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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二卷作文精选(九篇)

全国二卷作文

第1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关键词]《清史稿艺文志补编》清史史志目录

《清史稿艺文志》为有清一代的著述总目性书目,但并非有书必录,而是有所别择汰选。后人多指摘《清史稿艺文志》遗漏许多本不应当遗漏的重要著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的武作成先生以个人之力编成《清史稿艺文志补编》(以下简称《补编》),由中华书局与《清史稿艺文志》合订出版,书名作《清史稿艺文志及补编》(本文提及《补编》页码皆来自该书)。武氏《补编》共收《清史稿艺文志》未收之清人著述10438种,除去少量自身重复及与《清史稿艺文志》重复者,所补数量约略等于《清史稿艺文志》。该书按四部分类,每类之中各书依作者姓氏笔画排列,是了解清人著作概貌的一部重要书目资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美玉亦偶有微瑕,《补编》也难免有万一之误。今就笔者所见,罗列、考辨其误如下。

1《补编》453页著录《襄阳府志》二十六卷,恩联、王若芳编

按:《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17-16页、《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635页、《中国丛书广录》507页、600页、《湖北省地方志考略》175页著录此书,“王若芳”皆作“王万芳”。《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18册655页云:“光绪《襄阳府志》二十六卷志余一卷,光绪刊本。清恩联、吉尔哈春修,王万芳纂。恩联字星五,满洲镶黄旗人,笔贴式,官襄阳知府。吉尔哈春,荆州驻防,附生,官襄阳知府。万芳,襄阳人,优贡,官八旗官学汉教习。府志自知府钱塘陈锷修后,下迄光绪已百有余年,其间累遭兵燹,文献多缺。恩联诸人相继延万芳主修志事。……万芳以一方名儒,独主纂事,始终不渝得睹成功。”《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影印该书,总纂人为“优贡生、八旗官学汉教习王万芳”。《补编》误。

2《补编》444页著录《屏南县志》十卷,汪若、黄学波编

按:《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13-30页、《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529页著录此书,皆作“江若修、黄学波纂”。《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5册52页云:“《屏南县志》四卷,光绪戊申县署刊本,知县江若主修、黄学坡(误,应为波)总纂。”《故宫珍本丛刊》120册影印该书,“修志姓氏”列“总修”为“花翎五品衔、即补知州、屏南县知县江若”。《补编》误。

3《补编》378页著录《诸经绪》八卷,李元春撰

按:《中国丛书综录》174页、《山东省图书馆藏海源阁书目》397页著录此书,皆作《诸经绪说》。《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14册505页云:“《诸经绪说》八卷,刊本无年月。清李元春撰。……是书卷一至二说易,卷三说书,卷四说诗,卷五说春秋,卷六说周礼,卷七说仪礼,卷八说礼记春秋。”《清史列传》卷六十七云:“李元春,字时斋,陕西朝邑人,嘉庆三年举人……所著有《诸经绪说》。”《补编》误。

4《补编》452页著录《钟祥县志》二十卷,张琴、林光德编

按:《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623页、《中国地方志综录》(增订本)200页、《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中文古籍善本书目》822页、《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109页著录此书,“林光德”皆作“杜光德”。《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17-44页云:“[乾隆六十年]《钟祥县志》二十卷,(清)张琴、李元辅修,杜光德纂。……光德,字普斋,邑人,方略馆议叙州同。”《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影印该书,“纂修”为“方略馆议叙州同杜光德(虹山邑人)”。《补编》误。

5《补编》484页著录《黄河考》一卷,张复撰

按:《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总目》第4卷地志门528页著录此书,作“(明)张复撰,民国间乌丝栏抄本。”《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7册588页云:“《黄河考》一卷,清抄本,明张复撰。”《水利词典》28页云:“《黄河考》。水利史书。明张复撰。复字子远,徽州休宁(今属安徽)人。一卷。该书考论明代河患,评论治河方法和对策。”张复为明代人,《补编》误。

6《补编》604页著录《白勿轩诗存》四卷,李毓林撰

按:《中国丛书综录》1501页、《清诗纪事》14570页、《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1581页、《清人别集总目》831页著录此书,皆作《六勿轩诗存》。《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27册502页云:“《六勿轩诗存》四卷,传抄本。甘泉李毓林撰。毓林字香谷,号默庵。以平粤匪功,保举县丞,加五品衔。”《补编》误。

7《补编》597页著录《宝笏堂遗集》二卷,汪申撰

按:民国《河北通志稿》文献志(作《宝笏堂遗稿》)、《晚晴诗汇》卷二十三、《大清畿辅先哲传》卷十九、《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109页著录此书,皆作“石申”撰。《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18册17页云:“《宝笏堂遗集》二卷,旧抄本。清石申撰。申字仲生,滦州人,顺治三年进士。视学江南,得人为盛。”光绪《永平府志》卷四十八艺文志云:“《宝笏堂遗集》,滦州石申仲生撰。”《补编》误。

8《补编》411页著录《二十一史约编》,李元度撰

按:《清史稿》卷百四十六、《中国丛书综录》370页、《订补海源阁书目五种》863页、《中国丛书目录及子目索引汇编》54页、《成都市古籍联合目录》191页、《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778页、《贵州省古籍联合目录》905页、《国立故宫博物院善本旧籍总目》391页著录此书,皆作“郑元庆”撰。同治《湖州府志》卷六十艺文略云:“郑元庆,《廿一史约编》不分卷。”《潍坊古籍书目》219页著录此书,云“郑元庆述”,牌记题“郡伯陈瞿石先生鉴定 吴兴郑芷畦述 廿一史约编 补前后二编 上洋江左书林藏板”,正文前有清郑开极、清陈一夔、清郑元庆撰序。据杜泽逊先生考订,《补编》主体来源是当时收藏于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的庞大稿本《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查《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3册56页,此书误为李元庆撰。《补编》又误为李元度撰。

9《补编》700页著录《祭皋陶》一卷,二亭堂主人编

按:《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13册157页:“《祭皋陶》一卷,《安雅堂集》本。按:此杂剧四出,收于宋琬《安雅堂集》中,不署本姓名,题曰“二乡堂主人新编”,“海上随缘居士评”。其前载康熙十一年季春杜序。今《安雅堂遗集》卷三收之,题曰“宋荔裳杂剧”,题词则实宋琬所作也。琬字玉叔,山东莱阳人,清顺治四年进士。”《古本戏曲剧目提要》703页云:“《祭皋陶》,宋琬撰。《重订曲海目》、《曲目表》、《今乐考证》、《曲录》和《八千卷楼书目》均著录。宋琬(1614-1673),字玉叔,号荔裳,别署二乡亭主人。”“二亭堂主人”应为“二乡堂主人”,且此书应著录为宋琬撰。《补编》误。

10《补编》700页著录《温经室游戏翰墨》二十卷,孔广林撰

按:民国《续修曲阜县志》卷五、民国四年曲阜孔祥霖撰《曲阜清儒著述记》卷上、《西谛所藏散曲目录》卷四、《山东文献书目》466页、《古典戏曲存目汇考》776页、《清史稿艺文志拾遗》2290页、《古本戏曲剧目提要》566页、《孔子故里著述考》637页、《清代杂剧全目》201页著录此书,皆作《温经楼游戏翰墨》。《中国古籍善本书目》2172页云:“温经楼游戏翰墨二十卷续录一卷,清孔广林撰,清抄本,清冯云鹏跋。”道光二十二年曲阜孔宪彝编《阙里孔氏诗抄》卷八云:“孔广林,字丛伯,号幼髯,廪贡生,署太常寺博士。著有《温经楼游戏翰墨》二十卷。”此书应作《温经楼游戏翰墨》,《补编》误。

11《补编》652页著录《怀轩稿》一卷,颜光撰

按:《中国古籍善本书目》1854页、《山东文献书目》377页、《中国丛书广录》818页、《清人别集总目》2399页著录该书,皆作《怀轩遗稿》,《海岱人文》本。《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26册294页云:“《怀轩遗稿》一卷,家抄本。清颜光撰。光字学山,曲阜人,伯子,康熙戊辰进士,官翰林院检讨。”道光二十三年曲阜孔宪彝编《曲阜诗抄》卷三云:“颜光,字学山,伯子,康熙戊辰进士,官翰林院检讨。有《怀轩遗稿》。”《山东文献集成》第一辑43册影印清代曲阜孔广辑、山东省博物馆藏稿本《海岱人文三十三种》四十五卷,第九种为该书。细检此书,卷首云“《怀轩遗稿》,颜光。”此书应作《怀轩遗稿》,《补编》误。

12《补编》653页著录《种李园集》不分卷,颜宗撰

按:《国朝山左诗汇抄后集》卷三十一、道光二十三年曲阜孔宪彝编《曲阜诗抄》卷八、《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811页(作《种李园诗》)、《清人别集总目》2400页(作《种李园稿》)、《孔子故里著述考》531页著录此书,皆作颜崇撰。《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26册301页:“《种李园集》不分卷,家抄本。清颜崇撰。崇字运生,号心斋,曲阜人。懋企子,乾隆庚寅举人,历官兴化县知县。”民国《续修曲阜县志》卷五人物志云:“颜崇,字运生,号心斋,懋企子。……手稿皆未授梓,多为人取去,惟《种李园》、《摩墨亭》诗集为孔昭虔所藏,故得完好云。”此书为颜崇撰,《补编》误。

13《补编》590页著录《烦经堂诗抄》一卷,孔传钲撰

按:乾隆二十七年曲阜孔继汾撰《阙里文献考》卷三十一、民国四年曲阜孔祥霖撰《曲阜清儒著述记》卷上、《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527页皆著录孔传钲撰《炊经堂诗集》四卷。《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26册304页:“《烦经堂诗抄》一卷,阙里孔氏抄本。清孔传钲撰。传钲字振远,号松皋,曲阜人。毓圻第五子,荫生,雍正庚戌授至圣庙三品执事官。是集仅诗九十余首,古近体均有之。县志谓传所为《烦经堂诗集》,计四卷,则此册当系选抄者矣。”而乾隆《曲阜县志》卷五十三著录孔传钲撰《炊经堂诗集》四卷。《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误“炊”为“烦”,《补编》又延续了《续提要》的错误。

14《补编》543页著录《墨隐斋法帖》八卷,孔继涑书

按:民国《续修曲阜县志》卷八金石志、《皇清书史》卷二十三(作十卷)、《中华书法篆刻大辞典》713页、《孔子故里著述考》361页、《碑帖叙录》40页、《丛帖目》第二册512页著录此书,皆作《隐墨斋帖》八卷。《四部总录艺术编》“本朝帖”云:“孔舍人继涑刻有《玉虹楼鉴真帖》十六卷,又取张文敏照平生所为书,曰《玉虹楼帖》十六卷,舍人孙昭薰刻舍人手书为《隐墨斋帖》十卷。”《补编》误。

15《补编》700页著录《软羊脂》二卷,孔传志撰;590页又著录《补闲集》二卷,孔传撰

按:《中国古籍善本书目》2141页、《中国善本书提要》695页、《山东文献书目》473页、《中国丛书广录》1040页、《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3465页、《成都市古籍联合目录》953页、《河北省图书馆馆藏古籍目录》234页、《孔子故里著述考》633页著录此书,皆作“孔传”撰。稿本《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13册170页云:“《软羊脂》二卷,旧抄本。题“阙里补闲斋庵填词”,“梁溪辟疆园湘槎参订”。不著名氏。考《阙里孔氏诗钞》载孔传字振文,号西铭,别号庵,袭五经博士,著有《补闲集》二卷、《清涛词》二卷。知庵乃孔传别号,传奇即传所作也。”两书作者皆为孔传,《补编》700页误为“孔传志”,且著者索引误列孔传志、孔传为两人。《古典戏曲存目汇考》1284页、《清史稿艺文志拾遗》2266页误为孔传撰。

参考文献:

[1] 章钰,武作成.清史稿艺文志及补编.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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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科学院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朱士嘉.中国地方志综录(增订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

[5]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辑委员会.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整理.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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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图书馆.中国丛书综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9] 阳海清.中国丛书广录.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10] 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组.北京图书馆普通古籍总目(地志门).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11] 北京图书馆善本部.北京图书馆善本书目.北京:中华书局,1959.

[12] 柯愈春.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

第2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摘 要:《河南省图书馆古籍书目(集部)》自出版以来,为读者及古籍工作者检索河南省图书馆馆藏古籍提供了很大帮助,是极为便利的一部工具书。但它在对古籍版本的著录、题名卷数的著录上也多有舛误,文章简要分析了书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对一些错误作出了订正。

中图分类号:G25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1-0138-03

作者简介:甘沛(1962-),河南省图书馆馆员。

1 引言

《河南省图书馆古籍书目(集部)》始编于上世纪80年代,集河南省图书馆古籍工作者之心血,历数年之功,终成完篇。中州古籍出版社于1996年正式出版《河南省图书馆古籍书目(集部)》(简称《集部》)。编纂古籍书目是一项即繁琐复杂,又耗时耗力的工作,没有恒心与毅力,没有对古籍无比的热爱是难以编制出古籍书目的。《集部》出版至今,给读者利用馆藏古籍,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给古籍工作者查考古籍版本源流,提供了实用的资料。但《集部》亦存在一些问题及错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略订正《集部》之误,以请图书馆同仁指正。

2 古籍版本著录之误

2.1 同书名同版本的书,著录有误

《集部》中《楚辞集注》湖北崇文书局刻本共有两个款目,一为光绪元年刻本,一为光绪三年刻本。查看原书,光绪元年刻本内封镌“光绪纪元夏月,湖北崇文书局开雕”, 光绪三年刻本内封镌“光绪三年三月,湖北崇文书局开雕”。这两个牌记,使编目者误判为崇文书局在光绪元年和光绪三年分别刊刻了《楚辞集注》。用原书进行比对,除内封牌记略有差异外,版式、字体及版片的裂纹都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可以判定《楚辞集注》是在光绪元年刊刻后,光绪三年重印时更换了内封。“光绪三年刻本”,当著录为“清光绪元年湖北崇文书局刻三年印本”。

《离骚集传》情况也是如此,它有三个款目,版本依次为光绪元年刻本,光绪三年刻本,民国元年鄂官书处刻本。查验原书,依然是除内封牌记不尽相同外,余者皆同。故“民国版本”应著录成“清光绪元年湖北崇文书局刻民国元年鄂官书处印本”。

尚有《李太白文集》等书,亦是重蹈覆辙。由此可见,编目人员在判别古籍版本时,不应当仅凭古籍牌记来著录版本,要把同名的书放在一起进行比对,才能更准确地判定版本。

2.2 未能准确著录版本时代

《太师诚意伯刘文成公集》,《集部》著录为清乾隆十一年刻本,编目依据大概是乾隆十一年序文。但细读“刘文成公集后序”,其中有“康熙丁亥,有瓯郡江心寺僧名月川者,公之嫡裔也,慨然搜刻是集,幸获郡伯林公原本,依其卷次而厘订之,此集乃复见于世。逾年工未竣,而月川又已溘逝,所遗之板遂浸没于瓯。至雍正庚戌,前邑令万公访之耆宿,知瓯江有钞本,借录而补锓之,遂成全璧”之语。清雍正八年万里的《补刻明太师诚意伯刘文成公集序》中有“然尚有恨者,自十一卷至十八卷俱阙,遂出一岁俸,仍以授瓯江贤裔,俾付梓人督成之,凡阅五月,计八卷,页二百有余,锓既竣,遂书数语于前”之语。书中卷一至十、十九至二十,卷端题有“裔孙孤屿元奇重梓”,卷十一至十八,卷端题有“芝田令新阳后学万里续梓”,与序文所述相符合。经过通读序跋,可知是书康熙时由刘氏后裔先期刊刻,雍正时由县令万里捐资续刻而成。而乾隆时再次刷印该书,增加了“刘文成公集后序”于书中。这部书的版本应著录成“清康熙四十六年刘孤屿刻雍正八年万里补刻乾隆十一年印本”。

《昌黎先生全集》,清乾隆六年昆山永怀堂刻本。此书版心镌有 “永怀堂”,正文前有葛正笏乾隆六年的序。编目员依据序及版心注记确定版本。但序文中有“昌黎先生集,先曾伯祖靖调先生校刊本也,后版归东海舅氏,年久漫漶,不无残缺。今案旧本重加修补,以成全璧”之句,记述了此书刊刻及雕版存世状况。考订“永怀堂”,是明朝人葛的室名,在明末曾刻印《昌黎先生全集》。根据序文所述,版心注记,结合考订情况,此书版本著录为“明末东吴葛永怀堂刻清乾隆六年葛正笏重修本”。

《隰西草堂诗集》,清道光四年铅印本。中国最早的铅印本出现于咸丰时期,故此书版本著录错误。查验原书,一观即知其乃民国铅印本。

2.3 版本著录不明晰

《集部》在对版本的文字描述上,还有让人感到困惑的地方。《净德集》《柯山集》《学易集》《简斋集》《金渊集》等书,版本著录有“清乾隆四十一年武英殿聚珍版本”,有“清武英殿聚珍版本”。《武英殿聚珍版书》是乾隆年间由武英殿用木活字刷印的一套丛书。《集部》对上述古籍的版本描述,让人分不清它们是《武英殿聚珍版书》中的某种活字本,还是据《武英殿聚珍版书》翻刻的刻本,即俗称的“外聚珍”。对这些书一一甄别,发现既有文字与版框同向开裂的,也有文字的笔画相互交叉的,排除了它们是活字印本的可能。因缺乏明确的版本依据,可将版本著录成“清刻武英殿聚珍版书本”。

《太史升庵全集》的版本著录是“清道光二十四年据明版重刊本影印”。这样的版本描述,实在令人摸不着头脑。

《范文忠公初集》的版本著录是“光绪年间补刻本”。版本项只揭示了补刻时间,该书在何时所刻,款目里没有明确的著录。

《欧阳南野先生文集》的版本著录是“民国六年据道光十五年蜀江书室刻本重印”。版本描述不当,著录为“清道光十五年蜀江书室刻民国六年重印”,才能让人一目了然。

《钤山堂集》、《高子文集》等书,版本著录是“旧刊本”。时代范围太宽泛,也是不可取的。

3 款目立目之误

3.1 重复立目

《望溪先生文集》有两条题名、版本及附注项完全相同的款目,区别在稽核项,标注“12册2函2部”与“16册1函4部”。因册数的不同而重复设立款目,是不恰当的。此款目应合并,在一条款目下将稽核项中古籍的册数、函数及复本数标注清楚。

《栾城集》有三条同版本款目,只是题名卷数有异,分别是“栾城集四十入卷后集二十四卷三集十卷”、“栾城集四十八卷”、“栾城后集二十四卷”。从中能看出其中一部是完整的书,另两部则是残书。其实,只保留一个款目,将复本情况著录于附注项即可,无需设三个款目。

版本的误判也是《集部》重复立目的一个原因。《李太白文集》有两条相邻的款目,刻书者均为宝笏楼,但年代著录一为清乾隆二十四年,一为清乾隆二十五年。经将二书比对,版本同。编目员误判为两个版本,故重复立目。

《庐陵宋丞相信国公文忠烈先生全集》的两个款目,分别是“清雍正三年五桂堂刻本”和“清乾隆二年五桂堂刻本”。查验原书,实为同版。两书内封均题“雍正三年新镌”,书内又都有乾隆二年的序。为何两者的版本著录会有差异?笔者推测,一个是以内封作版本依据,一个是以序跋作版本依据,而没有对这部书进行版本分析。因此二书要合并款目,版本改为“清雍正三年五桂堂刻乾隆增刻本”。

《杜诗会粹》有“清康熙二十四年文蔚堂刻本”、“清刻本”两个款目。因一部书略有残损,书前内封及序文均缺,编目员难以判定刻书时间,只能著录成清刻本。但只要将这两部《杜诗会粹》放置于一起加以对比,即可知它们是同一版本。《杜诗会粹》应只立一个款目,于附注项标注复本即可。

3.2 不宜用古籍合刻或附刻单独设立款目

以《杜诗详注》为例,如完整无缺,应包括正文二十五卷,卷首一卷,附编二卷。《集部》中除有《杜诗详注》款目,又有《诸家咏杜附录》款目。《诸家咏杜附录》是附刻于《杜诗详注》之后的非独立著作,不宜单独立目。正确的做法是,两部书先比对版本,如是同版,要集中于一个款目,并在稽核项注明“部二存附编二卷”。如二者非同版,设两条款目,题名统一著录为《杜诗详注二十五卷首一卷附编二卷》,残缺书不能仅著录合刻、附刻题名,并在稽核项标注“存附编二卷”。

《集部》里有《问羲轩诗钞》《问羲轩剩草》两款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曰:“问羲轩诗钞二卷、剩草一卷,国朝庄纶渭撰。其子世骏校刊。剩草乃所著杂文及案牍,又别录成帙,附于诗集之后焉。”故《问羲轩剩草》作为附刻,不能单独立目。查验原书,它们原本就是一套书,被拆分放置。而二者合为一条款目,是理所当然。

诸如《苏诗续补遗二卷》《东坡和陶诗一卷》《亭林余集一卷》等都是用合刻、附刻题名作款目,应予以纠正。

4 题名卷数著录之误

4.1 题名著录不准确

《集部》的“编例”有言:“书名概以卷端原题书名著录。”但编目人员在选择题名时,在个别款目中并未严格遵循。

《五百家注释韩昌黎全集》一书,卷端题名《重刊五百家注音辩昌黎先生文集》,内封题名《五百家注音辩韩昌黎先生文集》,编目员却依据封面题签所题《五百家注释韩昌黎全集》作为正题名,实不可解。其下又有《五百家注音辩释韩昌黎先生全集》款目,是依据内封著录。笔者以为以上两书均应以卷端《重刊五百家注音辩昌黎先生文集》作正题名为妥。

