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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总监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出品总监工作总结

第1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本文简要介绍了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并提出了传统抽查方法的局限性;具体分析了现行有效的国家监督抽样标准,通过对抽样标准的比较和分析,提出了保证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的方法。

关键词:服装商品;监督抽查;抽查程序

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商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服装商品,人们对服装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要满足大家对服装款式和舒适度的要求,服装的质量也是消费者在挑选服装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了保证消费者能购买到安全的服装商品,保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受到劣质服装商品的毒害,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对销售的服装商品进行抽样检查,直接控制其终极渠道商品的质量,并对销售和生产的企业进行问责处罚。

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工商局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此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涉及抽样检验工作核心的细节内容此方法并未做说明。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传统的监督抽查方法是参照其他相关监督管部门对生产领域的服装产品抽查模式来开展工作。由于抽样领域的差异,在生产领域使用的监督抽查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抽样场所在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通过对之前在流通领域的服装商品的抽查分析,传统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抽查“总体”概念混淆,“批次”概念深入人心。传统的服装监督抽检中将批次当作总体来理解,在对抽查商品要进行总体描述会用批次来形容所抽查的商品。批次来源于产品标准、生产验收或交易过程中,会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当服装产品流通到市场后,批次的概念就会很混乱。因为服装在生产过程中,同款式的服装会生产多批次,可能在商场销售的10件衣服来源于生产中不同的10个批次。因此将批次的概念套用在流通领域的抽查中是行不通的。

(二)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直接对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效地监管流通市场上商品的流通,确保商品安全有序地流通。监督抽查作为一个监管手段,其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淘汰了很多问题商品,通过对抽查结果的公开,让社会越来越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通过舆论的渠道,全国一起来监督商品的质量,这对知法犯法的企业也起到了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但是在目前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组织的监督抽查过程中,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也是各不一样。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在对同一商品的检测中,会使用不一样的抽样方案,比如对抽样数量的要求差异很大,使用的抽样方法迥然不同,对结果的判定规则也是各式各样。

(三)“基数”理解成“现场基数”,导致抽样结果应用价值降低。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过程中,往往会将销售现场的服装商品的库存量理解成抽样商品的基数。但是在一般的流通领域,服装产品的库存量很少,有的甚至只能满足抽样的数量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抽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后期的处罚工作将无法开展,因为所剩商品已所剩无几或者是已被全部抽走做检验。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然后高效的处理问题,由于“基数”问题的限制,根本无法有力地打击到劣质服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探讨科学有效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经过十几年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查,如何开展抽查工作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国家抽样标准有20个,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检验、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以及产品买卖的交易抽样检验等。其中与监督抽查相关的标准有: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6378.4—2008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根据每个标准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可以应用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GB/T 2828.4—2008、GB/T 16306—2008、GB/T 28863—2012。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了抽样的方案和评定的程序,用于评定某一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符合某一声称质量水平。标准中设计的抽样方案,确保了否定某一合格总体的风险控制在5%,不否定实际质量水平为声称质量水平的风险为10%,也就是把合格的商品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的误判可能性为5%,把不合格的商品判定为合格的商品的漏判可能性为10%。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样是计数型的监督抽查,因此一般组织的服装商品抽查都可按照此标准来执行。根据标准的要求,服装商品执行的抽样方案为(2,0)方案,“2”表示抽取样本量为两组,“0”表示分别对两组样本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本数为“0”,即不得出现不合格,当出现任一组样本不合格,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使用GB/T 2828.4—2008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找不合格,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严把质量关,因此此标准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前提是保证所抽样本误判的概率为5%。

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是否不符合某一质量要求,但是不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符合某一质量要求。此标准对所抽商品的类型没有要求,不仅可适用于计量型、计数型等分立个体商品,也可适用于散装型商品。但是此标准只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因此,当服装商品在具有以上先验质量信息情况时,组织者可以选择GB/T 28863—2012作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按照此标准的规定,采用抽样方案为(1,0)方案,即抽取一组样本进行检测,不得出现不合格。当不合格时,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

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规定了在产品质量评定时,对核查总体的复检和对样本产品的复验的方法。服装商品抽样检验后,对于不合格的检验结果,企业若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复检或者复验。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复验是指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的检验。

