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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解决路径探析

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解决路径探析

摘要:以长沙县为例,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角度,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中遇到的难题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出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完善相关人才引进机制;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激活涉农金融市场活力;完善各项体系,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等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难题;农业信贷;农业融资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产生的新兴现代农业农户群体。为了扶持这一新兴群体发展壮大,国家制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等多项优惠政策,并于2016年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自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全部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累计同比增长534.4%,11年间的平均年增速为16.5%。①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农业融资和经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分析

长沙县被誉为“三湘首善”,属中国湖南省长沙市。2018年全县累计实现农林牧渔业综合总产值104.5亿元,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84.3万亩。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累计新建高标准农田1.9万亩,高标准机械化农田累计32.4万亩,农业机械化水平率高达79.3%,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09.3亿元。②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长沙县在现代农业转型发展上成效显著,以长沙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样本进行研究,可使研究结果具有代表性。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角度看1.贷款需求不断增加。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所需的投入品、农业机械、先进的现代生产设备和农业生产技术等,但先进的农业生产设备和技术是属于资金密集型的。[6]产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使用农业贷款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难题的意愿进一步增强。第三,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随之扩大而产生的信贷需求也不断扩大。2.仍然缺乏有效抵押物,“两权抵押”实际运行存在障碍。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有限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房屋以及能够进行经营权流转和处置的土地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资产。[7]经过多番波折之后,“两权”中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贷款抵押问题已经予以解决,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但是农房抵押贷款仍存在较大问题,不满足全面推广条件。在此前全国范围内推行“两权”试点时,湖南省入选的“试点地区”为湖南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长沙县并没有一个地区入选。在试点试验结束以后,这项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时间较短。据了解,长沙县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提供了农房抵押贷款方面的业务。但此项贷款业务由于后续资产处置的风险较大,可贷金额较少。就此实际情况来说,只能够满足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房地产权信贷需求。因此,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仍可说是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最大的贷款难题。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看1.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产品限制较多,贷款门槛过高。近年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特殊金融服务产品数量少且条件多。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法、健全的财务体系以及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对外债权债务清偿关系是多数涉农贷款产品的基本要求。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发展尚未成熟,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还不够严格规范,往往难以满足限制条件。2.金融机构支农意愿不强烈,农业贷款的持续投入后劲不足。长沙县的金融机构数量可观,但这些机构由于本身具有逐利性特点,对农业这类低回报性的产业支持较少,支持意愿并不强烈,所开展的相关业务也并不多。总体来说,缺乏一种持续服务的自组织机制。[8]农业本身是一个需要持续投入的产业,贷款的后期缺乏也会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3.贷款流程繁琐,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有学者曾提出贷款过程中存在贷款申请手续繁复、隐形交易费用高等突出问题,[9]而申请手续繁琐则会进一步增加融资的成本。[10]就贷款流程而言,从申请到最终发放一般需要5-8个工作流程。而在实际申请和执行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业务导致频繁提交申请材料和重复审核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获得效率。就融资成本而言,多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人们的预期,即便国家和地方实施财政贴息政策,但不可避免的担保费用和请客、送礼等产生的附加成本仍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借贷负担。

(三)从政府角度看1.各项体系仍不健全,存在风险。一是全国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自相关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国信用信息体系已为1.84亿户农户、261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我国是一个新型农业经济发展大国,农合和小微企业的基数远不止如此。我国有普通农户226290104户、规模农业经营户398040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905146个,信用档案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①二是涉农信用资格评定缺乏统一标准。由于相关业务不同、办理机构不同等,实际中的资格审核标准也有所差异。信用信息体系还未发展到成熟阶段,金融机构常把信用信息体系中的信息作为一项参考,缺乏统一评定标准。三是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尚不成熟。湖南省长沙县目前有两家政府部门主导的担保公司。一家是2018年1月23日成立的长沙星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一家为2017年3月改组成立的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长沙县办事处。两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年限都不长,仍处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探索和试验阶段。2.财政贴息政策有待完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农联〔2018〕169号文件《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但该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仅有三年,结束之后需要更加完善的财政贴息政策来接替执行。财政贴息的一大主力军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政奖补资金4098万元,其中财政贴息费用5万元,仅占奖补资金的0.12%。根据实际情况,惠及长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少之又少。因此需要拓宽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加强对融资成本的覆盖率。3.政策存在脱节现象。近年来由于信息的公开,大部分的扶贫支农信息和相关政策能够及时公示并迅速向下传达,但仍存在一些政策无法及时落实。一部分是由政府内部下发的政策文件,在下发过程中因工作不到位产生脱节;另一部分是由政府和社会企业共同协作制定的政策,因政企联动性不强产生脱节。政策脱节现象在省市两级比较少见,常发生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两级。长沙县下辖13个镇、5个街道,总人口110.9万人,村镇较多,人口分散,因而容易产生政策脱节现象。

