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宪法日的手抄报精选(九篇)

宪法日的手抄报

第1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为贯彻落实县法制办、县教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宪法日宣誓活动的通知要求,着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12月4日上午,在国家宪法日之际,我校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在学习宣传活动中,本着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要认真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建立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在全校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

一、12月4日上午,我校师生举行庄严、隆重的国家宪法日特别升旗仪式,进行了以《宪法伴我们成长》为主题的国旗下演讲。

二、以班级开展宪法宣传主题班会活动。             

三、以班级进行宪法晨读活动、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

四、各班主办一期宪法宣传专题板报、学生制作法制安全手抄报、班主任组织学生观看宪法宣传教育片等等宪法宣传系列活动。

第2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张先生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弊端在于:1.代表产生过程不合理或不严肃,被选代表不具备代表性;2.代表无根基,无独立能力,容易被力量引导和利用,也许职业化有利于改善这一点,但这也可能是代表精英化。3.分权制有效地防止过度集权,但在皇权意识很深的中国,分权制是否有他的弊端?

张先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但我不能认同。理由何在?这种观点是典型的以“光环效应替代工具效应”的做法,迷恋代表制中的光环,进而迷失自身的价值。对于人来说,制度就是工具,制度有光环是不正常的,肯定有人在设陷阱;想把制度的光环戴到自己头上,更是迷失自身,被动跟着制度光环走,掉进陷阱、被人利用的表现。

一、 我同意“现行代表制的弊端主要在于‘光环效应’,在于‘全民走秀,无法工作’”,但我更赞同“如果代表精英化,富有效率,会是一场更大的社会灾难”

对于代表制的弊端,许多人是认识不清的。为什么,因为我们早就被告知:代表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而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具有神一样的光环。否定代表制就如同在世俗社会否定历史,在宗教社会否定神灵。

换一句话说,过去理论炮制的代表制耀眼的光环已经使我们睁不开眼,已经让我们先入为主地拥有一个这样的观念:这么好的制度如果有问题,肯定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员的问题;或者说,更直白一点:如果是我而不是他们担任代表,代表制一定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定会发挥出无穷的优势与吸引力。

非常遗憾,这只是光环下的幻觉。换了任何人,包括我自己,到了代表制下,一样的问题,一样的层出不穷。代表制不是新东西,从原始社会开始就就一直存在。历史过去近万年,苏联过去近80年,中国大陆过去近60年,代表制都一一试验过,难道就没有人会有我们上述的想法,难道就没有能人不想消灭弊端。不是的,是他们同我们一样,都试过,结局一样。代表制的弊端主要是作秀,只要对代表制心存幻想,不愿放弃代表的光环与自己去作秀当代表的冲动,就消灭不了弊端。

放弃了光环,从工作的角度出发,谁都会发现中国的代表制根本不可能工作:那么多的人,一人发表一个负责任的意见已属不能,更何况还要达成妥协与一致。这一点贺卫方教授早就指出过。

发达国家的议员总数是有限制的,限制总数的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审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参议院代表州,共100个席位,50个州不论大小,各出参议员2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众议院代表人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至各州,但每个州至少应有议员1名。代表人数确定,可以产生相对稳定的制度预期。但在中国大陆,这种预期是没有的,因为代表制的人数是临时决定的,一个最荒谬的决议,也有可能临时增加代表而通过,在8、9大就有大量安排代表以便有效压制不同意见,通过决议的做法。另外,代表人数的设置,是为发表意见,达成妥协与一致服务的。换一句话说:美国国会是一个工作班子,参与分组讨论的人员一般是10人以下,最多不会超过20人,这样容易达成负责任的妥协与一致。而中国大陆,代表的人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学理上的解释是3000人以下。每一个分组会议有代表上百人,会议期间很短,决议的事项很多,100来号人,人人发言都根本不可能,又怎么能够让他们深入思考,提出不同意见,再同已有意见达成妥协与一致呢?!

发现这个弊端以后,有人提出减少代表人数,让代表能够工作。比如,将中国的两会代表人数也限制在400人左右。这种数量上的改革如果确有合理性,应当是极其简单的,但为什么不能做呢?理由很简单:

现行代表制因为人多不能工作恰好是代表制的好处之所在,代表制如果采取精英策略能够工作,那害处更大。谁都能想象:因为代表是一切权力的化身,当13亿以上人口的一切权利均集中于400个左右的人手里,而且工作又积极有效时,这个社会会产生怎样严重的恶果。如果大家对此没有感觉,那么我们就从历史中去找: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代表制都是精英代表制,他们的代表无论是皇帝还是诸侯王,加起来都不会超过100人。他们的运作也是极其有效率的,都有生杀予夺之大权,结果如何呢?

显然,理论上,一切权力属于一个代表一切人的小集团是可行的,而实际操作中,一切权力只能属于一个只是“坐台走秀”的集团,不可能属于一个运作有效率的、强有力的集团。这种安排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万一在上下层意见分歧时,上层只是做做样子,下层才有机会喘口气。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一个集团不是走秀的做法,那么,只要出现上下层意见分歧,就必然有一次下层上层的暴力事件出现。因为只有它,下层才有可能夺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力。

代表制度为什么是走秀制度,代表制度为什么只能是走秀制度,关键在于“代表”二字,在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大代表人民行使一切权利”的法制设计。只要有光环,有权力,自然人人趋之若骛,甚至不择手段挤进去。因为它行使一切权力,自然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人越多越不出错。如果既让它掌控一切权力,又让其人数受限,不是封建主义、奴隶主义回潮又是什么?因此,我更加同意这样一个观点:在代表制下,精英化或者少数人策略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动荡与灾难。

二、 “人民代表大会”易名为“人民议会”,可以消解光环效应,恢复工具理性,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优越性

代表的权力是没有边界的,没有边界的权力同样是非理性的权力,是不能作为有用的工具来使用的。“人民代表大会”易名为“人民议会”以后,职业、工作范围、工作考核与工作报酬十分清楚,有效地消解了“人民代表”的光环效应,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工作的工具理性。

在代表制下,人民意志与代表一致好说,万一不一致,就会出现要么代表架空人民,要么人民解散代表大会的结局。人民可以解雇个别代表,人民解散代表大会就没有可操作性了。因此,过去的大陆,只是人民代表大会架空人民的事情一现再现。

在代议制下,议员人民评议法律与政府工作,政府人民执政,司法机关人民行使司法权,议会、政府、法院都只有人民的部分权利,都无法架空人民;人民要行使权利,可以多渠道、多途径进行。这样,人民拥有的是三架马车,而不是一架马车,是三套工具系统,而不是一个太上皇似的仆人。代表制改成代议制以后,代表愿意做事的时候很好,不愿意做事的时候“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境况不复存在;代表不愿意做事,民众就没有任何出路的情形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三架

马车比一架马车更能体现“人民意志”,三套工具系统比一个太上皇似的仆人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优越性,三种权力均直接集中于人民之手,三种权力互相制衡比一切权力均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之手,人们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约其他机构,更能给社会带来祥和与安宁。

三、 对“人民代表大会易名为人民议会”的几种正确理解

1、 职业化≠精英化,宪法不是表彰书,而是一个职业工作章程

宪法是一个工作章程,议员是一种按劳取酬的职业,招聘有工作能力的人任议员,便利议员工作是宪法的首要目标。将宪法写成表功书,把人民代表变成一种荣誉奖励,是废掉国家根本制度的重要表现之一。或者说,建立的表功宪法制度与荣誉代表制度,最终使得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除了“好看”,大家都争着好看以外,别无用处。而实际上,国家根本制度最首要的属性是要有用,要是一个工作章程。既然是工作章程,必须有人员的职业化。

职业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化≠精英化。以平等为价值导向的,只有最合适的,没有最精英的。我当议员,是因为我合适,在口才、知识积累、工作经验等等方面合适,而不是因为我是精英。精英的提法还是没有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光环。另外,根据美国的法律传统,宪法与一般法律的效力都低于人的需求,谁最能体现人的需求,谁的法律效力就最高。因此,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不是要维护宪法价值,表明宪法至高无上;而是要维护人的价值,表明人至高无上。在美国,宪法与法律的价值是平等的,法律在维护人的价值方面做得更好,还有可能超过宪法的效力。宪法是母法,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在英美法系纯粹是无稽之谈。

2、 代议制不是分权制,至少不是“分散人民权力”的分权制

代议制没有分散人民的权力,它只不过使得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更加方便、高效,更加不需要看他人的脸色,更加有保障。因此,代议制不是分权制,至少不是“分散人民权力的制度”。相反,它使人民的权力更加统一、高效,社会更加稳定祥和。如果硬要说它分权,那它也仅仅是分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而已。而这种分权既是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也是不得不进行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形分而实合:代议制更能统一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社会稳定,降低政权运作成本,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代议制确立以后,议会、行政、司法之间的关系就很顺当了。从人民的角度看,它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宪法原则,人民直接抓取了议会、行政、司法权,不需要通过任何中介,也就不存在被中介与仆人架空的危险。议员没有光环,谁最适合谁就上,职业化水到渠成,而且不会给其他人造成“某些人全权代表自己”的精神压力。

代议制形式上让国家机关分权,实质上是将各种国家权力直接统一到人民手中,是典型的形分而实合。

代议制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三架马车,确保国家永远不会翻车或者停步,降低了政权运作成本。代议制赋予人民通过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彻底理顺了人们与代表及其代表机构的关系,不会出现代表单个侵权人民可以罢免,代表集体侵权,人民只能遭受蹂躏的怪相(如、等),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代表的主人,也是一切代表机构的主人,总而言之是国家的主人。

第3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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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图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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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内容:法制名言

1)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2)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5)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6)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7)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8)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9)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0)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小学法在身边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制案例

案例一

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好友刘某与其女友外出务工没有路费,为了哥们义气,被告人周某便打起中学生的注意,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罗山县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煤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1元,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扬州市一初中女生王媛(化名),暑假趁家长外出在家中约见两名认识不到一周的未成年网友,岂料引狼入室,两网友偷走王家的大门钥匙。几天后两小毛贼入室盗窃2万元后逃窜。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维扬区检察院批捕。

