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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探讨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业的改革,监督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深入思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如何与实际结合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前瞻性。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问题分析;建议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面临的新形势

1.1建筑工程量巨大

近年来,特别是2017、2018、2019三年工程建筑工程体量迅猛增加,以笔者所在的市区为例,每年在建工程高达100多个、建筑面积达600多万m2,屡创历史新高。

1.2监督任务繁重

根据住建部、山东省工程监督有关规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工程建设工程关键节点验收实施监督基坑、基础、主体、竣工,还要进行过程巡查。监督任务可想而知。

1.3环保新要求

监督机构除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外,扬尘治理也是重要工作。由于环保压力较大,近几年扬尘治理工作占了7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监督机构的巨大挑战。

2存在的问题

2.1机关科室与二级单位之间关系不理顺

1)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原质监站、安监站改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转而专门搞技术服务。县市区住建局新成立的质量安全监管科作为局机关科室,行使全部质量安全监督行政职能。这是质监站成立以来第五次大的改革。2)看似职责分明,实际不如人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沿袭质监站(安监)一贯做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行使行政职能。质量安全监管科有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却难以真正行使权力。质安科与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之间短期内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产生工作职责矛盾。

2.2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地位和法律责任

1)经过机构改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作为行政机关,具备了执法地位。由于县区基层行政编制数量过少,承担的工作量又大,人编矛盾突出。为了解决人员短缺的现实问题,只能由事业编制人员兼任,形成科室人员混编局面。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工作手段是发现违法问题后移交综合执法局对违法项目进行处罚。但是质量、安全问题专业性比较强,违法项目被处罚后,整改落实把关是一大问题,若整改不到位或同一问题多次发生,住建局往往要多次向综合执法局移交,违法问题处理过程冗长而低效。3)问责过重。只要工程建设发生亡人等级事故,作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会被纳入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范围。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轻者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2.3监督力量不足、经费不足、没有工作车辆问题

1)2019年机构改革完成后,质监、安监合一。正式人员受编制限制,难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受工资限制,人员难以引进,致使监督力量不足。2)经费不足,必须进行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近年来,财政对原有预算项额度压缩,同时新增预算又难以通过。经费短缺就会造成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出现监督不到位问题。3)没有工作车辆。因为建筑工地覆盖整个辖区,很多工地比较偏远,没有工作车辆几乎无法工作。

2.4监督模式、办法及手段有待提高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监督管理方法有待改进:①安于现状不愿改变,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对自己的身份定位不准确,甚至代替建设单位组织验收;②对政策、规范学习不积极、不主动,对处理问题的程序不把握,思路混乱,处理问题的程度把握不准确,其中有些问题处理不到位,有些问题处理过了头。2)施工单位管理模式形成住建局直接管理施工单位,造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闲置一旁,工作消极的被动局面。3)试验室假报告时有发生。商混站问题也很突出。住建局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4)诚信体系建设、转包挂靠清理刚刚起步,不良行为记录在很多省、市执行较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质量行为的终身责任追责力度不够。5)市县(区)对新规范、办法、规程的宣贯重视度不够,举办的教育培训较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学习培训较少,自身技术素质薄弱。

2.5施工现场问题严重

1)五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不到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负责人实际到岗履责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在检查中不到岗的现象不在少数,有些负责人虽然检查时在岗,但是经质询查证,日常并不在岗。2)质量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为节省成本,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原材料、掺加剂方面以次充好问题较多,此问题直接威胁到结构质量安全。网曝济南、天津、长沙等地“问题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拆除重建的情况时有发生。

3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研究对策

3.1理顺机关科室与二级单位之间关系

1)坚定信心。任何变革都不会和风细雨,出现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仅仅让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的人员自觉转变是不行的,还需要领导的引导和规范。既要对其鼓励,又要对拒不肯转变甚至对抗改革的行为坚决批评。2)要转变思想,稳步过度。机构改革成功与否,关键是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履行新职责,根据新职责对自己重新定位。打破固有思维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需要在工作中不断主动调整。