《白香山诗集》款目,也是根据内封题名著录的,如果依据卷端客观著录,题名则是“白香山诗长庆集二十卷后集十七卷别集一卷补遗二卷”。它能更全面、更准确地揭示古籍的内容。

《庾子山全集》,卷端题名“庾子山集”,内封题名“庾开府全集”,而款目中题名“庾子山全集”,实是莫名其妙。

前文中曾提到《杜诗详注》的附刻“诸家咏杜附录二卷”,题名极不准确。《杜诗详注》总目把附刻部分标注为“附编二卷”,附编上卷含“少陵逸诗、诸家咏杜”,附编下卷含“杜诗补注、诸家论杜”。“诸家咏杜”只是附录的一部分内容,实不能作题名。

4.2 题名著录前后不一致

《集部》中有《李义山诗文集笺注玉溪生诗笺注三卷樊南文集笺注八卷》,随后又有《玉溪生诗笺注三卷樊南文集笺注八卷》,而两书内容完全相同。书中“总目”题名是“李义山诗文集笺注”,卷端题名是“玉溪生诗笺注”和“樊南文集笺注”。古籍的题名著录,正文卷端是首要依据,一般来说要按照卷端所题,客观著录题名。但此书的总目题名,包含了“玉溪生诗笺注”和“樊南文集笺注”的内容,用它作为正题名也有一定道理。原则上说,不论用总目题名还是用卷端题名,必须形成统一。即要么将两条款目著录成《玉溪生诗笺注三卷首一卷樊南文集笺注八卷首一卷》,要么著录成《李义山诗文集笺注十三卷》。笔者更倾向于前者,既符合古籍著录原则,也全面揭示了古籍内容。《集部》中《李义山诗文集笺注玉溪生诗笺注三卷樊南文集笺注八卷》,实际上是题名重复著录,绝不可行。另外“玉溪生诗笺注”和“樊南文集笺注”都有卷首一卷,《集部》里也未著录出来,有所遗漏。

4.3 未著录原刻卷数

《剑南诗钞》有多个款目都没有著录卷数,此书卷端没有明确分卷,所以编目员就只著录题名,不再著录卷数,这是不正确的。原书共有六个卷端,有相同的题名,它用小题“五言古”、 “七言古”、 “五言律”、 “七言律”、 “五言绝”、 “七言绝”,取代了“卷一”、“卷二”这样的分卷方式。《剑南诗钞》实为六卷。

《半舫斋遗草》一书也未著录卷数。此书卷端有题名,正文共17页,页码连贯。按著录规则,应著录一卷。

《张忠敏公遗集》未标卷数,附注项注有“存卷4~6”,这说明它本身是分有卷数的。残书不能因书籍残缺而不在题名项著录原刻卷数,亦不能将实存卷数当做原刻卷数加以著录。《渔洋山人精华录训纂》,与上述类同,仅在附注项注“存卷5~10”,在题名项未著录原刻卷数“十卷”。

4.4 卷数著录错误

《紫竹山房诗集十二卷文集十六卷》与《紫竹山房诗集十二卷文集二十卷》,单从题名卷数看,应当是两部不同版本的同名书。但比对两书后,发现却是同版本。“文集十六卷”一书,目录亦显示文集分十六卷,令人疑惑。仔细查看,发现目录被割补,才意识到它实是残书。这种情况在古籍中较常见,书贾对残缺书中的目录进行做伪,来“以残充全”,欺骗购书者。所以,两书文集卷数均是“二十卷”。

5 其他错误

5.1 丛书零种分散著录时,未揭示属何种丛书

按古籍著录的规则,丛书之零种,要在版本项著录其所属丛书名称。《楚辞集注》,其版本著录为清光绪遵义黎氏据元刊本影印。观其书,内封题有“古逸丛书之九”。查阅《中国丛书综录》,它对《楚辞集注》的版本描述与《集部》的著录是有差异的。对这部书的版本项,正确的著录是“清光绪遵义黎氏日本东京使署影元刻古逸丛书本”。

《吕新吾先生去伪斋文集》,《集部》著录清刻本,但从序跋及版刻风格,推断此书是明刻本,书中多见补版,说明清代重新刷印时,对雕版进行了修补。此书是丛书《吕新吾全集》中的一种,其版本项,即要反映版本时代和类型,又要揭示所属丛书,著录为“明万历刻清同治光绪间递修吕新吾全集本”。

象《楚辞辩证》《离骚集传》等,都是丛书《崇文书局汇刻书》之零种,要在版本项将“崇文书局汇刻书”著录出来。

《集部》中未标注是丛书零种的款目尚有不少。如:《安雅堂文集》《安雅堂未刻稿》,它们属《安雅堂全集》;《西堂杂俎》《哀集》《述祖诗》等,都是《西堂全集》的零种。

5.2 稽核项的错误

《放翁先生诗钞》的款目中,稽核项统计为4册1函。实际上,《放翁先生诗钞》只有2册,函套内另有1册《山谷先生诗钞》,1册《石湖先生诗钞》。这三种书无论从版式行款,还是从开本、书衣等外部特征看,完全一样,大致可确定它们是一套丛书。查《中国丛书综录》,知是《宋四名家诗》中的三种,那么,《放翁先生诗钞》这个款目要更名为《宋四名家诗》。

《吴征君莲洋诗钞》也与上述情况相似,该书实有4册,稽核项统计为6册1函,其余2册是《傅征君霜红龛诗钞》。它们是各自独立的著作,故需要增加《傅征君霜红龛诗钞》款目。

5.3 款目中有错字、漏字现象

《曹月川先生集》康熙正宣堂刻本,其中“宣”字错。书中内封及版心注记都是“正谊堂”。《苍全集》,卷端题名是“苍谷全集”,“”字错。同例还有《白山人诗钞》,“”应改为“谷”。《安雅堂文集四卷杂据》一卷,“据”字应改为“剧”。《重锈香雪文钞》,“锈”字应改为“镌”。《培远堂偶存稿》的著者陈宏谋,“宏”字应改成“弘”。

《乐善堂全集》《御制诗》《御制文》《御制全韵诗》等,著者是清高宗弘历,“”字均错,应改为“”。同样,如“上海涵芬楼据明万历刻本影印”、“ 宣统元年问影楼据万历本铅印”等,凡万历之“”字,均为错写。

6 结语

综上所述,《集部》或是在古籍版本的判定,或是在题名的规范上,部分款目存在错误。《集部》的编纂者也清醒意识到书目中会有错误存在,故在“后记”中坦言:“限于我们学力浅薄,见闻疏漏,类例之不当,部居之错列,书名、著者、版本之失考,桀讹孔多。”《集部》作为一部正式出版的古籍书目,其中虽有舛误,但却是瑕不掩瑜。它依然是读者用来检索河南省图书馆馆藏古籍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第3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此书最先是民国二十九年(1940)由国立编译馆(长沙,商务印书馆)刊行,线装本,凡二册,三卷、附录二卷、索引一卷。尔后,唐先生继续增补修订,1965年由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了修订版,又于1979年重印并加附了《订补续记》(为方便起见,以下所引《全宋词》,据1986年第三次印本。)

旧版的编纂起始于1931年,至1937年初稿完成(据《全宋词·编订说明》)。仅一人之手完成如此巨著,定需极大的劳力,想来合作者提供的协助也定然不少。实际上,唐圭璋先生编纂旧版《全宋词》时,确曾在国外力寻合作者,广查文献。我们通过下面资料的介绍,可以了解唐先生这番努力的足迹。该资料便是唐圭璋先生1935年写给先师中田勇次郎先生(1905-1998)的两封信,现在连同中田先生生前的心爱藏书一并珍藏于日本立命馆大学词学文库。

第一封信是墨格稿纸一张,盖有“上海/(民国)廿四年(昭和十年,1935)七月二十一”的邮戳,收件人姓名是“中田勇次郎先生台收”。第二封信是红格八行信笺四张,上有“南京/廿四年八月廿二·廿一”的邮戳,信封上写着“八月廿二日”,收件人姓名附有日本式样,是“中田勇次郎样大启”。当时中田先生三十岁,同年三月于京都帝国大学毕业并留在文学部做副手,同时在编于研究生院。唐圭璋先生为三十四岁。

这两封信,不仅告诉我们《全宋词》编纂过程的一个侧面,而且是记载着近代日中学术交流的珍贵资料。下面我们揭示出全文图版和原文校点,并加注释供各位学者参考。

附图

唐圭璋氏[全宋词]编纂の一过程

中田勇次郎先生大鉴:

拜读大示,欣慰之至。所指陆敦信、莫少虚、陆永仲、李长庚四则,尤感高谊。陆敦信见《花庵词选》,莫少虚见《梅苑》,向皆不知其名(注:陆敦信词收录于《唐宋诸贤绝妙词选》卷八,莫少虚词收录于《梅苑》卷七及卷八。唐先生当然早已熟读了两书,当时似乎还不清楚陆敦信、莫少虚两人的原名。唐先生1943年发表的《两宋词人占籍考》初稿(原载《中国文学》第二期)里称陆蕴为“福建省侯官人”,而在唐先生《两宋词人时代先后考》中,有“莫将字少虚,宋宁州人”的记述,但是《词学季刊》第二卷第二号(1935年1月刊)所收初稿中没有莫将的名字。)。今得先生发明,(注:现存中田先生的京都帝国大学毕业论文《两宋词人姓氏考》(1935),里面有“陆敦信《宋史》本传三五四曰:陆蕴,字敦信,福州侯官人”,“莫少虚《江西通志》[卷]六十七3[叶]/人物曰:莫将,字少虚,分宁人(标点及括号内之文字为笔者所补。下同)”的记载。这篇论文从中文改为日文,登载在昭和十一年(1936)四月《支那学》第八卷第二号上(其后收入1998年创文社《读词丛考》第118页。))亦大快事也。惟据《洞霄图志》云:“陆凝之,字永仲,号石室,馀杭人。”(注:知不足斋丛书本《洞霄图志》卷一《陆石室先生》云:“陆维之,字永仲,一名凝,字子才,馀杭人”。)似可与《咸淳临安志》互订也。(注:《咸淳临安志》卷二四《山川三·馀杭县·石室洞》云:“隐士陆凝之,永仲,尝筑室于是,号石室先生云”,还有同书卷六九《人物十·方外方士·陆维之》条云:“字永仲,一名凝之,字子才,号石室,馀杭人”。唐圭璋先生《两宋词人时代先后考》初稿只写“陆凝之字永仲,号石室,馀杭人。高宗朝,以布衣召见,辞不赴。有词见《洞霄图志》”而已,当时唐先生似乎失检《咸淳临安志》之记事。另外中田先生的毕业论文《两宋词人姓氏考》中有“陆永仲,字维之,一名凝之,字子才,浙江馀杭人,隐大涤洞天之石室,以石室称之,见《咸淳临安志》[卷]六十九8[叶],号石室”的记述,所以唐先生说“互订也”。)又李长庚,字子西。但据陶梁《词综补遗》云:“李子酉,号冰壶。”(注:陶粱《词综补遗》卷一五云:“李子酉,号冰壶”。中田先生毕业论文《两宋词人姓氏考》云:“李长庚,字子西,宁远人,绍兴二十四年进士,号冰壶,见《宋诗纪事补遗》[卷]四十四”。)尚不知孰误。弟辑《全宋词草目》(注:这是唐圭璋先生为准备编纂《全宋词》而按词人编的目录。该书预告见《词学季刊》第二卷第四号(1935年7月16日刊)《词坛消息》栏。著录于《词学文库分类目录》七三页。图版3是中田先生批点本。),罅漏颇多。尚望先生不吝赐教。兹有询者数事:

①贵国贞亨初《双行注:当我国清/康熙初》所刻《事林广记》(双行注:宋陈元/靓编)(注:根据长泽规矩也《和刻本汉籍分类目录》,该书原刊本是元禄十二年(1699)京都山冈市兵卫版,后来有山冈和中野五郎左卫门、中野和今井七郎兵卫之各两家协同印本。此处所说“贞亨初所刻”,是据况周颐(1859-1926。原名周仪。避宣统帝溥仪讳改名)《蕙风词话续编》卷一的记载:“日本贞亨初(原注:当中国康熙初)所刻《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另收录于唐圭璋先生编《词话丛编》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此说是因冠于本书的宇都宫遁庵序文之纪年“贞亨元年”而致误。附带说明:中野、今井的后印本,汲古书院《和刻本类书集成》有影印本:山冈、中野的后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有影印本。关于该书,森田宪司先生《〈事林广记〉の诸版本について一国内所藏の诸本を中心に一》(载《宋代史研究地研究报告》第四集《宋代の知识人》,汲古书院1993年版)有详论。)内有宋人佚词。吾国无此书,便乞先生代查一过赐寄可乎?吾国《蕙风yí@①随笔》中录得五首(注:今检况周颐《蕙风丛书·阮笔记五种》之《蕙风yí@①随笔》、《蕙风yí@①二笔》和其他三种,以及同丛书所收的《香东漫笔》、《香海棠馆词话》都未见。下揭第二封信说《餐樱庑词话》。这可能是唐先生的误记。《事林广记》的“宋人佚词”“五首”,指引用于《蕙风词话续编》卷一(人文版第六六条,丛编本“事林广记多雅故珍闻”条)的《满庭芳》三首,《鹧鸪天》、《水调歌头》各一首。况氏此条有云:“《群书类要事林广记》,西颖陈元靓编,康熙三十九年版行于日本(彼国元禄十二年)。”没弄错和刻本《事林广记》刊刻年代。况氏似乎收藏有和刻本《事林广记》,夏承焘先生《天风阁学词日记》中1936年4月17日载:“叔雍(赵尊岳的字)寄来《事林广记》一册。此书全十册,沈寐叟,况蕙风各有一部。叔雍从蕙风只抄得一册,其卷二文艺类愿成双令,愿成双慢,狮子 序等,皆正宫曲,有谱而无词,工尺与姜白石旁谱同,惟无沓二字者。另抄得五词,可入《全宋词》”(《夏承焘集》第五册所收,浙江古籍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刊。),度其他必仍有也。

②吾国明人之《喻世明言》,惟贵国有之。(注:指内阁文库所藏衍庆堂刊本。最初将该书介绍到中国的,是马廉翻译的盐谷温论文《明之通俗短篇小说》(1926年10-11月《孔德月刊》第一至二期)。)其间或仍有宋人佚词,亦仰望先生见示。

③吾国曹元忠云:汲古阁所景《梅苑》,归诸贵国岩崎氏(注:曹元忠(1865-1923)《笺经室遗书》卷八《重校刊梅苑叙》云:“汲古阁所景,且归诸日本岩崎氏。无从问津,中流失船,一壶千金”。此汲古阁旧藏《梅苑》是《群贤梅苑》一卷,著录于《静嘉堂文库汉籍分类目录》第867页。)。不知视今李祖年刻本《梅苑》(注:李祖年(1869-1928),江苏武进人。李祖年刻本《梅苑》是一卷。宣统元年(1909)武进李氏圣泽楼活版本。附有李祖年校勘记一卷。笔者未见。)为何如。先生亦得见此书否?

琐费清神,感荷无极。天涯比邻,幸希不弃。

此请

著安

弟唐圭璋上

七月十九

附图

中田勇次郎先生雅鉴:

读八月五日手示,快慰无似。多累代钞《事林广记》中之词,亦至感歉。陈元靓为宋末元初人,可信也。惟《十万卷楼丛书》所刊《岁时广记》为四十卷,作四卷,盖误也(注:或指《四库全书总目》于卷六七史部时令类著录《岁时广记》四卷的错误。《十万卷楼丛书》是清光绪中陆心源编刊。)。所钞九词(注:词学文库中有每页四百字稿纸(郭外有“京都帝国大学文学”的印字)六页的研究资料,题为《和刻本词学资料抄》。此资料收录的是《事林广记》(底本是中野、今井两家协印本)癸集卷一二“玳筵行乐”,从开头“举令饮酒”到“谁家女令”的部分;卷一三《花判公案》。(1)《判僧》条的《望江南》词“江南竹,……”。(2)《建康留守判道士归俗》条的词“星冠懒带,……”。(3)《嘲戏绮语》目《嘲戏轻薄》条《踏沙行》词“葱草身才,……”。(4)《花判公案》目《子瞻判和尚游娼》条的《踏沙行》词“这个秀奴,……”。(5)同目《张魁从词判妓状》条的《花判踏行沙》词“凤髻推雅……”。在抄出的卷一二中,(1)《卜shuàn@④子令》(2)《浪淘沙令》(3)《调笑令》(4)《花酒令》四首是词。可以断定这些抄录的资料是中田先生受唐圭璋先生之托留在手边的资料,汇集卷一二、一三的这九首词似乎给唐先生回了信。另外,夏承焘《天风阁学词日记》1936年5月20日载:“按圭璋复,钞来《风雅遗音》叙跋及《事林广记》酒令词”,此称“事林广记酒令词”一定是当时中田先生指示的词。),《东坡判词》(注:《判词》是用词表示的审判判决书。《东坡判词》相当于前揭卷一三(4)。唐先生《全宋词》第一册苏轼(三三三页)据《事林广记癸集卷十三》录此词,案谓:“案《事林广记》所载,多出傅会或虚构,此首未必为苏轼作”。此条开头有云:“灵京寺有僧名了然,……”。),(于)《西湖志馀》(行间补记:灵京寺作灵隐寺,当从《志馀》为是(注: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馀》卷二五。开头有云:“灵隐寺僧名了然,……。”)曾见之。《张魁判词》(注:曹元忠(1865-1923)《笺经室遗书》卷八《重校刊梅苑叙》云:“汲古阁所景,且归诸日本岩崎氏。无从问津,中流失船,一壶千金”。此汲古阁旧藏《梅苑》是《群贤梅苑》一卷,著录于《静嘉堂文库汉籍分类目录》第867页。所举卷一三(5)。),《中吴纪闻》谓是仲殊词,究未知孰是也。(注:后来,唐先生以这首判词作为张魁《踏莎行》收录于《全宋词》第五册宋人话本小说中人物词(三八五页),断云:“案此首原为僧仲殊词,见《中吴纪闻》卷四。《事林广记》改为张魁判词,实出依托”。)吾友赵万里辑仲殊《宝月词》引之(注:民国二十年,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刊,赵万里编《校辑宋金元人词》所收《宝月集》之《踏莎行》词注云:“案《事林广记》十引上阕不注撰人,兹并校之”。)。惟谓《事林广记》不注撰人,则非是也。判僧《江南竹》一首(注:曹元忠(1865-1923)《笺经室遗书》卷八《重校刊梅苑叙》云:“汲古阁所景,且归诸日本岩崎氏。无从问津,中流失船,一壶千金”。此汲古阁旧藏《梅苑》是《群贤梅苑》一卷,著录于《静嘉堂文库汉籍分类目录》第867页。所举卷一三(1)。),《留青日札》(以上第一纸》载之(注:明田艺蘅撰,三九卷。有影印书、排印本。《江南竹》一首记载于卷二十一《柳含春》条。唐先生于《全宋词》用南京图书馆所藏明刊本(据该书《引用书目》)。),惟作方国珍词。其僧名竺月华,亦非法聪也。(注:《全宋词》第五册无名氏(三七四七页)由罗烨《新编醉翁谈录》庚集卷二录此词,并谓“案此首别见。《留青日札》卷二十一,作元人方国珍词,盖傅会之说”。)先生所举九词见癸集卷十二、卷十三,但吾华况蕙风《餐樱庑词话》引其戊集亦有《满庭芳》、《鹧鸪天》等词(注:笔者未见况蕙风《餐樱庑词话》。《满庭芳》、《鹧鸪天》等词相当于上述第一封信中所说“吾国蕙风yí@①随笔中录得五首”。),先生可勿须钞也。又谓卷八(双行注:未注明/干支)有《音乐举要》,论谱字颇详。又谓卷二《文艺类》有言宫拍,与白石词颇可印证(注:在《蕙风词话续编》卷一(人文版第一四条,丛编本“宋代曲谱”)有云:“卷八音乐举要,有管色指法谱字,与白石所记政同。卷九乐星图谱所列律吕隔八相生图及四宫清声律生八十四调,于诸谱字之阴阳配合,剖析尤详。卷二文艺类有黄钟宫散套曲,为愿成双令,愿成双慢,(已上系宫拍)……三句儿等名。首尾完具。节拍分明。读白石词者,得此可资印证”。),则此书信可宝矣。李祖年《梅苑》系自印分送者。现渠已死,无从问得。坊间如有发见,当购奉台端。《静(以上第二纸)嘉堂书影》(注:似指昭和八年(1993)刊,长泽规矩也编《静嘉堂宋本书影》。)已见过,惟无《梅苑》耳。赵万里以二百金,自贵国写真,可以假弟(注:此照片想必是《全宋词》之《引用书目》所举“梅苑十卷,宋黄大舆辑,汲古阁景宋抄本,赵万里先生照片”。)。则此本可以见到,至快意也。又《bì@②宋楼藏书志》卷一百二十载宋陈经国《龟峰词》一卷(注:清陆心源撰《bì@②宋楼藏书志》作为“旧抄本”著录。)(双行注:有注云:案陈经国,李伯大,小字定父。潮州海阳县人。宝yòu@③四年进士。见《登/科录》。其书《四库》未收,各家书目罕见著录),又载陈人杰《龟峰词》一卷(注:《静嘉堂文库汉籍分类目录》八页,两种《龟峰词》,都署“陈经国撰”。)(双行注:有陈容跋语及陈合一绝。陆氏谓/陈人杰,仕履无考,与经国显系二人)后者,《四印斋所刻词》(注:由与况周颐同称为“清末四大家”的王鹏运(1849-1904)所编。所收宋金元词二四种,六二卷。清光绪十四年(1888)临桂王氏家塾刊。198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已印出。惟前者则无从得见也。令师有一知己在静佳堂,务恳托之钞得。钞值若干,当寄奉也。闻诸桥辙次为(以上第三纸)静嘉堂文库代表者,或径托渠可乎?贵国专究词学者(或文艺者),尚乞见示地址。此次分笔画《词目》(注:按作者姓氏笔画顺序排列的《全宋词草目》。此书中田先生批注本也收藏于词学文库中。参照图版3。)印成,将再乞贵国学人指教也。弟仅知盐谷温在帝大,他不知也。匆此敬上,并请著安。

