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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制约分析

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制约分析

摘要:本文试图在展现政策及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剖析制约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产品、平台因素,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制约因素

一、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对于被寄予成为第三支柱厚望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我国早在2008年就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了短暂的试点。《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三地实施为期一年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通知确立了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模式——EET模式。期望能够通过个税递延撬动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巨大市场带来千亿规模的保费收入,促进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税延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7160万元,承保单数不足4万件,截至2019年3月累计实现保费也仅1亿元;上海地区实现保费占全国的70%以上,苏州工业园区仅有数份保单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银保监会批准的23家保险公司中实际开展经营16家,除太保寿险、平安养老与中国人寿三家外,其余公司业务零星。可见,市场表现与各方期待相比有较大距离。

二、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及建议

导致我国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表现低于预期的因素,除试点的时间、空间限制,国民养老储备习惯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政策制约

通知规定,保费的个税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的6%和12000元的孰低金额,即缴纳保费时每月最多税前扣除1000元。领取的商业养老金25%免税,其余75%按10%缴纳个税,即领取时的税率为7.5%。这一税率使通过递延缴税产生的节税效应惠及范围缩小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元的人群。新个税法免征额的提高和各专项扣除项目的增加使这一群体进一步缩小。但对于这部分高收入群体,每月最高1000元的额度明显过小,无法满足其退休后维持生活水平的需要。力度不足的抵扣限额无法形成对高收入人群的有效激励,选择性的惠及政策对低收入群体也有失公平,从而制约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在全民范围内的发展。建议将领取时的税率与最低档个税税率建立对等关系,从而使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全民都享受税延优惠待遇。同时建议将抵扣限额适当提高,并且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之间统筹平衡。

(二)产品制约

目前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品种根据积累期收益可分为确定型、保底型和浮动型三种。各保险公司给出的年利率大致在2.5%-3.5%。这部分收益在取得时不征税,在最后领取时按7.5%的税率计征个税。与目前存在各种个税优惠的存款、基金、股票、信托等个人养老准备手段相比,既不具有收益率优势也不具有税率优势。通知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领取起点和年限的规定,虽然是出于长期稳定保障的考虑,但也带来了一定的束缚性。建议对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完全免税,并借鉴其他商业养老保险品种经验,设计出更加灵活、契合购买意愿的品种,从而从产品的角度刺激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三)平台制约

试点期间,一般职工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每月下载平台出具的凭证给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税前扣除,操作繁琐也增加了扣缴单位人员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将中保信平台与目前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建立连接,采用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同样的模式进行信息采集。未来逐步将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账户,甚至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统一,打通三大支柱,一人一户,便于统一记录、转移接续、投资管理、领取及监管。要想使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真正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不仅要在税收政策上扩大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开发更受欢迎的保险品种;建立简单高效的信息平台,更结合第一支柱、第二支柱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从而建立起稳固丰裕的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体系。

参考文献:

[1]徐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研究[D].湖南大学,2016.

作者:郑红 王卉 单位:大连东软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