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低收入申请书精选(九篇)

低收入申请书

第1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低保以户口属地为原则,本县行政辖区内人户分离,视同人户一地,在现居住地申报;因国家重大建设和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在安置过渡期内的临时性人户分离,视为人户一地,在户籍地申报;属单位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在居住地申报。驻宁企业除304大队在本单位社区申请外,其余单位均向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低保站申请。

2、低保申请书的内容

低保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低保的理由;

②详细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就业和收入情况。

3、申报方式

原享受对象中,普通失无业居民(含叭叭车主转普通居民)已按家庭申请,企业下岗职工,企业下岗转业士官及其家属低保,不再以个人身份享受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低保站申请。企业下岗职工和军队转业士官家庭中,有2个以上原享受低保的,不得重复申请或分开申请,应在同一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注明原享受低保情况。

4、申报证明要求

①、户口薄和身份证明:申报低保,必须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和身份证,并复印一份交接受申请单位。集体户口的单位职工必须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出具户籍证明,交接受申请单位,未上户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②、收入状况证明:

(1)普通失无业居民收入状况证明,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

(2)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下岗转业士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除无收入的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员,正常劳动力均必须分别提供收入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必须提供离退休证并交复印件一份,有企业置换身份的,必须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

(5)离婚人员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6)有赡养、抚养关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第2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文登市区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房管、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籍迁移出市区的普通高校大中专在校学生或现役军人,视为家庭成员。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时,应当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收入状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委员会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在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备后,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家庭重新进行调查。

居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成立由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颁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被认定为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名单及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重新进行核实;经重新核实不符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撤销对其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并收回颁发的证书。

第十条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统计,应当以调查期间实际发生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额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具体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其中: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和护理费;

(二)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按规定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贫困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及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工资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核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职工收入。

(二)对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市场主管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情况证明;市场主管部门不能证明其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的,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参照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同行业中等收入水平评估认定。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居民,参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对经营净收入,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结果认定。

第十五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二)对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收益,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十六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对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对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对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对经济补偿金,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对社会救济收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七)对赡养费(抚、扶养费,下同)按照有关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赡养人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每人的低收入标准后的余额计算,计算公式为:赡养费﹦(家庭总收入-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家庭总人数)÷被赡养人总数;

(八)对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九)对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民政等部门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或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其所在家庭不得认定为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已经认定为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撤销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市民政部门都应由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将审核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弄虚作假的,应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审核一次。

第3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3.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成员产权档案查档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4.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报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内已登记备案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3.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复核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2.将收入核定结果和申报材料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

2.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对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的复核联审工作;

4.负责将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在人员和经费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设、国税、地税、工商、人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情况、收入情况(工薪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经营收入)等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领取和填报《市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和《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残疾、孤老、烈属、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受理手续并做好记录。

(二)初审

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走访和入户调查(可委托居委会进行),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10日。初审合格的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收入核定和复核,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三)复核

1.收入情况复核。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收入复核,并将签署意见后的《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申请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入认定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住房情况复核,收入认定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综合复核。综合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窗口”依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复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复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比对产权登记资料和住房保障档案,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六)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类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常态化受理、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按时完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程序设置合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承诺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第4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一、城乡统筹,低收入认定覆盖全域成都。为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全面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我开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战略,2010年8月我民政、公安、工商、住房等10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成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是确定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要求等,规范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二是不仅对城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还对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实现低收入认定的城乡全覆盖。

二、分类定标,与救助体系建设无缝衔接。2005年开始,我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救助工作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三大救助为配套,其他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在“吃、穿、住、医、学”等方面基本需求。结合我救助体系建设,我低收入认定暂行办法提出了分类定标的低收入认定方式,即根据不同的救助需求,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核对收入,相关救助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分类定标的认定方式,实现了与原有救助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强化支撑,信息技术成为核收利器。2010年,我依托成都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平台新建了成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信息系统,并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实现数据共享,摆脱了以往完全依赖人工入户调查、取证的传统核收模式,成为我核收利器。自该信息系统于2010年11月下旬试运行以来,已与房管局比对28万余条住房信息,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比对29万余条公积金信息,与人保局比对26万余条社保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可以迅速了解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信息,掌握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从系统运行的情况看,效果非常好,大大提高了核收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减少了基层收入核实工作的压力。今年我还将依托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再建三条数据比对线,实现与工商局、地税局、车管所数据共享。

