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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论文精选(九篇)

外商投资法论文

第1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 投资比例 GDP 等级相关

投资按其主体不同,分为政府投资、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这种划分对于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促进GDP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有研究表明,外商投资增长率、民间投资增长率与GDP增长率呈同向变化的变动趋势,因此促进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增长,提高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增长率是提高GDP增长率的有效途径。政府投资率与GDP增长率呈非同向变化的变动趋势,并且政府投资增长率不宜过高,因此要适当控制政府投资。当然政府投资在现实经济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也要保持适中的增长率。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在一定期间内保持增长率的差异,就会影响到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分析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比例与GDP增长率之间的关系。

一、投资比例与GDP增长率的等级相关分析

根据1987年~200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资金来源和构成分)的有关资料计算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详见表1),并运用等级排队对各类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数据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运用实际平均等级与理论平均等级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其中1987年~1991年为第一阶段,1992年~1997年为第二阶段,1998年~2002年为第三阶段,详见表1)。

运用实际平均等级与理论平均等级的方法对表1的数据进行处理,结果列于表2。

表2 各阶段各类投资比例与GDP增长率的实际平均等级和理论平均等级计算表

结果显示:实际平均等级越低则投资比例越高,反之反是。因此可将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比例与GDP增长率划分为较高、中等和较低三个等级,用文字形式表示,即得到表3。

表3 GDP增长率与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比例的相互关系

政府投资比例的实际平均等级和理论平均等级比较接近,且各个阶段的实际平均等级的数量差别比较明显,因此其较高、中等和较低三个阶段的划分对于此种分析而言是比较正确的,分析得出表3显示的GDP增长率与政府投资比例的相互对应关系的结论也比较可靠。而外商投资、民间投资比例的实际平均等级和理论平均等级有一定差距,且各个阶段的实际平均等级差别不是很明显,因此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比例较高、中等和较低三个阶段的划分对于此种分析而言是不十分可靠的,分析得出表3显示的GDP增长率与外商投资比例和民间投资比例的相互对应关系的结论也具有不确定性。这种对应关系的结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下面的定量的相关分析予以证实。但表3显示的对应关系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计算等级相关系数的方法,得到GDP增长率与政府投资比例、外商投资比例和民间投资比例的等级相关系数分别为-0.0882、0.2268、-0.0706。因此可以认为在一定范围内GDP增长率与各类投资比例基本不存在相关关系,即各类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的变化不会影响GDP的增长。

二、结论

第2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实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3] 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3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FDI;中国;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2

一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吸收利用外资的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特别是近15年来,已经逐渐成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外商直接投资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轨迹,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关于FDI对我国GDP总值的贡献究竟有大,其直接作用又是否明显,国内外学者却尚未给出一个清晰统一的答案。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研究FDI对GDP的影响也就具有更加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FDI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变量序列LGDP、LFDI的ADF检验统计量都大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在5%的置信区间下接受了原假设,即LGDP和LFDI存在单位根,数据不平稳,为了让数据平稳,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差分处理。通过分别对LGDP和LFDI进行差分处理,对LGDP和LFDI进行ADF检验,其检验统计量均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说明一阶差分的情况下LGDP与LFDI为平稳序列,两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三 、结论及建议

依据前面的计量模型运算的结果,我们得出了一下几个结论:(1)LGDP与LFDI同为一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两者之间是存在协整关系的,这意味着FDI的增长与其GDP的增长存在某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2)通过格兰杰检验,我们发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GDP是LFDI的格兰杰原因,说明中国经济的发展促进的外商直接投资而LFDI不是LGDP的格兰杰原因,说明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力度还很有限,还需要大力引进外商直接投资;(3)采用了Engle-Granger两步法对LGDP和LFDI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协整检验,协整检验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有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生产总值将会增加2.138207%。针对模型的结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吸引FDI,必须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我国比较优势,把利用外资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加强法制,改善投资环境,高效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是法制,法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此要增加政府制定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给予监督。同时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1)调整修改现行外商投资法规,改善法制环境。(2)简化政府审批程序完善行政环境。(3)优化物质环境。(4)营造文化环境。

2.合理调整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使外商投资结构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针对目前利用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较少、农业更少的状况结合起来,使其优化。第一应引导外商加大对第一、三产业的投资力度。第二引导外商增加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相应减少对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第三,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第4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就业人数;协整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91-02

