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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摘要:通过对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的研究,帮助其摆脱现阶段在会计核算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助推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对策

1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理论概述

1.1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概念。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是以货币形式对建筑材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和核算,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分析和检查经济活动情况。1.2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目标。会计核算的目标是:正确、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认真进行记账、算账、报账,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贯彻财经制度,杜绝浪费。运用价值规律,加强经济管理,促进企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会计核算的方法,主要是填制和审核凭证,设置账户,记账算账,核算成本,清查财产及编制报表等。

2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

2.1合同管理不善。为了明确权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筑材料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与不同的主体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由于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发票有特殊规定,一些合同条款约定不严谨导致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和被动适用从高税率纳税等问题都对企业的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首先,在营业税下,由于合同条款对营业税的影响比较小,签订合同时财务人员的参与度较低,建筑材料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很少会对发票的品种做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这一情况在“营改增”后依然存在,而税改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逐渐强制化、规范化,沿用往常方式签订的合同出现了大量发票抬头不清晰、发票类型不匹配的现象,成为困扰企业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大障碍。其次,国家及其各部门关于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企业部分业务的纳税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如果下游单位没有依据合同时间向建筑材料企业付款,建筑材料企业需要先行垫付税款。而在与下游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未在合同内明确结算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就会造成多承担税负的暂时性差异,不利于企业控制预算和资金计划。2.2供应商管理有待提升。2.2.1发票管理困难。发票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供应商的选择上——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将变得更加复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材料供应商领域广泛存在,“营改增”后可以预见这一现象将有所改变,但短时间内并不会得到显著改变。建筑材料企业的材料供应商同样存在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特别是国家逐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后部分企业申请转为了小规模纳税人,仅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得建筑材料企业原材料在费用中占比上升,而可抵扣税额不升反降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建筑材料企业出于项目地点就近采购以及中小企业材料报价较低等因素,在供应商选择上仍然会选用这些企业,因此,在未来供应商的选择上,材料价格、材料质量、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等因素,都应被纳入企业的考虑范围,以寻找最优选择。其中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点:首先,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未在合同内注明价格是否含税,就会在后期引起纠纷。其次,“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有特殊规定,而一部分中小企业并不具备开具专票的资格,但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据。最后,供应商主体的多样性,很难避免供应商不给公司开票情况发生,无法保障企业利益。2.2.2经营管理不当导致抵扣链条不完善。财务核算方式、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税改后,会计核算方式与以往有明显的不同,会计核算的方式也随之变化,原来缴纳的营业税计入成本、费用,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后,应作为负债科目的抵减项目中列支,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由于从业人员的失误将其列入成本、费用中的情况。建筑材料企业现有的工作人员,经过日积月累的工作,对营业税的确定、核算、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但在“营改增”后,短时间内难以适应,面对相较以往更加复杂的税费核算和抵扣项目分析,工作起来较为吃力,影响了工作效率及质量。在财务管理制度上,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涉及到合同签订、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虽然建筑材料企业已经对“营改增”后本公司在合同签订、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要求,但还不够完善。引起这部分业务在处理过程中适用税率不匹配。在财务人员的管理上,公司缺少一个成熟的内部监管、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在合同签订、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方面财务人员参与度不够,发票、合同、核算等相关要求不严,影响企业取得发票以及按照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3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策略

3.1加强合同管理。建筑材料行业合同管理范本容易忽视价税分离处理,缺少对增值税的考虑,没有规范上游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和购货发票的要求。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准确区分交易对象、明确发票类型、计税和资金结算方式,提前预测各个环节的影响,明确相关责任,避免条款不明确造成的合同纠纷。建筑材料企业应对“营改增”之前签订的仍在进行的销售“老合同”与之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梳理和区别对待,制订与之匹配的合同条款。根据项目销售的时间跨度,就价税调整问题与经销商协商。其次,一些部门并不具备纳税资格,凭借部门名义与采购商签订的合同发票无法进行抵扣,所以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以法人主体进行,由法人主体直接管理项目合同。对于分批次提交货物的合同,为了保证三流(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一致,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到及时、准确汇总收集合同中每一批次的货物出库凭证及对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供应商指定第三方发出货物,为避免“三流”不一致情况发生,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资料。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来降低风险,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3.2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筑材料企业需要采购的物资和原料数量、种类繁多,供应商更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在实际过程中,便有大量的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存在,这一情况也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企业应适应新的要求,综合考虑质量、信誉、价格等因素来选择供应商,还要注意对方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在拥有选择空间的前提下,应首选一般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企业税负;若仅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可以要求其向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商品通常情况下价格会较低,这使无法抵扣的损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因此,应全面权衡利弊,选取最佳供应商。其次,建筑材料企业还可以建立供应商档案,按供应商的不同地域、报价以及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票开具资格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及时完成数据的更新,这样才能选择出更为适合自身需求的供应商。

4结语

本设计通过分析了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如抵扣困难、发票取得困难等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建筑材料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方案的研究,发现对于建筑材料企业而言,财务成本的降低对于公司的运营有重大影响,随着公司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也会变得更加频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化方案的研究,对建筑材料企业实施供给侧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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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羽 单位:江西璞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