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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自然的资料精选(九篇)

关于大自然的资料

第1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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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

第2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 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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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p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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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2] 邱建勋:《从电子商务之面向探讨网络隐私权》,我国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论文。

[13]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法律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第3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国稀土等产品出口案;世贸组织规则;战略性自然资源;治理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3012907

紧随中国入世10周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先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铝土、焦炭、萤石、镁、锰、矽铁、矽化碳、黄磷和锌九种原材料产品出口限制措施三案(下称“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裁决报告,后在2014年8月29日通过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三案(下称“稀土等产品出口案”)的裁决报告。案件涉及中国对作为商品的战略性自然资源类原材料产品所使用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配额行政管理和分配、出口许可证发放条件以及最低出口限价等限制措施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协定的审查。虽然最终裁决认可了中国一些诉求,但都不是关键性的,其裁定中国的限制措施在整体上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协定。案件虽结,事情却并末了结。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裁定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中国使其措施符合其在世贸组织中的义务,不致这‘一系列措施’产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结果”,中方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取消被裁定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协定的措施,制定新的但符合规则和协定的措施以管理案件所涉九种原材料之源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该案裁定将影响到中国对其管辖范围内战略性自然资源的管理。

中方声称,其所采取的、被裁定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及中国入世协定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出于保护环境以及可用竭自然资源的需要,满足了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果真如此的话,中国就需要制定新的但符合规定和协定的替代性措施。然而,这对于缺乏真正认识和全面理解市场经济的中国而言,并非易事,需要讨论和研究。

一、自然资源管理是国家经济事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政治上国家存在的客观现实,决定了这些利用活动必然具有政治的烙印和国家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就是国家(主要是强国)争夺自然资源的结果。战后,以美国为主的市场经济大国主导了国际政治、金融和贸易秩序制度的设计,形成了以联合国机构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为世贸组织取代)为支撑基础的战后国际秩序格局。

市场规律激励市场主体追求以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进行生产,高价出售商品以获取高额利润。在自由贸易体制下,结果必将是经济落后国家的自然资源类原材料以超低价格流向经济发达国家,损害前者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其可持续性。战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发达国家的私人资本正是在这种国际秩序格局下,利用经济落后国家(特别是前殖民地国家)缺乏对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的机会,无偿或几乎无偿地开发后者的自然资源,廉价购买基于自然资源的初级原材料,从而大肆掠夺后者的自然资源,进而掌握后者的经济命脉、操纵后者的政治命运。美国学者爱德华・利默(Edward E. Leamer)对1958年和1975年这两年60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模式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发达国家主要是劳动和资本密集型工业产品的净出口国以及原材料和资源密集型工业产品的净进口国,相反,发展中国家却是工业产品的净进口国和原材料的净出口国[1]87。由此,出现了对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的不合理割裂。

为了维护其完整,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展了争取包括自然资源永久在内的经济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国家的经济载入了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1974年12月12日二联大决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不仅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其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而且确定和强调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然而,“一国的自然资源应当用来为该国经济、人民福祉、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而不是占而不用”[2]。

二、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尊重市场规律

从简单却非常发达的罗马商品经济开始,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从货物发展到了货物与服务皆有,货物从有形发展到了有形与无形并存;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从简单地满足消费者的明显需求到挖掘消费者的潜在需要而创造、引导、满足消费需求;市场从有形的集市发展到了各种有形与无形市场共生,从有界发展到了总体上的无疆。根据微观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市场通过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谓的“看不见的手”进行运转,具有富有效率、最大化财富、鼓励创新、最大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盈余、满足人们的欲望并且促进达到良好政治和经济结果的功效。

殖民活动的开始标志着市场全球化的开始,尽管当时的主要领域是原材料市场和销售市场。当今世界,无论一国愿意与否,市场全球化都已经成为一个事实:第一,跨国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尽管既有合法的公开市场,也有非法的地下市场(如走私等)。第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绝大部分的20个国家主要都实行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而且20多年来,许多国家出于不同的原因都经历了或仍在经历着经济转型,即从政府主导的中央计划经济向私人部门依据市场行情主导的市场经济进行转型[3]。这也决定了,一国如果要想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就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主,无论是管理国内经济还是对外贸易、投资活动都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第三,世贸组织有着162个成员方(2015年11月30日),其规则是市场主导型的。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必须遵守以促进世界自由公平贸易为目标的该组织规则以及相关协定。不可否认,世贸组织在理论上并不排斥非市场经济的经济体成为其成员方,但是非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并不能享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经济体所享有的全部利益。因此,对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方的中国而言,更需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保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地表地貌地形植被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环境破坏问题;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运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或者方法,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解决第一类问题的核心是要求自然资源开发企业根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方案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在签发许可开发证照文件时必须为开发利用企业设定一系列环保义务,要求其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并规定在开发企业不履行义务时政府有权撤销许可并要求其赔偿或者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或者费用。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其解决方法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即制定科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违法排放行为的科学的处罚制度和措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活动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违法排放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三)建立战略性自然资源类原材料产品储备制度和跟踪制度

全面研究中国关于重要或者战略性自然资源领域的官方文件和实践做法,它一方面似乎希望对这些资源实施可持续性的开发和利用,有关资源类原材料产品的价格处于一种比较高的合适价位;另一方面又担心资源类原材料产品的较高价位会导致使用这些原材料作为关键生产原料的中游产品(特别是在中国未掌握关键提炼技术时来自国外的中游产品)的价格上扬,引发国内下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以及国内消费的萎缩。其实,只要中国能够在整体上和长远上受益,通过提高资源税费以及加强环保的立法和执法来保护并体现战略性自然资源的稀缺价值以及保护环境就是可取的,就是对国家整体利益、对子孙后代负责,可持续发展才不是停留于思想上和口头上而是落实于实践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不可避免。如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风险过大,企业将不愿意投资,而没有风险则会趋之若鹜。对于战略性自然资源,如果资源税费过高且以现金形式缴纳,企业多认为风险太大。针对这一情况,对于体积小、单位价值高的战略性自然资源类原材料产品,对相应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资源税费不妨采用以产品分成为主要形式,从而将国家分成的原材料产品作为战略储备,一方面降低国家战略储备的成本,另一方面不损害开发利用企业的资金状况。