第5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下面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材料不能齐备,则视为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居委会不能将其申请上报。申请人所应提供的材料齐备后,居委会要首先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的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其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第6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赁补贴

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二)实物配租

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

(三)租金核减

是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3、因离婚,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4、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元。

(二)最低收入家庭,**市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4.5元。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拥有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直系亲属同住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等。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和完整。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与社区公章,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房改办统一造册,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年10月,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年10月,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年11月15日;

(三)**年11月底前,调查审核阶段;

(四)**年12月底前,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第7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准则,如果各国立法和废除认证程序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一个国家境内开具的文件、证书在按照所规定办法对其认证以后可提交给另一个国家境内审核。

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公职人员的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

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

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那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八俄罗斯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罗斯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当确信,他们的文件、证书是正确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这个国家的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只能受权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了国家登记,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

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识和印章。

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

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公证副本进行认证。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需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证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莫斯科大卡列特内街10号)――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莫斯科涅奥帕利莫夫斯基1街12号)。

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其内容会给俄罗斯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这些文件、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得到承认。

前已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它们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者是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其他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俄驻外领事机构的文件、证书的认证工作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指定的领事工作人员负责。一般情况下,文件、证书使用外文,但文件、证书上的认证签注使用俄文。签注有登记号,注明日期,领事工作人员的签字应当字迹清晰。

必须指出的是,领事机构对文件、证书的俄文译件进行的公证不能取代该文件、证书的认证。领事机构认证过的文件、证书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妥善的翻译。

领事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向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征收领事认证费用。

外国相关国家机构和俄罗斯驻该国领事机构对提供给俄罗斯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予以解决。

俄罗斯签证须知

注意事项

1、多次签证自第一次入境以来每180天期内,在俄罗斯一次或几次停留的时间不可超过90天。

2、其他俄罗斯机关签发的签证,我处不予延期。

3、如因故未领到签证,外交部,移民局和公司邀请函原件不予退还。

4、如签证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我处不办理签证。

5、如有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或面试。

6、如几人被同时邀请,则每位申请人均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

7、申请人应本人来送取签证或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

8、申根条约国家、以色列、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公民应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单或邀请方补偿医疗成本的保证书。

所需材科

商务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或外交部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内派出单位的介绍信或工作证。

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劳动许可证及其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8、国外派劳动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代表处(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

留学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学院(大学)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申请人与该学院(大学)的有效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7、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8、证明有足够支付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如是父母的账户必要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9、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10、18岁以下的孩子应提供父母同意的公证件。

旅游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旅行社签发的确认迎接外国旅游者函原件及其复印件。

因私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

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

过境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5、经俄罗斯到第三国家的全程票。

葡萄牙政府换发三合一新移民居留卡

最近葡萄牙政府通过了一项针对移民证件的新决策,从2月份开始,移民局给合法停留在葡萄牙境内的各国移民换发新的居留证件。为了方便葡萄牙政府各种社会部门的工作,新移民居留卡三合为一,在以前的身份证件的前提下加入了社会保险号码以及税卡号码。

葡萄牙政府决定向境内移民换发新类型的居留证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给各国移民和社会各机关带来方便。据了解,新居留卡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携带证件,在以前只用于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卡号码以及社会福利号码。

另外为了方便政府机构记录各国移民确切的资料,该卡片内还装置一张带有移民资料的高级电子记忆晶片。

不仅如此,新款的移民居留卡还具备了高级安全防盗模式,各国移民的资料首先是通过葡萄牙移民局的严格审批后再由当局发送到政府造币单位,最后再由该单位完成制造。

鉴于各国移民能够在社会各机构方便办理必要手续的目的,政府从2月份开始发行三合一移民居留卡,各国移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移民局或者移民援助中心领取和换取此居留卡,有关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各国移民可以通过移民网站以及打电话的方式来进一步了解。

意大利公布移民申办延期居留新标准

意大利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有关部门已经重新制定了领取社会补助金的最低月收入标准,月收入低于409.05欧元的劳动者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这一标准主要是帮助贫困的老年人。

申请者的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年收入低于5317.65欧元,在意合法的非欧移民只有在意大利正式居住十年以上,或者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欧盟颁发的长期居住证者方可申请社会补助金。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也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但是要求申请人必须正式登记户口,在意大利停留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实际上,非欧合法移民能够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很少,原因在于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必须持有有效居留证,为了获得居留证移民必须有满意的收入,否则无法延期居留证。从2009年起,合法移民在延期居留证时必须证明年最低收入已经超过了社会补助金标准5317.65欧元。

