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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审计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外派审计工作总结

第1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1998年,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改为审计署派出局,由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直接向审计署负责。审计派出制度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为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审计署的高度评价和人民群众的称赞。审计派出机构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总结审计派出制度,思考当前面临的问题,探索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高锋,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一、审计派出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成效明显

(一)审计特派员制度

1 审计特派员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的报告》,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并在国务院颁发的《审计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1995年,我国《审计法》正式颁布实施。《审计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至此,审计特派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2 设立审计特派员符合我国国情,是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制的需要。我国的审计模式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审计机关和审计管辖范围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划分的。从被审计单位数量来看,全国约有80万个单位,其中约有3万多个单位为中央及其所属单位,应由审计署实施审计监督。这些单位的资金总量约占全国的70%,多属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规模大、辐射面广,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署要有一支相当规模和较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实施审计监督。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情况,审计署也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署在地方派驻审计特派员是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完善审计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

3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职能不断强化,体现了与时俱进。1986年,在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时,其职能主要是对中央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审计范围逐步扩展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至财政、金融和经济责任等领域。1998年,国务院在核定审计署职能及编制中明确规定,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参加对派有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在不断扩展的同时,审计的内容也不断深化,质量逐步提高。目前,财政审计的重点由预算收入拓展到预算支出,金融审计的重点由对金融机构自身的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对其资产质量以至金融风险的审计,企业审计从一般性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了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新的历史阶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防止和惩治腐败,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将是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工作职能的发展方向。

4 审计特派员制度成效明显。一是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审计队伍。在过去的19年中,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管是在数量、规模、职能上,还是在审计业务方面均取得了重大发展。从1986年审计署在上海等4个城市试设审计特派员到2003年,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已达到18个,已有编制2730名,实有在职人员1807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671人,具有中高级职称1099人。二是审计业务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19年中,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经济卫士的作用。自特派办成立到2003年,共审计单位14885个,占审计署审计单位数的66.8%,查出违纪违规金额6712.6亿元,占审计署查出金额数的56.7%,是审计署实施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为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国务院领导和群众眼睛的作用。特派办成立后,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393件,占审计署移送数的64.9%,特别是1998年以来,查处了蓟县国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何硕瑾等人骗取银行贷款案,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近亿元的重大案件,青岛工行私设“小金库”,违规开立信用证以及个人转移侵吞银行资金等一批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扩大了审计署、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的影响,树立了审计的地位和权威;为完善国家财经法规、体制和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宏观决策的重要信息。到2003年,特派办共提交专题或综合报告20220篇,其中被采纳7907篇,分别占审计署提交数的78%,被采纳数的81%.审计署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大部分内容来自特派办的工作成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得到领导批示的审计信息、要情等,主要也是各特派办提供的审计情况。近几年审计署组织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奖,大部分被特派办夺得。三是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派办审计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国审计系统的前列。不论在基础设施建设、硬件配备,还是在审计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上,都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除正在进行基建的特派办外,绝大多数特派办都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实现了与署机关的远程信息传递。各特派办基本做到了审计业务人员人手一台微机,并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了一批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审计业务骨干。2001年,审计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会通过的18个软件中,特派办组织开发的有7个,占38.9%.在金融审计、财政审计、经贸审计等领域,计算机辅助审计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极大地促进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特派办的审计领域逐步扩大,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日益增强。

(二)审计署派出局制度

1 审计署派出局制度的确立。1982年审计署成立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各部委也增设了审计局,通称驻部审计局。驻部审计局业务上受审计署指导,人事关系属部委领导。1998年,在全国性的机构改革中,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改为审计署派出局,由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直接向审计署负责。名称的改变实质上是体制的变化,标志着审计署派出局制度的正式确立。

2 审计署派出局艰苦创业,稳步发展。派出局组建6年多来,在署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贯彻署党组的决策和部署,白手起家,艰苦创业,积极工作,稳步发展。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指导原则、“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和“摸清家底、守土有责”的基本目标,加强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取得了丰硕成果。不仅在审计工作、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而且打开了工作局面,树立了良好形象。

1999年至2003年,派出局共审计中央部门339个(次),查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挪用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应缴未缴财政预算收入、违规收费及违规融资等违法违规金额430多亿元,预算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实等1100多亿元。2001年开始对4个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试点,2003年扩展到25个中央部门,3年来共查出部门决算不实等违规金额90多亿元。同时,还上报了19期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和审计简报。

2003年12月,审计署召开了派出局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对派出局领导干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交流调整。这次会议是派出局建设史上的里程碑。25个派出局中有20个派出局做了不同程度的人员调整,调整比例为80%.25名“一把手”中,17名“一把手”做了调整,调整比例约为70%.派出局原有局级干部40名,调出9人,调入12人,现有局级干部43人。又从派出机构和署机关选派了25名熟悉业务、比较优秀的处级干部到派出局任局长助理。经过这次交流调整,充实了派出局领导班子力量,优化了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这次交流调整的成效在2004年派出局的审计工作成果中得到明显体现。2004年仅有208人的25个派出局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747.8亿元,人均3.6亿元,占派出局成立前五年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的68%.