弟唐圭璋上 八月廿日 (以上第四纸)

附图

收稿日期:2002-10-21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笑去夭加移

@②原字为百加百

@③原字为礻加右

第4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关键词:小卷 《花名宝卷》 孟姜女调 十二月花名

宝卷是民间“念卷”或“宣卷”宗教活动和民间信仰活动中一种集信仰、教化和娱乐为一体的民间讲唱文艺的底本。车锡伦先生在《中国宝卷研究》中,把民间宝卷分为讲唱故事、劝世文、祝祷仪式和小卷四类。[1]从形式上来说,小卷一般作为饶头,在宣卷开头、结尾或中间演唱,与所宣的正卷一般没有直接关系,到后来小卷逐渐独立出来,出现在各种单独的或者合集的抄本、印刷本中,所以小卷具有相对独立性,需要作为一种专门的宝卷类型来研究。本文所关注的《花名宝卷》作为一部流传相对广泛、深受民众喜爱的小卷,极具代表性,值得进行深入的研讨与研究。

一、《花名宝卷》的源出

1.孟姜女调与春调

在《唱春调之来源》一文中有对春调的较为详细的描述:“早在明代,江南一带就流传着一种每年在春节期间,有人挨家挨户上门演唱的习俗,这种活动当地人称做‘唱春’。由此可见,春调是一种民间民俗文化现象,这一文化现象在苏南地区特别是常州地区异常流行。”[2]因为历史原因,加上明朱元璋皇帝开始重修长城,惨剧重演,所以孟姜女题材的春调在那时开始成为其中最受欢迎的一种。在大的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孟姜女调既有宗春荣所编的长篇叙事吴歌,又有从其中摘录出来的孟姜女过关时演唱的十二月花名民歌和孟姜女伤感落泪的“哭七七”小曲等多种类型。在众多的孟姜女调中,流传最广,也被人改编传唱最多的当为十二月花名歌。随着传唱的流行,孟姜女调开始流传到全国各地,在经历了不同艺人、填词人的不断改编之后,在全国各地逐渐演变成了至少二十个曲种、十六个剧种、十四个歌舞乐种的基本腔或主要曲牌,一直受到人们的热烈喜爱。

2.孟姜女调与宝卷

宝卷中关于孟姜女故事的有很多,比如有北方流行的本子《销释孟姜女忠烈贞节贤良宝卷》[3]《长城宝卷》[4]等和南方流行的《孟姜女卷》[5]《孟姜仙女》[6]宝卷等,这说明孟姜女故事由于传播的广泛性,以及深受百姓欢迎性等原因,早已经进入了宝卷文本。而孟姜女调最早被宝卷改编使用是在清末民初的《南瓜宝卷》中,那时候正是孟姜女调在全国开始流行,并被不同表演形式广泛借鉴的时期,所以孟调作为插唱小曲被同为南方曲艺形式的宝卷拿来使用是顺理成章的事。[7]在《南瓜宝卷》中当情节推进到孟姜女万里寻夫时,孟姜女路过雁门关,守关之人要求她唱支小曲便让她过关,于是无奈之下,孟姜女只好唱了一套“四时天气”,这里的“四时天气”即是根据孟姜女十二花名改编的。而守卫回唱的“小小尼姑下山来”小曲,也是出自孟姜女调。

3.孟姜女调与小卷

小卷作为一种特殊的宝卷类型,有着篇幅短小、娱乐大众的特点,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小卷是由民间小曲直接改编而来。在孟调作为插唱小曲进入宝卷,并受到大众欢迎时,被改编成小卷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在清朝孟姜女调开始广泛流行的时候,不仅孟姜女调的唱腔和表现形式受到改编,更有很多艺人根据时事或历史故事重新填词,用孟姜女调来进行表演。于是在《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收录了大量歌词经过改编的孟姜女调民歌,既有关于三国、水浒的历史故事,也有关于战斗、长征的革命小曲。[8]而小卷中的孟调改编也暗合了这一规律,小卷中的孟调全部改编自“十二花名歌”,并以“XX花名”来命名。在已发现的小卷中,有民国抄本中的《三国花名》《革命花名》《龙灯花名》与《蔡廷锴抗战花名》。[9]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流传最为广泛、内容为劝人摒恶扬善的《花名宝卷》小卷。

二、《花名宝卷》的流行

据车锡伦先生所编的《中国宝卷总目》著录,“花名宝卷”最早出现在清同治八年的钱塘比丘烈正校《刘香女宝卷》的附刊本中。[10]此后的光绪年间,共发现有6个刊本,“花名宝卷”都是作为添头,附录在《回郎宝卷》后面。这也符合小卷刚出现时是作为调节气氛的添头正规宝卷中的特点。

经过比较和分析《花名宝卷》的众多版本后,我们发现无论是手抄本、木刻本还是后来的石印本、铅印本,都遵循了一个潜在的规律,即历经附本―单行本―合集这样的发展顺序。通俗点说就是《花名宝卷》从一开始作为其他宝卷的附录,到单独拿出来抄写印刷,再到最后跟其他宝卷或佛经合抄或合刻在一起。那么《花名宝卷》的传播过程为什么会呈现这样的规律呢?我们不妨做出如下推测:1.由于小卷自身的非独立性,它一直以来都是作为正式宝卷的添头出现,在宣卷过程中插讲,起到调节气氛的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刚开始《花名宝卷》只是作为其他宝卷的附本来进行抄写和印刷的原因。那么到后来它何以能够作为单行本出现在民众面前?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它获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与欢迎,所以才会有人发现它的价值,把它独立出来进行抄写和印刷,这又体现了它的独立性。笔者认为把小卷这种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矛盾定义为相对独立性比较恰当。2.从单行本到合集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小卷发展中必然历经的一个阶段,因为小卷一般都篇幅较短,出单行本的话成本较高,所以书商们当然会把几篇放到一起,作为合集推出。另外我们注意到与《花名宝卷》合刻的,除了小卷外,也有《弥陀经》《高王经》等佛经,我想可能是由于《花名宝卷》中的劝善意味比较浓,所以当时的民众将其与佛经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共印在一本书内。这从侧面反映出:小卷不仅仅能用来调节气氛,也能起到劝善、教化的作用。

三、《花名宝卷》的价值和影响

于民间社会而言,宝卷既是娱乐之作,也是劝善之书,所以一直以来深受民众的喜爱。就《花名宝卷》来说,从形式到内容方面都有着非常宝贵的艺术价值。

首先从形式上看,通过善堂、流动的宣卷艺人,宝卷能到达朝廷王化较难触及的田野乡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另外,由于宝卷都是底层民众自己编写演唱的,所以语言简实,叙述的一般也是通俗易懂的本地或历史故事,便于老百姓理解。最后,宣卷者以富于节奏的韵调与通俗的说唱相结合的方式来宣卷,让平民百姓在紧张的劳作之余,围聚在农舍院落,从中排遣了愁闷,得到了难得的放松与娱乐,尤其是像《花名宝卷》这种由民间小曲改编而来的小卷,更是轻松活泼,给人们带来了欢乐。

再说到内容,现代学者陆永峰就在他的《论宝卷的劝善功能》一文中提出:“作为劝善之书的宝卷包含了大量的道德教化的内容,涉及到民间日常行为、家庭生活等方方面面。宝卷对此有着广泛而细致的‘规定’。民间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像宝卷这样的说唱形式,来获取其为人处世的相关知识与行为道德规范。宝卷因而具有了道德教科书的作用。”[11]具体到《花名宝卷》来说,全卷十二段分别以“婆媳”“夫妻”“兄弟”“邻居”等多种关系为出发点,树立了正确的伦理道德标准与日常行为规范,无愧于“民间道德教科书”的美誉。

《花名宝卷》作为一部小卷,从依附到独立,从抄写到印刷,从地区到全国,一直以来深受群众喜爱。它的影响早就突破了宝卷的范畴,再也不是单纯地作为乡间民众聚众娱乐的宣卷底本而存在,而是通过编排与刊印,传播到全国的每一个角落,让各个阶层的人都能接触到,并与各地区的民间艺术形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所以《花名宝卷》几乎可以说已经被视作一部民间文学作品,凭借其广泛的传播范围和深远的劝善意义,在中国灿烂的文学长河中熠熠生辉。

注释:

[1]车锡伦:《中国宝卷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季玢:《唱春调之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4页。

[3]濮文起:《中国宗教历史文献集成之五――民间宝卷》,合肥:黄山书社,2005年版,第1-84页。

[4]酒泉市文化馆编印:《长城宝卷・酒泉宝卷下编》,2001年版,第135-149页。

[5]《孟姜女卷》,清嘉庆六年(1801),朱容照抄本。

[6]《孟姜仙女宝卷》,民国,上海文元书局印本。

[7]《苏州》,清末明初,陈伯源抄本。

[8]《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9]民国二十五年,丁记手订。

[10]车锡伦:《中国宝卷总目》,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

[11]陆永峰:《论宝卷的劝善功能》,世界宗教研究,2011年,第3期,第42页。

参考文献:

[1]明刻本,《宝卷初集》影印本.销释孟姜忠烈贞节贤良宝卷[Z].

[2]路工标点本.长城宝卷[Z].孟姜女万里寻夫集[Z].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

[3]酒泉市文化馆编印.长城宝卷[Z].酒泉宝卷(下编)[Z].2001.

[4]酒泉市文化馆编印.绣龙袍宝卷[Z].酒泉宝卷(中编)[Z].2001.

[5]车锡伦.中国宝卷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车锡伦.中国宝卷总目[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

[7]中国音乐词典[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8]顾颉刚.孟姜女故事研究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9]路工.孟姜女万里寻夫集[M].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

[10]中国民间歌曲集成[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11]季玢.唱春调之来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4.

[12]陆永峰.论宝卷的劝善功能[J].世界宗教研究,2011,(3):42.

[13]方芸,蔡际洲.《孟姜女》歌系的地理分布[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8,(2).

[14]易人.《孟姜女春调》的流传及其影响[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1980,(2).

[15]周来达.管窥2500年孟姜女音乐之传播[J].音乐探索,2007,(1).

[16]邵彬.论春调《孟姜女》的形成及其社会价值[J].民族艺术研究,2012,(4).

[17]李芙蓉.孟姜女故事宝卷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第5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关键词】 古籍保护 版本鉴别 编纂体例 卷端 著录

2007年12月,《中国中医古籍总目》[1](以下简称《总目》)正式出版,不但对中医学、中医文献的研究起到“考竟源流,辨彰学术”的作用,对于古籍保护和古籍版本鉴别也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参考工具书。《总目》收录全国150家图书馆馆藏中医书目13455种,新增品种1334种,新增版本3652个,其中不乏明以前的珍稀善本,全面系统地摸清中国中医文献的“家底”。为了使我中心中医古籍整理和数字化工作有良好的基础和更明确的目标,将本中心馆藏中医古籍目录与《总目》进行仔细核对,鉴别其版本的优劣,从中发现《总目》编纂体例的优点和不足。

优 点

《总目》采用分类编年体例,详细罗列了同一种书的不同版本,以体现中医学术的发展源流和传承轨迹,对于版本的准确鉴别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为版本时代的准确鉴别提供可靠的依据。

如:《救偏琐言十卷》,原书的版心有“惠迪堂”,记年代为康熙二十七年;馆藏目录只著录为清刻本;经核对,《总目》收录21种版本,其中惠迪堂刻本的年代为康熙二十七年。

又如:明·王宇泰的《婴童百问》十卷,原书疏记“嘉靖十八年”,书名页记“聚锦堂梓行”;馆藏目录著录为明嘉靖年聚饰堂藏板;经核对,《总目》收录18种版本,其中聚锦堂刻本的时代是明末清初。说明原书疏记“嘉靖十八年”并不是版本的时代。

2.为刊刻者的准确鉴别提供可靠的依据。

清·秦景明纂《伤寒大白四卷总论一卷》,馆藏只著录康熙五十三年刻本;原书卷端记“陈懋宽敬敷梓”,书名页记“康熙甲午五十三年”,版心“其顺堂”;经核对,《总目》收录8种版本,其中现存年代最早版本康熙甲午五十三年陈懋宽其顺堂刻本与馆藏相符。

3.为馆藏中医古籍文献价值的准确鉴别提供可靠的依据。

如:明末·周文卿光霁堂刻本,明龚廷贤撰《新刊医林状元寿世保元十卷》,根据《中国古籍善本书目》,我们只知道该书是明末刻本,国内只有本馆收藏;经过与总目的核对,了解到馆藏明末周文卿光霁堂刻本是现存年代最早版本,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

不 足

1.检索不便

根据古籍著录规则,卷端是古籍书名著录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卷端书名是作者最后定稿刻书时的书名,他人刻也是刻者最后审订过的书名,最符合作者和刻者的原意;同时,卷端在每卷正文前的起首部位,一般都比较慎重。《总目》未完全遵照这一规则[2]。《总目》中有的古籍未将卷端书名作为著录的主要依据,也没有在书名索引中揭示,检索不便。根据《总目》的有关条目著录说明,凡一书多名,应取其最通行者为正书名,其他异名冠以“又名”,列于书名之下,并反映在书名索引中。

例1:明·许希周编著的《药性单方四卷》,原书的卷端书名为《药性奇方四卷》;《总目》将书名著录为《药性粗评四卷》,其他异名“药性单方”、“药性奇方”未以“又名”列于书名之下,也没有在书名索引中反映。

例2:明万历三十年至三十六年刻本《证治准绳六种四十四卷》,在《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以卷端书名著录为《证治准绳六种四十四卷》,《总目》将书名著录为《六科证治准绳》,书名之下未以“又名”列其他异名,书名索引中也没有反映。

2.著录不完整

《总目》中的书名著录不完整,不能反映中医古籍原貌。

明刻本《医便初集五卷二集六卷脉便二卷本草便二卷》,《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的书名就是这样著录,并揭示上海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和本中心均藏有此本,而总目只著录《医便二卷》。

明董琦校刊本《诸症辨疑四卷补遗一卷》,本馆藏有此本,卷帙完整;中国中医科学院的四卷中卷一缺页。《总目》中的书名只著录《诸症辨疑四卷》。

《本草发明蒙筌十二卷总论一卷[明陈嘉谟撰]历代名医攷一卷》,《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的书名就是这样著录,本馆藏有精抄本,插图精美,《总目》只著录《本草蒙筌十二卷总论一卷》。

3.区分不严格

有的同一书名的丛书,本馆与总目收录的子目品种、内容、卷数不同,但《总目》都著录在同一书名下,而未严格区分。

例1:丛书《青囊杂纂》,《总目》收录8种:1外科集验;2经验方;3仙授理伤续断秘方(唐)蔺道人撰;4上清紫庭追痨仙方;5秘传外科方;6济急仙方;7新刊小儿痘疹证治;8徐氏胎产方。本中心藏本只收录了两种,其中《济急仙方》二卷,明天顺三年刻本,与《总目》收录的版本和卷次不同;另一种《仙传济阴方二卷》未收录。

例2:丛书《东垣十书》,《总目》收录12种医书:1脉诀;2局方发挥;3脾胃论三卷;4格致余论;5兰室秘藏三卷;6内外伤辨惑论三卷;7此事难知二卷;8汤药本草三卷;9医经溯洄集;10外科精义二卷;11医垒元戎;12斑论萃英。本中心藏本也收录12种医书:1洁古家珍;2云岐子脉诀;3云岐子保命集二卷;4脾胃论;5医学发明;6活法机要;7医垒元戎;8海藏老人此事难知;9阴证略例;10海藏斑论萃英;11兰室秘藏;12田氏保婴集。虽然《总目》与本中心收录的品种数相同,但内容、卷数不同。馆藏12种中有6种医书是《总目》未收录的,另外6种卷数也不相同。

例3:丛书《士材三书》,总目收录4种:1诊家正眼三卷;2本草通玄二卷;3病机沙篆二卷;4寿世青编二卷。本中心收录5种,其中《食物性鉴赋》《总目》未收录。

例4:丛书《博物知本》,总目收录3种:1经络全书二卷;2藏府性鉴二卷;3药品辨义三卷。本中心收录2种,缺《药品辨义三卷》。

例5:丛书《伤寒大成》,总目收录5种:1伤寒绪论(一论)二卷(清)张璐撰;2伤寒绪论(二论)二卷(清)张璐撰;3伤寒舌鉴一卷(清)张登撰;4伤寒兼证析义(清)张焯撰;5诊宗三昧(清)张登撰;本中心藏本收录6种,其中(清)张璐撰《本经逢原四卷》《总目》未收录。

4.版本著录有误

一些好的版本著录有误,不能准确反映其文献价值。

例1:《黄帝三部针灸甲乙经十二卷》,晋皇甫谧集,林亿、孙奇、高保衡等,卷首除有皇甫谧的自序和林亿等人的序文及“序例”外,尚有“熙宁二年四月进呈奉旨镂版施行”一行文字,后列高保衡、孙奇、林亿等衔名及“熙宁二年五月”王安石、曾公亮、赵抃、富弼等衔名[3]。这些特征均与北宋本相符。另外,该书用薄的素纸影抄,字体为欧体,每卷的卷端有“毛晋之印”、“毛氏子晋”、“汲古人”等藏书印,十行十八字白口四周单边花鱼尾。影抄本的特征有四点:一用薄的素纸影抄,照原本用笔画出版框、界行、鱼尾;二是明末清初的字体一般都作欧体;三是明末清初毛、钱、徐几家的影抄本上都加盖了自己的收藏印章;四是影抄本一般不存在避讳[4]。上述特征符合前三点,关于避讳问题还难以确认,需进一步考证。由此证明,馆藏为明末汲古阁影宋精抄本。经核对,总目收录24种版本,其中明万历二十九年吴勉学刻古今医统正脉全书本为现存年代最早版本,将本中心藏本著录为明抄本。实际上,本馆为汲古阁影抄宋本,优于医统正脉本,具有很高文献价值。

例2:元至元五年(1339)胡氏古林书堂刻本《新刊黄帝内经灵枢十二卷》为现存年代最早版本,《总目》只收录了国家图书馆的藏本,实际上,本中心也藏有元至元五年胡氏古林书堂刻六年印本,并已收入《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5.著录太简单

总目中的每个条目的著录过于简单,特别是古籍善本,其行格、字数、书口、栏线、鱼尾等均被省略,难以准确鉴别版本。

例1:明李中梓著《医宗必读五卷》,中心藏只著录了明崇祯刻本;原书序年为崇祯丁丑(十年),书名页记“大成堂梓行”;经核对,《总目》收录的82种版本中,没有大成堂刻本,由于《总目》未著录行格、黑白口、栏线、鱼尾,无法确定版本时代。

例2:明· 缪希雍撰《先醒斋笔记十四卷炮炙大法一卷用药凡例一卷》,《总目》和中心藏目录均著录为明刻本;经核对,原书序年为明天启二年,十行二十字白口左右双边单黑鱼尾,《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网络版记载:明崇祯十五年李枝刻本的行格、字数、书口、栏线、鱼尾等均与馆藏本相符。

《中国中医古籍总目》的出版不但对中医学、中医文献的研究起到“考竟源流,辨彰学术”的作用,对于古籍保护和古籍版本鉴别也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参考工具书。特别是《总目》采用分类编年体例,详细罗列同一种书的不同版本,以体现中医学术的发展源流和传承轨迹,对于版本的准确鉴别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是,《总目》的编纂体例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主要原因:总目汇集全国150家图书馆的馆藏,各图书馆所提供的数据由于著录标准不统一,编纂人员由于条件限制而不能与原书进行仔细核对,难免出现一些错讹疏漏。随着我国古籍调查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来必然还会对《总目》进行重新修订出版。因此,本文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使总目的编纂体例更完善,检索更方便。

1、修订中医古籍著录规则,尽可能将卷端作为书名著录的主要依据,同时将各种异名以“又名”方式列于书名之下,并反映在书名索引中。

2、著录的书名应包括卷次、补遗、附录等,如实反映中医古籍原貌。

3、同一书名的丛书,其子目的品种、内容、卷数不同,在著录时应予以严格区分。

4、组织专家对各图书馆一些好的版本进行鉴别,使《总目》所著录的条目能准确反映其文献价值。

5、《总目》中的每个条目应尽可能详细著录能够反映古籍原貌的内容,特别是古籍善本,应著录行格、字数、书口、栏线、鱼尾等内容,作为鉴别版本的辅助依据。

【参考文献】

1 薛清禄.中国中医古籍总目[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2 北京大学图书馆学系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合编.图书馆古籍编目[M].中华书局,1985. 25~35.

