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此地无银三百两精选(九篇)

第1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传原告人张三!”

这时,张三来了。

“是你丢了银子吗?”王大人问道。

“是的,是的。”张三边点头边说。

“那你怀疑是谁偷得呢?”王大人继续问道。

“我这几个邻居除了李四之外全都怀疑。”

这时,张三的邻居们都被传上来了。

他的邻居们——赵六,一个码头上的工人。是这几家最贫穷的一个。每天早出晚归,每个月仅靠做苦力得来的十几两银子维持生计,有时连工钱都拿不到。张三怀疑他也不无道理。

陆七,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是这几家中最老的一个。还带来了一个只有几岁的小孙子。小孙子显然害怕了,躲在奶奶后面直发抖。

还有最后一个就是李四了。

李四,一个家财万贯,游手好闲的人。是这几家中最富的一个。其父亲做生意赚下金山,留给他巨额遗产。

这时,王大人发话了:“你们分别说说昨天夜里你们都干了些什么?”

赵六连忙走前一步,一脸无辜地说:“昨天我整夜都在码头上,没回家。我的老板可以作证。”

陆七指着身后的小孙子,说:“昨天我带他到他姑姑那里去了,一回来就睡了,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一点儿也不知道。”然后转过脸问小孩:“是不是啊,小乖乖?”

小孩躲在奶奶身后发抖,用奶奶的衣服捂着脸,不敢露出脸来。

王大人继续发话:“张三,你为什么不怀疑李四呢?”

“因为在我被偷的那个地方写了一张条子‘对门李四不曾偷’。条子上写得清清楚楚了,他既然没有偷,我为什么怀疑他呢?”

王五大人脸上浮过一丝微笑,这笑是一般人无法察觉出来的。

“对啊,对啊!”李四抢过话头,“昨天凌晨的时候,我看见一棵树下写着‘此地无银三百两’,既然没有银子,我为什么要偷啊?再说我家不缺钱,也用不着偷啊!”

王五大人脸上又浮过一丝微笑,这笑是一般人无法察觉出来的。

“来人啊,把李四抓起来!到他家里去搜!”王大人一声令下,几个衙役便把李四绑起来,跑到李四家去搜了去了。

“冤枉啊,大人!”

“大人,您抓错人了吧!怎么是他呢?”张三也来帮李四说话了。

“哼,李四!”王大人不紧不慢地说,“我没告诉你案发的时间,可是你自己说出来了。我也没告诉你纸条的另一半写了什么,可你也说出来了。”

外面的人群议论纷纷。

这时,那几个衙役抬着一个箱子赶来了。

“大人,在李四床底下找到了这个,里面的确有三百两银子,上面还刻着一条龙!”

张三一听,全身都震悚起来。“龙”可是他们家族的吉祥标志啊!赶忙跑过去,一看,果然是他的箱子。他冲到李四的面前,指着他的鼻子,骂道:

“你这个没良心的,狼心狗肺的家伙!我是如此的偏护你,你……你却……”他已经话不成音了。

“大……大人,饶了我吧!我以后再也不敢了!”

外面的人群又是一阵议论。

第2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此地无银三百两是指猪。猪是一种脊椎动物、哺乳动物、家畜,也是古杂食类哺乳动物,主要分为家猪和野猪。当前人们认为猪是猪科动物的简称。猪依据品种的不同,体貌特征也各不相同;通常以耳大,头长,四肢短小,鼻直,身体肥壮,腰背窄为主要形体特征。毛发较粗硬,毛皮颜色通常为白色、粉色、黑色、棕色和花色。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第3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关键词 丁银,徭役,一条鞭法,等则,户口食盐钞

自明代后期到近代以前,丁银(亦称“徭银”“丁徭银”“徭里银”等)是各地官府除田赋以外的另一项基本税收。所谓丁银,就是官府按“人丁”计征银两的一种赋税。清代丁银的征收沿袭明制。丁银在明前期尚不存在,“明初但有夏税小麦,秋税粟米,及丝绵之征。百姓皆听役于官。十六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无所云丁银也。自后乃有银力二差,力差者差役也,银差者雇役也。又其后虽有二差之名,亦皆一例征银而已”。丁银的源头,主要是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改革,将徭役折成银两后照人丁摊派转化而成,此外还有户口食盐钞等税赋的衍化。“一条鞭法”推行后各种按丁计征的税赋合一征收,成为日后的丁银。

一、从徭役到丁银

(一)明代前期:有徭役无丁银

明太祖制定了严格的户丁审编与徭役征发制度。“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日甲役,以丁计日徭役,上命非时日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明史》将明代的役归纳为里甲、徭役、杂泛三种,其中徭役(即通常所谓的“均徭”)是“以丁计”,即按照人丁征发。

明代徭役的审编周期,实地来看差异甚大,以广东肇庆府为例:“旧高要、四会、高明、广宁十年一编,新兴、阳江、恩平、德庆、开建五年一编,杨春、封川三年一编,有银差,即宋雇役法;有力差,即宋差役法。亦计银者,准工食也。”由于日后的丁银主要由徭役转化而成,加之明代丁银完全由地方支配,各地徭役编审周期的差异导致了明代后期丁银编审周期的差异。直至清初,各地“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二)明代中期:按丁征银的萌芽

明中叶后,尽管朝廷有煌煌严旨令徭役均平:“凡遇审编均徭,务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约。如某州县银力二差原额、各该若干、实该费银若干,从公查审,刊刻成册,颁布各府州县,候审编之时,就将实费之数,编作差银,分为三等九则,随其丁产,量差重轻,务使贫富适均,毋致偏累。”但实际上,徭役轻重不均,日趋繁扰,人丁隐匿以逃避差徭的现象日益凸现。嘉靖年间海瑞担任知县的浙江严州府淳安县,“查得通县洪武初人七万七千三百七口,嘉靖三十一年册止四万六千口。减额之多若此。自国初至今人口不啻数倍之矣,而以渐减额何?欺隐之弊也。然今日丁多止此差徭,丁少亦此差徭,丁多则散于众人而轻,丁少则积于数人而重。欺隐者为不肯欺隐者之害,为不能欺隐者之害。谓之不能欺隐者,如户有二三百丁,只报五六丁,户有三四丁者报二三丁,户只一丁者尽报之。隐者五六十丁役一丁,不隐者丁丁着役。孤丁得重役,由多丁欺隐者使之。一家隐丁则害及二三甲人,一都隐丁则害及二三都人,淳安县隐丁则害及他县,严州府隐丁则害及他府。”为解决应役人丁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明代中期,不少地方开始实行将徭役折银后按丁派征的方法。

福建各州县原本将官府所需物料责成里甲供应,使基层苛扰不堪。“正德十四年(1519年),沈御史灼欲民易办,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唯差役仍旧十年一事。”八分法的最大特点是上供物料的征派形式由十年一轮的里甲徭役,改为每年向全体见在人丁派征银两,具备了丁银的特征。

与此同时,南直隶苏州府开始将徭役折银后按人丁、田地、山荡及其他产业分别派征(表1)。现在尚不能判定按丁、田等分派征银的徭役的具体名目,但从正德《姑苏志》的记载来看,应不包含里甲、均徭等主要役种。各州县分派的情况差别较大,丁银占役银的比例自1.7%至29.7%不等,每丁负担部分州县仅银一分,其他州县则为银三分。后一类县份的丁银比重明显高于前一类县份。明代的徭役征派由各地视具体需要而定,而徭役的折银分派亦是根据各地的具体状况安排,故而一府之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四差”的按丁征银与一条鞭法的推行

里甲、均徭、驿传、民壮作为明中叶后四种基本徭役,合称“四差”。嘉靖年间,有不少地方尝试将“四差”徭役折算为银两后按丁征银。“四差”的陆续折银征收,给一条鞭法的推行铺平了道路。

1,驿传的按丁征银

驿传是官府为供官员公务往来和文书邮递设置驿站而征发的徭役。应役者不仅需要为往来人员置备骡马、器具、铺盖,还要为其筹措饮食粮草。而时至明中期,由于兵部滥发勘合,加之官员假公济私,应役者不堪重负,纷纷逃避,驿站系统面临崩溃的危险。一些地方州县尝试改徭役为雇募,将驿传的开支费用按照人丁、田地等摊派征收。按照嘉靖《宁波府志》记载:其时该府各县均实行这一方法,其中鄞县、慈溪、奉化三县是将田地折为人丁后,与实际人丁合计摊征(具体情况将在下文详述);定海、象山二县则是完全照田地摊派。而不涉及人丁。

2,民壮的按丁征银

民壮即为民兵,自弘治起,官府从里甲中拣选田多殷实的成年男丁应役,补充卫所军丁不足。然而到嘉靖年间,“民壮之设专为防守,而近多役占”,与原旨大相径庭。不少地方亦改行雇募。如扬州府仪真县,民壮、兵快等徭役均折银按丁征派。

凡户必计里编审丁银,官为立则。凡户上上每丁银二两,上中银一两五钱,上下银一两,中上每丁银六钱,中中银四钱,中下银三钱。下上每丁银二钱五分,下中银一钱五分,下下银一钱。通计三等人户每年出办丁银共一千一百六十四两八钱,但每审人户上上者仅数户,中三则者颇多,而下三则者为最众矣,此亦可以知土著人民户数之不加于他州邑矣。

凡丁银每岁各输于官,给民壮、兵快工食。

旧额本县民壮一百名,正德以前俱以丁粮编佥,自备衣甲、弓矢、器械差操。岁久累乏。嘉靖间变通,宜民只审丁银以给雇募。每名一岁该银七两二钱,百名岁该银七百二十两,外加巡江快手二十八名,巡捕二十名,巡盐一十名,每名每岁工食如民壮。又把截义官二名岁给工食各十两,俱丁银。

该县的丁银征派方式不是按丁均派,而是将人户根据资产状况分为三等九则,即“按户定丁”,丁银负担随人丁所在户等由高至下而依次递减,一名“上上丁”的丁银负担为一“下下丁”的二十倍。而与之相反,人丁数量则随人丁所在户的由高至下而递增,从上上则“仅数户”到下三则“最众”,呈金字塔状分布,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3,里甲的按丁征银

里甲在明初负责催征赋税与公事传达,但到明代中叶,官府聚敛苛繁,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负担,都责成于里甲。浙江台州府,“里甲每十户户甲首一名,岁输一户应役,十年而周,谓之递年。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不啻其几数十倍矣。厥后,有愤其弊者,乃更为丁田之制。今田既诡寄,丁亦隐匿而官府但随其现在以为科派。”由此可知,该府在弘治以前,就将里甲银按人丁、田地分派。严州府淳安县,嘉靖年间“里长十年一役,是在催征钱粮,勾摄人犯,他非所与也。流弊至今,官府中百凡用度,一一责之。初年所用尤微,至今则日增一日,每丁多则出银四两,少亦三两。自本县(即海瑞)到任以来,只科银二钱五分应用,百凡用度,尽出于是,用多日以用少日补之,不论阄分日期”。只因知县的更易,丁银的负担仅为原来的十数分之一,可见,当时的丁银完全是由州县自行支配的。

4,均徭按丁征银与一条鞭法的展开

均徭“有力役,有雇役”,雇役也即银差,由应役人丁向官府纳银代役;力役也即力差,由应役人丁承担劳力(亦可自行雇役)。应役人丁的负担轻重由官府参照其经济与家庭状况(北方门丁事产四者兼论,南方偏论田粮)加以征派,“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然而,事实上,“所编之差有正银一两而止纳一两者。此必世豪汇缘者得之,有加至一二倍者以至数十倍者,此必平民下户无势力者当之,则患在不均……粮多殷实之家平日则花分诡计以图轻差,及至审编则营求贿嘱以脱重差”。一些力差,如输运贡赋的“解户”重役,本由上则户承担,但由于上户多方避役,多转嫁中下则户承担,令其不免破产逃亡,差役亦无法完成。不少地方官试图采用折价雇役的办法,解决百姓逃避力差的问题。如南直隶松江府:“系力差者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又其后派银雇役,力差变为银差,而听差并罢之矣。”

在力差逐渐转向银差的基础上,与其他三种徭役一样,明代中叶,均徭也开始分别按照人丁、地亩分派。正德年间,御史柳应辰奏言:顺天、永平二府“有司均徭当出于人丁,近年兼征地亩”。南方一些府县在嘉靖年间也对均徭役制实行改革,南直隶常州府:“嘉靖十六年,本府知府应槚议得各县丁照黄册,田照实征,岁岁通编,每丁银一分,每民田一亩银七厘。……隆庆四年,复奉巡抚朱大器明文,议将均徭总作一条鞭法,将合县田地每亩派银一分六厘四毫,每丁派银二分二厘八毫(此外又有小人丁银五厘九毫三丝)。”浙江:“余姚、平湖二县,原著有均徭一条鞭之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行之有年,事尤简便。概以十年之差,而责之一年,则重而难;以一年之役而均之十年,则轻而易。官免编审之劳,民受均平之赐。然人户有贫富不同,复将丁田分而为二:有田之丁及以田折丁者,每丁编银必增其数;有丁无田者,每丁编银量为递减,始于均平之中,曲寓存恤之意。”

均徭改革的关键在于:原本一般是十年一次结合资产状况对人丁编审差役,现改为每年分别按丁、田征派银两来进行雇募。“一条鞭法”的展开是在“四差”折银照丁、地摊征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应当指出,不同地域徭役分摊人丁、地粮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江西:“查得本省各项差徭,自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该前任巡抚都御史张酌定《赋役总汇文册》,内开南北京库漕运本折米银起运存留宗藩司府仓米皆出于粮,户口食盐起存钱钞则出于丁,唯里甲、均徭丁粮兼派。里甲一丁折米一石,均徭二丁折米一石,及查各该州县,有以粮独编驿传,有以丁粮配编民兵,有以丁折米独编民兵、全不编驿传者,各因丁粮之轻重而为之调停以免偏累。”这自然导致了日后各地丁银的来源、数额等的复杂多样。正因为丁银很大程度上由徭役转化而成,因此晚明及清代的许多记载中,丁银亦称为“徭银”或“丁徭银”。除均徭外,一些其他徭役也改为折银雇役的方式。在一些地方,丁银主要包括由均徭转化成的“均徭银”和由里甲派生的“里甲银”,故又被称为“徭里银”。

最早大规模推广“一条鞭法”的省份是江西,“(隆庆)四年(1570年)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享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其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贴户者,尽行查革。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着为定例。”此后,随着“一条鞭法”的推广,丁银征收制度也在全国范围普遍确立。

明代以来“天下农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粮役轻重不得适均,自淮而北税粮虽轻,杂役则重”,即大体说来江南田赋重而徭役轻简,北方田赋轻而徭役繁重。徭役折银后丁田分派,南北地域差异亦十分明显。“户口已载之黄册矣,此外复有审编丁则者,以江北税役比江南不同。江南田地肥饶,诸凡差徭全自田粮起派,而但以丁银助之。其丁止据黄册官丁,或十而朋一,未可知也。江北田稍瘠薄,唯论丁起差;间有以田粮协带者,而丁长居三分之二。其起差重,故其编丁不得不多;其派丁多,故其审户不得不密。期以三年为限,而法以三等九则为准,有不足九则者,亦不妨变通之以便民,此审编之大较也。”大体上,长江以北诸地徭役折银后大部分转化为丁银,比重通常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长江以南则大部分摊人田赋,仅少部分派于人丁。这就造成明代后期直至清代前期北方诸省人丁编审执行严格,且丁银负担普遍较重;而南方多数地方丁银负担相对较轻,且人丁编审日益形式化,以至在晚明即有若干州县试行丁银完全摊人地亩或田赋征收,成为摊丁入地的先行者。

徭役转化为丁银是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嘉(靖)、隆(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徭役改行雇募,不仅使官府的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民众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大大减轻,这对于发展生产、促进社会流动都有正面作用。

(四)特殊意义的人丁——“余丁”和“半丁”

1,田地折丁与余丁的出现

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一些州县中人丁都有分、厘等零尾余数,称作“余丁”。“余丁”的出现,一般来说是以田折丁后合征丁银的结果。如宁波府 鄞县、奉化、慈溪三县采用以田折丁,与实际人丁合计的方式,因此人丁总数中均有余数。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三《徭役》记载如下:

鄞(县):该征四明驿水夫工食、船只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八百五十二两九钱七分三厘八毫并河南马价银四千五百八十六两五钱四分三厘八毫。本县人丁除免、逃、绝等丁外大约该七万八千七百四十五丁。民田地七千九百一十四顷六十九亩,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七万九千一百四十六丁九分。官田地一千三百三十八顷一十三亩五分,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六千六百九十丁八分五厘。三项共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八十二丁七分五厘,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慈溪:该征车厩等驿水夫工食、船只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一千四百九十四两五钱五分九厘七毫并河南马价银九百六十两二钱四分六厘六毫,二项共银二千四百五十四两八钱六厘三毫。本县人丁除免、逃、绝等丁外该二万四千三百七十五丁。原额民田地四千七百五十六顷四十一亩五分九厘,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四万七千五百六十四丁一分。官田地四百六十七顷五亩七分,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二千三百三十五丁二分八厘五毫。三项共七万四千二百七十四丁三分八厘五毫,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奉化:该征连山、西店二驿步轿夫工食、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二千二百五十三两九钱四分三厘三毫四丝并河南马价银四百七十四两三钱三分六厘,二项共银二千七百三十两二钱七分九厘三毫四丝。本县人丁该三万九千一百四十一丁。原额民田地四千一百六十三顷五十八亩一分,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四万一千六百三十五丁八分一厘。官田地五百九十二顷九十一亩。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二千九百六十四丁五分五厘。三项共八万三千七百四十一丁三分六厘。今议扣减逃、绝等丁银三百八十一两八分四厘,扣除该丁一千一百三十二丁六厘四毫,外实该丁八万二千六百九丁二分九厘六毫,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这三县统一将民田地十亩折为一丁,官田地二十亩折为一丁,与实际的人丁合计通派丁银。同样,浙江新昌县亦是将田地亦折成人丁:

田土折丁则例:每民寺职田一十亩准丁一丁,民寺地五十亩准丁一丁,民寺山一百亩准丁一丁。均徭则例:每折丁一丁派银五分四厘八毫。均平则例:每折丁一丁派银一钱二分八厘。

田地折丁后,“人丁”一词已经与成丁男子的本意脱钩,纯粹作为一种纳税单位,其具体所指,必须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加以判断。清代前期鄞县、奉化等县的人丁长期含有零尾余数,其历史的源头便在此处。

2,半丁

明代差徭,视应役人丁的家庭资产情况区别佥派。时人何孟春在记述马役时写道:“前项丁地论丁则分乡逐里三等九则,务见某人、有何事产。除京官、军匠人等户内例优免外,其余不问豪民、黠胥逐一审实,各照养马丁数添编允佥。某应堪作一丁,某应减作半丁,与某朋作一丁,共若干丁,补足原额领养一马。”这里,资产殷实者一人视作一丁,承担全份徭役;次者减为半丁,徭役赋担亦相应减半,与另一人合力承担一份徭役。逃亡人丁与不成丁的差徭也照一般人丁减半,“至于逃绝人丁,原额注于实征册内,有据者照旧免编外,其新开逃绝遽难概免,合照不成丁则例,比实丁减半编差”。

当徭役衍化为丁银后,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人丁,丁银减半征收,这就出现了“半丁”。“今载在《会典》者各项差役由银力均徭等件,近岁始通融为一条编,而有无粮者仍纳丁银,有粮有丁及粮多丁少、丁粮俱多一切照丁粮办纳,夫绝户逃亡既有所以处之矣,其余所征之丁亦乞大张告示,开载某郡某甲某户某人,或数丁或一丁或半丁,使人人自晓,不至有里递诳骗。”由此看来,一个实际纳税人,可能承担一份丁银,也可能承担多份丁银或仅缴纳半份丁银。这实质上同样说明,纳税册上的“人丁”在一些具体场合下是纳税的单位,与实际的人丁不完全等同。

(五)丁银的等则

明代后期丁银的派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丁不分等则,每丁承担相同的负担,江南诸府大都属这一类型;二是按照资产状况将户分为不同等则,不同等则户内的人丁丁银负担轻重不等,北方州县多属此类。“北畿州县审编均徭,初止审三等九则户门,并不注定差银多寡数目。审定户则,然后通算三等人户,除役占优免外,该当差者共有若干丁,却算本州县银力差该用银共计若干两,方令三等九则户丁差等出银,期足供银差、力差之用而已”。

丁分等则,北直隶、山东等地一般是分“三等九则”。而即使在一府之内,丁银征派也会大相径庭。山东兖州府曹州下属曹县、定陶两县:“顾条鞭丁银……曹县丁不论贫富,每丁止编银七分二厘;定陶丁虽论九则,然上户一丁止于九钱;两县者外无余差,亦无余征矣。独(曹)州上户一丁编银九钱,兼编门银三十两;其余八则,每一户丁,门银各不下一二十两;至下户人丁,尚编银一钱。”随着明后期一条鞭法的深入推行,不少州县由“三等九则”渐转为单一等则。如山东青州府益都县,旧制户分九则,“自万历二十年条鞭之法行,户不分则,均之田亩,每丁例编银一钱七分,后因加派兵饷,增至二钱七厘。”而在江淮流域的凤阳府、淮安府、徐州,根据清代顺治年间《江南赋役全书》,明代晚期,徐州所属州县与凤阳府的多数州县人丁系分三等九则,定远、蒙城、盱眙系一则编丁,除此以外还有颍州丁分三则,颍上县丁分四则,泗州丁分五则的情况。淮安府更为复杂,多数州县人丁超过了九则(见表2):

清初的编丁制度沿袭明代。淮安府除赣榆县一则编丁,桃源县人丁分为“成丁”“朋丁”“寄丁”三项外,其余各州县的编丁均是在“三等九则”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将其继续细化,如山阳、安东、盐城、宿迁等县将“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则人丁各进一步分为三则。清河县在将人丁分为九则的基础上在一至七则中划出“半则”。更有甚者,海州将“下中”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中、下二则,将“下下”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上、中、下三则,其后再将每则丁分为三则,总共15则。邳州将“下中”“下下”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上、中、下三则,随后再将每一则细分为三至四则,加上“上中下”丁二则、“下上下”丁三则,总共有28则之多。人丁的等则如此繁杂,势必给吏胥放富差贫、敲诈勒索制造了条件,进一步促使逃避编审、隐漏人丁现象的产生,给官府的编审人丁与丁银征缴增添困难。时至清初,凤阳府除颍州外的所有州县均改行单一等则编丁,而淮安府、徐州所属州县则大多沿袭多等则编丁的旧例。

二、从户口食盐钞到丁银

明初虽无“丁银”名目,但存在按丁口征收的“户口食盐钞”(也称“户口食盐课”,简称“盐钞”“盐课”),这是丁银的另一来源。

户口食盐钞在明之前存在已久。明收始于永乐二年(1404年),“令两京官吏人等,及各处官民户口食盐,每岁大口纳钞一十二贯,支盐一十二斤;小口纳钞六贯,支盐六斤”。永乐四年,明确

规定“大口”为十五岁以上者,“小口”为十岁以上者,均须纳钞支盐(日后亦一度规定以米、钱代钞,数额亦有变化)。可见,户口食盐钞起初乃是官府计口配售食盐之法。不久以后,官府虽不再支盐,但仍旧向民众征钞。除了“未出幼男女,及孤寡残疾、充军当匠亡故人口,免征盐钞”,其他全体官民均有缴纳义务,户口食盐钞衍化成为一种对全体丁口征课的人头税。

户口食盐钞与夏税秋粮一样,有相当部分需要起运上缴中央。“嘉靖六年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经收大户人等,不得分外科敛,侵欺入己。”在万历《会计录》中各州县的户口食盐钞额度均详细载明,而徭役折银则悉数由地方自行支配,故不见于《会计录》中——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条鞭法”推行后,徭役折成银两按丁征派,从而与户口食盐钞在实质上具有相近之处,唯相比之下,户口食盐钞的额度低于徭役折银。为便利征缴,官府往往将户口食盐钞并人徭役转化而成的丁银一并征收,如福建泉州府等地,“嘉靖七年,御史聂豹议将户口钞价并人八分料银内征纳”。由此,时人往往将户口食盐钞视为徭役的一种。“今日之徭役,其类有六:日银差,日力差,曰里甲,日额办,日杂办,日盐钞。”

第4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_________________

① 国外较早研究这一问题的当数日本学者加藤繁。所著《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1944年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中译本)中,第8章以唐宋时期为中心,集中对白银的输出与输出进行了探讨。近年日本学者山村和神木(Yamamura Kozo and Tetsuo Kamiki)所著Silver Mines and Sung Coins-A Monetary History of Medieval andModern Japa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In Precious Metals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Worlds (Eedited byJ.E.Richards.Durham,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所著Reorient:Global Economy inthe Asian Age(汉译本《白银资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等均有论及。国内的研究分别来自货币史和外贸史两个方面,前者如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11月版)、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等,后者有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集刊》第6卷第2期),全汉昇《明中叶后中日间的丝银贸易》(《史语所集刊》第54本第2分册),陈高华《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9月版),陈高华、吴泰、郭松义《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出版社1991年11月版),关履权《宋代广州的海外贸易》(1994年10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黄纯燕《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3月版)等。

② 见《宋史》,卷186《食货》下八(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北平图书馆影印稿本,中华书局1957年11月版)。

一、熙丰以前的白银输出

北宋自建隆元年(960年)开国,至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继位,已经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在历时一百多年的时间中,宋朝的海外贸易获得了较大发展,对外贸易的格局初步奠定。而宋王朝建立不久,白银就广泛地出现在各种贸易方式之中。

在贡赐贸易方面,宋代最早见于记载的贡赐贸易始于建隆元年(960年)。当年九月癸卯"三佛齐王悉利大霞里壇遣使来贡方物"。而至迟在建隆三年(962年)贡赐贸易中即出现了用银的明确记载。当年十一月丙子,三佛齐贡方物,宋廷"赐其使冠带器币。还,赐以锦彩银器。"①白银以银器的形式付给了三佛齐来使。此后,通过海上丝绸之路进行贡赐贸易的例子不绝于书,贡赐贸易中也常常少不了白银。而雍熙四年(987年)五月,宋廷还曾"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②。8名内侍所赍金帛中,当然也少不了白银③。

在市舶贸易方面,宋朝于开宝四年(971年)二月灭南汉后,立即于六月壬申"置市舶司于广州"④。宋廷直接管理的市舶贸易正式展开。而《宋史》在简略记述了开宝四年(971年)置市舶司的情况后称:"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货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鼊皮、玳瑁、玛瑙、车渠、水精、蕃布、乌乌樠、苏木等物。"⑤显然,宋朝与南海诸番间的市舶贸易中,也有不少白银。

宋朝设立市舶司后,曾明确禁止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之外的对外贸易,民间商人没有自由地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对此,宋廷曾明令规定:"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人其宝货。"太平兴国、淳化间又反复申严有关禁令⑥。但由于宋境海岸线很长,宋廷不可能完全控制沿海商人出海,外来番舶也不免因气候、逃避市舶抽解、博买等原因在宋廷未置市舶的港口停靠。于是,在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之外,零星存在着其他方式的对外贸易。而这类贸易方式中也出现了用银的例子。如仁宗朝,监察御使朱谏上书指出:"福州递年常有舶船三两只到钟门海口,其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买。"⑦

细审宋代史料,我们看到,神宗朝以前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动,具有一系列突出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向我们表明,白银的流动总体上呈现出流出多于流人的状况。

首先,在贡赐贸易中,宋廷通过常赐、特赐、答赐等方式,向诸蕃来使回赐白银,且为数不少。其中,常赐属礼节性回赐。宋廷规定:凡"诸州、镇、蕃国进奉牙校人从见辞,皆有赐"。其所赐钱物,"两制以上有主钱银,虽或数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数十千已上,各有常数"⑧。其中,对诸蕃进奉的常赐中通常含有银器。如乾德三年(965年)四月回赐占城银器、淳化四年(993年)回赐高丽银器二百两、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回赐交州进奉使银器等⑨。特赐有奖励、慰勉性质,非常制。宋廷主要根据实际进奉情况,对诸蕃来使给予具有奖励、慰勉性质的赐予,即史料中所云"特赐"、"优赐"、"厚赐"等,其中亦常含有白银。如建隆二年(961年)"优赐"占城器币⑩等。又如嘉祐二年(1057年)正月,占城使人贡还至太平州,因"江岸崩,

_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③ 关于宋代"金帛"与白银的关系,笔者曾在《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一书中作了较系统的考证,参见该书第126-131页。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⑤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⑥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

⑧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一七。

⑨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三。《宋史》卷487《外国三》。

⑩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三。

沉失行橐",仁宗"诏广州赐银千两"①。

宋廷的答赐是贡赐贸易的主体,一般以进奉物的价值为基础,实行增价回赐。因海外诸国进贡数量较多,回赐中的白银也为数不少。北宋有关史料中,明确记载答赐白银超过千两者不少。如咸平三年(1000年)赐大食舶主银二千七百两②等。尤为突出的是,由于占城等国人贡商品繁多,价值重大,宋廷回赐的白银甚至突破了万两的大关。其中,天禧二年(1018年)回赐占城的白银达到了四万七千两之多③。

与宋廷回赐中包含大量白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献中关于诸蕃使臣进奉的各种商品的记载,却大多没有白银。如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占城遣使"以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乳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笺香二百斤、别笺一剂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槟榔千五百斤来贡。"④所贡商品种类不少,却无白银在内。有关文献中虽也有高丽、交趾、占城、大食等国为数不多的几条进奉白银、高丽答赐宋使白银的事例,但人贡、答赐宋使的白银数量一般不过数百两。如太平兴国五年(980年)十月,交趾"江巨瑝、王绍祚以方物金银器五百两、通犀六株……来贡。"⑤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一月,大食蕃客截沙蒲黎以金钱、银钱各千文来贡。"⑥淳化四年(993年)二月,陈靖等出使高丽,高丽王亦"遗以袭衣、金带、金银器数百两"⑦等。不仅如此,诸蕃在获得宋廷的回赐之后,还有用回赐的钱物收购白银带出宋境的情况。如景德元年(1004年)"九月,有司言,蒲端使多市汉物金银归国,亦有旗帜之类。"⑧由此观之,在宋廷与海外诸蕃之间的贡赐贸易中,宋廷的回赐当超过了诸蕃的进奉,白银的流向当以流出为主。

与贡赐贸易中的情况类似,市舶贸易中白银的流向似乎也以流出为主。北宋初置市舶司之际,通过市舶输入、输出的商品情况不甚明了。由于对外贸易初兴,商品流通量不大,白银即使有出有人,其量也为数不多。淳化二年(991年)后,宋廷放开了部分舶来品的经营权,规定在市舶司完成抽解和博买之后,商人可博买分销部分舶货,但抽解和博买所占比例亦不低。因此,包括抽解、博买在内的市舶收入,为我们考索白银的输人情况提供了重要线索。《宋史》在记"淳化二年,诏广州市舶,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止市其半"之后,对广州市舶的收人情况作了如下说明:"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岁约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⑨所获之物虽不甚明确,但从“斤、条、株、颗”的计量单位来看,应当没有白银。此后,天禧末全国财政总收人中虽有"银八十八万二千余两",但其来源"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⑩。应当说,严格意义上的互市是不包括市舶之利的。由此不妨推断,由于市舶贸易中没有或少有白银输入,故市舶之利与天禧末全国财政收入中的白银并无直接关系。反之,当年财政总收人中有"香药、真珠、犀、象七十余万斤、条、片、颗"。结合这一时期市舶收入均在七十万斤、条、片、颗以下的情况来看,这一数字当为市舶总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市舶收入除这七十万单位外,还有不少白银按品类计入了总收入中的白银类的话,市舶总收入的数字将显得过大,超出了这一时期市舶收入所可能达到的量。此后仁宗、英宗两朝,关于市舶收入的记载是:"皇祐中,总岁人象犀、珠玉、香药之类,其数五十三万有余。至治平中,又增十万。"从其计量单位来看,其中似乎也没有白银。由此观之,神宗朝以前市舶收入中的白银,只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根本没有白银;二是白银为数很少,少到了史家认为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三是有一定量的白银,但输入量少于输出量。输入与输出两抵后,市舶纯收人中已没有了白银。

——————————————————————

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一。又见《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九;《宋史》卷489《外国五》。

②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④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⑤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二二。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

⑦ 《宋史》卷487《外国三》。

⑧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五。

⑨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⑩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

更进一步,从白银输出的角度看,宋朝通过市舶贸易输出的白银却不少。淳化二年(991年)以前,宋廷完全垄断市舶物资的博买,博买中不能排除参照贡赐贸易的方式,用白银和其他物资博买蕃货的可能。而淳化二年后,由于抽解、博买之余的蕃货可售给宋朝民间商人,市舶司与民间商人博买蕃货的商品当无太大差异。从前述仁宗朝福州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的情况来看,市舶司和民间商人均用银博买蕃货当不会是例外。甚至天圣中,章献太后为了于明州舶船求购摩婆石和无名异,不仅"内出银三百两为价",而且规定:"如不足,更许于州库贴支。"①因此,大中祥符年间,当三司感到乏银支用时,仁宗曾"谓辅臣曰: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五千,今则增踊逾倍,何也?"王旦等明确指出:"两蕃、南海,岁来贸易,有去无还。"这正是银价持续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市舶贸易中的白银输出,已经到了足以推动宋朝银价上涨的地步。

贡赐贸易中回赐白银多于进奉白银,而市舶贸易中下至普通商民,上至章献太后,均用白银与其他商品博买舶货,甚至对外贸易中的白银输出足以推动宋朝银价上涨。这意味着,熙丰以前的海外贸易中,白银输出量远大于输入量。白银的流向总体上呈现出持续输出的特点。 二、熙丰至绍兴间的白银输入与输出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继位,次年改元熙宁。延至南宋高宗绍兴中叶,宋朝的历史又过去了80多年。从海外贸易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宋廷对发展海外贸易的热情持续高涨,从神宗朝的大幅度降低抽解、博买比例,哲宗、徽宗时增设市舶、扩大对蕃商的开放范围,到高宗时高官重金招诱蕃舶,鼓励、支持和有利于海外贸易发展的措施步步推进。在这样的条件下,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动,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这一时期海外贸易中白银流动的首要特点是,以熙宁年间市舶收人中出现有关白银的记载为起点,通过市舶贸易输入的白银有较大增加。《宋会要辑稿.食货》中,留下了关于宋廷矿课收入的记载。据王菱菱考证,该条资料的时间在熙宁七年(1074年)至十年(1077年)间③。尤为重要的是,这条关于熙宁间矿课收入的记载中,不仅分项记述了"租税之人"、"山泽之人"、"诸路上供之数",而且单列一项,具体记录了白银的"赋人之数"一百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七两。其中,除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课税、榷场收入,诸路茶税、杂税、买扑、酒曲及人籴买卖所得外,有来源于市舶的白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①。这一数字绝对值不多,在赋人之数中的比例也不足千分之二,但却是笔者所见最早的市舶收人中出现白银的例子。

——————————————

① 沈括:《梦溪笔谈》,《补笔谈》卷3,《摩婆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

③ 王菱菱:《宋代"山泽之人"矿课时间考》,《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又见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不仅如此,至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市舶收人中含有白银的记载又一次出现。《文献通考》载:"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②这条材料虽无从考证白银收支的具体数字,也无法比较市舶贸易中白银收支之间的差额,但至少表明,熙宁及其以后的市舶贸易中,有白银输入当不是偶然。

此后,市舶收人中出现白银的记载已不难获见,商人从海外贩人白银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如哲宗时,泉州商人徐戬在杭州雕刻《夹注华严经》版2900余片,经海运献于高丽,"受酬答银三千两"③。尽管徐戬的行为有违宋廷禁令,但白银流人了宋境确是事实。特别是绍兴三年(1133年)"十二月十七日,户部言:勘会三路市舶除依条抽解外,蕃商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军器之物,自当尽行博买。其余物货,若不权宜立定所起发窠名,窃虑枉费脚乘。欲令三路市舶司将今来立定名色计置起发下项名件,欲令起发赴行在送纳:金、银、真珠、玉、乳香、牛皮、筋角、象牙、犀脑子、麝香……夹杂银、石碌、白附子、铜器、银口朱、苛子、南蕃苏木……诏依。"④在宋廷明确规定须起发行在的诸色蕃货中,同样包含有白银。显然,神宗熙宁年间至高宗绍兴年间,白银输入史料凤毛麟角的情况有了改观,而这正是输入宋朝境的白银有所增加的直观反映。