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探索出了一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路子:一是基本摸清了25个派出局审计管辖范围内57个中央部门本级家底,掌握了中央部门本级财政财务收支资金总量、财政资金总量、二级预算单位分布等情况。二是基本实现了1998年署党组提出的“经过5年审计,使大多数一级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做到真实、合法,不出现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目标。三是有力促进了依法理财和廉政建设。

回顾审计署派出机构19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结果,是审计署特派办和派出局全体干部职工忠于职守、团结奋进的结果,也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立法、执法环境的改善。在19年的实践中,审计署派出机构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在2002年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工作座谈会上,李金华审计长作了精辟的概括和科学的总结,这就是“五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发挥好审计主力军的作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人、法、技”建设协调发展,为审计工作提供基本保证;必须坚持外抓审计纪律,内抓机关管理,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审计署派出机构近二十年来建设和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充分表明,国务院关于设立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派出局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监督体制需要的一项重要举措。署党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坚强有力和十分有效的。设立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不仅有利于加强审计监督,维护中央的政令统一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且对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派出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坚持在审计署党组的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保持统一性。

坚持和完善审计机关派出制度,首先就是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李金华审计长科学总结的“五个必须坚持”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坚持成功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是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在审计署党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保持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统一,这是维护国家法律和政令统一性和权威性的需要,既是成功经验,又是组织保障。具体地讲,就是要认真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在重大项目审计和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审计主力军的作用;要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体作战,形成一个整体,发挥整体的合力;要及时准确地向审计署反映审计情况,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为审计署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源;要坚持在审计署的领导下集中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比较准确地掌握方针政策和执法力度,保证审计质量;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提高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威和威慑力,扩大审计署、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的影响。

2 坚持统一性和差异性的结合,做到守土有责。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国家。东中西部地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总量、文化观念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东部某些地区已在朝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阔步前进的同时,西部某些地区还在为解决温饱而拼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近几年,特派办在审计署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兵团作战的方式,在突出重点上,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这种行之有效的方针必须坚持。同时,特派办作为审计署派驻一个地区的审计监督机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不但是审计署的“野战军”,也应是审计署的“军区”,应提高守土有责的意识和能力,做到统一性和区域性的结合。面对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差异,应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认识好、处理好、结合好,更好地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这样做,不仅不是削弱统一性,而是通过提高针对性,把总体的、原则的、一般的要求,与各地方的具体实际结合,在更高的层次上体现统一性,更有效发挥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促进全国和各地区发展的作用,把国家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做深、做实、做得富有成效。

审计署应在要求驻地方特派办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高质量完成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驻地方特派办的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对驻地方特派办的工作提出既有共性、又有区域特色的要求。当前,可提出两个方面的共性要求:一是要掌握所在地区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加强日常审计监督,加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掌握动态情况,摸清所在地区和被审计对象的家底,做到心中有数,为“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做好基础工作;二是经过3到5年的努力,争取地方省级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在真实、合法、合理方面不出现重大问题。

派出局更应做到“守土有责”,这是由派出局的工作特点决定的,。刘家义副审计长在派出局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上指出:“‘守土有责’是一条基本原则,组建派出局之初我们就提出了这条原则,这是派出局最基本的职责。”与特派办流动性很大的审计工作相比,派出局更像是在打“阵地战”,“守土有责”是对派出局审计工作的整体要求。派出局的审计管辖范围是基本固定的,派出局必须对所在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有全面的了解,通过实施审计,使这个部门的管理得到加强,违法违规问题不断下降,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有所提高。怎样才能做到“守土有责”?一是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把握住总体情况。调查要以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运行轨迹为主要线索,调查了解资金的总量和运转情况,这些资金是怎么来的,怎么去的,把总体的情况把握住。二是要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首先,是要突出重点部门。可以对中央部门一级的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划分,分成一二三类。资金量大、掌握权力大、影响大的部门,可以定为一类。一类部门是派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将来要投入较大的力量进行审计。资金小、掌握权力小、影响小的部门,可以定为三类。这些部门将来年年要审,但是花很小的力量,甚至就是对它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就可以了。剩下的其他部门可以定为二类。党的十六大指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派出局应重点把握住一类部门,因为这些部门资金量大、下属单位多、权力很大,应是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其次,是要突出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问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应选好重点、把握重点、突出重点。

3 解决影响派出机构特别是特派办独立性的主要问题。

审计的独立性直接影响着审计的力度和质量。目前,影响特派办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威慑力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特派办的性质和特派办审计人员的身份。特派办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审计署授权行使审计监督权,其性质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应是事业单位。特派办审计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不应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这是特派办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李金华,2000)审计是民主与法制的工具,也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审计署特派办属于国家审计,《宪法》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的主体和客体规定十分明确。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国家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特派办如果作为事业单位,将不具备国家审计对主体的要求,也不具备对国家审计客体的审计监督条件。特派办的性质如果不明确,或不能正确定位,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将会受工作的挑战和社会的质疑。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审计特派办行使的是国家审计监督权,属于行政执法,其审计人员的身份应明确为行政执法类国家公务员。

