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宪法学教学论文精选(九篇)

宪法学教学论文

第1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资格等方面做出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普遍偏离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教学方法也较单调。鉴于此,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应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以规范和实践为重点,采用多种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

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报名条件一直限制在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调整,有利于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使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有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的机会,与此同时,这一调整也给高校法律专业各门学科的教学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司法考试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宪法学教学如何通过自身调整适应我国法学教育趋向应用的趋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法律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有机会在校报名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变化,给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宪法思维能力的考查。据统计,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关于宪法思维能力的试题已从最初的3道上升为现在的8道,相应的,要求宪法学教学中应着重学生这一能力的培养。一般来说,宪法思维是人们运用对宪法本身的认识来观察问题、提出问题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宪法思维作为法律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一般法律思维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维在宪法学领域的简单翻版,而是对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思维。例如,2009年司法考试卷一(下文的试题都是第一卷中的)单项选择的第1题:应如何理解中共中央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中关于“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道试题考查的基本知识点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结合本题所给选项,考生只要对宪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确认识,并能够运用这一知识对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进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其次,司法考试注重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等知识问题的考查。例如,2004年第7题的考点是《宪法》第13条第3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8、10、14、55题则是对《宪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条的识记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试又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有关法条进行了专门测试。因此,高校宪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能力的培养。最后,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有着密切联系,这就要求宪法学教学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宪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宪法问题,并加以解释,从而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

二、目前高校宪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宪法学教育类似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即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范本,重在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的传输。目前,高校的宪法学教材大多采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这两部教材虽然在具体章节的编排次序上各有不同,但基本上涵盖了《司法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即都包含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四大部分。然而,由于司法考试命题点和宪法学教学点各有侧重,加之宪法学教学方法尚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仍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高校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首先,就教学内容来说,主要表现为高校宪法学教学重点偏离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高校宪法学的教学重点普遍侧重于宪法基本理论,并且这部分教学时数占了总学时的1/3左右。以高教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宪法》为例,这本教材编写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强宪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它认为:“本教材属于‘宪法学原理’的范畴……加强宪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是编写本教材的首要任务。”因此,教材第一编即为“宪法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以及宪法与等共十章内容。另外,教材第三编的标题虽然是“宪法实施”,但所述内容除了宪法实施的概念、原则、条件以及宪法实施的过程外,还大量论述了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本属于宪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内容。而根据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在司法考试中考过三次以上的知识点来作为宪法学命题考试的重点来分析,宪法基本理论是司法考试中涉及最少的考点,其重点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个部分。三部分内容虽然在《宪法》第二编做了阐述,其中,国家机构有一章内容,涉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民的宪法权利包含二章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和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宪法制度共计五章内容,即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以及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等。但是,上述内容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在教学中所占课时数与其在宪法学中的地位很不相称,例如,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通常只占课本和教学总学时的1/10。

这说明,高校宪法学教学注重宪法基本理论的讲述与司法考试关注中国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现实权利要求的考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在教学方法上,也存在着需要解决的两方面问题:其一,宪法学教学重视对宪法教材的讲解,忽视宪法条文的记忆。现行宪法学教材从体例、结构和内容上都是以宪法典及有关的宪法性文件为依据的,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和理论阐述,在这样的学科体系下,宪法学的教学有些类似于注释教学。实际上,教学中对宪法典进行必要的注释或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一般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甚至相矛盾,极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宪法解释并不能替代对宪法条文本身的规范记忆,因为,条文是宪法理论的高度浓缩和概括,通过记忆条文,不仅能使学生熟悉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并加深理解,同时简单而规范的条文还能把庞杂繁多的教材理论统串起来,从而有利于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教学内容J。其二,采取说教式教学方法,不注重宪法事例的分析。目前,我国传统的宪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缺少通过具体的宪法事例来引导学生加深对宪法制度和理论的了解。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教材本身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宪法学当作一门没有案例的法学外,还与我国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有关。但从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来看,其考试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察的重点也在于考生能否正确运用宪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因此,现行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的客观差距,要求我们注重从生活中寻找宪法事例,并以实践中的宪法个案激活沉默的宪法学。

三、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如上所述,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给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带来了新课题。宪法学教学应该超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育模式,抛弃那些仅仅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传统的宪法原理的灌输,通过分析宪法事例以提出和讲述有说服力的宪法理论,否则,难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一)教学内容改革

