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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增值税留抵税额税务处理

谈增值税留抵税额税务处理

摘要:文章以增值税所产生留抵税额为研究主体,在介绍增值税与留抵税额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所颁布一系列文件,围绕税务处理工作展开了讨论,希望能够给人以积极影响,确保税务处理等工作均能得到顺利开展。

关键词:增值税;税务处理;留抵税额

目前,增值税产生留抵税额所适用的退税制度,逐渐向各行各业拓展,由此可见,对该制度进行建立的工作已告一段落,但是,在对其加以落实时,受多方因素影响,仍旧有大量限制条件存在,这也表明退税制度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只有归纳并分析所下发公告及相关文献,才能使该项工作的发展方向更加明朗,这也是下文对税务处理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

一、相关概念辨析

在减税降费得到落实的当今社会,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面向数十个行业,对以留抵税额退税为主要内容的通知进行了下发,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行业进步。在研究开始前,应对以下概念加以明确,降低理解现行规定的难度。

(一)增值税增值税强调以商品流转所产生增值额为依据,对税务进行计算并征收,符合流转税的特点。若以计税原理为切入点,增值税所征收内容,主要是商品由生产到流通所产生价值、附加值。在“营改增”逐步落实的背景下,作为征收增值额的税种,增值税所带来收入,在全部税种所带来收入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对该税种进行征收的主体为税务局,征收所得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地方收入、中央收入[1]。而征收进口增值税的主体为海关,征收所得均属于中央收入。

(二)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所适用群体是一般纳税人,该群体的特点如下:以月为单位,所购入货物越多,所产生进项税自然越多,由此而产生的连锁反应,包括库存商品增加。若有销项较进项略小的情况存在,留抵税额必然会产生,当然,纳税人拥有库存商品的数量,通常与留抵税额持平,由此可见,销项税收略小于进项税收是出现留抵税额的先决条件,若纳税人拥有留抵税额,却不存在与之相符的库存商品,则表明已发出商品并未做计提销售处理,即“逃税”。

二、税务处理探究

对增值税而言,留抵税额指的是进项税额较销项税额略大,近几年,我国多次下发以留抵税额所适用税务处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文件,下文对留抵税额所适用税务处理办法进行归纳与整理,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留抵税额可对查补欠税进行抵减对纳税检查进行拖欠的纳税人,通常要对增值税进行补缴,拥有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便可参考税务总局所下发通知,利用留抵税额对欠税进行抵减。

(二)留抵税额可对欠税、滞纳金进行抵减通读税务总局关于留抵税额所制定规章能够发现,如果导致留抵税额产生的原因是进项税额较销项税额略大,纳税人可利用留抵税额对欠税进行抵减。税务总局所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拥有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又存在有抵减需求的欠缴增值税,应前往税务机关,对一式两份的欠税通知书进行填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保管一份。另外,欠缴税款应以发生的时间为依据,由远及近逐笔抵减,符合抵减要求的欠税,主要是欠税滞纳金、呆账税金。在对抵减金额加以确定时,有关人员应将对通知书进行填开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分别对欠税金额、应缴却未缴的滞纳金进行计算,二者之和便是欠缴总额,如果欠缴总额较留抵税额略大,那么,抵减金额应与留抵税额持平,在此基础上,以所规定配比方法为依据,对抵减滞纳金、欠税进行计算,如果有欠缴总额较留抵税额略小的情况存在,抵减的实际金额应与欠缴总额持平[2]。

(三)注销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不满足退税要求由财政部针对增值税所下发通知可知,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或被注销后,其身份便会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转变,此时,纳税人存货不应被视为进项税额,同样不符合转出处理的要求,因此,留抵税额无须做退税处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公告明确指出,在一个纳税期为一个月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在未到达转登记日的一年时间内,未获得五百万及以上的累计销售额,可将个人身份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转变;在一个纳税期为一个季度的前提下,若一般纳税人在未到达转登记日的一年时间内,未获得五百万及以上的累计销售额,也可将个人身份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转变。另外,2018年税务总局所下发公告,提出了如下规定:若完成转登记的纳税人,尚未对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行申报,这部分税额应作为尚未抵扣的应交税费进行核算。综合上文所提及政策能够看出,转登记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注销一般纳税人,所对应留抵税额都不满足退税的标准。而现行所得税法指出,企业所发生涉及收入的合理支出,可不被列入纳税所得额,例如,税金、费用、成本及其他支出。当然,在开展相关工作前,对税金的定义加以明确很有必要,对企业而言,税金指的是税金与附加值之和,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属于税金的范畴,这点应尤为注意。除此之外,上文明确指出,留抵税额所指代内容,主要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其中,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对服务、货物进行购入时,承担或所支付税额,退还留抵税额是指国家对所垫付价外资金进行退还,这笔资金既不符合财政资金的要求,又没有被纳入其他收入的范围,这是因为这笔资金并非企业获利的载体,因此,在对留抵税额进行退还时,企业无需对所得税进行缴纳。在注销状态下,纳税人往往保有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由此可见,以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尚未进行清算的企业,提前完成扣除所得税的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迁移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持续抵扣税务总局以纳税人迁移为前提所下发公告指出,若纳税人的经营、居住地点出现变化,可参考现行规定,前往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及相关业务,由于要对登记机关进行调整,因此,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后,再进行二次办理。前往迁达地完成税务的登记后,方可保留纳税人资格,尚未对税务进行注销时,纳税人所产生进项税额,满足持续抵扣的条件。