市舶贸易之外,熙宁年间至绍兴中叶,贡赐贸易中输入宋境的白银也有所增加。如神宗时,钱勰奉使高丽,高丽王"遣二吏追饷金银器四千两"⑤。尽管钱勰最终没有将白银带回。但高丽所饷白银的数量,已是淳化四年(993年)陈靖出使所得白银的好几倍。此后,海外诸国进奉白银的绝对数量开始突破数百两,出现了不少人贡千两的记载。如建炎四年(1130年)八月一日,交趾人贡有"金厮锣五面,共重二百五十两;银厮锣二十面,共重一千两"⑥。绍兴二年(1132年)"闰四月三日,高丽国王遣使朝散郎礼部员外郎赐紫催清、閤门祗侯沈起等一十七人,奉表贡纯金器三事,共重一百两;注子一副,盘盏二副,白银器一十事,共重一千两,……惟清、起各进奉白银合四副,共重二百两……"⑦高丽国王来使人贡的白银加上来使本人带来的白银,总数已超过了千两。不仅如此,熙宁后三佛齐人贡频繁,而白银则已成为三佛齐来使常备的人贡品。《宋史》载:元丰中,该国"使至者再,率以白金、真珠、婆律薰陆香备方物"。白银通过贡赐贸易输入宋朝,具有了经常化的特点。

——————————————————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

② 《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影印本),卷20,《市籴考》一。但《宋史》卷186《互市舶法》将该条资料系于熙宁九年。汪圣铎先生指出:《宋史》系于熙宁九年疑误(见《两宋财政史》下册,第723页,中华书局1995年7月版)。此从之。

③ 苏轼:《乞禁商旅过外国状》,《东坡全集》卷58《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七。

⑤ 《宋史》卷317《钱勰传》。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四五。

⑦ 《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四五。《宋史》卷487《外国三》记载略有不同,称:"(绍兴)二年闰四月,(高丽王)楷遣其礼部员外郎崔惟清、阁门祗侯沈起人贡金百两、银千两、绫罗二百疋、人参五百斤,惟清所献亦三之一。"

然而,市舶和贡赐贸易中白银输入的增加,是否意味着宋朝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向发生了逆转呢?情况似乎仍不容乐观。细审有关史料,同一时期输出的白银,也在大幅度快速增长。

首先,随着海外诸国人贡频率的增强和人贡量的增加,宋廷回赐的白银也创下了历史新高。这一时期,除对海外诸蕃来使继续给予常赐外,宋廷答赐、特赐大量白银的记载进一步增加。就答赐而言,熙宁十年(1077年)注辇人贡,宋廷回赐的白银即达到了五万二千两.创下了答赐量的新高。元丰二年(1079年)、元祐元年(1086年),三佛齐、高丽人贡,宋廷答赐白银也分别为一万五百两、五千三百两①。

在特赐白银方面,神宗、哲宗两朝不仅赐予频繁,而且所赐白银为数不少。如熙宁五年(1072年)在回赐占城进奉之外,又特赐银二千一百两②,元丰六年(1083年)对层檀来使不仅"诏颁赉如故事",而且又"加赐白金二千两"③。对三佛齐的频繁来贡,也"每优赐遣归"④。至哲宗朝,又有元祐元年(1086年)特赐高丽国僧人银器一千两、元祐六年(1091年)二月特赐高丽来使银器五千两⑤等。甚至靖康年间,宋廷已无遐自顾,但宋朝官员卫肤敏因奉诏迎接高丽来使,也不辱使命,在开封已经失陷的情况下,仍"以币易银帛,得六千匹两,厚贶其使,而移文遣之"⑥。用银绢对来使给予了厚赐。

至南宋绍兴初,宋廷不仅对海外诸国人贡使臣给予奖励性质的特赐,而且一度大力奖励蕃商来华贸易。如绍兴六年八月,宋廷认为大食蕃商"蒲罗辛造船一只,般载乳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委是勤劳,理当优异"。于是,宋高宗诏:"蒲罗辛特补承信郎,仍赐公服履笏,仍开谕以朝廷存恤远人,优异推赏之意。候回本国令说喻蕃商广行般贩乳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此推恩。余人除犒设外,更与支给银彩。"⑦对大量贩运乳香前来的蕃商特赐银绢,已具有了制度化的意义。

此外,海外诸国来使在人贡白银的同时,仍继续从宋朝境内回购白银,且回购数量不少。如熙丰间三佛齐来使虽"率以白金"等备方物人贡,但元丰二年(1079年)来使群陀毕罗也曾明确提出"乞买金带、白金器物"的要求,宋廷则按照对待注辇国来使的方式,通过回赐满足了其要求⑧。而绍兴初年,大食国进奉使人蒲亚里则"将进贡回赐到钱,置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疋帛"⑨。其中,所购置的六百锭白银,按每锭50两计算,总数已达到3万两之多。

————————————

①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卷364。

②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一。

③ 《宋史》卷490《外国六》。

④ 《宋史》卷489《外国五》。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卷455。

⑥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四。

⑧ 《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

⑨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四。

同时,在市舶贸易方面,这一时期白银的输出情况也有明显增长。前揭《文献通考》关于元祐间三市舶司的年收支数中,支出钱、粮、银、香药等"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其中,市舶司支出的白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向蕃商博买市舶物资显然属于文中应有之意。这意味着白银已开始成为市舶本钱的价值载体,正式由宋廷的市舶司向外输出。而追溯元祐以前,熙宁二年九月制置条例司曾言:"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使莫肯为,课人滋失。今既假发运司以钱货,听移用六路之财,则东西南经费皆当责办。请令发运使副兼提举九路银铜锡冶坑市舶之事,条据利害以闻。"条例司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神宗的认可,并诏令发运司正副使同时"兼都大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等"①。宋廷从坑冶中获得的白银,也可能直接成为市舶司博买舶货的手段。

此后的市舶贸易中,不仅抽解、博买之余的蕃货仍在换取民间白银输出海外,而官府掌握的白银,也有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博买,向海外输出。这正是北宋末南宋初,各地市舶司均存有数量不等的白银的重要原因。如建炎四年(1130年)正月丙辰,南宋政权在不太稳定的情况下,曾一度"命福建市舶司悉载所储金帛见钱白海道赴行在"②。所送纳的金帛中自然包含一部分白银③,且这些白银就是市舶司用于博买蕃货的本钱。相应地,绍兴二年(1132年)八月六日,福建市舶司废罢时,宋廷也没忘记将"其本司银器钱物并令起赴行在左藏库送纳"④。原准备用于输出海外的白银,因为宋廷的政策调整而暂时留在了宋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元丰四年(1081年)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奏称:在海南岛,"自来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载金、银、匹帛,所直或及万余贯。自高化来者惟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直或不过一二百贯。"⑤也就是说,熙丰年间有大量内地商贾持续向海南贩运白银。奏书没详说所贩白银的用途,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用于博买南海舶来品的当为数不少。而其中用于博买舶来品的白银,一旦由商人贩运出境,则当然地构成了海外贸易中的白银输出。

因此,宋神宗至高宗朝,在海外贸易中白银输入有所增长的情况下,输出也大幅度增长,白银的流向总体上未发生全面逆转。即使把熙宁间市舶收入白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全部作为抽解数,把抽解比例设定为熙宁间的最低值十五抽一,通过市舶输入的白银总量也不过33810两。全年经市舶输入的白银,也仅相当于熙宁十年回赐注辇国白银的65%。而《宋史》述及高宗绍兴年间的情况时也称:"南渡,三路舶司岁人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⑥正因为如此,熙丰至绍兴间,在钱荒不断加剧、铜钱购买力较为稳定甚至有所增强的情况下,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仍从每两1贯持续上涨至2-3贯⑦,白银的继续外流,在一定程度上仍旧推动着银钱比价的不断攀升。

——————————————————

① 李焘著、黄以周等辑补:《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②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1。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国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卷364。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五。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0。

⑥ 《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⑦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177-178页、第198-199页。 三、绍兴中叶以后白银流向的逆转

南宋初建,扩大海外贸易,最大限度地获取市舶之利,是宋廷大力支持市舶贸易的根本目的。因此,宋高宗也反复强调:"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万计。"特别是广南市舶,只要提举官得人,"庶蕃商肯来,动得百十万缗"①。但是,初建的南宋政府却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甚至博买蕃货的本钱也不免捉襟见衬。而在蕃商利少的情况下,绍兴初年的贡赐贸易、市舶贸易中,白银流出的势头已开始受到抑制。而绍兴中叶以后,随着海外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宋廷有关政策的调整,白银输入超过输出的迹象开始显露,宋代海外贸易中白银的流向,开始出现了逆转的趋势。

在贡赐贸易方面,绍兴以后海外人贡白银的情况与此前无太大变化,多在数百两至千两左右②。宋廷对海外来使的回赐同样不菲,且其中仍包含大量白银。甚至在常赐中,原来按例赐予铜钱者,也曾一度因为宋廷严禁铜钱出境而改赐白银。但是,这一变化对白银的流量影响不大,通常只在数十两之间③。而更为突出的是,宋廷常赐白银的规范化、特赐和答赐白银的制度化以及总量的锐减,对白银的流向产生了更大的影响,致使南宋绍兴中叶以后,贡赐贸易中的白银输出和输入,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宋廷逐步统一了对各国来使的经常性回赐制度,常赐中的白银量一般按照统一后的惯例给赐,实赐白银的总量有所减少。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交趾常纲人贡,宋廷明确规定:"将来交趾国到阙,并依占城国进贡人昨到阙体例"办理。其中,"今来交趾到阙,其见辞分物等,依占城国到阙,关会太常寺检讨典故施行"④。不仅如此,当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三佛齐人贡使副以下支赐并依占城例施行"⑤。占城人贡及回赐的旧例,成为对待诸国贡使的基本标准。这与宋初对不同国家的来使给予不同数量的回赐相比。特别是对照宋廷常赐诸蕃国银钱"虽或数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数十千已上"⑥的规定来看,所赐物中白银的总量当有所减少。

次之,有关特赐的记载也明显减少,特赐进一步规范,且具体一次特赐白银的数量逐步降至二百两左右。绍兴中叶后,宋廷主要对交趾、占城等赐国名、封王号、大礼人贡等进行特赐,但特赐中白银的数量有所减少。如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明堂大礼,对交趾郡王的特赐中,涉及白银的为"金花银器二百两",外加"金镀银鞍辔一副"⑦。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七月,交趾郡王进封南平王,加赐物中则仅有"金银器二百两"⑧。同年十二月,占城人贡,属于特赐的白银也只有金花银器二百两,

——————————————————

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15、卷135。

② 如淳熙三年(1176年)四月,安南人贡银器1500两,淳熙七年(1180年)再次入贡银器1000两等。见《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五五、四之五四。

③ 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规定,将原按例赐占城来使中副使、监纲、书状官铜钱九千改赐为白银25两。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八。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八。

⑤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七。

⑥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一七。

⑦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二。

⑧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9。

银帛千匹两①。且总量为"千匹两"的银帛,为绍兴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特赐白银最高额,此后类似例子已不见于记载。除交趾、占城外,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十一月,鉴于三佛齐勤于人贡,宋廷给予特赐奖励,但特赐物中白银并不多,仅有五十两银腰带匣和金花银器(钞锣二面)二百两。特赐似乎也与常赐一样,统一"并依占城例施行"②。延至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安南人贡,宋廷"依大礼加恩例给赐"的白银,也只有金花银器二百两③。而绍熙五年(1194年),安南国王李龙翰登极,宋廷"加恩"给赐亦依例进行,所赐物中涉及白银的也是金花银器二百两,金镀银鞍辔一副④。宋廷对诸国特赐白银的数量,似乎控制在了二百两左右。

最后,绍兴中叶以后,宋廷答赐白银的总量减少,逐步形成了限制答赐用银比例的制度。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十一月十四日,占城人贡"附子沉香一百五十斤,沉香三百九十斤,沉香头二块一十二斤,上笺香三千六百九十斤,中笺香一百二十斤,笺香头块四百八十斤,笺香头二百三十九斤,澳香三百斤,上速香三千四百五十斤,中速香一千四百四十斤,象牙一百六十八株,犀二十株,玳瑁六十斤,暂香一百二十斤,细割香一百八十斤,翠毛三百六十只,蕃油一十灯,乌里香五万五千二十斤"。"纽计得香货等钱十万七千余贯"。宋廷决定用锦、绫、银等答赐。但其中,答赐用的白银定额为一万两⑤。答赐用银的总量为数不少。但是,这条记载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其一是:占城进奉的诸种商品与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进奉的商品相比有明显增加,但答赐物中白银的比重明显减少。前揭天禧二年占城进奉物为"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乳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笺香二百斤、别笺一剂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槟榔千五百斤"。但宋廷答赐白银达到四万七千两⑥。而这次答赐物中的白银尚不到天禧间的四分之一。

其二是:宋廷答赐的一万两白银,按绍兴二十六年行在官价每两3300文计,一万两白银相当于铜钱33000贯,相当于人贡商品总价的三分之一。无独有偶,淳熙五年(]178年)三佛齐人贡,宋廷"计其直二万五千缗,回赐绫锦罗绢等物、银二千五百两"⑦。同样。按此时银钱兑换价每两3300文计算,2500两白银相当于铜钱8250贯。宋廷用于答赐三佛齐人贡商品的白银,亦正好是人贡商品总值的三分之一。这意味着,宋廷答赐白银,很可能已经形成了按人贡商品总值计算,其中仅三分之一用白银支付的惯例,通过贡赐贸易输出的白银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

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0。

②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六七。

③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五0。

④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五五。

⑤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七六。

⑥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六九。

⑦ 《宋史》卷119《宾礼》四。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绍兴中叶以后的贡赐贸易中,宋廷虽没有停止用银回赐诸国来使,诸国的人贡品中也有不少白银。但与北宋时期相比,宋廷用于回赐的白银数量已有了明显减少,而人贡的白银却有所增加。更进一步,我们还看到,贡赐贸易之外的市舶贸易中,白银流动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现象,甚至有的现象已足以促使海外贸易中的白银流向发生逆转。

首先,从绍兴中叶开始,白银持续通过市舶贸易输入宋境,且输入量明显增加。绍兴十一年(1141年)出现了这样一条记载:"户部言:重行裁定市舶香药名色,仰依合起发名件须管依限起发前来。所是本处变卖物货,除将自来条格内该载合充循环本钱外,其余遵依已降指挥计置起发施行,不管(得?)违戾,合赴行在送纳,可以出卖物色:细色:呵子中笺香……银子、下笺香、芹子、铜器、银珠……夹杂金、夹杂银……"①这条记载首先说明,绍兴.卜叶,市舶输入的舶货中,白银仍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不仅有成色较高的银子,有银制品,也有成色较差的夹杂银。更重要的是,把这一记载与绍兴三年(1133年)关于市舶起发名色的规定相对照,无论白银的成色、型制如何,都曾是可以在当地出卖的色额。市舶贸易中输入的白银已为数不少,且相当一部分流人了民间,并再一次引起了宋廷的关注。

也正因为市舶贸易中输入的白银持续增长,成书于宋宁宗开禧年间(1205-1207年)的《云麓漫钞》,至少已明确留下了高丽银子输入福建的记载②。而相比之下,《萍洲可谈》在记述北宋刚.明的输入、输出商品时,均没有提及白银③。延至宝庆间(1225-1228年),《宝庆四明志》在记载各国经常性输入的舶货时,除日本及海南、占城、西、平、泉、广州人港的船只不载白银外,高丽和诸"化外蕃舶"均有细色物货--银子输入④。具有一定规模的白银,通过市舶贸易持续向宋境输入。

次;之,绍兴中叶以后,宋廷虽然继续博买蕃货⑤,但博买的比例总体上呈逐步下降的趋势,而经博买输出的白银则明显减少。绍兴十六年(1146年),三佛齐国王曾专门致函广南市舶.刁,抱怨"近年商贩乳香,颇有亏损"。而三路市舶司也称:"蕃商陈诉,抽解太重。"因此,宋廷不得不将绍兴十四年(1144年)一度提高的抽买比例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并把抽解率降至卜分抽一⑥。延至孝宗朝,宋廷的博买比例进一步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了"住博买"的记载。隆兴二年(1164年)八月,两浙市舶司申,因"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货,照得象牙珠犀系细色,抽买比他货至重,非所以来远人。欲乞十分抽解一分,更不博买。"⑦孝宗采纳了这一建议。当然,这次"住博买"似乎仅仅限于两浙市舶,而未在广、泉实行。但至绍熙三年(1192年),福建市舶司博买亏数,且开禧元年(1205年)广、泉两司均出现了"缘舶司阙乏,不随时支还本钱,和官吏除尅,致有规避博买"的现象。有鉴于此,宋廷于当年十月十一日决定:"泉、广市舶司将逐年博买蕃商乳香,自开禧二年为始,权住博买。"⑧在这样的情况下,宋廷在市舶贸易中,通过博买输出的白银显然随博买比例的下降而逐步减少。

————————————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一。

②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朱或:《萍洲可谈》,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如乾道三年(1167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孝宗诏:"福建市舶司于泉、漳、福州、兴化军应合起赴左藏西库上供银内不以是何窠名,截拨二十五万贯专充抽买乳香等本钱。"(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白银仍是博买舶货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按当时的官方兑换价计算,这约合白银7-8万两,仅相当于绍兴末年每年抽解、博买息钱200万缗的12.5%。

⑥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四、二五。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

⑧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宋史》卷185《食货》下七系于开禧三年。

开禧年间"住博买"的时间似乎不长,至迟嘉定十二年(1219年)已恢复了博买,而且博买中用银不少。因此,当年曾有臣僚上言:"以金银博买,洩之远夷为可惜。"但是,也就是在臣僚指出了以金银博买的弊病后,嘉定十二年(1219年)宋廷"命有司止以绢帛、锦绮、瓷漆之属博易,听其来之多寡,若不至则任之,不必以为重也"①。此后,无论宋廷是否博买、博买比例如何变动,却与白银输出的关系已不再那么密切,白银输出受到了新的限制。