宪法学教学内容虽然覆盖了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但由于二者各有侧重,因而,教学改革需要在原有基础上以司法考试为重心进行内容重组、知识更新。具体而言,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涉及树立宪法思维以及教材的选用和教学时数的分配问题。由于现有的宪法学知识总是落后于变动的社会生活,同时宪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所有实践问题,因此,宪法学教学不应把单纯传授知识当作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而应以具体的理论知识为切入点,传授宪法学的基本思维。张千帆教授在《宪法学导论》一书中,从法律人的角度阐明了其关于宪法学的新思维。他指出:“宪法的最终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而国家权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

同时,他认为,要培养学生的宪法思维,在教学内容上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目前现存的宪法框架进行深入剖析,而不能“按自己心目中‘应然的宪法’或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文本来理解中国的宪法问题。”鉴于此,《宪法学导论》在结构上设计了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将违宪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普遍表明,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即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划分,政府组织机构、政府产生的方式以及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等内容。此外,在宪法学教学时数的分配上,应适当调整宪法原理部分的课时,将原来普遍的占总学时(高校宪法学的课时一般为54学时)1/3左右的课时压缩一半,以增加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课时量。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头重脚轻”现象,还与司法考试重心相吻合。

总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改变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制度和实践的惯例,适当缩短理论性知识点的教学时数,相应延长对制度性和实践性问题的分析课时,从而更好的突出宪法作为法的基础作用。

(二)教学方法改革

宪法学知识传授过程中,教学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对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这种认识对我国高校的宪法学教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开始着手打破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尝试着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与此同时,在教学方法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提倡规范教学法,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的识记能力。规范是法律的核心,是研究法律的起点。在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学概念,正确地表述宪法规范的含义不仅有助于认识宪法规范的特征,还有助于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然而,在我国传统教学方法上,对宪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学完课程后没有通读过中国《宪法》的条文。这种情况,极易对当下宪法学教学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可能使课堂教学流于单纯政治说教和道德宣传形式,另一方面也很难使宪法学回归法律属性和科学性。新出台的统一司法考试大纲虽然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分析性和灵活性的考核,但也明显体现着考查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为例,直接对条文的记忆能力进行考查的题目占了整个宪法学试题的20%左右。掌握规范分析方法,对宪法学来说,并非要求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是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条文中所包含的宪法规范,并学会分析宪法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问的效力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款规定表述的即是一宪法规范。此规范的规范者是宪法的制定者,被规范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规范的客体是立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过上述分析,学生不仅掌握了条文的内涵,还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了较深刻的理解。相反,如果教师对条文只是要求背诵而不作解释,或者稍加解释而不作深层剖析,往往会形成条文罗,并容易脱离实际。规范教学的实施方法有许多,如:“问题式”教学法,即先设计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自行查找资料进行分析,然后由学生分组讨论交流,再由教师进行总结。教师总结时,应特别注意对涉及宪法条文的部分,须要求学生用条文的规范语言进行表述。此外,在课堂讨论教学法、比较教学法中,也都可以贯穿规范教学法的教学思路。

其次,提倡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践应用能力。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Langde1)教授首先创立。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法包括两种方式:

一种是结合案例教授理论,即教师先介绍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剖析,阐述体现在个案中的法理,从中引出基本规律和结论,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另一种是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即教师先阐述基本理论,然后组织学生运用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思维过程。案例教学法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且还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容易形成宪法学教学模式与统一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方法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针对我国实践中缺少典型宪法案例的情况,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案例教学:第一,介绍西方典型案例。如:宣布美国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发美国内战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以及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号角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等。

第2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wWW.133229.COm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第3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效果 理论体系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

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第4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宪法学;课堂教学;有效性;方法;卓越人才;培养

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宪法学,属于专业必修课。它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同时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点。宪法学课堂教学是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传播和获取宪法学知识的主渠道。其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关系到法科学生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关系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着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内容繁杂且脱离实际、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影响了宪法学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构建和谐宪法学课堂

课堂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的舞台。构建和谐课堂是宪法学课堂教学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和谐课堂就是指构成课堂的一切因素和谐。构建和谐课堂价值非凡:(1)和谐课堂有利于教师完成宪法学知识的传递。在气氛轻松、愉悦的和谐课堂,既能增加师生间的情感,又能有效地传播宪法学知识;(2)和谐课堂有利于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3)和谐课堂有利于师生在平等的基础上共享宪法学知识,促进师生间的交流与沟通,激发师生共同探讨宪法学知识的兴趣和热情;(4)和谐课堂使学生获得美的享受,在潜移默化中陶冶了学生的情操,提高了其职业道德与自豪感。

