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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地区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及建议

资源型地区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及建议

一、资源型地区金融风险的特点和管理现状

资源型地区是指以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利用为主导产业的省份和地区。山西省是我国最重要的煤炭资源型地区之一,为新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保障。但由于长期以来严重依靠煤炭产业的粗放发展方式,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产业结构单一、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矿难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为了建立促进山西经济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201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鼓励山西省先行先试,积极实施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和民生改善四大战略,为其他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积累经验。2013年12月,国家出台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按照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的分类,对全国262个资源型城市进行了界定。山西省9个地级市被列为成熟型资源城市,1个地市被列为成长型资源城市。鉴于煤炭产业一直是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煤炭产业对山西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近60%,为加大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金融支持,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合作方式,加快构建与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2006年,山西省政府制定了《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为地方政府管理金融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成立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信息交流和沟通。此后,山西省政府出于推动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考虑,不断提高在经济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不断充实和完善山西省金融办对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指导和管理职能。截至2013年末,全省11个地级市均成立了金融办,个别发达县市也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在地方政府看来,赋予地方金融办一定的管理职能,自上而下建立起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加强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2014年,山西省政府针对频发的煤炭企业信贷违约风险事件,进一步加强省金融办维护金融稳定和管理金融风险的职能,增设了金融稳定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会同“一行三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近期联盛事件处置过程中,省金融办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山西省政府金融风险管理的“代言人”。2014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与山西省相关部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开发的“山西省金融风险监测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省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以及522家小额贷款公司、22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187家典当行全部纳入风险监测系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近期煤炭企业贷款违约事件对金融体系的重大影响,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重点行业以及关联金融风险监测制度,重点密切关注区域实体经济特别是煤炭产业、特别是重点煤炭企业经营运行情况及其关联的金融风险,以山西省重点行业关联金融风险监测系统为依托,掌握风险状况,及时反馈和提示风险,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资源型地区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刚性维稳”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

具体表现为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2014年,山西省民营煤炭企业振富能源集团发生信托贷款违约,中诚信托发行的规模高达30亿元的矿产信托在经历一波三折之后勉强实现刚性兑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约事件发生自然不可避免,投资者应当承担风险责任,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出于维护稳定的考虑,多次为投资者兜底,使得信用风险在定价中的作用无法释放,市场规律约束进一步弱化,道德风险上升,维护金融稳定成本进一步加大。

(二)多头管理,职能交叉

目前地方政府履行金融管理的部门从名义上以金融办为主,但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多龙治水”的问题。从山西省的情况来看,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一定的金融管理职能:省金融办负责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职责,依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审批;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省政府授权,承担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委组织部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高管享有人事任免权。在这种权利划分格局下,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拆台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整体掌控和科学决策,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过程中融资命令超过协调服务

成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本意在于对地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为银政企沟通协调搭建平台,有效解决经济金融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部分资源型地区政府配置金融资源的现象愈加突出。如通过金融办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安排工作,更有甚者直接通过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对资源产业和资源企业的融资安排进行协调。地方政府更加关注信贷投放力度,相对金融机构提出的防范金融风险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诉求重视不够。年末由地方组织部门牵头,对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也主要是根据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财政奖励,以调动其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的积极性。

(四)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金融风险处置涉及地方政府、发改委、财政部门、“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等,各部门的处置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效率也有待提高,协调有待加强。从我国目前的体制来看,当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风险时,由中央政府对其进行注资或者为其不良资产埋单。当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则可能需要由地方政府出面承担其风险处置成本。在资源价格一路走低的形势下,资源型地区的地方财政本就捉襟见肘,在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方面可能力不从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经覆盖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但存款保险机制如何介入金融风险处置尚未明确。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资源产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金融办、人民银行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资源相关行业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及监测分析,深入了解掌握煤炭经济运行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程度,及时风险预警提示。一是加强对资源产业的监测,构建区域性资源产业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资源价格、企业资金及资产负债率的监测。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资源行业预警指标评估体系。对资源企业经营及银行信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防范产业风险及其延伸的金融风险。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煤炭信托信息、民间融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建设

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在客观准确判断宏观形势的基础上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适时、灵活的逆风向调控,建立健全与新增贷款超常变化相联系的动态拨备要求和额外资本要求,通过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平滑信贷投放,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实现总量调节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机结合,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实现统筹协调,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运行状况,研究分析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因素,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和研判。

(三)明确定位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任和权限

国家层面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整合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充分发挥地方金融创新的积极性。按照“一行三会”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资源型地区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理解金融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对于“一行三会”的工作,地方政府要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确保国家统一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引导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与全国性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共同推动辖区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四)完善金融风险事后处置机制

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由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财政政策工具、监管政策工具、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金融风险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合力。在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坚持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彻底摒弃长期以来“刚性维稳”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功能,打破“刚性兑付”,对于产生兑付危机的金融产品,妥善制定解决方案,必要时破产清算;对于发生关联风险且无法挽救的金融机构,指定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代管,确保其各项关键业务的平稳过度,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处置的公共成本。

作者:王翔 郑晓龙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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