二是经费。特派办的经费主要由公用经费和外勤经费两部分组成。外勤经费在实行“八不准”审计纪律以后,已得到了较好的保证,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2000年初以来,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下,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了外勤经费自理,较好地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严格执行了“八不准”审计纪律,坚持廉洁审计、文明审计,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共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感谢信、表扬信200多封,其中表扬、称赞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廉洁审计的就有92封表扬信和8面锦旗。目前,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公用经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有:特派办驻地方,工作基地和生活基地相对独立,审计人员长期出差,后勤保障需要较大支出;特派办公用经费核拨标准较低,目前按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低于国家机关公务员经费标准,而特派办实际履行的是国家审计监督职责,经费不能与工作发生关系,只能靠财政拨款予以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设备购置、维修、更新和运行费,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培训费,医疗费、房改经费等均需要一定的经费以保证特派办工作的正常运转。建议国家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经费标准核拨特派办的公用经费,并考虑驻地方相对独立的实际情况,适当从优,解决特派办不同程度地依靠地方和被审计单位筹集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问题,更好地保证特派办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威慑力。

三是干部管理体制。特派办作为审计署的派出机构,直接对审计署负责,但正、副局级干部的任免,需要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对于中央驻地方的单位,实行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双重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有利于对干部的全面了解和考核。但作为具有审计监督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职能的审计署派出机构,特派办领导班子成员由地方协助管理,在体制上不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威慑力。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发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中纪委、中组部将在地方派驻巡视员,审计署可参照其管理体制对驻地方特派办局级干部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体制,使之更有利于发挥特派办审计监督的职能。

朱?基同志在审计署考察时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审计机关的职责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审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总理指出,审计工作关系到维护国家的财政、金融秩序,关系到加强党和政府的廉政建设,关系到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关系到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为审计工作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坚信,作为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特派员制度在新的历史阶段,将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一定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胡学文译,2000,“当今中国国家审计问题研究”,《国际审计纵横》,第1集。

李金华主编,2000,《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李金华,2001,《审计理论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

审计署办公厅,《审计情况统计分析报告(2003年度)》,2004年3月。

第2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一、外派培训的概述

1、外派培训目的:

促进员工培训有序开展,培养员工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并保证员工在接受公司培训后能继续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行之有效地进行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学习与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2、外派培训对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参加外训的员工

3、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

·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

·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

·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4、外派培训的形式: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5、外派培训计划: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培训中心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培训金额较大的,需报请公司总裁核准。

二、外派培训人员资格审核

1、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公司的意愿。

3、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外派的培训项目须与岗位需求匹配。

4、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上次与此次的培训频率需进行控制,除特殊需求课程除外。

5、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培训课程金额及其它费用总计须与岗位进行匹配。

三、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1、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2、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推荐,公司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人力资源总监、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3、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3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

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计委派制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因为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一种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会计人员为政府而不是为企业负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再以为企业决策服务的面貌出现,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对待会计工作。因而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真正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经营负责。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审计对会计的再监督,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防止其滥用政府权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2、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从牵制的角度保证会计人员的清正廉洁。

会计人员无论是企业委任还是政府委派,总离不开与钱财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业绩又总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因此,只有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内部牵制,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上岗和离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审计,才能防止,保证财会人员清正廉洁。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员与企业共同违规违法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第4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计委派制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因为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一种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会计人员为政府而不是为企业负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再以为企业决策服务的面貌出现,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对待会计工作。因而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真正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经营负责。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审计对会计的再监督,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防止其滥用政府权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2、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从牵制的角度保证会计人员的清正廉洁。

会计人员无论是企业委任还是政府委派,总离不开与钱财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业绩又总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因此,只有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内部牵制,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上岗和离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审计,才能防止贪污腐败,保证财会人员清正廉洁。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员与企业共同违规违法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第5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占有企业 审计监督主体 审计监督体系

一、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现状分析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及结构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这一规定,我国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一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务院代为管理,再由国务院成立专设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际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各地则由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层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第三层则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投资方式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常通过委派稽察特派员、外派监事会或派驻财务总监的形式对下属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进行财务监督。此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则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通过自设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国有资产占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督,这一独具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与我国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及内部审计一起,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在其形成之后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其难以避免的局限性。