第6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刑事案卷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于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亦可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案卷和审判案卷。侦查案卷是侦查机关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就整个侦查过程和所收集的证据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①从构成上看,侦查案卷以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期间所作的记录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也有可能对部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记录,作为散页证据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对检察机关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也会将其补充侦查的情况作为补充侦查卷附入案卷之中。从形式上看,侦查案卷分为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三种,实务中亦被习惯性地称为正卷、副卷和绝密卷。②其中,侦查卷宗又可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前者包括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审批文书,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侦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侦查报告和侦查文书副本等。秘密侦查卷宗包括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审批、使用及侦查结果的记录材料。在侦查终结后的审查、审判阶段,侦查卷宗(正卷、诉讼卷)将会随着程序的进展移送给、审判机关,作为和审判的主要依据。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不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称为非诉讼卷宗。③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的是侦查卷宗(正卷),因此本文讨论的侦查案卷仅限于此。

侦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关侦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规定和习惯。虽然我国当前并不存在独立、系统的有关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办案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技术性规程之中,此外,某些具体的案卷运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办案部门的办案习惯中。依照这些规定和习惯,仍然可以较为清晰地概括出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稳定形态和突出特点。考虑到侦查案卷的保管与刑事诉讼没有直接关系,本文对此不予论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

侦查案卷制作包括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技术规程或惯例形成各种书面材料并对案卷材料予以选择、分类、整理的一系列活动。我国侦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过程封闭的特点。

1在制作内容上,侦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几乎所有证据,又包含了反映侦查工作开展过程的各种文书和说明性材料。与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都尽可能囊括其中。

2在制作形式上,侦查案卷具有规范性。各种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相应的形式要求,以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员、证据内容及制作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在制作人证类笔录时,除陈述内容外,讯问(询问)的次数、时间、地点,进行讯问(询问)的侦查人员的签字,被讯问(询问)人的确认说明和签字、修正签字以及不能签字的原因说明等,也都作为笔录的构成要素不可或缺。对各种法律文书,无论是填充式还是书写式,都有统一、严格的形式要求。此外,侦查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编排、规整时,也会按照技术规程或惯例予以分类、整理,使装订成册的案卷具有统一性、层次性、逻辑性。

3在制作过程上,侦查案卷具有封闭性。在整个案卷形成过程中,侦查机关是决定如何收集、编排案卷材料的惟一主体,其他诉讼主体很难参与其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有四个,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侦查案卷的制作上,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三个诉讼主体要么无从插手,要么影响甚微。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无权审查,因此法院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犯罪嫌疑人一方也几乎不能产生影响。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利。如果说他能够影响到侦查案卷制作的话,那仅仅是对记录自己陈述内容的讯问笔录的阅读、认可权,以确保记录内容与陈述内容的一致性。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不受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制约。个别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查机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或者提出主张某些程序性权利的申请,但它们能否纳入案卷材料,仍取决于侦查机关。法律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但此时的律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1]既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因而也无从影响侦查案卷的制作。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有时会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都会促使案卷材料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或减少。但是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案卷制作的影响总体上是十分微弱的。

(二)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

侦查案卷的移送亦即侦查案卷的流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卷能否进入、如何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案卷移送的全程性是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突出特征。侦查案卷的移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刑事诉讼侦查、、审判的整个流程中,只要案件能够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侦查案卷必须被一直移送下去,直至案件终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之间则必须将全部案卷移送至相应的审判或者复核法院。

(三)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

制作、移送侦查案卷的目的无非是使案卷服务于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被追诉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侦查案卷。

1侦查案卷的使用主体具有官方性。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这些官方主体在各自参与、负责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全面使用、查阅侦查案卷,但被追诉方的案卷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本身无权使用侦查案卷。辩护人由立法赋予了一定的案卷使用权,但极其有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没有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其他绝大多数案卷材料无权接触。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案卷材料,但由于此时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只是一些选择性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大多数案卷材料而言,辩护人仍然难以查阅。可见,被追诉方虽然自始至终参与了刑事诉讼,但较之官方主体,其使用侦查案卷的时间和范围都处于明显劣势。

2侦查案卷的使用过程具有依赖性。可以说,离开了侦查案卷,刑事诉讼的一切实质性活动都将无法进行。侦查工作的开展与侦查结论的作出依赖于案卷自不待言,、审判等活动亦不例外。就检察院而言,审查批捕、审查都建立在审查侦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之上,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亦携带全部侦查案卷,主要围绕案卷材料举证、质证、辩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活动也基本依赖侦查案卷,其他监督手段相当匮乏。[2]法院的庭前受案审查和庭审活动同样以侦查案卷为中心展开,从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无论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审查判断,无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在其他审判程序,法官都主要依赖于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也不得不依赖于侦查案卷。基于法律权利和取证能力的双重限制,辩护人收集、提供案件证据的情形十分少见,即使有,也多半是一些非关键性证据(如量刑酌定情节证据),所以法庭上的辩护主要针对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反驳、攻击。

3侦查案卷的使用效果具有决定性。刑事案卷材料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此后诉讼阶段所形成的案卷、审判案卷(包括一审案卷以及可能存在的二审案卷、死刑复核案卷、审判监督案卷等)都以侦查案卷为基础和核心,尤其是、审判阶段使用的证据材料基本上来源于侦查案卷。绝大多数情形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后续增加的案卷材料要么属于程序性、法律性材料,要么属于对侦查案卷材料的重复。侦查案卷的内容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对侦查案卷中反映的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不会去做可采性、真实性方面的实质审查而天然地推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使被告方提出反驳也难以撼动法官的先入之见,判决书中援引侦查案卷笔录作为定案根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侦查案卷制度的运作效果考察

极富中国特色的侦查案卷制度,实质上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结构

模式的需要。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在价值观念上重视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在诉讼结构上,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在权力运作形态上,强调侦、诉、审权力的配合而不是制约;在审判模式上,普遍适用间接式的书面审而不是直接式的言词审。侦查案卷制度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全程移送的侦查案卷,无疑有利于侦、诉、审三机关紧密围绕侦查活动内容,通过相互配合、流水作业式的书面审查,快速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另外,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在稳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复查、便于追究“错案”责任等方面,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足一样,侦查案卷制度的实际运作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进程。

(一)控辩对抗严重失衡

在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下,侦控方的强势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案卷由侦查机关制作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如果提起公诉,案卷将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指控的最主要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侦控机关对案卷的制作、控制、使用具有绝对的主动性、决定性。反观作为相对方的被追诉人,他在案卷运用上的情形却是另一幅景象。

在侦查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材料的内容几乎一无所知。犯罪嫌疑人没有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的权利,除了知道自己向侦查机关作出的口供笔录内容和需要自己签字确认的某些文书材料(如逮捕证)以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都无从知晓。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似乎处于更为糟糕的境地,他对案卷的了解甚至还不如犯罪嫌疑人,因为此时的律师也没有阅卷权,他只能在会见嫌疑人时从后者口中间接获知其曾经向侦查机关作出过哪些供述和辩解,至于其他案卷材料,均不得而知。

在审查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了解极其有限。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在该阶段阅卷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绝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无法接触。

在一审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全面了解也困难重重。辩护人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虽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由于检察院只移送给法院“主要证据复印件”等部分材料,律师“阅卷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3]未移送的案卷材料只有等待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出示。而对于检察院既未庭前移送,也未庭上出示而是庭后移送法院的材料,辩护人在整个一审阶段都将无法获知,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程序。二审时辩护人虽然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由于错过了一审这一最佳辩护时机,其实际效果已不可同日而语。

不难发现,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使被追诉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地位,难以与侦控方形成实质性的抗衡。知情是对抗的基础。如果被追诉方连案卷内容都无法知晓,又如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申诉和控告,如何能够进行有力的法庭质证和辩论?隐藏在这种制度设计背后的逻辑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被动承受刑事追诉的对象,而不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可以与侦控方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所以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形: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时,可能会将某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以免形成案卷内部的证据矛盾,影响指控的力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庭前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都是精心挑选、相对稳固的有罪证据材料;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辩护人事前并不了解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笔录时,并非全部宣读而是视不同情形采取有利于指控的选择式宣读、摘要式宣读或概括式介绍的方式,辩护人很难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在庭后全案移送时,公诉人将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示和接受辩方质证的案卷材料移送法官庭后审阅,对此辩护人并不知情。这些现象都反映出,由于侦查案卷在侦控方的绝对掌控之下,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侦控机关可以基于成功追诉的目的充分、灵活地运用有罪证据等一切有利于指控的案卷材料,而被追诉方却难以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难以对证据材料和侦控机关的行为提出反驳或质疑。

(二)刑事审判流于形式

刑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法庭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审查无非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可采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为了实现审判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除特殊情形外,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凡经查实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然而,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却使上述证据规则的精神荡然无存。

首先,侦查案卷成为法庭审判的证据之源,其证据能力几乎不受法庭的任何实质性审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侦查案卷长驱直入,是法庭调查的直接、主要对象,掌握侦查案卷的公诉人因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庭主导者。法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由公诉人宣读案卷笔录,而出示案卷材料的内容、方式、顺序等几乎完全由公诉人决定,法官很少进行干预。简言之,法官天然地推定侦查案卷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当然,辩护方也会对某些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请求法官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时法官往往会基于案卷可采性推定的逻辑,要求辩护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或者,法官要求控方出具“情况说明”材料或者提供相关办案人员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情况说明”或侦查人员、看守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明力显然低下的材料,法官一般会轻易采信。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辩护方要证明侦控机关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也会被控方的“情况说明”或书面证言轻易打败。于是,辩护方的证据排除请求最终逃脱不了法官以没有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为由予以断然拒绝的命运。

其次,侦查案卷具有优势证明力。案卷笔录既然可以被法官视为当然的定案根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论从查明事实还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似乎都已无必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成为十分罕见的现象。[4]如果辩护方提出传唤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质疑控方的案卷笔录,法官一般会直接予以拒绝,并且不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当控辩双方就案卷材料的可信性发生争执时,法官一般都会站在公诉人一方,并习惯性地与公诉人一起运用案卷笔录材料对辩方意见进行驳斥。例如,如果被告人当庭以前的供述,公诉人往往会以宣读原有供述笔录的方式来证明庭前供述的真实性,法官不仅乐于接受而且会与公诉人一起对翻供被告人严厉盘问,最后的结局常常是,被告人的翻供行为不仅未能以前的供述,而且还会被法官视为不知悔过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如,个别情形下,辩方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可能会得到法官的准许,但一旦该证人的庭上陈述与侦查案卷中其曾经作出过的证言笔录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笔录内容不一致,且对控方不利时,这种矛盾就会促使法官优先采用证言笔录而拒绝选择庭上证言。可见,在法官看来,侦查案卷往往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可信性,在证明力上案卷笔录完全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

再次,法官的心证形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在开庭之前,法官已经接触了检察机关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复印件,虽然并不全面,但由于都是检察机关精心挑选的关键性的有罪证据,因此法官已经初步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模糊心证。法庭上公诉人对案卷材料的宣读,也无异于法官阅卷,只不过不是自己看而是别人读给他听,而且由于公诉人选择性地宣读,法官听得并不十分明白,但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他听到的多是有利于指控的有罪证据,被告人有罪的心证由此又增强了一份。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法官得以尽情查阅案卷,释解心中可能存在的疑惑。庭后阅卷或许可能使法官发现案卷笔录中的证据矛盾,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但对此不能寄予过高的期望。这是因为:第一,在庭前部分阅卷和庭上部分“听卷”的基础上,被告人有罪的心证已逐步强化,除非庭后阅卷发现了十分明显的证据矛盾,否则这种心证不可能;第二,侦查案卷乃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侦查人员制作并经更为专业的公诉人审查过,留下重大证据缺陷留待法官阅卷时去发现似乎不大可能;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辩护方由于证据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材料有效质证,法官无法“兼听则明”,庭后阅卷只能“偏听则信”或者自行琢磨,案卷笔录的滥用使法官具有了“从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险”;[5]第四,庭审已经结束,对非关键性的证据矛盾法官即使发现也不会恢复法庭调查,只能加以容忍。所以说,法官得出的案件结论来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甚至可以说,在所有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的心证均源自对侦查案卷的查阅。如前所述,构成一审审判案卷的主体是侦查案卷,尤其是证据材料部分,因此二审也好,死刑复核程序也罢,法官在不开庭的审理程序中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只能是侦查案卷。即便某些二审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其实际效果与一审一样,仍然摆脱不了对侦查案卷的依赖。[6]

最后,刑事审判沦为控、辩、审各方都不得不忍受的法律仪式。公诉方自由地宣读案卷,辩护方茫然不知如何反驳,法官厌倦地等待庭审后的阅卷。证人出庭、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判断等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都因为侦查案卷制度的运行而变得可有可无。无论案件多么复杂,庭审总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并尽快了结,而阅卷和裁判作出的过程则总是那么漫长。刑事司法审判变成了对侦查案卷的行政复查和确认,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功能。案卷成为“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惩罚犯罪”的共同武器。甚至让人怀疑,如果不是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开庭审判的明确规定,阅卷也许早已替代了审判这一象征性的仪式。然而,事实是,对侦查案卷的依赖代替不了也不应代替刑事审判,阅卷式的审判方式难以发现侦控方的违法行为和对事实的错误认定。违法侦查行为的泛滥,令人难以置信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让人们深刻地反思,刑事审判的虚置与侦查案卷的通行,必然以人权的丧失为代价。

三、可以期待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

在许多方面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但是侦查案卷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可能恰恰是这种一如既往潜在运行的案卷制度,最终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加强辩护权保障等改革目标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指日可待,对侦查案卷制度的改造不应再坐失良机,否则,再次修法亦可能重蹈覆辙。

(一)扩大侦查案卷制度中的辩方权利

在侦查阶段,应当赋予被追诉方一定的案卷制作参与权和知情权。侦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关键环节,为了快速、有效地侦破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侦查活动理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秘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阶段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都应对犯罪嫌疑人一方保密。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淡化侦查活动的行政治罪色彩,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是今后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在侦查阶段向被追诉方适当开放案卷材料,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的需要。具体设计上,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德、法等国的侦查程序中,被追诉方有权参与证据材料的形成与制作。预审法官的取证活动通常是在被告人及其律师、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司法警察、证人、检察官等人的参加下进行。某些证据的形成(如“现场重演”)还有被追诉人的参与。被追诉方还有权了解案卷信息。如在法国,被追诉人享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7]除可以阅读口供笔录外,还可以了解侦查中的其他证据。尤其是专家意见,侦查机关必须告知被追诉人,并由后者提出意见且签字证明。律师也可主动提出意见或者异议,载入侦查案卷之中。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阅卷很少会被拒绝。即使在可能干预侦查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口供笔录。德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也可以查阅案卷,并可告知当事人,甚至可以复印案卷材料给当事人。只有出现可能危及调查目的的例外情形时,阅卷权才会被禁止。[8]我国应当在平衡侦查秘密性与被追诉方知情权的原则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与案卷制作、了解案卷内容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在阶段,应当确立辩护方的全面阅卷权。此时,辩护方的阅卷权不应当受到限制,对进入诉讼的全部案卷材料都有知悉的权利。今后如果确立了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制度,辩护方全面阅卷权的落实应该不会有太多困难。需要指出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中,一直强调侦、检机关忠于事实的客观义务,所以,即使是对指控不利的证据材料,侦控机关一旦已经掌握,也应当纳入侦查案卷之中,并允许辩护方知悉,而不能像当前的某些做法一样,将不利于指控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

(二)严格限制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在普通一审程序中,应一般性地排除侦查案卷笔录的证据能力,案卷笔录原则上不能作为审判证据使用。这里首先涉及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案卷移送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庭前复印件移送、庭后全案移送的案卷移送方式,弊端重重,[9]立法者当初“加强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以解决“先定后审,开庭流于形式”的意图[10]不仅没有实现,固有问题反而更为严重。所以,这种制度必须废除。可供选择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状一本主义,时不移送任何侦查案卷材料;二是恢复到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全案移送。如果采用状一本主义,废止案卷移送制度,就可以彻底实现侦审中断。侦查案卷只是的根据,法官开庭前无法接触任何案卷材料,庭后也不再移送侦查案卷,除一些例外情形,所有定案根据都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法官只能在审判过程中形成裁判结论。此后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查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一审的审判记录。如果恢复以前的全案移送方式,理论上来说也似乎可行,前提是必须做到在审判中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无论是大陆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还是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法庭在庭外证言笔录与当庭证人证言之间,优先选择后者,只有少数情形除外。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但立法要求正式的重罪审判程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明确禁止法官使用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或据此形成印象并反映到判决中。[11]法官只能依据经由言词辩论的庭审方式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只有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当庭证言不可信或证人客观上不能出庭时,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才可以作为否定或支持当庭证言的手段,有时甚至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过,由于法官审前可以阅卷,审判仍不免受先前侦查案卷的影响,其侦审中断程度远不如状一本主义彻底。

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中严重的侦查案卷依赖症,以及法官根深蒂固的“依卷断案”的审判逻辑和审判文化,从可预期的效果来看,应当选择状一本主义。所谓重症下猛药,否则刑事审判又会轻车熟路、自然而然地滑回到流于形式的老路上去。这一制度变革的成本也许非常高昂,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必要代价。

当前的司法改革已经开始朝这一方向努力。近期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专家建议稿中,许多学者都主张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以解决法庭任意宣读案卷笔录、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12]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法庭才可以允许控辩双方宣读笔录。[13]司法解释已要求法院在开庭审理死刑案件时,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存有异议或者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14]然而,如果案卷制度不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案卷笔录的证据效力不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建议和改革举措恐怕产生不了多少实质性的效果。

此外,对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继续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案卷材料的证据能力一般不作限制。如德国以处罚令处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几乎完全依赖于先前制作的侦查案卷。[15]法国轻罪案件、违警罪案件也一般根据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16]我国应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来改造普通程序中的侦查案卷制度。

注释:

①为行文方便,本文所指的侦查案卷不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案卷,但文中研究的问题同样适用于对自侦案件侦查案卷的分析。

②根据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形成的案卷材料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卷。但实践中对侦查案卷的分类并未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所谓的侦查卷宗(正卷),实际上等同于该规定中的诉讼卷。

③非诉讼卷虽然对案件诉讼不产生影响,但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内部或上下级侦查机关之间层级审查的对象。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2]参见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4]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5][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6]参见陈瑞华:“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7]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页。

[8]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9]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0页。

[10]顾昂然著:《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11]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晓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12]参见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13]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以下。

[14]参见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2条。

[15]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晓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第7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卷一八五《东夷》上“百济”(4990-4991)[1]

自晋代受蕃爵,自置百济郡。义熙中,以百济王夫余腆为使持节、都督百济诸军事。宋、齐并遣使朝贡,授官,封其人。

土著地多下湿,率皆山居。其都理建居拔城。

按,“授官,封其人”及“土著地多下湿”,文气不顺。《北史》卷九四《百济传》载:“自晋、宋、齐、梁据江左,亦遣使称藩,兼受拜封。”此称“兼受拜封”,与“授官封”同义。疑点校本《通典》断句有误,应作“宋、齐并遣使朝贡,授官封。其人土著,地多下湿,率皆山居。”又,“宋、齐并遣使朝贡”,《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二作“宋、齐、梁并遣使朝贡”,参以《北史·百济传》,《通典》当夺“梁”字。

卷一八五《东夷》上“夫余”(4997)

自后汉时夫余王葬用玉匣,常先以付玄菟郡,王死则迎取以葬。及公孙渊伏诛,玄菟库犹得玉匣一具。晋时夫余库有玉璧?瓒,数代之物,传以为宝,耆老言“先代之所赐也”。其印文言“?柰踔? 薄9?泄食牵??璩牵?潜?桴鲋?亍?/P>

按,《晋书》卷九七《夫余传》称:“其国殷富,自先世以来,未尝被破。其王印文称‘秽王之印’。国中有古秽城,本秽貊之城也。武帝时,频来朝贡……”并无记载“晋时夫余库”的内容。《三国志》卷三《魏书·夫余传》:“汉时,夫余王葬用玉匣,常豫以付玄菟郡,王死则迎取以葬。公孙渊伏诛,玄菟库犹有玉匣一具。今夫余库有玉璧、?、瓒数代之物,传世以为宝,耆老言先代之所赐也。其印文言‘?柰踔? ???泄食敲?璩牵?潜?桴鲋?兀??蛴嗤跗渲校?晕健?鋈恕??钟校ㄋ疲?惨浴骋病!薄锻ǖ洹繁窘诘痹从凇度??尽罚?庞酉匀皇且蛭?度??尽烦啤敖瘛保??园凑兆髡叱率俚氖贝??住敖瘛蔽?敖?薄5?牵?崴芍?凇瓣壤涎韵却???鸵病毕伦⒁?段郝浴吩唬骸捌涔?蟾唬?韵仁酪岳矗?闯⑵苹怠!痹蛴慊孔鳌段郝浴肥币鸭?秸馓踝柿希?督?椤贰白韵仁酪岳矗?闯⒈黄啤币嘣从凇段郝浴贰K?降摹敖袷狈蛴嗫狻保?抟删褪侵溉??贝??虢?奚妫?庞铀?姆鞘恰!短?藉居罴恰肪硪黄咚囊喑啤敖?狈蛴嗫庥杏耔但?瓒,数代之物,传以为宝”,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五《东夷》上“夫余”(4997)

以六畜名官,有马加、牛加、猪加、狗加、犬使。犬使者,使者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

点校本“校勘记”在“犬使”下校注称:“犬使,‘犬’原讹‘大’,据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今按,既有“狗加”,复称“犬使”,“狗”、“犬”异称,事属可疑。且下文“犬使者,使者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文意亦颇难解。《三国志》卷三《魏书·夫余传》:“国有君王,皆以六畜名官,有马加、牛加、猪加、狗加、大使、大使者、使者。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通典》所述夫余风俗诸事,全本于《三国志》,当从《三国志》,《通典》原文“大使”不误,“犬使者”之“犬”为“大”之误,“校勘记”未察史源,所改非是,断句亦误。

卷一八六《东夷》下“高句丽”(5014)