随着宋廷博买比例的下降,民间直接购买舶货的比例相应提高。这是否意味着仍有大量白银通过民间的渠道输出宋境呢?情况似乎正好相反。从南宋时期的情况来看,宋境内白银长期不足,银价持续上涨。而南宋初年白银货币化初步实现之后,白银的购买力也很强②。反之,向宋境输出舶货的诸国,或产银而不用银作货币,或在香料贸易中早已用银作货币。前者如高丽、交趾,后者如大食、三佛齐、苏吉丹、登流眉、占城等等③。因此,对于从事宋朝与海外诸国间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来说,不远万里将香料等贩人宋境,将绢帛、瓷器和铜钱等贩至海外诸国,才能实现往来两利。如果所贩人的香料全部换成白银后再贩出宋境,他们将面临着损失回货贸易利润的危险。因此,将白银从购买力较强的宋境,贩至早已用银的南海,对不少商人来说实属不得已之举④。反之,在贩入香料等商品的同时,携带一定量的白银人宋购买更多的绢帛、瓷器,甚至将白银兑换成铜钱带出宋境,运往苏吉丹之类迫切需要宋朝铜钱的国家,则更为有利可图。因此,嘉定十五年(1222年)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国家置舶官于泉广招徕岛夷,阜通货贿,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属,皆所愿得,故由吾无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货,犹未见其害也"。要求宋廷在市舶贸易中改变用银钱博买的积习⑤。这说明,至迟在宁宗嘉定年间,宋廷官员也已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而在民间商人间展开的市舶贸易,由于更多地按市场规律运作,其实际发生的时间当更早。

——————————————

① 《宋史》卷185,《食货》下七。

②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四章。

③ 参见赵汝括著、冯承钧校注:《诸蕃志校注》,卷上,商务印书馆1930年2月初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10月第2版。

④ 明代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曾录有林光朝在孝宗朝的如下议论:"臣昨在岭外,见诸蕃之货,近年以来多是蕃人以厚赀停塌,而责官贾以数倍之息。所以如是者,谓其自有货卖之处。近闻蕃客十十五五,尝在都下自卖蕃物,而以金银为回货。今又闻转之他。"但通观全文,所言回货当发生在宋境之内,这也正是蕃商之所以在获得金银之后,仍须继续"转之他"的原因。且林光朝所论,主要针对的是长期留居宋境的熟蕃而言。但熟蕃将白银作回货,仍不出宋境,只是宋朝用银作货币的旁证,却不足以说明蕃商更情愿贩运白银出境。正如秦九韶在《数学九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中所举甲、乙、丙、丁四人,用金、银、盐、钞、度牒等博买沉香、胡椒、象牙一样,所用白银并未流出宋境。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后期的铜钱外流与白银输入,开始呈现出一种相互促进的联动关系。理宗朝,广东提刑包恢曾指出:宋朝铜钱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白银在宋境内购买力很强。因此,沿海居民"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竞赍见钱买银。凡一两止一贯文以上得之,可出息两贯文。此乃沿海浙东、福建、广东海岸之民,无一家一人不泄者"。与之相反,铜钱在海外的购买力则更强,"每是(十?)贯之数,可以易番货百贯之物;百贯之数,可以易番货千贯之物"。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输入一两白银,可获得三贯以上的铜钱,而三贯以上的铜钱输出海外,则可换回价值三十贯的蕃货,甚至换回价值三十贯的白银。一来一往,仅仅从事白银与铜钱的跨国界兑换,就可获得三十倍的利润。正因为如此,不仅豪富的"贩海之商"走私铜钱出海,甚至那些"海上人户之中、下者",也以十贯、百贯数目的铜钱,"结托"海商"买番货而归"①。在宋廷干预较少的市舶贸易中,特别是南宋后期日益发展起来的民间直接贸易中,更多的是白银输入而铜钱输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白银与铜钱的对流。

当然,白银流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此后再也没有白银从宋境流出。但是,早在绍兴年间,宋廷就开始限制白银流出。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伴送三佛齐进奉人使回程,除日用吃食、蔬菜、熟药外,并不得应副买卖金、银、匹帛、生药等物。仰经由州县,其应副过物件申尚书省、枢密院并各省"②。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改变宋廷支持白银外流的政策。而淳熙九年(1182年)九月乙未,宋廷进一步"禁蕃舶贩易金银,著为令"③。明确了禁止白银外流的政策。淳熙六年(1179年),曾在广州就任的郑人杰,也因为在"任内有透漏铜钱银宝过界",受到了特降三官的处罚④。宋廷的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执行。这进一步强化了白银的输入,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白银的输出。

绍兴中叶以后白银流向的转变,对宋境内的银价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绍兴中叶以前,白银与铜钱的比价一直持续上涨,其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段时期,银钱比价较为平稳。而从绍兴三年(1133年)至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的二十年间,银钱比价基本上维持在每两白银2200文左右。这与绍兴中叶白银流向的变动当不无关系。而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规定行在左藏库确定银钱人纳的比价为每两3300文后,这一比价稳定了更长时间。此后的隆兴、乾道、庆元、宝庆、绍定间,镇江、临安、新安、四明、江浙诸军的银钱比价长期维持在这一水平上。而只有白银主产地的桂阳监、既产银又有海外白银输入的广东、泉州,银钱比价曾经低于每两3300文⑤。当然,导致南宋绍兴中叶以后银钱比价平稳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南宋时期海外贸易不断发展的情况来看,如果白银也像铜钱一样被"海舶饱载而归",银钱(楮)的比价是难以保持长期稳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当是孝宗朝以后白银流向变化和输入量增加的重要结果。对此,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通过对金、银、钱、绢、米比价变动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宋代"白银的购买力,虽然比钱文稳定,但其减低的倾向,是很明显的。这种降低,应当是由于白银的跌价。白银的数量也增加了:一方面是本国生产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外国白银的流人或本国白银外流的减少。"不仅如此,他还通过对欧洲、中亚及中国金银比价的变动。做出了"欧洲白银若有东来的事,当以这一时期为最盛"的结论。只是他忽视了南宋白银货币化已初步实现、宋朝海外贸易蓬勃发展等情况,仍认为南宋时期对外贸易中白银以流出为主,"所以白银的购买力,没有再向下跌"⑥。

——————————————————

① 包恢:《禁铜钱申省状》,《敝帚稿略》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九。

③ 《宋史》卷35《孝宗本纪》三。

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一。

⑤ 参见拙著《宋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第四章。

第5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一、财政机构与财政管理体制

宣化自康熙年间改卫为县,迄于清末,知县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处理诸般公务,财政税收归户房主办。民国建元,改县衙门为县公署,于县知事下设一、二、三、四科,分掌内务、司法、教育、实业诸务。民国二年,又并为一、二两科,第二科掌理财政、教育、实业等事,设有科长1人,科员2人。另有财政所,设所长1人,会计、文牍、事务各1人。到民国十七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有财务局(民国二十年改称财政局),局长之下设文牍、会计、庶务各1人。民国二十二年裁局并科,将财政局改为第二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事务员2人。

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占据宣化,以伪“治安维持会”委员长县长,至1938年1月正式开设伪县公署,内设三科一局,财政科为其中之一,设有税务股、理财股,定员十三,科长一,股长二,雇员实有20余人。各镇、村公所则设有“财务系”(后归“经济系”)主任及事务员,主管镇村税及其他财务。

至于财政管理体制,清代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之前为“实银征收,悉数留为养廉、办公”,自嘉庆十六年始,“改解司库兑收,留支养廉办公银两,全数赴司请领”。民初时期未见明确记载。日伪统治时期,先后于“成纪七三五年”(公元1940年)和“成纪七三六年”(公元1941年)公布“会计法令”和“地方税法”,实行预算制度。“县预算之编造,于每年十二月中旬遵令办理,呈准政厅核准后,来年之预算即行确定,并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前后两期追加更正,以备支出之不敷。”①

二、财政收入———田赋与税捐

旧中国时代该县财政收入,不外丁口(人头税)、田赋(耕地税)、税捐三种。据旧志,清初曾颁定“五年编审之令”,将百姓分为“三等九则”———上等户(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中等户(中上户、中中户、中下户)、下等户(下上户、下中户、下下户),每年向上上户征银9钱,上中户征银8钱,依次递减,至下下户为1钱。又有“优免则例”,规定“自进士以至举贡生员”可“免本身一丁”,但“止免杂办,不得滥免正赋”。顺治末年在本县“兴屯田”,“刊易知由单给民”。康熙初又以“各项钱粮名色皆为地丁”,“颁以赋役全书及易知由单”,“一切杂项归并地丁”,以免却完纳时头绪庞杂。到雍正朝,“编审停止,丁归于地,并奉诏永不加赋,以后人丁原额,仍是康熙三十五年编审实数”。此后,人丁摊入地亩,一并征收,“人民负担,除田粮外,其他杂项亦属无几,而国家并无财政之虞”,大体反映了康乾盛世的情形。进入晚清(同治、光绪年间),政繁赋重,民不堪命。民国以后,有加无已,“一切税捐,名目既多,为数亦钜”,百姓负担更重,而连年军阀混战和政治腐败,使得政府财政状况也日趋恶化。

田赋为旧中国时代本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办法有过几次改变。据旧志,明代万历年间屯田等地共有1201732亩,年征收本色粮18389石有奇,折色银4576两有奇。清沿明制,不过随着“兵需渐减”,往往“以银解司,每石收籴价银七钱”。至道光年间,“粮米折色之事兴”,“征收时遂照市米籴价加数折收,强民纳钱,由是征粮、征钱二法并行”。据《宣化县新志·赋役志》所引“县署奏销底册”,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实征银粮地”为1361321亩有奇,共征银4330两有奇,因“每两均摊丁匠银二钱七厘”,共摊896两有奇,故“以上共额征地粮、正摊丁匠”银5226两有奇,粮13886石有奇(除去乾隆年间“两次共减额粮”1274石有奇,实额征地粮为12638石有奇)。须说明的是,屯粮一项,“除被发旗、绿各营兵米,征收本色外,并折价收钱”,反映出征收货币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逐步取代着征收粮米。

虽然自道光至宣统年间,本县每年额征银、粮的数目迄未改变,但由于吏治败坏,还是弊端百出。以征粮言,“应征一石,有浮收至二石以上者”;以征钱言,“则任意高抬市价,每石折为制钱,多至十余吊,少亦三四吊不等,其实仍以七钱解司”。浮收、抬价的结果,百姓负担成倍加重,国库收入却无丝毫增加,尽为贪官污吏中饱私囊。鉴于这种情况,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直隶布政使廷杰“饬令各县改征实银,每米一石折征银一两四钱,每豆一石折征银一两二钱,每谷一石折征银七钱,核实解司,以除中饱,而体民艰”。但“不数年而各县官厅不征实银,易价收钱,其折征价目,每两增至合津钱十八九吊不等,人民更不堪其苦”。

民国元年,经顺直临时省议会讨论拟定,并经直隶省都督核准,于八月文告,规定自当年秋开始,“宣属屯粮、地粮,均照前清廷藩司所定米豆折银之数,以库平实银征收,外加火耗经费每两八分,不得沿向例征米,或折价收钱,从中取巧,亦不得于解司正耗额外加数取民”。十二月,知府仓永黔又“将从前代米代豆加收耗银自本年起免除,以示大公,并公布周知”。但到了民国二年十月,时局逆转,省议会中断,“一班官吏贪心复炽,联络各县”,以绿营、旗兵尚未裁尽为由,恢复旧章征收本色粮、折色银的办法。民国三年三月,县知事张继善遵奉直隶省公署电饬,通告,将额征地粮每征正银一两,折征银元二元,随征银数一律定为三角,归入正款,解交国库。这一办法自该年四月实行。通告并指出,“历年随粮带征警款及行政经费,为巡警薪饷要需暨县公署办公正用”,“自应仍照旧章,随粮交纳”。9月,又按直隶省财政厅所订改征折色办法,将本县应征屯粮自本年起一律改征折色,“每米一石改征银二两一钱,豆一石改征银一两八钱,谷一石改征银一两五钱,并照粮租改征银元”。新章规定“每银一两,折征银洋二元三角”。米、豆、谷定价银两较前各加了1/3。全县以每年实征数目计算,折合银元为50651元有奇。到了民国六年,直隶省财政厅发出训令,内称“今者共和再造,率皆恢复旧章,而口北各县之违法加征,亦在取消之列,自当归复元年临时省议会议决公布原案,照旧征收,以轻负担”。这样,伴随袁世凯洪宪帝制的破产和旧国会的恢复,本县田赋征收办法又基本恢复到了民国元年的规定。10月,县知事张继善发出布告,将应征屯米、豆、谷改折银及随粮带征警学各款、行政经费分条规定,计有:屯米,每石改征银一两四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三元二角二分,并带征行政经费宣钱二吊,警款宣钱六吊,学款宣钱三吊;屯豆,每石改征银一两二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二元七角六分,并带征行政经费宣钱一吊七百文,警款宣钱五吊,学款宣钱二吊五百文;屯谷,每石改征银七钱,每两折征银元二元三角,计折征银元一元六角一分,并带征行政费宣钱一吊二百文,警款宣钱三吊六百文,学款宣钱一吊八百文。此外,“火耗、运费名目”也“一概删除”。此后,除日本投降后统治宣化期间一度征粮外,田赋征收基本上采用征收货币的办法。限于存留下来的材料甚少,20世纪20年代以后本县田赋征收情况,只有1937年和1941年的几个数字,兹不详述。

清代本县税捐,见于《宣化县志》(康熙五十一年成书)者有盐税、门税、缸税、牙税、杂税诸种,见于《宣化府志》(乾隆二十二年成书)者有盐课、当税、牙帖、烧缸税、田产税、牛驴骡税、马税诸种,因系康雍乾三朝时数额,故不一一详述。见于《宣化县新志》(民国十一年成书)者,因系晚清与民初情况,故移叙如下。

田房契税。定额征银10240两有奇,每年应征洋25955元有奇,溢征无定数。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以前,田房买契税九分,田房典契税六分。民国以后,买契正税六分,典契正税三分三厘,契纸每张五角。

屠宰税。无定额,每年约征洋6917元有奇。民国五年四月创始征收,又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附加警捐。屠宰税附加捐。每年约收洋3400元。

当税。旧章每年每家额征银50两,三家当铺共征银150两。民国四年遵奉省财政厅令,改为每家征洋150元,秋后催收,一俟催齐,即行呈解省库。

牙税。无定额,每年约收洋2000元。旧章额设官牙纪5名,每名年交牙税银一两三钱四分,全年共征银六两七钱,秋后催收,催齐即行解省。自民国四年起,凡充牙纪者,一律领六等牙帖,每帖一张,帖费12元,新充之人,并随交帖捐80元,年额无定,全年共收洋2000元左右。

牙行盈余。无定额,每年约收银1550两,制钱6456吊。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奉省令整顿牙税时,谕令牙纪认缴盈余,并成立牙纪公司,每年所收盈余,除批解外,其余办理地方公益事项。民国十年财政所成立,此款划归该所管理。

牲畜税。无定额,每年约收洋3100元。从前牲畜税全年实收洋619元有奇,悉数津贴典史。自典史被裁后,此税归县署行政经费。自民国四年起,奉令解省,准各商包办,收入逐年增多。

煤窑税。每年额征银12两。从前煤窑四处,每处年纳税银3两。自民国三年,奉令停收,改归矿税局直接办理。粮捐底子。每年约收洋5000元。宣化粮商惯例,买粮付钱时,每价宣钱一吊,向有补底制钱一文,归籴户自得。光绪三十年将此项钱文抽充学款,由劝学所派员查收。民国后改为招商包办,近年间承包商人认交宣钱25700吊,分充劝学所及城区国民学校经费。

随粮带征警款。每年约收洋16657元。民国元年十一月临时自治会议决警款随粮带征,每米一石征宣钱六吊,豆一石征宣钱五吊,谷一石征宣钱三吊六百,每地丁银一两征宣钱七百,全年约收宣钱78000吊。历年不敷应用,民国八年改为地丁银一两征宣钱二吊。

随粮带征行政费。每年应收宣钱28051吊有奇,约合洋5610元有奇。民国二年八月临时自治会拟将从前各项差徭统入抽收行政经费以内,实行随粮带征,按带征警款三分之一为标准,以米、豆、谷、银四项,全年应收宣钱28051吊有奇,随即呈省民政长批准。

随粮带征学款。每年应收宣钱36000吊,约合洋7200元。民国六年,城乡绅董以小学教育亟待振兴,随粮带征学款自不容缓,拟定每米一石征宣钱三吊,每豆一石征宣钱二吊,每军谷一石征宣钱一吊八百,按宣化额征地米、地豆、军谷数,每年可收宣钱30000余吊,呈省核准后于当年10月公布实行。

田房契六分费用。每年应收洋24596元有奇,契税溢征,随之加多。旧章,田房买契正税外收牙用二分,充自治经费。自民国二年,遵奉省令提2/3充行政经费,其1/3仍归自治。至民国八年七月,依新章收费用六分,以一分五厘解交省库,以一分归自治经费,一分归巡警经费,一分归学费,一分三厘归行政经费,二厘作监证人酬劳及补助丈量不敷之川资。

另外,《宣化县新志》尚载有“学田”收入情形,计分劝学

所学田、第一高等小学校学田和第三高等小学校学田3项,

所收以租米为多,间或有宣钱、银洋。

又据民国二十四年成书的《察冶尔省通志·政事编》载,其时税捐有买契税、典契税、契税附加教育费、营业税、牙纪税、牙纪附加省教育费、屠宰税、牲畜税附加教育费、斗捐、斗捐附加治河费、车牌捐、差徭、矿产税、烟酒牌照税、烟酒税附加地方捐等名目。又言及“各县、局因举办警、学、自治各项要政,往往就地筹款,不免多立名目,迹近苛杂”。宣化当时为察哈尔省的一个县,故该志所载也大体反映了20世纪20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前几年本县的税捐情况。