3.2解决人员行政编制,明确执法地位和理清法律责任

1)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了执法地位,但是由于行政人员数量不足,人员混编问题急需解决。突破行政编制限制,根据实际需要把实际在行政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转为行政编制是当务之急[1]。2)明确执法地位和理清法律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问题,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集齐全项目存在的问题,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据,与综合执法局做好协调沟通,以便对违法项目做出准确快速的处罚。处罚是手段,是指综合执法局替代本应住建部门进行的行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借助处罚手段,对项目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关,督促相关参建方积极整改到位,形成震慑,而不是一转了之。整改到位,形成威慑是处罚的目的。

3.3保证监督机构经费、配备工作车辆、用好考核手段

1)工作经费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保障。质量抽测试验、安全检查、抽查、抽调专家、塔机检测都是最基本的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工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尽快落实必要的基本经费问题。2)配备工作车辆。建议各级政府从工作实际出发,去掉不必要的公车申请条件限制。为正常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用车便利。或者购置必要数量的单位内部工作车辆。3)用好考核手段。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用好考核手段,对市县级住建局(监督机构)难以解决的经费、人员、车辆等问题专项督导,达到基本解决的目的[2]。

3.4监督模式、办法及手段对策

1)监督机构找准自身工作定位,转变工作模式。尽早调整监督管理模式,从帮助企业管理项目的质检员、安检员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回到裁判员的位置,切实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政府监督管理职责。2)调整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准确界定监督管理责任,做到责任权力对等。一方面,保障监督人员安心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肃贯彻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行为从严监督,达到各司其职、真正在岗履责的目的[3]。3)改变有事直接找施工单位的错误工作方法,转为有事先找建设单位。充分尊重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总责这一项目当家人的定位,有助于充分调动建设单位管理项目的工作积极性。有助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找准自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定位。有助于项目参建各方管理关系的理顺。工作关系理顺了,项目管理才能做好,监督管理才会走上正轨,从而得心应手。4)监督机构人员工作水平有待提高。一是依法依规行政水平,二是专业技能水平。工作要做好,首先是程序合法,其次是法律法规等依据准确严谨。对工作程序要熟悉,对国家层面、省、市法律、法规、规定要熟悉。5)利用好几个强有力的手段。(1)摸清本辖区在建项目,形成清单台账。(2)充分利用好质量安全大检查、标准化月查、扬尘治理专项管控等各种检查,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定专项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时间限期整改”的三定原则,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对敷衍了事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从严处罚。(3)采取“挂牌公示警示制度”。在项目门口附近醒目位置安装公示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公示。公示警示清单内容要包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描述、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信息。未及时设置信息公开牌或公开数据不真实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项目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评价。并安装专门摄像头监控公示牌,纳入线上监管。(4)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平台,抓好线上监管。近十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市、县(区)在建工程实现了视频监控全覆盖。住建部门、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对视频监控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深刻认识,通过视频监控以及远程喊话实现线上监管,方便快捷,弥补了线下监管任务重、人员不足、夜间检查难度大、恶劣天气不便出行等弊端。(5)用好信用信息平台。作为项目参建各单位,甚至具体到各参建方主要负责人,最在乎的是限制投标,限制从业。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参建各方进行诚信惩戒,并定期向媒体公布,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并与招投标挂钩。(6)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住建局、审批局、执法局、教体局、城投、市场监督局、其他相关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筑市场涉及多个部门,管理必须有多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方可达到高效监督的效果。

4结论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面临机构改革后工作理顺、磨合的挑战,面临人员短缺、经费不足、缺少工作车辆的困难,面临监督方式的自我革新,面临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以及扬尘治理的严峻形势。监督机构只有主动适应新变化,转变工作模式,积极利用监控平台、信用平台、警示牌及多部门联动等手段,勇于创新逐渐形成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刘丽君.当前质量监督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J].陕西建筑,2011,30(3):66-67.

[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S].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S].2017.

作者:张圣福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