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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行政法律规制

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行政法律规制

摘要: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在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暴露出信息规则缺失、信用信息标准的阙如的问题。基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向不特定公民信息的公益属性,其应当接受行政法律规制。行政法律规制进路包括:确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构建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建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标准。

关键词:自媒体;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行政法律规制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在肺炎疫情期间,以腾讯、爱奇艺、优酷为代表的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单方面频繁有关国内外肺炎疫情的公共信息或个案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的资源化)。这既有利于肺炎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不特定范围网民的恐惧与担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有利于趋利避害,在确保信息客观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公布疫情,解决不同阶层民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自媒体时代,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

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的缺失。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网络经济也不例外,信用是经济的命脉。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信用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作为重要的网络信用平台有利于网络信用体系的建设。基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的非契约性及公共性,要求通过行政法律规制加强对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管理。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规则,促使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个体信用向制度信用的转变。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包括虚假信息识别规则、真实信息担保规则、虚假信息的责任规则等。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应当符合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的目标和要求。“在管理方面,网络管理的主要矛盾正在由网络基础设施管理转变为网络用户行为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基础设施管理的规范化离不开网络规则的适用,而信息规则则是网络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上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如色情内容、恶意脚本、假冒欺骗等,网络内容的动态化特征为行政管理增加了难度。这凸显了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建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的制定与有效运行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与泛滥,促进网络信用的实现。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标准的阙如。我国2019年已《信用信息分级规范》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信用信息描述为“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2]。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信息属于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级规范》虽然将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分别是基本信息、普通信息、专项信息。但是并没有确立各类信用信息在信用主体整体信用度中的比重。而这依赖于信用信息标准的确立。信用信息标准有利于确立信用主体的各方、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在各个信用主体整体信用度中的权重。最终以分值的表现形式公开,以确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度。《信用信息分级规范》虽然确立了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但毕竟处于征求意见稿的阶段,而且并没有确立企业信用信息标准,更没有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量化。信用信息标准的建立有利于增加信用供给机会,推动信用供给的理性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信用建设的环境、氛围,防止信用交易现象的发生。由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影响力广、涉及面宽、渗透力强,应当建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独立的信用信息标准。

二、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行政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重要性的凸显。在自媒体时代,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向不特定网民单方面网络视频、网络新闻、网络信息,其构成了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与个人信用、社会信用构成了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在经济领域,信用被视为重要的商业伦理,是市场主体应该具备和铸就的品格。市场、社会在网络信用治理中的局限性。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仅仅依赖于市场及社会治理则力有不逮,逐步显现一定的治理危机。“诚信建设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法治就是国家的诚信”。“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应当纳入行政法治的范围。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失信行为必然贬损网络公共利益。由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单方面向不特定的公民包括肺炎疫情在内的新闻信息,这必然涉及网络社会诚信,从而影响网络公共利益。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失信行为必然影响社会诚信,贬损网络公共利益。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失信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不特定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随着法治国家向合作国家的转变,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行政法治实践要求加强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私合作与公私协作。萨谬尔森指出,“在许多情况下,非合作的经济行为导致经济无效或社会不幸”[3]。合作国家阶段的行政法治有利于实现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结合。进一步加大网络失信者、无信者、背信者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提高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水平。

三、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行政法律规制进路

个体自主、社会濡化、国家教化与政府价值中立的结构耦合。坚持党的领导下制度安排与法律安排的统一,实现在法律构建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完善的治理体系。规范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可以与政府治理、法治政府和规范政府公信力同步进行。如此,有利于实现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过程中的制度权威、制度威力。

(一)确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网络媒介体信息规则的确立体现了对其信息的合法性控制。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以市场经济信息为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大量的包括肺炎疫情在内的社会公共信息。而社会公共信息应主要由包括学习强国平台、央视新闻等在内的官方网络媒介体进行报道。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对社会公共信息的报道,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对官方“媒介体”的“背书”。这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官方媒体的信用性和权威性。在未获授权的前提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擅自社会公共信息,应当接受行政法律的必要规制。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

(二)构建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结构包括信用主体、信用行为与信用效果。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共信用水平主要体现在信用行为与信用效果方面。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行为主要体现在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真实、客观的互联网信息。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效果表现为获取公众的信任,以及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在信用评级中取得优先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共信用水平。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公共信用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道德自律,另一方面更加依赖于行政法治的正确引导。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机构既包括官方主体又包括非官方主体。这有利于提高网络信用评级机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公信力,增强各类事件主体对信息真假的话语权。

(三)建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标准信用治理的两大要素包括市场与法律,确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标准即在于确立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的市场与法律两大标准。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史蒂芬•布雷耶对政府规制作出“设计标准规制”和“绩效标准规制”的经典分类[4]。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信息应当获得网民的认可,同时依赖于行政法治在信用信息方面的有效界定。前者依赖于信息共享、行为激励机制的建立,属于绩效标准规制。后者依赖于行政法治在信用信息标准方面的科学界定,属于设计标准规制。信用信息标准的依据包括信息本身的重要性、信息的覆盖面、信息的认同度等具体技术指标。同时通过信用联盟推动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

四、结语

二十世纪之国家,为福利国家,而非夜警国家,国家之目的,在于为人民谋福利,务期所有人民,均获适当之物质与精神生活,并促社会之进步与发展”。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行政的垄断地位在多国被打破,出现了国家公共行政任务的社会化趋势,即国家将部分公共行政任务交由私人或社会组织行使。以腾讯、爱奇艺、优酷为代表的私主体网络媒介体频繁有关国内外肺炎疫情的公共信息或个案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承担了公共行政任务,体现了公私合作、公私协作的现实意义。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共信息包括公共生活、公共环境、公共财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鉴于此,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被纳入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通过行政法律责任为收集、经营、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违法行为,设置行政法治后果,从而为网络“媒介体”创造事前放弃网络虚假行为的激励。然而与公权力主体的相互协作与合作并不意味着网络媒介体的越俎代庖以及行政法治的完全代办。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在承担一定的公共任务的过程中,必然具有自媒体的私权利属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行政法律规制必然有其限度,具体体现为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法治豁免;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主要隶属于法治经济的范畴;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的有限理性。

参考文献:

[1]倪春胜.基于信用的网络管理系统设计和实现[J].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6):45.

[2]钱玉民,宋黎.信用信息专项分析与信用指数应用研究[J].标准科学,2010(05):65.

[3][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53.

[4][美]史蒂芬•布雷耶著.规制及其改革[M].李洪雷,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5.

作者:严新龙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