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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

第1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列》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我市的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定期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生产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的持证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我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产品由**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互感器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定期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4月1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6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定期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既面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第2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财产执行;财产申报;当事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42-04

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来说,公正是其权利合法享有并得以行使的情况下所追求的实体结果,民主是其实体关系结果有效性的要求。对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以及诉讼理论发展的核心内容。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较弱,特别是面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极为困难的现状,刑事诉讼当事人却基本未参与其中。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为视角,拟阐述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重要意义。

一、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难度大

多年来,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一直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难点,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热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内容成了法律白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如何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痼疾?这需要具体分析疑难点。

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内容执行的可以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三类情形。

第一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一般而言,一部分是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而无力执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前已经将财产进行了转移、隐匿或变更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侦查、审查阶段,只能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只是记录在案,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判决生效时,无法查找可予以执行财产。

第二类,追缴违法所得执行难。我国追缴退赔违法所得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在赃款赃物的认定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之间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赃款赃物的移送及发还手续比较繁琐且缺乏有序性;除此之外,赃款赃物难以查找也是主要的原因。

第三类,财产刑执行难。财产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方法,它和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等共同构成了刑罚体系。但是,现行法律虽然对财产刑的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则规定得较少,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法查清,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财产刑的症结所在和重中之重。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归结为: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帮助解决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疑难问题。[1]具体表现为:第一,执行标的如果是金钱,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尤其是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执行能否顺利实现至关重要。第二,就交付特定物而言,特定物本身即为一种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查找到该特定物,其后方能强制被执行人将其交出。在特定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效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2]刑事案件裁判财产内容的顺利执行关键点是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查找,而在查找中应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赋予其一定的义务。

二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裁判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充当主要的角色。在刑事裁判生效后通常由法院刑庭或执行庭独立承担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角色,而当事人却在这个程序中无所作为,这是一个奇怪的、不正常的的现象。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情况最为熟悉,他们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但他们在查明被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却不用承担义务。在这样的执行程序下,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愿意主动提供财产配合执行;有的甚至消极对待执行,形成只有法院找到财产才能执行,找不到也就没有任何办法的局面。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的诉讼主体就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那么查明和证明被执行财产的责任也只可能是由这些主体承担。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承担证明责任方面具有比普通公民强大得多的能力和优势。但是,加强诉讼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弱化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能,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因此,在查明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仅承担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情况和所提供财产线索的真伪进行审查,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职责。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的弥补与诉讼的成败息息相关,刑事诉讼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经历了犯罪事实,对犯罪的整个过程最了解,最有惩治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志。他是否能有效参与诉讼,将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然而,当前我国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状况普遍缺乏透明度,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体系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和登记的财产对利害关系人的公示制度。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可执行财产范围及调查对象,在实践中,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能力较弱,故在法律上让被害人承担被执行财产的证明责任是行不通的,仅仅只能是要求被害人在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应予以提供线索或状况,这种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之现状。[3]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而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普遍废止了这种做法。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指控者,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审理的结果有可能对其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是接受追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地进行防御和对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具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根本特征,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具有两个根本特征: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特征;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包括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自己特有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作用,这是程序特征。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行、变化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当事人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理应参与包括执行阶段在内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作为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有权利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责任中,首先应当规定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相关财产责任,而承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就是如实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看,司法机关掌握的被执行财产的信息主要是靠调查取证所得,往往不可能掌握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而从我国现状看来,被害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极为低下,三者中只有被执行人自己是最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故从实现程序效益的角度看,由被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产生的经济收益相对最多,可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民事执行中的强制制度,是在面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上,开始探索并建立起来的制度。2008年4月l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在形式上完整确立了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虽然是一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但是由于刑事裁判中涉及的财产执行的问题与民事案件执行难具有共性,所以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可在刑事诉讼财产执行中予以借鉴。