又,1940年日伪“察南政厅官房资料科”印行的《察哈尔省各县实况调查报告(民国二十六年实况)》载有宣化县财政收支情况,“率多取材于前冀察政务委员会所刊行之《冀察调查统计丛刊》”。据之,作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宣化县财政收入的税种和数额,“省款”部分计有田赋正款、田赋加省教育费、田赋附加省款差徭、田房契税、田房契税附加省教育费、田房契税附加学费6种,合计79000元;“县款”部分计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附加、粮捐等21种,合计108048元;“省款”、“县款”下的各种税捐总计为187048元。

日伪统治时期,于1941年公布“地方税法”,大力整顿税捐,从而“岁入顿增”。其时税捐计分国税、政厅税、县税、镇村税四部分。“国税”部分计有契税、契税附加教育费、契税附加学费、契纸价、契税注册费5种,合计16988元;“政厅税”部分计有田赋、禁烟特税、禁烟特税政厅附加费3种,合计165803·90元;“县税”部分计有地租、房租、地捐、房捐等27种,合计665680·85元;“镇村税”部分计有地捐附加费、房捐附加费、门户费3种,系依据“地方税法”从“成纪七三六年”(1941年)起实施,由各镇、村征收,当年负担为每亩0·721元,每户21·551元,每人3·717元。

又,日伪统治时期,于“成纪七三五年”(1940年)公布“会计法令”,并制定市、县会计暂行规则,预算制度随之建立。据《宣化县汇览》所列,“岁入经常部”计1941年度预算额为669068元,比上年度增加280260元,“岁入临时部”计1941年度预算额为333406元,比上年度增加313405元。

三、财政支出

旧中国时代本县财政支出情况,材料既少,又零星而不连缀,仅就所见,录其片断。

据《宣化县志·俸廪志》所载康熙年间俸给,与本县有关者:分守口北道,先是挂衔山西,俸银坐支晋省,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后改为在本县存留俸工银两内支给,但未载数额,若按清初颁定经费,当为岁支银230两;参政,俸银130两,如系副使、参议、佥事等衔,照品支给;外役快手120名,工食银72两;轿伞扇夫7名,工食银42两;听事吏2名,工食银12两;铺兵2名,工食银12两。以上均坐支宣化县,共计白银498两。

又载知县以下俸银、工食银等项开支:总计148人,俸银139两5钱6分,工食银935两9钱;其中,知县俸银45两,典史、鸡鸣驿丞、儒学教谕俸银各31两5钱2分,门子、皂隶、马快人等,则各领几两工食银。

又有其他开支,计:县廪生,廪银64两,膳夫银13两有奇;龙亭修理银5钱;文庙修理银10两;春秋二季丁银40两;社稷山川等春秋二季祭银30两;无祀鬼神等祭银10两;望朔行香银1两;乡饮酒礼银10两;历日银3两;孤贫冬衣花布银28两有奇;贡生花红旗扁银5两(2年一办);会试举人盘费银15两(3年一办);新中文举人每人坊价银80两(3年一办);新中文进士每人坊价银100两(3年一办);新中武举人每人花红旗扁银5两(3年一办);新中武进士每人花红旗扁银10两(3年一办);顺天府科武晏赏杯盘银56两有奇;驿站工折光银4320两,遇闰加银360两。

又载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宣化驻军军需,“岁共该银22024两8钱,共该米5421石6斗”,“银在道库给,米在本县仓给”。

《宣化县新志》载民国六年公布实行的“随粮带征学款支配办法”规定:每年提取该款1/10充作出洋留学经费,如当年无留学生则另案存储,不得挪用;其余9/10划为20份,全县20万人,每万人支配1份,供本城扩充女学和各乡设立高等小学、国民学校之用。其余,“粮捐底子”以充学款,“随粮带征警款”以充警款,“随粮带征行政费”以充县行政经费,已详述于上文财政收入部分,惟警款、学款、行政经费等项每年各需支出多少,并无明文载出。

第6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康熙晚年的无奈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圆,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因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此外,官府征收“漕粮”时,也会因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而有所损耗――所有这些损耗(或说成本),官府不愿承担而将之转移给老百姓,即所谓“耗羡”。“耗”者,损耗;“羡”者,多余也。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地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如此,却从未公开承认过。

不承认并不代表不存在。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然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康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几个英主之一,对于这等乱象,他如何会看不明白呢?为何不加制止呢?究竟是因为年老力衰还是有意宽仁?是无力制止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情况看来并不简单。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在给河南巡抚鹿佑的谕旨中,康熙说,所谓廉吏,也不是一文不取;若真的一文不取,那他的日常生活及家人胥役,又何以为生?如果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那就是好官。若一概纠摘,岂不是参不胜参?同年十一月,康熙又说,凡事不可深究者太多,州县一分火耗,也是法所不应取。但仅以此法一概绳人,则人皆获罪,无所措手足矣!

由此看来,康熙不但对火耗心知肚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予以容忍。不仅是耗羡,康熙对地方官员收取节礼、规礼也同样采取姑息态度。康熙曾对官员直白地说:“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

当然,凡事得有个度,“只取一分,便是好官”。可惜的是,这只是康熙的一厢情愿,贪官欲壑难填,他们取的远不止一分而最高达八钱,两者相差有八十倍之多!

康熙之所以容忍这些“法外之物”,原因有三:一是官员低薪制,二是各级官府普遍缺乏办公费,三是地方亏空太大。说到官员薪俸问题,监察御史赵禧早在康熙八年就有过一段议论,他说,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督抚则必取之下属。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养家活口之外,地方官员还得聘请幕友、书吏、仆役、家丁等,否则办公、顾问、保卫、勤杂等事务无人承担,这些编制外支出,全部由官员自掏腰包,朝廷是一分钱都不管的。除此外,过境官员的送往迎来、交际应酬,逢年过节还得打点孝敬各级上司,各种费用加起来,根本不是这点低微的俸禄所能应付的。

地方官员的困境还不仅于此。“三藩之乱”后,军需浩繁,朝廷加大了对地方的起运比例,甚至还会挪移正项钱粮,以致亏空日积月累,越积越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也不复杂――请中央拨款。但话说回来,地方上的亏空说白了就是欠中央的钱;若要给官员加薪、弥补地方办公经费,中央拿不出钱只能加税,而加税势必增加百姓负担,康熙又不愿承担这个骂名,正如他自己说的,“加派之名,朕岂受乎?”他宁可睁一眼闭一眼,实行得过且过的“鸵鸟政策”。

公开不能搞,查办又不行,康熙最后只能祭出儒家的道德大旗,寄望官员们本着天地良心,看在多年熟读诗书的份上,“只取一分,便是好官”。但如某句名言说的,“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道德反腐不奏效,他的这一烂摊子也只能留给雍正去解决了。

雍正的财政改革

对于康熙末年的巨额亏空及耗羡的滥征滥派,自诩比康熙老爷子还要洞察世情的雍正,自然心里跟明镜似的。即位之始,雍正即把清查亏空当成上任后的首要大事,赔补、革职、抄家,各种铁腕手段,一时闹得官员们怨声载道,几至“官不聊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方上的亏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其间,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积月累,很多其实形成了无头账。为此,一些督抚大员认为这样逼迫中下层官员也未必公平,于是提请“明定火耗额数”、以火耗弥补地方亏空并提取办公费的呼声再一次兴起。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敏则奏请将每年收取的五十五万火耗银全部归公,其中二十万两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之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都提出了类似的奏请。

耗羡归公关系重大,何况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对的,雍正对此当然不敢大意。为慎重起见,雍正将此议交付廷议,以听取大臣们的意见。时为雍正宠臣的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即为反对派官员之一。他认为,耗羡归公是“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今日如此,“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他还特别强调说,“臣尝为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雍正听后诘问他:“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近思答:“当然收。不收怎么养活妻儿老小?”雍正冷笑道:“你也是个读书明理的人。你这样做,难道就不是为了一己之私?”沈近思抗辩道:“妻儿老小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矣!”雍正听后大笑,“虽终不用其言,亦不以为忤也”。

沈近思是宠臣也是直臣,他敢于冒犯龙颜为民说话固然是一种胆魄,但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地方官员收取耗羡有一定的合理性。

廷议之前,山西巡抚诺敏将本省的改革情况奏报朝廷,要点包括:一是定火耗率,并以减火耗为原则。根据各州县情况,高者降至一、二成,低者加至一、二成之间;二是将火耗银公提司库,州县官无权经管,以防中饱私囊;三是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以示公平;四是从火耗银中提取公费,杜绝滥派理由;五是考虑实际情况,提高官员的养廉标准。

雍正对此极为赞许,他夸奖说:“山西通省亏空,诸务废弛。今诺敏到任方半年,料理清楚,钱粮分厘皆有着落,实可谓天下抚臣中之第一者也。”事后,诺敏请求将分配剩余的三万余两银赏赐给自己养廉时,雍正朱批道:“不但全给尔,作为巡抚,这些何以够用?应当领银用以劝奖。”

相比于康熙晚年的宽仁无为,雍正在实事求是、承认现实方面更值得称道。有了山西的成功经验,雍正于二年七月乾纲独断,宣布实行耗羡归公。

耗羡归公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财税改革。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省库国库。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以河南、山东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别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也都在一成左右。另外,耗羡归公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亏空并充实了国库,缓解了之前财政紧张的局面。据统计,到雍正三年时,户部存银由康熙六十一年的八百万两跃升至六千万两,三年间增长了六倍多。

雍正的这次改革,正如时人评价,“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以养廉银替换各项陋规

雍正的精明不是吹的。

在耗羡归公的制度设计上,其中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监管上的“收支两条线”,即州县官员征收耗羡后,不再由其自行支用而是解归省库国库,由上级分派。这条建议,是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提出来的。此前州县官是用耗羡养上司,而上司既在经济上仰仗下级,监督也就无从谈起;现在反过来,耗羡提交上级掌管,下面的公费开支由此拨出,下级也无从挟制上司,上下级关系才能理顺,良性的官场风气才能形成。

当然,上下级的经济往来不仅仅在于耗羡。除此之外,节礼、门包、部费等,种种陋规,没有人公然索取,但又都是不成文的规矩,遵守则无事,不遵则处处为难。久而久之,地方上也就主动奉纳,上边也安然收受,正如流行的一句话,“未必记得谁送了,但一定记得谁没送”。

试举数例。雍正元年,年希尧上任广东巡抚后向雍正奏报:“巡抚衙门规例,司道府州县每节送巡抚节礼一万二千余两,一年四节约计银五万两,奴才钦遵圣训,概行拒绝。”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则上奏说,“节礼除土府州县从无馈送外,所有九府每节各四十两;六十三州县大小不同,或二十四两或十二两不等,约计每节得银一千三百余两”。同年,山东巡抚黄炳也奏报说,其主管的衙门每年收规礼银达11万两,规礼不除,吏治难清。

节礼之外,还有中央部门的部费。省外官员难免要与各部打交道,特别在奏销等方面,更有严格的时限性,而各部各书吏借机吹毛求疵、随意拖延驳回,“凡事不讲部费,事不能完结”。不得已之下,省外官员提前缴纳,以致部费逐渐演化成地方给中央官员的补贴,而且数目日益固定。但归根结底,“部员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

雍正继位后即发出上谕,禁止钦差、各部官员接受地方馈赠,督抚也不得以此向州县摊派。雍正二年后,随着耗羡归公政策的推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被截断,虽说在公费上有一定补偿,但官员还有家口及幕吏需要供养,在当时实行的低薪制下当然是无以为继。另一方面,雍正在堵死了官员的各种腐败渠道后,作为一国之君,他也得从大局考虑并顾及手下官员的感受,如让他们一点好处都没有,恐怕又会别生事端。由此,与耗羡归公配套的养廉银制度也随后推行。

北魏时,曾任中书侍郎的大臣高闾就说过,“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这大概是最早提出“以酬廉吏”观点的。当然,养廉不能说空话,也不能零打碎敲,要有真金白银才能见实效。

按光绪《清会典事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总督养廉银在1.3万至2万两,巡抚l万至1.5万两,布政使5千至9千两,知府8百至4千两,知州5百至2千两,知县4百至2千两上下。其他如河道总督6千两,漕运总督1万两,盐运使5千两,都是原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对于京官,则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使其收入增加明显。

应当指明的是,官员的养廉银是包含办公费用在内的。乾隆时期,曾有人奏请督抚藩臬所奏事件俱用驿站,乾隆对此十分恼火并斥责说:“督抚藩臬每年廉俸不薄,即遣人寄奏,途间资斧需用无多,而必欲吝此区区,过为计较,尤属见小。”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支出包括聘请幕吏等应该由官员自付,只有公务办得妥当并经营得法,剩余的才能纳入私人腰包。

总体而言,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在这一系列改革后,一般的守法官员不必再为生计发愁,而部分官员的贪腐之路也相对被堵死,欲贪而不能,且风险成本大为提高。如此,雍正朝国库较康熙朝要充足许多,官场风气有所扭转,百姓负担也轻了不少。正如雍正自己说的,“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

第7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自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银泰”)在今年3月正式举牌鄂武商(000501.SZ)后,武汉当地政府与银泰方面各显神通,争夺陷入胶着状态,双方对鄂武商的控股权三度反复。

短兵相接中,占据地利优势的武汉国资,利用手中的控股地位,三次停牌鄂武商,为抢夺鄂武商赢得先机。对此,浙江银泰称,武汉方面的行为是“改革开放及民主法制的倒退”。银泰系对鄂武商的争夺决心可见一斑。

多年前,浙江银泰进驻鄂武商,一直居于第二大股东地位。但这些年来,由于认为大股东武汉国资在解决鄂武商同业竞争、资产重组方面碌碌无为,浙江银泰欲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控股权争夺由此展开。

增持拉锯战

鄂武商的控股权之争,始于2011年3月底。

3月28日,在鄂武商2010年报公布仅2天,银泰系突然举牌鄂武商。当日,浙江银泰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票,使得银泰系持股比例达到22.71%,一跃成为鄂武商第一大股东。3月29日,鄂武商停牌。

停牌当天(29日),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商联”)结盟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一致行动人方式,将武汉国资的持股比例由当初的22.69%提高到22.81%,以微弱优势超越银泰系。

4月6日,浙江银泰再次增持鄂武商,持股达到23.83%。4月7日,鄂武商再度停牌。

两天之后,武商联与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闪电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鄂武商的股份上升到23.99%,实现反超。

4月13日,银泰与其关联方连续增持后,占股为24.48%,再度超过彼时武汉国资方面23.99%的持股比例。4月14日,鄂武商三度停牌。

鄂武商复盘后的6月9日,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耗资5亿多元,再次增持2536.2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29.67%,再度反超银泰系。

几经拉锯,武汉国资方面保住了对鄂武商的控股地位。

7月15日,武汉国资委在采取一致行动人策略后,又抛出“要约收购”杀招。

当天鄂武商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筹划对公司实施部分要约收购事项,公司股票再次停牌。

部分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公开市场上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承诺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股份的收购。相对于全面要约收购,大股东通过部分要约收购可以在保持公司上市地位的前提下,增强公司控制力。

目前,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鄂武商的股份总数达到15217.45万股,占鄂武商总股本的29.9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武商联及一致行动人此后只能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增持。

武商联的强硬态势让银泰方面有些错愕,一度被认为是市场化收购手段的“要约收购”方式,被武商联捷足先登。

此时,银泰系持有的鄂武商股份也达到了24.48%。除了上述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之外,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持股14.4%,湖北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22%。

知情者称,此前银泰百货(1833.HK)已经筹划要约收购鄂武商,准备动用80亿元资金,全面要约收购鄂武商,一度志在必得。

7月17日,银泰百货CEO陈晓东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现在对方只出来一个(要约收购)提示,等方案出来后,再作评价。

对簿公堂

按照浙江银泰原来的计划,浙江银泰及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到29.9999%,并且考虑动用现金全面要约收购。

武汉方面采取的阻击方式是,将浙江银泰直接告上法庭。

7月12日,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开投”)状告浙江银泰涉嫌违反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公司股份一案,在武汉江汉区法院开庭。

根据庭审内容,武开投的律师称,浙江银泰是外资企业,其在二级市场收购,属于外资违规入市,日后不得增持;并且提请法院判令浙江银泰出售所持有的鄂武商股份,收益所得归鄂武商所有等。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天相律师表示,浙江银泰的增持是合理合法的,不构成侵权;浙江银泰的增持行为并无侵权损害的发生。

同时,温天相称,如果要判令公司增持违法,理应先由行政机关如商务部、证监会等予以认定,而不是法律途径。

对于这一诉讼,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接近银泰方面的人士称,武开投的官司是精心策划的一场反攻战,一方面通过诉讼,冻结浙江银泰的账户,使其收购鄂武商进程延缓;另一方面对浙江银泰外资性质的质疑,使得浙江银泰的收购合法性受到挑战,最终延缓银泰系的收购计划。

在此之后的6月17日,浙江银泰也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武商联、武汉阿华美制衣公司、鄂武商董事长刘江超等告上法庭,指控上述被告涉嫌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制作虚假文件、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违规增持股票等。

双方的争夺变得硝烟弥漫。

7月4日,浙江银泰在官方网站了全名为《请大家共同关注,制止改革开放及民主法制的倒退》公开信。

在公开信中,浙江银泰直接提出“鄂武商董事长刘江超权力有多大”、“鄂武商是大股东私人企业还是公众公司”、“国有资产流失谁来负责”的质疑。并阐述了银泰遭遇不公平的待遇。

重组方案

双方的争夺源于鄂武商的重组。

此前有消息称,当地政府在重组方案中撇开了浙江银泰百货,致使银泰方面通过二级市场举牌以争取主动。

当时,武汉市政府承诺,武商联旗下的三家上市公司鄂武商、武汉中百(000759.SZ)、武汉中商(000785.SZ),将通过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状况。

而武商联的成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武汉市国资委下属的三家商业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整合。

2007年5月,武商联由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除控股上述三家商业上市公司外,还参股武汉工贸、武商家电、畅鑫物流等。

有消息称,早在2009年,武商联在内部就提出过相关方案,将武汉中商的百货业务拆分给鄂武商,将超市业务拆分给武汉中百,而武汉中商可能作为壳资源进行出售。

但这一方案最后被否定。三家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导致资产置换面临重重难题。

2011年6月9日,鄂武商公告,由于公司重组方案中涉及的相关利益复杂,相关方面无法达成共识,重组中止。

武商联的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内部各种方案都讨论过,包括公司合并以及业态整合,但三家上市公司一起重组难度太大。

