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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

一、排污交易权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来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Program)的理论设计: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级的“污染权”。排污权的发放由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人,出售排污权,排放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易。这样,使得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场的调节自愈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所谓的“排污权交易”,其实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污染权政策,后来发展成为‘买卖许可证制度’。它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拍卖、奖励等),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二、可交易排污权的经济学分析;

(1)环境资源的产权化

环境的产权化是对环境的有偿使用权利进行明晰,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所在。对于企业来讲,他们要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就要在几种情况中进行选择:要么去购买排污权,要么自己去花钱治理污染,要么去出售自己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时候,企业就会放弃治理污染,转为购买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低于购买排污权的时候,企业就可以出卖自己的排污权,转而治理污染,这样,企业在利益面前,通过产权交易,遵照市场规则,拥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2)排污权交易的经济价值

在政府环境目标的制约下,排污权的总量在政府的调控当中,而且这样的排污权总量随着环境治理的好转是在逐步减少的。由于总量控制,所以在市场中排污权价格的变化并不会造成环境排放总量的增加。由于企业对排污权的需要取决于其治理排放的边际成本,在市场竞争中,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需求减少就会降价,需求上升就会涨价。一些经济效益差或者治理污染成本过高的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就会处于不利位置,导致被市场经济淘汰,促进了市场的优化配置。

(3)排污权交易的环保价值

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使得企业对治理污染有了积极性,因为高效益的污染治理工作就等于减少了企业经营的成本。所以,促使一些企业对环保治理污染进行投入,寻求更加先进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也促进了一些环保企业的发展,因为更加先进的、效益高的污染治理设备更加适合市场需求。有的企业甚至会把自己的排污权节省下来,到市场出售,这样排污权就成为企业收益的一部分。排污权的总量控制原则使得政府在污染的控制上得心应手,而且工作更加具有目标性。随着环境的改善,技术的发展,政府可以逐步削减排污总量,这样政府的排污总量控制工作就成为促进市场中企业进行排放竞争的动力,促进环境的改善。同时,这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污染治理的政府投入的资金。

三、国外可交易排污权的先进经验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国环保总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早在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并将此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等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体系,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世界上最有名的排污权交易事件是1990年以后美国推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整个政策以一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证、再分配许可证和审核调整许可证四部分工作来完成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美国的酸雨计划是排污权交易最的成功案例。该计划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将传统的控制手段进行创新,用排污权交易来控制大气污染。根据资料:2003年,电力工业企业的SO2排放量比1980年下降了3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酸雨计划的控制效果显著。在水资源排放权方面。1996年美国环保局正式颁布《基于流域的交易草案框架》,在《框架》的指导下,流域排污权交易在美国得到更进一步的推广。截止于2009年2月,美国已有18个州实施或开始规划,另外还有州际间的流域排污权交易,如切萨皮克湾流域的水体营养物质排放权交易。就目前总结而言,美国的水排污权交易实施情况有以下特点:

1.开展试点的范围广

2.以流域的水质标准作为控制目标

3.实行定期的实施效果评估,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四、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或实证分析

我国从1991年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但目前仅限于制度层面,在实践工作上还有一段路要走。

1、背景分析

(1)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是环境问题严峻。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长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调查得出了惊人结论:四大流域的整体污染现状已成为常态。研究统计表明,全国大于10km2的天然湖泊已经从《中国湖泊志》统计的656个减少到目前的581个,总面积从85256.94km2缩小到目前68671.58km2。重点监控的9个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V类和劣V类水质的就达7个。V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V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甚至不能用作农业用水。低碳时代又面临着削减排放的沉重负担,对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寻求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手段无疑具有环境和经济意义。原有的排污收费政策起不到控制排放的效果,一些企业缴费排放,同时企业对收费认同程度低。环保部门只收费不治理,政策起不到整体控制排放的目的。企业对于治理污染没有积极性。

(2)发展情况分析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如今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在2006年上半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或服务价格,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社会成本企业化。2006年4月,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水权制度框架下排污权分配和交易管理研究”项目启动,通过收集资料、赴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调研、召开研讨会。课题组就国外实践和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试点进行了总结和经营借鉴,提出了我国实施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的问题及下一步研究和推进的启示,从水功能区划分、排污总量确定、水污染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等方面对水污染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进行了设计。为我们政策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2、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可能性

在法律上,我国对排污权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确认,并定点南通、太原等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近年来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条件已经逐步成熟,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1)总量控制制度

1996年9月,国务院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正式提出全面地规定总量控制的要求。例如: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具体规定了国家在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办法。在试点城市本溪制定“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确立了总量控制的法律基础。

(2)许可证制度

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从1989年起开始实施。它是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了许可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管理的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排污工作受到法律约束又受到法律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构成了我国排污权的基础。

(3)成功经验

其实,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10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1987年,上海的钢铁十厂要在塘湾乡新建一家联营厂,每天需要排放10吨废水,而该地区的排污许可证已经分配完毕。在当地环保局、乡政府的协调下,将一个经济效益不太好的车间关闭,将排污许可证转让给联营厂,由联营厂每年支付4万元的经济损失。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的行为首开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

(4)2008年,江苏省环保厅在太湖流域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2009年4月,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长江论坛上,国家水利部透露:将抓紧制定长江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做好流域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一级市场初始水权分配,二级市场,水权可以交易。

五、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资源污染状况十分严峻,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国际环境大会中,我国做出了减低碳排放40%的承诺,但是低碳问题只是我国环保严峻形势的一个方面,水资源浪费及污染情况同样需要予以高度的关注。建立一个由市场主导的,政府调控的水资源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资源排放交易的市场是弥补政策缺陷的一条好的渠道。目前,在我国水资源排污权交易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一些试点城市已经进行了几年甚至近十年的政策探索,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良好的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合理的水资源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任何新鲜事物都需要一个逐渐被接受的过程。水资源排放权交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行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从发达地区开始,从条件好的地区开始,在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各方面条件逐步加强后再大范围地推广实施。三家不同企业的污染量Q越大,其生产成本越高,而治理污染的水平越差,治理费用MAC越高,其成本价格P也越高。所以,当一个企业的排污量低于政府给其的排放量的时候,可以出让排污权,排污权成为有利可图的商品,这对企业改进治理工作是一个动力。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治理成本高,就不得不去购买排污权,导致企业成本更高,这符合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因为政府可以从宏观上控制排污的总量,所以在总量内实行可交易排污权制度,可以利用市场规则促使企业对治理污染问题进行经济权衡。“在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有多个排污者参与并进行自由交易,则当排污权的供需达到平衡时,企业个体的污染治理成本减少到最小,最终实现治理总成本的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