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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印痕迹检验的科学技术探究

手印痕迹检验的科学技术探究

摘要:线索与证据是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破案与起诉定罪的关键所在,而痕迹检验技术则是获取线索证据的核心手段。本文认为深入研究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学习和掌握手印痕迹检验的精髓和核心关键方法,有利于办案人员获得更多的案情线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证据,加速案件侦破与诉讼活动。

关键词:手印痕迹;检验方法;刑事;科学技术

但凡存在过的,都会留下痕迹。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犯罪现场的侦查工作。随着科学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呈现科技化,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无论犯罪分子使用何种手段,都一定会留下痕迹,例如手印指纹、脚印、发丝、工具使用痕迹等,而其中手印痕迹是出现频率最高的痕迹。因此,通过深入研究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帮助技术员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显现、提取手印痕迹,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一、手印痕迹简介

人类对无色手印显现技术的研究可追溯至19世纪70年代,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同违法犯罪斗争的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项技术极大提高了案件侦查破案成功率,并为揭露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铁一般的证据。手印痕迹,泛指手指和手掌皮肤纹路在接触其他物质时留下的独特纹路痕迹,即指纹和掌印。人的手指和手掌具有凹凸皮肤所形成的纹路,这些突起的皮肤组织称为乳突线,乳突线上有汗孔分泌汗液附在皮肤花纹表面。用手触摸物体就会留下无色汗液的手印,一般不易为肉眼看出。而其中,指纹是最独一无二的痕迹。人的手指第一指节骨的皮肤表层乳突线有小桥、小眼、小钩、小点、分叉、结合、短线、起点、终点等细节特征,并且乳突线按一定规律构成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3大类型的花纹。这繁杂的组合构成了几乎无限的指纹可能性,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指纹都互相区别,不可能存在相同的指纹。而且,指纹在胎儿发育三至四个月时已经形成,虽然在儿童成长期间可能会略有改变,但是14岁左右定型后,指纹的类型和细节特征将维持终生不变。正是因为指纹的特定性与终身一致性,指纹被称为“人体身份证”,并且其两个特征已在上百年的指纹工作实践中得到证实。

二、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

实践中,手印痕迹检验一般是指指纹检验,即技术员对案发现场出现的指纹痕迹进行显现、固定提取以及对比分析。如前文所述,指纹的特定性与终身一致性使得办案人员可以从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痕迹入手,运用痕迹检验技术,获得大量线索信息,加速案件侦破速度,并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力证据。具体来说,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具有以下两个作用:第一,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能够发现案发现场留下的手印痕迹,并将痕迹经过一系列技术处理转换成线索与信息。人的双手是最重要的人体器官,几乎所有活动都会用上双手,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无故意掩盖的情况下,案发现场必定存在犯罪嫌疑人使用双手的痕迹,即手印痕迹。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的物质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然后对手印痕迹进行检验和对比分析,就可以较为准确的锁定手印主人身份,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重大线索与信息。不过,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并不是万能的。随着科技发展与侦查手段的曝光,部分犯罪者学会用各种手段掩盖手印痕迹,甚至伪造手印痕迹以扰乱案件侦查。因此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时应更加仔细谨慎。第二,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可以为刑事案件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中包含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因此,利用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获得的手印痕迹,可以作为一种物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手印痕迹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手印痕迹虽然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做出的权威性结论,但它对案件的定性,其作用和证明力不能是绝对的。必须要有相关佐证一同形成证据链条,排除手印痕迹存在的其他种种可能性,手印痕迹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之一。因此,只有手印痕迹检验结论,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

