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车损鉴定申请书精选(九篇)

车损鉴定申请书

第1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九、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十、20日内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第2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一、诉前财产保全越来越普及

    2006年前三个月,石家庄市长安法院受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就已达28件,申请保全金额30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200%。由于此类申请较多,每天都有当事人一头雾水地来询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立案庭专门制作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告知牌,挂在辖区交警大队的办公区内以方便事故当事人。桥东区法院则专门印发了指导诉前财产保全的小册子。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上升,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很大关系,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也可以直接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到交警部门处理的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而不是像以前,出现交通事故必须由交警部门处理,必须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实践中,交通肇事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交警部门处理不当、当事人双方对事故车辆的验损及技术鉴定结果产生出入、人员伤亡的有关技术鉴定和造成伤亡的法医鉴定存在出入、伤者后期治疗费用问题等诸多因素都可以促使事故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以解决争端。

    二、诉前财产保全有益处

    诉讼到法院之前,受害方当事人懂得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是保全车辆),以请求法院在诉讼之前控制肇事车辆的越来越多。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的赔偿得到保障,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可能。

    三、诉前财产保全除了对受害方是一种保障外,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对定分止争也大有帮住:

    比如,一些从事营运的肇事车辆一旦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营运肯定受到影响,肇事方就会变得很积极,而不是拖、赖,以求尽快解决;

    对于肇事的外地车,如果不进行诉前保全,交警部门在对车辆进行扣押10日后就必须放车,这样很可能造成肇事司机逃跑,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不利。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肇事车辆后,被告往往主动找到法院要求调解,这样不仅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还能够让肇事者及时取回车辆,尽量挽回损失;

第3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照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解决工伤保险纠纷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劳动能力鉴定”的认识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误区。

误区1 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代替“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

张某骑摩托车上班,行至一行车高峰路段时,被一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张某连人带车被撞飞路外,身受重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轿车车主负完全责任,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并告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某及其亲属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误区2 以“司法鉴定”否定“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

张某是某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一次,工地负责人安排他为滑轮扯动的斗车装卸和好的水泥。由于张某来工地干活是头一次,上岗前工地负责人也没有对他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因此,他对滑轮车下作业的注意事项一无所知。第三天,张某将水泥装入斗车后犯了烟瘾,就在斗车起落的间隙低头抽烟。突然,滑轮上扯动斗车的钢丝绳断裂,导致斗车从30m左右的高处坠落。张某被砸伤,住进了医院。

由于用工时间短,工地负责人没有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后,张某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为了工伤待遇等问题,张某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四级伤残”。张某所在工地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遂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仍为“四级伤残”。在张某讨要伤残待遇的诉讼中,施工单位又提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当地市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市级人民法院委托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活体损伤医学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张某委托的律师对市级人民法院有无权力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进行鉴定,提出了异议。

误区3 以“工伤认定”代替“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

薛某2008年进城务工,先后在廖某办的水泥厂、李某办的亚麻厂、夏某办的铝制品厂打工。这几家工厂均为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薛某工作过的工厂车间,粉尘浓度均超标。前不久,薛某胸闷、气短、咳嗽,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患了尘肺病,且已到了晚期。薛某曾经工作过的几家用人单位相互推诿,均不承认薛某是在他的工厂里得的病。薛某无奈之下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薛某因伤不能劳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之需到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既然有关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为何还要去作劳动能力鉴定,薛某对此很不解。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根据相关伤残等级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虽然都是对伤残等级的鉴定,但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是鉴定的启动人员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鉴定机构申请;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二是鉴定机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是各地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三是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致残等级》)为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伤残评定》)为标准。

第4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险情、避让”交通事故责任理论,险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小;避险行为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对险情避让成功的可能性,对于能够避让的险情由于自身错误或者操作不当而造成避险失败的,其作用就大,对于难以避让的险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驶,对xx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观望直接驶入公路的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避险,应该无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最多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xx伤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学定责,更是法治社会所追求,更符合法治思想,更能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彰显社会法治与文明进步!

此致。

第5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诉讼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XX医院对陈XX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X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医院对徐陈XX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_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6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行政开支,克服分散维修带来的各种弊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投标标书内容,经协商就甲方统修的车辆现委托乙方为更换轮胎的供应方,丙方为拆装方,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暂定一年。

二、甲方承诺

1.甲方将统修的公务用车车辆更换的轮胎委托乙方供货,丙方拆装。

2.公务用车车胎属于正常行驶磨损必须更换的,由统修单位提出,经定点修理厂家同意,附有关中介鉴定书,再经财政局行事科按投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车胎品牌确定后进行更换的,可按照投标标书内容另行计算补贴费用。

3.甲方车辆用户凭单位出具的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由驾驶员在丙方更换轮胎。(轮胎更换申请表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并加盖甲方公章)

4.甲方将按照交与乙方的有效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一个季度与乙方结清货款。

5.甲方承诺乙方为其招标确定的单一品牌所需轮胎的唯一供应商,其供应品牌为:________________。

6.轮胎供应价为:投标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价格,其中轮胎报价中应扣除安装平衡费用_______元/条交给丙方作为安装平衡费用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按照标书要求提供经营轮胎的许可资格证明,对出售给甲方的轮胎应实行质量三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更换新轮胎(以厂家质量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签定书为准)。