大业七年,帝亲征元。师度辽水,东城分道出师,顿兵于其城下。

“东城分道出师”,文气未顺。《隋书》卷八一《高丽传》:“大业七年,帝将讨元之罪,车驾渡辽水,上营于辽东城,分道出师,各顿兵于其城下。”《通典》“东城”上当补“营于辽”三字,文意始通。《通典》或涉“辽”字重出而误夺三字,断句亦从误。《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三正作:“大业七年,帝亲征元。八年,师渡辽水,营于辽东城,分道出师,顿兵于其城下。”

卷一八六《东夷》下“高句丽”(5017-5018)

当今天下清谧,咸得其宜。唯东讨不庭,方为国害……详观古今为中国患害,无过突厥,遂能坐运神册,不下殿堂,大小可汗,相次束手……易曰:“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

“东讨不庭”,《唐会要》卷九五、《册府》卷五四八“庭”作“停”。按《旧唐书》卷六六《房玄龄传》:“当今天下清谧,咸得其宜,唯东讨高丽不止,方为国患。”当以“停”字为是,《通典》涉音近误。《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三亦作“东讨不庭”,从《通典》误。

又,“遂能坐运神册”,《唐会要》、《册府》、《旧唐书》“册”作“策”。当以诸书为是,《通典》当涉音近误,《太平寰宇记》作“略”,亦通。

又,“易”下应加书名号,《唐会要》、《册府》、《旧唐书》作《周易》,是。点校本《通典》及《旧唐书》于老子下加专名号,亦应改作书名号为宜。

再次,“详观古今为中国患害”下“校勘记”称:“古,《唐会要》卷九五作‘方’,义长。”今按,《册府》亦作“古今”。《旧唐书》称:“详观今古,为中国患害者,无如突厥”,《通典》“古今”不误,《唐会要》“方今”应为“古今”之误,“校勘记”非是。《太平寰宇记》正作“古今”。

卷一八六《东夷》下“高句丽”(5019)

其后余众不能自保,散投新罗、??旧国,土尽入于??,高氏君长遂绝。

“散投新罗、??旧国,土尽入于??”,文意不通。《唐会要》卷九五作:“自是高句丽旧户在安东者渐寡少,分投突厥及??等,其旧地尽入于新罗,高氏君长遂绝。”《旧唐书》卷一九九上《高丽传》、《新唐书》卷二二《高丽传》略同,诸书俱不言“新罗、??旧国”。《册府》卷一亦与诸书同,惟王钦若等在“高氏君长遂绝”下注称:“又云:……其旧地没于新罗,城傍余众后渐寡弱,散投突厥及??。扶余隆竟亦不敢还,旧国土地尽没于??。高氏、扶余氏君长遂绝。”本段记载当与《通典》同源。本段资料分叙高丽、百济,“散投突厥、??”者是高丽余众,而“旧国土地尽没于??”者为百济之众,疑杜佑在编纂史料时对原来涉及百济的内容删略未尽,误留了“旧国土[地]尽没于??”诸语,遂致文义?I格不通。点校本未察其中原委,断句亦误。《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三与《通典》同,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六《东夷》下“流求”(5026)

以木槽暴海水为盐,木汗为醋,酿米曲为酒。

《隋书》卷八一《流球传》、《北史》卷九四《流求传》、《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五、中华书局影印十通本《通典》等,“汗”俱作“汁”。本句下“校勘记”引正文内容,亦称“木汁为醋酿米曲为酒”云云,则今本之“汗”字当是排印错误。

卷一八六《东夷》下“流求”(5026-5027)

凡有宴会,执酒者必待呼而后饮。上王酒者,亦呼王名,衔杯共饮,颇同突厥。

“执酒者必待呼而后饮”,《隋书》卷八一《流球传》、《北史》卷一《流求传》、《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五“呼”下有“名”字。按,“必待呼名”与下文“亦呼王名”相应,《通典》当夺“名”字。

卷一八六《东夷》下“流求”(5027)

炀帝大业初,海师何蛮等每春秋二时,天清气静,东向,依稀似有烟雾之气,亦不知几千里。三年,帝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访异俗,何蛮言之,遂与蛮俱往,因到流求国。

“校勘记”称:“海师何蛮等,‘等’下原有‘云’,据《隋书·东夷传》(一八二四页)、《北史·流求传》(三一三四页)删。”今按,详以文义,删去“云”字则文气不畅。《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五亦有“云”字。下文称“何亦言之”,即指上文“何蛮等云”而言,此“云”字不可删。《册府》卷一三五:“隋炀帝大业三年,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访异俗。海师何蛮言:‘每春秋二时,天清风静,东望依稀似有烟雾之气,亦不知几千里。’遂与蛮俱往,因到流求国。”《通典》原文不误,《隋书》、《北史》误夺“云”字,点校本所删非是。

卷一八七《南蛮》上“板?J蛮”(5044)

板?J蛮,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于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募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

“于蜀、巴、汉之境”,《后汉书》卷八六《板?J蛮传》“蜀”上有“秦”字。按,《通典》本卷之“盘瓠种”、“廪君种”全部内容及“板?J蛮”三国以前内容,完全是由《后汉书》相关记载删略而成,此当夺“秦”字。《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正作“秦蜀巴汉”。

卷一八七《南蛮》上“????”(5049-5050)

大唐贞观中,其酋遣使修职贡。胜兵战士数万,于是列其地为??州。

《唐会要》卷九九“????蛮”亦载:“贞观二年,首领谢龙羽遣使朝贡,授????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四年十二月,遣使朝贡。”《通鉴》卷一九三?谢龙羽初次入朝于贞观三年闰十二月乙卯,《唐会要》“二年”应为“三年”之误。以上诸书与《通典》同,将????蛮入贡受封及设??州事置于贞观年间,但是据《旧唐书》、《册府》、《新唐书》记载,????入贡在武德三年,与此相异。《旧唐书》卷一九七《????传》:“武德三年,遣使朝贡,授龙羽??州刺史,封夜郎郡公。”《新唐书》卷二二二下《????传》同。《册府》卷一二六、九、九六六、九七亦载事在武德三年,据《册府》卷一二六,具体时间在三月己卯。《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州”下亦载:“武德三年以??柯首领谢龙羽地置,四年更名柯州,后复故名。”今按,《册府》卷九七在武德三年谢龙羽入朝下,又载贞观三年“十二月,西赵、夷子、????、兖[充]州蛮、??别部并遣使朝贡。”据以上记载分析,谢龙羽初次入贡应在武德三年三月己卯,疑《通典》等书因????再次入贡,遂将初入贡及设??州事误?于贞观三年闰十二月乙卯之下[2]。

卷一八七《南蛮》上“充州”(5050)

充州,????别部,与????邻境。胜兵二万。亦贞观中朝贡,列其地为充州。

充州为????别部,与????同时入贡受封并置州。据上条,????入贡事应在武德三年,此“贞观”亦应作“武德”。《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充州”下载:“武德三年以??柯蛮别部置。”可证。

卷一八七《南蛮》上“獠”(5050-5051)

递相劫掠,不避亲戚,卖如猪狗而已。亡失儿女,一哭便止。被卖者号叫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若亡叛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更称良矣。

《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同。按,“亡失儿女,一哭便止”与下文“被卖者号叫不服”云云,前后文意不属。《魏书》卷一一《獠传》:“平常劫掠,卖取猪狗而已。亲戚比邻,指授相卖,被卖者号哭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指若亡叛,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称良矣。亡失儿女,一哭便止,不复追思。”《通典》“亡失儿女,一哭便止”,疑是从下文阑入,《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又,“乃将买人捕逐。若亡叛获,便缚之”,《魏书》作“乃将买人捕逐,指若亡叛,获便缚之”,义不可解。《北史》卷九五《獠传》作“乃将买人指捕,逐若亡叛,获便缚之”,文义亦嫌模糊。《册府》卷九六载:“迭相掠卖,不避亲戚,被卖者号叫不服,窜逃避之。乃将买人指为捕逐,若追亡叛,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奴隶,不敢更称良矣。”当从《册府》,《北史》“指”下夺“为”字,“若”下夺“追”字。《魏书》“指”字当乙正于“捕逐”上,且应据补“为”字,“若”下复夺“追”字。《通典》或从《魏书》误,且“获”字应从下句,点校本断句亦误。正应作“乃将买人[指为]捕逐,若[追]亡叛,获便缚之”。

卷一八七《南蛮》上“獠”(5051)

俗尚淫祀,至有卖其昆季妻孥尽者,乃自卖以供祭焉。

《魏书》卷一一《獠传》、《北史》卷九五《獠传》、《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同,惟《魏书》、《北史》夺“俗尚淫祀”四字,《魏书》“孥”讹作“奴”。《册府》卷九六载:“俗畏鬼神,尤尚淫祀。巫祝有卖其昆季、妻孥尽者,乃自卖以供祭焉。”当以《册府》为是,疑诸书“至”为“巫”之误,下夺“祝”字。

卷一八七《南蛮》上“獠”(5051)

又蜀人东流,山险之地多空,獠遂夹山傍谷,与人参居。参居者颇输租赋,在深山者仍为匪人。

“与人参居”,《魏书》卷一一《獠传》、《北史》卷九五《獠传》、《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人”上有“夏”字,《册府》卷九六作“其与华民杂居者,亦颇从赋役”。《通典》“人”上当夺“夏”或“华”字。

卷一八七《南蛮》上“?都”(5058)

和帝永元十二年,旄牛徼外白狼、楼薄蛮夷王唐缯等,遂率种十七万户口内属……与徼外三种夷三十一万口……

《后汉书》卷八六《?都夷传》作“十七万口”,无“户”字,下文“三十一万口”同,《通典》当衍“户”字。《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九正作“十七万口”

卷一八七《南蛮》上“附国”(5060)

炀帝大业四年,其王遣子弟宜林率嘉良夷六十人朝贡。

《隋书》卷八三《附国传》:“大业四年,其王遣使素福等八人入朝。明年,又遣其弟子宜林率嘉良夷六十人朝贡。”按,《通典》“附国”全据《隋书》,此因删略失当,将大业五年朝贡事误置于四年之下。《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九作“大业三年”,疑“三”应为“五”之误。又,“子弟”,《隋书》、《太平寰宇记》作“弟子”,当从乙正。

卷一八七《南蛮》上“哀牢”(5061)

种人皆刻画其身,象龙文衣,皆着尾。

“衣”字应从下文,疑断句误。《后汉书》卷八六《哀牢夷传》正作“种人皆刻画其身,象龙文,衣皆着尾。”

卷一八七《南蛮》上“哀牢”(5063)

今姚府置官,既无安边静寇之心,又无葛亮且纵且擒之术。唯知诡谋狡算,恣情割剥,贪婪劫掠,积以为常,扇动酋渠,遂成朋党,提挈子弟,啸引凶愚,今见散在彼州,专以掠夺为业。

据此,则姚府汉官及子弟“散在彼州”,专事劫掠。《旧唐书》卷九一《张柬之传》载:“今姚府所置之官……扇动酋渠,遣成朋党……提挈子弟,啸引凶愚,聚会?博,一掷累万。剑南逋逃,中原亡命,有二千余户,见散在彼州,专以掠夺为业。”《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九同。《唐会要》卷七三亦载:“剑南逋逃,中原亡命,二千余户,见散在彼州,专以掠略为业。”以劫掠为业者,是由中原及剑南亡入姚府的逋逃亡命之类,《通典》删略过简,致生歧义。

卷一八七《南蛮》上“昆弥国”(5065)

昆弥国,一曰昆明,西南夷也,在爨之西,西洱河为界,即叶榆河。

“校勘记”称:“在爨之西西洱河为界,原脱一‘西’字,《新唐书·南诏传》下(六三一八页)云:‘爨蛮西有昆明蛮,一曰昆弥,以西洱河为界。’今据以订补。”今按,《太平寰宇记》亦作“在爨之西洱河为界”,“西”字不重出。且“在爨之西,西洱河为界”,终觉文气不畅。《唐会要》卷九八亦载:“昆弥国者,一曰昆明,西南夷也。以爨之西洱河为界,即叶榆河也。”当从《唐会要》,《通典》“在爨之西洱河为界”之“在”,当为“以”字之讹。“以爨之西洱河为界”,适与《新唐书》相契合,“校勘记”加“西”字,非是,断句亦误。《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黄支”(5088-5089)

黄支国,汉时通焉。合浦、日南之南三万里,俗略与珠崖相类。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明珠、玉璧、琉璃、奇石、异物。

《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同。按,既称“皆献见”,则献见者当不止一国,此必有误。《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载:“自日南障塞、徐闻、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国;又船行可四月,有邑卢没国;又船行可二十余日,有谌离国;步行可十余日,有夫甘都卢国。自夫甘都卢国船行可二月余,有黄支国,民俗略与珠??相类……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禀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通典》本条当源于《汉书》,惟《汉书》“至武帝以来皆献见”,指都元国、邑卢没国、谌离国、夫甘都卢国与黄支国等,《通典》?于黄支国下,误。又据《汉书》,明珠诸物为汉使往诸国求市之物,《通典》置于黄支下,亦不当[3]。《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哥罗”(5089)

征伐皆乘象,一队有象百头,每象有百人卫之。象鞍有钩栏,之中有四人,一人执?,一人执弓矢,一人执殳,一人执刀。

按,“之中有四人”,文气不顺。《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作“象鞍有钩栏,栏中有四人”。当以《太平寰宇记》为是,疑“之”为重文符号之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干陀利”(5096)

干陀利国,梁时通焉,在南海洲上。其俗与林邑、扶南略同。出斑布、古贝、槟榔。槟榔特精好,为诸国之极。武帝天监中,遣使贡方物。

按,《梁书》卷五四《干陀利传》:“干陀利国,在南海洲上。其俗与林邑、扶南略同。出班布、古贝、槟榔。槟榔特精好,为诸国之极。宋孝武世,王释婆罗?怜?遣长史竺留?献金银宝器。天监元年……”《通典》本条当源于《梁书》。据《梁书》,干陀利在宋时已入献,疑《通典》因干陀利国在《梁书》中始入“四夷传”,故误作“梁时通焉”。《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亦称“梁时通焉”,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盘盘”(5097)

盘盘国,梁时通焉,在南海大洲中。

按,《梁书》卷五四《盘盘传》:“盘盘国,宋文帝元嘉,孝武孝建、大明中,并遣使贡献。”“盘盘”即“盘盘”[4]。盘盘在宋时已屡次贡献,与上条干陀利一样,疑《通典》因盘盘在《梁书》中始入传,故误作“梁时通焉”。《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六亦称“梁时通焉”,从《通典》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真腊”(5101)

每五六月中,毒气流行……六畜多死,人众疾疫。东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

《隋书》卷八二《真腊传》:“每五六月中,毒气流行……六畜多死,人众疾疫。近都有陵伽钵婆山,上有神祠,每以兵五千人守卫之。城东有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通典》显然源于《隋书》,内容略有删削,“城东有神名婆多利”,较“东有神名婆多利”文义为长,《通典》误删“城”字。

卷一八八《南蛮》下“投和”(5101)

王姓投和罗,名脯邪乞遥,理数城。覆屋以瓦,并为阁而居。屋壁皆以彩画之。城内皆王宫室,城外人居可万余家。

《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理数城”作“理所城”,《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所理城”。按,“所理城”者,指王都所在之城,避唐讳易“治”为“理”,与下文“城内皆王宫室”相契合。当从《寰宇记》,《御览》“理所”应为“所理”之误倒。《通典》盖因“理所城”文气不畅,臆改作“理数城”,亦误。正应作“王姓投和罗,名脯邪乞遥。所理城覆屋以瓦”,《通典》“数”当作“所”,在“理”之上,断句亦从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投和”(5101-5102)

刑法:盗贼多者死,轻者穿耳及鼻并钻鬓,私铸银钱者截腕。

“轻者穿耳及鼻并钻鬓”,《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同,《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作“轻者穿耳及颊”。《新唐书》卷二二二下《投和传》称:“频盗者死,次穿耳及颊而??浞ⅲ?林?呓厥帧!卑矗?白犄蕖倍?凰溃?獠缓鲜吕怼R傻贝印队?馈芳啊缎绿剖椤罚?锻ǖ洹分?白犄蕖庇ξ???ⅰ敝?镂模?短?藉居罴恰反印锻ǖ洹肺蟆4?氨恰庇氪?凹铡钡庇幸晃螅?么嬉伞?/P> 卷一八八《南蛮》下“丹丹”(5102)

丹丹国,隋时闻焉,在多罗磨罗国西北,振州东南。

按,《梁书》卷五四《诸夷传》有“丹丹国”,中大通二年,遣使奉表。大同元年,又遣使贡方物。《通典》称“隋时闻焉”,误。除“隋时闻焉”四字外,《通典》丹丹国所载内容与《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隋书》有关丹丹国的记载完全相同,《通典》本条当是全文转录《御览》所引之《隋书》[5]。杜佑失检前史,故误认为丹丹国隋时始闻。

卷一八八《南蛮》下“薄剌”(5103)

薄剌国,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

下文“?焚传”条称:“?焚洲,《抱朴子》云:?焚洲在南海中……”按,《通典》将“薄剌”、“?焚”分为二国是错误的。《太平御览》卷一八八引《唐书》载:“薄剌洲,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一名勃焚洲。”《册府》卷九七五亦称薄剌洲“一名勃焚州”。勃焚即?焚,据此,“薄剌”、“?焚”或“勃焚”本是同名异译,不当分为二国立传。又,《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薄颊洲国”下称:“薄颊洲国,隋时闻焉,在拘利南海湾中,其人色黑而齿白,眼正赤,男女并无衣服,一名?(同勃——原注)樊(疑应为“焚”——引者)洲。《抱朴子》云……”《寰宇记》所载“《抱朴子》云”以下的内容与《通典》“?焚传”相同,证以《御览》、《册府》,可知薄剌、薄颊、?焚(樊)俱属同名异称,《通典》析为二国,误。虽然《通典》成书在前,但《寰宇记》及《御览》、《册府》的记载并非源于《通典》,而是采自与《通典》同源的史料,只是《通典》在撰述时忽略了旧籍中“一名?焚”的“一名”二字,从而误将“?焚”以下的内容析立专传,遂致一国二传。在《通典》目录和卷一八五“边防典”卷首及本卷卷首标示的细目中,也都将“薄剌”、“?焚”列为二国,表明这个错误在杜佑编纂《通典》时就已出现了,并非后人妄改造成。

卷一八八《南蛮》下“?焚”(5104)

?焚洲,《抱朴子》云:?焚洲在南海中,熏绿水胶所出,胶如枫脂矣,所以不可多得者,止患??兽啖人。此兽大者重十斤,状如水獭,其头身及他处了无毛,唯从鼻上以竟脊至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毛长三四分许,其无毛处则如韦囊。

“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毛长三四分许”,《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尾上有毛,广一寸许,青色,长三四分许”。按,??兽,今本《抱朴子》作“风生兽”,称“青色,大如狸”[6]。一望可知,《通典》“青毛”应为“青色”之讹文,点校本失校,断句亦从误[7]。

卷一八八《南蛮》下“火山”(5104)

《扶南土俗传》云:火洲在马五洲之东可千余里。春月霖雨,雨止则火燃洲上,林木得雨则皮黑,得火则皮白。诸左右洲人,以春月取其木皮,绩以为布,或作灯炷布。若小秽,投之火中便洁。

按,“雨止则火燃洲上”、“或作灯炷布”,“洲上”、“布”俱当断从下句。《南史》卷七八《夷貊传上》:“又传扶南东界即大涨海,海中有大洲,洲上有诸薄国,国东有马五洲。复东行涨海千余里,至自然大洲,其上有树生火中,洲左近人剥取其皮,纺绩作布,以为手巾,与蕉麻无异而色微青黑。若小垢?矗?蛲痘鹬校?锤??唷;蜃鞯旗模?弥?恢? !笨芍ぁ!短?藉居罴恰肪硪黄咂咦鳌凹ㄒ晕?迹?椿痄揭玻?蜃鞯旗摹!保?浴暗旗摹苯峋洌?恰?BR>

又,点校本“校勘记”称:“投之火中便洁,‘便’原作‘复’,据北宋本改。”今按,据上引《南史》作“复更精洁”,《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南史》同,原文作“复”字是,不烦校改。

卷一八八《南蛮》下“火山”(5104)

又有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从四月火生,正月火灭。火燃则草木叶落,如中国寒时。人以三月至此山,取木皮绩为火浣布。

按,“又有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文意模糊,不知所云。《艺文类聚》卷八“火”引《玄中纪》:“南方有炎[火]山焉,在扶南国之东,加营国之北,诸薄国之西。山从四月而火生,十二月火灭。正月、二月、[三月]火不然,山上但出云气,而草木生叶枝条。至四月火然,草木叶落,如中国寒时草木叶落也。行人以正月、二月、三月行过此山下,取柴[此木]以为薪,燃之无尽时。取其皮绩之,为火浣布。”《太平御览》卷八六八引《玄中记》同,惟“炎山”作“炎火山”,“二月”后有“三月”,“柴”作“此木”。《通典》本段当是与《玄中纪》同源,或取自《玄中纪》。《通典》“又有”下当夺“炎火山”三字,“加营国”上当夺“在扶南国之东”,“山周三百里”应自成句。作“又有[炎火山,在扶南国之东,]加营国北,诸薄国西,山周三百里”。

卷一八八《南蛮》下“乌笃”(5105)

乌笃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伏那。地方五千余里……自古不通中国。大唐贞观中,其王达摩因陀诃斯遣使献龙脑香。

“乌笃”,《唐会要》卷九九、《新唐书》卷二二一上《摩揭陀国传》、《册府》卷九六一、《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作“乌苌”,“笃”当为“苌”之讹。

