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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从2016年5月1号开始,建筑施工企业开始实行“营改增”,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为此,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部分涉税问题,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从今年5月1号开始,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范畴,其中建筑业税率为11%。长期以来,建筑业的利润率徘徊在3.5%左右,属于微利行业,税改必然会对建筑企业的税负、盈利产生较大影响。面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会,建筑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营改增”带来的各方面影响,从企业的整体出发制定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

1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部分涉税问题

1.1集团公司内部税负不均衡,内部服务不能抵扣进项

建筑集团公司一般有多个工程公司构成,各公司承接的工程类型不一定相同,税负也有差异,有的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量大,进项税额多,销项相对较少,进项税额大于销项而没有抵扣完,有的公司则是销项税额远远大于进行税额,需要交纳较多的税。另外,多数建筑集团公司实现了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在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同时,还兼营运输、安装劳务,甚至还自行生产配件等。如果运输安装等劳务等仍然继续由内部的部门提供,而不是由独立的公司提供,那么其本质是内部服务,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公司就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

1.2供应商的选择将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建筑企业流动性大,多数为跨区域经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比较倾向于与价格低的货物供应商合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或是受当地供货条件限制,建筑企业就会选择当地农民等作为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一般都是就地采石采砂,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由于供应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可能出现由于货源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问题。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则抵扣不了进项,使得税负加大、利润减少。材料成本占建筑企业总成本的50%以上.税额抵扣的利用程度是节税的关键所在,建筑企业应充分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仅仅考虑价格。

1.3对外报价更加复杂

建筑企业一般都是采用投标方式来承接建筑项目,需要编制投标书,主要内容就是确定投标价格,由建设单位在若干投标人中进行比较后,最终确定承建单位,然后双方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企业能否中标,除了与自身的建筑资质、实力等等有关外,更和报价是否合理直接相关。报价过高,在竞争会被淘汰,与工程项目失之交臂,而价格过低,企业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工程费用定额包含了营业税税金,而税改后,增值税税金不再包括在工程费用定额中,因此,需进行调整和修正定额,产品造价的构成内容将发生改变,因此在对外投标时,报价工作更加复杂,需根据修正后的费用定额来计算价格。

1.4巨额劳务用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员工的主体部分是由大量的农民工、临时工构成,成本费用中人工劳务成本比重大,占20%以上,并且呈不断上涨的趋势,而这部分巨额劳务支出却无法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抵扣税金,必然会大大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公司企业承担的税负进一步加重。因此,建筑行业企业必须想办法控制减少劳务成本、降低税负、增加利润。

1.5资金链紧张问题更加严重

税款的预缴与工程款的拖欠现象将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改革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时进行代扣代缴,直接从结算的价款中扣缴。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税改后不再实行代扣代缴方式,将采用税款预缴方式,待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税金的清算。现实中,普遍存在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即工程款收回跟不上工程施工进度,甲方验工计价后不一定马上支付工程款,会拖欠一段时间才付款,但企业的纳税义务却已经产生,企业既要垫付工程款还要垫付相应的税金,严重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同时由于未及时收到工程建设资金,建筑企业很有可能延迟付款给材料供应商,进一步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2.1合理设置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税改后,企业可以灵活设置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在集团公司税负不均衡的情况下,如果把各建筑公司设立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则各子公司应独立申报并缴纳税金,必然有部分子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及时的抵扣,因此集团公司税负会较重。而把将下属工程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形式,由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则整个集团内部各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能相互抵扣。而运输等内部服务较多的建筑公司,为争取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可考虑将运输及零配件生产等部门设置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2.2谨慎选择供货渠道

企业在购买材料物资的时候,应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和一般纳税人供货商之间做出比较,需综合考虑价格、税负、质量等因素,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现金净流量、更多净利润的供货渠道。一般纳税人供货商的价格可能更高,但自身能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价格可能更低,但自身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抵扣率仅为3%,而过低的抵扣率或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等必然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在价格上给予足够的优惠。价格折让要达到多少才能弥补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带来的损失呢?这就需要将价格折让幅度与价格折让临界点进行比较。在不考虑质量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幅度等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两种方案的净收益是相等的。如果价格折让幅度低于临界点,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更划算,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义务人供应商可以获得更多的净利润。

2.3审慎报价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建筑企业在税改后报价仍然保持不变,那么扣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营业收入必然会比以往有大幅度减少。因此,建筑企业为不减少营业收入,可能会提高投标的价格。这时,建筑企业应保持审慎的态度,把握度的问题,适当提高投标价格,争取在竞标中取得成功,又能保持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可适当调整原有的报价模式,争取实现税负的转嫁比如,在对甲方进行投标报价时,可以借鉴谷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采用“不含税价+税金”的报价模式,即在原有报价基础上,另外再向客户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最终能否实现变相的涨价,还要看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转嫁税负的能力。产业链上游的企业及,其转嫁能力较强些,居于下游的企业及规模小的企业议价能力更弱,较难转嫁自身的税负。

2.4提高机械化操作能力

由于劳务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和抵扣范围,劳务费不能给企业带来可抵扣的税金。建筑施工类企业可以逐步转变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不断提高机械操作能力,尽量减少劳务用工。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装备及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工作流程和工作效率,减少人工费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进而促进企业控制税负,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另外,由于劳务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为解决巨额劳务用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以成立考虑专门的劳务公司负责聘用管理农民工、临时工,或者将临时、农民工转移到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中去。

2.5加强现金流的管理

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工程款的回收滞后的问题,往往要几个月才能收到款项,有的甚至要拖几年,资金本来就很紧张,而“营改增”加大了建筑业资金链的紧张,带来越来越多的支付压力,因此,促进资金链有效、合理运转至关重要,涉及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企业应加强资金的管理,结合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策略和计划,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缓解和降低支付压力。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谨慎抉择,资金回收风险太大的项目就不能再承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程款的催收力度。此外,为充分的抵扣税金,避免提前缴税、当期超额纳税,施工企业要积极协调工程结算进度,并巧妙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核算工程结算收入。

参考文献

[1]陈宝铭.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几个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3,(12).

[2]巩鑫.“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4,(01).

作者:徐元玲 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