引言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如何安置如此多的劳动力就业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措施,其中科学合理的利用外资,是中国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从总体上看,外商投资单位就业人数逐年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外资企业年底登记户数434 937户,而2007年外资企业年底登记户数286 232户。其中,2008年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为943万。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成果

199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表了《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专门对FDI与东道国的就业关系进行了分析。报告认为,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就业具有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Nigel Driffield 与Karl Taylor(2000)以英国作为东道国分析了1984―2000年期间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指出FDI导致的在外国部门与本国部门之间的生产力外溢加大了工资的不平等性以及对本国熟练劳动力的更多使用,进而由工资的差异性导致了就业增加与否的不确定性。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FDI对中国就业数量影响的研究文献不多。但中国的学者对此也有很多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促进论、挤出论。

1.促进论。桑百川从资本有机构成动态演进的角度,分析了外资对就业的影响。认为外资对就业存在就业创造效应和挤出效应。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与就业呈负相关关系,但由于投资规模增长的速度快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速度、及其乘数效应的作用,认为FDI对基业的影响是分阶段的,就业的整体贡献为正。曹安定、张庆君(2004)利用协整理论作了外商投资对中国非农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投资与中国的非农就业存在因果关系。

2.挤出论。江绮萍依据凯恩斯主义者关于投资拉动就业的观点,对中国外商投资与就业效应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结论为:外资目前并不能大量增加中国的就业量。竺彩华、胡再勇,把就业效应分为创造效应和挤出效应两部分,构建联立方程模型全面衡量FDI对中国劳动力就业的贡献,结果表明:外资进入对就业的贡献并不理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恶化了中国已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

二、实证分析

鉴于FDI对中国就业数量的复杂影响,本部分拟用计量的方法来量化FDI与中国就业之间的关系,从而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变量选取、数据描述及确定

1.变量选取。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使用两个重要的时间序列:利用变量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利用变量L表示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为避免异方差等问题的影响,将所有数据对数化取自然对数,分别表示为LNFDI和LNL,对数进行一阶差分分别用LNFDI和LNL来表示,二阶差分分别用LNFDI和LNL来表示。

2.数据描述。样本数据选取范围是1991―2008年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的年度数据,共18个。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3.数据确定。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使研究显现较优效果,我们将选取1994―2008年的数据进行研究。

(二)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

外商直接投资额与外商投资单位就业人数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由于时间序列数据往往具有非平稳性,如果直接建立回归模型会引起虚假回归,因此先对上述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

对LNFDI和LNL及他们的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表明:LNFDI、LNL在临界值α分别为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稳序列;一阶差分后的序列LNFDI、LNL在临界值α分别为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是非平稳序列;二阶差分后的序列LNFDI、LNL在临界值α=1%的显著性水平下是平稳序列,即为二阶单整序列。所以,可以对两个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进行协整。

(三)协整分析

利用Eviews5.0软件,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不含常数和时间趋势,由SIC准则确定滞后阶数,由残差序列E的ADF检验结果可知,残差序列E的ADF检验统计量为

-3.745326,小于1%显著水平的临界值-3.109582,因此可认为估计残差序列E为平稳序列,这表明变量LNFDI和LNL为二阶协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下面利用Eviews5.0对LNFDI与LNL用最小二乘法(OLS)做回归:

设回归方程为:LNL=α+βLNFDI,其中α、β为待定参数,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得α=-4.883021,

β=1.751766。则所得方程为:

LNL=-4.883021+1.751766LNFDI

(-5.492372) (12.28361)

R^2=0.920677 ADR^2=0.914575 DW=1.180019 F=150.8870

从回归模型的结果看,方程拟合优度为0.920677,说明整个方程解释性较强,方程的整体显著性为150.8870,也通过了检验。另外,D-W统计量的数值说明其不存在一阶自相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FDI对L的贡献率为1.751766,即FDI每增长1个百分点,L就会增加1.751766个百分点。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劳动力就业人数的拉动作用是积极的、显著的。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借助Eviews5.0软件,从计量的角度利用1994年至2008年的统计数据,对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1.从协整关系上看,外商直接投资额与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两者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即二者存在长期的动态均衡关系。