(二)政府审计缺乏足够力量对国有企业实施全方位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机构拥有或保留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审计惯例。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为数众多,监督管理方式复杂多样,政府审计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没有能力单独完成政府审计的基本目标。政府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以及对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等公共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完成这些主要任务的同时,还要面对数量庞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政府审计不仅包括定期审计、专项审计,还包括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目标涉及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多个方面。因此,以各级审计机关目前所拥有的审计力量很难完成如此庞大的审计任务。二是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服务对象的单向性决定了政府审计难以满足企业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需要。三是由于受政府审计力量和小股东权限等因素的制约,政府审计机关难以直接对国有资产占次要地位的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无法代替政府的管理监督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将国有企业审计纳入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之内。由于受自身特点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就审计对象而言,首先,《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并未指明“国有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因而难以确定此类企业是否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对象;其次,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一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属政府行政序列,因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对象,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难以对整个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审计监督。就审计目标而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各相关利害关系集团,因而其审计目标特别强调会计报表的公允性鉴定,而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管理者的各级政府,以及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所关心的是国有资产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因此,仅靠注册会计师审计很难实现这些目标。就审计标准而言,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审计结果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政府审计或所有者监督的需要。就审计权限而言,注册会计师审计属于非强制性审计,其审计调查权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审计范围一旦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只能拒绝表示意见,而不能进行更彻底的检查;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也无权制止或处罚。

(四)国有企业资产监控体系不合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国务院于1998年针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实施的稽查特派员制度;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参照稽查特派员制度设立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下属各国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或由各国资本营运机构向下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外派财务总监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用以代替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以及企业根据《公司法》设立的行使检查公司财务职责的内设监事会制度等。这些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也有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首先,稽查特派员制度实际上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向企业的延伸,因而不符合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趋势;其次,外派财务总监在职能作用上与企业监事会较为接近,而代表国有资产产权利益的监事会成员同样是由上级监管机构委派的,因而这种制度设计有职责重复、浪费资源之嫌;最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公司内设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通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监事会成员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因而不能像私人股东那样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挺身而出;监事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与作为监督对象的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因而容易发生串通舞弊行为;监事会成员多由非专业人员担任,导致财务监督形同虚设。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起了一个多主体、多层面,纵横交错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但这一体系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逐步形成的,由于缺乏系统的设计,这一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缺陷:各种审计监督主体职责相近且自成体系,从而造成审计业务谁都能管,又谁都管不过来的尴尬局面;各审计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审计成果不能相互利用,从而导致审计资源的浪费和审计效率的下降。

二、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主体分析

(一)基于公共资源管理者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包括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形式,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占次要地位的国有参股企业则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国有资产监控体系对其进行间接监督。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的直接监督中,政府审计有着其它审计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政府审计是一种行

政性经济监督行为,政府审计机关与被审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使其独立性得到保证;其次,政府审计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对财经法规或侵蚀国有资产的行为给与经济或行政处罚,从而保证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最后,政府审计不仅直接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检查,而且可以直接对属于政府行政序列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考察国有资产的营运状况。因此,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审计主体都无法替代的。

(二)基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者,又是一个平等的市场经济竞争主体。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从事融资、投资、纳税,生产、购销等活动,因而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必然是多方面的,如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政府税收机构等。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来讲,还会涉及到现有的或潜在的投资人等。各利害关系人必然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而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必须得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因此,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接受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三)基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审计监督:外派监事或监事会的审计监督继国务院颁布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之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外派监事会可以由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属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派出,也可以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向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实行这一制度后,企业监事会的组成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监事会成员全部由外派人员组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外派人员、非国有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企业员工中选聘的监事会成员、非国有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从企业员工中选聘的监事会成员不同于外派监事会成员,其工资福利均由被监督企业发放,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符合《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规定,因而有利于改善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二是外派监事会成员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避免了因监事会与企业经营者利益一致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三是外派监事会通常包含一定比例的会计专业人员,从而满足了对企业实施直接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需要。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制度形成后,与外派监事会职责较为接近的稽察特派员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等应全部取消。

(四)基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国有企业置于严密的外部审计监督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必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内部审计制度是为加强内部管理而设置的,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当局,而不是外部监管机构。正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和低效率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一样,企业内部机构的臃肿和低效也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一个企业是否有必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取决于该企业的实际需要。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的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二层的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属于紧密层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对于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一般无权进行审计;二是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三层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其职责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进行设计。内部审计的内部服务特征决定了内部审计只能是国有企业审计体系中的基础部分。

三、国有企业审计体系的基本结构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就是将服务对象和监督重点各不相同审计主体,通过审计目标的相互协调、职责范围的合理调整,审计方式的相互配合,以及审计成果的相互利用,使其构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审计范围的合理调整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政府审计侧重于从整个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其审计范围应该包括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层: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第二层:负责国有资本运营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第三层: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由于受政府审计力量和小股东权限等因素的制约,政府审计部门不直接对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三层的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而只能由独立审计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在此基础上进行间接监督。由于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第一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属政府行政序列,因而不属于独立审计的审计监督对象,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范围包括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第二层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属于第三层的国有企业。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下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对被派驻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可采取三种形式对下属国有及控股、参股企业进行监督:对于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可采用外派监事会的形式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外派监事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对于下属国有参股公司则只能在企业内部选聘监事会成员并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间接监督。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还可通过自设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6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一、目前,高校财务风险监控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控不力 

1.经济责任制落实难,审计流于形式 

针对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出现的一系列财务方面的问题或案件,教育部和财政部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文件。对此,一些高校虽然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重视落实和执行。同时,针对高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而无法追究个人责任,或因审计本身的独立性存在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敢揭露,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2.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的作用未被重视,财务治理结构有待创新 

