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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相关文件浅谈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相关文件浅谈

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从事检验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不容低估和忽视。笔者从事实验室动物疫病检验检测工作数十载,在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的基础上,也深入学习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政策和规范的方法,并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检验检测当中,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和保护自身及实验室环境安全。笔者就近两年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政策文件的学习谈一下自身的心得体会,希望对从事动物疫病检验检测人员有所帮助。

1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是与人民健康、社会安定、政治安全问题相关的大事。2015年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把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工作首要位置,认真学习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同时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理念同时也在党的报告中体现出来,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2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008年,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负责起草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该要求不但适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还适用于进行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种实验室。此外,本标准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了具体的要求。2011年,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它是根据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修订和总结。该规范新增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ASBL-2中的b2类主实验室的技术参数、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选址和建筑要求等内容,本标准从客观上对生物安全实验室提出了更高要求。

3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分工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是有明确分工的,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督工作是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的,而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是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1]。此外,我国对有职责权限的管理部门也有明确的行文规定,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运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开展的活动的管理[2]。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室负责人;二是所有的实验室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实验室内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3-4]。

4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室的管理

我国根据病原微生物具有的传染性及动物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病原微生物大致分为四类[3]。第1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病原。这些病原能够造成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且一旦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如2018年传入我国的非洲猪瘟疫情严重制约了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多地生猪产能连续下跌,直到2021年4月份才恢复至2017年的水平。第2类,如病原微生物中的猪瘟、新城疫等,能够在动物与动物、人与人、人与动物之间传播。但是相对第1类病原微生物来讲,其影响力较轻一些。第3类和第4类,一般是指病原微生物中的大多数微生物如结核分枝杆菌、巴氏杆菌等,对人、动物及环境并不构成严重威胁,但也能够引起相应的疾病[4-5]。在一、二、三、四级别实验室中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5河南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政策文件

河南省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政策文件,分别是《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应急预案》等,这些政策文件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组织管理、病原微生物管理、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活动管理[3]、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管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宏观界定和明确。6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活动备案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如果是新建或者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按要求备案相关材料,同时要求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之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4]。其中备案要求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的1个月内至当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二是首次备案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需由省卫生计生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三是通过现场审核后根据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由省卫生计生委发给备案通知书,完成备案。

[参考文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J].中国动物检疫,2005(1):1-4.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1):14-16.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21(6):104-105.

[4]王宏伟.中国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J].中国家禽,2007(17):24-30.

[5]谷宇佳,杨广英,彭璐,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21(6):52-53.

作者:李莉 乔飞 单位:漯河市召陵区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漯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