8月14日晚,王媛的母亲徐女士报案称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警方勘察后将嫌疑人锁定在李强(化名)和王刚(化名)身上,并于当晚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李强和王刚今年分别只有17岁和15岁。嫌疑人交代,今年8月初,他们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孩王媛,性格活泼外向的王媛邀请二人到家里做客。到了王媛的家中,由王刚陪王媛在房间聊天,李强则乘机溜进王媛父母的房间,将床头柜里的1000元钱塞入自己的口袋,还偷走了王媛家的备用钥匙。

8月14日上午,王刚打电话给王媛,得知其下午去网吧上网。当天下午,李强再次拨打王媛家中电话,确认家里无人后,二人一同用之前窃得的钥匙开门入室,在王媛父母房间席梦思拉链内窃走2万元现金。慌乱中李强将手机遗落在了王媛家中,成了警方破案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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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新年的简介

新年,即一年的第一天,为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节日。世界各国,特别是古代都有不同的日期,现代世界多数国家为公元制纪年的1月1日。在中国古代,也称元旦,现代将“元旦”称为公历新年,将“春节”称为农历新年。当日,人们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庆祝新年的到来。

在中国,由于实行两种不同的历法,新年有不同的定义。

按照公历,每年的1月1日为元旦。

按照农历,每年的正月初一为春节。

1920xx年1月1日,中华民国正式成立,这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也是亚洲第一个实行共和立宪制度的国家,国土面积1141万8174平方公里……孙中山先生把中华民国的国号简称为中国,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就职誓词中,孙中山以“中华民国元年元旦”为结尾。这就是中国“元旦”的来历。

新年春节对联

花香鸟语春常在

海晏河清国太平

花心梦醒风光媚

草脚愁回景色妍

花迎喜气皆为笑

鸟识欢声亦解歌

花知春至枝萌蕊

人报党恩心献红

华堂福降千家乐

大地春回百卉香

华夏改革生巨变

神州开放起宏图

华夏鼠年虎添翼

神州龙诞龙腾空

华夏隆兴扬特色

宏图大展赖英才

第5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关键词:社邑;写经;敦煌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1-0087-07

社邑本为“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1],秦汉之际,民众出于经济互助、共同兴趣、等目的,自发结成社团,这便是在官方体系滋生出的社邑的新形式:民间私社。佛教东传后,借用中土民间私社组织形式,实践诸如造像、开窟、诵经、行斋等种种活动。至于佛教社邑内部组织情况、规模等问题,魏晋南北朝石刻造像题记有一定反映,但相对于历史久远、活动频繁的佛教社邑而言,造像题记还不足以体现其全貌。敦煌文献的发现为全面、深入了解佛教社邑提供了宝贵材料,中外学者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①。敦煌地区的佛教社邑种类非常多,可见者有行像社(P.2049V、P.3234V)、修佛堂社(P.496)、燃灯社(S.5828)、造窟社(S.3540)、写经社等。

其中,写经社邑是由一群为积累功德、获取福报的信徒组成的抄写佛经的团体。笔者共搜集到有关11个社邑的16条资料(见表1),本文拟围绕这几件材料,就写经社邑的规模、邑子成分、内部组成、运行情况等问题试做分析,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如表1所示,有关写经社邑的材料年代最早者为5—6世纪,最晚者为太平兴国三年,时间跨度近4个世纪。相对历史长河而言,相关材料较为稀少。但在如此漫长的岁月中,写经社邑若隐若现不绝于史,显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就材料反映的地域而言,涉及敦煌、吐鲁番及中原地区,具有广泛性。可以想象得到,隋唐宋初,写经社邑比我们搜集到的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更为普遍。

一 写经社邑的规模及其类型

现有材料表明,写经社邑规模大小不一,多者三十几人,小者四五人。写经社邑参与人数最多的是新疆吐峪沟出土的Ch.5509,该写卷残缺不全,高22.9cm,长89.2cm[4]。兹录文如下:

1. 《妙法莲华经》卷第一

2. 盖闻一乘妙理,法界传通,十二部经,金口所演。况复■

3. 岭真空之教,王灭罪之文,火宅方便之言,险■

4. 善权之说,莫不受持顶戴,即福利无边,书■

5. 弘宣,还生万善。今有佛弟子比丘惠德、齐■

6. 欢德、赵永伯、范守、赵众洛、范阿隆、赵愿洛、宋客■ ■

7. 洛、赵延洛、张君信、索绪子、张憧信、范历德、赵隆轨、王儁■

8. 刘常洛、范慈隆、赵武隆、张丰洛、张定绪、张君德、范■

9. 范进住、赵隆子、竹根至、刘明伯、赵恶仁、范黑眼等,敬人■

10. 往劫,重正法于此生,弃形命而不难,舍珍财而转■

11. 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其经■

12. 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用斯■

13. 愿合舍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见在尊长■

14. 灭(?)儿,自身福备,家口善兹,小果悟大,真常■

15. 倍加福佑。外道归正,龙鬼兴慈,有识

16. 含灵,俱沾圣道。

本件文书,池田温先生推测约为7世纪前半期[5]。陈国灿先生通过对比记录有赵延洛(第7行)、张定绪(第8行)、赵恶仁(第9行)等人信息的其他吐鲁番文献年代,认为Ch.5509《妙法莲华经》完成于“咸亨三年(672)前不久”[6]。文欣先生在探讨2004年吐鲁番阿斯塔那395号墓出土的一组文书时,也曾利用Ch.5509做过比对研究,指出Ch.5509中的范历德(第7行)、范慈隆(第8行)、张定绪(第8行)、赵隆子(第9行)四人又出现在阿斯塔那墓出土的2004TAM395《名籍》及61号墓十二件差科簿底稿中,得出与陈国灿先生大致相同的结论,认为Ch.5509年代大致在670年前后{1}。

此件文书,可识别的邑子共30人,从文书残损情况看,该社成员应在35人左右。与此规模相当的是P.2086,共有邑人32人,S.1415和BD145兴善寺写经邑的规模紧接其后,共31人,这三个写经社邑是规模最大者。中型规模的写经邑则在十几人左右,如Дх.1362志忍写经社邑共12人。最小者为P.3315开宝十一年王会长等四人组成的写经社邑。

至于写经邑人的成分,就所见材料看,一类是全部由女性组成的优婆夷社邑。BD00985《大方广佛华严经》由“优婆夷邑敬造”。此件写本没有明确纪年,池田温先生定为6世纪后期[5]157,《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条记目录”认为属5—6世纪南北朝时期,笔者查阅该件文书图片,此卷隶书书写,南北朝书风浓厚[7],故笔者以为年代定为5—6世纪较为合适。此外,藤井有邻馆藏《大方广佛华严经》卷47,是“开皇三年十月八日,优婆夷邑敬造”,此件文书是有确切纪年最早的优婆夷邑写经,也是“敦煌地区最早出现的由女性组成的佛教团体的记载”[8]。又津艺262《金刚般若经》是“天宝十二载五月廿三日优婆夷社写”[9]。这三条题记仅寥寥数语,我们无从考察优婆夷写经邑的规模、写经具体缘由、内部运作情况以及成员的社会背景等问题。

孟宪实先生曾指出,女人社中的成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和经济地位[10]。郝春文先生也认为女人社成员是由寡妇或单身女这几类在家中地位较高的女性组成[11]。如果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的话,优婆夷写经邑的成员在家中也拥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一定的经济支配能力。那么,由优婆夷组成的写经社邑与其他类写经社邑在社约、内部组织、选写的佛经等方面是否有不同之处,因材料有限,还不能做出具体回答。

第二类全部由男性组成,如Ch.5509,但无法确认该社邑子是否受过三皈五戒。第三类则邑子性别及身份不限,僧俗男女均可加入,如Дх.1362和上图088V。

社邑中一般有僧人参加,Ch.5509写经社邑中有比丘惠德,P.2086写经社邑中俗人有31人,僧人1人。如宁可先生所言:“(佛教社邑)与寺院和僧人有密切关系,多数是寺院和僧团的组织,僧人参加或领导的也不在少数。”[1]僧人在写经社邑中很有可能扮演指导和教化邑子的角色。

二 写经社邑内部组成

那么,写经社邑的内部组织如何?在诸多写经社邑题记中,S.1415和BD14519提到了写经社邑中职务设置情况:

大兴善寺邑长孙略。

王昶在《北朝造像诸碑总论》中认为,邑长是“邑中助缘者”,叙述较为笼统。按敦煌资料记载,社长通常为社的首领,是“三官”之一,由社人推举产生[1],负责社邑内部运作。而唐五代宋初,社又可称为社邑、邑、义邑等{1},所以邑长的职责如同社长。

S.1415和BD14519题记极为简略,仅书邑长之名。按常理,题记书写供养者姓名时,是遵循尊卑长幼顺序排列的,即先写地位显赫或在社邑中承担主要职责者,一般邑子胪列其后。若无足够的书写空间,出资少、地位低的邑子的姓名常略而不书。在S.1415和BD14519题记中,仅有邑长孙略之名,其余邑子则一概不提,表明在这个写经社邑中,邑长孙略是主要负责人,也是级别最高的邑子,而被省略姓名的诸位邑子,其身份应当较为普通。因此可以推断,组织书写S.1415和BD14519的社邑,其内部结构比较简单,只有邑长和诸邑子组成,而没有诸如三官之类的职务。

此外,依据题记,该写经社邑隶属于大兴善寺,故邑长称为“大兴善寺邑长”,这也表明,隋唐一些社邑依寺而设。大兴善寺为隋唐著名寺院,位于长安城内朱雀街东之靖善坊[12],是隋代的国寺和国立译经馆,对隋唐的佛教史、文化史和政治史等诸方面产生过重要影响[13]。敦煌地区的寺院亦存在写经社邑。Дх.1362《大宝积经》题记:

1. 当寺僧上伴、志忍一人新戒,释门法律法寿、法律戒慈、

2. 法律戒昌、法律庆因、法律义勋、法律戒忍、法律戒论、

3. 法师戒护、律师保戒、[沙]弥道行、造食女人阿阴氏

4. 壹拾贰人等,同发无上胜心,敬写《大宝积经》壹部,施

5. 入永安寺者,国愿(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佛日重明,

6. 常转。己躬清吉,保百载之延长,合寺康强,

7. 契迁年之快乐。永安塞表,八方伏叹,四野钦风

8. 而仰化。复愿先亡远代、七世灵魂,承斯功德之

9. 因,速遇龙华之会。然后十类四生之辈,含灵

10. 无蠢动之徒,赖此胜缘,咸登觉道。太平兴国

11. 三年(978)戊寅岁次三月十五日下手,比至六月

12. 十五日毕功断手题记。[14]

上图088《大般若波罗蜜多经》纸背为Дх.1362的底稿,内容不完整,无Дх.1362第5行“国愿(愿国)安人泰”至第10行“咸登觉道”之间的发愿部分。此外,后又有杂写“清信弟子某乙发无上胜心敬写《大宝积经》一部施入永安寺”,僧法崇“又写《大悲经》三卷、《最胜王经》一部、《八阳经》一卷”施入“当界佛堂”,祈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

永安寺(第5行)于吐蕃统治初期辰年(788)初见其名(S.2729),至北宋天禧三年(1019)犹存(《天禧塔记》)[15]。Дх.1362中共有7位法律,那么这些法律是否全部来自永安寺?这涉及Дх.1362诸邑子来源问题。事实上,唐末宋初,敦煌僧职伪滥,十羊九牧。P.4981是某寺召集当寺徒众回寺修葺被“水漂破坏”寺舍的转帖,兹移录如下:

1. 当寺 转帖

2. 都僧录和尚 索僧正 解僧正 氾僧正 大刘法律 大

3. 罗法律 张法律 法律 祥刘法律 马法律 平法律 曹法律

4. 法律 法律 小吴法律 武法师 张法师 吴法师

5. 藏 法证 道宽 定 慈方 治力 大力 法胜

6. 福常 愿安 应林 宏志 承定 会集 弥保集 愿保

7. 真 理详 理 教兴 保达 子 定兴 儿

8. 黑子 丑儿 理乘 再富 不勿 安通 臾儿 愿遂

9. 顺清 保兴 丑胡 苟奴 富盈

10. 右件徒众,今缘裴寺水漂破坏,切要众

11. 力修助。僧官各锕镢壹个,散众锹镢一事,又

12. 二人落辇一枚。帖至,限今月十四日卯时,

13. 依寺头取齐。捉二人后到,决丈(杖)七下,全不来

14. 罚酒一瓮,的无容舍(赦)。其帖速分付。帖周切

15. 付本司,用凭告罚。

16. 闰三月十三日蓝官僧正帖。

此件文书,山本达郎先生等定为961年前后{1},即建隆二年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执政时期。该寺全部僧人和依附人口共计55人,僧人约38人左右,法律11人,法律约占僧人总数的29%。此种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后唐同光年间(923—926)P.2250《诸寺僧名录》显示,龙兴寺共有法律4人、金光明寺法律5人,均所见法律之职伪滥。

与S.5406相比,永安寺可谓小巫见大巫。所以,永安寺写经社邑中的7位法律应当皆为当寺僧职无疑。此外,题记言“当寺僧”、“合寺”等,是以本寺僧人口吻叙述的。因此,永安寺写经社邑中的12位邑子,也全部来自永安寺。与上述诸写经社邑不同的是,该社邑除造食女人(第3行)之外,全部为僧人。

那么这12位邑子是否就是当寺全部人口?从吐蕃时期到宋初,该寺僧人和依附人口数一直处于变化中。如辰年有僧11人(S.2729《吐蕃辰年(788?)三月五日算使论悉诺罗接谟勘牌子历》);戌年(818)“主客僧总卅六人”(S.545《永安寺僧慧照上永安寺应管主客僧名牒》),寺户六户(S.542《吐蕃戌年(818)六月沙州诸寺丁仕车牛役簿》);后唐同光年间有僧(含沙弥)38人(P.2250《诸寺僧名录》)[13]630。那么50年后,亦即太平兴国时期,永安寺寺内人口数又有怎样的变化,由于缺乏材料,无从考证。

但笔者以为,Дх.1362《大宝积经》邑子并非永安寺全部人口。上图088V作为Дх.1362的底稿,多有修改,行间亦有杂写。在这份底稿中,写经社邑成员“计壹拾肆人”,较Дх.1362“壹拾贰人”多两人,仔细比对人名,可知多出“秀守”等二人,此二人为“当寺僧”。说明永安寺除Дх.1362写经社邑中的12人外,必定还有其他僧人或依附人口存在。

所以,一寺写经社邑并不涵盖寺内全部人口,只是寺内一部分人自愿组成的祈福团体,在邑子入社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身份规定,无论是大德法律,还是新戒沙弥及地位卑微的依附人口均可以加入。邑子来自同一寺院,方便社邑事项的通知、邑子集合及各类活动的展开,显示了地域因素在社邑组织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不仅仅体现在寺院社邑中,文欣先生指出,Ch.5509题记中所见人名,“其绝大部分,应该都是在一个乡的范围之内”,而且大体主要为武城乡人{2},同样体现了地域因素的影响。

三 写经社邑的运行

写经社邑的费用一般来自社邑成员的捐赠,如Ch.5509:

舍珍财而转■,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5]194

P.3351表述的更为清楚:

(前略)

1. 《多心经》一卷,开宝柒年戊寅正月廿八日,金光明寺僧

2. 王会长、张僧奴、令狐富通、阎延定四人等,舍《观音》、《多心经》一卷。

3. 后有人见莫怪者,及是人来莫怪者,及怪者亡性,莫见佛面。

4. 舍经师兄张僧奴记耳者(押)。王会长、巳延定麦一斗。

(后略)

延定在第2行中书写为“阎延定”,但在第4行中为“巳延定”,其中一处必为书写错误。如上所记,王会长和延定输入麦一斗作为写经的开销。

邑人是否直接参加书写佛经视情况而定。有的社邑成员不参与写经,而是雇人书写,如同造像社邑一样,邑人不直接雕刻佛像而是出资雇佣专门的匠人。如P.2056和书博藏《阿毗昙毗婆沙》写经邑中,佛经由雇佣来的经生沈弘书写,邑子道爽承担校对职责。除此之外,其他邑人好像并没有参加到写经队伍中。

在敦煌地区也存在社邑雇请专门人员抄写佛经的情况。BD05467《妙法莲华经》卷4题记:“社经。王瀚。”王瀚是人于BD00244《佛名经》卷12题记中亦有出现:“佛弟子僧裴法达、樊法琳、曹寺主等,奉为十方一切众生,愿见闻觉知,写记。经生王瀚。”又BD00018《维摩诘经》卷中题记:“奉为西州僧昔道萼写记。经生王瀚。”S.3909:“王瀚,龙兴。”BD00099《无量寿宗要经》题记:“已前六卷,纸卅张。王瀚写。眼暗书,不得不放,知之。”可见,王瀚是一位以抄经为生的书手。实际上,是人为吐蕃时期抄经生,在吐蕃官府组织抄写的《无量寿宗要经》题记中屡见其名,如S.1982、S.3036、S.3891、S.5314、S.3913、BD03398(雨98)、BD01072(辰72)、BD04891(巨91)、BD07771(始71)、BD08568(推68)[5]390,等等。“社经。王瀚”的题记说明,该社邑是雇佣专门的写经生抄写佛经的。

而P.3351V王会长四人写经邑中情况却相反,写经记录言:“戊寅年三月拾柒日金光明寺僧张僧奴写《观音经》一卷(押)”、“戊寅年贰月拾柒日金光明寺僧王会长自手。”这是邑子们自己抄写佛经的情况,或许这与他们抄写的佛经部头较小有关,抑或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雇佣抄经生,所以选择了诸如《观音经》篇幅短小的经文。

在各种佛教社邑中,有些是长期存在的,如行像社和燃灯社,这种时节性很强的社邑虽然一年可能只有一次集会,但是每年节庆到来之际,邑人都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汇集并交纳物品、讨论社邑活动和社条等相关事宜。此类宗教社邑,因举办的活动有很强的周期性和稳定性,可一直持续下去。持续时间更为久远的是带有经济互助色彩的社邑,可延续几代不废,其社邑成员在一定时间内也基本固定不变。如S.6537(6V—7V)是净土寺僧慧信书写的《立社条样式》,其中社条云:“凡为立社,切要(久)居,本身若去(云)亡,便须子孙丞(承)受,不得妄说辞理。格(恪)例合追游,直至绝嗣无人,不许遣他枝眷。”[16]从条规看,邑人的责任子孙承袭,表明此类社邑可世代相传,不会因人而废。与上述这些社邑相比,写经邑可能是临时性的组织,当佛经抄写完毕后,写经邑也随之解散。孟宪实先生指出,敦煌结社的功能归纳为三种:一、生产互助型;二、生活互助型;三、精神方面的如宗教功德结社。“如果涉及具体的结社,这三种分类方式都不能保持纯粹,单一功能的结社是存在的,小型和限时的结社常常是单一功能的结社。而大型和长期的结社则多属于复合型功能结社。”[17]抄经结社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抄写佛经获得福报,属于孟先生所言第三类,目的较为单纯,是短时性的。正因如此,写经社邑也并无如S.6537(6V—7V)那样严格的社条社规,邑子加入或退出社邑比较自由,如上图088V所示,打草稿时还有14人参加,正式书写时“秀守”等两人临时退出。

那么,写经社邑书写的佛经如何供养呢?从已掌握的材料看,大部分社邑是将书写好的佛经施入寺院,流通供养。如Дх.1362和上图003V写经邑将书写的一部《大宝积经》“施入永安寺”,P.3351金光明寺王会长四人写经邑亦是如此。《太平广记》引《冥报记》载:“有人偷窃社户所造藏经出货,(僧)义孚以廉价赎之,其羡财遂为所有。”[18]也表明寺院经藏中藏有社户书写的佛经。