和谐师生关系是教师调控课堂的人际基础,教师应当力求建立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师生之间在人格、精神和道德各层面的相互交流,实现双方在教育中地位平等。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构建和谐课堂的前提条件。为此,宪法学教师首先必须建立新的教师价值观,转换其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从‘独奏者’的角色过渡到‘伴奏者’的角色”。[1]宪法学教师应该转换角色,视自己和学生为平等的课堂主持者、参与者,不应该以权威者自居,教授宪法学时不能从传授理论知识的角度出发。引导学生逐步领会宪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引导他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应用这些专业知识是教师设计宪法学课堂内容应该首先关注的。其次,宪法学教师应尊重并相信学生,展开课堂教学活动,应注重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提高其教学实效性。改变课堂成为教师的“一言堂”的局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体;学习是教师与学生共同的事情,宪法学教师不仅关注学习的方法,而且关注学习的结果,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宪法学教师都是以平等对话者的角色参与的。由于平等对话的宪法学课堂教学突出了教学过程的主体性、交互性、生成性,促使学生不断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

二、完善宪法学教学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宪法学教学体系,是指宪法学课程讲授的内容及其排列次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不同,宪法学教学体系以宪法学理论知识为内容,在宪法学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与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2]现行宪法学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宪法学教学目标定位不明确;各部分之间缺乏逻辑联系;教学重点内容不突出;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紧密。完善宪法学教学体系,我们既要考虑到宪法学的学科特点,还要考虑到宪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同时兼顾学生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

宪法学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同时又具有部门法的特点。因此,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既要注重宪法的基本理论,又要兼顾到宪法的规范。一般情况下,宪法学教学内容偏重理论,而司法考试内容偏重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中心内容;司法考试关注的重点是宪法规范及社会热点问题;宪法思维能力也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另外,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安排在大一的第一学期, 教学内容的设定必须考虑大一新生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必须克服他们对深奥宪法学理论的畏难情绪,提高其学习兴趣。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应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宪法基本理论与宪法实施,其教学内容占教材内容的三分之一,具体包括宪法总论和宪法历史发展史;第二部分为宪法规范,其教学内容占教材内容的三分之二,具体包括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两大部分。宪法学课时分配以此为基础,将宪法规范部分确定为宪法学教学的重点内容,既可发挥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和入门学科的地位和桥梁作用,也可以实现宪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对接。[3]

三、改革宪法学教学方法,提高宪法学教学实效

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由于缺乏趣味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导致宪法学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宪法学课堂教学质量,必须改革宪法学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宪法学课程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在改进课堂讲授法的基础上,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

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宪法事例,通常是指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与法治有关的各类社会事件。宪法事例与其他案件的重大区别在于,宪法事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价值观与历史特点。因此,宪法事例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性。[4]实践性是宪法固有的品格。中国宪法本身的缺陷,导致宪法实践的品格大打折扣,宪法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仅仅作为宣示的意义而存在的。宪法学因具有浓厚的政治法属性,致使其更容易陷入空泛的说教。长期以来,为了丰富宪法学的教学法内容,宪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么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判例,要么使用大陆法系的宪法案例。我国的建设不断发展,鲜活的宪法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精选典型宪法事例贯穿于宪法学课堂教学,可以消除宪法学教学的抽象、枯燥与乏味,弥补宪法学课程政治色彩过浓之不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热情,培养学生运用宪法学理论联系社会实践的能力。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丰富宪法学教学内容,采取以下步骤:(1)挑选宪法事例;(2)挑选宪法规范依据并进行规范分析;(3)评价宪法事例。通过宪法教师对宪法事例的分析、评价,培养了学生正确的宪法价值观念。

引入研究性教学法。所谓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自主探求和研究获得知识的一种教学理念或者原则。[5]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等特征。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是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与方法,以来自实践的真实问题为基础,把对宪法学法学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真正让学生参与到与宪法文本的对话中来。它要求学生以研究者的身份主动地思考与探究,为学生提供运用创新能力的机会,对学生的创新成果给予前所未有的尊重,认同学生的创新价值,因而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有益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宪法学课程引入研究性教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宪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宪法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提高教学效果。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宪法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

引入多媒体教学。多媒体具有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促进了教学方法、手段、内容、思想的重大变革。多媒体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具有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简明的功效与优势。由于本课程教学时数有限,教学容量过大,传统的教学手段很难完成其教学目标。多媒体传输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体教学在本课程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多媒体还可在法理、法条、案情之间进行自由切换,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容量,提高了教学效率。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属于单向式灌输教学,学生学习缺乏积极性。多媒体教学以寓教于乐的形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教学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和智能化。通过多媒体教学平台,教师能经常与学生保持沟通,答疑解惑,这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有其固有的弊端,必须特别注意。本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该正确处理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教师应尽量避免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应该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26.

[2] 刘艳珍.论宪法学教学体系的完善[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1(1)176.

[3] 褚江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宪法学教学改革[J].河北师范大学学,2010(4)72.