民事诉讼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执行机构的要求真实全面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供法院执行或者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执行制度。[4]鉴于刑事诉讼区别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刑事诉讼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涉嫌实施犯罪,可能需要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按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使司法机关掌握其财产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三、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适用范围

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立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承担财产责任的案件,具体为: 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

(二)财产申报期间

从实务角度分析,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而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能够控制犯罪人财产的情况极少出现。有的罪犯在犯罪之后往往会隐匿或转移财产,在执行财产刑时查获这些财产往往极为困难,从而使生效的判决沦于空判的境地。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和丰富的侦查手段,发现犯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力较强,在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能有效配合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人财产控制权的实施。所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其因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财产责任时就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及其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而犯罪嫌疑人自得到申报义务通知时起就应如实向侦查机关申报。

(三)在审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应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财产申报以及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其具有财产申报义务确有错误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予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告知。

(四)财产申报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关于申报的形式却没有规定。目前各级、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财产申报义务,并讯问财产情况;在对财产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后,侦查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控制,禁止犯罪嫌疑人处分受控制的财产。

(五)财产申报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申报的财产数额以其可能承担的财产责任为限,主要申报当时所拥有的财产,如申报当时的财产不能满足,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瞒报或虚假报告情况时,可继续要求其申报前一年的财产。关于财产申报的种类,应当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不动产所有权;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

(六)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可以先罚款。(当然,在罚款缴纳期限前,犯罪嫌疑人主动申报财产的,可不执行罚款。)执行罚款处罚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或作虚假申报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刑罚易科制度[5](P333)。

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裁判的内容,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现行司法中对诉讼权利义务的设置以及规范存在极大的瑕疵,致使裁判的执行存在瑕疵,其中包括刑事裁判财产内容执行难的问题。

实现刑事裁判的财产内容,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完善的财产调查制度,而财产调查应包含财产申报,也就是说财产申报是财产调查的一种途径,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自行披露财产的义务,以达到准确、迅速地查清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调查制度。当然,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财产调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步骤,因而必须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发现执行财产的目的。

[参考文献][1]文宏浩.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制度确有改革必要[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5).

[2]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J].政治与法,2004,(4).

[3]陶福勇.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4]高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5]柯庆贤.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98.

[6]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

[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J].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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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盖茨.扩散利益的保护[A].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C].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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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伍梅.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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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莉,黄祥坤.主动交付罚金不宜酌情从轻处罚[J].人民检察,2005,(3).

第3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一、指点思维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维为指点,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紧紧环绕情况创优总目的,依照“福民强,贵在继续”的总体要求,出力为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营建优越的行政法律情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发〔2004〕10号)、《关于增强县当局依法行政的决议》(国发〔2008〕17号)为主线,以贯彻施行《国务院关于增强法治当局建立的定见》(国发〔2010〕33号)为重点,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各项重点任务,出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当局建立获得新打破。

二、审核对象

年度依法行政审核的对象为19个县(、区)当局及管委会,63个当局部分及单元。(审核单元名单详见《告诉》附件2)。

各县(、区)人民当局可参照本方案,连系当地实践制定方案,对所属乡镇人民当局和任务部分进行依法行政审核。

三、审核内容

年度依法行政审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关于增强县当局依法行政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增强法治当局建立的定见》、《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规则》(洛政办[2009]84号)、《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标准性文件立案任务的告诉》(洛政办[2008]118号)、《关于印发当局法制信息与宣传审核方法的告诉》(洛政法[2010]4号)等文件的贯彻施行状况,内容包罗依法行政的组织指导和保证、科学民主决议计划、标准行政法律行为、进步准则建立质量、行政监视、进步依法行政观念和才能等方面的状况。(详细审核规范详见《告诉》附件1)

四、审核顺序和方法

(一)自查自评。今年度12月底前,各审核对象对今年度依法行政任务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申报。各审核对象对照审核内容分化表所列项目构成依法行政年度申报,并将年度申报和自我打分的审核内容分化表提交综合审核组担任依法行政目的审核的人员一并带回。