2.从回归模型上看,外商直接投资额每增长1%,外商投资单位的就业人数会增加1.751766%。

(二)政策建议

近年来,中国在吸引外资扩大就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扩大中国的就业人数,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建议如下:

1.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中国的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单靠国内资本和国内企业不可能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劳动力就业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要积极吸引外资,并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2.调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我们要调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扩大就业人数。第一,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教育、卫生等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中国劳动的素质和中国国内服务行业的总体水平。第二,通过税收、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一产业,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

3.积极引导外资的地区分布,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就业。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人数的增加,国家要有意识的加大对中西部的倾斜力度,为吸引外资创造条件。第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教育及科技的投入,从宏观上改善中西部地区的引资条件。第二,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促使外商向中西部投资,带动中西部劳动力就业。

4.充分利用外资的外溢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而带动就业。一方面,外资的进入和存在会引起与本地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从而引发了前后产业联动效应,从而会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就业人数;另一方面,外资的外溢效应会引起本国类似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这样就会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5.加强外商投资管理,防止热钱流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速度加快,热钱的流入非但不能增加就业人数,而且还会对中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风险。因此应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的管理,尤其是短期国际投机资本的监管,从而更好地利用外资。

参考文献:

[1]韩大平.外商直接投资对山东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3):23-24.

[2]王新杰,薛东前.西安市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动态关系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8).

[3]王志鹏,李子奈.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挤入挤出效应重新检验[J].统计研究,2004,(7):39-43.

[4]陶昆玉.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总体就业量的实证分析:讨论稿[Z],2007.

[5]桑百川,倾向于就业贡献大――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就业的影响[J].国际贸易,2005,(2):49-52.

[6]Nigel Driffield,Karl Taylor.(2000).FDI and the Labour Market: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s Policy,Vol.16,NO,pp.90-10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stats.省略/.

[8]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中译本[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5.

[9]曹安定,张庆君.外商直接投资对非农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68-70.

第5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一、什么是外资国民待遇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献中,却没有对“外资”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利用外资实践中,外资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既包括境外私人投资,还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发展援助贷款。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使用“外资”一词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内有关外资国民待遇的争论中所论及的“外资”仅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汤大军在1996年描述了这一争论的背景:“对外开放初期,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我国政府采取了提供优惠待遇为主的利用外的政策,这些待遇主要体现为对外商投资的税收减免,土地使用费用较低,允许外商以机器设备出资等方面……利用外资的优惠措施,特别是被称之为超国民待遇(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的优惠待遇的局限性日益显示出来,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

显然,对于其他利用外资的形式,根本没有讨论国民待遇的必要性,外资国民待遇与外商直接投资国民待遇是一致的。外资国民待遇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国民待遇”。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是确定无疑的。即,它们本身即为中国国民,根本就不存在对它们适用国民待遇的问题。若此,则走进了一个矛盾的怪圈:对本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一种错误的提法。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制度,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与外资待遇是不同的,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如出入境管理、购汇等,根本不属于外资法的范畴。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待遇则是外资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因为按照外商直接投资投资周期,“外资待遇”可分为进入期待遇、经营期待遇及退出期待遇,在经营期间,外国投资单独或与中国投资者一起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待遇不仅指外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地位和待遇,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比如,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一直是外资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WTO外资国民待遇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WTO国民待遇原则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为核心,扩展到其他协定中。GATT第3条名称为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该条共包括10款,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制度。第三条的国民待遇包括两项具体内容:第一,国内税费和其他费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第二,国内法规,这些法规具体包括:(1)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出国内来源供应。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认识到投资措施,即东道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措施,可能扭曲或限制国际贸易,遂规定,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定第1款明确规定,该协定只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该协定中,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附件有一例示清单,规定了5种措施。其中有两中措施是违反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第4款规定的,即要求企业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进口的产品限制在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相关水平。将协定与GATT第3条第4款加以对比,不难发现,例示清单中的两项措施是GATT规定的具体化,是最具代表性的两项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外资管理措施,这两项措施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企业,这违反了GATT第3条第1款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以具体的减让表的规定为基础的,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减让表规定的条件与资格之外,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成员给予本国或本地区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水平。这里的“不低于”,指的是实质上的不低于,而不是形式上的不公平,成员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以与给予本国或本地区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不同,但如这些待遇有利于成员本国或本地区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将视为对于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利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8条以简洁的规定,将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扩展到实质平等的层次。