三、手印痕迹的显现、固定提取与检验方法

(一)手印痕迹的显现方法

1.碘熏法碘熏法是利用蒸发的气雾碘能被手印痕迹上的油脂汗液吸收的原理来使无色手印显现。碘熏法最早是由法国人皮埃尔•阿尔伯特在1876年发明的。局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碘熏法使用的碘化汞试剂对人体刺激性强,且只能适用于纸张等吸水性物体,只能显现较短时间内的手印。后来经由以色列人J•阿尔莫、德国人比杰尔和茨奥文等人的改进,碘熏法的试剂使用了二氯甲烷和氟里昂——113做溶剂,将碘和7.8——苯并黄铜溶解其中。这种试剂可以显现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等不吸水物体上的手印,而且也能有效显现存在一百天以上的手印痕迹。如今,随着其他更方便快捷的手印痕迹显现方法出现,较为复杂的碘熏法已经很少被人采用。2.粉末法粉末法是利用无色手印上的油脂汗液吸附附着力较强的粉末从而显现为有色手印痕迹的显现方法。这种方法最早是由美国人斯托克斯于十九世纪九十年明的。最早的时候,斯托克斯采用了滑石粉、木炭粉、染料等粉末进行实验,但效果不佳。而后,英国人G.L.托马斯对粉末法进行了大量原理研究,提出了静电势的理论,以指导粉末法的粉末筛选工作。但直至目前,包括青铜粉、硒静电粉在内的数十种被筛选出的附着力较强的粉末,也不能清楚显现陈旧的手印痕迹。3.茚三酮法茚三酮法是指以茚三酮溶液作为显现试剂来显现无色手印的方法。茚三酮(C9H4O3),商品常作为水合茚三酮出售。别名苯并戊三酮等,音译宁西特林。白色到浅黄色结晶或粉末,能吸潮结块,溶于水和醇,微溶于醚和氯仿。茚三酮与汗液的化学反应复杂,主要是茚三酮与汗液中一氨基酸氧化脱羟产生二氧化碳、氨气和醛,同时茚三酮被还原,氨与还原的茚三酮及过量的茚三酮发生缩合生成蓝紫色化合物,从而显出手印纹线。这种方法最早由瑞典人奥登和霍夫在1954年发明。茚三酮法能够检测出吸水性物体上保存时间特别久的手印痕迹,1980年澳大利亚警方宣称,他们利用茚三酮法显现出课本上长达35年的手印,而后,以色列人J•阿尔莫等人又提出了茚三酮法的两种辅助试剂,即以两种安息香茚三酮甲醇溶液作试剂。这样,完整的茚三酮法可以根据不同物体表面颜色调整试剂,分别显现出紫色、粉红色和蓝绿色三种颜色的手印痕迹。4.荧光法荧光法是利用某些荧光物质可以与手印中的无机或有机物质发生作用,显出荧光的原理来显现手印。最早的荧光法使用的是固态荧光粉末,可视为上述粉末法的一种,主要用于显现彩色不吸水物体表面的手印痕迹,如油画、彩色瓷制品等。因为普通的粉末法显现出的手印痕迹容易与彩色物体的表面颜色相混淆,难以提取检验。固态荧光粉也具有普通粉末的缺陷,即附着力一般,只能显现存在时间很短的手印痕迹。随着研究和实验的发展,瑞典人奥基于1976年成功试验了液态荧光胺溶剂,用这种溶剂显现出陈旧的无色手印痕迹。但是,液态荧光试剂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小心,稍有不慎便会污染物体,改变手印痕迹。而后,英国人梅耶于1977年成功试用了邻苯二甲醛气态荧光试剂。气态荧光试剂可以十分均匀的附着在物体表面而不会污染、破坏物体和手印痕迹,并能显现出较为清晰的手印痕迹。目前,8—羧基喹啉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气态荧光试剂。5.真空镀膜法真空镀膜法是由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与辽宁省及沈阳市公安机关于1972年共同研究发明的。真空镀膜法是利用真空镀膜仪,在高真空条件下,将金属或非金属加热致其气态急剧蒸发喷射,从而在手印痕迹所在物体表面镀上一层薄膜以显现手印的一种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进完善,真空镀膜法已经可以清晰地显现出包括塑料、陶瓷制品、纸张等材料在内的各种物体表面的手印痕迹,其显现效果明显强于粉末法。6.“502”法“502”是以-氰基丙烯酸乙酯为主,加入增粘剂、稳定剂、增韧剂、阻聚剂等,通过先进生产工艺合成的单组份瞬间固化粘合剂。“502”法就是利用气态“502”与无色手印接触,使其与手印上的油脂汗液发生化学作用从而显现手印痕迹的一种方法。“502”法操作简单,设备携带方便,1976年问世以来很快就得到各国刑侦部门的青睐。“502”法的缺点是手印痕迹显现时间较长,并且显现出的颜色一般为白色,有时会与物体表面颜色混淆,难以固定提取。对此,各国专家相继发明了加热法、添加抑制剂、添加龙胆紫和“香豆素540”等方法来改进和解决上述问题。7.激光法激光法是加拿大研究人员于1976年发明的。手印痕迹中存在天然荧光物质,激光法则是利用激光器产生一定波长的激光,使这些天然荧光物质显现出来。早期激光法检验手印的效果并不稳定,因为手印痕迹中的天然荧光物质成分与含量因人体、时间、环境等条件不同而变化较大。后来,经过加拿大V•R萨拉雷斯等专家的研究,使用NBD氯化物与手印汗液中的氨基酸结合生成荧光物,再用457.9毫微米波长的激光照射,大大地提高了显现无色手印的成功率。目前,激光法与上述粉末法、荧光法、“502”法等各种手印痕迹检验方法相结合是成功率极高的方法。但是激光法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因为激光设备操作不易,又极其昂贵。

(二)手印痕迹的提取与检验

利用上述方法显现手印痕迹之后,可以使用拍照、提取原物、胶带粘取、静电复印等方法将手印痕迹进行固定提取。其中,拍照时最简易有效的方法,也是刑侦人员现场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要方法。最后,在固定提取手印痕迹之后,要将该手印痕迹送往公安机关等刑侦部门,将手印痕迹输入指纹库等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软件分析手印痕迹的细节特征,并与数据库里的手印数据进行特征比对,从而找到相同的手印痕迹,确定留下该手印痕迹的具体自然人。

四、结语

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刑侦工作提供了巨大助力,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技术。总之,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发展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熟练运用,并作出创新,为我国刑事科学事业的发展努力。

参考文献:

[1]林维业、戴勇敢.无色手印显现技术应用的发展历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2).

[2]郑标、赵俊峰.基于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法制博览.2015(32).

[3]张继业.浅谈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研究分析.法制博览.2017(9).

作者:谢森林 李迪 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