四 余 论

宗教社邑是指在共同的号召下,为达成某一事项,如雕刻佛像、开凿洞窟、行像浴佛等,但苦于经济能力所限,为实现资源和财力的集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抄经社邑亦不例外,邑子们首先虔诚地相信,抄写佛经具有殊胜功德,如Ch.5509所言:“……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又P.2086言:“求八字灭苦幽暗,四等出彼欲海者哉。略等希玄正路,为备三佛出世,桥梁度济。”此其一。其二,抄经社邑抄写的佛经卷数一般较大,如Дх.1362永安寺社邑发愿抄写《大宝积经》一部,抄写时间从“太平兴国三年戊寅岁次三月十五日下手,比至六月十五日毕功断手”,历时三月。P.2056以尉迟宝林为首的社邑则写“一切尊经”,规模更为宏大。如此浩大的工程凭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整合大家财力显得尤为必要。当然,社邑所抄佛经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邑规模大小和社内邑子人数。如果抄写的是小部头佛经,则微型社邑即可完成,如P.3351抄写的是《心经》和《观音经》,故而社邑仅四人,或者说,因只能召集到四人,故而选择抄写了小部头的佛经。

写经社邑作为宗教团体,在相同的信仰号召下,将来自不同背景、地位和身份的人整合在一起。如Дх.1362写经社邑中的造食女人,是敦煌寺院粟麦入破历中经常出现的人物{1}。造食女属于寺院依附人口,在寺院举行的各种活动,如行像、转经以及各种节日、筵席、丧事中,负责制造饮食。造食女在寺院中地位低下,分配到的食物往往只有“粗面”、“黑面”或“粟面”等,很少能吃到其他僧人食用的白面制成的食物[19]。而Дх.1362《大宝积经》显示,经济拮据、身份卑微的造食女人,却能够加入到由法律等地位尊贵的僧人组成的写经社邑中,可见写经社邑看重的是信仰的异同,体现了“贵贱一般”、“如兄如弟”的精神。在写经社邑这类空间内,身份卑微者或许暂时能够找到些许尊严和存在的价值,共同的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冲淡平日体现在身份上的森严的等级秩序,为卑微者获得身份认同提供了机会。

社邑虽为民间私人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社邑可以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首先,官府一直在引导民间社邑活动。其次,社邑活动威胁到国家权威时,国家完全可以用律令的形式将其取缔,如高宗咸亨五年(674)五月敕令禁断“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20]。最后,社邑本身也体现出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在社邑抄写的佛经题记发愿中,“国”、“君王”、“皇帝皇后”等屡屡成为邑子们祈愿对象,如Дх.1362《大宝积经》:“国愿(愿国)安人泰,社稷恒昌。”P.2086:“君王诸邑,檀起(越)家国,含灵抱识,同归法界。”P.2056尉迟宝林社邑希冀写经功德“上资皇帝皇后”,并且在写到“皇帝皇后”时使用平抬格式。尉迟宝林身为朝廷官员,或许更能体会到朝廷对民间结社的芥蒂之心,因此在既想表达其奉佛之虔诚,同时又不愿背负“结构朋党,作排山社”(S.1344《开元户部格》)的罪名,或被指责为“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故而在以其为首的写经社邑发愿文中,处处体现出对以皇帝为象征的国家权力的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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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814.

第6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1x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二、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干部师生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法治意识,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按照《决定》提出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创新宪法教育的内容方法,探索建立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 时间安排

在201x年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四、活动安排

在中小学组织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开展一次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

(二)举行一次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

(三)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学科渗透、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

(四)开展一次以宪法宣传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展示活动。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手抄报、书画展等形式,营造宪法教育氛围;

(五)由校长或者邀请法律专家为教职工和学生讲授一次宪法教育课。

(六)在干部教师学生中开展一次宪法知识测试活动。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员参与。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开展宪法教育的责任意识与使命意识,将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排。要做到领导教师学生的全员参与。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积极邀请法律专家、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制副校长为中小学讲授宪法知识,并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协助学校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三)领导带头、做好表率。学校领导要积极参加宪法学习,结合四中全会精神和本职工作带头谈感想、谈认识,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师生讲一堂宪法课。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校要制作宪法教育的展板、宣传资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宪法日活动,突出亮点、突出教育特色。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于12月5日前将本次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六个一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和考试情况(领导试卷、成绩单、参考情况表、考试现场照片)报政策法规科,纸质、电子版同时上报。

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今年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6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今年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将宪法精神贯穿到我市教育系统各个领域,使尊崇宪法、依法办事成为每个师生普遍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市教育系统法治观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xx年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三、活动要求

(一)加大推进力度,积极组织参加教育部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活动。教育部部署此次竞赛,是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创新举措,更是检验各地中小学校法治教育成果的体现。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省教育厅对各地市教育局组织参赛工作情况实行每天通报。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局属学校要抓紧全面发动,尽快组织学生注册、答题。市教育局将对此次竞赛参赛信息做跟踪督导,并适时通报参赛成绩。

如在大赛组织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及时与竞赛承办方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相关技术人员联系。县级教育局参赛咨询联系人:孙xx、付xx,联系电话:xx;学校、学生参赛咨询联系人:史xx、潘xx,联系电话:xx。赛事咨询QQ群:xx。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局属学校要积极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宣传活动,根据我市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可行性强的宣传活动方案,采取集中学法、专题讲座、讲师团宣讲、文艺汇演、现场咨询等灵活多样、师生欢迎的形式,把活动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名教师和学生,做到全体知晓、全员参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项活动要庄重大气,形式多样,务求实效,同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反对铺张浪费。

(三)注重扩大宣传,努力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区县、各学校既要组织开展好有声势、有影响、效果好的集中活动,又要注重扩大宣传,确保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掀起声势浩大的法治学习热潮。要通过设立宪法宣传栏、宣传墙、宣传网页、教育广场、教育长廊等形式,利用校园报纸、广播、电视台,结合学生身边发生的法律故事,大力宣讲宪法知识、宪法精神,营造浓厚的校园宪法文化环境。利用国家宪法日的时机,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突出活动亮点、突出教育特色。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活动档案。国家宪法日活动情况将列入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评价考核体系。各区县和局属学校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及相关活动图片资料于12月16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政法科。电话:xx。邮箱:xx。

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为全面做好20xx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的通知》(闽财法【20xx】5号)精神,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联合开展20xx年公共财政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20xx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公共财政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活动)。现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20xx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中心,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开展公共财政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

二、时间安排

20xx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为期一个月。

(一) 20xx年12月4日集中举办以开展公共财政进农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宪法》、《税法》、《会计法》、《预算法》。

(二) 20xx年12月9日利用周二下村日,宣传与村民息息相关的《土地法》、《森林法》。

(三) 20xx年12月16日深入镇辖区企业,宣传与辖区企业息息相关的《税法》、《会计法》。

(四) 20xx年12月23日深入镇辖区村,宣传《福建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制度》、延平区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法和村账托管具体做法、目的、意义及工作流程。

三、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集中举办20xx年国家宪法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开展公共财政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

1、活动时间:20xx年l2月4日至5日,每日上午09:00一 l2:00时

2、活动地点及参加单位:

(l) 活动地点:王台镇街心公园

(2)参加单位:区财政局、镇财政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王台派出所、司法所、林业站、民政办、计生办、国土所、行政执法大队、工商所、团委、妇联等单位。

各相关单位将参加活动准备情况、参加人员及联系人员电话,于11月24日前报政府办。

3、活动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税法》、《会计法》、《预算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2)结合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省级示范点建设,积极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生态资源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3)深入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宣传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宣传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4、活动形式:各参加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自行准备宣传资料,悬挂标语、横幅,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接受群众咨询,开展教育宣传。

(二)利用每周二下村日,将与村民息息相关的《土地法》、《森林法》、《福建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制度》、延平区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法和村账托管具体做法、目的、意义及工作流程宣传到村民。

(三)联合国税、地税等部门深入企业,广泛开展《税法》、财政扶持企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税企关系,进一步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在走访中收集意见,以便不断提高财税服务水平。

(四)充分利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这一载体,将相关财政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xx年国家宪法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律系列宣传活动。

(二)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紧紧围绕法律进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农村,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帮助广大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7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通过国家宪法日活动的开展,让宪法更加的深入人心,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感悟汇总”,欢迎阅读与借鉴!

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感悟1

12月4日是宪法日,在普法期间,我们坚持宣传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为贯彻实施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维护法律特别是宪法是我们的职责。最近学院组织了学习宪法的集中教育活动,本次学习后我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值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作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

作为一名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感悟2

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12.4”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根据市教育局指示精神,我校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现对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因而我们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和“团结进取,努力创新”的校训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学校LED屏幕循环播放相关的宣传标语等,营造氛围。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间作的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各班举行“12.4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主题班队课,进行法制教育主题板报评选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优秀作品展示活动,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

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感悟3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园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要求,精心部署,扎实工作,面向广大师生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对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校师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开展创建“安全学校”活动为契机,打造“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的`教师队伍;提高幼儿明辨是非、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1、在周一早上升旗仪式上进行以“法伴我成长”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让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法制意识。

2、通过布置法制安全教育专栏,提高孩子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孩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利用家长资源,邀请学生家长到学校为孩子上一次法制教育课。

4、根据幼儿年龄差异,利用图片展览、表演、观看专题法制教育片等直观形式对幼儿加强教育,广泛进行交通、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活动。

5、家园联系中张贴法制宣传知识,在家长遵纪守法的同时,共同教育幼儿做一个遵守纪律的社会小主人。

第8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关键词:“姚百万”;诬告;谋反;公平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2-0046-08