通过对以上标准的分析,结合以上三个标准可以克服我们在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开展实施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优点显著:

1.监督对象不受生产批次的限制。监督对象即监督总体,根据标准的规定,监督总体指“被实施核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根据监督的需要,可定义监督总体为“同厂家、同型号的产品为监督总体”,也可定义“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为监督总体”。服装商品一般可定义“同厂家、同款式的服装商品为监督总体”。

2.需要的样本量很小。符合流通领域服装商品分散、同款商品数量比较少的特点。样本量大,则检验的功效会比较高,发现不合格的监督能力会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样本量越大越好。但是由于受监督资源的限制,通常只能采用极小的样本,可能对客观上不合格的部分商品漏判。但是并不会加大对客观上合格商品误判的概率。

3.不能判断总体合格。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室监管部门对产品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要求而实施的检验,是对生产、经营方产品质量控制的监督。由于监督抽查是在生产方对产品检验合格基础上的检验,其任务不是确认商品合格,而是检查生产、经营方是否按相关标准要求把好质量关,出厂的商品是否不合格。而且,商品监督检验选用样本量极小的抽样方案,这种方案当样本不合格时对判定总体不合格产品误判的风险很小,而当样本合格时判定总体合格的风险很大。因此,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只适用于判定总体不合格。也符合监管部门查找不合格的初衷。

因此,在实施流通领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方案,不可生搬硬套。流通市场的产品面临太多的变数,如果一味地参照传统的做法去操作,虽然也可起到监管的作用,但是无法做到对症下药,会导致监管效果甚微。

首先,可根据国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并结合实际服装商品抽样的情形,选取适用的抽样标准。如果抽查工作是基于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况,可采用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否则可采用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第3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理念,结合“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努力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市场开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形成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的监管格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巡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着力解决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制售假劣中药材案件,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结合流通领域药品安全隐患风险大排查大清查情况,要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加大整治力度。

(一)城乡集贸市场是否非法出售中药饮片、原料药和药品制剂产品;是否非法出售毒性中药材、野生动植物药材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是否存在出售人工增重、染色、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中药饮片、挂靠经营、过票经营等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剂中药配方、代煎中药等行为;是否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购进验收销售等各环节台帐记录不规范等情况;是否存在经营户储存条件差,易影响产品质量等情况。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渠道是否合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分装中药饮片的行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票据索取、台帐记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开始至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7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与质量现状和市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监管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联络表》(附件1)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市局流通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20日前)。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主要任务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各地应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和前期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安全隐患点。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10月5日前)。各地要加强协调,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所有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全部要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要100%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到市局OA的药品监管系统内。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10月10日前)。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通处。

总结报告应内容详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项整治总体情况;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处罚的单位名单和已立案但尚在继续调查的单位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单位,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流通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长效机制;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评估等。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制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做到早发现早查处,防止违法违规事件蔓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整治重点,加强监督抽验,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整治重点,抓好整治工作。要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集中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按照省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及监督抽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对市场上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抽验工作,对容易发生染色、人工增重、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要充分利用已批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楼自今年一月份基础施工以来到六月底已施工到主体结构第16层,共计已施工工期为7个月,占总工期的44.8%(总工期为16个月);2#楼自今年一月份桩基开工以来到六月底已施工到主体结构第7层,共计已施工工期为6个月,占总工期的30%(总工期为20个月,包括总体);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1#、2#楼工期在计划之内,无超期、脱期。

二、项目投资情况:

楼根据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预算为2937万元,到今年六月底已完成钢筋砼灌注桩、围护搅拌桩、土方工程、地下室基础、地下室结构、结构一层至十四层,施工投资审核为1365万元,占总造价的46.5%;2#楼根据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预算为3448万元,到今年六月底已完成钢筋砼灌注桩、围护搅拌桩、土方工程、地下室基础、地下室结构、结构一层至六层,施工投资审核为1069万元,占总造价的31%。

