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迁户申请书范文

迁户申请书精选(九篇)

迁户申请书

第1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公安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在济南市***,(若是再婚者,将自己第一次婚姻状况写清楚,包括什么时间与谁结婚,什么时间离婚,有无子女,子女归属问题)。

我爱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为:**省**市(县),属于非农业(农业)户口,(若是再婚者,书写同上)。

我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户口随***落于**地方),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的户口落于我的户口上,望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参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自己的户口由**迁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参考三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参考四

第2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第3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4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xxx,x,x族,籍贯:xx,xxxx年x月x出生,身份证号xxxxxx。系xxxxxx公司合同制正式员工,自xxxx年x月入职至今,现在公司xxx部门担任xx职务。

特此证明

xxxx年x月xx日

迁户口流程

有些材料的准备顺序可以依各人情况而定,总体上说需要的资料为: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4、户口证明。5、婚育证明(两地各一份)。

具体如下:(如没有特殊说明,材料皆指原件)

第一步:回原户口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地)

1、拿户口本到所属派出所户籍室,说需要办理夫妻投靠要迁出户口,让户籍警出具一份户籍证明(也叫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给你,户籍警知道怎么办了的(详细地说,户籍证明就是把你的户籍资料从电脑中调出来,打印一份,盖上公章)。

2、拿结婚证到所属的计生办开具婚育证明。这里得细说的是,分单位(集体)和无单位的程序又不同。

(1)有单位(集体户口)的要先找管理这块的领导或部门出示一份证明,证明你的是何时初婚(或再婚),现在的生育情况(有几儿几女,或未育),在单位期间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参考格式:我单位xx部门同志xx,性别,年龄,于xxxx年xx月xx日初婚或再婚,至今未育或育x儿x女。在单位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特此证明。单位落属,盖章)。单位出具证明后,到所属计生办凭证明开具婚育证明(单位的证明会收掉)。

(2)无单位的,在村开证明后要到镇级以上的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具体参照以上有单位的程序,类似的)。

第二步:到你要迁入的地方(以下简称迁入地)

1、书写户口迁移申请,下附参考格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xxx,原户口在xxxxx地址,属xxx派出所(要按户口本上的写)。现因xxx年x月xx日与xxx初婚(或再婚),其户口在xxxxx地址,属xx派出所,需要办理夫妻投靠,将本人户口迁往丈夫(或妻子)xxx所在地。望各位领导审核情况,予以批准。

xxx(个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2、将原地的婚育证明复印两份,持书面申请、双方户口本,原地的婚育证明及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属的居委会,说要办理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到这里,把资料给工作人员,他们就会按照资料建一份信息卡,并进行常住人口等登记。完后,会在书面申请上签写意见并盖公章,这里会收掉一份原地的婚育证明复印件。需要提一下的是,居委会会让你交强制绿化费,说是按每年要交,是否正常,我也不清楚,但我是交了。

3、持居委会盖过章的书面申请、双方户口本,原地的婚育证明及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属的街道办里的计生办,说要办夫妻投靠迁入的,要出具婚育证明。工作人员检查一下材料后,收掉原地的婚育证明复印件,出具迁入地的婚育证明。

4、将所有的资料: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要将第一页户主页和配偶那一页都复印到),结婚证,原地婚育证明,迁入地婚育证明,原地的户口证明带到迁入地派出所,说要办夫妻投靠户口迁入,户籍警就会给份表格你填,填好后,该收的资料收走,他就会让你等。

5、拿到准迁证。

第5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精神,结合去年我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鼓励和吸引优秀暂住人口,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暂住人口落户,同时带动广大暂住人口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优化我市暂住人口结构。

二、指导原则

暂住人口户口迁入管理,应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创业、就业、生活的暂住人口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并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福利。

本通知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本市创业、就业,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暂住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居住条件: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3.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二)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积分为200分(审核部门及评价标准见附件)。本市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委托用人单位申请积分落户。每年以暂住人口总数(前一年月份暂住人口总数)的4万比1作为落户指标,落户人数超过落户指标数,则以暂住人口累计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受理落户。

1.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2.担任职务指标:在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3.荣誉称号指标:取得本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暂住人口、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5.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6.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8.企业认可指标:在现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三)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暂住人口办理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五、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暂住人口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学历证明和《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期限

暂住人口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二)申请提出

暂住人口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评分。

(三)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暂住人口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

(四)审核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并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并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椐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满90分的申请人材料由市公安局报市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允许落户人员名单。

(五)公告

各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确定的允许落户人员名单,将其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六)办理

