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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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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再婚家庭子女经历了传统型家庭、单亲家庭之后,进入了重新组建的家庭,又一次拥有了完整的家庭环境。但是这一新的完整家庭同原始的完整家庭在家庭物质条件、家庭伦理关系、家庭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的不同。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和心理成长的主要时期,更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再婚家庭环境的复杂性对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中涉及到道德教育以及人际关系中的伦理规范,对于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再婚家庭;青少年;家庭教育;伦理 

再婚家庭包含多种形式,包括双方无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或女方带一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的组合形式;双方无子女,再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或女方带一子女、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等等。在多种形式中,本文重点研究的是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婚后再育一子女的组合形式且前夫、前妻建在的家庭组合形式。

一、重组家庭的家庭教育的相关理论

(一)概念界定

1.“伦理学”“伦理”指的就是为人处事应该遵循的道理和准则,也泛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学实际上是关于道德的学科,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培育道德人格、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处理人际关系等。广义的家庭教育伦理问题指的是家庭教育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狭义的家庭教育伦理问题是指家庭教育中的思想品德教育。2.“再婚家庭教育”再婚家庭中的家庭教育与正常的家庭教育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同,再婚家庭的家庭教育的感染性、延续性和权威性相对较弱。因为再婚家庭夫妻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教育主体在对教育客体实施教育活动的时候,存在着很多诸如情感、能力、精力等其他因素的干扰。即便如此,再婚家庭教育中的父母“育人成才”的责任也不能减弱。

(二)再婚家庭教育的内容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青少年必将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新人,再婚家庭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同时必须注重人格、价值观、心理承受能力、环境适应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以及教育子女正确处理好与亲生父母和继父继母的关系。具体来看,再婚家庭子女教育的内容是与再婚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的。

(三)家庭教育的意义

家庭自古以来就承担着教育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作用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在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1.再婚家庭教育对个体的意义再婚家庭的子女经历了两个家庭生活和两种家庭教育,两种家庭教育模式自然就会在青少年心中形成对比,那么哪一种家庭教育相对科学,哪一种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最深刻就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青少年人格和价值观的形成、能力素质的培养,最后决定了青少年的发展前途和人生高度。2.再婚家庭教育对社会的意义当今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都面临着重大的变革与转型,特别是人们的思想“抵抗”能力经不住多元思想意识的冲击,表现出了动摇和迷茫,自然在家庭教育中,这种危险的思想状态毫不掩饰地暴露在未成年人的眼前,再通过潜移默化的强大作用,使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无力抵抗,如不及时引导纠正,就会造成家庭中代际的恶性循环,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二、再婚家庭子女的家庭教育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受到多元化的冲击,在家庭中的直接表现就是离婚率的提高。父母离异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昔日亲密的父母关系的决裂,直系亲子关系的变迁,重组家庭后,新的家庭成员的出现,使生活于其中的子女心理活动复杂。

(一)教育主体

再婚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实施家庭教育,对再婚家庭中教育客体施加影响的主要力量,主体主要有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四种角色,这四种角色同样负有教育子女的责任,主要依与子女日常生活的远近不同,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机会有多和少的差异。由于再婚的婚姻现实,很多继父母出于责任感和道德感,希望能够弥补青少年受伤的心灵,尽可能多地给他们关系和疼爱。不可否认,这样的教育理念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种急切补偿的“好意”事实上违背了家庭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原则。无论是再婚家庭还是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都要正确认识青少年的敏感性和可塑性。此外,更多的是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由于家庭关系的变更,无视或者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对于两个及以上子女实行差别待遇。不平等的教育观念即使对于受“优待”的子女来说也是一种误导,对于受歧视的子女带来的更是心灵和情感的伤害。家长能够成为家庭教育的主体,没有任何的硬性资格考证,只是由婚姻关系所决定,也就使得家长的素质参差不齐,有高有低,而家庭教育具有十分强烈的感染性,家长的消极情绪和错误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展现在青少年面前,成为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家长把自认为有益的东西强加到青少年身上,或者自认为青少年能够“自学成才”,使家庭教育成了无稽之谈。在再婚家庭的子女教育中,由于重新组合的家庭关系不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存在隔阂,家庭关系紧张,内部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家庭教育的又是以简单粗暴的单向性为主要形式,这样教育出来的子女必定是充满了问题与矛盾的。

