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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特点

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特点

【摘要】教育是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政治、经济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先秦时期法家“法治”的教育思想不同于儒家“德治”教育,主张实行“法治教育”。本文主要从先秦法家法治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和教育手段四个方面来揭示其法治教育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特征

先秦时期社会大变革,法家思想家在政治上主张以“法”治国,提倡法治,在文化上主张实行法治教育。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教育有别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教育,更不同于当今社会的法治教育。在综合各方面文史资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法治教育目的的功利性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教育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教育也随之发生变化,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在各个时代也是不同的。从阶级产生之日起,教育就以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自古以来,统治阶级总是想通过教育来支配被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想把教育变作奴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变作巩固本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家从李悝到韩非子生活的时代,正值战国时代。各诸侯国为争霸天下,对外求得生存,对内谋划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法家为加强君主权力,实现富国强兵,在变革政治、经济的同时,也对意识形态、文化教育等整个上层建筑做了革命性的变革。法家认识到,教育作为上层建筑,是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在当时,就必须为发展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壮大军事实力做出它应有的贡献。在教育措施上,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教育,排斥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一切教育,把统治阶级的成文法作为教育的唯一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众的思想自由,也使得一些贤人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让处于统治阶层的官吏做老师,使教育话语权牢牢地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政策,降低了民众学习的积极性。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教育把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和实现富国强兵作为唯一的教育目的,抹杀了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其法治教育的功利性可见一斑。

二、法治教育内容的单一性

在法治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则坚决主张实行以法治和耕战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他倡导“燔诗书而明法令”和“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他视儒家所倡导的诗书、礼乐、仁义、孝悌等为祸国殃民的“六虱”,认为儒家的礼治教育内容是不切实际的“浮学”。由此,商鞅主张实行“壹教”来统一教育,“所谓壹教者,博闻、辨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2]他所主张的“壹教”,其根本是统一教育内容,仅仅对民众进行法治教育和耕战教育。他主张无论男女老幼,唯一所学的内容只有耕战法治而已。商鞅的这种法治教育主张,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培养了一大批为国而战之士,对富国强兵和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看,只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教育,不可能对民众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民众的积极性会逐渐下降。韩非在继承商鞅重视法律教育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教”的教育思想,精辟地概括了法家法治教育内容。在教育内容上,韩非主张不学历史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只教官府制定的成文法律、法令,把新兴地主阶级所颁布的成文法律、法令成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此外,韩非还将新兴地主阶级制定的法律、法令编辑成书,成为宣传和教育民众的唯一法律教材,使民众的思想、言行统一于统治阶级主张的社会政治经济措施上来。在韩非的思想中,除了法律教育,不要其他任何教育,即反对学校教育,除了官吏,不要其他任何教师。取消了文化知识的传授,抹杀了教师和学校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韩非没有看到,教育服务于政治经济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同时,韩非也忽视了一点:教育并不等于法律,教师也不同于官吏。

三、法治教育主体的独断性

法家在韩非提出“以法为教”的教育内容后,为响应“以法为教”的教育方针,确立了“以吏为师”的教育实施途径。“以吏为师”就是让处于统治阶级的官吏当老师,不要其他人做法治教育的老师。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作为法治教育主体的官吏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具有独断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唯有官吏拥有法律、法令、政策的制定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3]官府掌握着制定法律、法令的权力,宪令制定的具体内容、法律的侧重点、法令的等都由官员牢牢地掌控着。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着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原则,法令充分体现国家的“公利”,而忽视了民众的“私利”,制定什么,如何制定,民众几乎没有一点的参与权和发言权,这一切都由官员决定着。其次,唯有官吏拥有宣传和解释法律、法令、政策的解析权和执行权。法律、法令一旦公之于众,官吏就要负责向民众宣传和解释法律、法令的职责,“凡术也者,主之所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法家特别提出,宣传、解释和执行法令的老师只能是官吏,那些只注重修辞善辩的学者和游宦之民是没有权力和资格向民众宣讲法令的。当然,那些官吏对法令讲解并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随心所欲地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而是经过严格的法教训练,附之定期考核,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愿来解释和执行法令的。

四、法治教育手段的激励性

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知法、懂法,在行为上是否守法,这是检验法家法治教育实施效果好坏的标准之一。在境之民行为上守法是法家普及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因为只有全体民众守法,社会秩序才能有序、和谐,才能为富国强兵提供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基于此,法家为实现全体民众守法,采取了一些奖赏措施,这些措施反映在教育上,则激励着民众为得到那些具有诱惑力的奖赏而努力守法。管仲在《管子•明法》中认为君主治理国家,要学会使用官爵俸禄来引导和劝说民众走上其预定的轨道,用官爵俸禄来激励和教育他们,民众觉得有利可图就会蜂拥而至,去争抢那些奖赏,“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他还说:“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认为,君主治理国家,没有哪个不用法律、政策和奖励惩罚措施的。商鞅也认为,君主要想治理好国家,要善于利用赏罚激励手段。商鞅的法治教育思想是以农战为基本内容的,他认为法治教育的作用就是引导民众集自身人力、物力和财力于农战上,要想使民众在战场上不胆怯,英勇奋战,就要给予那些立有战功的民众更多的奖赏。“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商鞅又在《商君书•君臣》中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商鞅抓住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把民众对利的追求比作水总是往低处流,来说明只有对民众有利,人们就会纷拥去争。韩非也认为,法治教育要使臣民明白一点:努力耕作,拼命作战,就可以建立功劳,就会得到相应的官爵和俸禄,就会成就自己的富贵之业。“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劝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7]韩非建议君主施行奖赏的时候要毫不犹豫,并且赐赏一定要丰厚,这样才能使民众认为它有利,他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所以,圣明的君主要坚决施行奖赏措施来激励民众。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精华亦有糟粕。在当代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批判继承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创新法治教育的方式以适应受教育者个性心理特征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教育;要不断增强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能力,拓宽法治教育主体的范围;应避免法治教育的空洞说教,使法治教育内容更加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当代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程耀明,程明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

[2]冯国超.商君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2005.

[3](战国)韩非.韩非子[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

作者:刘玉香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