为了治理对战略性自然资源无序的、破坏性的开发利用,可以考虑建立相关资源类原材料产品的跟踪制度,使非法开发出来的此类产品没有销路。跟踪制度既应当包括对合法开发出来的原材料产品的跟踪,还应当包括对使用原材料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的原材料来源的监督。对于使用非法开发出来的原材料的企业,给予严格的处罚,必须让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中国对爆炸物品跟踪管理制度方面的做法,不妨移植过来。

五、结语

自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的2001年12月11日以来,中国经历该组织规则的10多年风雨洗礼,利弊得失各有评说。然而,总体上讲,利大于弊颇多。其一,无论虚实多少,中国是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推动下,成为了目前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尽管人均数量仍然处于中间行列。其二,如果没有世贸组织规则的推动,国人完全有可能还生活在不知其内容却处处受其约束的机密“红头文件”笼罩之下。目前,中国仍然没有从世界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日本那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完全认可。尽管有外因(如国际和地缘政治因素),但关键是内因,是缺乏对市场经济科学、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国内一些人士在批评其他成员方时,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为了攫取中国的自然资源,一方面关闭了其本国的矿场,另一方面却要求中国廉价出口自然资源类产品[16]。然而,考察美国稀土类开发企业关闭矿场的原因,并非由于政府命令,而是在中国稀土类产品生产或者出口企业以负价格销售稀土类产品的疯狂行为下而不得已的市场抉择行为。之所以说是负价格,一是因为其单位销售值远远小于开发活动中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成本。在中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成本可以由受害者、全民或者政府埋单,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却必须由开发利用企业自己消化。二是因为通过各种税收减免退扣措施,中国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基本上是无偿地开发着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却没有、也不敢这样做。

在市场全球化的现实下,中国要针对战略性自然资源构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治理机制,就必须放弃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思想,深入理解市场规律,不能动辄“政府主导”就必须放弃已经过时的绝对观念,要辨证认识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同世贸组织规则的关系与衔接,不能为所欲为。因此,科学地大幅度地提高体现自然资源稀缺价值的资源税费,制定并严格执行旨在保护环境的严格而科学的措施和标准,建立战略性自然资源类原材料产品储备制度和跟踪制度,应该是中国战略性自然资源善治机制的基本内容。

参考文献:

[1]LEAMER E 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 and evidence [M]. MIT Press, 1984.

[2]胡德胜.自然资源永久、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2):67-70.

[3]LAIRD S. Transition economies, business and the WTO (WTO Staff Working Paper TPRD-98-03, May 2008) [EB/OL]. [2015-11-30] .http://econstor.eu/dspace/handle/10419/90698.

[4]曲力秋.香港教授:中国合格经济学家最多不超过5个[N].中华工商时报, 2005-10-26(02).

[5]WTO. World trade report 2010: Trade in natural resources[M]. Geneva, 2010.

[6]TARLOCK A D. Water transfers: A mean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water use [M]// WEISS E B. Fresh water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35-59.

[7]胡德胜.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J].法学评论,2011(4):119-126.

[8]吴敬琏.经济转型三件事[N].南方周末, 2010-08-19(D20).

[9]胡德胜.西部自然资源开发与西部可持续发展关系刍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32(2):59-65.

[10]方辉.绕道出口配额 中国稀土或有40%走私海外?[N].中国经营报,2010-10-09(A06).

[11]方辉.出口配额难求 稀土贸易商漫天要价[N].中国经营报,2010-11-6(A07).

[1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x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李毅,张颖,李梦生.世界贸易组织视域下中国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及替代措施探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6):35-41.

[15]TIETENBERG T. 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s economics [M]. 6th ed. Addison Wesley, 2002.

[16]张丹华.中国有权合理使用稀土资源[N].人民日报,2010-10-18(03).

[17]滕飞.WTO原材料案中国有输有赢[N].国际商报,2011-07-07(01).

第4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地方公共图书馆应有自己的地方文献目录

任何一个地方公共图书馆,或多或少收藏一些有关本地方的文献资料。如何发挥馆藏地方文献资料的作用就成为图书馆工作的内容之一。编制一套适应自己馆藏情况的综合性目录:

首先,图书馆可以获得一种完善的工具。地方公共图书馆要有目的、有计划的收集地方文献资料,它必须对馆藏心中有数,以便及时补足自己的缺门,力求照顾到各个方面。同时,图书馆也应尽一切可能满足读者检索地方文献资料的需要,能够做到有问必答,在极短的时间向读者提供所需的资料。所有这一切,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馆藏地方文献资料的目录供应用,是无法做得到的。

其次,由于历史科学的发展,区域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也已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它们的资料来源都离不开图书馆。图书馆也应切实地把这一任务担当起来,主动地介绍资料。如果图书馆对自己馆藏地方文献处于依稀模糊的状态,那是不能够成为修志编史资料的重要来源的。

再次,我们要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行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这里就有一个摸清地方情况(包括现状和历史)的任务。图书馆要为地方社会主义建设充分提供资料,以作制订计划,落实措施的参考。没有自己馆藏目录,是难以进行工作的。

地方文献综目的对象和范围

何谓地方文献?顾名思义,凡是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有关本地区的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包括历史和现状)都属于地方文献的范畴。就自然情况说,举凡地质、土壤、水文、山脉、水系、资源、气象、灾害等等文字记载的资料都在收集之列。就社会情况说,则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如经济、政治、文化、军事乃至于知名人物的交往活动等等都是应该注意收集的。这些资料可能当时并不一定引人注意,但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显示其重要性。我国在封建时代,历代皇朝都注意编纂地方志,清朝雍正以后更明定每隔六十年修一次,把六十年中各方面的情况记录下来。近来,区域的历史,地方的历史,作为历史科学的一分支正在吸引人的兴趣。要开展区域或地方史的研究,离不开史料。因此,很有可能,当时无心收集并不予以多大注意的一些文字资料,过后往往会成为被人珍重的重要史料。