(三)组织反省。当局法制办公室对各审核对象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申报和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委、当局对年度综合审核的要求,对审核对象进行实地抽查和打分(审核对象不具有审核项目所触及的行政本能机能而无法展开该项任务,经审核机关核实,对该项目以分值的80%打分)。实地反省首要接纳听报告请示,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载、行政法律檀卷、行政复议檀卷和其他材料等方法进行。还,从司法机关、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元搜集相关资料,调查各审核对象能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等状况。

(四)展开外部评断。审核机关组织对63个当局部分及单元进行外部评断。外部评断审核的内容首要是行政法律结果和行政法律顺序。

(五)确定后果。在搜集材料、自查自评、组织核对、展开评断的根底上,综合剖析评定,确定审核后果。审核后果分为审核分值和审核等次两个局部。审核分值接纳百分制计分方法。对县(、区)人民当局的审核接纳内部审核方法进行,内部审核分值100分;对当局各部分及管委会的审核接纳内部审核和外部评断相连系的方法进行,个中内部审核分值占80分、外部评断分值占20分。审核等次分为优异(90分以上)、达标(60分以上至90分)、不达标(60分以下)三个等次。审核对象全年呈现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形成国度财富严重损掉某人民群众好处严重损掉或对社会不变形成严峻晦气影响的,今年度依法行政审核不评为优异和达标等次。不执行依法行政申报准则,未向人民当局申报年度依法行政任务状况的,不评为优异等次。

五、审核规律

一要规范。担任审核任务人员要严厉依照《告诉》中限制的审核目标、办法顺序和评分规范,查实被审核单元目的义务完成状况,照实认定打分,填明扣分缘由,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均衡赐顾帮衬。

二要客观公平。要本着对组织、对被审核单元高度担任的立场仔细做好审核任务,禁绝歪曲或隐瞒审核实情,藏匿或窜改审核材料。要严守任务机密,禁绝向外透漏审核的有关状况,确保审核后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道,为委、当局决议计划供应真实牢靠的根据。

三要理顺关系。各综合审核组担任该项审核任务人员要提早与被审核单元做好任务联接,合理布置审核中的详细工夫。各被审核单元要积极自动共同审核人员展开任务,按审核要求照实供应相关数据材料,因为客观缘由不克不及就地供应的,该当在现场审核后5日内实时向审核组供应。被审核单元要反映真实状况,不得隐瞒现实、故弄玄虚、骗取声誉,不得障碍、搅扰和刁难审核任务人员。

四要明白责任。担任该项审核的人员要实在实行任务职责,仔细完成所承当的各项详细义务,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审核义务。要听从大局,盲目听从审核组的治理和任务布置,禁绝私自小我举动、随意离岗,无特殊主要工作,半途一概禁绝告假。

五要清廉审核。审核人员禁绝参加有碍审核公平的文娱运动,禁绝向被审核单元提出与审核任务无关的要求。凡审核任务人员有吃、拿、卡、要等违背规律要求景象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六要承受监视。凡被告发并经查询核实,触及违背规律规则的被审核单元,可视状况直接确定为不达标等次,并建议纪检部分追查单元首要担任人的责任;触及违背规律规则的审核任务人员,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置。

第4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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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商务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商务调查事务:

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商务调查;

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商务调查;

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商务调查;

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商务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商务调查;

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商务调查;

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商务调查及分析判断;

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商务调查。

第二条 乙方完成上述商务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商务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条 甲方应督促公司真实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时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调查报告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对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负责的法律审核,但公司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必须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人员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应做到勤勉尽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提供本委托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应收取的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第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专项商务调查报告当日付清。

第八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或公司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甲方所需得专项商务调查报告,则双倍向甲方返还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仅供甲方内部参考,不得对外披露、引用、如因甲方不恰当的使用该调查报告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进行商务调查时需要向相关部门缴交的调查费用,出外(_________除外)调查的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由乙方出差前向甲方提出预算,甲方在乙方出差前审查批准并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提供的,乙方则有权相应措施顺延提交调查报告的时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专项商务调查报告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我国的能源形势是非常紧张的,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专访了节能专家王树茂讨论节能减排中的审计和地方执行问题。

CEI:你认为现在节能减排在执行中有哪些问题比较突出?

