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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中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探究

转基因产品中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探究

一、不同转基因产品贸易法律体系比较

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宽松到严苛的过程,1994年欧盟委员会把转基因技术视为自己将来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欧盟还为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不断扫除障碍,然而,随着疯牛病在欧洲的肆虐,欧盟开始对转基因产品采取谨慎的态度,以至于目前,可以说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限制是最为严格的,在欧盟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转基因产品所持的甚至是抵制的态度,欧盟希望通过谈判将预防性原则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两大国际法论坛。欧盟所提出的上述原则的目的在于在国际法原则中增加标签等一系列制度,以便分割转基因产品市场和非转基因产品市场,这样的原则必然会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产生深刻的影响,不仅如此,欧盟在此后的法规中,对转基因产品的来源和标签作了非常苛刻的规定。与欧盟截然相反,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制宽松,这源于美国的“科学依据”原则,美国政府认为,评估转基因产品安全与否的标准是严格依照科学依据,如果无法证明转基因产品是有害的,那么他就是安全的,也就不应该限制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主要表现在转基因产品的跨境转移、标签和知识产权问题上,相关的多边法律体系有《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WTO框架协议相关规定,包括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专门规定转基因产品跨境转移的重要国际协议,它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人体和动植物健康以及环境安全为宗旨,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其母文件《生物多样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斡旋、调停等。

二、我国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法律现状

随着我国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规定,以便管理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等。我国有关转基因产品的贸易规制法律主要集中在农作物方面,而且所谓管理规定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并无法律。根据我国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知,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我国法规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定,相比国家而言是存在差距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层次较低,如前所述,我国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主要是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必然是不及于法律的,并且行政法规和规章容易变动,将会造成立法的不稳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逐渐增多,其与我国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日益密切,那么就会对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需要将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管理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基于自身利益,制定出不同的规制法律,然而为了国际贸易更加顺畅,争端解决更加方便可行,各国也在试图寻去一种各国都能接受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规制方案,以统一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相关的过程和争端解决方式,因此,我国也可以为这一举措贡献自己的智慧,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管理效率。另外,我国对有关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规定不够明确,转基因产品的标识作为对其进行检测、监控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及时发现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疾病,并长期跟踪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标识的作用非常大,而国务院所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笼统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采用的是“强制性标识制度”,而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具有难度。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贸易的构想

首先,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众多,领土面积大,但是耕地面积确实在逐年减少,因此,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是极为有限的,而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可以很好的化解我国的这一矛盾。同时,我们需要看到,我国的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应当以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为宗旨,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技术无疑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以促进生物技术发展为目标,在生物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推动转基因产品的工业发展。其次,我国应当通过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文件中所确立的原则,提升我国转基因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了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就需坚持贸易保护原则,通过加大外国转基因产品进入我国的成本,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因此,需要在立法上确立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安全议定书》所确立的原则,将预防原则与适度控制原则相结合,预防原则是指如果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很大,应该在该后果发生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需要等到证据确凿后再采取行动,预防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转基因产品的推广和贸易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它所造成的的后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适度控制原则是指不能过高地要求转基因产品的生物安全,否则,将会妨碍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不能过低地要求转基因产品的生物安全,否则将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四、总结

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制问题,各国都会基于自身需求而制定不同的规范,我国也制定了一些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但现行的法规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要做的不仅是完善现有的安全评价等制度,还需要制定一部针对转基因产品及其贸易的专门系统的法律规范,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原则和做法。

作者:张雅婷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