这一新的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欧移民申请家庭团聚,非欧移民每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必须在最低收入标准上增加50%,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7976.47欧元,申请两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申请三名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3294.125欧元。只有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不满14岁未成年申请家庭团聚时,年收入标准为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

热门移民国家启动逆市引才计划

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少国家失业率上涨的情况下,热门移民国家逆市调整技术移民政策,吸引全球高技术人才。

澳大利亚技术配额增三成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增加三成技术移民名额,以解决资源业繁荣带来的劳动力紧缺问题。澳联邦移民部长伊文斯称,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代人以来的最紧缺时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各国技术移民收紧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却网开一面地增加了对技术移民的配额,降低了技术移民的门槛,这对于很多想技术移民海外的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选择。

另外,澳政府还将拨款6240万澳元,资助该国学校在未来3年教授亚洲语言,并承诺,移民计划吸纳的名额将增加7.75万个,总数达19.03万;其中,技术移民名额增加至13.35万个,占最大份额。

去年底,澳大利亚移民部宣布了今年技术移民政策,移民类别的优先顺序得到重组,新引入了关键职业技术清单(简称CSL表),新添的CSL表也会对留学生的专业选择产生影响,清单上的职业如建筑技工、IT、工程师和医疗卫生行业极可能成为今后的热门专业。

业内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名额有增加,但其对专业的限制也开始收紧了。据悉,在60个名列“严重紧缺职位名单”的职业中,厨师、发型师、糕点师没有出现。

加拿大公布38项新紧缺职业

加拿大移民局了今年的联邦技术移民计划,技术移民职业清单从原来的380多个职业缩水到38个,专业方面更集中在一般人难以胜任的冷门专业,这也意味着今年联邦移民部将吸收海外技术移民的大门关到窄之又窄。在这38个高需技术行业的限定下,不少中国申请者很难通过。

政策宣布所有在加拿大毕业兼有一年本地工作经验的国际留学生,以及近3年内有两年加国工作经验的临时外国工人,都可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反映出加拿大技术移民的杠杆逐渐向高技术人才倾斜。

“以前IT行业里的普通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都有资格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现在必须达到经理以上级别才有资格申请”。业内人士分析,“以前有100多种,现在只有38种了。最关键的,是这些职业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也很高”。

对母语为非英语的技术移民申请人来说,现在移民加拿大的门槛更高了。比如,新移民法要求厨师要有雅思7分的成绩。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加拿大技术移民的难度、门槛都抬高了,不少人难以摆脱“有技术的英语不行,英语好的又没有技术”的尴尬。

美国EB-1A将成亮点

对在经济危机中受打击惨重的美国来说,新总统奥巴马的上台似乎给移民群体带来了极大的期望。初选阶段这位非裔候选人就曾对移民改革做下承诺,在当选美国总统后,奥巴马亦曾多次重申,综合移民改革是其政府执政第一年的优先要务之一。

有关人士分析,从新政府的成员任命和政纲中可以看出,新政府将加大对替代能源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投资。那么来自全球其它地区能源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学者。将可能成为广受美国政府欢迎的对象,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将成为今年要点。

此外,为改善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将更欢迎来自国外的贸易合作,而此中的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持L签证跨国公司职员和E类别投资移民,进行移民申请也将可能受到欢迎,不过随着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和申请难度的门槛也有抬高的可能。

但同时有关人士表示,美国就业压力的加大,势必给劳工部带来极大的压力。劳工部极有可能加大对劳工纸申请者的审核力度,严格检查申请职位,因此劳工纸的申请和等待时间可能更加困难与漫长。此外,将在今年4月开始的H1B工作签证申请,由于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估计配额也不会增加。

新加坡:申请材料可能网上递交

目前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有消息称,2009年开始将实行全部在网上在线递交移民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批,此前的递交方式仍然沿用,将设置一段时间的调整期。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两种方式并行,所以这对前期客户递交的案子可能在交接上略有速度和效率的影响。对于新加坡投资移民来说,时间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对申请者投资金额要求比较高,资金投资渠道为新加坡风险基金和房产,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全球股市基金不稳定,房市走低。因此,建议可以先选择新加坡移民风险基金。该基金的主投资方向为各行业成熟企业的Pre-IPO项目。

移民澳大利亚新途径:反担保投资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近日在中国推广一种移民澳大利亚的新途径:反担保投资移民。