(五)重组资产的留抵税额满足结转与持续抵扣的要求提出资产重组的纳税人,通常要将负债、劳动力及全部资产,向新纳税人进行转让,再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完成对税务进行注销的操作,在税务被注销前,尚未完成抵扣的税额,除特殊情况外,均可向新纳税人进行结转,通过持续抵扣的方式,将重组资产所带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3]。税务总局将留抵税额定义为纳税人所拥有的国家债券,若转让方负债、劳动力及全部资产,全权向受让方进行转让,作为债权的进项税额,自然应当向受让方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保护,使业务转让获得支持与鼓励,确保转让方、受让方,均可获得达到预期的利益。税务总局所颁布公告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所提供涉及资产重组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根据对进项税额未抵扣部分进行核实所得结论,完成转移单的填写工作,对新纳税人负责的税务机关,则负责核对纳税人所报送材料和转移单的内容,经过确认的部分,方可由新纳税人进行申报,获得相应抵扣。由此可见,结转留抵税额的前提是交由税务机关全面核对,另外,若注销手续未完成,转让方无权向受让方结转进项税额,这也是导致留抵税额结转、资产交易间有时间差存在的原因。对重组交易的企业而言,在处理留抵税额时,以下内容应尤为重视:一方面,由“营改增”政策可知,若原纳税人有应税服务,尚未实施“营改增”时,由增值税所产生留抵税额,无法由应税服务所产生销项税额抵扣;若纳税人所处地区已对“营改增”进行推广,在结转留抵税额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决定新纳税人所肩负责任是否包括区分留抵税额性质。另一方面,对部分业务进行转让,或不对注销进行办理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此时,税务机关应联合纳税人,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

(六)“营改增”销项税额不应抵扣留抵税额在“营改增”试点得到全面推广的背景下,围绕其所制定规定的内容也愈发详细,若纳税人拥有不动产、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在被纳入试点前,由增值税所产生留抵税额,通常无法在不动产、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所产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也是“营改增”给增值税所带来的主要影响[4]。

(七)少数行业可对留抵税额进行退还结合财政部所下发通知可知,以装备制造为代表的、强调研发与创新的制造行业,还有电网企业,均被赋予了对留抵税额进行退还的权利,当然,其他行业还处于观望状态,尚未获得有效的推广与落实。

(八)可对留抵税额进行退还的抵扣凭证目前,符合留抵税额退还条件的抵扣凭证,并不包括通行费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在实际操作中,有关人员应对以下内容引起重视:一方面,不动产所产生进项税额无须分批抵扣,纳税人可以自身情况为依据,对一次性抵扣的方式加以选择。另一方面,符合免退税要求的进项税额,不再属于留抵税额的一部分,以外贸企业为例,此类企业进行免退税操作时,应以现行规定为依据,仔细核算出口货物、内销货物对应税额,其中,出口货物所产生留抵税额,不满足留抵退税的要求,而内销货物所产生留抵税额,可视情况进行退税处理。

(九)留抵税额的退还增量研究在对留抵税额所适用退税制度加以落实的前提下,若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便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对增量部分的留抵税额进行退还:第一,按月纳税的纳税人,近六个月的留抵税额均不为零,最近一个月的留抵税额超过五十万,或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近两个季度的留抵税额均不为零。第二,纳税人拥有A信用等级或B信用等级。第三,在提交退税申请前三年,纳税人不存在退税行为,或未因此类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超过两次。第四,在提交退税申请前三年,纳税人不存在对出口退税、留抵退税进行骗取的情况,以及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虚开的情况。

三、结语

通过对上文所叙述内容进行分析能够看出,近几年,国家以增值税所对应留抵税额为核心,以税务处理为目的,下发了一系列侧重点不同的公告及文件。对拥有极大留抵税额的企业而言,若面临长期无法获得抵扣的情况,不仅会使经营资金被挤占,还会给自身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只有对国家所下发文件的内容加以了解,才能以维护正当利益为前提,通过防范税收风险的方式,推动企业前进。

参考文献

[1]张蓉.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方法研究[J].中国工程咨询,2020(4).

[2]李霄羽.增值税留抵退税应注意的税收问题和会计处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8).

[3]洪艳群.浅论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港口企业降低成本举措[J].现代经济信息,2019(14).

[4]薛志国.增值税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探究[J].当代经济,2019(6).

作者:王文清 单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