王树茂:我认为节能减排效果的审计环节,问题较大。现在的节能减排审计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因为审计报告完全是企业自己花钱去找人做,既然企业花了钱,那当然想怎么写就怎么写,走过场。企业自己做节能报告,然后地方政府发奖励,这样根本没有实际的效果。靠虚假报告骗取政府节能减排奖励的例子并不少见。我认为审计工作应该由政府出面来做,发放了大量的节能减排奖金,难道连审计费都出不起?应该由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审查企业到底消耗了多少能源,节能效率到底如何。

CEI:审计环节的问题会有哪些深层次影响呢?

王树茂:企业节约了多少能耗,政府发给企业多少奖金本意是鼓励企业去做节能减排。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很难去核查企业到底节约了多少能耗,一些企业靠提交虚假报告,套走国家奖励。我曾经见过很多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没什么作为,但却靠虚假的节能报告,拿到了大量的节能奖金。这个现象不光存在于节能减排奖金的发放,我们国家还有一些其他奖励资金由于核查不够严格而难以实现奖励的初衷。

CEI:你觉得国内哪些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得较好,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王树茂:我认为苏州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得很好,很值得借鉴。苏州会由政府出钱来给企业做节能减排审计报告,认真审计企业的能源效率到底是多少,哪些企业有节能潜力。因为之前有很多企业每年也会出一些节能减排审计报告,但是报告里面的内容弄虚作假成分较大,完全没有可以参考的意义。所以苏州的方法是,由政府出钱来给企业做节能环保的审计报告。一方面,政府出资进行审计,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一方面因为如此一来审计机构就是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为企业服务,审计结果可信度和专业度就更高了。

CEI:国外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么?

王树茂:英国政府推广节能减排,会和每个企业签订协议,组织业内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指标,完成了会有奖励,而未完成的企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个指标由政府指定的权威机构来设定,这样会把节能做得更好,各种节能政策都会落到实处,不像我国很多政策都落在了空处。但是很多明明很好的措施放到国内就会由于管理的问题而变了味道,主要的问题不在企业而在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央很重视节能减排,但落实到地方后,有的地方政府却只对奖金感兴趣。大部分工作不是在扎扎实实的做。

第6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2000年11月11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医生予食道钡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伤?”给予抗感染等治疗。11月13日张鸿昭到该院复诊,医生建议其做食道镜检查,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予取出异物滑脱”,拟再次检查时,遭拒绝。医生嘱继续服用消炎药、随诊。11月18日19:50张鸿昭由其妻邓燕涛陪同又到该院“五官科”急诊,20:00时被转至外科就诊,外科给予外用“好得快”1支。因前几次治疗效果不显著,11月23日张鸿昭再次到该院门诊,医生建议张鸿昭行“纤维喉镜检查,摄X线全胸片,食道镜检查”,但食道镜检查遭张鸿昭拒绝,医生遂嘱其住院治疗。11月24日张鸿昭入住该院,入院时体格检查尚好。11月25日经医生再三动员,张鸿昭做了纤维喉镜检查,当医生准备将纤维支气管镜伸入其食道检查时,遭张鸿昭拒绝,医生拟向其家属交待病情,亦被拒绝。11月26日晨,张鸿昭在做雾化吸入治疗时突然口吐鲜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张鸿昭尸检报告,病理诊断为:食道第二狭窄左前壁急性出血性溃疡伴出血和血栓样物形成——符合食道穿孔……。2001年6月11日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张鸿昭医疗事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分析意见:……食道异物致食道炎,继发穿孔、纵膈炎(主动脉炎)、食道-主动脉瘘,大出血死亡。……医院对首诊钡透报告未引起足够重视,处理不充分,治疗中未禁食,对病情发展潜在的凶险性认识不足;未作出进一步确诊检查,病历书写也欠规范。诊疗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鉴定结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鸿昭死亡后,其妻邓燕涛及其父母张德富、王月珍与第一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01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医院赔偿医疗费1349.12元、鉴定费180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000元、交通通讯费10282.4元、精神损失费400000元,合计544431.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张鸿昭医疗事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对该事件应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张鸿昭多次拒绝再做食道镜检查,使第一医院无法最终确诊并对症治疗,张鸿昭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