据悉,武汉市政府方面的设想是,此次重组先解决武汉中百和武汉中商之间的业务整合,之后再考虑鄂武商。

但对于具体的重组方案,武汉市国资委以及武商联的人士均三缄其口。而原本已经答应记者的三方联合接受采访的计划,在最后时刻变卦。

查看三家公司的业态,武汉中百在传统的小型仓储店和便民店的业务外,重点转向中百电器连锁业务,其2010年超市一块业务收入达到112.51亿元。

武汉中商的业务集中在商业零售,目前大力扩张中低端百货连锁,完成武汉三镇全面布局,并进入黄石等潜力二级城市。2010年实现商业零售收益33.29亿元。

武汉中百和武汉中商的业态比较接近,存在合并同类项的可能。

“具体方案还在制定中,先重组两家,一步步来。”上述武商联的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此次重组,武汉国资委聘请了海通证券为财务顾问,负责重组方案的制定,以及和相关机构的沟通。

但摆在面前的难题是,即使武汉中百和武汉中商完成重组,其与鄂武商的同业竞争问题依然存在。

银泰图谋

在武商联旗下的三家上市公司中,鄂武商的质地最为优秀。

2010年,鄂武商实现营业总收入105.4亿元,税后利润2.9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7%、23.5%。

同期的武汉中商营业总收入为37.04亿元,净利润为6768.81万元;武汉中百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18.72亿元,净利润2.51亿元,增长幅度落后于鄂武商。

在武汉,一直有商业在汉口、工业在汉阳、学术在武昌一说。

而汉口的商业,以武广商圈为最。其间的武汉广场、世贸广场、武汉国际广场、新世界百货中心店、庄胜崇光SOGO一字排开,百货业龙头集聚于此。

上述的武汉广场、世贸广场和武汉国际广场均为鄂武商所有,三者连为一体,各店定位错落。武汉广场定位于中低端百货业;世贸广场以中高档主流时尚百货为经营定位;而武汉国际广场定位于高端奢侈品。

目前上述三个广场的营业面积达到20万平米。

加之摩尔城,鄂武商无论是在单店销售规模还是商业面积上,均为国内领先。届时50万平米的营业面积使得鄂武商成为名副其实的百货业航母。

7月中旬,鄂武商董秘李轩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摩尔城将于今年9月底建成营业。

对于银泰百货来说,控股鄂武商具有战略性意义。

数年前,银泰系掌门人沈国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泰未来要做的三块业务是,百货业、房地产和能源矿产,而百货业是银泰的基础。其表示不会简单放弃鄂武商。

至今为止,银泰百货的布局除了浙江之外,湖北是其扩展的重心。目前银泰百货在湖北一共开设了6家百货店,分别在汉阳、襄樊、随州等地,按照计划未来会增加到20家。

据悉,银泰百货在汉口的百货店面积为3万平米,在建的武昌银泰百货的面积12万平米。

而在商业最为繁华的汉口,银泰百货还是空白。

按照银泰方面的想法,控股鄂武商这个湖北商业龙头之后,银泰采取双品牌战略,一举在湖北确立百货业“一哥”的地位。

和鄂武商已有50年的历史相比,作为后起之秀的银泰百货,成立仅13年时间。收购兼并也成为银泰百货做强做大的法宝。

银泰系曾举牌百大集团,和西子联合控股争夺第一大股东。银泰以此一役,取得了百大集团的百货业务,其在浙江百货业确立了强者地位。

第8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史记・平准书》曰:“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金有三等,黄金为卜,白金为中,赤金为下。”

《集解》引《汉书音义》指出:“白金,银也。赤金,丹阳铜也。”

以上记述说明,早在汉以前至公元前2000年,古人已用白银充当货币进行交易,并称银为白金,意指白色的金属,同时规定了银的价值地位。

《五藏三经》是我国先秦时期记述矿物学知识的重要著作。其中《山经》记有“白金”矿物的产地为“南山经之首”。在中国始于秦汉、终于唐的“黄白术”,是指古代中国的炼金术士们试图用人造的办法来制造“人造黄金和白银。”以求炼制长生不老的仙药。“黄”指黄金,“白”指白银。可见,秦汉以前古人提到的“白金”是专指金属银。

《说文解字》云:“铅,青金也”。

《淮南子・坠形训》云:“青金锡也”。

《玉篇》云:“铅为黑锡”。

《神农本草经》称铅为“黑锡”、“粉锡”或“解锡”。

由此看,古时人们把铅锡都称作了青金,把铅称作了黑锡,大概是看到了铅和锡在颜色上的共性之缘故。因铅、锡颜色相近,熔点、硬度相差不远,两者又往往共生,所以,在古代技术条件下,人们用锡来描述铅,或用铅来描述锡,都是十分自然的。但这并不能说我们的祖先两千年前处在一个铅、锡不分的社会。大量的考古实物尤其是对古代兵刃器、铜镜的科学检测分析表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们的祖先对铅、锡的配比已控制得比较严格,古人的合金知识和合金技术都达到了较高水平。而上述记载古人对铅、锡的描述,是当时人们对二者概念不分所致。我认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金属概念表述时不够科学,把铅锡不分,这多是受到阴阳五行说的影响,是古代人文思想的体现。这是历史的局限,今人不应对古人太苛求,读史时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去看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冶金学角度来分析,银的熔点为961.930℃,沸点为2163℃,比重10.30;锡的熔点为231.96810℃,沸点为2270℃,比重7.20~7.50。由于两金属的熔点相差太大,在熔炼银锡合金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包晶反应。当温度从熔点降为900℃时,会形成先凝固的固体(银)与其周围的液体(锡)共存现象。随着温度的逐渐冷却,会形成锡包银固体。这个合金体在金相显微镜下,可观察到先结晶固相被包晶反应形成的新相包围而共存。由于银、锡比重相差大,而且结晶的温度间隔大,在铸造凝固过程很容易形成比重偏析。这种锡包银的合金,显然是与白金货币发行者的愿望相悖的。再说,在大气中熔炼银和银的合金时,银熔体可吸收大量氧而锡元素蒸气压又低,当脱氧不充分时,有些气体会遗留在铸锭中,形成气孔与疏松。为了避免这些缺陷,银合金的熔炼必须存保护气氛或真空中熔炼,同时要经过配料、熔化、脱氧、合金化和严格控制的精炼等过程。当今工业技术条件下,生产银锡合金是采用中频炉低真空熔化,先熔锡后加银。通过控制锡银的比例和温度,在特定的工艺条件下制成平衡状态的“银锡合金”。两千年前的人们,显然是不具备这些技术工艺条件。

“白金三品”的发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殊目的。一方面敛各郡国铸钱之利,以平衡国库;另一方面削弱诸侯实力,打击一切与皇权对立的“豪富”,强化集权政治。“白金三品”在元鼎二年(前115年)停止使用。其“昙花一现”说明,汉武帝逆客观经济规律而动,推行的虚币政策是行不通的。西汉社会仍属低水平的商品经济,没有对大面值、小体积、低材质流通手段的需要。“白金三品”的推行,只能是统治者财政需要的早产儿,必然引起民间疯狂盗铸。由于大量虚币的流通,造成财政虚收,不仅没有完成打击豪富的政治目的,有的豪富也疯狂盗铸虚币向政府反扑,而且使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百姓财产也蒙受了损失。从“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以至于“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汉武帝为此颁布了严酷法令,“盗铸诸金钱者罪皆死”,据推算当时至少有200万人卷入此风波。在“白金”废止30年后的始元六年(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白金币成为攻击的对象,众贤良以为“往古币众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不清易而民益疑”。(《盐铁论・错币》)。从百余万人参与的“白金三品”盗铸现象来看,盗铸出的货币一定不会是贵金属(银),因为这绝非众百姓所能为之。

泰代开始禁用银作为货币,除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外,其主要原因应是当时银的产量稀少而决定的。至汉代我国也没有发现大的方铅矿(Pb-Ag矿),银的产量依然较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品流通中对银的需要,因此也没有进入银币流通的时代(银本位时代)。

《史记・平准书》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命令“黄金以镒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日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朱玉,龟只,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这里“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的“银锡之属”是指两个单体金属“银”、“锡”,本意是说金属银和锡之类只能作为器物、饰品和宝藏,而不作为货币,并不是指银锡合金之物。实际上统一后的秦国是将黄金作为上币,将铜币作为下币的,币名为半两,而白银是不作为货币的。在我国至今也没出土过什么银锡合金的器物。

再看《史记・平准书》曰:“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日重八两,环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日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日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这里“又造银锡为白金”是文言文的判断句式,“为”是动词,表示判断。也就是说白金是用银锡来做的。并未肯定白金是由银锡合金米做成的,此句从字面上也可理解为“又造银、锡为白金”。即“用银、锡分别作了白金货币”。如果此理解无误,那我们可以推测,当时的“白金三品”可能为银三品和锡二品两种。结合上文分析古人对银和锡概念的描述,当时也可能存在银三品和铅三品(即贵金属和贱金属)两种。可以想象,当纯银产量不能满足全社会的需要时,国家必然会用一种贱金属来代替或补充。“白金三品”的发行,如果当时是分贵贱金属两种(各一套),那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来让它们等值流通。

第9篇:此地无银三百两范文

关键词:钱粮亏空;地方财政;嘉庆帝;督抚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5―0128―09

在清代历史上,嘉庆朝无疑是一个夕阳西下的朝代,这不仅仅是因为“康乾盛世”在此宣告结束,更重要的是此时的清朝已与世界历史的潮流拉开了距离。但是,还需要看到的是,在清代纵向发展的历史上,嘉庆朝与雍正朝似应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那就是一个老皇帝在“宽政”、在“持盈保泰”思想主导下,留下了诸多弊政。只是嘉庆帝没能如他的祖父雍正帝那样以铁腕托起隐藏危机的朝纲,他在整饬钱粮亏空这一关乎国家财政与经济实力的重大问题上,所表现出的瞻前顾后、求稳求全的执政风格,注定了他的统治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度。有关嘉庆一朝清理钱粮亏空的研究,先已不乏论文关注。早在1982年,台湾学者刘德美就从安徽的钱粮亏空入手,对清代财政积弊进行了探源,撰写了《清代地方财政积弊个案探讨――嘉庆年间安徽钱粮亏空案》一文,具有开拓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诸多学者加入了这一研究行列,诸如贾允河的《嘉庆朝钱粮亏空的原因》、《清朝钱粮亏空的财政制度根源初探》等文分别就官亏、民欠、吏蚀以及财政制度等亏空的成因与源头进行了分析。朱诚如的《嘉庆朝整顿钱粮亏空述论》,对嘉庆一朝的钱粮亏空案进行了总体性的梳理,并对嘉庆帝的清理手段进行了讨论。陈连营的博士论文《危机与选择――嘉庆帝统治政策研究》,从政策推行的角度对钱粮亏空清理的实施作了阐发和评论。赵亮的博士论文《嘉庆朝官员革职案研究》,则关注了对钱粮亏空官员的处分问题。①就上述研究而言,其共性在于着重于对钱粮亏空现象以及国家应对措施的分析,本文的研究仍将全力关注“政治过程”,就嘉庆一朝处理钱粮亏空案的政治实践过程,以及君主与官僚在政策推行过程中的不同认识进行讨论,以揭示皇权与官僚在专制政治中是有各自的不同立场的,而在其背后则是各自的利益驱动。

一、“徐徐办理”:嘉庆帝谕令各省“以不收之陋规、

耗羡之盈余,缓缓归款”嘉庆二年(1797),刚刚登基两年有余的嘉庆帝命两广总督觉罗吉庆与广西巡抚台布清查广西常平仓谷,由此揭开了嘉庆一朝清理钱粮亏空的序幕。起因是,吉庆奏报粤西筹运平定川楚白莲教战事的军需粮米迟缓不前,而“广西系产米之区,何至无米碾运?”嘉庆帝遂令吉庆与台布查办,吉庆等以常平仓谷短缺州县“现有谷价银四十一万三千余两存贮司库”,数目相符,均无亏短具奏。②但吉庆等奉命查办此案已半载有余,嘉庆帝怀疑常平仓所储银两,或为道府州县等官“闻风豫为挪借”,吉庆在为广西大小各官开脱,命将吉庆、台布交部严加议处。这似乎表明,嘉庆帝不仅明察秋毫,且有严惩亏空的政治意图与政治态度。随即,嘉庆帝鉴于“各省亏空并非一日,仓谷亏空已成积习”的现状,决定开始全面清理亏空。他说:“朕办理庶务,不为己甚,今特详细指示。吉庆等此次查办,总当以各该州县实贮谷石为凭,如仓谷实有八成以内,其余未经买补,所存谷价无几,其咎尚可从宽,只须交部议处。若仓谷只有六七成,其余一半皆系谷价,即当交部严加议处。傥颗料全无,惟以谷价藉词抵饰,竟应照亏空参办治罪。”③嘉庆帝的这一上谕,是对钱粮亏空清理定下的原则,即必须实贮仓谷八成,八成以下交部按例议处。这个“不为己甚”的基调,虽不及雍正时之严厉,却也不失为一项严肃的政治律令。

但是,嘉庆四年,亲政后的嘉庆帝虽然惩办了权臣和及其党羽福长安等人,贪酷如“郑源寿、胡齐仑、常丹葵者,亦皆严拿纠讯”。④但在清理钱粮亏空上却表现出一种温和政治的意向,这从他对山东与直隶两省督抚对清理钱粮亏空的处置意见上便可以洞之。四年三月,山东布政使署巡抚岳起最先揭报地方亏空实况,他说:“密查东省各州县官亏约有七十余万”,建议严行追赔。疏曰:“今惟有接限勒令完交,而吏治官方亦力加整肃。”然嘉庆帝的批示却是:“徐徐办理,自有成效。百姓足,君孰与不足,培养元气,胜于仓库实贮,奚啻万倍。至于大吏洁己率属,各员裁草陋规皆为善政,以此弥补足矣。捐廉罚银等事,朕必不为。”⑤嘉庆帝在明确表示不欲实施严厉追补措施的同时,要求各省以各项“陋规”弥补亏空。而以“陋规”弥补亏空,当是嘉庆帝为推行清理地方财政、完补清理亏空所设计的“财源”。他反复强调,各省督抚“自应熟筹善法弥补,(弥补)全在上司培养元气,躬行节俭,以不收之陋规、耗羡之盈余,缓缓归款。上行下效,未有不能完之理。”⑥但是,地方督抚们并没有完全领会嘉庆帝的意图,仍以严肃处理亏空为是,四年六月,直隶总督胡季堂提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与归补亏空的办法。胡季堂奏请将所有亏空官员集中关押省城,勒限追赔买补,原因是直隶亏空向来较他省为多。而且,胡季堂的这一想法是经过深思的,早在嘉庆三年二月,他刚由刑部尚书出任直隶总督不久,就提出“将实系亏缺者勒限买补,分别着追,其因公动用者,于秋成后买补”⑦的分别公私情节、限期归补的措施。此次则进一步要求,“现在直隶各员应提集省城按限追缴,至升迁外省并已回旗籍者,应行文各原籍及该管现任督抚将欠项各员提至省城管押。”胡季堂所奏,遭到了嘉庆帝的斥责和反对,他说:“胡季堂此奏,只为追缴库项悬款起见,而不顾事理之难行,且于各省吏治均有关系,断不可行。直隶各州县皆有地方之责,若因立限追完欠项,俱提至保定省城,则本衙门应办刑名钱谷词讼诸事势必交佐贰及委员经理,不特旷废职守兼恐百弊丛生。”而且,嘉庆帝尤其担心他省仿效,“若各省皆从而效尤,则天下凡有应缴亏项各州县必致一举而空之,试问国家曾有此政礼乎?”“胡季堂何不知大体若此!此直隶未完各款已悬宕三十余载,既须次第清厘,何必亟亟现在”。⑧六月,再次指示胡季堂:“仓库必须弥补,然须行之以渐。为大吏者,正己率属,大法小廉,徐徐化导,革除陋规,自必渐次清厘。若勒限催追,施之于一二贪吏尚可,通省如此,是令加派小民,徒饱私橐耳,再者激成别事,所费益大矣。缓急轻重,可不详思乎。”⑨岳起与胡季堂皆为嘉庆帝重用之人,岳起以清廉实干著名,其政绩被江苏百姓“演为《岳青天歌》”。⑩胡季堂任“刑部年久,于刑名案件办理谙悉”。二人的为政风格不同,但在面对如何清查地方钱粮的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并无二致,这说明他们的见地在官僚中是有相当的代表性的。对亏空官员实施勒限严追、重者关押省城,这些措施通行于雍正朝,有例可循。官员们欲借助这些措施弥补亏空,并非妄议。

有鉴于此,嘉庆五年正月,嘉庆帝便向各省督抚了清查亏空的特谕,进一步阐明他要“徐徐办理”,并且要密查、密办,弥补亏空的施政方针。他说:“国家设立仓库,原备各省缓急之用,岂容稍有亏缺。若清查过急,州县借弥补为名,复有劝捐派累之事,是为民反成害民之举,理财变为聚敛之弊矣。若勒限在任弥补,则是剜肉补疮,无益有害,朕深知此弊。大抵州县亏空,不畏上司盘查,而畏后任接手。上司不能周知,盘查仍须书吏,临期挪凑,贿嘱签盘,况为期迫促,焉能得其真实。此所以不畏上司盘查也,惟后任接手,自顾责成,无不悉心查核,书吏亦自知趋向新官,不能隐藏册簿。然此皆向来之弊,非近年情形。近年则新旧交相联络,明目张胆,不特任内亏空未能弥补,竟有本无亏空,反从库中提出带去,名曰仿亏空,竟移交后任。后任若不肯接收,则监交之员两边说合,设立议单,其不肯说合者,又令写具欠券,公同书押,以国家仓库作为交易,实属从来未有之创举。凡此弊端,朕在深宫皆知,况亲临之督抚独不知乎!”“总之,百姓不可剥削,仓库不可亏损,其如何从容弥补之法,则在督抚悉心讲求,无欺无隐,密奏章程,候朕酌定,亦不拘年限也。特谕!”但在五个月后,嘉庆帝发现各省大员并没有认真执行他的谕旨,便于六月再度传谕各该督抚,“惟当通盘查核,赶紧弥补,据实密奏。所有报销钱粮仍当按限题达,其经征不力之州县,亦当按照未完分数,循例参处,不得将亏缺数目辄行咨部”。强调“密奏”与“不得将亏缺数目辄行咨部”。而且嘉庆帝对此十分坚持,之后,虽有督抚仍以上奏咨部的方式表示反对,却也没能改变嘉庆帝推行密办地方钱粮亏空的做法。直到嘉庆十八年,在湖北巡抚张映汉的奏折中,他再次向各省督抚重申:“嗣后仍遵照前旨,将所属亏空认真催追弥补,并于新旧交代时彻底盘查,每岁年终,将弥补确数据实密奏。俟奏报全完日,朕仍分派大员前往确查,如有短缺情弊,惟该督抚藩司是问,无庸照户部所奏,纷纷咨部。”

概而言之,嘉庆帝对地方清查钱粮亏空的要求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密奏章程”,就是由各省督抚自行提出清查本省亏空的办法,自行实施本省的清查事宜,不设统一清查与弥补方式。至于亏空数额、清查状况不必咨报奏闻户部,只要密报皇帝即可。二是“徐徐办理”,“不拘年限”。就是对于弥补亏空不限具体时间,朝廷只要完补结果。三是“百姓不可剥削”,“捐廉罚俸不可为”,就是不苛民不损官,惟赖耗羡盈余、“裁草陋规”,补足亏空。由此可以认为,嘉庆帝所要推行的是不折不扣的温和政治,这与雍正帝“限以三年”,“凡有亏空,无论已经参出及未经参出者,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如限满不完,定行从重治罪”的凌厉执政相去甚远。而这种温和政治出台的背后,又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呢?

