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对策研究

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对策研究

[摘要]在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描述了苏州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其次对苏州营商环境呈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通过深入分析:苏州政府应优化政策制定机制,狠抓政策落实;建立政府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民营经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强政策扶持;以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使破产企业合法退出等,从而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苏州经济

一、引言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最大的载体,在就业、税收等方面的贡献越来越大,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动力越来越强劲。美国将少于500人以下的企业界定为小企业,每年除了福布斯财富榜外,还要“小巨人榜”。根据美国2018年的统计数据,99.9%的企业是小企业,且这些企业的创新能力很强,每年都会有优秀的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小企业被认为是美国经济的基石。经济实力越强的州,小企业数量越多,企业平均规模越小。而美国小企业能够蓬勃发展的政策原因在于美国政府良好的营商环境,各级政府从不参与指导企业经营,极少直接投资,并且出台《小企业法》《小企业就业法案》等法律法规支持小企业发展,实施对小企业减税、信贷担保等刺激措施,长期致力于减轻小企业负担。1953年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为小企业提供银行担保、技术辅导、获取政府补贴、获得政府采购等手段帮助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在这样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下,美国现有几乎所有行业的领军企业,都来自于小企业自主成长。

二、苏州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苏州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实力等多个方面位列江苏省首位,撑起了苏州经济的半壁江山。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苏州民营企业数超157万户,位列江苏省第一,吸纳就业人数超600万。其中,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数为6138户,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为59.4%。2019年苏州民营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2341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36.7%。苏州有19家民营企业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占江苏省500强民营企业总数的23.2%,位列第一;其中5家民营企业营业收入超过千亿元,数量也位列江苏省第一。截至2020年3月,苏州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125家,占江苏省总量的28.8%,位列全省第一。民营经济已经成为苏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业创新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1]而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赖以生存和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和保障支撑,只有从政策环境上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在技术、资金方面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将法律、制度、政策作为民营企业的护身符,才能实现苏州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苏州营商环境呈现的问题

(一)部分政策制定缺乏征询和论证,且落实不够到位虽然苏州各级政府频繁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些政策存在朝令夕改和“一刀切”倾向,政策的稳定性不强,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一些较大的规划和政策调整在征求相关民营企业意见方面做得不够充分,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真实需求获取不够。而且,在政策制定时,受上级政府经济发展指向政策影响较大,缺乏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以有的放矢地解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困难。另外,在政策执行落实过程中,小微企业因没有便捷统一的渠道获取各类扶持政策而导致不熟悉政策内容,不明白政策指向,导致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二)政府有干预民营企业运营的越界行为,政商关系不紧密在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中,苏州个别政府部门呈现出“强政府”、“强干预”的做事风格,甚至插手民营企业经营、干预民营企业发展规划、以重大活动为由强令民营企业停工和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而且,政府公务人员在与民营企业交流沟通时,主动亲近不够,因怕影响自身职业发展而有“想为”而“不敢为”、“怕担责”的顾虑,现阶段缺乏对于公务人员“敢做敢为敢担责”的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苏州中小型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缺口大、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高、融资成本高、担保物严重打折等局面。一方面,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由于其企业治理制度不完善、企业财产与私人财产混同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会上浮一定比例的贷款利率,增加担保成本,使中小型民营企业因不堪高昂的融资成本而难于获得有效融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受防范风险压力等因素影响,加之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完备,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抵押物严重打折,以及对专业担保条件的苛责,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只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方式融资而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四)破产制度与企业经营情况脱节,破产流程复杂当前,苏州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创始人、所有人和经营人三位一体,公司法人财产和公司股东及家庭私人财产经常发生混同。[2]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前提设立的法律制度和中小型民营企业将企业财产视为其私人财产一部分的现实严重脱节,[2]从而逼得创业者跑路、企业员工失业、投资者剩余资金得不到清偿等不良后果。而且,在企业破产时提出整顿申请后,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企业股东、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其间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流程复杂,周期过长,使得破产企业不能快速退出市场,从而形成“僵尸企业”,也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

四、优化苏州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政策制定机制,狠抓政策落实苏州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系统思维和全局最优的目标,统筹兼顾,要出台切实能够促进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打破只注重部门利益和局部最优的思维模式,尤其杜绝政策朝令夕改,或缺乏深入调研分析而实行“一刀切”。在研究和出台政策时,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对政策进行论证,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所涉民营企业的看法和意见,切实摸清其真实需求,协助政府部门有的放矢地制定出满足需求、可操作、利执行、促发展的政策。在优惠政策条件设置中,建议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属性分类分级精准实施优惠政策,真正做到施惠于企。在政策落实方面,建议政府部门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涉企政策,搭建统一的政策平台,适时召开惠企政策宣讲会,便于民营企业熟悉运用政策,增强政策获得感。

(二)建立政府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苏州政府部门应定好位,当好国民经济的“掌舵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3]苏州政府应建立干预市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负面清单”制度,广泛收集企业观点,认清政府部门自身角色的定位,严格监管各部门认真履行“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政府各部门不插手、不干预、不干涉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供高效的政府服务和强有力的支撑。建议通过法制建设来明确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厘清“为”与“不为”的行为界限,细化政商交往的正当行为。在法制框架下,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对企业的执法活动,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到企业认可;另一方面也化解了政府公务人员“想为”而“不敢为”的顾虑。建议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对政府人员服务企业的情况建立评价机制,将企业评价作为公务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为了打消公务人员的思想顾虑,还要从机制上为“敢为”、有担当的公务人员提供有效保护,客观全面地评价、使用和保护公务人员。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强政策扶持一是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实现顺利融资。建议苏州财政部门建立制度规范,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并在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通过政府采购,民营企业可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并获得有保障的资金回流,促使企业运营健康化、规范化。三是出台相关政策,减轻中小型民营企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资金压力,降低中小型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通过财政补贴、出口补贴、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措施,引导和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使破产企业合法退出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4]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民营企业法人,通过破产可重整或者豁免个人债务。建立“宽容失败”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运转不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要通过项目转让、并购、清算、解散、破产保护等措施及时止损,最大限度保护创始人、员工和投资人等主体的权益。而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简化企业注销手续,减免或免除各种清算费用和拖欠税款,缩短企业破产清算周期,让企业在创业失败后能够较快地合法退出。

[参考文献]

[1]雷元江.打造“同心谷”建设“五有之家”[N].中华工商时报,2019-5-31(3).

[2]童卫华.民企老板责任无限化悲剧[J].董事会,2014(9):78-79.

[3]李晓林.创优江苏营商环境的调查与建议[J].唯实,2018(9):36-39.

[4]陈嘉宁.欠债真的不用还了吗[N].中国财经报,2019-08-06(4).

[5]张翔.德国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国的启示[D].武汉科技大学,2014(5).

[6]李杰,李虹.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及政策优化研究[J].商业经济,2020(4):115-117.

作者:何慧 包金龙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