再就时间范围来说,地方文献也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上自神话传说,下至我们生活的当前时代,都应该引为我们所说的范围以内。历史是已经发生了的社会现象。因此在一定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现象,都属历史。当然,作为一定行政区划,它的历史有长有短,在历史的地位、作用也是各自相异的,图书馆在收集地方文献的时候,可以自定重点,但这个并不排斥重点范围以外文献资料的收集。

由于地方文献包括的对象是多方面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因此编制这样的目录必然是多科性的、综合性的。我们之所以把地方文献的目录定名为综目,其目的就是为了这个。

地方文献的种类

确立了地方文献的对象和范围,则目录所应包括的种类,大别言之,可分析如下:

(一)历代地方志书:包括县志、镇志,里志以及其它志书,都是研究地方历史的主要参考资料,在目录中应该放在首要的地位。无锡市图书馆藏有自元至清末历代县志,这个极为可贵,当前不仅要保管好,还应系统反映,让读者了解图书馆库藏情况,以便利读者应用。

(二)政府机关的公报,团体或个人编辑的年鉴以及其它类似性质的手册等等。公报、年鉴、手册都载有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具体资料,对于研究地方历史和地方志具有同等价值。

(三)当地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丛刊等等。报纸大都各有其政治背景,在重大社会问题上所发言论,可以使我们了解当时阶级、阶层的动态。期刊、丛刊等也是如此。

(四)某些宗族,特别是地方大宗或有实力的家族集团的家乘、谱牒。还包括某些地方人物的年谱、传记等,也是主要的类型。有历史研究经验的人都能理解一个家族的兴衰,一个人事业的成败,都有其社会背景。我们可以透过这类文献资料窥测到某些历史的动向。

(五)私家的文集、笔记、不论是刻本还是手稿,都是收集的对象。如尤袤的《遂初堂书目》、顾宪成的《顾端文公遗集》、高攀龙的《高子遗书》、薛福成的《庸厂文编》等等。除此之外,对于现代或者当代人的结集或未结集的著作,只要有可能,也应列入我们的收集范围之内。这些著作在当前看起来,似乎与地方史的关系不大,但过了若干年,就有可能成为极其有用的资料。历史学家为了研究某一历史人物一时苦于材料缺乏,到其家乡设法是常有的事情。我们今天做好这项工作,可以说为后世造了无穷之福。

(六)有保存价值的私人日记,书信等等。所谓有保存价值,那并不是完全看日记主人或笔记作者的社会地位,即使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如果所记内容有社会意义,有历史价值,那同样要收集。

(七)其它涉及地方历史的资料。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关各类碑刻的拓片。碑刻的种类很多,有的现在还存在,有的碑刻已遭毁坏,但有拓本。碑刻的保存是博物馆的职责范围,但拓本的收集,应是图书馆的责任。譬如近来发现的一些碑刻可以使我们看到明清以来各类商人如广东帮、山西帮、江西帮、安徽帮、浙江帮商人的业务活动,从中看到封建社会末期商业资本的动态,对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以上不过列举几个重要的方面,实际上远不止此。问题在于我们一要有地方的观念,二要有历史的眼光,做一个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有心人,热心人,我们收集的种类还可以不断扩展开去。

地方文献的收集问题

明确地方文献的对象,范围和种类,我们对于地方文献来源方面的一些特点,也就不难索解了。地方文献的来源大体上有这样三个特点:一,多种渠道。地方文献不象一般的出版物,可以直接采购,因其内容和种类的多样性,它收集的渠道也是多样性的。它有的可以从书店购得,有的可以来自公私方面的馈赠,有的则还要工作人员实地采访收集。二,多种层次。地方文献可以是关于地方历史的专门著作,如上面所介绍的,那就是直接性的。但也有间接的,它夹杂在其它著作中间,甚至不是有关历史的著作中间,如一个外地

人来本地旅游的记述。这就需要我们细心加以抉择。三,多种学科。我们今天研究地方历史,着眼在发现社会的规律,只要有助于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探讨发展的规律性的资料,都在我们收集的范围以内。地方人士的文学作品固然要注意,其它学科的著述、论文也应同等注意。今天,科学进展很快,每一门科学都在不断出现分支,地方文献的内容也就越来越多样化了。因为综目的质和量,是以收集的质和量为基础的。一个能够为地方史研究充分利用的综合性目录必需要在大量收集地方文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下列几个方面是收集的主要途径。

一、要细心地从现有库藏筛选,不使遗漏。一般说来地方人士的著述,有关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的专门著作都比较好办,困难在于夹杂在其它著作中的有关资料,就不大容易发现。尤其在新闻、出版事业发达的今天,有关本地的文献资料并不只见于本地的出版物。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平日认真,细心,又能持之以恒以外没有其他捷径

二、从报刊、期刊以及其它出版物上收集。做这方面的工作,不仅要高度的敏感,而且要熟悉写作者,心里有一份相关的人名录,最少限度对一些著名人士要心中有数。否则资料到了眼前也很容易从眼皮底下溜过。当然有些不知名的或初露头角的人物,它们的著作容易忽略过去,但一旦知道了,就应该记入自己的人名录中。要做到这点,地方公共图书馆非设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不可。

三、在掌握并熟悉作者和作品的基础上,可以和作者建立经常的通信联系,要求他们出于关心故乡建设的热诚,随时将自己的著述赠送图书馆。除此之外还可以走群众路线,把读者广泛动员起来,让他们把自己所知道的作者和作品随时告诉图书馆。这样由作者和读者与图书馆三个方面结成了一个广泛的联络网,地方文献资料定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积累,逐步丰富,至少大部分重要的作家作品不会遗漏。

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要求和方法

最后,谈一谈有关地方文献编制的要求和方法问题。 关于编制地方文献综目的要求,原则地说来,应该做到这样四个字:“集中”和“便利”。集中是为了使得这些辛苦收集得来的资料能够提高利用的效益。便利是为工作人员提取资料考虑,也为读者便于了解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库藏情况提供条件。