    三原告要求被告第一医院支付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按上述责任分担原则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属于张鸿昭本人的医疗费及三原告奔丧必要的交通费用;要求支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三原告提交的住宿费票据并非三原告住宿所产生的,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要求支付餐费、文印费、邮寄费、通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认定;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的表现形式,故驳回了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第一医院在诉讼前已支付三原告10500元,庭审时三原告亦表示认可,故扣除该笔费用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判决:被告第一医院支付三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07782.01元。分别支付张鸿昭父亲张德富、母亲王月珍被扶养人生活费10240元和12160元。

    评 析

    这是一起因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一般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①存在违法医疗行为,通常表现为误诊、不当处方等等;②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如病员死亡、残疾等;③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④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存在过错。法院经庭审调查并结合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了下列事实:①张鸿昭在第一医院治疗时死亡;②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到法定义务,对张鸿昭病情发展的潜在凶险性认识不足,治疗全程均未禁食,致张鸿昭从食道损伤发展为食道炎,继而引发大动脉穿孔死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和懈怠的过失行为;③从首诊到死亡的15天时间里,医务人员一直未能确诊张鸿昭为食道炎,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期,该过错与张鸿昭最终死亡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医院对张鸿昭死亡是负有责任的。

第7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一、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

例:《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发展2006年度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写法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一、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

例:《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发展2006年度调查报告》

二、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 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 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 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例:

在经过了高考这座残酷的独木桥,踏入自己理想的大学校园之后,我们真的可以安枕无忧了吗? 今年全国应届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至413万,比去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而全国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预计约为166.5万人,比去年实际就业减少22%。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将有六成应届毕业生面临岗位缺口。”由此可以看出,进了大学我们同样“睡不成安稳觉”。本人对大学生就业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搜集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由于数据收集上的原因,统计分析只比较了文科类、理科类、工科类、师范类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其情况如下:

三、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

1.师范类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表现出了最大的担忧

调查结果表明:理科类和工科类的大学生对06年就业形势的看法比文科类和师范类大学生更自信、积极,而师范类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表现出了最大的担忧。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不同专业大学生对06年就业形势的看法:

理科文科工科师范类

自信可找到合适工作21.08%15.13%17.59%11.43%

通过努力可找到工作43.23%46.50%46.33%28.57%

对找到合适的工作信心不足25.38%31.37%25.17%38.57%

就业形势堪忧担心找不到工作10.32%7.01%10.91%21.43%

2.师范类的大学生对薪酬期望最低

文科及理科的大学生对自己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最多的集中在2001-3000元之间,而文科及师范类的大学生则对自己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最多的集中在1001-2000元之间,师范类的大学生更明显,有55.71%的大学生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在1000-2000元之间。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二、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 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 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 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例:

在经过了高考这座残酷的独木桥,踏入自己理想的大学校园之后,我们真的可以安枕无忧了吗? 今年全国应届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至413万,比去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而全国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预计约为166.5万人,比去年实际就业减少22%。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将有六成应届毕业生面临岗位缺口。”由此可以看出,进了大学我们同样“睡不成安稳觉”。

本人对大学生就业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搜集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由于数据收集上的原因,统计分析只比较了文科类、理科类、工科类、师范类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其情况如下:

三、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

1.师范类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表现出了最大的担忧

调查结果表明:理科类和工科类的大学生对06年就业形势的看法比文科类和师范类大学生更自信、积极,而师范类大学生对就业形势表现出了最大的担忧。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不同专业大学生对06年就业形势的看法:

理科文科工科师范类

自信可找到合适工作21.08%15.13%17.59%11.43%

通过努力可找到工作43.23%46.50%46.33%28.57%

对找到合适的工作信心不足25.38%31.37%25.17%38.57%

就业形势堪忧担心找不到工作10.32%7.01%10.91%21.43%

2.师范类的大学生对薪酬期望最低

文科及理科的大学生对自己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最多的集中在2001-3000元之间,而文科及师范类的大学生则对自己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最多的集中在1001-2000元之间,师范类的大学生更明显,有55.71%的大学生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在1000-2000元之间。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不同专业大学生对自己第一份工作薪酬的期望选择比较(元/月):

理科文科工科师范类

500-1000元3.66%5.57%1.56%15.71%

1001-2000元30.97%34.08%28.29%55.71%

2001-3000元36.99%29.14%33.41%18.57%

3001-4000元17.85%19.27%21.60%8.57%

4001-5000元5.59%6.69%7.57%1.43%

5001元以上4.95%5.25%7.57%0.00%

3.大学生区域样本就业分析(北京 广州)

本次调查采集了北京、广州两城市(典型代表南北两方)的大学生数据作样本统计分析,经过数据分析,发现两地大学生在就业看法,就业态度、就业单位等方面有所不同。

(1)北京大学生比广州大学生就业时更自信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北京大学生在对待06年就业形势看法上比广州的大学生更自信。北京大学生选择"自信可找到合适工作"的比例明显高于广州大学生的选择比例。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北京、广州两地大学生对06年就业形势看法选择:

北京广州

自信可找到合适的工作23.44%16.67%

通过努力可以找到工作40.11%46.97%

对找到合适的工作信心不足 28.02%29.92%

就业形势堪忧担心找不到工作8.42%6.44%

(2)广州大学生比北京大学生更青睐选择外资企业

从数据统计来看,广州大学生比北京大学生毕业时更青睐选择外资企业,北京大学生比广州大学生毕业时更青睐选择国企。这可能和被北京广州本地的企业性质比例有关系。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北京、广州两地大学生期望选择就业单位的性质比较:

北京广州

民营企业2.93%7.58%

国营企业27.29%14.39%

外资企业36.26%43.94%

私营企业6.23%1.52%

合资企业6.59%9.09%

政府机关16.30%18.56%

自主创业4.40%4.92%

4.企业招聘大学生现状及需求分析

(1)大多数企业每年都招聘大学毕业生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把招聘大学生作为充实自己企业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每年都招聘:71.17%偶尔一两年不招聘:12.52%

偶尔一两年招聘:15.71%从来不招聘:0.60%

(2)对招聘的大学生评级整体趋于保守,满意度一般

调查显示,企业对已经招聘的大学生的评级整体趋于保守,满意度一般。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满意:11.93%一般满意:47.91%一般:29.62%

不太满意:9.54%不满意:0.99%

(3) 多数企业年度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在50人以下

多数企业年度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在50人以下,详细数据统计如下:

301人以上:3.58%201-300人:2.58%101-200人:4.77%

51-100人:12.52%11-50人:40.76%10人以下:35.79%

四、结尾

结尾的内容大多是调查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这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调查报告的结尾方式主要有补充式、深化式、建议式、激发式等。

