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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民商法学论文

连带责任民商法学论文

摘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商法的众多制度中均可见该种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责任是对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合约上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在保护受害者的自身权益,确保各项交易的安全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展现出了较强的复杂及零散性质,目前我国对于连带责任并未有出台与之相匹配的系统法律法规。因此,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时,应站在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为连带责任的有效使用提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关系诉讼程序

一、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概念

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作出具体的解释。相关的法律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总结出了连带责任的不同概念。通常下,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受一方因素影响,需要多个责任人共同来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且连带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无法根据自己的所占份额进行划分。在承担责任时,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全部的共同责任。当一个责任人承担对所有的共同责任进行承担后,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以消除责任的形式为目的,以实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待相关的财产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连带责任类型

1.两人以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主要是指两人及以上行为的产生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一种行为,即使该种行为不是蓄意而为之,但是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危害,将会被纳入到共同侵权范围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两人及以上的人出现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及能力范围,主动承担与其相关的连带责任,通常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期间侵权行为更为常见,表现为,侵害结果的产生是两人及两人以上而导致,若能够排除掉该种行为的蓄意性,并且也不是多人共同所产生的过失,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疑问。针对该种情况,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一些人认为,该种情况的出现由于受多人导致,并且在侵权前并没有出现蓄意行为。因此,法律上认为该种侵权行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部分人提出质疑,认为侵权人侵权行为的产生,尽管没有蓄意,并且也没有出现共同的过失,在对该种案情进行审理期间,如何划分连带责任应根据侵权的后果来确定。

2.两人以上的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两人或两人的人们在出现危险行为后,会引发他人的权益遭受到损害,但是不清楚损害的产生是由哪些人所造成,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应由共同的危险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给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巨大损害,会对人们的共同工作及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3.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产生若由两人及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会导致行为人的自身权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却无法确定损害行为的产生是由哪位行为人造成的。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应一起来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以防止给人们的实际生活带来较大的损害,避免对人们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4.合作或合伙导致的连带责任

对于合作或合伙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在工作期间是由团队中的所有人共同来完成工作,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有权利承担起连带责任的管理重任。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要求合伙人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且承担的比例应严格按照合作控股中提出的要求,来承担责任。

5.委托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造成的连带责任委托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造成的连带责任的产生与方权利不明确有直接关系,而且造成的连带责任未能清楚的写在授权合同中,连带责任的授权合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人与第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在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仍从事非法行为,要求需要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特点

第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涉及到的人数包括两人或两人以上,由于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一旦其中一人需要承担责任,对其他人会产生连带效果,其他的责任人也需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第二,救济补偿。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履行该项责任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及要求,与当事人根据相关的事项做好约定,以便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根本利益,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依法获得赔偿,该种赔偿即经济补偿。第三,在所有的责任人中,若有一个责任人已经完成了自身的相关债务,其他的责任人将无需再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连带责任在关系中的应用

《民商法》对关系的规定指出,案件的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双方的利益,在对案件进行期间,人应清晰了解与被人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作为一种“保护伞”,从事与案件相关的不法行为及与案件相悖的行为,对于出现的以上行为并没有加以阻止。鉴于上述情况,被人应严格遵守民商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以避免出现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中的应用

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于建筑物的倒塌,对他人的财产完整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人严格遵守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以上现象及以上行为的产生而导致的连带责任较为普遍。例如,当行人在建筑物下行走时,被从建筑物上掉下来的东西击中后,行人受的伤较为严重,但行人不知道建筑物中何人的不良行为伤害到他自己。针对这种情况,行人应该提前在当地法院提出立案调查申请,在调查后,仍然不知道和人所为后,要求法院严格遵守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建筑物的共同所有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期间,一切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控制,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并要求索赔。

(三)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的应用

在对公司设立关系进行分析时,若股份制公司已经成立,但是却没有将公司发起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时,待公司中的所有资金缴纳完毕后,需要向相关的部门提交公司发起人的信息,并与公司中的所有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承担缴纳资金的权利。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在做出发起行为后,正处于缴纳资本费用期间,若采用债权或财务等不能变相等抵押形式时,公司中的其他人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中的责任人为了能够逃避相关的责任,通常会采用利用自身法人的身份,当出现该种行为后,对债权人自身的行为及权利均会造成一定的侵害,在承担连带责任时,需要将股东也纳入进来。

(四)连带责任在保证行为中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应不断进行改革,引发融资及借贷行为等交易活动量增加。为了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会将担保设置在相应的权利中,将保证人引入到融资和贷款活动中,以防止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有效的避免债权人的根本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通过对保证行为进行了解可知,要求保证人自身应明确连带责任的要求,实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一旦债权人出现无法承担责任或拒绝承担责任时,应追究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三、改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对策

(一)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

从民商法的法律程序上来看,在对已经发生的案情进行了解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案情进行界定。在不同的行使案件下,民事主体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时,应在法律的要求下开展各项民事分析工作,坚实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并做到删繁就简,以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另外,应充分发挥程序法的作用,对程序采用多元化设计方法,以确保民商法的科学及合理使用。

(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应严格按照民商法中提出的责任认定及培养要求开展各项保护性工作。例如,当债务人的数量较多时,在对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判断时,其界定应以债务份额的大小为依据,采用该种判断方法,有助于确保债务纠纷的快速解决,保证债务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需要将考察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上,使民事主体责任更具合理性,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三)完善连带责任

通过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可知,与商法中及民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有较强的一致性及关联性,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存在规定不足情况,无法对连带责任进行界定。要想明确连带责任,需要从程序层面及制度层面出发,以便能够更好的适应民商法中的要求,完成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民事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满足各方的法律要求

通过对民商法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当诉讼程度得到完善及改善后,要求改进人员应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选择权,对诉讼工作的实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坚持诉讼利益原则,提升诉讼工作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同时,应不断完善诉讼程度,对实质性的权益进行维护,确保在维护利益的期间,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根本性的保障。在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常见的问题,成为民商法中的一种重要参考价值。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受诉讼时效、诉讼程序、民商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申请期间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在民商法中,能够将连带责任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法律机构部门及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应积极分析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解决问题方法,以便能够肩负起民商事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为民事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嘉元.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法制博览.2019(3):223.

[2]李刚.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法制博览.2018(4):201.

[3]姜文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法制博览.2017(34):175+174.

[4]金培培.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初探.法制博览.2017(21):241.

作者:龚正元 单位: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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