大多数高校建立了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体制,这对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面临办学多元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经济业务复杂化的环境,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的要求,需要设置一个不仅精通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善于管理、协调和沟通,而且擅长理财的总会计师来行使这一职权。另外,由于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监管不力,导致二级单位尤其是一些校办产业或后勤部门出现私设“小金库”、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财务问题。 

3.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从整个学校来说,不少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领导决策随意化,为后面的风险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学校内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上缺乏应有的控制流程,非程序化行为严重,造成学校资产大量流失,比如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挪用国家资金等。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基建、图书采购、设备采购等管理部门。如,江苏高校教材采购回扣一案就牵出101个“商业受贿人”;南开大学下属的公司出现4亿元资金黑洞,根据审计结果显示:一部分被贪污、挪用,其他则属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债务。 

 

(二)风险管理未成体系,监控制度不完善 

1.缺乏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风险监控存在较多漏洞,财务问题不断发生 

由于高校产生财务风险的领域涉及了包括投资、融资、资金运营和利益分配在内几乎所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其牵涉对象包括学校领导、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教职工个人等。因此,必须从“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角度去考虑如何监控财务风险。但是目前,不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对于高校财务风险的监控多是从具体的业务或制度着手,缺乏全局观和系统性,高校将从整体上把握和控制高校财务风险措施还是非常欠缺。 

2.缺乏与风险监控相关的运行机制,导致风险监控实施困难 

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有效运行,必须借助于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有力的风险监控工具,但是,目前高校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不强、指导性不高。原因在于高校将财务工作定位于“核算型”,注重财务数据的核算正确与否,忽视了效益分析、管理决策的功能,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更不用说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的范围。而以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风险监控工具相结合形成一个监控网络,有利于全面、快速地发现和控制风险。但是,目前高校除因为行政隶属关系或发展需要必须认真应付政府审计外,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而社会审计几乎从未考虑。 

3.缺乏对关键领域的重点监控,导致风险监控效率不高 

高校财务风险发生的关键领域主要在对外投资、贷款、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方面,但是目前高校对于这些方面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事前重点监控的措施,导致其财务问题不断发生。如不少高校借扩张之名,过度负债,导致“破产”风险;天津大学原校长单平将学校的1亿元资金交给某公司用于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运作,导致至少损失3758.83万元。 

 

二、新形势下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思路 

 

(一)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整体运作 

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的监控,必须从全校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整体运作,从系统的角度构建高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监控纳入其中。其核心思想是“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风险监控通过采用合适的组织架构、制度安排、风险监控工具和风险预警模型对全校各个领域的财务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风险管理则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和管理活动来实现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 

 

(二)财务风险监控的内涵 

1.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监控,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岗位安排和职权划分来实现的;2.从财务监督的角度(审计、监察和纪检)进行风险监控,主要通过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审计等手段来实现。 

(三)实施财务风险监控的原则:关键领域,重点监控

从系统的角度将风险监控纳入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全面发现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高校来说,由于涉及的经济活动和业务都比较多,要及时发现问题还必须遵循管理学原理,实施“关键领域,重点监控”的原则。这不仅能够提高风险监控的效率,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风险消灭于萌芽阶段、尽量减少学校的损失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于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高校财务风险发生的关键领域主要在对外投资、贷款、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方面,在这些领域通过设置相关的权限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以及不定期实施审计等手段进行督促和监控。

三、新形势下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监控的对策 一)财务风险监控的组织结构创新

高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来实施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活动,从业务流程和财务监督两个角度实现风险的控制和化解。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在这一组织结构中,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受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其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1)统一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研究重要的经济事项,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从财务管理的业务决策上即从源头上监控风险;(2)在其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管理专业小组,负责全校的财务风险管理事务,从风险管理的具体业务上即财务监督的角度监控风险。

2.风险管理专业小组

风险管理专业小组由校领导、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包括审计、财务和经济等)组成,受财经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常委会委托,可以领导内部审计、引入外部审计或配合政府审计完成相关事项或人员的审计,从财务监督和检查的角度监控风险。

       (二)财务风险监控的制度安排

1.总会计师制度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快速扩张,财务收支数额也大幅增加,经费筹资渠道多元化,经费支出也多样化,经济活动涉及面更为广泛,其内容愈加复杂,这为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另外,高校内部各级核算单位的创收能力不一,导致出现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财务自主权的争夺现象。因此,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势在必行。应设置副校(院)长级别的总会计师,对校(院)长负责。

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负责,对学校经济、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总会计师代表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财会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并可受校(院)长委托,领导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取消了会计人员对被派往单位的依附关系,把二级单位的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监控其财务风险。

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实行岗位聘任制,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2)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3)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4)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