首先是嘉庆帝鉴于亏空年久、牵涉官员众多的现状,欲“宽其既往之愆”,注重归补,以保持官僚队伍的稳定。所谓“原以亏空之案官非一任,事阅多年,若概行查办,则经手亏缺及接任虚报各员皆当按例治罪,人数未免众多,或尚有贤员亦觉可惜,是以宽其既往之愆,予以弥补之限。此系朕格外施恩,各该督抚惟当实力查核,将该省实在亏缺若干,其离任各员如何追缴,现任各员如何弥补,并作何分别年限一律清厘之处,一面查办一面据实密奏,方为实心任事之道。”他力图在不损害所有官员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弥补亏空。为此,他对督抚大员的监督,寄望于考成约束。“朕所以不即严办者,原以各该督抚自顾考成,明知所属仓库短缺,断无不上紧筹办之理,果能不动声色全数补完,何必因此辄兴大狱?”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嘉庆帝担忧严厉的追查,将导致官员借端苛派百姓。所谓“州县借弥补为名,复有劝捐派累之事,是为民反成害民之举,理财变为聚敛之毙矣。”因此他在嘉庆五年三月颁布特谕,曰:“亏损之由非一朝一夕,则补助之道岂可骤施,况应酬交接之人存亡离散,无可着追,忍令现任之人倾家荡产乎!况亦必不肯倾家荡产,反借此以剥削小民,肥家入己。此事朕见得清,知得透,然则任其亏缺耶!”

百姓的基本生存利益乃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国家长远利益所系。对此,嘉庆帝深有感触。他即位不足半年便开始面对川楚陕白莲教发动的反清战争,而在他执政近十年中都在忙于调兵拨款、筹备军需。他从中得到的教训便是,地方官吏的剥削和贪腐,即“”是导致这场反清战争的最直接原因。不能不说,川楚陕白莲教的反清,对嘉庆帝的治国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在如何清理和弥补钱粮亏空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嘉庆帝似乎过分强调了国家或者说中央政府对完补结果的要求,而忽视了地方政府弥补亏空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各省的陋规与羡余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弥补的亏空数额,嘉庆帝此时并没有顾及到,而这一点恰恰就成为各省督抚藩司在清理和弥补亏空的问题上屡屡与之相左的原因所在。

二、咨部揭报:各省巡抚藩司意在勒限严追、

弥补亏空嘉庆帝下达密查密办、清理亏空谕旨后,各省虽有行动,但实力推行者少。所谓“近日各省清查亏空,惟闻广东、浙江不动声色,以次清厘,办理已有成效,其余多系漫无章程,未见认真经理”。在各省督抚、布政使所上的弥补章程中,只有广西巡抚谢启昆得到嘉庆帝的称许。嘉庆五年八月,谢启昆奏称:“请饬下各省先查实亏之数、原亏之人,如律论治,其无着者详记档案,使滑吏无可影射。多分年限,使后任量力补苴,不必展转诛求,亦不必成功旦夕。”“惟率司、道、府、州省衣节食,革去一切陋规,俾州县从容弥补。”又说:“臣前在山西浙江藩司,任内禀商抚臣,缜密设法追缴,将山西亏银八十余万两全行补完,又将浙省积亏弥补十分之五,从未咨部,亦未咨追原籍,盖因原亏之员大半死亡遣戍,其子孙贫乏者居多,一经咨部查追,纷纷滋扰,徒饱胥吏之囊,仍不过以家产尽绝咨覆完结,求其照数追缴者实无二三。而现任之员反得以案已详咨脱身,实与帑项全无裨益。”并声称查明通省库项未完者共三十九州县,其亏数廉羡多寡,分限三年按月交库。奏入,嘉庆帝批示曰:“必应如此办理。”谢启昆的不可限期过激、过急的弥补亏空方法完全契合嘉庆帝的设想,而且他已在山西、浙江藩司任上有过以陋规弥补亏空的经历,故提出三年为期完补。然即便如此,嘉庆帝还是担心他有些过急。批复曰:“所论甚是,三年有成,亦不为缓。”

但是,如谢启昆者终属个别,对于嘉庆帝弥补亏空的原则,督抚中或没有领会或不能接受,各行其是者居多。例如,直隶总督胡季堂在被嘉庆帝斥责后,虽然表示:“臣因直隶未完各款,悬宕三十余年,奏请赏限追缴,仰蒙训示,惶悚尤深。”并按照嘉庆帝的指示,在嘉庆四年十一月奏准直隶清理亏空的具体章程,将亏欠各员,按照亏空银数多寡,限年追完,三万两以上者最多限以五年,此内不及一万两者革职从宽留任,其数逾一万两者革职离任。胡季堂于嘉庆五年十月离任,由布政使颜检护理直隶总督。但从后来直隶不断出现的续亏来看,无论是胡季堂还是颜检都没有认真执行过对亏空的清理和弥补。

而各省督抚,如安徽巡抚荆道乾、湖北布政使孙玉庭、闽浙总督玉德等人,大都主张严查严追。嘉庆五年二月,安徽巡抚荆道乾有“弥补亏空章程八条”。曰:“一、各员旧亏应各按各任分别严追。一、勒提现任各员节省之项,按大中小缺分酌定银数,提归司库。一、离皖各员应分别咨追。一、仓库抵款应责成现任变追。一、年久无着之项,应于历任失察各上司及滥行出结之员摊赔。一、此次清厘之后,每年上司盘查及新旧官交代,不许沿习故套,率以无亏捏结。务将己未完各数于结内声明,题咨存案。一、追出银两,买补仓谷,应责成该管道府州赔补。一、现任州县开报旧亏不实,应着开报之员赔缴,报后续亏,应将现亏之员参办,其徇情之接任官及明知不报之上司一并严参,以绝流弊。”不难看出,荆道乾的基调就是“严追”。不但严追旧亏,对离任有咨追、现任有变追,无着之项摊赔,徇情者严参等。湖北布政使孙玉庭的弥补章程虽不及荆道乾的周全,但提出了按照亏空数量分别处分的具体办法。他说:“请将亏数在一万两以内者,先行革职离任,调至省城,分别银数多寡,勒限完缴。如限内全完,奏请开复,逾限不完,即行监追,照例问拟。其在一万两以上者,仍立即奏参监追,毋庸先行予限措完。内有升调别省及已回旗籍者,均请照此办理,已故者照例在家属名下着追。”孙玉庭的“革职离任,调至省城”等措施,仍然意欲依法处置亏空官员。由此可以看出,督抚们似乎没有顾忌到嘉庆帝的三令五申,乃至自行“咨报户部”,致亏空实情白于天下。所谓“近日督抚中,如岳起则将江苏省盘查案内亏缺一事,抄录朱笔密批,咨报户部。荆道乾则将安徽省州县交代展参案内,以仓库有亏,声明咨部。惠龄则请将山东省未完州县处分,暂缓例议,均属非是。”嘉庆帝强调他反对督抚们此种做法的原因:“各省亏空一事,朕既责成各该督抚密行查办,自当仰体朕意实心经理,岂得以和盘托出。即可自占地步置身事外乎!况一经报部,即当按例参办,又岂能姑容不肖之员使之无所畏忌耶!”

然而,虽有嘉庆帝点名斥责,地方督抚中依然有我行我素、公然“犯禁”者。嘉庆六年四月,江西巡抚张诚基奏报通省亏空并咨部,对此,他解释说:江西钱粮除民欠外,“其余悬欠尚多,若不将现在追赔弥补之数造册咨部,部中于钱粮数目无可稽核,且亏陪各项若仅由外省着追,本员既无停升革职之明罚,原籍又无承追之处分,恐观望延挨,终成悬宕。是以不得不照原章咨部核办。”并奏称“仓库两项实尚有未完银八十三万九千九百一十八两零,统计应追之人共一百八十二员”。五月,嘉庆帝颁诏斥责张诚基,曰:“所奏大谬,无此办法。各省钱粮仓库原应存贮充实,不得丝毫短少,设稍有亏缺,各督抚本当据实参办,至于弥补二字,原不可直达朕前,岂可公然咨部办理?”嘉庆帝认为,“江西地方安静,年岁屡丰,并未有需费浩繁之处,何以自乾隆四十一年至嘉庆四年各州县亏空银数至八十三万余两之多。张诚基身任江西巡抚已阅多年,盘查仓库无亏,俱有奏案可据,今乃亏短如许之多,安知非该抚任内各州县任意亏缺归咎前人,作为历任亏项,思以罚不及众为属员开脱”。“今竟敢一面奏闻,一面咨部,岂以如此办理,伊即能幸免罪戾耶!”命将张诚基原折掷还,其咨部之案亦令部臣速行驳回。从嘉庆帝的斥责中不难看出,张诚基咨部的动机有问题。首先,他出任江西巡抚有年,以往并无亏空奏闻,而今骤然亏至83万余两,故有将任内亏项转嫁于前任之嫌。其次,张诚基还有试图通过咨部奏闻亏空,得仿照直隶特例,将“亏空各员姑免治罪”。虽然如此,但是咨部奏闻,则意味着须按例清理亏空,它客观上反映出各省督抚的一种政治态度。而且,紧随张诚基的还有云南省的督抚以亏缺清册咨部,云贵总督“书麟先将奉到清查云南仓库亏短银数分别追赔之朱批率行送部,已属错误,而(继任总督)琅等又将追赔各员清册一并送部”。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公然违背嘉庆帝旨意的督抚中,“岳起、荆道乾操守素好,均能实心任事之人。”岳起屡请严饬吏治,荆道乾“自简任封疆办理地方事务,俱能整饬。”而书麟“清廉公正”,在乾隆末年各州县因上司加派而亏空累累时,“书麟独善其身”。张诚基、琅等自身也并无贪酷勒索劣迹的传闻。因此,他们的政治态度并非尽为掩饰或徇庇属员,而是以各种方式表达着自己对推行清理亏空的意见。所以“咨部”,不过是主张依法办事,而“一经报部,即当按例参办”。清代“州县亏短仓库,法禁綦严,自应革职监追,查抄严办”。也就是说,督抚咨部奏闻的目的在于要依法清理亏空,依法追究亏空责任人,而不是以节省开支,搜求羡余、陋规等进行弥补。其个中的原因,还在于仅以羡余、陋规等根本无法完补巨额的亏空,各省督抚及藩司们“难为无米之炊”。他们在承担清查并弥补亏空职责的同时,也要承担因失职而遭受处罚的风险,所以他们必然要考虑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政治态度及立场的背后,是为官者自身权力与利益的考虑。

三、“原款无着,后亏复增”:清理亏空

在两难中被迫调整纵观嘉庆一朝,其清理地方钱粮亏空的重点无外乎直隶、安徽、江苏、山东,以及甘肃等省,其原因不仅仅是这几个省的亏空数额巨大,还在于在清理亏空过程中不断发现新的亏空、也称“续亏”,续亏额多达百万至数百万两。也正是在如何面对续亏的问题上,迫使嘉庆帝不得不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第一,直隶续亏案,迫使嘉庆帝认同“不按例严追,无以示惩”。嘉庆十年,新任直隶布政使裘行简揭报出直隶出现续亏,再次在朝中引发对如何清理钱粮亏空问题的关注。据裘行简查奏:“直隶初次清查各属亏短银二十七万有奇,二次清查则一百五十二万余两,皆经奏咨有案,至嘉庆六年以后又复三次清查,未经奏咨者已有二百六十四万余两,后此沿至九年为止,其亏缺又不知凡几。”也就是说,直隶出现了清查亏空越查越多的情况。

这是一个令嘉庆帝震惊的消息,而奏报者也需要讲真话的勇气和胆识。裘行简为工部尚书裘日修之子,嘉庆六年,由太仆寺卿升任河南布政使,迁江宁、福建藩司,九年十二月,再调直隶藩司。据记载“行简锐事清帑,司册目十有一,创增子目,支解毫黍皆见,吏不能欺。九年,入觐,会仁宗欲清厘直隶仓库,嘉其成效,特以调任”。自嘉庆十年正月开始,裘行简对直隶钱粮亏空状况“彻底清,逐条覆奏。”“申明成例,凡遇各属交代,如果仓库无亏,即由接任之员出具切实甘结,由该管道府厅州加结送转,傥实有亏缺,即由接任之员揭报,由该管道府厅州核实请参。”事实上,直隶亏空超过百万的状况,早在嘉庆四年十一月,户部核议直隶总督胡季堂等所上亏空清单时,便有“直隶一省自乾隆三十二年以后,未清银款至一百四十四万余两,历任各官至一百三十九员之多”的奏报。这个数字接近裘行简所言第二次清查的数字,因为直隶亏空的清查始自嘉庆四年,第三次清查在嘉庆六年,即在四年至六年之间便多出新亏一百余万两。裘行简的揭报将直隶的大小官员们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特别是承担清理亏空责任的督抚们,迫使他们不得不据实上报亏空实情。嘉庆十年六月,在嘉庆帝将裘行简的奏折刚刚批复,直隶总督颜检便有疏参劾所属易州知州陈任上八年,实亏仓库正杂钱粮银9.8万余两,在外捐杂各款亏银2.15万余两,共亏11万余两,请革职问,陈上司清河道员蔡齐明一并革职,并以失察自请处分。于是,嘉庆帝命将颜检革职,调吴熊光补直隶总督,督同裘行简实力整饬吏治,将各州县亏空数目彻底查明,并妥立章程,核实办理。

颜检作为地方大员,并非平庸之辈。他由拔贡、小京官,升郎中,外放府、道。嘉庆二年,擢江西按察使,转历河南、直隶布政使。五年,接任胡季堂护理直隶总督。七年,以有治绩实授总督。嘉庆帝称曰:“卿系朕腹心之臣。”但在清理钱粮亏空的问题上,颜检却采取了不查不办不奏闻的消极对抗态度,当各省督抚将“清查数目、办理弥补章程均已陆续陈奏”时,他“自四年冬间奉旨(出任直隶)以后,从未有一字奏及”。这固然有其为政疲软因循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颜检有自己的看法。他说:“亏空无确数,参之又不胜其参,臣疚心已非一日。”“因各州县互相搅混,一任未明又添一任,前任后任其说不一,是以尚未汇列清单。”这番表白,客观上说明了清查亏空的难度,当属实情,而作为在一省为官七年以上的大员,其在地方上结成的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亦应是要考虑进去的因素。

只是,这并未解释清楚直隶何以骤然出现了如许巨额的亏空的。客观上说,裘行简的清查是有成效的。陈被革职并籍没浙江原籍赀财,牵扯是案的有接任知州徐用书及该管清河道员蔡齐明,因为陈出具仓库无亏印结,被革职交刑部审讯,其余藩司臬司及总督颜检各以失察议处。随后又对嘉庆四年以后的历任总督、藩司进行责任的追究。闰六月,“州县交代已有二十余处,俱覆核无亏。其有亏空数万两禀揭到司者,已饬令该管官严加复核”。至十二月,又查明原任知州顾宾臣等五人任亏空银数,分别追补。但是,从这些查处的官员中仍然无法获知二百余万两的巨大亏空是如何形成的,也无法解释在清查过程中何以不断出现新亏的。那么,究竟是哪些关键因素构成直隶钱粮亏空链条上的连接点呢?