三、项目施工过程控制管理情况

在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成本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对各生产施工要素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规范、规定,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工作。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工程项目管理规划:首先明确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工程部主要工作职责,确定项目管理的目的任务,制定工程四大总体目标(质量、进度、投资、现场)施工过程控制重点;制定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在集团公司及开发公司领导的强有力的领导下和相关同事的协作下,使得工程得以顺利进行,通过每周的集团公司工作例会,汇报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公司协调的事项,听取公司下步工作计划,贯彻公司会议精神,及时落实公司相关决定;通过每周项目工程例会例会协调各项工作、解决日常施工中的矛盾,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及时有效地控制好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

(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质量管理上,项目部着重抓了三个环节:确立质量目标、确定质量预控方案;产品形成的过程控制;验收控制。

1、确定质量预控方案。公司提出“建精品工程、树舟基品牌”质量目标,项目部围绕这个目标做了目标责任细分。如:项目负责人牵头,按专业分解质量责任目标:土建工程师负责结构工程;水电设备工程师负责管线。按工程阶段细分阶段目标,如:分项优良率不低于85%,主体优良率100%,单体优良率85%,并按此质量目标制定了相关的验收方法及验收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对监理及单分包单位明确目标、验收标准等。并审定监理大纲及总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监理、施工单位在节能、智能、质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要求,协助其完善施工工艺、措施的制定。组织新材料、新工艺的厂商,到现场为甲方、监理、施工单位讲授材料的特性、施工工艺要求、质检方法等。组织专家、质监站、厂商、监理、施工研讨材料性能、施工工艺、质量评定及验收方法,确定最终的预控方案。

2、产品形成的过程控制。目前建筑产品主要还是由手工完成,因此产品质量就必然会出现较大的偏差。而产品形成的过程控制是对所有预控方案的执行过程,将直接影响质量目标是否能实现,影响项目品牌与企业品牌。

在过程控制上,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管理方式来实现:首先,发挥监理在质量管理上的职能,对监理充分授权、有效监督。严格按照监理合同上明确的权力与义务,监督基层监理人员是否按照监理大纲及甲方的企业标准执行质量管理。

其次,严把原材材料质量关。公司首先对部分主要材料供应商给予选择,从厂商直接订购,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项目部对进场材料质量、数量、规格验收,并监督现场取样送检,以检查到场材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于总分包单位的自购材,主要是加强对到场的材料检验。一、通过监理的日常性见证取样对材料质量检验监督;二、项目部对现场材料巡查,对可疑材料,先停用封存,再取样检查,排除疑点方可使用;三、项目组的土建、水电工程师做专业检查,对可疑材料,现场封存,扩大取样数量,在规范之外,做独立检验;四、对确定的不合格材料,采取封存,限定时间在监理人员监督下清理出场。

再者,项目部依合同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总分包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总分包单位是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工作直接决定产品的质量,事实上,各个施工单位的工人的操作技能基本上是比较接近的,而产品的质量差异,主要是管理水平的差异。所以在对于总分包单位的管理上,主要抓其质保体系建设,发挥质保体系在质量管理上的作用,以及加强与总分包单位第一负责人及现场项目经理沟通和组织现场标区进行横向参观、相互取长补短,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大团队意识及品牌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质量管理。而后项目组在日常的管理中重点工作是质量巡查,质量跟踪,并结合施工的阶段,组织一些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活动,有效利用工程例会制度,讲问题、提问题、解决问题。现场管理中,我们还强调服务意识,为乙方生产质量优质产品创造条件,提供技术支持、管理支持。

第5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全面贯彻落实十和省、市、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文件精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零容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用农产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突出问题,杜绝在时鲜果蔬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时鲜果蔬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包装、标志、贴标与水果“蜡美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辣椒、花椒等生产和初加工环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全面控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残高毒农药行为,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有效遏制销售、使用肥料未经登记或有效含量不达标的行为,力争肥料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诚乡居民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信心指数和监管工作的满意度。

三、整治重点

1、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入市申报审核制度,严把准入准出关口。对城区农业投入品批发门市部、乡镇重点农资经营门市、村农资经营网点等加大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禁用、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将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在源头上得到肃清。

2、以“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为重点,不定期巡查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农事记录、产品收获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时、准确,实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可追溯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向社会公开承诺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3、以时鲜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豇豆、刀豆、芹菜、韭菜、花菜、莲花白、大小白菜等重点蔬菜品种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时鲜农产品质量安全。