3.内部审计

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的现代内部审计,不仅对高校财务收支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纠错防弊,更重要的是可以系统的方法对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对学校风险管理进行审核、评价和监督,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合理的保证。现代内部审计不仅对审计的内容进行了拓展,而且对审计方式和控制关键点进行了革新。内部审计的控制重点前移,把事中、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相结合,能够发挥好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把审计工作贯穿于高校运作的全过程,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高校实施现代内部审计,除了一般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合同审计、基建项目审计外,校领导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尤为重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核查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资产的安全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与效果,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形成审计报告,并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学校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建立检查监督和整改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第7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已成为其加强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本文探讨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的创新,试图通过重新构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其组织机构和职能,达到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目的,以期能更好的为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经济效益服务。

企业集团是在现代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产权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为纽带,由众多的企业组织共同组成的利益联合体。企业集团具有复杂的多层次组织机构,这就决定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既要对集团本身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又要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范围空前扩大。而且现代企业集团往往实行多元化发展战略,经营范围横跨多个行业,这也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工作难度。因此,客观上要求企业集团设立一个与其内部组织机构相适应的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既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节约审计资源,又能满足企业集团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需要。

一、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很多企业集团建立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与其组织机构和经营特点不相适应,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表现在:

(一)审计机构组织设置单一

我国企业集团一般只在集团本部设立单一的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审计部,与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由集团领导人分管,没有派出机构。这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简单,但在实际开展审计业务时会增加工作难度。如集团审计部在对其成员企业进行审计时,子公司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部门,则会导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无法及时获得审计所需资料。集团审计部对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在对其进行评价时,由于缺乏应有的依据,很难做出正确判断,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另外,在日常工作中,集团审计部与成员企业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也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难以发挥内部审计对成员企业的服务咨询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

(二)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明确,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组织地位较低,权威性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集团的地位,隶属关系也极不统一。在企业实践中,内部审计部门可对财务总监负责,也可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受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而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仅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相对独立,因此,其独立性同双向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健全,表现为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决策职能与经理层经营职能混淆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如果由董事会领导,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集于一身的不合理现象;如果由经理层领导,同样会形成执行、监督职能一体的情况。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提升内部审计组织地位,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为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要求企业集团必须通过有效的组织设置和制度设计来明确和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审计任务。企业集团应成立独立于各管理层级的集团审计部,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成,代表董事会对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是处于决策系统与执行系统之间的监督系统。同时应赋予集团审计部对所有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的权限,以确保内部审计的结论和建议能够得以有效执行。

企业集团在选配内部审计人员时,不能仅仅从财务人员中挑选,还应根据集团自身的业务特点配备计算机、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要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的结构比例,以增强其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从而使其能为管理当局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提供依据,为成员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重塑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在进行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特点灵活选择运用。在企业集团总部层面,内部审计机构宜采取“董事会负责制”的组织模式,即: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集团审计部。另外,按照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地域和业务分布情况,在集团审计部设立多个下派审计中心,在一定期间内,下派审计中心分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集团分(子)公司开展审计监督业务,并定期轮换辖区。

在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层面,不具法人资格但属于集团核心分公司的,应派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对分公司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否则接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监督。对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其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有义务视自己的经营规模考虑是否单独设立审计机构。若设立审计机构,子公司审计机构应向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若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审计机构,则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在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派出机构,但需经子公司董事会同意。

(三)确定企业集团审计部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及业务衔接

集团审计部的职责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流程,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委派审计中心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集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承办企业集团董事会财务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的有关业务,协调外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下派审计中心是企业集团审计部的直属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企业集团下达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具体包括:参与企业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审议;根据下达的企业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并向集团审计部报告工作;根据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要求,负责本中心开展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过程控制和质量把关;向集团审计部报告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协助集团审计部对辖区内集团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本中心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中心的经费预算编报、控制和考核工作,定期向集团财务部、审计部报告费用支出情况。

下派审计中心业务上由集团审计部归口管理,向集团审计部负责人汇报工作,集团审计部负责对下派审计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其负责人应定期在各个下派审计中心轮换任职,薪酬等级和职权应与集团审计部副职相同。下派审计中心有关人事薪酬、财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遵照企业集团总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下派审计中心应与集团分(子)公司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得与集团分(子)公司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的合理设置对于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优化以及职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集团可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在集团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第二层次是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置集团审计部,与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另外在集团审计部下设多个派出审计中心,这一层次的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发挥其监督评价和服务咨询职能,并使内部审计的管理决策和业务开展相分离,即实现管办分离,有效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三层次是依据实际情况在各成员企业设置审计派出机构。三个层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分别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运行体,共同服务于企业集团的战略协作,以提高集团整体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马立占.重塑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之思考[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4):45

