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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框链接性质下移动网络论文

加框链接性质下移动网络论文

一、加框链接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法的救济效果

《著作权法》意义上认定某行为是否侵权需要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判断“加框链接”是否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特定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将作品上传至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就会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以在线欣赏或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因此“上传”行为无疑构成“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由前述对加框链接的技术操作解构可以看出,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链接时通过深层次的链接站点跳转到第三方的相应站点,被连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由被连接网站完成,而作品的呈现或播放由用户或被链接的站点完成。这两类行为都没有设链者的直接参与。因此无法追究加框链接设链者的侵权责任。如果聚合平台并未进行上传操作,则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值得强调的是,在“加框链接”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论证中,“今日头条”辩称未收到相关权利人要求删除链接的通知,以“避风港原则”进行侵权抗辩,此理由并不恰当。《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目的是免除设链者的侵权责任,但并不适用于“今日头条”。该条排除的情况是“提供链接者”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效果

在知识产权有关的救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常为首要选择。就美国来说,在1997年4月28日Ticketmas-ter诉Microsoft案中,确立了因深层链接而导致的利益损害在版权法外寻求竞争法保护的路径。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加框链接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通过分析国内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的几个判例,只有明显存在竞争关系的双方,才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途径上有所收获。

二、加框链接性质再思考

在新闻行业,原创新闻是一家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聚合平台能让用户在客户端直接阅读大量新闻报道从而获取收益的关键在于“加框链接”技术的运用,若严格依照“服务器标准”来评判这项技术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显失公平。作为“内容”提供者的新闻行业花费巨大代价调查收集新闻内容若想要得到相应价值回报,获取著作权的有关效益就需另寻他“法”。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路径的保护并不通畅、有效,负责保护著作人权益的著作权法应该对“服务器标准”加以调整。目前与“服务器标准”相对应的是“用户感知标准”,要求当搜索引擎在提供加框链接时,化身为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链接提供必须得到被链接网站的明确同意否则便不能进行,但单纯的“用户感知标准”也有很大的弊端。承认“用户感知标准”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一项“设置深层链接权”:只要他人未经许可设置链接,及时被链接的作品在被链网站中经过许可而合法传播,设链者仍然构成“直接侵权”,这对搜索技术的发展将是致命的。“用户感知标准”的缺陷在于,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先授权后使用”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过高的授权成本将会使新项目的研究难以开启。但其实,在基于搜索引擎产生产品的最初尝试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会收到或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只有在对其开始分割利益蛋糕时,才会引起著作权人的注意。因此著作权人在利益受损的时候需要权利侵权的救济,却无法得以保障时,是更为恐怖的。因此,笔者希望法律可以给予著作权人针对“加框链接”乃至以后的技术措施消极的请求权。阻碍技术发展的关键在于取得授权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在项目开发前获得“天使投资人”式的授权,项目开发的过程及利益获得要对授予权利的著作人信息公开,在项目开发成功后,“天使投资人”可以分去已有收益,双方就此开始收益公平的授权使用合同。这与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相比,有以下优势:

1.从损害赔偿角度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证明实际损害利益十分困难。当事人难以举出充足的证据,由法官依据法定赔偿作出的裁决金额与诉求又相差甚远。为了获取公正明确的赔偿,在出现利益纠葛之时,须有交易、许可、市场安排为司法提供更多可供借鉴的资源,而不是依赖司法来划定规则和确定价格。因此,需要积极行业发展过程中主动寻求合作,也为纠纷的解决进行铺垫。

2.从行业发展和谐角度

“今日头条”被批评是不尊重版权的,虽然前述性质认定的分析有明确的结论是不够成直接侵权,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判决也是如此标准,但它实质上架空了著作权法中授权许可的功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版权人一个法律依据分享侵权人的既得利益,同时也敦促新技术发明者尽早与版权人建立合作,而不是等到诉讼时才对“搭便车”的行为有所收敛,只有明确了这个权利,新技术的产生和发明才会自始就有版权意识,才会让产业竞争多一些良性的状态。

3.从利益平衡角度

今日头条不仅仅是一个接收信息的渠道服务商,它在用户的生活中已经是一个内容提供商的地位,借助深层链接的网络技术实现同样的效果。服务器标准强调是否进行了数据的上传而不是用户的体验,但用户的体验说明了新闻内容提供商和今日头条这类聚合平台之间利益的不平衡。网页在乎的是知名度、流量、广告招商吸引力以及网站管理费用。如果是仅仅的深层链接也许是跳过了网站的首页,减少了对首页的点击率,目前移动网络时代在移动客户端上大量存在的加框链接,完全剥夺了首页以及内页的广告宣传机会。

三、小结

不以尊重版权为前提的产业不能得到持久的发展。今日头条的版权风波不过是移动网络时代传统新闻行业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矛盾的凸显。替代被链接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的链接或者行为是不应该被允许的,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利益几乎完全被设链网站截取。如果被链网站的传播没有经过授权,替代链接会加重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也会损害作者的利益。作者利益的损害可能对作品创作产生反向激励,不利于网络内容的丰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应该放弃严格的“服务器标准”,将加框链接视为直接的作品传播行为,通过鼓励“天使投资”式的授权许可合作性质,避免新兴的技术运用模式对版权的忽略,从而强敦促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内部的形成自律的制度,也同时避免著作权法过多陷入“技术”的泥沼。

作者:张悦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