4、以“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标志、证书、包装等假冒、转借、租赁违法行为重点,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净化品牌农产品市场。

5、以规范农药使用为重点,深入农村,向广大农民传授正确选购农业投入品、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强化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四、明确责任

农安股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情况收集、报表填制、信息传递与总结,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业务指导;法规股、执法大队负责处理各项农资违法违规案件、农民举报投诉等问题,确保辖区内不出现重大农资责任事故;种子管理站负责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转基因种子专项行动;植保站、农技站负责向广大农民传授正确选购农业投入品、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强化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土肥站负责有效遏制销售、使用肥料未经登记或有效含量不达标的行为,力争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

五、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3月中旬。召开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从业人员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人员参加的农产品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培训会议,传达省、市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精神,培训农产品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安排布置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2、组织实施阶段,3月中旬-6月底。各相关参与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责任,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每日工作日志、阶段工作情况报表、文字总结。整治中发现相关不能解决的问题,需即日上报至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完善阶段,7月初-8月底。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各相关参与单位准备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和会报总结迎接核查验收。总结经验、查纠错误,建章立制,对此次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小江为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文广为副组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业执法大队、植保站、农技站、土肥站、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何清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业务指导、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情况收集、报表填制、信息传递与总结。

2、制定实施方案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以及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所辖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逐一排查,结合本辖区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明确责任,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指派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

3、突出工作重点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出成绩、见效果,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以及相关单位要找准工作重点,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和“潜规则”并予以整治,确保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完善工作制度

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形成制度机制。务必健全落实农药监督抽查制度、监管信息公布制度、农药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单位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5、营造社会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规模大,辐射广,通过媒体、报纸、网络进行大力宣传,让老百姓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自发参与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适时曝光典型案例,重拳出击,采取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6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农业部提出的“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原则,以在2012年实现全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全覆盖为基本目标,以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目的,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设施、机制建设,认真履行监管服务职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推进标准化生产,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建设目标

2.1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2.2 2011年建设目标 在全省选择双阳区、舒兰市、敦化市、公主岭市、通化县、洮北区、东辽县、宁江区、浑江区9个县(市、区),开展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2.32012年建设目标 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3.建设方式

主要采取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牌子的方式实行联合建设,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鼓励产业集中度高、有条件的乡镇单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也可跨乡镇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具体建设方式由各地政府根据产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确定。

4.建设内容

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上,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配备2~3套速测仪器及相关工作设施,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乡镇监管队伍要相对稳定,并明确一名站长负责,报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5.工作步骤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分为调研发动、制定方案、推进实施、考评整改和总结验收五个阶段。

5.1调研发动阶段 2011年9月15日前,各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争取工作支持。同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工作推进途径。开展专题宣传发动,利用各类舆论媒体,通过召开培训宣传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2制定方案阶段 2011年9月底前,在抓好调研发动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制定全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内容、方式和步骤,并下发各地执行。按照全省总体方案要求,2011年列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县(市、区),要在10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2012年整体推进工作将于明年进行全面部署。

5.3推进实施阶段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2011年12月底前,在双阳区、舒兰市、敦化市、公主岭市、通化县、洮北区、东辽县、宁江区、浑江区9个县(市)区,开展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试点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5.4考评整改阶段 整改建设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于2011年底前,对首批9个县(市、区)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行考评,提出整改意见。第二次于2012年10月前,对全省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再次进行整改提高。

5.5总结验收阶段 2012年底前,对全省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验收。

6.工作要求

6.1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科学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6.2加强协调沟通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现代农业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将有关人员经费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所需日常经费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监管人员的福利待遇。

6.3加强指导培训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7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 抽样检验 理论研究