著录地方文献必然要涉及到资料的分类问题。地方文献资料是多科性的,必须参照今天通行的几种图书分类法。但考虑到地方文献虽然属于多科性,然而决不会包罗所有当今的各类学科,因此根据图书分类加以增删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地方情况有差异,地方公共图书馆的规模,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它等等条件也各有差异,分类的详略,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视其需要和可能自定分寸。总之详略要适宜。

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新兴的和一般的城市都应有分别。即使同是以工商业发达的城市来说也应视其各自特点,在详略和侧重方面有差别。

分类的详略,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但著录的项目必需齐全,以保证读者可以通过各种线索了解地方文献的库藏情况,保证读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中间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使目录真正起到导引、提示的作用。为此,如下一些要求都是一定要做到的。

一、地方文献资料的著录,除了书名(篇名)、作者或译者、出版者、出版年月以外,还应加进(1)作者传略;(2)内容提要;(3)资料来源三个项目。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帮助研究者鉴别资料的可信程度,断定资料的利用价值。这对于新作者、和单篇作品尤其需要。因为前者可能不为大家所熟悉,后者来自报纸、期刊,如不注明来源,使用者就难以利用。

二、地方文献综目,还应附有详细的作者、书名(篇名)的索引,如果人力有可能,要按笔划检索,按音序检索,按四角号码检索,三者俱全,可以让每一个读者挑选自己所熟悉的检索方法。

三、如果是从别的书籍中分析而出的资料,那么不仅要详细交代来源,而且特别要交代清楚章节起迄和页码。以及资料所在书籍的本图书馆索取号码,这些项目如果做得不够格,那么读者即使清楚了资料来源,索检原书也会发生困难。

做地方文献资料的著录,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不妨这样说,在著录上多化费一些工夫,检索时就可以少化些工夫,两者是成反比例的,但如果没有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是做不到的。

第5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本文以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和改错题型为例,着重介绍如何就给定实情资料完成易错报关单的正确填制,同时注意如何规避常见错误。当然,由于本文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于广大实际报关工作者也有着重要的学习参考价值。

实情分析一: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357841),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委托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3702949773)进口。2014年5月20日货物由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进境,次日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委托青岛汇华报关行(3702983977)办理该进口报关业务。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成交计量单位:个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对上述文字材料的分析,我们知道该笔业务属于货物进出口,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为“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02949773”,“收货单位”栏为“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6692357841”,“境内目的地”栏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口岸”栏为“大港海关4227”,“进口日期”栏为“20140520”,“申报日期”栏为“20140521”,但由于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本栏目为海关确认申报日期,由海关填制,因此免予填报。“申报单位”栏为“盖青岛汇华报关行”。

对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监管栏目填制分别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照章征税;用途:其他。也确定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制规范为:本栏分三行填制,第一行填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由于没有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免予填制,第三行填制成交计量单位“个”。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当存在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方的中文名称及海关十位注册编码。不可自行选择单独填写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但应该注意进出口与报关的区别。进出口是委托方与方签订进出口委托协议,由方与外方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 而报关是委托方与方签订报关委托协议,由方报关企业来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因此报关企业不是经营单位,不得填制在“经营单位”栏,而应填制在“申报单位”栏,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委托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十位数海关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右下方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总额内设备、物品,或者进口的是生产用原材料,则“经营单位”栏目依然填报方,且无需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进行标注。

实情分析二: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某有限公司(××××24××××)进口货物,运输工具于2014年7月16日入境报关,当日该公司持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保费率为0.26%。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分析以上给定文字资料,我们可以得到“经营单位”栏、“收货单位”栏均为“山东某有限公司××××24××××”,“境内目的地”栏为“山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企业海关注册编号×××24××××的第五位确定),“申报单位”栏为“山东某有限公司”。

“进口日期”栏为“20140716”,由于申报日期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不予填报,因此本栏免予填制,“进口口岸”栏为“青岛大港海关4227”。

备案号:B52084400176;贸易方式:来料加工(由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确定);征免性质:来料加工;用途:加工返销;征免:全免。

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相应地填制在“随附单据栏”:“A:44210010406 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0.26%的保费费率,但仅凭文字材料无法确定“保费”栏是否填报,还须根据业务单证中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制,如果根据业务单证确定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一份报关单对应贸易方式。如果一批进口货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贸易方式,则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单的备案号不得留空不填。同时,其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和征免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具体详见附表。

3.要正确区分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的异同点。虽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料件都由境外进口,成品都需返销境外,但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外商,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B;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我方,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C。所以填制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认真核实后进行正确填写。

实情分析三: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从国外购进棉花,加工成供零售用纯棉纱线后返销到境外,该批货物于2014年8月15日由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运费为700美元,保费率为0.26%。前一日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持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等必备单证向新港海关(0202)申报。法定计量单位:千克。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申报出口产品属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经营单位”栏和“发货单位”为均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生产厂家”栏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

“出口口岸”栏为“新港海关0202”,需要注意的是“出口日期”栏免予填制,这在报关单改错题中尤为重要,千万不要以为材料中已经给定出口日期(本题为20140815),就必须填制。同样“申报日期”栏也是免予填制的。

“备案号”栏为“B××××× ××××××”(由“购进棉花”确定为进料加工,而非来料加工),由逻辑关系判断,“贸易方式”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用途”栏为“加工返销”,“征免”为“全免”。

对于“运费”栏,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CFR,则需要填制为“502/700/3”,如果成交方式为FOB,则“运费”栏免予填制。

对于保费栏的填写,与运费栏一样,也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与来料加工贸易一样,也是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贸易方式。特别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料加工贸易对应的“贸易方式”栏应为“进料对口”,而非“进料加工”,但是“征免性质”栏应为“进料加工”。