“姚百万”是清代贵州清水江中下游一带一个传奇人物。他真名叫姚玉坤,既是大地主,又是木商中的“山客”,还是嘉庆六年(1801年)辛酉科武举。关于他的故事,至今还在清水江中下游的锦屏地区为人所口传乐道。杨有赓先生在《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对本案被告姚玉坤有过简短的故事性描述[1]30-31。王宗勋曾经撰文《姚百万的兴衰》,对姚玉坤进行较为详细的、细节性故事叙述,①①王宗勋:《姚百万的兴衰》,载《贵州档案史料》2002年第3期。后整理点校了《锦屏县范正魁等控告姚百万状词辑选》。②②王宗勋:《锦屏县范正魁等控告姚百万状词辑选》,载《贵州档案史料》2003年第1期。徐晓光教授根据该状词辑选,对案情进行解读,并联系到“山客”的商业行为规范和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等法学问题[2]189-202。那么,真实的“姚百万”又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依据第一手的禀稿和契约文书材料,对改变“姚百万”命运的诬告谋反案作较为准确的考证,还原其历史真实,并揭示其所代表的清水江木商的类型以及此案对于苗疆确立公平交易规则的历史意义。

一、 姚玉坤为霸争山场和杉木,藉捏控打压对手

(一) 勾结黑恶势力强抢范金的木材

范金是与姚玉坤所在河口寨紧邻的格翁寨的地主和“山客”,还是贡生,家道殷实。其堂兄范正魁、范之齐还都是武生。姚玉坤弟兄9人,也都是秀才,或禀生,或监生。两家无论是财势或才势,可谓旗鼓相当。

道光八年(1828年),格翁寨彭守道等人,与范金发生山场杉木权属纠纷,控诉到开泰县。知县陈熙晋断令杉木日后砍伐,三七均分,范金家占七股。但是,姚玉坤勾结湖南武举袁大鹏、武劣姜遇恩、滥痞姜学智等,纠匪数百人,并将范金家等七股之断私山之木,尽行强砍强卖,范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两银子。范家控告到开泰县和黎平府,都没有捉拿到袁大鹏等人。上告到贵州省古州兵备道和按察司,都是批饬府县尽快捉拿人犯。 清水江两岸山多林密,匪徒啸聚,府县捕获人犯的确有诸多困难,当然也可能藉此纵匪。

范金在道光十二年(1832年)向古州兵备道道台于克襄递交的禀稿中,对此有描述,照录如下:

为祸禳灭门、吁提雪冤事。缘生黎属土籍山坡,原属买卖,各寨各业,各业各栽,各栽各得。道光八年,寨人彭守道等见肉眼红,混争生等弟兄山木,县主断令生等木植日后砍卖,公土三七均分,生照契管业,并不与私山干系。湖南武举袁大鹏、土衿姜文焕素霸清江河水一带,手下挥聚羽党百余。秉隙交通守道,公私不辨,三七不分,一味强砍强抢强卖,迄今五载,计赃数万。控县叩府,未蒙拿究。激奔藩臬,批府饬县严办,只期案结害除。讵料祸从空降,害上加害,三月初十日,突被不知姓名,造写叛逆赵金龙借字,酉时迅交工人苗老九,十一日辰时分塘兵张灿谟知情查追,又有隔属柳霁汛之平把总不知据何人具报,亦带多兵至生家追究。县主抄家捡看,审系坐害情真,供明在卷可吊。袁大鹏、李先魁旋即提县,否卜何故,造字不惩,盗砍不究,余党不拿,掷词不理,鹏恶等返行释归。泣思生自八年起衅,山被强砍,家被抢劫,父被殴伤,家被产元。今又坐以叛逆字迹,祸关灭族,不吁亲提良善之家有死无活,开明粘单奔叩上恳钦命大人阁前赏吊卷宗,亲提党恶到案,研讯究办,如虚坐诬,迫切上告[3]154-155。

从该禀稿可知,范金还不能肯定是姚玉坤在幕后主使诬告其谋反,只是隐晦地表明自己和彭守道、袁大鹏等人有过官司恩怨,可能是他们设局陷害。但是,范金又没有真凭实据,不能指名道姓地指控谁在诬告。这就是姚玉坤的奸猾之处。当然,塘兵张灿谟和柳霁汛的平把总是如何知情的,是侦破诬告谋反案子的突破口。

需要指出的是,范金为了追查诬告的幕后真凶,不惜出让和变卖田产,到道台、按察司、巡抚和总督控告,并保留了禀稿以及所附官员批示,将它们整理成了一本《词稿簿》,①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1页以下,对范金的《词稿簿》影印收。其扉页上先后有两人用毛笔题款,前者是范金题有“《词稿簿》,大清道光拾叁年柒月立”,墨迹褪黯。后者是范金的玄孙范培权所题,墨迹明晰,题有“高祖贡生范金手稿,玄孙范培权敬题珍藏”的款识,以及两幅对联。其联分别是“造孽案嫁祸灭族,告上状雪耻报仇”和“祖德不朽垂古史,功绩流芳昭后人”。由其后世子孙收藏至今。且该词稿在锦屏一带传抄流传,②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8页以下,收录了另一份盖有“瑾顺字号”方印、留有“姜元订”题款的“词稿簿”。其中,第330-365页,也收录了范金所保留整理的相同禀稿抄件。可以证明范金的词稿曾被地方传抄学习。为地方习讼者所学习。

(二) 诬告范金向叛匪赵金龙借银

姚玉坤诬告范金谋反,向赵金龙所领导农民起义军借银,并伪造赵金龙的借字如下:

金龙元年,今命微臣粮作迷食之人,以至贵州各财富者,每借兵食粮钱叁百两,或一千两而止,多有多之咎,少有少之咎。今吾出征,至长沙界止,暂候杨令婆卒兵,方可再出。今在城继以两月,钱两将要用尽。火速命臣备银养兵,凡借有银者,各将姓名批明於后。候吾月下将回,定拘带领人马,征上清水河,安顿苗人苗土,不准有堡,各将出银姓名赐侯,切莫畏兵,吾自有善要之用也。吾命速下,切不可明传於世。此时为官者,尽是翻君人马,恐失机关。倘或不信者,一面专人随银来而更妙也。吾此时在长沙永盛府筹蓉寺,筹备兵丁,不食民间之禄。继专命八人名臣上贵州,与各贤臣相借粮银,切莫违误。

正主赵金龙元年正二月行贵州,限三月回朝。

保驾将军赵金凤、赵金虎

石阡府黄朝用借银一千两

镇远府龙映飞借银一千两

天柱县龙世振叁百两

立借人主

赵金龙因兵丁缺少粮,借到老臣三百两,其银月下付还。

承借银老臣范文通

后裔贤臣范金

赵金龙元年三月立

道光十二年三月初十日酉时所造逆书坐诬 抄白

借字内盖有红印一个,真字现存开泰县衙内[3]152-153。

该借字属于“抄白”,即誊抄复制件。其中,范金及其父亲范文通都向赵金龙称臣,赵金龙向其出具借银字据。按照《大清律例》,属于十恶重罪之首的谋反罪,危害社稷。

此字据是道光十二年(1832年)初十日酉时,交到范金家雇工苗老九手中的,由苗老九转交范金,而范金拒收的。十一日,塘兵张灿谟就知情,到范金家追查此事。苗老九后来不知所踪。所幸张灿谟在贵阳府贵筑县候押期间,留有供词禀稿,揭发了姚玉坤向他举报,并威逼利诱,让他追查范金谋反案子的。兹录张灿谟的供词如下:

具禀黎平营苗光塘兵丁张灿谟,年五十七岁为据实禀明事。缘灿谟谨守苗光塘卡十数年来,兢兢守法,并无妄为。冤因道光十二年三月初十日酉时初,有通街居住之武举姚玉坤、玉泰弟兄,向蚁报称,格翁寨有一要紧之事,你是塘兵不得不告知,面言逆匪赵金龙着人来向范金家中借取银两,应办军需,蚁以为玉坤、玉泰戏言,而玉坤说,此事你不去查,倘如有别人报官,你系塘兵定有割头之罪。蚁见玉坤之言认真,即向玉坤问及是耳闻是眼见,玉坤回说是我二兄玉泰告知我是实,彼时我疑信相参。又见天色将晚,不敢擅离塘卡,是以未及往格翁查问。延至二更时分,有格翁之乡约彭守道与范正魁由小河看山来,到苗光塘投宿。次早问及知道此事否,彭范二人说出门三四日,据称未知,并言及断无此事。是以蚁只得同他到玉泰书房,请玉坤面说,他言赵金龙有信前来赵金龙家是实,不但有书信二纸,且盖有印信在上。蚁同彭守道即齐往范金家跟问,范金面说,昨日有酉时末,有一送字之人将信交与工人苗老九,转交我家是实。看递来之信尽是欺君反叛之语,因此将书信仍交苗老九。蚁同乡约彭守道到苗老九家中,取得此书二张,果有印信具盖在上面,与玉坤弟兄所言相合。即同范金满门看明,俱称此事非小。蚁即将此书带上苗光玉坤、玉泰弟兄叔侄看过,俱各暗笑,必要蚁前来报官。如你不报官,我姚老爷决不饶你等语。蚁正执字要往王寨汛去,报营主李老爷,旁有柳霁营塘兵杨昌林,突来姚家出来,讨取字据。因蚁不肯此字,彼此争论,有姚玉泰向蚁说,此字俱可写去报官,有事惟我姚姓是问。是以又转到玉泰书房内,将字抄去。蚁即於十二日去王寨汛去报李营主,是日即并同头目往黎平报经黄总府。是实。此系蚁本情实据。如有虚言,甘当坐罪伏乞。

钦命大人阁前恩鉴施行[3]168-169。

张灿谟不幸在贵筑县卡关押期间病故。道光十四年(1834年),其长子张开元控告姚玉坤,先后向按察司递交“为欺君害父、不共戴天事”状[3]167-168,后拦巡抚而递交“为君父冤深、泣伸天剿事”状[3]174-175,再递“为冤奇证确、不究不体事”状。兹把最后一份诉状照录如下:

为冤奇证确、不究不体事。告状难,告逆党更难;告贫贱之逆犹不难,告富豪之逆则难上加难。故无凭不敢告逆;不遇清廉之主尤不敢告富豪之逆。民因姚玉坤等造逆害父,万不甘心,始奔臬辕,继叩府宪,诚恃下有确证,上有清官,故不得不向忠君爱民者,申明其害。道光十二年三月初十日,玉坤将逆书告知民父,时向夕阳在山,范金家接得逆书,正当天色将晚,此逆字一出,伪惟造逆者知之,递逆者知之,即范姓未曾接得,尤不及知,何局外人玉坤路隔十余里,信内盖有红印,即能未卜先知?此其可证者一。范家接得逆书在后,非民妄言,有范金并苗老九为据,玉坤报知民父在先,非民轻赖,有吴老四并李正星为凭。此其可证者二。况李先甲明指玉坤造逆,民问何以得知,先甲云出自袁武举之口,先甲系玉坤内戚,袁武[举]系玉坤故交,朝夕在姚家,藉非知之最真,何以言之不讳?此其可证者三。民父虽死,当日先向何汛主禀知,汛主令头目朱佩廷,与父同报,不惟道听供,现主有汛主并头目活质。此可证者四。有此四证,一轻(经)推敲,执笔者自然水落石出。若不质人而质笔,人能语笔无言,即真为某某之亲笔,执笔以真为假,抵死效赖,适以缓此逆之死,终难雪君父之冤。舍证求笔,奚若舍形求影?即民父不报,为玉坤吓死;民父一报,为玉坤屈死。民不敢告,又被大意(义)责死。自古皆有死,不如被多金埋死。金龙作叛,金龙无君。玉坤造逆书,玉坤更无君。民临父难而偷生,知欺君而不控,亦即金龙之党、玉坤之流,将何颜顶大清之天,将何颜见亡父于地?古今来,最憾无君无父之禽兽,民比日勉效愚忠愚孝之匹夫,以言其情,情莫真于此;以言其证,证莫确于此。为此再叩

钦命大人阁前亲提有名人证研究施行[3]176-177

从该状稿可知,姚玉坤伪造“逆书”,证据确实充分。姚玉坤不是“造逆”之人,怎么知道范金家有逆书?怎么事先报知张灿谟?怎么其内戚李先甲听到帮凶袁大鹏明言姚玉坤伪造逆书?张灿谟虽死无对证,但是有汛主和头目活质犹在。总之,该案件由省按察司批饬贵阳府进行“委审”后,曾经在黎平府不敢作证指控姚玉坤的关键证人张开谟,如实招供,成为案子的突破口。

二、 姚玉坤因诬告范金谋反而被充军广东东关县

(一)范金的《词稿簿》是最接近诬告谋反案的历史场景的

首先,从《词稿簿》题款时间来看,是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即受诬陷人)范金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七月立,比较接近案件发生的时间。《词稿簿》的记述应该从时间上接近案件的历史场景。

其次,该《词稿簿》中所收录的第一份字约就是范金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所立的“立自愿分田地山场与族人相帮告上状字”,符合当地的控官费用承担习惯[4]360-364。它是一份省去姓名(用代替)的抄件,并非原始字约。①①清水江文书中,有不少禀稿或词稿,甚至契约抄件是隐去姓名的,而用“”代替。因为它们不是可以作为凭质,也不是正式出具的,只是单方保存的,以备查考之用。因为原始字约由立字人范金交给了范正魁和范之齐两人留凭了。现将它照录如下:

立自愿分田地山场与族人相帮告上状字人,父子为因家运不幸,有人造赵借有逆书坐害,继而苗光塘兵追究,又受隔属柳霁把总、开泰县主李俱来抄家,此事受害甚大,非告上状不可。告上状不得近族几人相帮亦不能。因此父子较谪,请凭亲族人等,自愿将己名下所有田地山场,日后除告上状用去之外,余存田地山场多少,作为两股,自愿分一股与两人管业。立字之后,勿论去黎平、去古州、去省城、去云南、去京城,具禀之上要安两人名字,一同范金一路。不惟安名字,还要挺身相帮。所分者不得食言,所去者亦不要推诿。恐口无凭,立此字为据。

凭亲族张荣姜世俊李荣魁范正朝范正心陶光明

道光十二年四月初一日范金亲笔立[3]151

既然隐去名字,何以考证隐去的人名呢?

该《词稿簿》收录了1份咸丰元年(1851年)由范正宇所立的“立消账字”。该字约是原件,是范正宇留存“以告后代子孙”的。为了将它与前引的“立自愿分田地山场与族人相帮告上状字”对照,照录如下:

立消账字人范正宇为因家运不盛,前则被河口武举姚玉坤勾结湖南武举袁大鹏滥我家之山,计赃将近拾余万斤,后又被姚玉坤造出叛党赵金龙逆书借字,坐害我家,几乎倾家灭族。遇此非常之事,在我金哥一人难以维持,全得范正魁哥、范之齐哥两人为我金哥左右翼,方能告到道臬藩抚制各大宪,冲发姚玉坤於山海关为流军。如今我金哥去世,又遇此明火炽照盗伤失主钜案,非之齐哥不能出头去告。在之齐哥再三推诿年老,所谋家计不足,我自愿当凭。因这难告,不得已凭族长范正魁、内戚姜朝魁、姜灿魁、彭宏魁、李如葵、李国梁、张名榜、龙家灵,将之齐哥前后借有我家之账一概打消,以酹苦劳,以告后代子孙化为乌有,是实。

咸丰元年三月十五日立[3]178

据此可知,到1851年范金已逝,但是范家又遭遇抢劫。范金之弟范正宇想到19年以前曾经和范金一同状告姚玉坤的范正魁和范之齐。当年,范正魁和范之齐是范金的“左右翼”,不仅在状词上“安名字”(即在状首作原告),而且“挺身相帮”。这里的“挺身相帮”,是指范正魁和范之齐都是武生出身,而范金是贡生出身,不会动刀舞枪,需要贴身保护。

范金保留的一份“为谋逆已彰、大冤覆盆事”的词稿的状首,就清晰写明“具禀贡生范金 武生范正魁 范之齐 年三十三、四十七、三十六岁,住恩治县属格翁寨,距城一百四十里”[3]172。该词稿的上部,范金还加“按语”说明:“道光十四年三月在省臬宪委员公局审实,发下黎平府追究详报,复禀”。即这份词稿是在道光十四年(1834年)三月在贵州省按察司委派官员组成“公局”审查核实主要犯罪事实后,责令案件发回黎平府追究犯人责任,并要求黎平府将追究情况详细上报贵州省按察司。范金等再次向黎平府递呈此“为谋逆已彰、大冤覆盆事”的禀稿。由此,可以推算,1834年,范金、范正魁、范之齐分别是33、47和36岁,到1851年,范正魁、范之齐分别是66和55岁。范正魁年龄太大,而且是族长。因此,范正宇希望范之齐“出头去告”,并承诺消账“以酹苦劳”。

因此,前后对照字约可知,1832年,31岁的范金以“立自愿分田地山场与族人相帮告上状字”,承诺以扣除“上告”费用后的田地山场一半赠与45岁的范正魁和34岁的范之齐,而范正魁、范之齐要同范金一道“上告”,不仅在状首出名作原告,而且贴身保护范金。范正魁和范之齐只是范金的族弟兄,并非亲弟兄。

最后,该《词稿簿》都注明了每一份词稿的呈递的时间、官员的职位和姓,以及官员批示及批示时间,非亲历亲为者,不能办到。因此,应该可以认定是范金的手抄稿或收集整理稿。即使是以范正魁和张开元、张灿谟具名的禀稿,也应该是范金抄录或收集的。

(二)范金才是以诬陷谋叛反坐告倒姚玉坤的首要人物,而不是范正魁和姜朝魁等人

锦屏县志送审稿以“民众告姚百万状词选”收录了7份词状,以状首出名的人来标注状词的名称,依次是“范正魁具禀制台词稿”,“范正魁具禀抚台词稿”“张开元具禀裕抚台词稿”“张开元续禀裕大人词稿”“姜(朝魁)剿逆尊君词稿”“姜(朝魁)续禀姚玉坤词稿”,而把“范金诉姚玉坤词稿”放在最后。①①《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33-1136页。这样既颠倒了案件的发展脉络,又把“出名”原告人的作用和地位摆错了。民间传说的“三魁斗倒姚百万”也是不准确的。结合本案的词稿和官批,可以认为,范金才是以诬陷谋叛反坐告倒姚玉坤的首要人物,而不是范正魁和姜朝魁。

在范金《词稿簿》中,并未收录“姜(朝魁)剿逆尊君词稿”“姜(朝魁)续禀姚玉坤词稿”2份词稿,但是收录了张灿谟1份禀稿、张开元2份禀稿以及范正魁2份禀稿(即所谓的“范正魁具禀制台词稿”,“范正魁具禀抚台词稿”)。笔者不清楚姜朝魁两份词稿的准确时间,但是可以推测“姜(朝魁)剿逆尊君词稿”应该在范金上告之后。范金和姜朝魁之间有无形成“告姚联盟”,还没有资料支持。但是,张灿谟和张开元父子的禀稿收录在范金的《词稿簿》中,应该推测范金是支持和帮助了、且知情张父子二人对姚玉坤的控告的。或许,范金还为张开元提供银两费用。

因此,从现有词稿和字约上看,范金才是告倒姚玉坤的首要人物。其次,才有范正魁、姜朝魁、范之齐、张开元等。

(三)姚玉坤被充军到广东,且后被赦回,而不是充军到山海关

前文所引咸丰元年(1851年)立消账字,称“冲发姚玉坤於山海关为流军”。即指姚玉坤因为诬告范金等人谋反而被判军流(役流)至山海关。此为姚玉坤的下落之一说。下引两则诉状来自另一本诉讼词稿本,②②该诉讼词稿本来自锦屏县加池寨,其有两页扉页,残留题款分别为“甲寅年 姜元订(并附有瑾顺字号的方形印戳)”和“辛丑年 育亭氏订”,《清水江文书》该辑该册的整理者将它的时间判定为“民国十三年”,是否准确,尚待考证。(它也抄录了范金等人控告姚玉坤诬告谋反案的全部状稿。)但是,从其收录的状稿看,应该是咸丰之后抄订的稿本。则是另外一说。