[4] 周刚志.肖北庚.论法学教育中宪法事例教学的原理及其应用[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7(3)115.

[5] 郑晓英.研究性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3)103.

第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第6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货币宪法;宪法教学;财政宪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9-02

货币宪法是晚近提出的概念,与经济宪法、财政宪法、教育宪法等,同属于部门宪法的范畴。货币宪法学无论是在价值选择、基本原则,还是在主要内容等方面,都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货币宪法学本身也应当成为本科、特别是研究生阶段,宪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

在宪法学研究领域,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政党、选举等,都是永恒的话题,但是货币发行、中央银行的运作和权限等问题,在布坎南等人之外,却很少有人提及[1]。然而进入21世纪,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次贷风暴的影响,学者们从宪法学角度对货币问题展开的研究日益增多。

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被提出,其依据在于部门宪法理论。至于划分部门宪法的标准,则在于一个承担着某种必不可少的主要功能的社会或政府部门的存在,或者存在某种客观需求及利益事实[2]。财政宪法、教育宪法、军事宪法以及货币宪法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沿循了这一理路。自货币宪法概念提出至今不过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但是相关学者的研究仍然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并且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货币宪法学的教学也会逐步展开。

二、货币宪法学教学的理论前提

就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历史来看,直至目前,对货币问题的关心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领域中,西蒙斯、弗里德曼、布坎南、哈耶克和彼得?波恩霍尔兹等是具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人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货币权力以及货币宪法的认识。另外,芬恩·基德兰德、马可·怀恩两位作者分析了政府和中央银行为确保长期价格稳定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意大利经济学家,曾担任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的托马索·帕多阿-斯基奥帕,就“财政协调与货币宪法”问题进行了论述;日本学者山田久也曾使用“货币宪法”这一概念[3]。这些都奠定了货币宪法学教学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讲,现有的货币宪法学理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虽然存在专门探讨货币宪法的著作,但多是针对一时一事所展开的研究,立足点也更侧重于财政经济领域。对于政府和人民在货币领域内的相互关系、政府在货币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力等宪法上的核心问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分析。2)皆对凯恩斯主义提出批判,认为凯恩斯主义运用的结果,是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的财政支出规模失控、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以及持久的恶性通货膨胀。而货币宪法的首要任务则是控制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权力,抑制通货膨胀。3)在解决通货膨胀的路径上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恢复金本位、实现中央银行独立、货币立宪以及建立竞争性货币机制等几种取向。然而恰恰由于学者们的观点存在分歧,为货币宪法学教学提供了更多的理论素材,当然,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对前述理论缺陷加以补足。

三、货币宪法学的教学内容

作为宪法学教学的组成部分,货币宪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货币宪法学的学科价值:从部门宪法学的角度,论证货币宪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探讨货币宪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结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等。

2.货币宪法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货币宪法学的理论成果进行梳理,并探讨货币宪法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背景下的历史任务。

3.货币权力的宪法属性:主要探讨货币权力的产生、运行,货币发行的经济价值,货币权力在宪法上的税权属性及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货币权力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等。

4.货币权力配置的基本模式:主要研究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权的配置,以及广义的货币发行权与监督权的配置等。

5.货币权力的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规范货币权力的运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货币宪法的目标是在确保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其侵益性降到最低,使人民的财产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并将人权保障这一最为核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

6.其他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制度(特备是从宪法上否定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地位)、汇率制(对浮动汇率制加以反思,并尝试恢复固定汇率制)、金本位制、准备金制度等基本的货币问题。

四、货币宪法教学的学科价值

货币宪法学是围绕货币当局和货币权力等货币宪法问题建立起来的部门宪法学,将这一学科引入宪法学的教学实践,不仅能够开辟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新领域,丰富财政宪法乃至基础宪法学的教学内容,同时该学科的教学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理论层面上,货币宪法直接指向宪法的各基本命题,并可以解释诸多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根源。货币宪法学认为,货币发行权的不受控制是现代社会一切政治和经济危机的首要根源。恰如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米赛斯和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人为的、不适当的货币政策才是经济危机的真正根源[4]。费雪也说,“不兑换货币总是使用它的那个国家的祸根”[5]。同时,货币发行本身可以被看做一种征税行为,因此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应当遵从社会契约的规范,应当征得人民的同意。很显然,这些内容的教学,可以用来支撑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命题,如人权保障、人民、有限政府等基本价值追求。

而在实践层面,最近一次,也是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导致了波及全球的恶性通胀。通货膨胀的后果是人民财富的流失,由此引出了人民财产权保障以及相关的国家责任问题。而货币宪法学的提出,则可以引起教学领域和研究领域对该问题的关注,并为当局的决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尾论

虽然独立于财政宪法,但无论在基本立场上还是所关涉的内容上,货币宪法学都同财政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立宪主义层面上的“财政宪法”一词同样由布坎南提出,他试图通过“财政宪法”来规范政府的公共收支,尤其是规范政府通过公债获取的收入[6]。在财政宪法学的研究中,税收、公债、预算、货币等都是核心的命题。很显然,货币宪法学在探讨有关货币、赤字、通胀、公债等基本问题时,实在绕不过财政宪法,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布坎南才会将“财政-货币宪法”合并使用,而在货币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过程中,同样应对财政宪法加以关注,从而使得货币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M].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1.