最后得出的结论:

a. 06届毕业生对就业信心不足,对就业形势表示不乐观,在校大学生就业信心相对更不足,表示就业形势堪忧的比例相对增加很多。大学生就业在就业区域、就业单位性质选择上结构性矛盾突出,在期望薪酬上仍高于企业对其预期。

b. “先就业后择业” 已经成为大学生的主流观念,由此可能引发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成为“为别人做嫁衣”,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时可能更趋于保守。

c.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长期、有效的沟通。大学生对招聘单位的选人标准、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岗位知识等方面与企业本身有巨大差异。来自不同区域、不同籍贯性质、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对就业选择方面也不尽相同。

d. 大学生更注重知识和能力的提高,“道德”沦为大学生遗忘的角落,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德才兼备”始终是其招聘人才的重要标准。这些方面,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经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不是简单的由一个方面或两个方面造成,从调查中至少可以看出社会、用人单位、高校、政府及大学生本身等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一个影响。a.大学扩招:合理利用这柄双刃剑高校大学生的急剧扩招直接造成了毕业生数量的急剧扩大,而原来容纳大学生就业的主体单位并不能如高校一样急剧扩大工作岗位,二者的增长不成比例。如何协调好二者间的关系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而从调查的结果看,这似乎是一个表面现象,深层的原因在于社会对大学生就业的引导还没有到位。b.解决结构性就业难问题是关键企业人士更多的认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首先在于调整大学生的就业心态,而从针对大学生的调查结果看,大学生在就业区域选择、就业单位性质选择上都有趋同现象,“经济发达地区、高薪酬、外企或政府机关”仍然是多数毕业生的首先,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能够实现这种愿望的大学生的比例其实是很小的,那么多的大学生都在争夺很少的职位而忽略的其他的职位,这可能是大学生就业难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而受教育成本的急剧增长,可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背后的真正原因之一。正如同企业对大学生建议一样,既然不能改变既定现实,只能首先调整自己就业心态,在选择就业区域、就业单位性质、薪酬期望等方面不要过度集中于一点,最好适当的扩大自己的就业选择。c. 就业观念的转变应该慎重 品德不应该受冷落对比大学生和企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认识,可以看出,大学生如果一味的为“先就业后择业”而“先就业后择业”的话,并不一定是非常合适的就业观念,这方面在用人单位那里已经有所反应。而该确立怎样的就业观念,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大学生就业时对品德的冷落,更是章显出在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下,大学生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而这种转变值得人们深思,应该引起相当关注。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只要我们心中有坚定的信念,就不要徘徊在事业的端口,勇往直前吧!

第8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整治措施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胶囊里的秘密》节目对毒胶囊事件进行了曝光。随后,卫生部迅速反应,叫停了9家药企的胶囊产品,其中包括修正药业,而为其代言的孙红雷、陈建斌等9名明星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下称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多个名人代言涉广告。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花样翻新。媒购委官网从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3日共了14次通报,其中8次通报的内容都涉及名人代言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笔者这里试作一下分析,该领域屡出问题的原因何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制止?

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广告领域是不乏规制的。从广告经营的准入制度到广告经营规范,从广告审查制到广告内容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可以说,广告管理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②但广告管理法律体系主要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行为,鲜有涉及到参与广告宣传的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主,第三款中所指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却又不包括个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而没有涉及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广告代言人是游离于虚假广告责任之外的,这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尴尬。曾经就有过法院因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未将明星列为被告的例子。③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立法空白。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似乎弥补了一些空白,其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在食品领域,而对于虚假广告代言问题频出的医疗器械、保健品和药品等领域不包括在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法可依。

2.相关环节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实行广告审查制,广告从制作到中间经过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并承担对广告内容和相关文件把关的责任;对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如医药、药品等,广告主应将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手续完备后才能刊播;各地工商部门对已刊播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④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作用于环节,而在此环节之前,广告还要经过多层审查,比如医药广告。理论上讲,观众通过电视上观看到的广告短片,是经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经过了播出机构的审核才能与消费者见面的。《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可见,层层审查不只是理论上的,而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有学者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做到严厉、谨慎、认真,虚假产品无疑就会遭遇监管关卡,而虚假广告也会遭遇查处和禁播。⑤作为广告的机构,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功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消费者通过媒介机构接触到广告,也会因为广告所依赖的媒介而更容易相信。笔者就曾听到有些基层消费者这样说:“人家的东西都上广播电视了,打广告了,应该错不了。”当有的虚假广告被通报仍旧再次播出时,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明知违法了为什么还要播出?这表明对播出媒体的监管没有完全到位或处罚力度不够。