2.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外商免费提供的78种列名客供低值辅料且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虽然属于保税料件,但向海关单独备案时可以不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例如天津某服装进出口企业由韩国外商免费提供1000美元的拉链用于服装加工贸易,则辅料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报“低值辅料”,同时“备案号”栏免予填报。

实情分析四:特定减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封装机,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Z×××××××××××(海关核定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货物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1401910095)进口。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7日向太原机场海关(关区代码0502)办理进境手续。当日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委托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持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430414050135162)向海关申报。保险费为USD600.00,自动封装机的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台”。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由于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因此“经营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同时在“备注”栏右下部分填制“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收货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境内目的地”栏为“太原保税区”,“进口口岸”栏为“太原机场海关0502”,“进口日期”栏为“20150307”,同时根据分析可知“运输方式”栏为“航空运输”,“申报单位”为“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

根据给定材料,结合以下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下栏目填制为备案号:Z××××××××× ××;贸易方式: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鼓励项目;用途:企业自用;征免:特案;随附单据:“A:44210010406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600美元的保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合给定的进口单证综合分析后,确定“保费”栏需要填制,这时必须注意分单填制,因为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种“征免性质”,而本题给定材料中明确告诉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其“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因此本题中的600美元保险费中包含生产原料的保险费,必须分摊出去。也就是本题中的“保费”栏只能填制“自动封装机”所投保的保险费。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备案号”栏不能留空,必须填写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且一份征免税证明只能用于一份报关单,当申报进口货物有两份以上征免税证明时,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征免”栏填制时需根据《征免税证明》的海关签注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为““特案”或“全免”,而不能自行选择填报。

3.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贸易方式”才填写为“合资合作设备”(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填报)或“外资设备物品”(供外商独资企业填报)。

对于其他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虽然有前期备案阶段和后续解除海关监管阶段,贸易方式仍然是“一般贸易”。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科教用品:科研单位及学校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科研及教学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科教用品”。(2)鼓励项目(内资企业适用):当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经批准的自用投资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鼓励项目”。(3)自有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自有资金”。

以上三种情形下进口的货物,在货物进口前都必须依法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备案号”栏目要填写Z打头的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很多,也容易出错。如何避免报关单填制中出现的各种错误,既要学习理论,又要重视实践。

参考文献:

[1]安冬平. 外资企业设备进口报关单填制及其应用案例 [J]. 对外经贸实务,2010(7):74-76.

第6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天然气;物资管理;工作流程;对策

天然气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涉及到诸多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运营的重要基础,为提升自身的综合管理水平,很多公司也将如何优化物资管理工作流程,作为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进行讨论,传统的物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弊端影响其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对其工作流程进行合理优化,对于促进公司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

一、天然气物资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天然气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原材料的采购、储存以及生产供应等环节,为保证优化对策提出的有效性,需要对其工作流程的涉及环节进行针对性分析,其管理工作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物资管理工作现状。天然气公司保障日常生产经营的原材料相对较多,其体制系统也较为庞大,总公司下设诸多分公司,保证不同地区的天然气生产和社会供应,很多公司都会采用分公司独立采购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失去了集合式采购能够享受到的价格优惠,也减少了原材料的可选择空间,原材料的质量性价比远低于总公司集中采购模式,分散式的采购方式还有可能造成重复性采购行为,未能合理利用便会造成原材料的浪费,同时也是对公司人力资源的不必要消耗。(二)原材料储存环节的物资管理工作现状。由于公司采用分散式采购方式,因而原材料的储存也会采用分散式储存方式,原材料的储存工作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分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储存仓库,其库容量需要满足自身的工作需求,还需要对库存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保证原材料的储存安全和生产供应,这些物力、人力的投入,势必会增加每个独立分公司的生产运营成本,有些分公司的仓库建设标准不能够满足高危行业的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三)原材料的供应流程管理现状。天然气公司没有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制订严谨的原材料供应管理制度,原材料的安全运输和供应是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很多分公司都有由于原材料没有按时到位,而制约自身正常生产秩序的现象出现,涉及到各项生产任务、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供应,都应当有完善的供应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工作开展的基础。[1]

二、优化天然气物资管理工作流程的有效对策

(一)合理优化物资采购环节。分散式的原材料采购方式无疑会增加公司的采购成本,而对于天然气的生产运营工作来说,其应用的原材料类型以及产品都基本一致,因而天然气总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的管理情况,采用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能够根据各分公司的应用需求进行物资的合理调配,避免采购环节出现的重复性采购行为,同时应用集中式采购模式还能够有效降低物资采购的成本投入,集中采购统一规格的原材料,能够实现原材料管理的可追溯性,便于公司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开展,提升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同时公司还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原材料采购,这种方式能够为公司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空间,提升物资的性价比,也能够减少公司为进行物资采购而产生的重复性人力资源投入,实现对采购环节的合理成本控制,为公司拓展更大的经营利润空间。对于一些较为先进的专业设备而言,还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资质较好的企业进行合作,也能够使设备的售后服务提供有效保证,进而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奠定基础。(二)优化物资储存环节。物资的储存是物资管理的关键环节,既要保证物资的储存环境能够保证物资的质量和安全,还需要对物资的库存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以避免出现物资限制、过度采购、物资匮乏等现象的发生,给仓库管理人员带来巨大的管理难度,因而公司可以采用集中式的库管模式,进行对物资的合理调控和调配,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应用需求,进行物资的报批,通过报批程序控制物资输出,对于库存每天的变化情况,总公司可以应用现代管理软件辅助进行仓库管理,管理程序会根据物资的采购情况以及物资的输出情况进行自动控制调整,并且能够应用数据分析和整理,计算公司整体的物资变更需求数量,设定库存保障控制线,当某项物资的库存量低于控制线时,能够及时提升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物资续购,这种集中式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分公司进行物资管理的仓库建设和管理成本投入,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物资储存环节的管理效率,保障各分公司都能够满足实际经营需求的同时,还能够降低总公司的成本投入,提升公司利润空间。[2](三)优化物资供应环节。物资供应环节既要保证物资的质量不受到影响,同时还需要保证供应工作效率,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管理规章制度,针对不同品类的供应车辆类型安排、人员配备等问题进行,公司与物资供应企业需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供应企业为保证自身的信誉,会对物资供应进行合理优化,而针对于总公司向分公司的物资供应,则需要应用物资管理制度作为工作开展基础,使相关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据可依。

三、结语

天然气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是其日常生产运营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工作流程优化,能够降低公司的成本投入,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同时能够有效保证物资的储存以及运输质量,提升公司综合管理工作水平,公司需要通过采购、储存以及物资供应等环节的优化,进而实现工作流程的优化,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生产和输送,进而促进公司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吴德胜,金娜,周丽伟,等.优化天然气物资管理工作流程的对策分析[J].化工管理,2015,(5):234-234.