第8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提要:审计委派制是改革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完善基层审计机构监督和评价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行审计委派制,在保障基层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审计机构对同级组织的经济运行质量的鉴证和评价力度,促进基层审计机构在审计业务工作中的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审计委派制;问题;实施建议 审计委派制是由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下级独立核算的单位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派驻办公室,向被委派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评价服务,并代表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一、审计委派制的作用 实行审计委派制后,由于审计人员的人事、薪酬等管理相对不受被委派单位约束,审计人员在实质上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可消除由于人事关系、工资薪酬等因素的制约,从而拓宽审计监督范围,转变审计职能,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转变,提高基层审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基层单位经营管理风险。 二、实行审计委派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实行审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审计人员相对独立于被委派单位,人员及业务开展均实行垂直管理,不可避免地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审计管理机构人员增加。在实行审计委派制后,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变为直接管理;随之带来的审计人员的考核、选拔、培训、资格认证、后续教育等都需要上级审计机构制定专人负责实施,原有的审计管理机构必然需要增加人员。wwW.lw881.com (二)基层审计人员的身份问题。审计委派制意味着原基层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审计员不再属于下级核算单位,而是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委派人员。基层审计人员由“内部监督员”变成了“外部监督员”;工作内容虽然依然是实施同级审计监督,但由于身份变动,就变成了上级实施的对派驻地单位的监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相应部门负责人必然对委派审计人员怀有戒备之心,委派审计人员要么极端执行独立性,与基层单位变成形似水火的对立局面;要么违背委派制初衷,使审计鉴证和评价职能流于形式。 (三)委派审计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由于各基层单位分处不同的地区,经济效益直接受到所在地经济条件的影响,在原体制下,各基层单位审计人员的薪酬也相应存在差异;如果仍按派驻地薪酬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而待遇不同;如果按照统一薪酬标准执行,则会出现待遇相同而工作量不同,都不尽合理。 (四)基层审计人员绩效考评问题。实行委派制后,对审计人员进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审计人员仍受派驻地单位管理,所以对审计人员的考评是由派驻地单位出具鉴定,还是由上级审计机构直接考评;绩效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评后审计人员绩效优劣如何奖惩等问题,都很难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 (五)基层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问题。审计派驻办除了需要执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计划外,还需要选派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 三、实施审计委派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审计委派制实施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如何发挥出审计委派制在推进审计鉴证、评价的监督职能上,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完善委派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在行业内部制定较为完善的制度,从而确立审计人员在基层单位所处的位置,对审计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明确委派审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比如,基层审计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任命,统一机构名称、人员编制,设立统一标准的审计操作模式和审计作业规范等。由于行业内各基层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企业规模、经营策略和计划各不相同,所需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监督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基层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可委托基层单位实施。同时,将审计考核交由基层单位实施,既能促进审计人员在监督、评价中发挥作用,便于开展工作,也能使基层单位提高对审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至于造成审计人员的相对孤立。 (二)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全行业的审计项目计划,一是通过对各基层单位的调查研究,征求各基层单位的意见,对审计项目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性进行同一标准的评估;二是完善审计项目档案和审计对象资料的管理,建立全面的审计资料库,编制行业内部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人事任用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相关数据资料,实行标准的数据库管理,并根据每年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对数据库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的数据库管理,为项目编制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实施审计人力资源的整合,在实施行业同一审计项目或重大审计项目时,实行审计人员的集中调配;四是改进审计项目的编制方法,依据行业总体的发展规划和以前年度已完成的审计项目,编制3~5年的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使审计工作有清晰的发展目标,避免各基层单位审计派驻机构重复执行审计项目;五是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总结、评估、反馈机制,在单项审计项目终结后,对审计项目的目标、成果、审计成本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为后续审计工作的规划奠定基础。

(三)成立专项委派审计项目小组。由于审计工作既有监督又有管理的双重性,基层审计派驻机构所配备审计人员可能无法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因此日常审计监督,比如物资采购、单项资金支付、项目谈判、工程施工进度跟踪等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完成;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或基层单位重大审计项目,则需要在行业内统一调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来负责实施。 在实行审计人员委派制后,审计人力资源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管理,对完成重大审计项目具有较大的优势。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可在行业内部选拔优秀的审计人员,依据其专业特长,设置分工不同、人员相对固定的专业工作小组,组成审计项目编制和审计项目实施小组,比如实施小组可分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工程造价、内部控制等小组,来完成基层单位间的交叉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费用的支出,由审计小组的派出机构负担,这样既能保证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又能保证实质上的独立。 (四)完善审计工作考评机制。审计委派制是全新的审计管理模式,为解决目前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但要发挥出委派的作用,仍需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设立不同审计项目范围的考评标准,如行业统一审计项目和重大审计项目考评标准、基层单位审计项目考评标准、日常审计监督考评标准等,分别对委派审计小组、基层委派审计机构、审计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评,强化对不同层次审计内容的监督,并完善激励机制,把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对审计人员可靠的薪酬保障体系,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 (五)加强委派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审计人员的选拔、后续教育、资格认证等由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并做出中长期的人员任用和培养规划。根据审计项目规划需要,通过加强审计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拓展工作视野、提高业务技能素质,适时对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基建、财务收支、会计准则、审计信息化等业务知识的培训。结合审计工作考评,通过对审计项目的评优,规范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结论 实践证明,审计委派制是目前全面规范审计工作、改革基层审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效手段。 推进审计委派制工作,能够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性和独立性,实行统分结合、职责明确、强化管理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从而发挥审计工作在鉴证、评价以及提供增值性服务上的职能。 主要参考文献:[1]宋克杰.浅论会计委派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 [2]石深强.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的改进.审计月刊,2000.7. [3]张清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的现实思考.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1.