为豪恶强诈、禀恳严究事。缘道光廿一年内,生价买姚开仕等住屋三间,并地基在内,价清契明,抄粘呈阅。管业多载,毫无异议。讵今遭罪赦回之武举姚玉坤,突于前月廿九日率子姚等,各执刀棍,拥进生得买之屋,肆行霸居,生闻骇然,当请乡约龙兴贵、客长刘忠尧向恶跟问。据恶云:此屋不清,系伊公业,伊股未卖等语,拒中不耳,蛮踞不出,凭中可讯。窃恶既称公业,而开仕、开化等卖时,恶虽罪外,恶子姚廷,名列武举,恶之弟兄共系九人,皆系禀监生,历无异语,何效寒蝉?道光十八即恶赦回,又经三载,亦无一论。今刁突作百舌之属霸居,系倚强诈弱。况古今不易,买卖以契约为凭,价清为业,似此价清契朗,管业多年,奚容恶横肆毒,情何以堪?欲敌犹恐祸生,欲罢则情难甘忍?不得已,只得上叩台前赏准作主,严究施行,沾恩不朽[5]326-327

由此可知,姚玉坤于道光十八年(1838年)经过赦免,回到家乡,并就其子侄开化、开仕所出卖房屋和地基,提起控诉。认为该产业是家族公业,姚玉坤有股份,未经其同意,处分无效。

为势(恃)豪屡抗、禀恳法究事。缘犯举姚玉坤霸阻木植,於去岁十一月,控经前主魏案下,赏差往提,抗不赴案,仅使子姚翔芬妄以强砍背字、强割捏诉搪抵。当晰续在卷,调案可查,先年玉坤血侄开化弟兄,预将头木砍伐,所剩脚木并土出卖与生,此山生已买管多年,伊家一切弟兄耳闻目见,历无事阻,况执有契约炳据,粘抄前卷可考,切自得买此山之后,修理成材,砍伐多次,出售数番,毫无异议。至去岁生木出河,突遭犯罪革举、经发配广东之姚玉坤,见木植眼热生奸,恃强霸阻,至今两载,木置河岸,将已朽尽,无奈生血本亏极。生控屡抗不赴,伊不但横行乡曲,况且藐视官府,兹幸天星荣任,正拨云见日之时、姚玉坤恶贯复盈之际,木本两,久搁不已,禀乞大宗师台前严提法究施行[5]376-377

由此可知,姚玉坤可能是流放发配至广东,而不是山海关。

到底是广东,还是山海关?

现在不能确定姚玉坤被判处的具体刑罚。根据《大清律例・诉讼》中“诬告充军及迁徙”规定,①①据《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二载,乾隆四十五年以前,贵州黎平府亮寨土司龙世勋之父龙绍俭,主使龙世勋挟嫌诬告黎平知府王勋勒索土司林秉乾等银两一案,实属虚诬。将龙绍俭按律拟军,同妻史氏、子龙世俊等迁徙安庆安插。该案中龙世勋是诬告者,被“充军”。其妻与子则被“迁徙”。诬告罪的刑罚包括充军和(或)迁徙。假如是流(迁徙)刑,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徒流迁徙地方”的律条规定,“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6]128-129。假如姚玉坤被执行流(迁徙)刑,不可能是发配到广东或山海关。因此,他极可能是被判充军。

如果是充军,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充军地方”的律条规定,“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卫;在外巡抚定卫,仍抄招知会兵部。…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6]134-137。这里面,贵州犯人的充军的地方,就包含有广东,不包含直隶(山海关)。

因此,姚玉坤极可能是充军至广东。何以确定充军刑罚,还可再引一份诉讼禀稿佐证:

为冤诬陷害、乞恳讯详事。缘安居治属,耕读传家,兄弟子侄,叼到育猪,一价货,谓善恶,虚实难瞒地方,讵料人心叵测,奸谋设局,毁渎不清,去岁二月王府主,督兵累差,抄拿等,到案立训,无因无供,下狱复讯,谓与富姜有怨,又谓与龙神顾相臣同情,提顾对质分明,开释顾姓,遍示指告,为恶者,地方毫无禀首,独枭武举姚廷杰,挟翻木案,又不到质,黄主不悉奸,四月又将子侄下监,切武举家上犯欺君,下叠害民之罪,有案可稽。道光十七年举父玉坤获罪充发,与伊家互控木事,是年案结可查。黄、王二主,怀疑惑办,撰供通详,并不经前任各县主一讯,难掩六房两班,负屈不甘,着婿叠奔上控抚臬学宪,如详批饬竟冤沉海底。续叩制宪,荷蒙赏准,案行仁天提讯,正家拨云见日。欣逢天星荣任,无屈不伸。俯恳严提到案激讯,如实有强砍伊木,并讹诈乡愚,会其直供有证,甘领罪。虽一介武夫,稍知法理,子侄依训,伦常不苟,生来惟避举家之祸,尚恐不速。奚敢强砍伊木,取累今朝。今若釜鱼,波及子侄,罪蒙泽施场网,莫救莫伸,民之怜冤遭无辜,罪被挟害,将不尽冤情,申详救援,草环之报,当祝公侯万代不朽,戴罪伏乞大老爷台前作主,严提到案激讯,昭雪施行[5]369-372。

此禀稿应该在道光十四年(1834年)以后拟写呈递,因为姚廷杰道光甲午科武科举人,即道光十四年(1834年)年中了武举。其中,再次提到武举姚廷杰之父姚玉坤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获罪充发”。“充发”,即充军发配的简称。

既然道光十七年(1837年)才充军广东,那么,道光十八年(1838年)就被赦回,是否可能呢?需要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来分析。

从事实来看,是确有姚玉坤充发不久回家之事。下引一则诉讼词稿可以佐证。

为虎毒横噬、妄控栽殃事。缘豪恶姚翔芬捏造挟嫌、抢谷控一案,理合诉明,情因韶霭地方,本年青黄不接之时,凡各富户存储仓谷,尽行,闭居奇,合寨穷民,无从买食,以致饿死多人,故于秋收之时,预为防备。是以寨内十二姓人等,约向富户,有田谷收储韶霭寨内者,公同商议,莫将仓谷搬完,酌留一半,以备来年饥荒,便民买食,免遭饿殍。各富户皆怜而应允,独伊狼毒居心,强将谷石前后尽数搬回。众姓人等,想各富户效尤,齐向留阻。殊恶同枭,不但忍心横拒,且将谷石倾入沟渠,声彰名色,兄居提塘(堂),父到功职,岂容留阻等情,反造挟嫌抢谷,虚词捏控案下。切父子何年砍木植,何事究办军徒,有谁告奸可质?惟伊父姚玉坤冒犯土豪重罪,于道光十八年流徒广东东关县,有案可查。现今私自逃回,父子倚恶,家罪不可,而反诬人藐法已极。况伊自称职员,试问曾居何职,曾列员,并伊有何功衔?饬伊当堂一一呈验执照,庶免假冒名器,滥厕官阶。今拒众不仁,自觉理曲,故仍抛却众人,独诬蚁为挟嫌抢谷,正犹生翼之虎,择人而噬,似此妄控栽殃,例宜反坐。不已,诉乞台前查核严究,实究虚坐施行[6]389-391。

由此可知,姚玉坤大约在道光十七年(1837年)前后充军到广东省东关县。因为前引“为冤诬陷害、乞恳讯详事”状稿称“道光十七年(1837年)举父玉坤获罪冲发”,而这里称“道光十八年(1838年)流徙广东东关县”,误差为1年。

前引“为豪恶强诈、禀恳严究事”状稿称“遭罪赦回之武举姚玉坤”,这里称“私自逃回”,是否矛盾呢?两份状稿都是指向姚家的,都是针对姚家的控诉而作的抗辩禀稿,因此不无虚夸之处。因此,取它们的重叠的部分应该最接近事实真相的,那就是“赦回”的。

从法律看,姚玉坤被赦回是有可能的。可能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十恶”和“常赦所不原”的律例规定[5](84-85)(97-98),姚玉坤并不构成十恶等重罪,不在“十恶不赦”之列。虽然他诬告范金等谋反,但是反坐只是刑罚部分,罪名应该还是诬告。

二是《大清律例・名例律》中“五刑”所附“赎刑”的条例规定。姚玉坤可以根据“纳赎”(“无力依律配决,有力照律纳赎”)的规定[5](81-82),以钱换赎抵刑。

三是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流罪在道会赦”的律条规定[5]99,假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大赦天下,那么也可能很快回家。道光十八年(1838年)五月,道光帝两次降旨到黑龙潭神祠拈香祈雨。农历五月初六日(丙午),第一次因“京畿雨泽衍期”,就“降旨将军流以下人犯减等发落”。农历五月初九日(己酉),第二次又降旨重申“兹宜载颁宽典,用广法外之仁。除积贼及各省军流以下人犯,此次毋庸一律查办外,著刑部即将直隶一省及部中审拟军流等罪,已未到配官常各犯,详查原案。无论远年近年,择其情有可原者,开单具奏,候朕量加宽宥。至刑部收禁人犯,若未经定案,久系囹圄,疾病颠连,情堪怜悯,著该部审度案情,其有问徒以下轻罪人犯,及干连待质,例应取保候审者,立予清理省释,毋稍稽滞。此外寻常案件,并著速行审结,不得迁延羁禁,以示矜恤而迓祥和。”①①《清实录・宣宗实录》卷三一,第八二五页、第八二七页。因此,笔者可以推断,正是这次降旨恩赦,给了姚玉坤的赦回机遇。“凡遇恩,开有军流俱免之条,其和同诱拐案,系民人改发烟瘴少轻地方者,即准宽免,系旗下家人於诱拐案发遣为奴人犯,亦许一体援免”[5]98-99。