又,乌苌国地在北天竺境,此称“在中天竺南”,显误。《唐会要》卷九九、《册府》卷九六一亦误作“在中天竺南”,当承同一史源而误。《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称“乌苌国,即北天竺国也,在中天竺南”,既北且南,自相矛盾。按,《北史》卷九七《乌苌国传》:“乌苌国,在赊弥南。北有葱岭,南至天竺。”诸书或因“南至天竺”而误,姑存疑。

又,乌伏那,《大唐西域记》卷三作“乌仗那”,“伏”当为“仗”之讹。《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唐书》亦作“乌笃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伏那”,三处错误与《通典》俱同,当承同一史源误。

又,《太平御览》称:“贞观中,其王逵[达]摩因?诃斯遣使献龙脑、麝香等。”[8]疑《通典》“龙脑”下夺“麝”字。

按,在古人地理分野中,天竺及北天竺诸国都属“西域”或“西戎”的范围,《通典》因误将乌苌国置于天竺之南,从而将乌苌归于“南蛮”类下,而在下文中却将乌苌以南的天竺国置于“西戎”类下,殊误。

又,最晚至北魏时,乌苌国已多次与中国通使交往,而且在《魏书》中已正式为乌苌立传,此称“自古不通中国”,亦误。《册府》卷九七亦在贞观十六年乌苌献龙脑香下称“乌苌,自古未通中国”,《通典》当承同一史源而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诃陵”(5106)

有山穴,每涌而出盐,国人取之以食。

“每涌而出盐”,《册府》卷九五九同。《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唐书》“每”作“海”,文义较长。疑“每”为“海”字掉“氵”而讹。《新唐书》卷二二二下《诃陵传》作“有穴自涌盐”,亦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多摩长”(5107)

多摩长国居于海岛,东与婆凤,西与多隆,南与半支跋,华言“五山”也,北与诃陵等国接。

“华言五山也”与上下文不属,疑是注文。《册府》卷九五七、《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注文,是。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8)

至周贞王八年,秦厉公灭大荔,取其地。赵亦灭北戎。韩、魏后稍并伊、洛、阴戎,灭之。其遣脱者皆走,西??F、陇。

“遣脱”不词, 《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遣”作“遗”,《通典》当涉形近讹。《太平寰宇记》卷一八正作“其遗者西走??F、陇”。又,“韩、魏后稍并伊、洛、阴戎”,《后汉书》“后”作“复”。史以秦、赵、韩、魏并称,当以“复”文义为长。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9)

大唐初,吐蕃始兴焉。其帅后魏末,自临松郡丞,故其主有赞府之号。

“其帅后魏末,自临松郡丞”,文气未尽。《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称“其帅后魏末起自临松郡丞”,当据补“起”字。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9)

因赞府杀其名将诸钦陵之后,累破败,遂劣于曩时矣。

“校勘记”称:“杀其名将诸钦陵之后,‘诸’疑‘论’字之讹。论为吐蕃官名。”按《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正作“因赞府杀其名将论钦陵之后”,“校勘记”失引。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1)

司徒掾班彪上言:“……请依旧制,益州部置蛮夷骑都尉,幽州部置领乌桓校尉,凉州部置护羌校尉,皆持节领护,理其怨结,岁时循行,问所疾苦。又数遣使驿,通导动静,使塞外羌夷为吏耳目,州部因此可得儆备。今宜复如旧,以明威防。”

上文既称“请依旧制”,下文又云“今宜复如旧”,殊嫌重沓。按《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作“旧制,益州部置蛮夷骑都尉……今宜复如旧,以明威防”。除“旧制”前无“请依”二字外,与《通典》完全相同。《通典》在编纂《后汉书》史料时,在“旧制”上增加了“请依”二字,但又未删去下文“今宜复如旧”,遂致文意前后重复。《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同,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6)

永和中,以来机为并州刺史,刘秉为凉州刺史。大将军梁商谓机等曰:“戎狄荒服,言其荒忽无常。而统领之道,亦无常法,临事制宜,略依其俗。今二君素性疾恶,欲分明白黑……”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同。《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永和)四年,马贤将湟中义从兵及羌胡万余骑掩击那离等……征贤为弘农太守,以来机为并州刺史,刘秉为凉州刺史,并当之职。大将军梁商谓机等曰:‘戎狄荒服,蛮夷要服,言其荒忽无常。而统领之道,亦无常法,临事制宜,略依其俗。今三君素性疾恶,欲分明白黑……’”“素性疾恶”者,马贤、来机、刘秉等“三君”,《通典》误削马贤事,复易“三”为“二”,非是。《太平寰宇记》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7)

桓帝延熹二年,烧当八种寇陇右。以段?为校尉,将兵及湟中义从羌二千人击破之,追讨南渡河,募先登,悬索相引,刀折矢尽,且斗且行,昼夜相攻,割肉食雪,四十余日,遂至河首积石山,出塞二千余里,前后斩首虏并受降各万余人。”

《后汉书》卷六五《段?传》:“延熹二年,迁护羌校尉。会烧当、烧何、当煎、勒姐等八种羌寇陇西、金城塞,?将兵及湟中义从羌万二千骑出湟谷,击破之。追讨南度河,使军吏田晏、夏育募先登,悬索相引……明年春,余羌复与烧何大豪寇张掖……?下马大战,至日中,刀折矢尽,虏亦引退。?追之,且斗且行,昼夜相攻,割肉食雪,四十余日,遂至河首积石山,出塞二千余里,斩烧何大帅,首虏五千余人。”稍加比较可知,《通典》本段节引自《后汉书》,惟“悬索相引”以上指延熹二年陇右之战,而“刀折矢尽”以下则是延熹三年张掖之战,《通典》删削过简,致将两次战役误合为一,且将三年事误?于二年之下。《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亦将两次战役混而为一,同误。又“义从羌二千人”,疑应从《后汉书》补“万”字,《太平寰宇记》正作“一万二千人”。

卷一八九《西戎》一“氐”(5149)

宋文帝遣龙骧将军裴方明等讨难当。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直到武兴,攻下辨,取白水,克仇池。

《宋书》卷九八《氐胡传》:“十九年正月,太祖遣龙骧将军裴方明、太子左积弩将军刘康祖、后军参军梁坦甲士三千人,又发荆、雍二州兵讨难当,受刘真道节度。五月,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真道到武兴,攻伪建忠将军苻隆,克之。安西参军韦俊、建武将军姜道盛别向下辩,真道又遣司马夏侯穆季西取白水……仇池平。”此役为刘真道指挥,《通典》“直到武兴”,应为“真道到武兴”之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5)

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罗为冠,亦以缯为帽。

《隋书》卷八三《吐谷浑传》“其王公贵人多戴??,妇人裙襦辫发,缀以珠贝。”《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男子通服长裙缯帽,或戴??。”《新唐书》卷二二一上《吐谷浑传》亦称“或冠??”,《通典》“?罗”当是“??”之讹。《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亦作“?罗”,从《通典》误。又,《北史》卷九六《吐谷浑传》作“其俗: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罗幂为冠,亦以缯为帽”,又将“?罗”误乙作了“罗幂”[9]。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7)

何如分置诸州……兼每使达蕃情、识利害者,共宣超兄弟一人,岁往巡按,以抚护之,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如此,臣实为羁縻戎狄之良册。设使后有去就,不过边州失少许吐浑,终无伤于中国。今此辈心悠扬而无主,未知所安,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无令惊扰,速生边患。

“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其生业”及“乐恋”当属下读,作“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此断句误。

又,“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下“校勘记”称:“原无‘不必’,据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补。按:郭元振主张对待吐谷浑降民,‘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否则易生惊扰。有‘不必’是。”今按,《全唐文》卷二五郭元振《上安置吐谷浑状》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同。“校勘记”失引。总观全文,吐谷浑诸部由吐蕃分头逃入凉、甘、肃、瓜、沙诸州,朝廷主流意见主张全体移入内地,郭元振反对这种意见,认为“吐浑所降之处,皆是其旧居之地,斯辈既投此地,实有恋本之情。若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其情易安。”即在诸州分别安置,并不是不安置。“易生惊扰”是针对将吐谷浑移入内地言,郭元振认为应就在吐谷浑所降诸州分别予以安置,并不是主张“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当从《全唐文》及《太平寰宇记》,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校勘记”所补非是。

卷一九《西戎》二“党项”(5169)

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仰天云枉而悲哭,焚之,名为火葬。

观上下文义,似火葬专指少死者。按,对照诸书记载,《通典》“党项”与《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传》同源,但《旧唐书》保留了更多的内容。如关于党项疆域,《通典》称“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旧唐书》作“其界东至松州,西接叶护,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处山谷间,亘三千里”,较《通典》多出23字。本段内容《旧唐书》作“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云夭枉,乃悲哭之。死则焚尸,名为火葬。”《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四同。《通典》删节过简,致生歧义。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2)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蛮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唐会要》卷九七、《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据《册府》载:“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又,“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点校本断句作“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意即漾鼻水东南而流,汇集诸川为泸水。按唐?Q州有会川县(今四川会理),《通典》上文卷一七六杜佑在“会川”下注称:“有泸水,诸葛亮五月渡泸,即此。”可知“会川”者,即?Q州会川县,当从下文,并标注地名号。点校本断句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6)

如钦陵云“四?诸部与蕃界接,惧汉侵窃,故有是请”,此则吐蕃所要者。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所要者。今宜报陵云……必实无东侵意,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俟斤部落当以与蕃。

“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 《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作“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比为汉患”。《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称“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易为我患”,《通鉴》卷二五万岁通天元年亦称:“彼四?、十姓,吐蕃之所甚欲也,而青海、吐谷浑,亦国家之要地也”。按,此时吐蕃要求唐朝退出“十姓四?”之地,唐朝则以收回“青海、吐浑”为交换条件,《通典》下文称“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指此。当从《旧唐书》,《通典》“吐蕃”当作“吐浑”,“北”为“比”之讹。《册府》卷九六一“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则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要者”,“比” 亦误作“北”[10]。

卷一九《西戎》二“大羊同”(5177)

所出物产,颇同蕃俗。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

“所出物产,颇同蕃俗”,文义欠安。 《册府》卷九六作“所出物产颇与吐蕃同。俗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通典》当夺“吐”字,“俗”从下句,断句亦误。应作“所出物产颇同[吐]蕃,俗无文字”。《唐会要》卷九九亦称“物产与吐蕃同。无文字,但刻木结绳而已”,《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可证。

卷一九《西戎》二“大羊同”(5178)

自古未通,大唐贞观十五年,遣使来朝。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唐会要》卷九九载:“贞观五年十二月,朝贡使至。十五年,闻中国威仪之盛,乃遣使朝贡。太宗嘉其远来,以礼答慰焉。”疑《通典》删削过简,致将初通使误?于贞观十五年。《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一九《西戎》二“泥婆罗”(5179)

多商贾,少田作。以铜为钱,面文为人,背文为马。其牛鼻不穿孔。衣服以一幅布蔽身,日数盥漱。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其牛鼻不穿孔”,上无所承,下无所应,殊显突兀。《旧唐书》卷一九八《泥婆罗传》:“多商贾,少田作。以铜为钱,面文为人,背文为马牛,不穿孔。衣服以一幅布蔽身,日数盥浴。”《唐会要》卷一同。按,《通典》、《旧唐书》、《唐会要》本段记载内容顺序、行文完全相同,《通典》当是误解了钱文“不穿孔”文义,将“背文为马牛”之“牛”字属下,并妄增“鼻”字,遂成“其牛鼻不穿孔”。

卷一九一《西戎》三“西戎总序”(5191)

自张骞开西域之迹,其后霍去病击破匈奴右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人充实之,分置武威张掖炖煌酒泉四郡,据两关焉。

武威、张掖、炖煌三郡是从酒泉郡分出,前已称“初置酒泉郡”,则下文“分置”诸郡不当再有“酒泉”。《通典》“西戎”序论之西汉部分,完全是从《汉书·西域传》删削而成,《汉书》卷九六上《西域传》称:“汉兴至于孝武,事征四夷,广威德,而张骞始开西域之迹。其后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实之,分置武威、张掖、敦煌,列四郡,据两关焉。” 《通典》“分置武威张掖炖煌酒泉四郡”,“酒泉”当为衍文,“四郡”上应补“列”字。

卷一九一《西戎》三“西戎总序”(5194)

明帝乃命将北征匈奴,取伊吾卢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遂通西域于阗诸国。西域自绝六十五载,乃复通焉。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同。《后汉书》卷八八《西域传》:“十六年,明帝乃命将帅,北征匈奴,取伊吾卢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遂通西域,于?诸国皆遣子入侍。西域自绝六十五载,乃复通焉。” 《通典》盖误删“皆遣子入侍”,致生歧义。《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一九一《西戎》三“高昌”(5204)

文字亦同华夏,兼用胡书。有《毛诗》、《论语》、《孝经》、历代子史,集学官弟子,以相教授。虽习读之,而皆为胡语。赋税则计田输银,无者输麻布。

“校勘记”称:“虽习读之而皆为胡语,‘胡语’原脱讹作‘诗’,今据《北史·西域传》(三二一五页)、《御览》卷七九四、《太平寰宇记》卷一八补改。”按,《通典》本段记载称高昌文字同华夏,习读历代经典而“皆为胡语”,上下文义相矛盾。除“校勘记”所引《北史》、《御览》、《太平寰宇记》外,有关本条的最早的记载应该是《周书》,“校勘记”失引。《周书》卷五《高昌传》称:“文字亦同华夏,兼用胡书。有《毛诗》、《论语》、《孝经》,置学官弟子,以相教授。虽习读之,而皆为胡语。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诸书所载“皆为胡语”,应本于《周书》。业师马雍早年在《突厥汗国与高昌曲氏王朝始建交考》一文中指出,据《曲斌造寺碑》,当时突厥的许多官衔都被音译成了汉语,证明高昌不仅流行汉语,而且当地汉语方言与中原音韵基本相同。又,《续高僧传·达摩笈多传》也称驻在高昌的胡僧“多学汉语”,从而认定《周书》此说“恐系讹传,不足为据”[11]。今按,《南史》卷七九《高昌传》明确称高昌“国人言语与华略同”,高昌不流行胡语,应为定论。《通典》原文作“虽习读之而皆为诗赋税则计田输银无者输麻布。”我们认为应该“诗赋”连称,作“虽习读之,而皆为诗赋,税则计田输银,无者输麻布”,意即高昌学官子弟习读经典,又皆为诗赋,有很高的汉文化修养。《通典》保留了《周书》原来的文字,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今本《周书》“语”为“诗”之讹,又涉上文“胡书”而误衍“胡”字。点校本《通典》改“诗”为“胡语”,又从而以“赋”字属上文,非是。

卷一九一《西戎》三“高昌”(5204)

其人面貌类高丽,辫发施之于背,女子头发辫而垂。

“校勘记”称:“其人面貌类高丽辫发施之于背女子头发辫而垂,《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垂’上有‘不’字。按:此数句《隋书》、《北史》‘高昌传’均不见。《隋书》、《北史》谓其妇人头上作髻,此云‘辫而垂’,两相抵牾。不知《通典》所据何书。”今按,《南史》卷七九《高昌传》称:“面貌类高丽,辫发垂之于背。着长身小袖袍、缦裆?。女子头发,辫而不垂,着锦缬缨络环钏。”当据《南史》及《太平寰宇记》作“辫而不垂”,《通典》夺“不”字。又,《通典》原文节引自《南史》,“校勘记”称“不知《通典》所据何书”,失检。

卷一九一《西戎》三“高昌”(5206)

陛下岁遣千余人远事屯戍,终年离别,万里思归。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卖菽粟,倾其机杼。经途死亡,复在言外。兼遣罪人,增其防遏。

“复在言外”,文义未安。《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唐会要》卷九五、《册府》卷三二七“言”俱作“其”,《通典》涉形近讹。

卷一九一《西戎》三“龟兹”(5207)

东去长安七千五百里。户七千。南与精绝、东南与且末、西南与?f弥、北与乌孙、西与姑墨接。能铸冶。俗有城郭。东至都护理所乌垒城四百里。乌垒户百十。与都护同理。其南三百里至渠犁。渠犁,城都尉一人,户百三十。东北与尉犁、东南与且末、南与精绝接。昭帝田轮台,与渠犁地皆相连也。

按,“乌垒户百十”至“至渠犁”,是节引《汉书》卷九六下《乌垒传》的内容,“渠犁,城都尉”以下至“地皆相连也”为节引《汉书》卷九六下《渠犁传》及《渠犁传》下所附汉武帝以来在渠犁、轮台等地屯田的内容。《通典》将这些内容放入“龟兹”条下,殊属失当。又,此下有“宣帝时乌孙公主遣女”数语,“校勘记”称“此九字与龟兹无关,下有脱文故也”,并引《汉书·西域传》龟兹王留乌孙公主事,称“盖《通典》起草之初,杜氏见此节与龟兹有关,乃标举‘宣帝时乌孙公主遣女’一题,容后编写,不料迄于定稿,亦未加补录,遂使此九字赘设。”其实“乌垒”与“渠犁”的内容应该也属“赘设”,此姑存疑。

卷一九一《西戎》三“龟兹”(5207)

东有大河东流,号计戍水,据《汉书》则黄河也。

《周书》卷五《龟兹传》:“东有轮台,即汉贰师将军李广利所屠者。其南三百里有大水东流,号计戍水,即黄河也。” 《北史》卷九七《龟兹传》同,惟“大水”作“大河”。计戍水在龟兹南而不在东,《通典》删削过简,致生歧义。

卷一九二《西戎》四“焉耆”(5222)

焉耆,汉时通焉。王理员渠城,在白山之南七十里,去长安七千三百里。户四千。西南至都护理所四百里,南去尉犁百里,北与乌孙接,东去交河城九百里,西去龟兹九百里,皆沙碛。其国近海水,多鱼盐蒲苇之利。四面有大山,道险?易守。海水曲入四山之内,周匝其城三十余里。

后汉明帝永平末,有户万五千,与龟兹共攻没都护陈睦。

“有户万五千”,与上下文不属。按,《通典》本条杂钞诸史“西域传”而成。“王理员渠城”、“去长安七千三百里。户四千。西南至都护理所四百里,南去尉犁百里,北与乌孙接”诸语源于《汉书》卷九六下《焉耆传》,“四面有大山,道险?易守。海水曲入四山之内,周匝其城三十余里。后汉明帝永平末,有户万五千,与龟兹共攻没都护陈睦”等内容节引自《后汉书》卷八八《焉耆传》,其它内容则见于《北史》卷九七《焉耆传》。内容安排杂乱,无一定之规。《后汉书》作“永平末,焉耆与龟兹共攻没都护陈睦、副校尉郭恂,杀吏士二千余人”,而“户万五千,口五万二千,胜兵二万余人”,则正在“四面有大山”之前。《通典》“有户万五千”当属误阑入的内容。

卷一九二《西戎》四“于阗”(5225)

其居曰西山城,有屋室市井?蔬,与中国同。

“?蔬”应属下读,此断句误。又,《册府》卷九六作“其治曰西山城,有屋室市井。果?菜蔬与中国等”,《通典》“居”亦是避唐讳改。

卷一九二《西戎》四“疏勒”(5226)

大唐天宝十年,嫁和义公主于此。

据《唐会要》卷六载,和义公主出降在天宝三载十二月十四日。《册府》卷九七九、《新唐书》卷二二一下《拔汗那传》亦在天宝三载。《通典》本条转引杜环《经行记》,疑有误。

卷一九二《西戎》四“莎车”(5232)

帝甚说,下议封奉世。少府萧望之以奉世擅制发诸国兵,虽有功效,不可以为后法,即封奉世关内侯,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争逐发兵,要功万里之外,为国家生事于夷狄,渐不可长,不宜授封。帝善其议,以奉世为光禄大夫。

“即封奉世关内侯”句,前无所承,颇显突兀。《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载:“上甚说,下议封奉世。丞相、将军皆曰:‘《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国家,则颛之可也。奉世功效尤着,宜加爵土之赏。’少府萧望之独以奉世奉使有指,而擅矫制违命,发诸国兵,虽有功效,不可以为后法。即封奉世,开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争逐发兵,要功万里之外,为国家生事于夷狄。渐不可长,奉世不宜受封。上善望之议,以奉世为光禄大夫、水衡都尉。”《通典》本节删削《汉书》而成,“即封奉世关内侯,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当是出自“即封奉世,开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惟杜佑误以“开”字为“关”,又妄加“内侯”二字,遂平空造出冯奉世封关内侯事。《通鉴》卷二五宣帝元康元年正作“即封奉世,开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

卷一九二《西戎》四“条支”(5238)

其草木、畜产、五谷、果菜、食饮、宫室、市列、钱货、兵器、金珠之属皆与?宾同……转北而东,复马行六十余日至安息。

“校勘记”称:“其草木畜产五谷果菜食饮宫室市列钱货兵器金珠之属皆与?宾同,句上《汉书·西域传》上(三八八九页)有‘乌弋地暑热莽平’七字,明此段(从‘其草木’至‘六十余日至安息’)乃记乌弋山离,与条支无涉。《汉书》于乌弋山离节中附记条支,之后仍述乌弋山离。杜佑未加辩别,误将乌弋山离之国俗物产阑入条支国中。”今按,“校勘记”认为《通典》误将乌弋山离风俗物产阑入条支条,是。但是《汉书》原文并无“六十余日至安息”的记载,查《后汉书》卷八八《条支传》:“转北而东,复马行六十余日至安息”,则“转北而东”以下并非由《汉书》阑入,而是《通典》采自《后汉书·条支传》的内容,“校勘记”犹未达一间。

卷一九三《西戎》五“吐火罗”(5277)