第9篇:外派审计工作总结范文

一、 财务总监制模式

财务总监制的委派单位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由财政或财政与国资部门联合委派财务监,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先例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放。财务总监制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已在湖南省怀化市、江苏省盐城市等地试点。

实行财务总监制,一是有利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初步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保障体制。财务总监以强化基础管理和依法建帐为中心,整顿和规范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外部监管机制。实行财务总监割断了其与企业在经济、人事方面的隶属关系,直接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负责,断绝由企业局部利益驱动而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对企业乱挤成本、隐瞒利润、收入不入帐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三是有利于出谋划策,增加为企业理财增效服务功能。财务总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从、高效理财的角度出发,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四是有利于增企业国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意识。过去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国资管理和财务管理问题。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驻进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其职权的到位使企业法人与管理人员感到压力大,约束国资管理、处置和财务审批方面的随意性,从而促使他们注意及时掌握和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增强国有资产意识、财务核算意识和资本营运意识。

二、 直接管理模式

直接管理模式的委派对象为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一是原单位产生,二是财政局现有人员选派,三是向公开招聘。委派部门为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会计只能不变”的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半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奖惩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已在湖北襄樊市、宜城市等地试点。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加强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宏观调控,规范会计行为,反腐倡廉;有利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 主管会计委派制模式

主管会计委派模式的很派对象是直接管理形式。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主要在原单位产生,也有从其他单位选派。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部门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资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适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公有控股企业。如湖北省利川市、鹤峰县的试点。实行该模式对主管会计的责任明显增加,会计人员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企业也较容易接受,推行起来阻力小。

四、 零户统管模式

零户统管模式是对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取消单位银行帐户,财政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核算工作,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体制。零户统管理模式适用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统管,如湖北省宜昌市实行了试点。该形式的动作是:第一是“一取消”,即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各单位银行帐户均为“零”,所有帐户存款余额一律划转到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外单位划入资金由银行自动注入单位财政专户,单位向上解款由财政专户划转到上一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二是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用款单位,不再经过单位银行帐户中转。第三是“三集中”,一是集中资金结算,单位不再设会计,其现金、转帐、收支结算业务由出纳集中到财政部门办理;二是集中会计核算;三是集中会计档案。第四是“四建立”一是设立“总会计”负责综合指标分配、调整预算、审批监督;二是设立“资金会计”在单位存存款余额内办理资金转帐、汇兑、支配现金等结算业务;三是设立“统管会计”负责办理编报报表、对帐;四是设立“单位出纳”负责单位内部收支,预算外收入进入财政专户,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交“总会计”审核,与“统管会计”办理收支凭证结算。第五是“五建制”,一是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二是建立收支审批制度;三是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四是建立现金双限制度;五是建立票据管理制度。

五、 财会集中制模式

财会集中制模式是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心,即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适用于县级行政单位,如湖北省荆注洲市沙市区实行的财会集中制模式,其动作类同零户统管模式。

六、“会计楼”模式

“会计楼”模式是把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3-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记帐的会计委派制模式。“会计楼”由经贸部门管理,适用于乡镇企业,如湖北省仙桃市的试点。该模式便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制度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可以有效地抵制上多种乱摊派、滥收费现象,使各项管理工作做到行为有规范,办事有准绳,监管有论据,查处有尺度。实行“会计楼”审核模式,变企业会计对厂长负责为对企业负责;变财务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变过去“厂长说了算”为“会计楼”报销。“会计楼” 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控,是乡镇企业的现实选择,是乡镇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适应乡镇企业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七、 村帐站管模式

村帐站管是在不改变村合作性质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采取分村分组设帐,由乡镇经管站集中管帐,经管站管帐不管钱,村会计管钱不管帐的制度。其做法是在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属村管理不变、扩大再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分村分组设帐,由经管站会计集中做帐,统一管理。村出纳每月定期向村经管站会计对口报帐,所报信息处理一律实施帐前审计。现金收支在村,乡镇经管站管帐不管钱,村出纳管钱不管帐。乡镇经管站会计人员的报酬由经管站统一支付。经费来源;二是财政拨款,二是税费手续费,三是村级行政提留。该模式适用村级财务管理,如在湖北省仙桃市、宜昌市等地的试点。这种模式的具体办法是乡镇经管站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村设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村出纳设立现金帐。村帐站管办公室设立主管会计,由经管员担任,合同管理会计一名。村级只设一名出纳,负责村级现金收付、合同管理、农村统计报表等工作。同时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建立财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开支审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民主理财、收支预算等制度,规范村干部财务管理行为,村帐站管,办公室做帐,支书(村长)签字,出纳管理现金,实行支配权、支出权、记帐权分离,并建立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报村民代表大会审定制度。

内部委派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