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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下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工资制度下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在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收入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时,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也在随之加重。因此,针对这一问题,以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作为基础,通过对当前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存在认识缺陷、教师工资福利发放存在不确定性等多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提高高校教师福利水平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合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等策略,以期在符合纳税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高校教师谋取更大的利益。

关键词:现行工资制度;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高校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体制改革后,高校教师获得收入的渠道不再仅局限于个人工作,教师收入的渠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高校教师在市场内一直被认定为是高收入群体,也正因如此,教师的个人所得纳税问题也成为了有关单位关注的重点。此外,尽管教师个人收入提升,但部分教师常常会产生名义上的收入增加,而实际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降低的问题[1],这种现象为教师带来困扰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进行合理纳税筹划,解决高校教师税后可支配费用低的问题,从而减轻教师的缴纳税务负担,是现行工资制度下的重要任务。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根据现行工资制度及福建地区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得到相应的薪资时,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同样,高校教师的劳动报酬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去除一定的费用后,其余额为最终教师纳税所得额,其纳税所得额应为教师每月所得额去除五险两金之后工资收入的总金额,同时还要扣除个税起征的金额[2]。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通常只是被动按照税务局要求计算缴纳,主动进行筹划较少较晚,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易产生以下缺陷和不足。

(一)对个人所得税存在认识缺陷当前,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常常理解为单纯的少交税,并且,高校中大部分的教职工人员认为当前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较高,对于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表现出不满意的态度[3]。这一问题的产生导致部分员工为了降低缴税金额,常常会少报收入金额,不采用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而是以偷税和漏税的行为降低缴税金额。由于对个人所得税存在认识缺陷,还会认为纳税筹划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责任。

(二)教师工资福利发放存在不确定性高校是事业单位中经济业务相对复杂的单位,承担着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职能,教师的角色分类也较多样,有侧重教学型、科研型,也有教学科研全能型,还有行政兼教学的双肩挑和附设人员,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工作,发挥所长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高校制定了适合自身情况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向教师发放工资福利时,除了固定的岗位基本工资和津贴外,还会以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如在每一学期或每一学年结束后,高校会为教师提供并统一发放本阶段的超课时津贴、超科研津贴等,或对参加比赛获奖的老师进行奖励。由于这种灵活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使得高校教师每月的教学收入与其工作量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关联,因此无法通过按月固定发放的形式向教师发放福利,导致教师工资福利发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最终教师每月发放的金额存在不均衡现象,增加了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难度。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一)提高高校教师福利水平根据福建地区税务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高校教师在取得各项津补贴时,应当在其当期与工资合并计入到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计算当中。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由高校将教师的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对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支出,通过提升其实物福利水平的方式,提高教师的合法权益,从名义上降低教师的工资,以此来减轻教师的税负[4]。具体方法如:福建地区税务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于在职的高校教师,社会应为其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与住房条件,因此,高校可在适当的情况下,结合校内经济现状,增设早晚通勤班车,提供接送教师免费上下班服务,为教师提供交通条件上的便利;为教师配备一定的教学资源,提高论文版面费等报销额度,并为其日后科学研究提供充足条件;为教师配备专用办公设备等办公必需品,提供更加便利的办公条件。上述福利项目的支出,不将实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仍然由高校所属,并在教师离职后将物品归还予学校,此举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对实物的分配,教师在获得不具有所有权的物品后,不需要额外增加其个人所得税,若将其归类于工资薪金的形式向教师发放则会增加教师的税负,而将上述福利归类于高校的负担支出,虽然适当降低教师名义上的工资水平,实则学校可以在不增加人员支出的基础上,提升教师应有的待遇,并为教师节省了大量的税款,从而实现对纳税的合理筹划。

(二)制定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合理发放方案根据当前福建地区税务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当在当月与工资一并计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当中。高校教师的个人税收制度当中,其工资相应的缴纳税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基数,以划分等级的形式进行计算,并将最终计算得出的各个等级税额相加,作为高校教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教师应缴纳税额超出等级划分的突破临界点时,需要适当调整税率,增加应缴纳税额。因此,针对这一规定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其绩效工资的合理发放方案,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由于当前大部分高校中的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是按月进行,部分按学期发放,因此不同发放方式,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存在极大差异。例如,某高校教师每月的工资为7000元,在纳税前扣除的社保与公积金等1000元,年终奖金为36000元。则在不考虑该名教师的年终奖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得出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案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方案:按照月份平均发放绩效工资的方案。教师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f1为:按照公式()和()得出,该教师全年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03元,通过将两种方法进行对比得出,方案1比方案2节约了个人所得税168元。另外2个月还需要加上课时费,最终结果为教师一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上述两种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得出f1<f2。上述公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不同教师绩效工资的不同,采取的纳税方案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基本的筹划方法相同。因此,利用第二种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可以在没有增加高校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纳税筹划,使教师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缴纳更少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高校教师的税后收入,为其带来更大的利益。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福建地区税务根据其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高校相关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各项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以此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负担。对于教师条件基本符合,但同时又不完全符合时,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子女教育费、大病医疗费、继续教育费、住房贷款等、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工作餐额外补助等[5]。基于此,高校应在整合了市场相关优待政策的基础上,在教育市场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取教师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并将此部分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尽可能地提升教师个人工资当中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部分,从而降低教师的纳税基础,减轻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三、结语

本文针对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三点筹划策略。通过合理的筹划不仅可以提高高校教师的可支配收入,同时还能够调整教师对自身岗位任职的态度,提升教师对其工作的积极性。除本文上述策略外,还应当遵循合法性、综合利益最大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不仅可以为教师带来更多的实惠,同时也可将其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当中。但在统筹过程中应当明确,适当的统筹是一种有利的避税手段,但过度统筹会成为违反法律的偷税行为。因此,各单位及个人都应当对其合理利用,既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应当维护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余羽.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求[J].中国外资,2019(20).

[2]支萍.谈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20(4).

[3]叶旭,鸿朱,彦霖.新个税改革的影响分析及纳税筹划——以气象部门为例[J].经营管理者,2020(1).

[4]王妍妮.基于税改新政背景的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方法[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3).

[5]刘璐.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纳税筹划的研究[J].知识经济,2019(36).

作者:林惠云 单位: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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