重金属总量项目的限值进行了调整:所有产品级别中被消解样品中的镉总含量的限量值要求从100 mg/kg降为 40 mg/kg。这个项目的限量值经过一系列的提高和降低过程,2015年的这个要求是历年最低,此举确保了Oeko-tex? Standard 100 标准满足该领域全球最严格的法律:2008年公布的《华盛顿州儿童产品安全法案》(CSPA) [8]有关镉含量的要求。我国也已制定国标GB/T 21295―2014《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9]对生态纺织品消解样品中的总铅和总镉含量做出规定。

1.6 溶剂残留

溶剂残留项目新增“甲酰胺”,限量值为0.02%。考虑到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更新情况,将2012年12月19日的第八批54项SVHC清单中的甲酰胺(CAS:75-12-7)列入受监管溶剂清单。在REACH法规[7]高关注度物质清单中这类物质还有N-甲基乙酰胺(79-16-3),后续可能也会纳入考核范围。这些溶剂可能出现在湿法纺丝过程中,还可能用于农药和塑化剂的生产过程中,经生产过程残留又可能会引起人体病变,因此生产者应按此要求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最新要求。

1.7 其他残余化学物

“其他残余化学物”一栏中芳香胺的脚注进行了更改:适用于所有含有聚氨酯的材料或其他可能含有游离致癌芳香胺的材料(原来为:适用于所有含有聚氨酯的材料)。

1.8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项目新增两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支链和直链(CAS 编号 68515-50-4)和二异己酯DIHxP(CAS 编号 71850-09-4)。邻苯二甲酸酯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增塑剂,常见的有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纺织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主要出现在经过涂层整理或有涂料印花的产品及一些聚氯乙烯塑料制成的服装辅料,也可用作染色的载体。邻苯二甲酸酯可引发动物肝组织癌变、扰乱男性内分泌系统及生殖功能,还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除本标准外,内地标准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2]和欧盟REACH法规、美国加州AB 1108指令、台湾“环保署”都已将该项目列入监管范围。

1.9 致癌染料

附录5中致癌染料项目清单新增两种物质:C.I.颜料红 104(钼铬红)和 C.I.颜料黄 34(铬黄)。两种染料也包含在 REACHSVHC 候选清单和REACH附录XIV中,并早已被列入Oeko-tex? Standard 100 的检测禁用物质中,列入附录5中是为让这一点更加清楚。

2 结语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纺织服装类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产品的安全性也日益受到关注。及时按照更新后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15)《生态纺织品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是必然趋势,也有利于企业国际形象的提升。而检测机构也应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新标准,调整产品结构,达到保护人类健康、建设环境友好生态圈的目的。

参考文献:

李学洋. 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与Oeko-Tex Standard 100的差异[J].上海纺织科技,2011,39(5):50-52.

GB/T 18885―2009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S].

Oeko-tex? Standard 100 [S].

冉光健.Oeko-tex 再增检测新内容[J].中国纤检,2012,(10):79.

欧盟议会指令2003/53/EC [S].

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S].

欧盟REACH法规/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法规(EC)No1907/2006[S].

Children’s Safety Product Act(CSPA-RCW 70.240-Chapter wac173-334 W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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