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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招标问题研究

矿业公司招标问题研究

矿业公司工程招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项目不管大小,都以各种理由争取邀请招标,甚至紧急直接发包。因为邀请招标有四大“好处”:①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工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监督力度。在实际工作中选择邀请对象时,既不对外邀请招标信息,可以自己确定招标场所,仅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就简单找了几个工程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影响到了招标项目的实施质量,甚至严重危及到了招标人的正当权益。很多邀请招标不需要邀请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都是内部的监察审计人员参与监督,有些监察审计人员是被监督单位招聘,由被监督单位考核发放工资,比较能领会“一把手”或相关领导的意图,独立性差,很难保证招标的质量。②利用确定邀请对象的主动权,大搞人情关系网。按规定,对拟邀请的投标人,应当有其严格规范的产生程序,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就必须要严格地做好邀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各种人情介绍商、关系商、低资质商等,应坚持做到毫不留情地回避,对各种无资质商、有违法前科劣迹的不法商等,必须要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大门之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有些人利用选择邀请对象的机会,变相地邀请其人情关系商蒙混过关。③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本地利益,为了“协调”的需要,在邀请招标的操作中,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甚至不向外地高资质、竞争力强的工程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变相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或工程商介入本地的市场。④泄露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由于邀请招标是一种选择有限的特定的工程商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这种特定的投标人,其中可能就有工作人员较为熟悉的工程商。因此,事前严格保守招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旦有个别工程商或投标人得到了不应公开的招标信息,就会容易导致被邀请的工程商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搞虚假竞争,从而使邀请招标丧失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2)围标、串标问题突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项目单位业主与中介机构串通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某个投标人借用多个公司资质或组织多个投标人围标,使自己中标。实际工作中业主操纵招投标普遍,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2个环节:一是制作招标文件环节。业主为使特定单位中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特定单位有利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从而使特定单位在评标时“脱颖而出”。二是评标环节。一方面,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利用其特殊身份,影响、诱导其他评委评标打分,如告知哪个公司实力强、资质好,最符合其要求的条件等;另一方面,业主代表利用其评标打分的机会,给出极其悬殊的评分,控制评标结果。

3)“一把手”插手招投标问题严重,私定承包单位。尤其是利用邀请招标程序掩人耳目,甚至邀请总部或区域公司参与评标或者监督,为了“避嫌”,自己置身事外,招标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看上去无懈可击,但实际是通过电话遥控,指派自己的人和串通招标机构控制招标局面,私定承包单位。

4)施工方资质管理混乱,交易泛滥。施工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较高资质的企业资质管理不规范,随意出借资质,甚至有些企业出借资质呈现常态化,靠出借资质获得收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围标、串标等诸多问题。一些个体企业或包工头虽无资质、无技术、无队伍,但很容易借到企业资质,甚至一个人能借到几个资质,操纵几个单位进行围标、串标。

5)存在监管力度弱,独立性差的现象。有些单位甚至存在监督人员干预招标,替业主“完善”招标程序。

解决矿业公司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招标是一家买方穷尽所有的卖方而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这种择优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是竞争的结果,招标投标是体现这种结果的一种方法或手段。为此,只要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以竞争机制为其本质属性。近些年来,大到国家,小到企业,整个工程招标领域的管理不尽如人意,招标的原本属性被扭曲,也是腐败的重灾区,针对目前矿业公司工程招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改进和规范招投标环节,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1)依法进行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限制邀请招标和杜绝紧急直接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需邀请招标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在招标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矿业公司审批,其中报批申请材料包括:客观原因分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结合新《招投标实施条例》、增加评委管理细则、与监察审计一同考虑监督细则,对矿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并严格执行[3]。

2)按区域管控的模式进行招标。对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公司限额5000万元或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由总部组织或总部委托组织,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是公开招标。招标地点按《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要求,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如果有条件,可以借助ERP建立电子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公开系统—招投标网上办事系统—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系统,这样可以减少人为干涉,从源头杜绝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4]。

3)严格规范招标程序。抽取评委开标前1小时内,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由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尽量保证其没有串通信息的机会[5]。

4)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经常性地开展对一把手的警示教育,解决好一把手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提高一把手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使其自觉构筑起法律的“高压线”。规范一把手的权利行使范围和程序。建立预防约谈制度,对多次被举报或工作中确有重大瑕疵的一把手,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给予教育警示。

5)加强招标全过程的监督。除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外,矿业公司对招标全过程要派驻监察审计人员进行全程监督,为了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可以从矿业公司总部监察审计直接派员监督或区域公司监察审计人员交叉监督等形式。

6)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避免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的现象。

结语

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是矿业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全面推行竞争机制的大势所趋。新《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实施,有望逐步解决招标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矿业公司工程项目还应尝试电子招标,依据其差异性特点,做好保密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本文作者:许礼刚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