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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探究

激励企业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探究

摘要:创新是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以创新带动发展已成为国际共识,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手段。但我国目前针对研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处理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优化激励企业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创新,最终能够为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贡献力量。

关键词: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研发投入

一、社会创新活动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各类主体对研发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自2013年开始,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科研经费投入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仅次于美国。2020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超过了24000亿元,占全国GDP比重达到2.41%;2017-2020年,全国研发投入增速均超过了10%;全国研发投入中,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全国研发投入总量比重超过70%,平均投入占比达到了76%,年研发投入增速超过10%,成为我国研发费用投入的主力军(见表1)。企业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和发展力的市场主体,是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科技创新是一个投入成本高、不可预见风险多、耗费时间长的活动,这些特点导致部分企业不敢也不愿投入经费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政府在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灵活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能够不断刺激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因参与研发活动产生的风险,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

二、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形成了从研发成本投入到研发成果转化等涉及研发各个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亏损的后续结转、研发成果转让减免税以及高新企业适用低税率等多个内容。笔者对现行的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如表2所示。根据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的《中国创新指数研究》的相关数据,以2005年为基准(100),2019年中国创新指数达到了228.3,同比增长7.8%。从领域细分看,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和创新成效指数分别达到249.9、199.1、295.3和168.8,同比增长分别为10.5%、3.0%、11.8%和3.1%。这些数据表明,相较于2005年,我国的创新环境明显得到提升,创新投入稳步提高,创新产出大幅提升,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创新驱动新动能不断增强。但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上,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税收优惠力度小、时间短。一方面,从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税收政策优惠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税收优惠激励占全社会创新激励的比重约为54%,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OECD国家中也处在靠后的位置,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弱。另一方面,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主,文件规定的优惠时间短、法律阶次低,且随着时代进步,研发难度不断加大,部分研发项目耗时长久,但部分政策只存在三年时间,缺乏稳定性。因此对企业来说,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会考虑未来是否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优惠政策较短的执行时间不利于企业进行中长期的研发规划。(2)税收优惠受税率影响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针对税基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最终实际享受的优惠会受到企业本身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对同一研发投入进行的加计扣除,以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且普通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新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例,根据规定加计扣除额为100,则整个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200,在此情况下,普通企业可以减少纳税数额为200×25%=50,高新企业减少的纳税数额为200×15%=30,因此普通企业相对于高新企业来说,能多获得约67%的税收补偿。从而使得激励创新的政策脱离了其激励创新的预期目的。(3)亏损处理方式不合理。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企业亏损采取的是向后结转,由后续5年(高新、高科技企业为10年)的盈利进行弥补。但对于部分以“高新精尖”为目标的初创企业来说,前期巨大的资金投入,并不一定能顺利取得研发成果,且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稳定也导致不能完全顺利享受亏损结转的政策优惠。(4)产学研结合税收激励措施不足。目前针对产学研结合的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中仅含对研究人员取得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从个人所得税的层面进行了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个人仍然是在没有资金收入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税务负担较重。同时,对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研究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尚属空白,缺少对企研合作的政策支持,难以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科研机构科研活动,产学研联合发展的协同效应难以形成。

三、优化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在激励企业投入研发的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1)重新定位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坚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中性原则,大力削减部分地区着眼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目标,清理各地为恶性竞争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建立聚焦企业研发的普惠性税收激励政策。(2)改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我国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相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仍然偏低,可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研发项目,提高本政策的激励效果。我国针对六大负面清单行业的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属于对这六大行业研发成果“一刀切”式的否定,使得六大行业内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项目不能享受到此优惠政策,建议取消对六大负面清单行业的规定,设立针对研发主体的实质性研发标准,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至所有满足研发活动要求的企业。同时,由于加计扣除的规定在实际上降低了部分国家鼓励发展行业享受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对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力度,政策之间的衔接不合理,建议学习发达经济体针对研发费用抵免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置一个合理的企业研发费用抵免额,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费用加计扣除还是研发费用抵免。(3)拉长亏损弥补年限,推行研发致亏退税。目前亏损弥补向后结转,允许企业用后5-10年的盈利弥补亏损的形式,与发达经济体的无限结转相比,力度仍然不足。对于一些初创型研发企业来说,前期的连年亏损和研发费用的大量投入很容易使未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超过结转期限,浪费了税收激励政策,建议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同时,针对部分初创企业前期因巨额研发投入导致的亏损,可以通过衡量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水平,确定是否能够对这部分亏损进行退税,减少对这部分初创企业的税收资金占用,提高研发资金利用效率。(4)提高产学研合作税收优惠力度。创新是市场上各个主体都能参与的事,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还要重视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关联,通过各个主体之间的联动,实现“1+1>2”的政策效果。笔者建议将企业以下范围的支出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企业委托研发机构研发的研发支出、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的相关投入、企业支持研发与科学基金的基金资金投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相关资金投入等。通过扩大企业研发支出的认证范围,提高产学研各部门的合作意识,减轻企业研发负担。(5)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我国目前以年所得500万元作为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限额。但科技创新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活动,随着时代的进步,取得研发成果所需要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建议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的额度,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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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磊 单位: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