由上述国民待遇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外资国民待遇原则有二个特点:第一,待遇的内容已经不再局限于民事权利,而更加注重内国可能采取的、影响其与国内商品和资本竞争的所有行政法的、经济法的权利义务。第二,待遇未涉及进入阶段的准入待遇。GATS中,对于服务贸易采取的国民待遇是以具体的减让表为基础的。这表明,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积极进入投资自由化进程,力图将准入待遇列入国民待遇范围内,但这一要求并没有在WTO中得到支持,WTO仍坚持了传统的外资国民待遇仅限于进入后待遇这一传统观点。

三、外资优惠措施违反了WTO外资国民待遇吗

第6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外资优惠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3-03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议的概念,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而是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并且与国家责任制度密切相关。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南北国家围绕着外资待遇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从而使得这一概念又被赋予了复杂的政治意蕴。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兴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背景下,投资待遇的稳健构建不得不为各方所关注。

目前,各国对外实行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在对外资的若干待遇标准中,国民待遇无疑是最具争议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一向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总体待遇水平上也基本达到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然而,有关我国是否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悬而未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外资立法将进入新的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其中的关键目标之一。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

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的方式对待外国人,也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由于它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因此成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重要制度之一[1]。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在某些领域提高外国企业的待遇,使之与国内企业待遇齐平;另一方面,我国应逐步取消外国企业所享有的一些高出本国企业的一些待遇,防止其“超国民”现象。国民待遇理论的渊源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竞争主体的平等性。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派生出来的,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2]。

在国民待遇概念问题上,也有学者指出,不能绝对地把国内经济学界的主张生搬硬套到法律概念中来。国内通说所主张的国民待遇下内外资企业的完全平等性,从法律上来说从未得到认同甚至在一些方面表现出相当大的偏离。此外,国民待遇是处理国际商务关系的法律准则,属于各国通用的法律术语,对其理解应当力求国际通义,而不能作为国内专门术语,从而致使国内国际概念不一,造成使用上的歧义[3]。徐崇利教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待遇一方面包含着对外资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对外资的优惠。不能够机械地将内外国经济主体简单地对等起来。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国民待遇是一种相对待遇标准,即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应该享有同等的待遇。所谓的“外国人”这一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度引起学界的争论。

史晓丽教授认为,国民待遇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外国人在内国所享受的待遇。随着跨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待遇制度逐渐将外国人的活动以及其相关资产在东道国享有的特遇也纳入其中,所以,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适用对象主要有3个:外国投资者,投资或投资的资产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4]。这是一种宽泛的理解。

有人指出,对于东道国法律在其境内设立且一般都是属于东道国“内国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是不应该谈“国民待遇”的[5]。徐崇利教授认为,从区分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的角度来看,“对上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一官方术语严格来讲只适用于外资准入之后,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后的外资经营阶段。如这一命题还涵盖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似应笼统的以“外资”为称谓为妥[6]。单文华教授主张,应当从广义的“外国人”出发,才能正确认识这个概念。“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在实践上往往是难以分离的[7]。但是也有人认为,“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并无不同,在这里作区分没有实益[8]。

尽管学者在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上有争议,但是实践上并未因此而受到多大影响。就我国而言,越来越多的中国对外BIT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缔约一方的投资者,而且还包括投资以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如经营、维持、使用、管理、享有和处分等投资活动。

三、国民待遇与外资优惠

依照通说,国民待遇内容就是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一样的待遇,这里一方面不能使得外国人待遇水平低于本国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外国人待遇高于本国人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出于政策、引资等种种考量,往往出现外资优惠的现象。在理论层面,学者对此问题也并非全部都是一个声音。

正如前述国民待遇概念时提到的那样,徐崇利教授就指出,国民待遇标准并非必然排斥对外资给予优惠。姚梅镇教授主张,按照国际法关于国家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人在所在国不能要求超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但是,他也同时指出,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依照条约相互给予外国个人或者法人以优惠待遇者,则另当别论[9]。这也就是说,外资优惠并不是与国民待遇互斥的。