吐火罗,一名土壑宜,后魏时吐呼罗国也,隋时通焉。

《魏书》卷五《高宗纪》文成帝和平五年,“吐呼罗国遣使朝献”,《北史》卷九七《吐呼罗国传》称“其王曾遣使朝贡”,即指此。《通典》称“隋时通焉”,显误。按,杜佑盖因《通典》“吐火罗”条参用《隋书》资料,故误作“隋时通焉”。

卷一九三《西戎》五“大食”(5279)

刻石蜜为卢舍,有似中国宝?。每至节日,将献贵人琉璃器皿、?石瓶钵,盖不可算数。

按,“宝?”后应为逗号,“贵人”后应加句号。作“刻石蜜为卢舍,有似中国宝?,每至节日,将献贵人。”疑点校本断句误。《新唐书》卷二二一下《大食传》作“刻石蜜为庐如舆状,岁献贵人”,是。又,本文“宝?”显然不是指帝王或贵族乘坐的辇舆,而是与“石蜜庐舍”一样,应该也是一种食物或本身即可食用的盛放食物的器物。《酉阳杂俎》卷一载玄宗赐予安禄山器物中有“苏造真符宝舆”,应即用酥油塑成的“宝舆”。《文苑英华》卷八五五苏?《唐长安西明寺塔》“红粟腐积,黄金巨万,行天厨之宝舆,泛海岸之雕驴”云云,疑亦指此。

卷一九四《北狄》一“匈奴”上(5309-5310)

军臣单于立岁余,匈奴复绝和亲,大入上郡、云中,所杀掠甚众。于是汉置三将军,军长安西细柳、渭北棘门、霸上以备胡。胡骑入代句注边,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数月。

“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数月”不句。《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载:“军臣单于立岁余,匈奴复绝和亲,大入上郡、云中各三万骑,所杀略甚众。于是汉使三将军军屯北地,代屯句注,赵屯飞狐口,缘边亦各坚守以备胡寇。又置三将军,军长安西细柳、渭北棘门、霸上以备胡。胡骑入代句注边,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数月,汉兵至边,匈奴亦远塞,汉兵亦罢。”《通典》本条显系删节《汉书》而成,删节未尽而误留“数月”。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34)

呼韩邪单于自款五原塞,愿朝。甘露三年正月,汉遣车骑都尉韩昌迎,发所过七郡郡二千骑,为陈道上。单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宫……

“甘露三年正月”下杜佑注称“会正月朔之朝贺也”。按,单于既是参加正月朔日朝会,则三年正月遣韩昌迎单于,与下文“单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宫”时序不合。《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载:“明年,呼韩邪单于款五原塞,愿朝三年正月。汉遣车骑都尉韩昌迎,发过所七郡郡二千骑,为陈道上。单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宫……”本卷下文“成帝河平元年,复株累若?单于遣右皋林王伊邪莫演等奉献朝正月”,“哀帝建平四年,乌珠留若?单于上书愿朝五年”,文例同此。当从《汉书》断句,本条“愿朝”下应去句号,“正月”下逗号应作句号。又“所过”,《汉书》作“过所”,此存疑。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35)

元帝初,郅支单于自以道远,又怨汉拥护呼韩邪,遣使上书求侍子。汉遣谷吉送之,郅支杀吉。明年,呼韩邪强盛,北庭人众稍稍归之,国中遂定。

《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载:“元帝初即位……邪支单于自以道远,又怨汉拥护呼韩邪,遣使上书求侍子。汉遣谷吉送之,郅支杀吉。汉不知吉音问……明年,汉遣车骑都尉韩昌、光禄大夫张猛送呼韩邪单于侍子,求问吉等……其后呼韩邪竟北归庭,人众稍稍归之,国中遂定。”《通典》本文删节《汉书》而成。“明年”者,是指韩昌等人出使匈奴的时间,并非“明年,呼韩邪强盛”,杜佑删略原文时误留“明年”,致文义失当。又“竟北归庭,人众稍稍归之”,《通典》删节作“”北庭人众稍稍归之“,亦嫌不妥。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44)

莽遣歙、歙弟飒使匈奴,贺单于初立,赐黄金被缯帛,罢将率屯兵,但置游击都尉。

“黄金被缯帛”,《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被”上有“衣”字,《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一正作“黄金、衣被、缯帛”,《通典》夺“衣”字。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44)

汉兴,忠言嘉谋之臣曷尝不运筹策相与争论于庙堂之上乎?然总其要归,两科而已。缙绅之儒则守和亲,介?僦?吭蜓哉鞣ィ?云??皇敝??Γ?淳啃倥??帐家病?/P>

“然总其要归,两科而已”《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归”字从下文,疑点校本断句误。

卷一九五《北狄》二“南匈奴”(5353)

桓帝建和初,伊陵尸逐就单于立,至延熹九年,诸部并叛,寇缘边九郡,以张奂为北中郎将讨之,悉降。

《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传》:“伊陵尸逐就单于居车儿,建和元年立。至永寿元年……延熹元年,南单于诸部并叛,遂与乌桓、鲜卑寇缘边九郡,以张奂为北中郎将讨之,单于诸部悉降。”《后汉书》卷六五《张奂传》亦称:“延熹元年,鲜卑寇边,奂率南单于击之,斩首数百级。”《资治通鉴》卷五四亦?张奂击南单于诸部事于延熹元年下。《通典》“九年”当为“元年”之误。又,点校本“校勘记”称:“桓帝建和初伊陵尸逐就单于立至延熹九年诸部并叛,原讹作‘桓帝延熹初伊陵尸逐就单于立诸部并叛’,据《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二改补。按,伊陵尸逐就单于立,与诸部并叛,两事相距十三年,不得混书。”“校勘记”指出《通典》二事并书,是;但以诸部叛在延熹九年,则从《寰宇记》误。又,自建和元年至元熹九年为十九年,非十三年。

卷一九六《北狄》三“乌桓”(5366)

其土地宜?及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子,至十月而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曲,曲米常仰中国。

《三国志》卷三《魏书·乌丸传》裴注引《魏书》称:“地宜青?、东墙,东墙似蓬草,实如葵子,至十月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曲?。米常仰中国。”《通典》后“曲”字当为衍文,“而不知作曲”下应施句号。《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二正作“能作白酒,而不知作曲。米常仰中国”。

卷一九六《北狄》三“轲比能”(5371)

其后幽州刺史王雄遣勇士韩龙刺杀比能,更立其弟素利、弥加、厥机皆为大人,在辽西、右北平、渔阳塞外,道远初不为边患,其种众多于比能也。

据标点,则素利等三人为轲比能之弟。但何以同为兄弟,而素利等“其种众多于比能”,殊不可解。据《三国志》卷三《魏书·鲜卑传》载:“(王)雄遣勇士韩龙刺杀比能,更立其弟。素利、弥加、厥机皆为大人,在辽西、右北平、渔阳塞外,道远初不为边患,然其种众多于比能。”素利等人亦为东部鲜卑大人,并非轲比能之弟。点校本《三国志》自“素利”以下起另段,是。《通典》断句误,“更立其弟”后应施句号。

卷一九六《北狄》三“蠕蠕”(5379)

献文帝皇兴中,其主予成犯塞,征南将军刁雍上表曰……

以下为请缘六?北筑长城表文。按,《魏书》卷五四《高闾传》详载表文,据《魏书》,此表为高闾所上,与刁雍无涉。《北史》卷三四《高闾传》同。《魏书》本卷“校勘记”称,《通典》误作刁雍表,是。《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三从《通典》误。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1)

后魏太武灭沮渠氏,阿史那以五百家奔蠕蠕,代居金山,状如兜鍪,俗呼兜鍪为“突厥”,因以为号。

按,“状如兜鍪”与上文“代居金山”不属。《隋书》卷八四《突厥传》作“世居金山,工于铁作。金山状如兜鍪”,《通典》当涉“金山”重出,误夺“工于铁作金山”六字。《北史》卷九九《突厥传》亦载“世居金山之阳,为蠕蠕铁工。金山形似兜鍪”,可证。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4)

有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诸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以刀??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春夏死者候草木落,秋冬死者候华叶茂,然后始坎而瘗之。

据此,则春夏死者须待至秋日始可下葬,秋冬死者则延至春天。按,《北史》卷九九《突厥传》:“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祭之,?帐走马七匝,诣帐门以刀??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春夏死者,候草木黄落;秋冬死者,候华茂,然后坎而瘗之。” 《周书》卷五《突厥传》、《隋书》卷八四《突厥传》略同《北史》。《通典》显然与《北史》同源,惟记载更为简略。据《北史》,死者焚而收灰,“待时而葬”,《通典》删去“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一节,致生歧义。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8)

咄?初为莫贺咄设,牙直五原之北。时薛举犹据陇右,遣其将宗罗?攻陷平凉郡,北与颉利结连。高祖遣光禄卿宇文歆赍金帛以赂颉利,歆说之,令与薛举绝。初,隋五原太守张长逊因乱以其所部五城隶于突厥,歆又说颉利遣长逊入朝,以五原地归于我。颉利并从之,因发突厥兵及长逊之众,并会于太宗军所。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略同。《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亦载此事称:“颉利始为莫贺咄设,牙直五原北。薛举陷平凉,与连和,帝患之,遣光禄卿宇文歆赂颉利,使与举绝;隋五原太守张长逊以所部五城附虏,歆并说还五原地。皆见听,且发兵举长逊所部会秦王军。太子建成议废丰州,并割榆中地。于是处罗子郁射设以所部万帐入处河南,以灵州为塞。”较《通典》、《旧唐书》多出割弃丰州、榆中地事。按,丰州即五原郡,既然定宇文歆已说服突厥“还五原地”,则唐朝何以又在同时废弃丰州呢?于理不通。又,五原在灵州以北六百里,唐朝既然已收回五原,则北方边界怎么又会到了灵州呢?也无法解释。《册府》卷九七(宋本)亦载“唐高祖武德初,以丰州绝远,先属突厥,交相往来,吏不能禁,隐太子建成议废丰州,拔其城郭,权徙百姓,寄居于灵州,割并[并割]五原、榆中之地。于是突厥遣处罗之子都射设率所部万余家入处河南之地,以灵州为境。”[12]唐朝在与西秦决战前夕,派遣宇文歆与突厥议和,唐朝割弃丰州(五原)、榆中之地,以换取突厥的支援;突厥万余家由此入居河南之地,与唐朝以灵州为界。《新唐书》“歆并说还五原地”,误。《通典》、《旧唐书》称“以五原地归于我”,当承同一史源误。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9)

颉利率万余骑奄至城西,乘高而阵,将士大骇。太宗乃亲率百骑驰诣虏阵,告之曰……太宗又前,令骑告突利曰:“尔往与我盟,急难相救。尔今将兵来,何无香火之情也?亦宜早出,一决胜负。”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同。按,《册府》卷一九亦载此事,经比较可知,《册府》与《通典》、《旧唐书》同源,惟内容远多于二书。《通典》、《旧唐书》“太宗又前,令骑告突利曰”,《册府》作“帝又令前骑告突利曰”。按,《旧唐书》下文称“太宗前,将渡沟水,颉利见太宗轻出,又闻香火之言,乃阴猜突利……”,则此前太宗并未“前”出,《通典》、《旧唐书》“又前令”,当为“又令前”之误。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9)

八年七月,颉利领十余万骑,大掠朔州,又袭将军张瑾于太原,瑾全军没,脱身奔于李靖。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略同。按,《旧唐书》卷一《高祖纪》武德八年“八月,并州道总管张公谨与突厥战于太谷,王师败绩,中书令温彦博没于贼。”“太原”作“太谷”。《旧唐书》卷六七《李靖传》:“八年,突厥寇太原,以靖为行军总管,统江淮兵一万,与张瑾屯太谷。时诸军不利,靖众独全。”《旧唐书》卷六一《温彦博传》亦载:“其年,突厥入寇,命右卫大将军张瑾为并州道行军总管出拒之,以彦博为行军长史。与虏战于太谷,军败,彦博没于虏庭。”《通鉴》卷一九一亦作“太谷”,《通典》、《旧唐书》“太原”当为“太谷”之误。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10)

颉利见军容大盛,又知思力就拘,由是大惧。太宗独与颉利临水交言,麾诸军却而阵焉。萧?以轻敌固谏于马前,上曰:“吾已筹之矣,突厥所以扫其境内,直入渭滨,应是闻我国家初有内难,我新登九五,将谓不敢拒之。今若闭门,虏必大掠,强弱之势,在今一策。我故独出,一以示轻之,又曜军容,使知必战。事出不意,乘其不图,虏入既深,理当自惧。与战则必克,与和则必固,制服北狄,自兹始矣。”

太宗谓突厥趁唐朝内难入侵,估计唐朝不敢拒战,自己单骑应对,既可表示唐朝不惧突厥,又可收到出其不意的奇效。此“乘其不图”与上下文意不契。《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册府》卷四四、卷九九一俱作“乖其本图”,《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作“不意我能沮其始谋”,正同此意。《通典》当涉形近误“乖”为“乘”,误“本”为“不”。

又,《通典》“校勘记”称:“乘其不图,《旧唐书·突厥传》上(五一五七页)、《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五作‘乘其本图’。”今按,查《太平寰宇记》与《旧唐书》俱作“乖其本图”,“校勘记”或是排印错误。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5)

长寿三年,率众寇灵州,杀掠人吏。武太后遣白马寺僧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领十八将军以讨之,既不遇贼,寻班师焉。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同。据此,则唐军出兵未遇敌而还。按,《旧唐书》卷一八三《薛怀义传》:“长寿二年,默啜复犯塞,又以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以李多祚、苏宏晖为将。未行,改朔方道行军大总管,以内史李昭德为行军长史,凤阁侍郎、平章事苏味道为行军司马,契?明、曹仁师、沙咤忠义等十八将军以讨之。未行虏退,乃止。”据《通鉴》卷二五,延载元年二月庚午,以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三月甲申改朔方道大总管,“未行,虏退而止”。则唐兵未出而默啜已退,并未出兵。疑《突厥传》、《通典》误。又,《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亦称“不见虏,还”,疑从同一史源误。

又,点校本“校勘记”称:“代北道行军大总管,‘北’原作‘朔’,据《旧唐书·突厥传》上(五一六八页)、《太平寰宇记》卷一九六、《通鉴》卷二五(九三页)改。按:《新唐书·突厥传》上(五页)‘代北’作‘朔方’。”今按,据上引《旧唐书·薛怀义传》及《通鉴》,薛怀义初为代北道总管,后改称朔方道总管,“代北”、“朔方”,二说皆通。疑《通典》原文之“代朔道行军大总管”,为删削旧史未当而致。此存疑。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5)

默啜俄遣使来朝,武太后大悦,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万岁通天元年,契丹首领李尽忠、孙万荣反叛,攻陷营府……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同,惟“武太后”作“则天”。《通鉴》卷二六神功元年附《考异》引《实录》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册府》卷九亦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韬卫大将阎知微册授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武则天因默啜不从契丹反叛而加以册封,“迁善”之称正是此义。李尽忠、孙万荣举兵事在万岁通天元年五月,《通典》置册封默啜于契丹反之前,必误。

稍加比较可知,《册府》的记载应即源于《实录》,惟与《考异》所引详略不一。《册府》之“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保留了册授的官称和汗号;而《考异》所引《实录》则只保留了“迁善可汗”的汗号,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职。《通典》称“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唐朝不可能两次派人册授默啜同一官职,显然应从《实录》及《册府》,默啜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同时接受了唐朝官职和汗号,《通典》误将一事析而为二。又,唐朝官称中无“上柱国公”,《册府》“上柱国公”之“国”下应据《通典》补“归国”二字,默啜封号全称应为“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归国公、迁善可汗”。《旧唐书》当与《通典》承同一史源误。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6)

武太后令司农卿武重规为天兵中道大总管……

“司农卿“,《旧唐书》卷六《则天纪》、《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新唐书》卷四《则天纪》、《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通鉴》卷二六圣历元年俱作“司属卿”。按,则天改易官名,以宗正为司属,当从诸书,疑“司农”为后人妄改。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8)

……六旬而三城俱就。本不置壅门及曲敌,或问之,仁愿曰:“兵法贵在攻取,不宜退守。寇若至此,即当并力出战,回顾望城,犹须斩之,何用守备,生其思归之心。”其后常元楷为朔方总管,始筑壅门。

按,“曲敌”不词。《唐会要》卷七三、《册府》卷四一作“却敌”。《太平寰宇记》卷三九亦称:“初,三城不置壅门及却敌战具。”却敌指守城设施言。《太平寰宇记》卷五一引《冀州图》称太平城“城上埤垣却敌在内郭城”,《通典》卷一五二“守拒法”载:“却敌上建堠楼,以版跳出为橹,与四外烽戍,昼夜瞻视。”即此。“曲敌”当为“却敌”之误,疑涉“曲”“却”音近而讹。《旧唐书》卷九三《张仁传》、《新唐书》卷一一一《张仁愿传》俱作“曲敌”,当承同一史源而误。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8)

开元二年,遣其子移涅可汗及同俄特勤、妹婿火拔颉利发、石阿失毕率精骑围逼北庭……火拔惧不敢归,携其妻来奔,制授左卫大将军,封燕北郡王。

《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火拔颉利发石阿失毕”连读,作一人,与《通典》断句不同。按,《旧唐书》卷八《玄宗纪》开元二年闰二月“癸亥,突厥默啜妹?倩鸢悟±?⑹?⒁焓в肫蘩幢肌?FONT color=#0000ff>[13],《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讨默棘连时有蕃将“燕山郡王火拔石失毕”。“火拔石失毕”即“火拔颉利发石阿失毕”之简称。唐时突厥有火拔部,《新唐书》卷一一《论弓仁传》:“开元初,突厥九姓乱,弓仁引军度漠,?白柽林,收火拔部喻多?种落,降之。”据《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载,唐朝还曾在开元年间以火拔部置火拔州。则火拔为部族名,颉利发为突厥官名,石阿失毕为本名,诸书所称繁简不一,此点断作二人,误。

又,燕北郡王,《旧唐书·突厥传》同,上引《新唐书·突厥传》及《旧唐书·玄宗纪》“北”作“山”,姑存疑。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52-5455)

西突厥大逻便。初,木杆与沙钵略可汗有隙,因分为二……自处罗朝隋后,射匮遂有其地……初,曷萨那之朝隋也,为炀帝所留,其国人遂立萨那之叔父射匮为可汗,始开土宇,东至金山,西临西海,自玉门以西诸国皆役属之。

《通典》“西突厥”开头部分是由《隋书》卷八四《西突厥传》删削而成。只是在两处稍有改动。第一,开头部分有关西突厥的地域范围未用《隋书》原文,第二,在结尾部分增加了曷萨那可汗及阙达设、特勤大奈等降隋突厥首领在入唐以后的际遇。按,《隋书》中并没有为通常所说的“西突厥”即突厥室点密可汗及其子孙作传,《隋书·西突厥传》的“西突厥”是专指在东突厥内战中分裂的阿波可汗(即大逻便)系统的突厥可汗,而《通典》将阿波系突厥与传统意义上的室点密系西突厥混作一谈,对后世研究西突厥历史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西突厥历史线索长期无法理清。据史载,曷萨那是被西突厥室点密系射匮可汗打败,走头无路投降隋朝的,《通典》此称“曷萨那之朝隋也,为炀帝所留,其国人遂立萨那之叔父射匮为可汗”,生硬地将两个不同系统的突厥政权的历史嫁接成了前后继承关系。不仅与事实不合,且与上文所称“自处罗(即曷萨那可汗)朝隋后,射匮遂有其地”,亦相抵牾[14]。

又,《通典》在《隋书·西突厥传》基础上做的两处改动,与《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完全一致,应是承同一史源而误。

又,“木杆与沙钵略可汗有隙”,《隋书》作“西突厥者,木杆之子大逻便也。与沙钵略有隙,因分为二”,《通典》“木杆”当为“大逻便”之误。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55)

统叶护寻遣使来请婚,高祖谓侍臣曰:“西突厥去我悬远,急疾不相得力,今来请婚,计将安在?”封德彝对曰:“当今之务,莫若远交而近攻,正可权许其婚,以威北狄。待三数年后,中国全盛,徐思其宜。”高祖许之婚,令高平王道立至其国,统叶护大悦。

《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同。《通鉴》卷一九一武德八年四月略同,惟“封德彝”作“裴矩”。《考异》称:“新、旧《传》皆云封德彝之谋,今从《实录》。”则《实录》原作“裴矩”。《册府》卷九七八载:“八年四月,宴西蕃突厥使。时中国以突厥为患,故遣使与西突厥连和,以备北夷。于是叶护请婚,帝谓侍中裴矩曰:‘西突厥一与我悬远[15],有急不得相助,今来请婚,其意如何?’对曰:‘西蕃悬远,诚如圣旨。但北寇盛强,数为边害,当今之计,须远交而近攻,权可许婚,以近颉利。且羁縻之,待一二年后中国完实,足抗北夷,然后徐思其宜。此盖一时之策也。’帝然之,令高平王道立至其国,统叶护大悦。”《册府》本节内容应即源于《实录》。

《考异》并未深究新、旧《唐书·突厥传》与《实录》记载不同的原因。按,在统叶护可汗与唐朝议和亲之前,东突厥颉利可汗也曾在武德五年与唐朝议及和亲。《旧唐书》卷六三《封德彝传》:“会突厥寇太原,复遣使来请和亲,高祖问?臣:‘和之与战,策将安出?’多言战则怨深,不如先和。伦曰:‘突厥凭凌,有轻中国之意,必谓兵弱而不能战。如臣计者,莫若悉众以击之,其势必捷,胜而后和,恩威兼着。若今岁不战,明年必当复来,臣以击之为便。’高祖从之。”据《通鉴》卷一九及《册府》卷九九记载,此事在武德五年八月辛酉,“胜而后和”《册府》作“克捷而后和亲”,文意更显。颉利可汗与唐朝和亲应该是很清楚的。

