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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科专业定向招生的价值

论农科专业定向招生的价值

在推行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之前,2006年浙江已率先出台农科专业免学费政策。从免学费到定向招生的渐进过程,体现了政府惠农政策的发展性价值取向,期望综合解决基层农技人员短缺、农科专业招生与就业困难等问题。

(一)新时期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的价值选择

教育政策措施本身代表或蕴含着政府对教育及相关问题的一种价值选择。教育政策指向解决什么样的教育问题,则其价值选择就体现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联系科研与生产的桥梁,其实质是把知识形态的科研成果应用到大面积生产中去,使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先进技术只由少数人掌握变为广大群众的实际应用,从而使农业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②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大高校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扩大医卫、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专业面向农村和基层的定向招生数量。出台优惠色彩厚重的定向招生政策,成为地方政府引导考生报考农科专业,加强基层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受传统观念、产业地位、工作环境等因素影响,高等农科专业长期面临着“招不好,下不去,用不上,留不住”的困境。“学非所用,用非所学”是农科专业人才资源配置低效的集中体现,而缺乏有效的选拔与培养机制则是其重要原因。近年来,重点院校自主招生政策成为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亮点,根本原因在于其适才适学的价值取向。基于现行高考录取体制的特点,2012年浙江省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招生计划安排在二批提前录取,为考生提供了更充分的志愿表达空间。首届133名定向新生中,专业一志愿满足率达78.9%,较普通批次高出28.4%,较充分地满足了学生求学的意愿。

(二)新时期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的合法性

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符合某些普遍性规则、规范,如法律、社会价值观、意识形态、传统典范以及社会习惯等,并为社会所承认、接受和遵守。教育公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规范和原则。因贫辍学对整个国家而言,不仅仅是人才资源的浪费,还违背了效率原则,更有悖于教育公平原则。据教育部调查统计,农业院校特困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30%,其中农村学生高达18%-22%。③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所包含的免学费和定向就业等优惠内容促进了教育公平。一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了教育起点的公平。二是缩小了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入学后发展机会不均等的差距,提高了教育过程的公平。三是农村家庭学生拥有的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等相对较少,为了上学和就业,他们选择了相对稳妥的定向招生专业。因此,该政策具有道义上和结果上的公平。教育公益性是指教育为国家、社会和公众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高等农科教育所传授的大多数农业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征,这就使人们在对其消费时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同时,农业的战略性产业地位及教育所具有的外溢效应,使高等农科教育较其他专业更具有外部性。因此,高等农科教育更接近于纯公共产品,仅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达到人才供需平衡状态,推行定向招生政策十分必要。教育兼具个体发展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前文中关于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有利于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论述,即包含了这一政策与个体发展的关系,在此不再赘述。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学家舒尔茨、贝克尔和哈比森等人提出了投资正规教育是经济增长先决条件的理论。正规教育的扩张,特别是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扩张,能提供合适的有技能的劳动力,这对于新公共部门的扩展、工业“起飞”及持续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④在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适时推出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是颇具现实性与前瞻性的。

(三)新时期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的有效性

教育政策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从政策目标到政策结果的转化,主要包括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从政策制定过程来看,浙江省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涉及浙江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县、市、区农业部门,高等院校等不同层次的多个政策主体。这些政策主体持续互动,在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形成定向招生计划,并获得倾斜性政策照顾。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了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从政策实施过程来看,浙江省农科专业定向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就业待遇等重要内容,在高考成绩公布前即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照招生计划1:1.2比例提供生源名单;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人事招聘要求组织考生体检,预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院校按照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进行投档与录取工作。设计到位的录取规则,确保了定向政策执行过程的高效稳定。尽管距离首届农科专业定向学生就业尚有较长时间,但其效果已在生源质量、人才培养和校地互动等方面初步显现。一是提高了农科专业生源质量。按总分二(满分750分)统计,2012年录取到浙江农林大学的133名农科专业定向新生平均分为540.6分,明显高于学校当年省内非定向农科专业(平均分为517.7分)和其他理工科专业(平均分为527.4分);若按总分一(满分810分)统计,则超过当年理科一批线(593分)的有29人,最高分达624分。⑤有105名新生进入其专业一志愿,专业一志愿满足率达78.9%,高出全校专业一志愿满足率28.4个百分点。这些状况的存在,反映出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方式的高度认同。二是将促使高等院校改革农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高校人才培养与地方社会经济的契合度。三是增强了地方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关系中,地方政府与高校将在招生、培养、就业及科研成果推广、毕业生跟踪服务等领域发生密切联系,这有利于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

多元政策行动主体之间的对话与论争,是发掘政策价值并为利益相关者所接受的重要方式。围绕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的价值论争,主要集中在定向学生违约风险、不公平问题等方面。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工作待遇、社会地位、发展空间等是基层农技人员能否长期乃至终身在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浙江农林大学2012级定向学生调查情况显示,表示愿意终身从事基层农技工作的仅34.6%(46人),而抱有观望心态,表示看以后情况的人达55.6%(74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则占10%(13人),这使得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面临着潜在投资风险。如何减少和避免定向学生在到岗前采取毁约行为,鼓励其履约乃至长期稳定地在基层工作,成为规避风险,提高政策效益的关键所在。

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也会带来一些新的不公平问题。一是对农科专业定向学生自身的不公平。社会资本和家庭经济条件是造成个体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因素,而农科专业定向招生政策则有可能强化这种不公平。定向就业规定将导致一种身份锁定与复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个人出身、地域的重要性与约束性。二是对非定向院校及其他学生不公平。定向招生政策势必会对其他院校生源产生冲击,且将对非定向地区的潜在生源造成一种机会不公平。同时,若优惠政策仅限于部分院校和专业,在短期内很难整体提升基层农技队伍素质,地区差异可能进一步扩大。

从目前来看,新时期定向招生政策对于农科专业生源质量提高等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化解转型时期农业人才资源短缺问题。但要从根本上实现政策价值,尚需要大力推进有关工作。例如,要制定农科专业订单式培养方案,保障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质量;正确引导农科专业定向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树立长期乃至终身在基层工作和建功立业的信念;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保障基层农技人员岗位编制及相关待遇落到实处,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等。同时,还要在实施过程中对政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价与总结完善,优化政策内涵与运行机制。(本文作者:缪鲁加、何振波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