据新南威尔士州伊拉瓦拉地区发展局局长彼得・彼得森介绍,由澳大利亚移民部门新出台的政府和地区反担保政策,是对符合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海外技术移民进行反向的担保,不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质审批。此项政策旨在鼓励更多海外技术移民来澳生活和工作,以保持澳大利亚在全球的创新竞争优势。

据介绍,与传统移民签证相比,反担保资质降低了申请人的移民风险,整个签证申请只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自送签之日起计算),获反担保的申请签证率较高。在手续上,获反担保者可以通过电子签证,私密性较强。与中国相关移民人群关系密切的是,反担保政策在雅思英文考试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方面为移民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帮助。

业内人士分析,近半年多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澳元对人民币贬值了25~30%,这为许多中国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居或留学澳大利亚创造了新机遇。

据了解,澳大利亚近年来每年吸纳海外移民人数约15万人,其中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约2万人,大多数移民是通过投资购房、留学教育、技术服务等方式移居澳大利亚。

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再添关卡

英国议会近日公布新移民法草案,预示着外来移民进入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将再添“关卡”。

根据英国内政部移民边境署官方网站的资料,新的移民法草案主要在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首先是,要申请加入英国国籍的外来人士,除了需要在英国居住或工作至少五年,还需要通过一个一至五年的“过渡期”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所谓的“证明价值”不仅仅是合法纳税,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还需要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证明自己是“积极的市民”。如果这些移民能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并拿到“推荐信”,“过渡期”就可以相对缩短。

其次,“过渡期”内,这些移民还需要缴纳特别的费用来缓解移民给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压力。内政部表示,此项收费将于2009年4月起执行,而具体的收费名目和数额,目前尚不清楚。

此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英国华社热议。接受《英中时报》采访的部分华人对此调整表示理解,认为这项调整符合英国人一贯的思路,其主旨是保证英国本身的边境安全、减少社会的压力。

而更多的受访者则认为,英国移民政策“变来变去”、一再“出尔反尔”,无论是申请居留还是申请入籍,所需的年限一增再增,又增设“过渡期”来耗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并借此巧立名目多收钱,让身在其间的外来移民苦不堪言,实在“毫无信用可言”。

另有一部分留英中国学生担心现在持有的PSw签证(即毕业生工作签证)与新规定存在冲突,对于现在持有PSW签证在英国合法居留的2年能否算在以后申请永居或入籍的年限中等具体的问题感到困惑。

美公民赴华签证再简化不需提供来回机票等文件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签证领事宋连臻目前表示,奥运之后,美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他说,现在申请中国签证,只要提供美国有效护照、1张照片、签证申请表,4个工作日便可拿到中国签证。如需当天服务,增加30元便可搞定。

去年北京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政策,前往中国做生意的美国公民申请签证,除提供护照和申请表外,另要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在中国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宋连臻表示,去年9月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比以往增加,但随后开始减少。金融风暴也影响到美国公民前往中国旅游或经商的人数。他透露,平常洛杉矶中领馆每月大约处理1万件签证申请。他希望3月以后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会增加。

希腊移民法案再次修改简化移民延续身份资料

一系列针对希腊移民法案的再次修改获得了希腊内政部长的认可和签署,这一系列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移民延续身份所需资料。

根据对移民法案修改,出生在希腊的婴儿不必再提供健康证明和护照全页的复印件;延续身份的移民也不『必再提供将要过期居留的复印件:即将成年的移民青少年不必再向希腊政府提供出生证明,也不用再申请他们自己的独立居留,他们的居留可以依附在父母的居留之上。

做全工的移民将要提供一份来自其雇主的声明,此声明取代了先前需要提供的雇工合同。

留学生将有希望一次性获得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而不必每年进行学生身份的延续。在希腊出生的留学生的子女也将有望获得父母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权力。

在希腊已经合法居留了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移民,希腊政府赋予他们长期居留的方式方法也将进行改变,具体实施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第8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9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市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房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为核对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三章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养老保险、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粮食直接补贴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山地、丘陵、平原)和养殖种类,分类确定收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从事劳务输出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外出劳务从事行业和具有技术、特长情况,按照市场平均工资标准,分类确定工资收入范围,结合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市直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房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诉,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市房管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九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房管、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个人信用情况;

(九)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十)学生入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市直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应当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并反馈社会救助审批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直接反馈政府相关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申请,重新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二十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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