一、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概念分析

首先,抽样检验是以“用尽量少的样本量n来尽量准确地评判产品总体(批)”为主线的科学。抽样检验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数理统计、管理学和经济学,它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持过程。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抽样检验分为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与质量验收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与质量验收抽样检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按照自身工作性质与对象所行使的两种不同的检验方案。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不同于生产企业中的质量控制抽样检验和质量验收抽样检验,它属于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行为,是以监督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被监督产品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总体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样检验,一般是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总体,这些产品总体的不合格率一般都严重地偏离规定的质量水平Po。因此,它既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又是对生产企业(商场)整个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也包括对验收抽样检验实施情况的检查,但它不能代替质量验收抽样检验。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通过暴露问题发挥惩戒和威慑的机制(即经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被监督产品总体一般都伴随着严厉的惩罚措施),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商场认真把好进货验收关,从而全面提高各类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P。

再次,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目的与要求是寻找出不符合事先规定的质量水平Po的不合格产品总体,而不是证明被监督产品总体是合格总体。它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即尽量不把合格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而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特别是在样本量咒比较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没有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被监督产品总体可视为不合格的产品总体,而能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并不等于“确认”该被监督产品总体合格。

二、质量监督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

在以物易物的时代,由于产品种类不多、性能单一,双方对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比较明确,产品的特性也便于鉴别。交换中引起产品质量争议后,经鉴别谁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就是谁的。货币出现后,货币成了产品交换的中间媒介,买卖双方不一定见面,买方是按照事先对产品要求(包括价值、使用价值等)通过货币这个中间媒介来实现。由于产品交换区域的扩大,特别是产品的结构与性能越来越复杂,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质量争议也越来越多,除非是买方不按要求使用产品造成质量问题外,其他的质量问题均要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为了解决质量争议,交换双方就得找“调解人”和“仲裁者”来进行“调解”和“仲裁”。这种调解和仲裁是质量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质量监督的雏形。

国际上通行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了保证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纪录进行分析。”这里的实体主要指产品。现行的我国质量监督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介,消费者以及生产企业自己等各方面,形成对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但通常大家比较习惯一个狭义的理解,即仅把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批准的标准等进行的执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叫作质量监督。

三、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程序

从产品的形成、流通过程来看,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质量监督可从不同阶段人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方式,它不仅要体现出客观、科学、公正,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此,要求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人员既要做到各项程序要科学、严谨,使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达到统一、规范、准确的要求,又要通过质量监督促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质量监督,达到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有效,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工作程序以及正确推断被监督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定监督计划。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当前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自身工作的要求而制定监督计划,制定监督计划既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也是落实政府质量方针与目标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不是每次的质量监督都要对每种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其次,制定抽样检验方案(n;Re)。抽样检验方案(n;Re)的制定不仅是一项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且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是政府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质量水平P0的要求,也是做到科学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经销)企业的工作方案。因此,科学、准确地制定出抽样检验方案(n;Re)是整个质量监督检查的关键所在。

再次,抽取样品。检验样品的抽样是一项纯技术问题,它是根据检验方案(n;Re),应用相应的随机抽样方法在被监督产品总体N中抽取n个样品。

第四,样品检验判定。样品检验也是一项纯技术问题,它是按照标准的检测方法对样品n逐个进行检测,并把检测获得的数据对照产品标准的特性要求进行判别,来决定样品是否合格或质量等级。

第五,提出整改措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P,整改措施就是根据质量监督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而制定的整改方案。生产(经销)企业应该努力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生产(经销)企业落实执行,使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P通过监督不断得到提高。

四、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原则

首先,科学公正的原则。为了保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与授权,确保其具有公正性的地位和认定的检验能力;要求承担监督与检验的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层层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偏差。

其次,依法检验原则。在质量监督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不仅工作过程要严格按照监督检验程序进行,而且检测的方法也要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无误。

再次,确定判定原则。检验结果要依据各类产(商)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判定、对合同及说明书中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必要时要区别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和劣质产(商)品之分,并杜绝人为或随意判定,切实做到综合判定合理。

最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质量监督工作的特色,在质量监督检验中要注意查处与帮促相结合,其目的是促生产(经销)企业提高产(商)品质量。

总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企业越来越多,产品特性越来越复杂,交易的区域与范围也越来越广,再加上受主观与客观原因的影响,产品质量信息传播往往被生产企业有意无意地美化或改变,使广大用户或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当前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运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曲杰玉,李林.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J].企业标准化.2007(7).

