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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制度

摘要:在对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以及社会遵缴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基金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征缴政策不统一、征缴单位职责不清晰、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基金征收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提出通过完善统一的征收制度,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等政策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正处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转型期,做好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关乎社会稳定。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能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发展,仅用延迟退休年龄这种单一的方式来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很难迅速达到养老基金运转的良性循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升基金征缴能力也必将成为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从基金支付看,如果没有财政补助,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个人激励机制弱化,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表2显示,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逃缴、欠缴保险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缴费积极性不高,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加之企业架构复杂,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养老28%,医疗6%,失业1%-2%,工伤0.2%-1.9%,生育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是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利于全民参保,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20%),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孔媛.我国养老保险标准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4]罗俊鑫.强化社会保险金监督的六点思考[J].人事天地,2015.

作者:栾雯静 单位:陕西省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