对此,嘉庆帝曾猜测说:“此项亏缺银两究系因何动用?或系历任总督司道各员婪索分肥,或各州县等侵盗入己,或馈送在京王公大臣,率以虚账归入清查项下,希图悬宕?”但嘉庆帝最终还是将直隶续亏的原因认定为上级官员的徇庇。他说:“该省亏短之多,皆由各上司沽名见好,迁延不办所致。”

但裘行简的说法与之不同。他说:“直隶州县,动以皇差为名藉口赔累,自乾隆十五年至三十年,四举南巡,两幸五台,六次差务,何以并无亏空?四十五年至五十七年,两举南巡,三幸五台,差务较少,而亏空日增。由于地方大吏贪黩营私,结交送,非差务之踵事增华,实上司之借端需索。近年一不加察,任其藉词影射,相习成风。试令州县扪心自问,其捐官肥己之钱,究从何出?此臣不敢代为宽解者也。”又说:“分年弥补之说,可以行之于他省,而在直隶为难,可以行之于现任,而在离任之员为难,盖直隶为各省通衢,往来驿务最为繁多,缺分较好之州县,只可率多调剂冲途,又别无项陋规可以提取,此直隶较他省为难也。至现任之员查有亏空,予以革职留任勒限弥补,彼必保护官家爱惜官职,即卖田鬻产,亦思全完。若责以代离任之员按年弥补,伊焉肯自解私囊代人完欠,势必取给仓库,遮掩目前。是前欠未清,后亏复至,此现任代前任弥补之难也。”

裘行简的奏折中透露出这样几点:一是他不认同直隶州县官员,“动以皇差为名藉口赔累”为亏空的理由。二是嘉庆帝欲以陋规弥补亏空的意图在直隶无法贯彻,因为直隶没有可提取的陋规。三是藉现任官员之力去弥补前任亏空,现任官员“焉肯解囊,势必取给仓库”,造成新的亏空。从而否定了直隶实施的逐年弥补之法。四是无着亏空例应分赔,然直隶未制定例,现任官无分赔之责。所以,裘行简认为,“不按例严追,无以示惩。此所以原款无着,后亏复增也。”“嘉庆十年以后,交代亏缺,惟有执法从事”。他强调要对第三次清查后亏空官员进行严惩,将离任者提至直隶省城勒限押追,现任者革职留任赔补,失察上司分赔。对于这份奏疏,嘉庆帝嘉其明晰,下部议行。寻授命裘行简以兵部侍郎衔署直隶总督。这表明嘉庆帝在肯定裘行简的同时,也开始接受在直隶以严追的方式弥补亏空,但对于他省是否需要调整却没有明确。

第二,安徽续亏案后,开始实施“旧亏未完之项,准其于院司道府州县养廉每年酌扣五成”的弥补方案,标志着嘉庆帝欲以“陋规”补足亏空的失败。安徽省钱粮的清理始自嘉庆五年,九年第二次清查时,巡抚王汝璧查明,有可追者134万余两,分别变抵咨追,无可追者55万余两,着令现任官员弥补。嘉庆十一年,巡抚成宁查明应归现任弥补之无着银仅完20万余两,不足一半,原奏有着银应咨追变抵补者,缴银不及十分之一。于是奏准“所有安省原亏无着有着应行弥补银两,自嘉庆十一年为始,着加恩予限八年”,此后“断不容再有续亏”。这说明,前两次清查后的归补并不如意,而且显然还有续亏。嘉庆十四年正月,由巡抚董教增主持第三次清查,报出安徽省续亏巨额。奏称:“安徽各州县未完仓库两项共银一百八十余万两,经历任巡抚先后奏请展限弥补,至嘉庆二十二年即可全数清完。”然在十三年末,核明“节年提解银数,仅完银五十余万两,而自八年以后实又亏银三十万九千余两,是名为弥补亏缺,实则掩旧挪新”。奏请“将新亏之项,准其自十四年为始分限四年完缴,如尚有拖延即着严参究办,其无着之九万余两先行弥补,于四月内勒限全完。至旧亏未完之项,准其于院司道府州县养廉每年酌扣五成,由司库存贮归款”。

在上述“旧亏未完之项”的180余万两中,如果按照“仅完银五十余万两”计算的话,旧亏还有130余万两,需要用官员的养廉银之半来弥补。它说明,嘉庆帝欲以陋规弥补亏空而不动用官员养廉银的设想是不实际的,“捐廉罚银等事,朕必不为”的弥补方案显然是失败了。接下来的清查,其结果也令人失望。据嘉庆二十一年出任安徽巡抚的康绍镛奏称:“截至嘉庆十五年止,历次清查共原报亏缺银二百九十万余两,均经前任抚臣奏明,设法催追。并提巡抚藩司道府州县五成养廉及各属节省银两,弥补无着之款。至十八年十月,奉旨暂停弥补之日止,已完补银一百二万余两,仍缺银一百八十八万余两,嗣又追完银八万八百余两,现实未完银一百八十万余两,此系核实清查以前旧亏完欠数目。”而且,经康绍镛确认,安徽省在董增之后以官员50%的养廉银已经完补亏空110余万两,尚亏缺180余万两。然在道光元年(1821),巡抚李鸿宾对安徽清理亏空状况的讲述却又是一个版本。李鸿宾说:安徽“自嘉庆五年初次清查后,至九年而二次清查,嗣于十四、十六、十九等年,复有三次、四次、五次清查。自五年起截至十九年十月初六日止,节次共原报亏抵银五百五十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三两零,除已陆续追完银二百六万五千三百二十九两零,尚未完银三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一十三两零。”如此一来,安徽的亏空实情便出现了疑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的脉络。首先,嘉庆朝在安徽省实施了六次清查亏空,第六次清查当为二十五年李鸿宾主持的清查。也就是说安徽省平均四年就有一次清查,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不能说是没有行动和力度。其次,清查的结果却是亏空越积越多。在董教增实施的第三次清查中,亏缺180余万两,完补50余万两,尚有旧亏130余万两,而后康绍镛奏,截至十五年原亏290余万两,至十八年已经弥补了110余万两,还有亏空180余万两。再后李鸿宾奏,至十九年亏空高达551万余两,自十四年至十九年近六年的时间内,完补206.5余万两,尚有344.9余万两缺项。这些数字从原亏数、弥补数,再到弥补后仍然存在的亏缺数,都处于一个不断增加的状态。最后,自董增奏准用养廉银之半弥补亏空后,上述弥补大多当出自各官的养廉银,它客观上说明,即便拿出官员50%的养廉银也无法补足巨额亏空。而且,安徽自嘉庆九年第二次清查时,便开始提解羡余,“至酌提羡余一项,溯从二次清查,弥补无着,每年各州县提银十五万两。”这说明以陋规、耗羡盈余及养廉等归补亏空的办法在安徽的彻底失败。对此,道光初年的两位巡抚有这样的认识,李鸿宾说:“清查之弊。现任州县往往隐匿本身所亏,以多报少,若后任开报前任亏空,则不免浮开亏数,以少报多。”陶澍则认为,自嘉庆九年皖省提解羡余是不断续亏的原因,所谓“皖省亏空之愈积愈多,实起于此”。而摊扣养廉银及以羡余等弥补亏空,对官员个人利益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这自然影响到他们对清查的态度。

第三,江苏续亏案揭白,嘉庆帝认同了“清查为续亏出路,密奏为缓办良图”的说法,从而否定了其密查密办弥补亏空的设计。

其时,向有“直省仓库亏缺数目,以江苏省为最多”的议论。但在嘉庆初,江苏省对亏空的弥补是有成效的。如,嘉庆八年,巡抚汪志伊任内查明全省仓库亏缺,江宁各属未补银共14.5万余两,苏藩所属未补银共30.9万余两,经费淳、岳起等分限弥补,时已补还十分之八。江苏省不仅亏空无多,且归补亦然令人满意。但在嘉庆十四年,章煦出任江苏巡抚督率查补仓库亏缺,却发现江苏藩司亏银已至333.5万余两,十八年二月,巡抚朱理奏报,查明江宁藩司在十四年亏银107.3万余两。这是继汪志伊奏报亏缺之后不过六年出现的亏空数字。并说,截至十七年底江宁藩所属已完银6.3万余两,未完银101万余两。苏州藩所属已完银71.3万余两,未完银262万余两。为此,朱理定章程分款查追,奏请将应行咨追各员有现经升调外省及已回旗籍者,“请由该督抚即委员押解来苏质算严追”。对于如许巨额的亏空,嘉庆帝虽然感到震惊,但对于朱理请求押解亏空官员来苏质算的严追主张却坚决反对,批曰:“所奏不可行”。至十八年十月、十一月,朱理只追完江宁藩司亏银5万余两,江苏藩司41.9万余两。

嘉庆十九年八月,署江苏巡抚初彭龄上“严禁密奏”一折,再次揭报江苏钱粮续亏数额巨大。他说:“嘉庆六年岳起查奏时,(江苏)各属亏短银三十余万两”,“张师诚任内续查,已增至七十余万两,至庆保任内续查,竟增至二百二十万余两,江宁藩司又报出九十六万余两。江苏一省共亏银三百十八万余两,较岳起初报之数多至十余倍。”这份奏折的影响力不亚于直隶续亏案,初彭龄在奏折中的口气也更加直白与犀利,他直接否定了嘉庆帝的密奏办理亏空的方案。疏曰:“亏空应立时惩办,而各省督抚往往密奏,仅使分限完缴,始则属官玩法,任意侵欺;继则上司市恩,设法掩盖。是以清查为续亏出路,密奏为缓办良图,请饬禁。”初彭龄以御史起家,“素称敢言”,自乾隆末年起即以参劾贪官名振朝野,嘉庆初年又多次奉使以钦差身份往按大狱,是嘉庆帝得力的风锐派大员。初彭龄直接否定了嘉庆帝密奏陈情的清理亏空方案和徐徐办理的原则,虽然这次据朱理所奏不过一年有余,但却得到嘉庆帝的首肯,“帝韪之”,“所奏甚是。”面对续亏之巨,嘉庆帝不得不承认,“自有清查以来,各该督抚不但不能依限勒令弥补,且不免有续亏,每藉口于原报之数不实不尽,以致每隔数年续查一次,其数倍多于前,此非续亏而何?初彭龄所称名为密折陈情,实则通同舞弊,此二语确尽情事。”这是嘉庆帝首次以谕旨的形式承认以密查方式清理亏空是存在问题的,并开始政策性的调整。他命两江总督百龄与初彭龄等会同查办,又将“当时疆吏中有能名”、告假在家的巡抚张师诚召回江苏,责令将历任亏空之员查明实据,酌拟章程。“俟江苏一省办定章程,再明降谕旨,令凡有亏空省分俱仿照办理。”“将贪黩之员重办示惩,去其已甚。”十月末,初彭龄、百龄以及张师诚“同递到查办亏空之折,各拟立章程十条。虽“两议具奏”,但“其意未尝不同,惟初彭龄所拟各条,过于欲速。”总的原则是,“先截住新亏,再将旧亏数目彻底查清,熟筹弥补”。“该省亏空多至三百余万,岂一二年即能弥补足数,为今之计,惟当立限催追,按期缴纳。”

江苏章程的意义还在于,它成为一种弥补的定式,“凡有亏空省分俱仿照办理。”而“立重典,以为续亏者戒”,表明已经开始采取严厉的处罚亏空措施。

第四,山东巨亏,嘉庆帝钦定“山东章程”,对“续亏”者严查严追,“断难再事姑容”。山东自嘉庆四年、八年曾有两次清查亏空。据嘉庆八年八月二次清查时巡抚铁保所奏,“东省亏项共有一百八十余万两,通计每年各州县可弥补银二十余万两,约六七年可以全数归款。”但到十五年九月,七年之期已过,“尚亏缺银一百七十余万两。可见该省历年弥补,不过挪新掩旧,全系具文。”嘉庆十九年,随着江苏亏空案的揭出,嘉庆帝鉴于山东吏治败坏的现状,认为“山东各州县仓库亏缺情形,亦断难再事姑容”。十一月,他责令“数治大狱”的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章煦亲自前往彻查,寻又调能臣陈大文出任山东省巡抚,同治其事,足见对山东清查亏空的重视。未几,章煦疏言:“嘉庆十四年清查,原奏亏银一百七十九万有奇,今查十四年以前实亏三百四十一万有奇,十四年以后又续亏三百三十四万有奇。拟请清厘藩库,严交代,定征解分数,以杜新亏;立追缴及分赔限期,催徵民欠,以惩延宕等”凡十四条,下部议行。章程核心是,“查办亏空总须先将旧亏数目截清,令新旧划然,不许丝毫挪掩”,嗣后新征钱粮各州县随征随解。对于山东六百余万两的亏空,嘉庆帝震怒,决心严办。二十年二月下令,“着军机大臣查明该省自嘉庆元年起至十九年止,巡抚藩司在任年月久暂,其业经身故者,查明伊子弟有无职官,开单具奏,候朕酌量分别罚赔,以示惩儆。寻议,将该省无着银十七万八千三百六十余两,罚令嘉庆元年以后历任巡抚藩司按照在任月日分赔。”二十年十二月,嘉庆帝面对章煦等上奏的亏空清单,气愤之下,再度诏令严办,对亏空各员一一作出处罚规定,“着将单内所开各员,除病故者仍照原议章程办理外,其亏缺在一万两以上者,俱着革职问,解交刑部。一万两以上者,问拟斩监候,二万两以上者,问拟斩决。将所亏银数,令刑部分别定限,较例限加紧,奏明监追。限内全完,贷其一死释放,永不叙用。其逾限不完者,刑部于限满日,按名具奏,请旨立即处斩,断不宽宥。其数在五千两以上以下者,仍照例在任著追,依限归补”。命将巡抚吉纶、同兴俱应发往吉林、盛京,藩司朱锡爵罚赔银11.56万余两,完缴后发往乌鲁木齐,限满不完交部治罪。

对山东亏空案的处置,出自嘉庆帝钦定的“山东章程”,所谓“前因东省州县、亏缺仓库钱粮动盈钜万,特降谕旨从严惩”。所以如此,嘉庆帝不无感慨。他说:“近年以来,朕为各督抚所蒙,该督抚又为各州县所欺,办理宽缓,以致肆无忌惮。各省亏缺累累,几于百孔千疮,不可究诘,若不严加惩办,何以警怠除贪!”而对山东巨亏的严惩意味着嘉庆帝在清理地方钱粮亏空政策上的彻底转变,并将山东章程推行于其他亏空严重的直省。如二十年十二月,甘肃省各属有续亏银一百万两有零,着户部尚书景安、仓场侍郎朱理、陕甘总督先福,督同甘肃布政使严,将各州县仓库实数查明。“有赃私入己者,亦一并参出。”将“山东亏空之例”向其宣谕。同时,对直隶省三次清查亏欠各员,分别任所旗籍催追,并降旨,“将直隶各州县如有新亏者,即着照此例(山东之例)办理。”

综上所述,嘉庆朝清理地方钱粮亏空的施政方针,是建立在不损官不害民的理想政治目标的基础上,但却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施政方针。从政策推行前后的自我矛盾与纠结,到君臣之间认识的差异,都在说明,除了各自的利益,决定不同的立场与态度外,国家体制及财政制度中的矛盾已经上升到一个难解的程度,它成为嘉庆帝难以力挽国势中衰的诸多因素之一。

注释

①刘德美:《清代地方财政积弊个案探讨――嘉庆年间安徽钱粮亏空案》,《师大学报》总第27期,1982年;贾允河:《嘉庆朝钱粮亏空的原因》,《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贾允河:《清朝钱粮亏空的财政制度根源初探》,《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朱诚如、陈力:《嘉庆朝整顿钱粮亏空述论》,《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陈连营:《危机与选择――嘉庆帝统治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赵亮:《嘉庆朝官员革职案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②④⑤⑥⑨[13][14][16][17][18][19][22][23][25][26][30][33][34][38][40][44][46][48][51][52][58][60][61][64][65][68][69][73][77]《清仁宗实录》,卷二四,嘉庆二年十一月壬辰;卷四六,嘉庆四年六月己亥;卷四一,嘉庆四年三月戊子;卷六二,嘉庆五年三月壬午;卷四七,嘉庆四年六月丙辰;卷七十,嘉庆五年六月庚辰;卷二六五,嘉庆十八年正月已卯;卷八三,嘉庆六年五月丁丑;卷五七,嘉庆五年正月壬戌;卷六二,嘉庆五年三月壬午;卷七十,嘉庆五年六月庚辰;卷六二,嘉庆五年三月壬午;卷四七,嘉庆四年六月丙辰;卷六十,嘉庆五年二月壬子;卷六十,嘉庆五年二月壬子;卷八四,嘉庆六年六月丁未;卷七十,嘉庆五年六月庚辰;卷二二四,嘉庆十五年正月已卯;卷一四六,嘉庆十年闰六月甲申;卷一四五,嘉庆十年六月庚申;卷一四四,嘉庆十年五月壬子;卷一五四,嘉庆十年十二月甲申;卷一五四,嘉庆十年六月庚申;卷一六二,嘉庆十一年六月丁丑;卷二六,嘉庆十四年正月丁亥;卷一二,嘉庆八年九月丙午;卷二七一,嘉庆十八年七月庚辰;卷二九四,嘉庆十九年八月甲子;卷二九四,嘉庆十九年八月甲子;卷二九七,嘉庆十九年九月己酉;卷一一九,嘉庆八年八月丁亥;卷二三四,嘉庆十五年九月丁丑;卷三一四,嘉庆二十年十二月乙亥;卷三一四,嘉庆二十年十二月乙亥;台湾华文书局,1969年。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27页。

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页。

⑧[24][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1、472、472页。

⑩昭:《啸亭杂录》卷四,《岳青天》,中华书局,1980年。

[11]《清仁宗实录》卷二六,嘉庆三年正月癸巳。

[12][15][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324、324页。《清史稿》卷三五九,《谢启昆》,中华书局,1977年。

[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761―015,广西巡抚谢启昆奏报遵旨密陈弥补仓库亏缺钱粮办法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761―039,江西巡抚张诚基奏报查明通省仓库亏欠钱粮实数分别追补事。

[29]《东华续录》卷十一,嘉庆六年五月丁丑,续四库全书本,第19页。

[31]《满汉名臣传》第3集,卷十九,《荆道乾列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32]《清史稿》卷三四三,《书麟》,中华书局,1977年。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764―017,直隶布政使裘行简奏报抵任后清查库项大概情形折。[36]《满汉名臣传》续集,卷七五,裘行简列传,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37][50]《清史稿》卷三五七,《裘行简》,中华书局,1977年。

[41]《清史稿》卷三五八,《颜检》,中华书局,1977年。

[42][45][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2、342、275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764―016,直隶总督颜检奏报饬查亏空钱粮实数事。

[49]《清史稿》卷三五七,《裘行简》,中华书局,1977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764―026,直隶布政使裘行简奏报酌核办理清查州县亏空折。

[53]康绍镛:《筹补安徽历年亏空疏》,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卷二七,中华书局,1992年。

[54][56]李鸿宾:《厘剔安徽亏空疏》,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卷二七,中华书局,1992年。

[55][57]陶澍:《条陈安徽亏空八事疏》,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卷二七,中华书局,1992年。

[59][63][66][6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72―875、600―601、871、779页。

[70]《清史稿》卷三五五,《初彭龄》,中华书局,1977年。《清史稿》卷三四一,《章煦》,中华书局,1977年。

[71][75][7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0、713、714页。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