第7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关键词】非书资料 管理 网络化

现代社会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查阅参考资料的渠道变得越来越多。传统的图书馆内大量纸质文献贮存陈列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非书形式的资料。这些非书资料主要以光盘为主,通过集合了声音、图像、动态演示等不同因素所形成的非书资料,能更加直观地获得专家学者关于某个学术领域知识的系统讲述和分部拆解。非书资料日益成为广大读者所喜爱的重要馆藏文献资料来源。随着各类书籍的配套非书资料积极开发,非书资料的数量和种类也急剧增加,无疑为图书馆的资源管理带来了较大难题。要想更加科学合理地对这些非书资料进行管理,必须借助当前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才能达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1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

为了提高图书馆在管理书籍和光盘等非书资料方面的工作效率,图书馆应该积极健全创新机制,灵活引进具有自动化功能的非书资料管理系统实行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管理系统的使用,能提高非书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通过一定的数据共享,确保了不同光盘可以拥有同样的资料信息,供不同人不同时段使用,杜绝了光盘因遗失或损坏而造成的资料信息缺失。光盘的网络化管理一般包括几个方面:

(1)数据网络化。图书馆借助一定规模的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能够将图书馆已有的MARC数据库信息导入到非书资料的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能够通过自身的数据端口,自动实现MARC数据、字符定长、文本传输和转换等功能。

(2)著录非书资料。以光盘为例,非书资料的著录需要参照标准严格地进行。如在著录随书附赠的光盘时,首先要在书籍的010段和215段标出“光盘”字样,然后需要自定义某一字段作为光盘的特殊识别字段供导出使用。若将识别字段确定为996字段,则著录的一般格式为:

010-@a7-117-06952-X@dCNY86.00(含光盘),7-900182-20-9@b光盘,215@e随书附送光盘1张,996-@a随书光盘。

当然,图书馆中还有很多独立存在的DVD、CD类的教学用电子光盘。这些光盘在著录时应该考虑不同的分类依据,如采用中图法第四版分类后,其著录的一般格式为:

010-@a978-7-88032-476-1@bDVD@dCNY50.00,996-@a光盘。

(3)非书资料的信息录入。图书馆在建立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系统平台后,要及时进行非书资料的信息录入。可以借助平台的自动化接口,首先连通本系统与图书馆原有自动数据管理系统,在端口实现定长文本转换,可以将MARC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系统会自动分析,找到符合相关标准的记录点提交到相应的非书资料平台上,这样在图书馆的自动数据管理系统上就能出现书籍和其附带光盘的信息,大大降低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录入光盘数据的工作量。

(4)网络化非书资料信息共享。图书馆一旦对非书资料也实行网络化管理,读者在读取这些资料时就会更加容易。可以在图书馆的电子平台上注册账户并登陆,需要搜索附带光盘的书籍时,可以输入题目、ISBN码、作者名、索书号等方式检索出相应的书籍信息。如果看到有光盘图例,则直接点击下载或在线运行就能使用。当然,有些场合下,读者需要下载并安装一定的网络虚拟光驱,便于光盘的镜像文件能够在服务器上保存,这样当一个读者在当前读取本光盘信息时,其他的读者可以通过镜像文件继续访问阅读,实现快速便捷的数据共享。

2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的不足探讨

2.1安全性仍需提高

由于图书馆有较长的开放时间,读者在使用光盘等非书资料时,会不定时地下载阅读或者在线浏览。过长的停留时间,必然会给计算机病毒一定的可乘之机。整个网络管理平台受到病毒攻击后,很多数据将直接丢失或出错,严重影响图书馆的文献查阅功能。要保障数据库的网络安全,需要工作人员保持正确认识,建立独立服务器专门进行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建议服务器应设置成不通外网但可提供远程协助功能,并配置较大容量的移动存储硬盘,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2.2服务器的存储容量问题

随着光盘等非书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图书馆建立的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的系统平台必然面临严峻的存储容量考验。对于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图书馆应该充分考虑服务器内存,设置非书资料的上传优先级,对于热卖或较为重要的书籍附带光盘等资料要积极上传,对于其他的独立光盘等可以选择性上传。另一方面,非书资料的网络管理平台应该设计统计读者使用量的功能,准确把握所有非书资料使用频率,合理分析服务器中的冷门与热门信息。积极删除长期不受关注的光盘,合理利用存储空间。

2.3资料下载控制

读者在阅读图书馆的非书资料网络信息时,必然会下载相关资料,这时系统的下载速度将面临压力。影响下载速度的因素即包括服务器的配置和当然的网络带宽,也包括在线用户的点击并发数。图书馆应该根据可能出现的下载高峰期,设定同步使用下载人数,并控制下载流量,积极提高单位时间内的下载速度,减少读者的等待时间。

4结语

图书馆的非书资料网络化管理是现代社会图书馆开展网络信息化服务的重要实现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建立可靠有效的非书资料网络管理系统平台,提供较大存储容量的设备,保障各项管理工作都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认真改进当前的管理不足,才能使非书资料的网络化管理取得更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李金秀,徐跃慧.图书馆现代信息服务与传统信息服务比较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2)

[2]丁少芬.OPAC环境下非书资料管理之探讨[J].图书馆论坛,2005,(10).