3.名人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对于一些虚假广告,名人以不知情为由似乎情有可原,因为对于虚假广告的审查主要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来行使,但在一些明显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中,名人再要以不知情为由,那就是在逃避责任了。例如,在媒购委第14次通报的违法违规广告中,天津大港购物频道播出的某主持人代言的药品亦芝堂百癣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运用了“特效药”“三步治愈各种皮肤病”“三个疗程告别癣病”“不再复发”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即便没有事前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也应该知道其中含有虚假夸大信息。而名人作为广告代言行为的获利者,要做的还不应仅止于此。法治社会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通过行使权利获取利益时,皆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⑥对于为产品作代言的名人来说,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为产品代言之前,对于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证件以及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严格确认;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对于代言的产品自己应亲身体验等。名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需要其内在道德的自律,更需要外在的法律监管,以加大代言虚假广告的成本。

二、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整治措施

1.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责任,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方面的讨论还在继续,可以借鉴国际上或其他国家的规定。《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规定:“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之说明及含义。捏造、过时、不实之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指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会被重罚。⑦加拿大对名人代言广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推荐或证明人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两点信息:首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代言的产品应是其亲身体验过的。

国外相关做法给我国的启示是:通过修改《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或者直接增加自然人为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法官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将名人列为被告的尴尬局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2条(适用范围)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第二,第三章(广告活动)中增加一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第三,在第37条中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将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法律中适用“实际使用原则”,加强名人代言广告时的责任与审查义务,使其代言产品时更加谨慎。

2.实行广告预审制,完善广告审查

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的所有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预审,由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电视广告进行预审;所有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的审核,未经审查通过而播出的,视为非法,有关的电台电视台和广告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使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⑧《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证明我国也有预审制度,只是范围比较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其他商品则实行事后审查,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于虚假广告治理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我们知道,名人代言的广告,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具有传播快速、广泛等特点,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应该建立比较完备的广告预审制度。笔者认为,应将广告预审制度的范围扩展到全部商品和服务,并且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名人通过电视代言的广告进行重点审查。

3.严格执法,加大对制作及媒体播出环节的监管和查处

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虚假广告泛滥负有重要的责任。⑨广告通过经营者制造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这为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广告市场传统媒体(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电台)广告花费总额达到1750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化妆品、饮料、药品和健康产品,分别占据广告市场的29%、24.1%和21.9%。⑩在激烈的竞争下,广告经营者和媒体为了留住客户,会出现把关不严,甚至利用对相关法律熟知的优势打球。根据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CTR)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了50%以上。有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全部被取消,就会有三分之一的媒体垮掉,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医药广告的审查会流于形式。在事后监测这一环节,依照《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或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某些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媒体与广告公司大都会伪造一份合同,原来几十万元的广告额,在这个假合同中往往会变成几万元,处罚也就远远低于收益,使这一环节也失去效力。

对此,应当加大违法的成本,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没收全部广告收益,同时处以罚款;如果有弄虚作假,提供伪造合同等文件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禁播广告的处罚。

4.建立综合性的广告监督管理的专门组织

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最具权威的综合广告管理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管理广播电视广告的数量及播出时间,后者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全面审查。食品药物管理局也是广告的管理部门。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经营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经营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要求某些与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在做广告时,既要准确地展现产品的特点,又必须暴露它的不足与局限性。对于制作不实广告的行为,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则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联邦通讯委员会还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

第9篇:不担当不做为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时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⑧诸如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批准逮捕条件的则满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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