就实践来看,各国外资法和对外签订的BIT内容中,对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等同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这种规定与国内理论的主流说法一致。另一方面,也有BIT内容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的待遇。后者是各国国内外资法和国际条约的主流。徐崇利教授对此的理解是,不能够绝对地、孤立地按其字面意思加以解释,不管是等同的还是不低于的,都在实际上提升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即使是使用“相同的”也根本没有妨碍东道国对外国实施各种优惠措施。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国民待遇的定义在BIT中的两种定义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均不排斥对外资的优惠措施[10]。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现代国际投资语境下,所谓的“外资优惠待遇”实际上是从积极角度出发做出的安排,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为习惯国际法、国际投资条约以及各国外资立法所认可的。只要不违背公平原则,并无排斥外资优惠待遇的必要。国民待遇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活动,而外资优惠待遇实际上也有助于外资向东道国流入,从二者的功能上来看,实际上它们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就这个意义,我们也没有理由因为国民待遇的存在而将外资优惠待遇消灭。

四、我国是否应给予外资优惠待遇

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我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法,都没有明确提及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就国内法层面,迟至1992年才在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相关内容。在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BIT中,也没有条款赋予缔约方实质性的国民待遇义务,而是保留了相关的自由裁量权。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着不同的义务,这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外国投资应当归入哪一类,享有哪一种待遇?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此,中国很难简单地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即使给予了国民待遇,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11]。

以上这一论段的核心观点就在于:计划经济与国民待遇是不相容的。然而,张庆麟教授认为计划经济国家由于体制所导致的内外资营运商的差别待遇只是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不能因为如此就判定计划经济与国民待遇是互斥的。是否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最终决定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加入了WTO以后,WTO系列条约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成为我国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依据。TRIMs协议以及GATS协议都对国民待遇做了交代,例如,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要对外资给予国民待遇,由此向国外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在我国势在必行。

五、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情况

自从1993年我国宪法和中共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中国已经开始逐步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税制改革和投资优惠改革等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其二,制定了统一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旨在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统一的法律框架;

其三,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政府承诺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注册或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给予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

中国加入WTO后,修订了三资企业法,取消了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等与国际通行归责不符的投资措施,表明外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双边条约层面上,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部分双边投资条约没有规定国民待遇,但是,自上世纪末以来,双边投资条约中也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总之,国民待遇已经随着投资自由化的浪潮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而且每个条约的规定仅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法律出版社,2003:223.

[2][4]史晓丽、祈欢.国际投资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3-106.

[3][6][10] 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A].陈安.国际经济法从轮(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1998.

[5]张韬.外国投资国民待遇问题新探[J].法商研究,1996,(03).

[7]单文华.外资国民待遇基本理论问题研究[A].陈安.国际经济法从轮(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1998.

[8]牛光军.外资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及中国企业立法模式的转型[A].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C ].法律出版社,2002.

[9]姚梅镇.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姚梅镇文集[C].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第7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长沙 外商直接投资 经济增长 索洛模型

一、理论回顾

(一)发展中国家引进FDI的基本理论——缺口理论

一般认为,钱纳里和斯特劳斯于1966年首度提出一国经济发展中由于外资不足导致的两缺口理论。这涉及到四个主要影响因素:储蓄、投资、进口和出口。

钱纳里和斯特劳斯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引入国具有双重效应,能同时平衡外汇缺口和储蓄缺口。供给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具有国外进口的效果,且不需要增加本国出口,这样就平衡了外汇缺口。需求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具有国内投资的效果,且需要动用国内储蓄,这就平衡了一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缺口——储蓄缺口。发展中国家通常为资金短缺国,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将有力促进其经济发展。

在此基础上,索罗等人又提出了“三缺口”理论,FDI还可以填补发展中国家严重所缺的的第三个缺口——技术、管理和企业家才能。

(二)新古典增长理论——索洛模型

索洛模型由罗伯特.索洛1956年提出,后经过发展,演变成了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

新古典增长理论的基本假定包括:(1)社会储蓄函数为S=sY,式中,s是作为参数的储蓄率;(2)劳动力按一个不变的比率n增长;(3)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再结合暂不考虑技术进步的经济的生产函数:Y=F(K,L),即可得到该模型的基本方程:

k=sy-(n+δ)k

其中k为人均资本量,k为人均资本存量的变化,δ是资本存量K的的固定折旧率(0

当然,新古典理论也存在着明显缺陷。例如,索洛在其后来的篇幅中虽也论及技术的作用,这一点从基本模型便可看到,但它仅将其作为一种外在变量,在技术如何对资本、劳动发生作用方面并未谈及。