三、“姚百万”故事口传不衰,反映了苗民反对巧取豪夺,呼唤交易公平

“姚百万”被范金告倒,充发广东东关县,但是很快就被赦免回家。范金等人刚刚颇感欣慰,旋即不快。从上文所引的“为豪恶强诈、禀恳严究事”“为势(恃)豪屡抗、禀恳法究事”“为冤诬陷害、乞恳讯详事”、“为虎毒横噬、妄控栽殃事”4份禀稿看,姚玉坤赦回后,恶性不改,继续为富不仁,继续同乡民争夺地基房产、山场杉木,不愿留存粮食赈济饥民,反而诬告饥民抢谷。姚玉坤代表了清水江中下游一带地主兼木商中的巧取豪夺类型。他们奉行丛林法则,以强凌弱(姚玉坤及其子姚廷杰都是武举,且勾结湖南黑恶势力),以众暴寡(弟兄九人),以智欺愚(“弟兄共系九人,皆系禀监生”),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原则。“姚百万”被告充军,客观上有助于在清水江中下游确立土地木材交易的公平规则。

“姚百万”被告充军后,范金的状稿,一时“洛阳纸贵”,乡民争相传阅学习。范金所保留整理的13份禀稿,被许多习讼者传抄,流传至今。锦屏县加池寨现在收藏的一本词稿簿就完整地收录了这13份禀稿,字迹统一,应为一个人所抄。有趣的是,其他禀稿抄件,都会隐去原告和被告的姓名,用“”或“”代替。唯独状告姚玉坤家的禀稿,多保留姚玉坤等的真实姓名,或保留“姚”姓,以“姚”表示。让姚玉坤充军,让大多数贫穷软弱的乡民切实地感受到告状是维护自身利益,维护交易公平,反对巧取豪夺的武器。范金死后,范家又遭遇入室抢劫案,范金之弟范正宇效仿范金,出具“立消账字”与范之齐,要求范之齐协助其告状。清水江文书中保留了大量的状稿,也证明苗疆乃“健讼”之乡。

从禀稿中不难发现,姚玉坤有“”和“商匪勾结”的痕迹,当时清水江下游木材交易、土地交易秩序中存在种种不和谐和正义的因素,但是从“姚百万”被判充军的法律后果看,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清代国家法已经是苗疆社会经济秩序的最后保障。国家法是维护苗疆交易公平的最重砝码。雍正初年新辟苗疆以来,至道光十八年(1838年),不过百年。其间,杉木交易大大地促进苗疆与中央王朝其他地区的经济融合。同时,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成为了促进国家认同,增进民族团结、确立中央权威的积极动力。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

[2] 徐晓光.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3]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 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第9篇:宪法日的手抄报范文

关键词:袁世凯 新闻法制 法制现代化

袁世凯政府开始于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终结于1916年6月袁世凯去世。在这一历史时期,袁世凯以拥护共和为幌子,以加强专制和复辟帝制为真实目的,为加大对新闻界的控制而不断加强新闻法制建设。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出梳理,供商榷。

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

为巩固统治,袁世凯被迫在口头上承诺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中规定了“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①实际上,该约法改变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利的规定,将限制的范围笼统地规定为“法律范围内”,从而为自由擅断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袁世凯政府还加强了专门新闻法制建设。

《报纸条例》――“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为使摧残新闻事业活动合法化,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在继受《大清报律》、日本《新闻纸法》的基础上,以“教令第四十三号”颁布了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报纸条例》。该条例共35条,除规定了报纸的注册条件及手续、对报道错误或失实的处置、对各种违规者处罚外,还规定下列内容不得登载: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违反者要处以很重的处罚。不但如此,该条例还从经济上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定在报纸发行前应“缴纳保押费”。当时北京英文《京报》称其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②

此后,袁世凯政府又相继补充颁布了《陆军部解释“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报纸条例未判案件包括于检厅侦查内函》、《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等规定。1915年7月,《修正报纸条例》的颁布,强化了经济控制手段,进一步扩大了“警察官署”控制报纸言论的权力。

《出版法》规定禁刊内容及处罚规定的专律。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出版法》,将《报纸条例》中限制报纸的内容扩大到所有出版物: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揭穿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对于违反者,处罚措施极为严厉,禁止出版物发行,没收其印本及印版,对相关人员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累犯、自首等规定。由于该法规定所有出版物须在发行前呈送警察署,致使该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许多地方发展成为预检制度。

《新闻电报章程》――新闻电报减价纳费的专规。袁世凯政府不但限制传统传播手段,而且还限制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新闻消息和舆论的传播。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新闻电报章程》。该章程虽然规定电报局由电线传递刊登报纸之新闻消息,准作为新闻电报,减价纳费,但这一优惠的前提条件是须先经交通部审核批准并领取执照,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英文及其准用之文字的明语发报,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

袁世凯政府不仅以专门法律《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为骨架,以总统、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通告、训令为血肉,而且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从而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体系。

实际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命令通告训令。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政府陆军部致函内务部,要求“对于外交军事秘密事件,一概不许登载,违者按律严办在案”,如果登载军事事件,必须由陆军部实施新闻检查,宣布自次日起,“实行检阅签字办法”,如有违抗,“本部立即饬员究办”,“决不畏摧残舆论之谩言”。③当晚,呼声最高的内阁总理人选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刺杀。为压制各报对宋教仁遇刺案和善后大借款的报道,1913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通令全国:“凡罪案未经审判以前,照律不得登载新闻”。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凡“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内务部通令各地报刊在报道中不得使用“万恶政府”等字样,违者从严取缔。当月下旬,交通部再次通令各报,称“报律刑律均有应遵守之范围,是言论自由仍须以法律为标准”。④袁世凯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高压控制激起了新闻界的强烈反抗。

“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加强了对新闻方面的控制,下令停止邮寄、检扣和严办“严禁”的报刊和印刷品,并要求全国所有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借机以“乱党报纸”的罪名查封了具有背景的报刊和其他异己报刊。对于无法查封的进步报刊,则通过禁售办法迫其停刊。

与此同时,袁世凯政府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1913年,袁世凯政府下令不准报馆用密码拍发新闻,尤其特别注意从北京发往上海的新闻电报。为此,交通部还派员去上海坐镇电报局检查电报,并命令该局“须经该员许可,方准译发”。⑤11月4日,地位得到巩固的袁世凯下令解散,并取消籍议员资格,收缴其议员证书。次日,袁世凯政府交通部“禁止邮寄书报”的428号训令,宣布:“嗣后再有以名义印刷品者,应一律拿办,勿稍宽纵。”具体方案是:凡封面题有字样之寄件,一体扣留,送交地方官检查;凡地之地方官派员到局检查寄件,即应遵照办理;凡属地方官指名停寄某报,亦应遵办;所有反对中央传单及一切印刷、抄写等件,停止寄递。⑥

《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含有管理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主要有《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著作权法》等。如根据1912年12月颁布的《法》第14条规定,在地域内,军事长官有权“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在执行时如发生损坏,“不得请求赔偿”;根据1914年8月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规定,为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行政官署有权对“通衢大道,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粘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作为者”行使治安警察权,有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的可以禁止并扣留其他出版物;根据与《治安警察条例》同时颁布的《预戒条例》规定,警察厅、县知事可对该法规定的人群“行预戒命令,命其于一定期内,从事合法之职业,时加约束,不得妨害他人之集会,与一切自由及业务行为,并不得使用他人妨害之”⑦;根据1915年11月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依出版法不得出版之出版物”不享有著作权。

袁世凯政府新闻法制的历史影响

深谙“暗中为舆论之主,而表面自居舆论之仆”策略的袁世凯窃据大总统职位后,极力伪装赞成民主共和,而实际上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综观其主政时期出台的新闻法制,不难发现,真实情况均是名为共和,实为专制;名为自由,实为限制;名为民意,实为自语。这些新闻法制在当时乃至对其继任者、政权,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另类借鉴。

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袁世凯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了诸多的命令、通告和训令,使有关部门在形式上有了执法依据,但就其主观来看并无法治理念可言,新闻立法无非是袁世凯箝制舆论、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而已。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凯当权期间,“全国报纸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被传讯,9家被反动军警捣毁;新闻记者至少有24人被杀,60人被捕入狱。从1913年‘癸丑报灾’,到1916年袁世凯为推行帝制而实行的对舆论的残酷压制,全国报纸总数始终维持在130~150家”。⑧ “新闻事业持续低潮的事实表明,袁世凯政府对报纸报人的摧残和迫害,比封建王朝清朝还要严重。鉴于袁世凯政府箝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报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做好新闻报道上,因此在政论报刊遭到重创的同时,新闻报道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这是袁世凯政府新闻立法对全国新闻事业的另一影响。

为北洋军阀政府及政权所直接继受。为了缓和国内矛盾,稳固统治,在袁世凯病逝后继任的北洋军阀统治者,不得不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国会,废止或者修改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报纸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解除一些新闻禁令。由于晚清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袁世凯政府及其继任者的统治基础没有改变,因此袁世凯的继任者在设法保留沿用《出版法》、《法》、《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陆军刑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创制《报纸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和强化袁世凯政府时期初步建立的新闻法律制度。它们的经验和教训,直接为1927年成立的政权提供了立法来源。

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可以提供借鉴。在起草我国1954年宪法伊始,提请“抽暇阅看”的宪法就包括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宪法、1946年的法国宪法。⑨在总结1954年宪法经验时,他进一步指出,1954年宪法草案不仅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且“这个宪法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⑩他的论述尽管是针对宪法,但对于新闻法制而言,具有同样的指导作用。

袁世凯政府是当时中国合法的中央政府。尽管它标榜的是假共和、推行的是真帝制,其新闻立法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应该给予极大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新闻立法继受了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成果,使刚刚开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得以延续。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无可抹杀它的历史价值。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袁世凯政府的新闻立法使当时全国新闻事业处于白色恐怖之中,表明袁世凯只是在民主共和潮流下做出建设法律制度的样子,其骨子中的专制思想依旧占据着他的全部大脑。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与立法一样不可或缺。(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

注 释:

①该法第5条第四款。

②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③《申报》1913年3月28日。

④马光仁著:《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

⑤马光仁主编:《上海新闻史》(1850~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湖南公报》1913年11月10日。

⑦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⑧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⑨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及中共中央的电报。转引自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