[2]洪镰德.结构功能论的法律社会学—帕森思法律观的析评[G]//.苏永钦.部门宪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23-32.

[3][日]山田久.欧洲的货币宪法、货币统一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J].世界经济,1991,(2).

[4]张维迎.危机中的选择[J].中国税务,2009,(6).

第7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宪法”课程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教育观念,矫正已偏移多年的教学目标;其次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法律职业院校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宪法课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创新宪法课教学模式,重构宪法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

一、“宪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个类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即“通才”教育;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即“专才”教育。因培养目标的不同,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在内容、方法等教学环节上有一定的区别。法律职业教育为司法机关培养基础扎实、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中“宪法”课的教学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从法律职业教育的经验看,“宪法”课在法律课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一个不具有最基本的宪法理论基础的人,很难确立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人才。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中“宪法”课程教学与它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宪法”课程理论性很强,内容复杂难懂,历来被认为“入门容易,学明白难”。长期以来形成了如下状况:教学目标不明确、角色错位;教学观念陈旧;教学内容落后;教学脱离实际;教学难度大;考核机械;图书资料匮乏;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授业”而忽视对学生“传道”和“解惑”,长期以来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厌倦“宪法”课的学习,教师也产生了职业倦怠感。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法律职业教育高素质、多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面向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宪法”课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目标、师资素质、教材体系与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应进行改革。创新“宪法”课教学新模式,重构“宪法”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二、“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矫正

法律职业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类法律人才应具有以下素质:

第一,政治素养,具有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冈4直不阿、不畏权势、不谋私利的品德。

第二,职业道德素质,即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

第三,法律业务素质,即系统掌握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及应用方法等。这应是我们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宪法”课程必须围绕上述三方面要求确立其教学目标。“宪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设计的最终目的,具有导向作用。“宪法”课是我国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法律教育16门核心课之一,是法律专业基础理论课,属于法律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在整个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至关重要,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宪法”课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对其他法律专业课程具有指导意义和基础作用。长期以来在“宪法”课的教学中,忽视了对学生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培养。传统的“宪法”课教学已落后于21世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才发展的要求,“宪法”课程教学理念必须更新、教学目标必须矫正。创建集德育目标、知识目标、实践目标为一体的目标导向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同样适用于“宪法”课改革的需求。

三、“宪法”课程教学改革重构及教学方法的探析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是“宪法”课教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宪法”课程教学不是宪法基本知识的简单堆积或宪法基本知识概述,其使命和根本任务是夯实法律人才的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基础。“宪法”课教学的首要任务是价值层面的教育,即“育人”。这也是目标导向式教学模式中所说的“德育目标”。德育目标是指在教学中促进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法律职业教育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负有的使命具有特殊性,它培养的不是一般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人,“宪法”课的教学理应承担这一任务。所以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的运用,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职业人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公平的人生观;树立崇尚宪法尊严和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职业观。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我们要将抽象的宪法知识同我们身边所发生的实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人道德观、法律职业观的教育。必须改变那种把教学方法仅仅看作是传授法律知识的手段的错误观念,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想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同时,在课外可以开展“宪法在我心中”、“我爱国旗”等演讲比赛和第二课堂其次,要打破原有的“宪法”课程体系,确定“宪法”课知识目标。“宪法”课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这一特点是与其他部门法律课有区别的,而且“宪法”课程体系已经成熟。在法律职业教育中,我们可以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探索一个适合职业教育的知识目标体系,即从“宪法”课的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人手,建立一个以探求宪法与宪政运动一般规律为目的、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现实的宪法领域内的基本矛盾为主要内容、以司法考试涉及的重点内容为中心、以我国《宪法》的规定为主线、以公民权利义务为重点的导向式的知识目标体系并重视宪法实施部分的讲授。最后,“宪法”课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能力目标的培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形成法律能力应是宪法教学过程中同步发展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宪法教学过程中特别是理论课程教学中,除需传授宪法知识外,更应特别注重帮助学生领会掌握蕴涵在宪法知识中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思维方法。法律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比简单的知识传授要困难得多。以往的宪法理论课教学只注重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教师很少将宪法的教学同实践结合起来。宪法理论教育不应只把前人的智慧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应当是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挂钩。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宪法地位”等问题都可以引进部门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宪法”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课堂教学是其教学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改革教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说教式、灌输式课程讲授式方法向启发式的教学方法、问题导入教学法及案例教学法的转变。