2.所供应的新轮胎保证为原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纯正轮胎,杜绝假冒伪劣轮胎装车(以丙方收货验证之前为止)。

3.保证轮胎库存充裕,随时供应。不及时提供轮胎,视情处理。

4.每季度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五日内结清丙方拆装轮胎费用(拆装费_________元/条,其中_________元由甲方汇给乙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四、丙方承诺

1.甲方委托车辆在办理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审批后,随到随换,且更换轮胎必须在丙方修理厂内更换,不允许在服务门市部进行更换,如有违约,一经查实,且连续违规三次,甲方扣减其事前发生的所有安装费用。

2.保证24小时服务,不分上、下班、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更换;

3.建立用户单车更换轮胎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用户可随时查阅更换轮胎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统修车辆更新轮胎有关情况;

4.凭借甲方出具的更换轮胎申请表到乙方领取新轮胎。

5.负责验收乙方供应的新胎外观、品牌、胎号和型号,验收合格收货后,轮胎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投标标书中内容执行或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7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张某骑自行车被李某有证驾驶的汽车撞伤,导致张某单侧下肢遭遇截肢。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责。由于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而李某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均有效。张某入院后,其家人一方面向所购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索赔,另一方面向肇事车主李某寻求赔偿。张某家人不知道要准备哪些索赔证据,同时还想知道若获得了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交强险的赔偿他们还能不能领到。

亲爱的读者,请你先试着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能获得交强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双重赔偿吗?

2.为了顺利索赔,张某需要出具哪些文件?

保险点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保险研究所所长翁小丹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张某有权要求销售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李某及其交强险公司同时赔偿,赔偿依据相关保险规定执行。如果张某对意外险及交强险所赔付的伤残金不满意,可以继续与肇事者李某协商,按照法律认定的额度要求李某补偿。但是张某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伤残金不同,不能得到双重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适用于费用补偿原则,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第8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随着社会在进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使用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辞职通知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辞职通知书模板1公司全体员工:

C组员工李__,自进入公司以来,在组长、主管也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指正甚至劝退的情况下,仍经常出现迟到、请假或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所在小组的生产安排和进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辞职申请,但李广银于20__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请示,擅自离岗旷工,此行为无视公司规章制主、无视车间管理人员,影响恶劣,公司决定对李广银作以下处罚:1、对此次擅离职守行为处罚款___元;2、旷工扣款另行计算(旷一天处罚款___元)。请全体同事引以此为戒!同时也希望以后已经提出辞职的同事调整好心态,站好最后一班岗,公司将按制度结清工资,切勿以消极怠工或混时间的心态上班,我行我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一经发现,将严惩不怠!特此通告!

__市______有限公司

年6月10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2___:

你于_年_月_日入职本公司,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事情的内容),从_年_月_日起未经请假就离开至今未回岗,公司无法了解你目前的状态。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视你自_年_月_日起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____部门

_年_月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3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____

20__年__月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4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5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第9篇:车损鉴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 行为性质 弊端 法律措施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定规的职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作出后, 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事故认定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论,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在此,本文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用、认定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解决途径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作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该条的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应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看,显示的是具有书证的特性,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目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辩观点:一是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可诉性;二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结论。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的行政职能中,针对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持第二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性行为,与鉴定、评估一样,是以评估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故是一种技术鉴定。其直接依据是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该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均缺乏依据。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但是,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从行为后果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后,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的、确定的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具有证明行为的性质、责任程度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但必须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有误,依法还有不予采信的职权,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答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上述分析和立法机关的解释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效力处于待定中,不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都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的被鉴定对象的专业认知结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事故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当事人或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如果将事故认定书被当作鉴定结论,而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就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特性。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概括地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其二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其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人民法院应按照证据运用规则对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后才能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诉人过于看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般也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作出判决,对律师或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质疑不够重视,这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由于交通事故任认定书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而且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事故认定书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中,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针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的质疑,应全面进行审查,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对作为证据使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改变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以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判决。

三、 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弊端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不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思索,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笔者发现,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

1、民事方面

(1)、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多数法院的立案条件就要求必须具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否则不予立案。笔者认为,法院对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主要看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至于对损害的责任分配,法院同样具有这种责任,而不应将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立案的条件。

(2)、在现实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即不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当事人要求审查也没有意义,法院不受理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的仅仅是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再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够的。

2、刑事方面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和责任程度的大小给予刑事追究的标准,即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且负主要责人以上的就应负刑事责任,这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后果。笔者假设一个案例:甲司机开车与乙行人相撞,致使乙行人当场死亡,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甲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则按照司法解释,甲司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甲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人身自由将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即使责任人对该责任认定不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对该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有误,当事人不应负主要以上责任,决定不予采信事故认定书,才能解除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这给事故责任人的权利救济太晚了,无法有效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四、解决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认定弊端的建议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