第8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为进一步加快青藏高原经济发展,提高青藏高原地质矿产服务于国民经济,开展实物地质档案资料的获取、加工、基础职能,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的统一部署下,青藏高原1/25万区域地质填图工作全面展开。至2005年,历时七年,投入3.4亿元人民币,国内30多家地质单位、近千名地质工作者,完成了全部空白区158万km2的110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获取了大量珍贵的实物标本等实物地质档案资料,实现了我国陆域中比尺区域地质调查的全面覆盖,获取的这些实物档案资料为下一步青藏高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研究素材,同时也为青藏高原在国际上的综合研究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研究介质,推动了青藏高原解决地球演变历史的成因分析进展。

实物地质档案资料保存状况

由于项目结题时间较长,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和专门的管理费用,加上部分地质单位的合并、迁址以及工作人员调动等原因,这些实物资料的遗失、损毁严重,其保存状况不容乐观。

主要原因有下列方面:

物档案资料保管责任不明。很多单位的青藏高原1/25万区调工作实行的是项目管理制,项目结题的时刻项目组也随之解散,该项目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参加其他项目工作而加入到新的项目组。对于1/25万区调工作的实物资料,部分地勘单位则移交给该单位资料室(或类似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但这些部门对区调实物资料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甚至未能进行全面整理统计;一些地勘单位缺少固定、专属保管库房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其实物资料没有纳入地质资料管理体系,仍由项目工作人员分散保管,由于他们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其他项目等原因,没有能力保管;更有甚者,少数单位的实物资料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丢失、损毁。

实物档案资料保管条件简陋。大部分单位的1/25万区调标本散乱堆放在简易库房的自制标本箱内,标本箱损坏、腐烂现象严重,不少标本原始编号字迹脱落,模糊不清:也有部分单位的标本甚至没有单独的保存场所,而是同其他杂物混乱堆放在办公室、楼道一角或其他临时场所。

大部分光、薄片与文本资料被一起保存在档案室或办公室内,保管条件相对较好;但由于光、薄片的易损性、特殊性,对保存环境要求较高,因此,这些地方仍然不是理想的保存场所。

实物地质档案资料的收集意义

青藏高原1/25万区调是地质大调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产生标本、光薄片、实验测试样品等是极其珍贵的实物档案资料,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和重要的研究意义:

展示区调成果,为后人留下实物档案。青藏高原1/25万区调工作在全面调查青藏高原地质特征、资源背景及地质环境状况的同时,获得了一大批原创性成果,如:新发现数条反映板块碰撞的蛇绿岩带以及超高压变质带;重新厘定了青藏高原的地层系统,发现了一批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发现十余条规模巨大、具有重要找矿前景的多金属成矿带和300余处矿(化)点;第四纪地质与高原隆升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调查取得重要进展等。青藏高原1/25万区调工作中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是区调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述重大发现和科研进展的实物见证。及时系统地收藏这些实物地质资料,避免损毁散失,不仅能够全面、直观地展示青藏高原1/25万区调的工作内容和重要成果,而且为国家抢救积累了一批重要的地质资料,为后人留下一批珍贵的实物档案。

避免重复地质工作,为地质调查和科学研究提供重要实物载体。青藏高原地处偏远,自然环境恶劣,部分地区难以进入甚至将来不可能进入,收藏这些实物档案资料,可以避免今后在青藏高原地区的重复的、耗资巨大的地质工作。这些实物档案资料是提供资料服务、科普宣传和专业教学等的重要实物载体,为公众认知该地区提供了又一个途径。例如,需要在青藏高原地区开展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前期准备阶段可以通过它们了解该地区地质矿产背景和工作进展等。同时,通过对这些实物资料的进一步开发利用,还有可能在地质找矿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实物档案资料收集要求

实物档案资料收集要求。实物的筛选采集应以反映青藏高原各地质构造单元中重要地质体特征以及各地质单元总体面貌的系列地层岩石、古生物标本及光、薄片等实物为主。主要包括:命名和建组剖面系列标志性标本或薄片;典型沉积建造的系列标志性岩石、沉积构造标本或薄片;古生物化石标本或薄片;结合带系列标志性岩石、构造标本或薄片;变质岩、超高压带变质岩、韧性剪切带标志性系列岩石标本或薄片。

青藏高原1/25万区调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根据区调工作所产生的实物资料种类筛选。区调工作所产生的实物资料以标本为主,其筛选也应从标本着手,兼顾其它实物资料;对于标本损毁或遗失严重的图幅,筛选则以光薄片为主,辅以具有保存价值的其它实物,如化石样等。

根据实物所代表的地质体的重要性筛选。一个图幅内重要的地质体(地层、岩浆岩、侵入岩等)和构造带一般皆由主干剖面和主干路线来控制。研究程度越高的地质体和构造带其重要性也越大,其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收藏意义也越大。

相关资料的收集。为了使实物资料更好地反映区内的地质特征,并为后期的实物整理及服务利用提供基础资料,还应收集与实物密切相关的成果资料、原始资料及影像资料。

必须收集的资料包括:工作区1/25万地质图、实际材料图、实测剖面图、岩矿鉴定报告、图幅地质成果表、实测剖面样品登记表、剖面记录本、图幅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等;尽量收集的相关资料包括:图幅成果报告、地质档案原本登记薄、综合研究成果及相关论文等。

各种相关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有电子文档的应收集电子文档;收集的相关资料应该清晰,内容完整;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应参考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登记。

进一步工作设想

第9篇:关于大自然的资料范文

内容提要: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秘密监听是通过限制或剥夺公民的通讯秘密和自由来达到证据收集的目的,由于秘密监听的技术性、秘密性,其对公民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了威胁。但随着犯罪智能化趋势的日益突出,运用秘密监听措施收集证据的方式在实践中已不可或缺,一方面,实践中秘密监听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确实存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秘密监听又没有明确进行规范,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侵犯公民权利、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后果。司法实践需求的迫切与立法规范的空白使秘密监听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处于一种较尴尬的境地。值得庆幸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现代法治诉讼制度理念[1],从适应现代化的刑事庭审方式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出发,对秘密监听加以规范,在公民诸如言论自由、通讯自由、隐私权等权利保障与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安全之间寻求契合点,从理论上解决秘密监听证据资料在庭审程序中适用的法理依据问题和各种情况下的证据能力问题就成为必要。