第一,启发式教学方法。传统的“宪法”课教学采用的往往都是灌输式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体,在课内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就是听、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很少去思考。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课堂讲授中不应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或是先告诉结论再举例说明,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即归纳式讲授。同时,教师要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也要让学生自己去收集资料,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

第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就某个现实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已做出的行为进行肯定、比较、矫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模式,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对“宪法”课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方法的引入有利于“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因为它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为理论课教学服务。理论课程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难度最大,但并非不可能,关键是我们在案例教学中个案的选择一定要贴近生活,特别是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如“许霆案”、“机场一清洁工拾到价值300多万黄金饰品未归还案”及“艾滋病人可不可以结婚”的问题,都可以设计出很好的案例教学方案。虽然“许霆案”、“机场一清洁工拾到价值300多万黄金饰品未归还案”透射出的是刑事犯罪问题,但是,我们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是站在宪法的角度去揭示宪法理论和宪法思想问题,让学生感受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由生活揭示宪法现象,由宪法理论去透视现实生活,从而让学生明确我们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法律课的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着用案例解释法律以及案例运用随意性大的问题。案例教学不是点缀,更不能随心所欲或者哗众取宠,教学中所用每一个案例都应当经过精心设计且具有典型性和说服力。

第三,问题导人法。“宪法”课理论性强,在教学中有的章节不可能找到很恰当的案例,为了避免满堂式的灌输,就必须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可以让学生把问题引入课堂。有的章节教师可以不讲,让学生自己去阅读,然后把问题带人课堂,让教师“解惑”,也可以和学生相互探讨,以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学生也可以将身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引入课堂,师生间共同探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2.课堂外的教学方法改革。“宪法”课堂教学时数有限,只能按照教学大纲讲授,所以可以设立课外教学环节。“宪法”课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开设“宪法”课外课堂,搭建一个网络师生互动的平台,在利用网络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站在—个平台上,共同探讨宪法理论前沿性的知识和宪法实践领域的新发展和新要求,把网络资源建设作为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

(三)教师课堂教学理念的改革

第8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是否能被遵守和维护,与公民的宪法意识有直接关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力量,他们的宪法认知程度不仅影响到宪法的贯彻和实施,也标志着民主政治建设的程度。

 

从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来看,高校一直比较重视宪法教育和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但就法律教育的成效来看,宪法的普及程度并不高,宪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因此,充分认识大学生宪法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积极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宪法意识是主体在有关宪法的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 。大学生良好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培育都非常重要。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培育有较强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公民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宪法意识的培养能使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从而真正信奉宪法和国家,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骨干,肩负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支撑

 

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首先,宪法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的最高地位,宪法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在法律上确信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最高地位;其次,宪法这一范畴本身就意味着平等、自由和法治,而平等、自由、法治、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等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宪法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精神都予以体现、保护并促使其实现;再次,公民意识首先要求公民具有爱国精神,宪法教育通过让学生明确国家的根本制度,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培养大学生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后,我国宪法关于民族政策、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以及根据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的几次修正本身就是创新精神的直接体现,因此宪法教育能够激励人们发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现状

 

(一)宪法认知水平较低

 

宪法知识是大学生宪法意识形成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高校逐步加强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大部分大学生对宪法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则有一定的了解,但从了解的广度和深度来看,大学生整体上还是缺乏对宪法的全面以及深入了解。为了解学生对宪法的了解情况,从2007年开始,笔者每年都会对大一新生进行随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等问题都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问题,大部分同学了解的不太清楚,100%的被调查学生从来没有完整地阅读过宪法文本,也很少关注现实生活的典型宪法案例和宪法现象,不能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说明学生宪法认知水平较低,不能深切认识到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二)宪法情感比较淡漠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学生往往重视的是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了宪法的法律性,对宪法与自身的关联性缺少足够的认识,对宪法缺乏认同感和亲和感等基本感情。在授课过程中,大部分同学认为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自己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认为宪法在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学生认为学习宪法就是学习政治。“对于公民而言, 运用宪法能够实现对权利的最后救济;对于国家权力行使者而言,运用宪法关键是明确权力界限,服从宪法的规制,这样,全体公民都能够在对宪法的运用中享受宪法带来的甜蜜和谐。”