[2] 鲁文瑛,李燕.论抽样检验方法在产品质量检验中的重要性[J].山西统计.2001(9).

[3] 刘国刚.对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检验的认识[J].1994(4).

[4] 杨瑞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产品质量检验水平[J].中国冶金.2004(7).

第8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省工商局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系列安排部署的专项会议。刚才,*副局长就上半年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总结,并对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增强食品安全忧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把食品安全列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大问题之一,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又把食品安全列为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首要问题。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既是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消费安全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工商执法人员要紧密联系本地区食品安全的实际,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总理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满足现状和畏难情绪,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市场监管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认真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扎扎实实完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正确把握和处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中的各种关系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逐年好转,特别是经过三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日益改善。但是,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在衣食住行等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一些影响消费安全的因素大量存在,危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故屡有发生,教训极其深刻。比如,20*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造成农村十几名婴儿死亡;2005年四川的猪链球菌,也有数人死亡;20*年的苏丹红、多宝鱼等,都给老百姓造成伤害和恐慌。从今年上半年食品进行质量监测情况看,共抽取224组样品,经检测,189组合格,35组不合格,不合格率达16%,我市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也是不容乐观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辩证地分析和全面正确认识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既要充分肯定上半年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绩和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的现状,坚定信心,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又要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变压力为动力,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方面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各地要在巩固发展和深化专项整治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边整治、边规范。坚持把专项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与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特别是通过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正确处理市场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的关系。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市场监管,一方面要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切实把二者统一起来。要把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通过经营者自律,切实对消费者负责,从而调动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要紧紧围绕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经营者以其合格食品和规范的经营行为不断满足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又要通过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更好地引导食品生产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

三、加强食品市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面临着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市场营销方式多元化、市场监管范围多元化、市场监管手段多元化的新形势。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工商部门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是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市场监管的责任更加重大,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的要求更加迫切。但我们在思想观念、监管方式、执法手段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市场监管的新形势和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吴仪副总理、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工商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市场监管能力建设,通过学习、培训、考核、实践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和协同作战的能力。提高能力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要把责任与利益挂钩,能力与绩效统一,逼着干部自我加压,努力进取,掌握监管本领,提高服务水平,为维护食品市场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和作风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层层细化和分解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保、市场、企业、监管、经检、商标广告等机构分别按职能各负其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实行分片划段,工商所和具体执法人员对其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讲实话,到实地,求实效,真抓实干,靠实责任,把食品安全监管各项任务一项一项落到实处。

第9篇:出品总监工作总结范文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规范中药市场秩序,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当前中药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整体质量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任务

(一)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工艺流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严禁生产企业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

(二)加强中药制剂生产监管。加强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材和饮片购入渠道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审计、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对购进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按照《中国药典》(年版)和符合制剂产品注册要求的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的投料情况、中药材前处理或提取情况、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批生产记录、浸膏收率、物料平衡等情况。

(三)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监管。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监督。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零售企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中药饮片批发业务。严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四)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监管。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监管。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如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市局备案。

(五)加强中药饮片包装标识监管和质量检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包装标识监管和质量检验。中药饮片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生产企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毒性中药饮片应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特殊管理。应加大中药饮片监督检验力度,重点加强对易混淆、易掺杂使假、价格异常和包装标识不规范品种的质量检验。

三、工作分工

市局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工作督查、情况汇总上报;负责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督查、情况汇总。(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督查、情况汇总。(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制定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专项抽验计划,确定重点品种,并组织实施专项抽验;及时汇总抽验情况,进行质量状况分析;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各县市局区按材料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汇总报送本地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组织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各县市区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市局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月至月)。各县市区局要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检查,加强中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工作督查阶段(年月上旬)。市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现场抽查。请各县市区局根据《市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按季度上报《中药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报表》,并于年月日前将前段中药专项检查情况报市局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月)。各县市区局要对组织实施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的要加强复查和落实;对办理的案件要进行梳理和督办,并评选出典型案例;各县市区局在年月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情况、典型案例报市局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中药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检点,明确职责,逐级分解,责任到人。

(二)加强检查,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省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结合文章,切实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的无缝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检查;全面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存在的问题在督促整改落实,有力提高中药质量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消除中药质量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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