一、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

对于秘密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从性质上讲是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不需要什么转化过程。只要公诉机关能够证明真实性,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否定说则认为秘密监听所获取的证据资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不能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要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在此前一定时间内告知有关案件各方秘密取证之信息,将其公开化后方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3]事实上,一种证据资料要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这种资格和条件表现在证据能力方面就要求证据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因此,只要分析秘密监听证据资料是否具有此三性,就清楚了秘密监听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包括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客观性两方面[4]。秘密监听的内容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与他人通话的客观存在内容,其形式是以录音资料这种能够通过播放使人感知的物质载体来体现,因而其证据不管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

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特定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特性。侦查机关采取秘密监听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集能够证明特定案件中某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在经过控诉机关的审查以后,如果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而将其提交给法庭,那么控诉机关自然认为它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一情况,该秘密监听证据自然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取证内容合法、取证形式合法。我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只要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履行了严格的批准手续,由有权执行的机关采取,在可以采取秘密监听措施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证据,该证据资料就具有合法性。从形式上而言,秘密监听证据是以录音资料的形式体现的,属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表现形式之一的视听资料范畴。显然,秘密监听证据资料符合合法性要求。

因此,秘密监听证据资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特征,因而其完全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二、一方当事人监听所获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

一方当事人监听是指作为通话者的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对其通讯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而同意由第三人或者自己进行监听的行为。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对话当事人一方同意,由执行机关进行的秘密监听,称之为同意监听,例如侦查机关在侦查绑架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经过被害人家属的同意,在被害人家中监听犯罪嫌疑人的来电以侦测其发信来源的行为;另一种是对话之一的当事人擅自秘密将对话予以录音的情形,称之为当事人录音,例如伪装成贩卖的警察将其与毒犯之间的对话秘密录音的行为或者执行搜查、扣押时,秘密将被告有关案情的谈话予以录音的情形等。

一方当事人监听所获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首先要判断此监听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要规范的监听行为,亦即先要确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因为一方当事人放弃其隐私后就对其谈话内容不再具有隐私期待?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仍有隐私权期待,则该行为就应当受到秘密监听法律的规范,否则就不属于秘密监听法规制的范围,也就谈不上该秘密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问题。

合理预期隐私规则的建立得益于1967年卡兹诉美国一案(Katzv·UnitedStates)。这一规则是针对1967年以前所适用的物理侵入规则的不足而建立[5],只要侦查人员想以电子窃听方式在人们认为理应为其隐私保密的空间进行窃听活动时,就必须申请监听令状。在同意监听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来电时往往已经预知侦查人员或被害人会对其通话内容进行录音,所以应当认为犯罪嫌疑人对其通话内容不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此种通话不属于秘密监听程序的规制范围,所以侦查人员无需向司法机关申请监听令状即可实施秘密监听。对于当事人录音的情况,一方对会话内容仍具有一定的隐私期待,仍属秘密监听法的保障范围,侦查机关若要对此予以录音,仍应先申请取得秘密监听令状,否则其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三、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

某些偶然的情况下,在合法执行秘密监听的过程中会附带监听到秘密监听令状记载的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证据资料,即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对于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否加以排除或者限制其使用范围,世界各国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不同的做法。美国和德国并非一律加以使用或者排除,而是区别对待。美国法院通过判例产生了类似犯罪之例外、不可分部分之例外和默许授权之例外法则,德国法院亦创设出关联性法则,二者均认为即使属于不可监听之罪名,附带发现的证据也可以使用。事实上,对于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一个国家所追求的刑事诉讼价值有密切关系。刑事诉讼以真实发现和正当程序为两大追求价值,不能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不计代价,当然也不能不计代价放弃已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

为了明确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们有必要对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的情况进行分类,以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根据秘密监听附带发现的犯罪是否为同一监听对象所为,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被监听人所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可以监听的罪名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可监听罪名与不可监听罪名。另一类是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被监听人以外的其它人所为。同样根据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可以监听的罪名再次进行分类,也可将其分为可监听罪名与不可监听罪名。如果再分详细一些,在这种秘密监听所附带发现的犯罪为第三人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第三人在秘密监听中所处的地位,将第三人分为传讯人、提供人以及完全无关之人。

在秘密监听所附带发现的证据资料所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所载明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况下,由于针对同一对象的秘密监听所附带发现的证据资料并没有扩大对被监听人秘密通讯自由及其隐私权的侵害程度与范围,而且秘密监听的执行机关是在依法执行监听,没有逾越法律的规定,衡量国家追诉犯罪的效率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此类秘密监听所附带发现的证据资料应当具有证据能力,而不论该证据资料所证明的犯罪是否为可监听的犯罪种类。因为对被监听人而言,其基本权利并没有受到更大侵害,而国家则可以因此而收集到其他犯罪的证据或者防止其他犯罪的发生。

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的情况下,该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也是在具有合法监听令状的情况下执行秘密监听措施所造成的结果,但是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却是被监听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这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权。对该行为进行的秘密监听显然超越了监听令状所允许的范围,若要使用有关第三人的秘密监听证据资料,则在程序上应另以第三人为监听对象申请监听令状,以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如果一律排除这种情况下获取的秘密监听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虽然对于保障人权大有益处,但对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则有明显缺点。权衡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标价值,应当区分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是否为可监听的犯罪种类。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则该证据资料应具有证据能力;如果为不可监听的犯罪种类,则该证据资料无证据能力。但是无论是否属于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附带发现的证据资料所证明的犯罪是被监听人、传讯人、提供人以外的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考虑到参与犯罪之人与无关第三人的区别,为了保障完全无关第三人的基本权利,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则应否认这种情况下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实属利大于弊。

注释:

[1]罗勇·论加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04-105·

[2]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95·

[3]何家弘·证据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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