 

因此,只有当宪法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被运用的时候,人们才能尊重宪法、热爱宪法,重视宪法的法律功能,宪法的应用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如果学生能理解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公民其他权利的来源依据,宪法自然就与学生的生活联系的更加紧密了,大学生对宪法的信任度也将会大幅提高。没有对宪法的情感,就不能激发大学生对宪法的信仰之情,就可能会产生敬畏宪法的距离感,当然就谈不上对宪法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三)宪法知识获取渠道单一

 

受学习习惯和学习环境的限制,大部分学生获取宪法知识的最主要途径是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进入大学后,学生获取宪法理论知识的主要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大学本科生来说,讲授宪法相关知识主要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但是由于课时限制,大部分教师在讲解宪法这一部分时,很难展开,最普遍采用的是讲授法,在授课内容上,只能简单介绍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等宪法基本理论以及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制度,很难有机会结合现实事例予以讲解;另外,宪法课外教学形式比较单一,因为思想政治理论课都是大班授课,加上时间、经费等条件限制,教师很难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教学,大多数学生因此感到宪法课枯燥无味,学生的学习宪法的兴趣得不到激发。宪法知识获取渠道的单一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宪法相关知识的兴趣,而且严重影响了学生对宪法的认知深度,使他们的宪法知识混乱、模糊、不完整。

 

三、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路径

 

(一)加强宪法知识的宣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宪法教育首先就是宪法基本知识的教育,有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要让学生通过了解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领会宪法的基本精神,使学生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高校要针对学生的偏好,不断丰富宣传形式、切实提高宣传实效,不仅要利用好传统宣传手段如编印宪法知识资料,开辟宪法知识专栏或利用广播等形式宣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主要内容,而且要注意加强通过网络进行宪法教育,比如,充分利用QQ、微信等学生常用的平台,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为了提高宣传的有效性,要鼓励教师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典型事例讲解等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立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宪法教育

 

学校要突出宪法的重要性和宪法教育的核心地位,采用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的方式,开设宪法课程,让宪法进课堂、进头脑。比如在《思想道德修法律基础》课教育中,13版的教材在宪法这一部分除了简单介绍宪法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等宪法基本理论外,还介绍了宪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对这些基本理论的讲解外,教师还要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环境,通过对典型宪法案例的分析,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并能使大学生认识到宪法与自己成长成才关系,激发他们学习宪法的热情。在其他三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也适当加入宪法内容的讲解,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可以帮助其领会宪法精神,激发学生探讨社会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度。

 

(三)明确教学内容,改变教育方法

 

宪法意识的培育,必须要建立在学生对宪法内容的充分了解上,要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讲解,让学生热爱宪法,关注宪法。在教学内容上,教师在授课中要让学生明确,无论宪法的文本如何表达,其内容实则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教学方法上,充分运用经典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社会调研等方式,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中培育大学生的宪法意识。

 

首先在课堂理论教学上,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环节,除了给学生讲授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析典型案例,通过对宪法现象与宪法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宪法的能力,引导学生在对现实世界的关切中增强他们的宪法意识。最好的教育就是从生活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因此在课外,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比如可以通过引导学生关注地方立法等宪法实践活动,能让学生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切身体验宪法的价值与作用,进而加深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引导学生认识到良好的宪法意识对于自己成长成才、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使大学生真正形成遵守宪法、崇尚宪法、信仰宪法的意识。

第9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關键词:思政宪法学教学改革教学实践

对于新时期如何开展思政教育,指出可以将思政元素看做盐,并将其融入各个学科教学中,以推进学生对思政元素的自然吸收。的思想指导为宪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思路。为将宪法学教学打造得更具创新性、前沿性,教师可以借助思政教育的特点,构建宪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模式。

一、宪法学课堂教学融入思政元素的积极意义

宪法学是一门主要研究宪法现象的法律科学,是法学必修课,也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既包含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征。传播和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宪法学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1](59-60)。宪法学课堂教学的实效性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质量,更关系到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宪法学学科的主要特征包含: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实践功能作用、规范性、知识品质的开放性及知识的价值性。从特征可以看出,宪法学的教学内容较为抽象,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现象。尤其是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背景下,宪法学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相关的宪法专业知识,更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融入课堂,注重知识教育、道德教育、情感教育,尊重学生成才的客观规律及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在专业教学中实现专业课知识和思政知识的有效融合。

法学专业的思政教育对于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培养的毕业生主要进入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或企业法务部门从事司法工作,承担着维护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如果学生不具备科学优良的思想政治素养,政治信念不坚定,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将会极大影响甚至阻碍我国的司法建设,危害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学问、过硬的法律技能,更要掌握和法律有关的道德准则,提高法律运用的实效性,发挥法律的人文内涵。新时期的法学专业教学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知识教学,而是通过完整立体网状的教学结构,推动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教育、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2](77-81)。