二、基于索洛模型的实证分析

下面实证检验FDI对长沙市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考虑FDI作为一种资本或投资形式,从而把FDI作为一种与国内资本、劳动力并列的要素,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研究FDI对引入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模型构建及数据说明

以下基于索洛模型研究外商直接投资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索洛模型的基本生产函数是一个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其基本形式为:

Y=AF(K,L)

Y代表总产出,用GDP衡量,A为技术因子,K为资本存量,L是劳动力。由于本文要研究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因此我们将资本存量分为国内和国外,重新定义K为国内的资本存量,而国外的资本存量(FDI)用F来表示,引入上述函数中,并令F(K,L,F)=KaLbFc。于是,得到:

GDP=AF(K,L,F)= KaLbFc

两边取对数,得:

㏑GDP=㏑A+B1㏑F+B2㏑K+B3㏑L+μ

通过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得到从业人员数据,再利用《长沙统计年鉴》和《湖南统计年鉴》得到长沙市国民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国内资本存量等基础数据,数据说明如下:

GDP:长沙国民生产总值(万元),为了剔除物价变化的影响,以1978年为基期,构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各年原始的GDP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得到可比较的GDP数值。

F: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万元),首先通过各年的平均汇价将其换算成人民币,然后同样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得到可比较的F数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计算方法为:Ft=(1-7%)Ft-1+It。

K为国内资本存量(万元),累积计算各年换算成可比价格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之差得到,同样计提了折旧。

L为劳动力投入量,本文用长沙从业人员(万人)和教育水平衡量。教育水平的衡量指标为长沙市高校在校人数与长沙市总人口之比。

(二)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时间序列数据由于数据的平稳性可能会导致伪回归现象,也就是表面上看上去拟合的很好,实际上却不存在有意义的依存关系。㏑GDP、㏑F、㏑K和㏑L的散点图,均显示它们在样本期间呈上升趋势。这提示这些时间序列可能是不平稳的,必须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检验。

检验方法为:首先对序列水平值做单位根检验,再对一阶差分做单位根检验,如果水平值拒绝单位根原假设,而一阶差分接受单位根原假设,则认为序列具有I(1)过程。一般认为,如果一阶差分是平稳的,那么二阶差分也是平稳的。

结果表明:㏑GDP、㏑K、㏑L的一阶差分序列的ADF统计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F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GDP、㏑K、㏑L、㏑F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三)回归分析和协整检验

首先验证因变量与自变量的相关性。因为只有与因变量呈高度相关的自变量才适合引入模型,这点可以通过计算简单相关系数来分析。

Stata相关系数检验得到,GDP和F、K、L都高度正相关,从而构建线性模型是合适的。

线性回归方程的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呢?这需要进行协整检验。本文采取了对回归方程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方法。协整理论认为,若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因变量能被自变量构成的线性组合所解释,不能解释的部分构成了一个残差序列,这个序列应该是平稳的。于是,我们可以通过检验方程的残差是否平稳来检验因变量和自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得如下回归方程:

㏑GDP = 7.935 + 0.095㏑F + 0.515㏑K + 0.221㏑L (3.1)

T: (3.84) (7.07) (3.35) (13.89)

R2: 0.996, Adjusted R2: 0.995

如果GDP和F、K、L间存在协整关系,则由上式计算的残差序列(用e表示)应该是平稳的。

第二步,对上式的残差e进行单位根ADF检验:

e=㏑GDP – 0.095㏑F – 0.515㏑K – 0.221㏑L -7.935 (3.2)

结果残差序列e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因此e序列为平稳DE ,即e~I(0)。这表明:㏑GDP、㏑F、㏑K和㏑L之间存在协整。从方程(3.1)式来看表明四个变量之间存在一个长期的均衡关系, ㏑GDP对㏑F的弹性为0.0946,㏑GDP对㏑K的弹性为0.5152,㏑GDP对㏑L的弹性为0.2205。

(四)主要结论

本文对1990-2011年长沙国民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国内资本存量和劳动力投入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在显著性水平为l0%时,长沙国民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国内资本存量和劳动力投入量样本区间内呈现非平稳增长。但是各变量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