市公安局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允许其在房产所在地落户;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统一在各镇(街道)暂口办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暂住人口积分落户是优化我市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型”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暂住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第6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拆迁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月9日作出拆裁字[2009]8号裁决书,被拆迁人关国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搬迁义务,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2月1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不服该决定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复决字[2009]2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20日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关国庆等仍不服该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13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当准备强制执行之际,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35条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该项目中361户被拆迁人仅剩1户的情况下,2011年5月2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法院是否受理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应当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二是法院判决已经产生羁束力和执行力,有关单位径行强制执行就是了,无需再受理审查。

案件评析

该项目中361户被拆迁人仅剩1户“钉子户”,360户被拆迁人急切盼望回迁,由于1个“钉子户”的存在,导致回迁愿望无法实现。解决该“钉子户”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提高补偿标准,让“钉子户”得到便宜,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类似于苏州“通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强制拆迁。显然,前者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政秘[2009]113号强制拆迁决定通过法院的维持判决,效力得到强化,生效判决所羁束的内容应当得到实现,本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及当地办事处实施顺理成章,但是赶上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35条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强制执行权,即由于法律的修改阻却了政府强制执行。那么,该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何实现?生效判决如何实现?行政目标如何实现?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本案被拆迁房屋的路径

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本案中就补偿安置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虽被法院判决维持,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之门强行关闭,再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必将导致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应当实现判决中的实体内容,显然,强制执行的唯一通道是宿州市人民政府就生效判决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搬迁义务,也可以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组织。

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执分离”而不是“判执分离”

201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明传[2011]327号明传《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制定该紧急通知时,正赶上《行政强制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理通过的前夕,本以为最高立法机关能够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率先提出裁执分离的探索,遗憾的是该法并未采纳“裁执分离”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征收的强制执行难度很大而许多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难以担当此重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由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政府强制执行。显然,法院仅仅作出生效判决,不能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排除妨碍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处理中出现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纠结在所难免。实质法治要求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用发展的、动态的、辩证的观点和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由于被拆迁人1户的阻挠,导致360户被拆迁人急切盼望回迁的愿望无法实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拆迁就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7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 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

第8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户籍迁入证明样本***派出所或公安局:女的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所在地为**区**路**号*****,为居民户籍,**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籍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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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籍,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籍,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籍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籍,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籍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籍,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籍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籍,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籍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籍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籍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准迁证;

第9篇:迁户申请书范文

一、棚户区改造基本情况

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原水泵厂、原磷肥厂、原二化分厂、原铜材厂。改造范围内共有住宅1100余户。

二、单位国有土地收回弥补安顿

(一)土地收回弥补方法

地上建筑物统一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对产权单位给予弥补。对棚改规划红线范围内单位国有土地统一收回。

1.收回土地弥补规范。

2.收购地上建筑物弥补规范。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弥补安排方法

1.由产权单位依法组织解除与承租户的租赁关系。

2.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公房承租户每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于西路南侧、原磷肥厂公房和西路南北两侧、原水泵厂公房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需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规定核算批准。

3.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公房承租户可优先申请廉租房。

4.公房承租户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与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后。优惠价按市场评估价下浮10%

5.产权单位取得的弥补费用。

(三)单位国有土地回收工作顺序

1.市国土局对产权单位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

2.市国土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依据评估价格提出弥补金额意见。

3.市国土局与产权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弥补协议书。

4.市国土局将弥补规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报市政府审批。

5.市国土局依照批准的弥补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弥补金。

6.相关产权单位依照规定的时间。

三、私有产权房屋拆迁弥补安顿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房户实行产权调换安排和货币弥补相结合的安排原则。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弥补的由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三)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拆一还一。再超出面积局部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产权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安排时补齐36平方米。36至50平方米的局部,按利息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以上局部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

(六)拆迁期限、过渡方式、期限和搬迁补助规范。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为准。过渡方式为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选择货币弥补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待建房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7至12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13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2个月。

拆迁私人产权的底层临街店面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店面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规范,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市政府40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和《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的通知》府办发〔〕30号)之有关规定。按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房造成停业、停租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规范,按月给予补助。搬迁补助费每产权户一次搬迁补助300元(产权调换临时安顿的补给二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七)选房办法。被拆迁人挑选安排房。按选房顺序号挑选安排房,并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当日未能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其选房顺序号和所挑选的安排房作废,择日重新签到并领取选房顺序号另行选房。

(八)搬迁奖励方法。依照《市市区房屋拆迁搬迁奖励规范》执行。

1.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之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2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被拆迁人,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20元。被拆迁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时之前搬迁为按期搬迁。按期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10元;选择货币弥补的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60元。

2.被拆迁人在年月日时以后签订《房屋拆迁弥补安排协议书》并搬迁封门的为逾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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