二、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教学实践的主要路径

(一)遵循思政育人的客观规律,构建科学的宪法学思政教育体系。

宪法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专业学科,教学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流程,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实践中要遵循客观规律,做到科学融合、有效融合,掌握好思政元素融合的时机、切入点。

教师要明白宪法学的学科内涵,相较于其他法学专业,宪法学是和国家治理、政治统治关联最紧密的学科之一,主要学科内涵和教学内容是指导人们思考应当如何组建一个国家,如何创建相对科学的政府,因此将思政元素融入,可以摸索思政教学和宪法学教学中关联最紧密的部分,有天然学科逻辑一致性的部分,并以此为切入点。考虑到思政教学和宪法学教学的特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切入点,将其贯穿到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如,将宪法史和共产党成立,领导人民革命、抗日的历史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共产党的具体案例了解政党创建及管理国家的具体经过和历程,有助于学生理解宪法学理论知识,加强宪法学知识的实践应用,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教师可以将宪法学原理和党的思想理论成果结合起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遵循思政教学的客观规律主要原因在于宪法学内容和思政教学内容有着天然的关联性,教师不能为了思政教学而强行加入思政教学,要遵循客观规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宪法、应用宪法。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引入思政元素能借助宪法学教学实践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如,用宪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知识点时,教师可以借助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让学生进行情景互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或分组讨论。学生在课堂实践过程中能提高认识、提高独立思考能力,主动学习,培养良好的思辨精神和批判能力,这对提高学生的思政水平有积极作用,能帮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增强判断力,避免被不良因素干扰和引导,坚定政治信仰和理想信念[3](200-201)。

(二)深入挖掘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载体。

教师要明确课堂教学方法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根据学生学情、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学习规律等灵活选择的,新时期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教学方法要做到专业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相结合,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组织和安排教学过程,创新课堂教学模式。以教学内容为案例,教师要主动挖掘思政元素和宪法学课堂教学的内在关联,保持思政元素和宪法学专业教学的规范性统一。挖掘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的载体,通过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推动思政元素和宪法学知识内容的融合。宪法的案例具有典型时代特色,能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历史发展特征,宪法的案例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而且宪法的固有品格为实践功能作用。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宪法学知识的政治属性,教学中避免陷入空洞的理论说教,将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的鲜活的宪法案例作为课堂教学载体,消除宪法教学的枯燥感、抽象性,弥补宪法学课堂教学政治属性过重的不足,并通过思政教育的道德、美学价值,调动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8-9)。如,在分析中国宪法的创建过程、时代背景和实施制度时,教师可以列举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借此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带领学生分析中国宪法实施的特征和相对优势,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宪法实施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将宪法精神导入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等过程中。中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则是事前、事中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实施宪法精神,保障我国的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制度等符合宪法精神。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也是中国特色法治思想的表现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融入思政教育,以法治为切入点,让学生了解和总结中国宪法实施特点和优势,有助于深化学生对中国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知,强化对中国特色法治的认同。

(三)合理利用网络平台,全方位融入思政元素。

互联网时代,网络对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冲击,课堂教学不再局限于三尺教学,而是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形成更加开放、交互和平等的教学氛围。我国法学教育可以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当前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并以新的技术手段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实践中。

在宪法学教学中,互联网平台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能推动教学手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的变革。互联网平台可以将抽象的宪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知识,将深奥的宪法学理论转化为简洁明了的实际功能。而且互联网平台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教师可以利用相关教学软件、技术等实现案情、法理的自由转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主要为灌输式教学模式,在这种背景下融入思政元素,教师一般以理论说教强行融入,学生的接受能力有限,对过多的理论说教缺乏兴趣,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融入教学实效性并不高。教师运用互联网平台,可以让课堂教学更具趣味性,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讲解宪法的编写过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中国共产党建党历史的时间点进行对比,学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看到同样时间点的历史事件。将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和历史事件相结合,可加深学生对该部分知识点的印象。或者教师利用多媒体课件将同时期内中西方的司法建设和机制进行比较,并引导学生利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方法论指导思想进行对比理解,能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并加深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解[5](96-100)。互联网平台和多媒体课件的应用能让课堂教学更具有趣味性,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社会实践升华学生思想认识。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司法实践并不陌生,也十分重要。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社會考察、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宪法课作为一门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必修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实践教学,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实践教学也是思政教学的重要手段,新时期思政教学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强化、升华理论认识。思政元素融入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可以以实践教学为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