(二)教育客体

教育客体即家庭环境中的被教育者,一般指的是青少年群体。再婚家庭中的青少年被动地接受父母关系的破裂、家庭关系的重组,家庭结构的变迁,这需要很大的内心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一般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庭的变故都会给青少年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证明,巨大的消极影响占主导地位。父母关系的疏离、陌生监护人的出现,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使青少年产生了一系列的反常表现,比如被忽视的失落感和自卑感,展现出不愿与人交往、不敢与人交往、对事偏执的状态,出现了人际交往方面的恐惧,他人很难走进他们的内心;还有很多青少年会出现强烈的逆反心理,温暖的家庭环境的丧失,使他们把失落和愤怒的情绪转移给周围的人和事,对周围的环境态度冷酷无情,内心敏感,从伤害他人、虐待自己中寻找快感。在重新组合的家庭环境中,青少年很容易产生心理上的排斥,很难正确对待新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气氛加上一层无形的压力,长时间的压抑和抵抗就如一颗随时会爆的“炸弹”,这是对继父继母角色的考验,也是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的巨型障碍。如果继父母能力素质较高,有耐心教导子女转变其不良心态,将对家庭建设和青少年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很多时候,继父母没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能力水平,就使这种个人问题、家庭问题扩大为社会问题,为社会的和谐埋下不良的种子。

三、解决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伦理问题的对策

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伦理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再婚家庭就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的家庭组合形式。换言之,传统的家庭模式在子女教育方面也同样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伦理困境,家庭幸福与否的衡量标准是个人的价值的实现和个人的主观感受。

(一)优化社会环境

教育作为知识能力、理想信念的培育、传授过程,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息息相关的。思想价值观多元化的交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时俱进的必要条件,重要的是强化社会主流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平等、和谐、友爱、互助的正能量,消除歧视和冷漠的路人立场,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给再婚家庭子女更多的理解、关怀和帮助,营造积极的适合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此外,政府要完善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具体到事、落实到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效性;相关的社会机构和社区组织要深入细化责任范围内的工作,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家庭了解再婚家庭子女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状况,帮助甚至强制性使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履行好教育子女的义务,对无视非亲生子女教育、歧视虐待非亲生子女的行为进行处罚;贯彻实行家长资格认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家长素质,为子女的受教育权提供政策上的保障。

(二)加强学校指导

学校是实现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专门教育机构,设有专门的教学设备和专业化的实施教育的人才。学校教育是主导、家庭教育是基础。教师在学生们心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教师应该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细心观察,掌握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信息,特别要关注特殊家庭环境下的学生的情况,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给出专业性的教育方案,并注重实施的效果。对特殊家庭的学生要宽严相济,既要尊重理解又要严格要求。及时与家长沟通,做到家校联合,形成教育合力。同时,要教导其它学生正确对待“特殊学生”,形成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班级氛围。积极健康的班级氛围不仅有利于“特殊学生”的成长,而且对其它学生也是一种情感素质教育。

(三)规范家庭教育

规范家庭教育是解决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伦理问题的最关键的途径,所谓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再婚家庭中夫妻关系和其子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的成败。创建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家庭教育顺利实施的基础。作为父母要正确认识实施抚养教育子女权利与得到赡养的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家庭教育是一项终身的事业,“爱”是贯穿始终的基调,失去一方的子女感情上已经受到了重大的挫折,而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养成既需要刚强的父爱也需要慈祥的母爱,缺一不可。然而,对于很多素质不高的家长来说,思想上认识到家庭教育重要性都是很难的。因此,规范再婚家庭子女的家庭教育关键是提升家长素质,高素质的家长能更好地经营婚姻,保证家庭环境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能理智地处理好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在子女的教育方面也能不断寻求它的科学性。作为父母必须做好自我教育,提升自我素质同时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教育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保障。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家庭教育不再是单向的长辈对晚辈的教导,而变成了两代人之间的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再婚家庭教育的内容与传统家庭教育的内容一脉相承,只是在必要的心理和能力教育上要更加凸显。

参考文献:

[1]梁天珍.残缺型家庭子女的消极心理反应与教育策略.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0.

[2]陈荣仙.对重组家庭儿童成长问题的探索.教育论坛.2016.

[3]王伙生.离异单亲及重组家庭子女教育问题的探讨.镇江高专学报.2004.

[4]芮城.试论特殊结构家庭子女的教育调适.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

作者:刘春晓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