2.对这四个变量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后所得到的残差e通过了单位根检验,说明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3.方程(1)表明长沙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增加1%,国民生产总值将增加0.095%;长沙国内资本存量增加1%,国民生产总值将增加0.515%;长沙劳动力投入量增加1%,国民生产总值将增加0.221%。

外商直接投资对长沙经济增长的直接促进作用得到实证支持。

三、政策建议

(一)优化投资环境

不考虑溢出效应,仅从直接影响看,FDI就已显著促进了长沙经济的发展,怎么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呢?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善长沙的投资环境。硬环境方面,相对于西部地区,长沙的硬环境具有一定优势,但相对于东部沿海,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地,具有明显的劣势。在中部崛起,万商西进的新形势下必须集中人财物加快交通、通讯、供电和供水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和完善,消除 瓶颈制约。软环境方面,应大力反腐倡廉,迅速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应破除成规,不断改革攻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应顺应时展要求,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外商直接投资提供透明的法律环境以及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利用外资效率

目前,内资比FDI更能促进长沙市经济的增长。为更好地利用外资为长沙经济建设服务,长沙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配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努力优化外资结构。要根据长沙市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及时调整利用外资战略,尽量把引进的外资投向经济发展的刀刃上,并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同时还要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引进来容易,消化吸收难,只有真正的消化吸收才能用活外资。

(三)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长沙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首先,建立自己的招商引资网站。互联网,连接广泛、传播速度快,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信息交换手段,新兴的微博等更是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要善于利用各种途径提高长沙的知名度。其次,立足自己的特点,长沙的文化娱乐产业走在全国前列,相关部门可以相互协作,发展自己的长处,让招商引资与文娱事业紧密结合起来。最后,要积极地“走出去”,争取到国外参与招商引资、商品交流会等活动,加强与国际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参考文献

[1]Konings.J.The effe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n domestic firms: evidence from level panel data in emerging economies, Economics of Transition ,2001(09):619-633.

[2]陈浪男,等.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影响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2(06):45-46.

[3]桑秀国.利用外资与经济增长——基于新经济增长理论的模型及对中国数据的验证[J].管理世界,2002(09):12-16.

[4]沈桂龙.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05(11):45-51.

第8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 河南省;环境规制;外商直接投资;协整关系检验

中图分类号 F0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107-01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目前,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广泛关注,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外Jeppesen (2002) 和List and Co(2000) 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污染天堂”有强烈偏好。 List(2003) 在对纽约州投资的资本进行研究证明,环境规制对其作用巨大,正是这些投资造就了纽约州不同地区的产业构成。国内杨涛(2003)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的影响是负面的。吴献金 、 孙林霞 ( 2006 ) 关于1988年―2004年湖南省环境规制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协整分析中认为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规制变化的敏感性不强 , 在制定相关的环境规制措施时可以采取环境优先的策略。

二、变量的选取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学习,现考虑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文化差异、市场化程度等,但基于研究目的的考虑,本文选取外商直接投资FDI(万美元) 为被解释变量,代表环境规制程度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SFZC (万元) 和代表经济发展水平的GDP(亿元)为解释变量。时间跨度选择2004―2012年。

三、模型的建立

六、结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2004―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SFZC、全省生产总值GDP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河南省的环境规制与外商直接投资FDI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河南在加快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要加大环境的保护力度,增加环境保护的投资,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河南地处中部,地理位置优势相对于东部地区较弱,不过河南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对外资的利用。但在利用外资时要把环境保护考虑在内,选择对环境污染程度较低的行业,不可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献金,孙林霞.湖南省环境规划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协整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 (6)

[2] 杨涛.环境规制对中国FDI影响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3(5)

[3] 吴玉鸣.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规制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06(4)

第9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决定因素;市场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49-02

一、引言

外国直接投资(FDI)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已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外国直接投资的存在和发展对东道国和母国的经济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持续增长。2008年之后,随着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加剧,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下降了14%,降至16 970亿美元,但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的流入量则持续增长。

近年来,流入中国的FDI一直保持增长态势。从历年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来看,2000年为407亿美元,2005年为724亿美元,2010年为1 147亿美元,2012年达到1 210亿美元,呈现出十三年持续增长的趋势。越来越多的FDI流入中国,与一系列的因素有关: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庞大的市场规模,完善的基础设施,低廉的要素价格和生产成本,投资促进、激励措施等。