三、对策

(一)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完善相关人才引进机制1.搭建专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并定期举行职业交流座谈会。一是进行专业相关技能培训,其中包括种植养殖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先进科学技术的使用知识。在专业知识理论的支撑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有效规避风险。二是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技能培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人员、物资的分配以及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整治,帮助其建立良好的运营系统。学习农业生产风险防控和财产补救措施相关知识,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以及债务偿还能力。三是进行相关政策以及金融知识的专业讲解,减轻融资盲目性。2.以互联网为媒介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搭建“互联网+高校助农”平台一方面可以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知行合一的实践机会,将各种创新思维、创新科技应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的人才储备,为农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出台相应政策,加强企业对于学生涉农实习能力的认同,提高涉农实习证明的含金量,提升学生参与积极性。

(二)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激活涉农金融市场活力1.放宽市场准入制度,扩大融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可以放宽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市场进入门槛,让更多愿意支农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涉农金融市场中来。促进多种形式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合理竞争,迸发涉农金融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促进农村“内生”金融市场形成。减少政策限制,激励已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机构大力发展相关业务,培育自有金融支农体系。同时,适当放宽政策地域限制,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涉农金融体系的形成。2.完善相应的激励政策。合理运用税收等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需求引导市场的作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支农意愿强烈的情况下,会自发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调整以满足信贷需求。在此基础上,一是对涉农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需求额度以及偿还期限较为自由的产品。二是对服务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形成在有效工作日内处理信贷需求的硬性要求。提高相关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定期进行人员测评考核,提高业务效率。三是建立完整的后续监督体系,对于发放的涉农贷款定期进行跟踪检测,确保资金正确有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3.激活涉农股票、债券的运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股票等。引导对新兴能源的投资、加强对农村农业发展的基础建设的投入,为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降低市场运行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多种渠道,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因过度生产、季节错位等造成的农业损失。

(三)完善各项体系,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1.完善信用信息体系。陈卫东等曾提出应推进建立城乡社会征信系统,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农户信用档案。[13]完善现有个人以及企业征信信息,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将信用信息体系作为评定贷款资格的重要依托,将征信系统内的信息作为评定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贷款资格审核系统,逐步减少反复评定的现象。2.加强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信贷补偿机制。政府应加强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分担其融资成本。一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种子、器具等大型资金投入进行补贴,二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加大专项支农资金具体投入,最大限度地惠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保证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在农村乡、镇两级范围内,减少政策脱节现象。3.进一步解决“两权”抵押存在的问题,发展多种形式抵押贷款。重要任务之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更有效地保障抵押贷款的实际运作。解决与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有关的问题,加快推进“两权”抵押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另外,发展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抵押以及大型农业机械器具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调配各种资源,为解决新型农业主体融资难问题提供多种方法。4.促进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稳健运行。当前,解决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仍是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加大对政府主导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在贯彻政府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涉农贷款业务,同时对风险进行严格把控,促进担保公司稳健运行。5.通过政府搭台,加强政企合作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合作。通过政府干预,积极发展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机制,加强产销对接,适当延长产业链。通过大企业为弱势新型农业主体提供的包括渠道、资金在内的帮助,可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风险。另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联结机制的建立,形成大企业对接小微企业的拓展经营模式,实现上下联动,加快带动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作者:原铃云 冀思慧 马摆萍 温力维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