之前的学者在研究影响 FDI 流入中国的决定因素时,大多建立在投资者将选择能够使他们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点的假设之上。实际上,从东道国的角度来分析外资流入的决定因素对于FDI理论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本文的研究尝试从东道国的角度,从经济因素、自然禀赋、法律法规三个方面来分析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

二、对华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

1.市场变量

市场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的发展规模,另外一个是市场的需求水平。中国持续保持的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伴随着国内需求的扩张,这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之一。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表示,中国巨大而富有潜力的国内市场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主要原因。中国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巨大市场,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都不断增强,中国居民的消费层次和产品的多元化使得中国市场更加丰富,而外商在中国投资获利也更有保障。对于市场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可以使企业更加充分地利用其垄断优势。同泰国和马来西亚相比,中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庞大的国内市场有潜力为全球的跨国公司提供巨大的销售市场,这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更有吸引力。在中国内部,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福建、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是消费水平较高的省份和城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大,西部地区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需求水平都比较低,相应的引进外资比较少。例如,来自美国的直接投资偏好东部沿海地区,其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比较高的人均消费水平,比较高的人均消费水平标志着比较大的市场容量,美国的跨国公司在此地区的投资更有可能获得高收益。

2.基础设施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水利管理业、能源工业以及城市公共服务业。

基础设施的完备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另一决定因素,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加速要素的流动与聚集,更好地吸引外资。中国学者魏后凯等(200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基础设施是外资选址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地势平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在吸引外资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中西部地区多为山地地形,交通建设受到限制。在铁路和公路里程上,也依次是东部地区、中部地区,最少的是西部地区;电信网主干线也主要分布在东中部地区,且设备先进,而西部地区分布密度小,设备陈旧。东部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且信息发达,这有助于减少市场搜寻成本和获得市场的信息成本,可以随时根据市场反馈信息尽快调整产品设计,使产品当地化,促进跨国公司在东部地区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自然禀赋

1.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因素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另一决定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包括人力资本的成本以及人力资本的素质等方面。大部分外商直接投资选择中国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中国国内廉价的劳动力。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以及市场规模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中国相对廉价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资源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一个有力优势。从理论上说,劳动力成本与外商直接投资额呈负相关关系,劳动力价格高,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利润就会降低,则该地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就会降低;反之劳动力价格低,则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营利润,相应地也会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因此,从成本因素的角度考虑,人力资本成本的高低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人力资本的素质,包括其科学文化水平、学习能力、努力程度等因素,对于引进外资也有重要影响。中国学者沈坤荣(2002)研究发现,充足的高素质人才,可以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和生产扩张,降低培训成本,加快产品的本土化进程,对外商投资有很强的吸引力。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寻找高效工人的成本就越低。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地区也就是在人才集中的地区。

2.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的拥有和分布状况,不仅直接制约着工业结构,而且也决定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重要因素。中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禀赋较好的国家,自然资源丰富,特别时拥有未来高科技工业发展所必需的一些稀有金属资源。如果跨国企业能够直接在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生产,就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例如,中国与美国的许多跨国公司20世纪80年代初签订联合开发石油合同。美国的直接投资在这是主要进入的是能源开发领域,美国企业从这些投资项目中获取很大收益。可见,中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对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内的全球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三)法规政策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受国内外资政策的影响很大,外资政策决定了中国外资的开放程度。中国从1979年起不断修改和完善外资政策,对于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中国已经先后颁布了有关外商投资的200多项法律、条例、规定和办法,其内容范围包括直接投资、海关管理、技术引进、工商行政管理、涉外经济合同、进出口管理、税收、劳动工资制度等各个方面,对合同责任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控制等立法正不断与国际接轨。另外,外国投资商还会考虑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政策的稳定可以保证经济的稳定,避免重大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循序渐进地开放国内市场,鼓励外资的政策也保持连续性,这也是中国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的重要因素。

三、结论

本文从东道国――中国的角度出发,从经济因素、自然禀赋、法规政策三方面分析了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分析表明,庞大的市场规模、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优秀的人力资本、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日益完善的外资法规政策是决定外资流入中国的重要因素。但本文的研究只是定性地分析了对华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定量地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也非常的重要,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以后的研究中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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