《太平御览》卷三二七引《唐书》却记载:“武德中,西突厥叶护可汗遣使请婚,又入寇边上。高祖谓群臣曰:‘突厥入寇而复请和,和之与战,其策安在?’太常卿郑元?对曰:‘若击之,则怨深,难以和缉。’中书令封德彝进曰:‘若不战而和亲,夷狄必谓中国畏惧,未若击之,克捷而和亲,此则维恩兼举。’高祖然之。戊辰,西突厥遣使献名马。”对照上文所引可知,这里显然是将颉利和亲事与此后的统叶护可汗和亲两件事混在了一起,误将东突厥颉利可汗议和亲事?在了西突厥统叶护可汗名下。《太平御览》引《唐书》下文记载了戊辰西突厥献马之事,《册府》卷九七亦载“(武德)五年四月,西突厥叶护可汗遣使献狮子皮。又八月,遣使献名马。”戊辰八月十九日。我们推测很可能是因为东西突厥都曾与唐朝议和亲,且东突厥颉利可汗武德五年八月辛酉(十二日)议和亲事与西突厥统叶护可汗献马相距很近,所以在史书中将颉利事误植在了统叶护名下[16]。这样一来,唐朝在武德五年与东突厥议和亲之事,就与后来在武德八年与西突厥统叶护可汗议和亲混而为一,而杜佑误信旧史,又将意思相近的裴矩进谏之语置于封德彝名下,遂进一步将进谏之人也由裴矩误为封德彝。新、旧《唐书·突厥传》从《通典》误。当从《实录》作“裴矩”。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62)

初,娑葛代父统兵,乌质勒下部将阙啜忠节甚忌之,以兵部尚书宗楚客当朝任势,密遣使赍金七百两以赂楚客,请停娑葛统兵。楚客乃遣御史中丞冯嘉宾充使至其境……(娑葛)遂斩嘉宾,仍进兵攻陷火烧等城,遣使上表以索楚客头。

《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同。这是突骑施兴起初期,关系到唐朝西域政策转变的一次重要战役。有关这次战役的主要战场,诸书记载无异,《旧唐书》卷七《中宗纪》《旧唐书·突厥传》、《新唐书》卷四《中宗纪》、《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通典》卷一九九及《通鉴》卷二六中宗景龙二年等,都记载是在“火烧城”。如《旧唐书·郭元振传》载:“娑葛是日发兵五千骑出安西,五千骑出拨换,五千骑出焉耆,五千骑出疏勒。时元振在疏勒,于河口栅不敢动。阙啜在计舒河口候见嘉宾,娑葛兵掩至,生擒阙啜,杀嘉宾等。吕守素至僻城,亦见害。又杀牛师奖于火烧城,乃陷安西,四?路绝。”所谓“火烧城”不见唐代载籍,岑仲勉先生考证,认为就是于术守捉[17]。按,《册府》卷三六六亦载此事,内容与《旧唐书·郭元振传》相同,惟个别字句有异,当是出自同一史源。如《郭元振传》“元振奏娑葛状”,《册府》作“元振以娑葛状奏于朝廷”,《郭元振传》“元振使其子鸿间道奏其状”,《册府》作“元振使其子鸿间道具奏其状”等等,最值得注意的是,《郭元振传》“又杀牛师奖于火烧城”,《册府》作“又杀牛师奖,放火烧城”。参以战争经过,可知《郭元振传》“于”当为“放”字,娑葛放火烧城,所烧之城就是安西都护府所在之城,并非另有“火烧城” [18],《通典》亦误。

卷一九九《北狄》六“铁勒”(5465)

隋大业元年,突厥处罗可汗击铁勒诸部,厚其税敛……由是一时反叛,拒处罗,遂立俟利发、俟斤契弊歌楞为易勿?莫何可汗,居贪汗山,复立薛延陀内俟斤字也?A为小可汗。

“校勘记”称:“字也?A,《隋书·北狄传》(一八八页)、《太平寰宇记》卷一九八同。《北史·铁勒传》(三三三页)‘字’作‘子’。” 按,《通典》上文记载铁勒诸部分布称:“伊吾以西,焉耆之北,傍白山,则有契弊、薄落职、乙?A、苏婆、那曷、乌护、纥骨、也?A、于尼护等,胜兵可二万。”(《隋书》同)也?A为铁勒部落的名称。“复立薛延陀内俟斤字也?A为小可汗”文义含混,不知所云。《旧唐书》卷一九九下《铁勒传》作“铁勒相率而叛,共推契?哥楞为易勿?莫贺可汗,居贪汗山北,又以薛延陀乙失钵为也?A小可汗,居燕末山北。”《册府》卷九六七、《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同。《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铁勒传》作“奉薛延陀乙失钵为野?A可汗,保燕末山”。《册府》卷九五六亦称:“至曷婆那可汗征税无度,铁勒咸怨,遂以延?之祖乙失以(宋本作“钵”)为野?A可汗,居燕末山。”“也?A”即“野?A”。详以文意,《隋书》、《通典》、《太平寰宇记》、《北史》“也?A为小可汗”,当作“为也?A小可汗”,《隋书》、《通典》、《太平寰宇记》“字”当作“子”,应正作“复立薛延陀内俟斤子为也?A小可汗”。疑《通鉴》从《隋书》误。

卷一九九《北狄》六“薛延陀”(5465-5466)

后铁勒仆骨、同罗共击薛延陀,大败之。太宗以其破亡,遣江夏王道宗、左卫大将军阿史那社尔为瀚海道安抚使。

初,薛延陀?珠毗伽可汗遣使请婚,太宗许以女妻之,征可汗备亲迎之礼,诏幸灵州与之礼会……既而李思摩数侵掠之。延陀复使突利失寇定襄,掠百姓,太宗遣英国公李绩援之,虏已出塞而还。太宗以玺书责让之,可汗乃遣使致谢,复请发兵助军,太宗优诏答而止焉。

按,铁勒诸部败薛延陀,江夏王道宗与阿史那社尔为瀚海道安抚大使,事在贞观二十年;唐与薛延陀议婚诸事在贞观十六年。《通典》置薛延陀败亡事于前,用“初”字来追叙前事,自无不可。但是“遣江夏王道宗、左卫大将军阿史那社尔为瀚海道安抚使”,文气未尽。《旧唐书》卷一九九下《铁勒传》:“二十年,太宗遣使江夏王道宗、左卫大将军阿史那社尔为瀚海道安抚大使;右领军大将军执失思力领突厥兵,代州都督薛万彻、营州都督张俭、右骁卫大将军契?何力各统所部兵分道并进;太宗亲幸灵州,为诸军声援。既而道宗渡碛,遇延陀余众数万来拒战,道宗击破之,斩首千余级。万彻又与回纥相遇,二将各遣使谕以绥怀之意,其酋帅见使者,皆顿颡欢呼,请入朝。太宗至灵州,其铁勒诸部相继至数千人,仍请列为州县,北荒悉平。”《通典》“安抚大使”下当有夺文。

卷一九九《北狄》六“多滥葛”(5468)

多滥葛在薛延陀东界,居近同罗水,胜兵万人。自古未通中国。其大酋、俟斤多滥葛共率所部朝见。

“校勘记”称:“共率所部朝见,‘共率’《太平寰宇记》卷一九八作‘自统’。”《太平寰宇记》盖因多滥葛首领本人入朝,与“共率”相矛盾,故改作“自统”。按,《新唐书》卷二一七下《多滥葛传》作“俟斤多滥葛末”,《通鉴》卷一九八贞观二十年作“多滥葛俟斤末”,《册府》卷九七四作“大酋俟斤、多滥曷末”[19]。《通典》“共”当为“末”之讹文,《太平寰宇记》所改非是,“校勘记”失察。

卷一九九《北狄》六“鞠国”(5469)

其国有树无草,但有地苔。无羊马,家畜鹿如中国牛马。使鹿牵车,可胜三四人。人衣鹿皮,食地苔。

“无羊马,家畜鹿如中国牛马”,《太平御览》卷一引《唐书》作“无羊马豕畜。有鹿如中国牛马”,《通典》“家畜”当为“豕畜”之误,下夺“有”字,断句亦从误。又,《册府》卷九六一作“无羊马家畜,有鹿如中国牛马”,“豕”字亦误作“家”。

又,“人衣鹿皮,食地苔”,《唐会要》卷九八作“衣鹿皮。鹿食地苔”,《通典》“食”上当夺“鹿”字。《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鞠国传》称“人豢鹿若牛马,惟食苔,俗以驾车”,正得其意。

卷二《北狄》七“室韦”(5487)

诸部不相总一,所谓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大室韦,并无君长,人众贫弱。突厥沙钵略可汗尝以吐屯潘垤统领之,盖契丹之类也。其在南者为契丹,在北者号室韦。

《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九同。按,“突厥沙钵略可汗尝以吐屯潘垤统领之”,《隋书》卷八四《室韦传》作“突厥常以三吐屯总领之”,《北史》卷九四《室韦传》亦称“突厥以三吐屯总领之”,与《通典》异。《隋书》“室韦传”附于“契丹传”之后,称:

契丹之先,与库莫奚异种而同类……有征伐,则酋帅相与议之,兴兵动众合符契。突厥沙钵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统之。

室韦,契丹之类也。其南者为契丹,在北者号室韦。分为五部,不相总一,所谓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太室韦。并无君长,人民贫弱。

《通典》完全是由《隋书》的记载稍加删削而成,惟《隋书》“突厥沙钵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统之”是《契丹传》的内容,《通典》当是编次数据时将《契丹传》的内容窜入《室韦传》内,因而致误。《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二《北狄》七“室韦”(5487)

盘发衣服与契丹同。

《隋书》卷八四《室韦传》:“其俗丈夫皆被发,妇人盘发,衣服与契丹同。”《册府》卷九六一亦称:“俗丈夫皆被?,妇人盘?,衣服与契丹同。”《通典》删削过简,致生歧义。

卷二《北狄》七“?”(5490)

?,匈奴之别种,隋时通焉。与??为邻,理潢水北,亦鲜卑故地。胜兵万余人。习俗与突厥略同。亦臣于颉利,其渠帅号为俟斤。

按,《通典》上文卷一九九“北狄”六(5470)专为“白?”立传,称:“白?,在拔野古东,胜兵三千人。其渠帅各率所部归附,列地为州,即其酋长为刺史。”按,《旧唐书》、《新唐书》各自为“?”及“白?”立传,《旧唐书》卷一九九下《?传》:“?,匈奴之别种也,居于潢水北,亦鲜卑之故地,其国在京师东北五千里。东接??,西至突厥,南至契丹,北与乌罗浑接。地周二千里,四面有山,环绕其境。人多善射猎,好以赤皮为衣缘,妇人贵铜钏,衣襟上下悬小铜铃……” 《新唐书》卷二一七下《白?传》:“白?居鲜卑故地,直京师东北五千里……南契丹,北乌罗浑,东??,西拔野古,地圆袤二千里,山缭其外,胜兵万人。业射猎,以赤皮缘衣,妇贯铜钏,以子[小?]铃缀襟。”《旧唐书》之“?”、《新唐书》之“白?”以及《唐会要》卷九八之“??”,俱为同名异称,唐朝曾在贞观二十一年以其部置??颜州[20]。《通典》当因史料来源不同,误以一国两传。

卷二《北狄》七“拔悉弥”(5490)

拔悉弥一名弊剌国,隋时闻焉。在北庭北海南……有渠帅,无王号……其所居即以桦皮为舍。丈夫翦发,桦皮为帽。

《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驳马传》:“又有驳马者,或曰弊剌,曰遏罗支,直突厥之北……皆??ⅲ?肫っ薄9鼓纠嗑?桑?茶胛?摇8饔行【?ぃ?荒芟喑家病!?FONT color=#0000ff>[21]据此,则驳马、弊剌、拔悉弥都属同名异译,《新唐书》所载“驳马”无大君长、桦皮为帽、覆桦为室及无大君长等风俗,也与《通典》“拔悉弥”相当。按,《通典》本卷下文又有“驳马传”(5493),与《新唐书》“驳马”内容基本相同,惟不载“或曰弊剌”,但在永徽年间朝贡下称“突厥谓驳马为曷剌,亦名曷剌国”,则《通典》“驳马传”之“曷剌”应即“拔悉弥传”之“弊剌”。疑《通典》误以一国二传。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回纥”(5491)

回纥在薛延陀北境,居延婆陵水,去长安万六千九百里,胜兵五万人。

点校本在“延婆陵水”下施地名号。按,《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作“居娑陵水侧”,《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作“居延陀北娑陵水上”,与《通典》异。《唐会要》卷九八“回纥在薛延陀北境,居近婆陵水”, 当从《唐会要》,《通典》“居延婆陵水”之“延”当为“近”之讹字。又,《唐会要》、《通典》“婆陵水”亦当作“娑陵水”,形近而讹。

卷二《北狄》七“回纥”(5492)

自突厥衰灭,其国渐盛,国主亦号可汗。开元十五年,使大臣梅禄啜来朝,献名马焉。

杜佑在“献名马焉”下注解称:“按诸家叙突厥事,以‘梅禄’为突厥官号,尚谓突厥见存,乃未之详耳”。据《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十五年,小杀使其大臣梅录啜来朝,献名马三十匹。时吐蕃与小杀书,将计议同时入寇,小杀并献其书。上嘉其诚,引梅录啜宴于紫宸殿,厚加赏赉,仍许于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之所,每年赍缣帛数十万匹就边以遗之。” 《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自是比年遣大臣入朝,吐蕃以书约与连和钞边,默棘连不敢从,封上其书,天子嘉之,引使者梅录啜宴紫宸殿,诏朔方西受降城许互市,岁赐帛数十万。”小杀即默棘连,也就是著名的突厥毗伽可汗。梅禄啜为突厥毗伽可汗大臣,开元十五年入唐献马,二十二年设计毒杀毗伽可汗,自己也遭诛杀。除上引新、旧《唐书·突厥传》外,此事在《唐会要》卷九四、《通鉴》卷二一四、《册府》卷九七五、卷九九九等史书都有明确记载,证据凿凿,事迹昭彰,梅禄啜从来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回纥的大臣。详绎《通典》自注,杜佑盖认为“梅禄”是回纥官号,所以梅禄啜不应是突厥之使,而是回纥大臣,所以误将突厥使臣梅禄啜当成了回纥之使。

卷二《北狄》七“结骨”(5493)

若死,唯哭三声,不??面,火葬,收其骨,?年而为坟墓,以木为室,覆以木皮。

依此标点,则木室为墓上附属建筑。《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黠?嫠勾?罚骸吧ゲ??面,三环尸哭,乃火之,收其骨,岁而乃墓,然后哭泣有节。冬处室,木皮为覆。”《册府》卷九六一亦称“冬以木为室,覆以木皮”[22]。《通典》“以木为室”上当据补“冬”字,“逾年而为坟墓”后当为句号。

卷二《北狄》七“结骨”(5493)

天每雨铁,收而用之,号曰迦沙,以为刀剑,甚?利。

《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九:“其土出金、铁、锡。《王会图》云:‘其国每有天雨铁,收之以为刀剑,异于铁。’曾问使者,隐而不答,但云铁甚坚利,工亦精巧,盖是其地产铁,因暴雨凉树而出,既久经土蚀,故精利而尔。若每从天雨,则人畜必遭击杀,理固不通。贾耽曰:‘俗出好铁,号曰迦沙,每输之于突厥。’此其实也。”《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黠?嫠勾?吩兀?岵?昙澉?嫠谷氤??摆?紫嗉春桦退录?拐撸?挂牍倏忌酱ü?纭T紫嗟略I涎裕骸?旯凼保?豆?岳矗?惺槭汤裳帐?徘肴缰苁烦技?囊某?挛?锻趸崞?贰=聍?嫠勾笸ㄖ泄??宋?锻趸嵬肌芬允竞笫馈!?汹?院桦退?苗雷胖?!薄短?藉居罴恰匪?啤锻趸嵬肌芳粗复恕S志荨短?藉居罴恰飞衔模?凹值⒃弧庇χ讣值⒆拧豆沤窨す?氐浪囊氖觥贰O匀弧疤煊晏?庇搿巴脸鲥壬澈锰?庇Ω贸鲎圆煌?吩?FONT color=#0000ff>[23],而迦沙为结骨所出之好铁的称谓,并非指“天雨”之铁。《通典》在将两种来源的史料编纂在一起时,误将“天雨铁”的传说与结骨俗出好铁名“迦沙”混为一谈,故尔将迦沙当成了天雨之铁的名称。《新唐书·黠?嫠勾?烦疲骸坝薪稹⑻?⑽??坑辏?妆氐锰??佩壬常???????R允渫回省!彼湮囊迳砸欤?源印锻ǖ洹肺蟆?/P> 卷二《北狄》七“驳马”(5493)

少铁器,用陶瓦釜及桦皮根为盘?。

“桦皮根”文理不通,《册府》卷九六一“皮”作“木”,当据正。

卷二《北狄》七“总论”(5495-5496)

天册万岁二年,补阙薛谦光上疏曰……昔郭钦献策于武皇,江统纳谏于惠主……

“惠主”不词,《册府》卷五三二“主”作“王”。按,惠王指晋惠帝,《通典》涉形近误。《全唐文》卷二八一薛登《请止四夷入侍疏》作“晋主”,疑是因文意不通而臆改。又,天册万岁二年,《册府》作天授三年,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总论”(5502)

东汉魏晋,乐则胡笛箜篌,御则胡床,食则羌炙、貊炙,器则蛮盘,祠则胡天。

“羌炙、貊炙”,《太平寰宇记》卷二作“羌煮貊炙”。《晋书》卷二七《五行志》:“泰始之后,中国相尚用胡床貊盘,及为羌煮貊炙,贵人富室,必畜其器,吉享嘉会,皆以为先。”即此说所本,《通典》前“炙”当作“煮”。

[1]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徐庭云、谢方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本文据1996年第三次印刷本,括号内阿拉伯数字表示页码。

[2]《册府》卷九七七:“(贞观二年)十二月,????、兖[充]州蛮并遣使朝贡。????渠姓谢氏,旧臣中国,代为本土牧守,隋末天下乱,遂绝不通。至是,知中夏平定,其首谢龙羽遣使修职贡,胜兵数万,于是列其地为??州,拜龙羽为刺史。”当承同一史源误。

[3]“璧流离”、《通典》作“玉璧、琉璃”,此存疑。又,《太平御览》卷七八五引《汉书》称:“黄支国,去合浦、日南三万,国俗与朱崖略同。武帝时来贡,且多明珠、璧琉璃、奇石异物。大珠围及二寸,至圆者置之平地,终日不得止。”与今本《汉书》差异较大,与《通典》更为接近。《御览》所引作“武帝时来贡”,是。

[4]《南史》卷七八《夷貊传》作“盘盘”。

[5]《御览》所引《隋书》之“扶南”(卷七八六)、“丹丹”、“罗刹”、“投和”及“边斗四国”(卷七八八),俱不见于今本《隋书》,疑为王劭《隋书》之内容。

[6]见王明《抱朴子校释》“内篇”卷一一“仙药”,中华书局,1985年。

[7]以上两条参见吴玉贵《〈通典〉“?焚传”识误》,《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72页。

[8]《册府》卷九七亦作“达摩因陀诃斯”,可知《太平御览》“逵”应为“达”之误。

[9]《魏书》卷一一《吐谷浑传》据《北史》补,亦从误。

[10]《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如钦陵云‘四?诸部蕃界接,俱汉密近兰、鄯,此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所要者。”讹夺尤甚。

[11]《向达先生纪念论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

[12]岑仲勉《突厥集史》,第133页?《册府》本条于武德四年,且认为“并割”之倒文“割并”应为“割弃”,又疑明本《册府》之讹文“榆平”应为“榆林”,并误。

[13]《册府》卷九七七同,“失毕”误作“异失”。

[14]参见吴玉贵《西突厥新考》,《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1期。

[15]残宋本《册府》无“一”字。

[16]《册府》卷九七八亦称:“武德五年,西突厥叶护可汗遣使请婚。”误将颉利可汗事?于统叶护名下。

[17]《西突厥史料补阙及考证》,第78页,中华书局,1958年。

[18]其它有关记载及研究,请参见吴玉贵《唐代西域“火烧城”辨误》,《文史》第21辑,中华书局,1988年。

[19]《册府》称:“是月,?大酋俟斤、多滥曷末率所部与回纥俱来朝见,拜右骁卫大将军、燕[然]都督。”上承贞观五年十月。按,据诸书记载,《册府》当是将贞观二十年事误窜入五年,“?”字应为衍文。

[20]参见《册府》卷一七。

[21]《册府》卷九六一略同。

第8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1、巨幅长卷史诗国画《浩气长流》原计划总长度480米,定稿长度为728米,人物808位。描写中国人民全面抗战的国画《浩气长流》,2009年2月28日在中国重庆正式宣布创作完毕。这是再现抗战悲壮历程的巨型长卷史诗国画。由原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题名,画卷由七个部分组成,即卷首“故国”、卷一“山河岁月”、卷二“血肉长城”、卷三“精神堡垒”、卷四“信义和平”、卷五“青天碧海”、卷尾“愿景·祈祷”。整个画卷全长805米,画宽2米,按真人比例实录历史人物共838名。

2、画卷以左文右图、树碑立传为主法,以多幅长卷、鸿篇巨制为拓本,序、弁、述、跋及说明、介绍、文献、标语、诗章、歌赋各类文字十二万余字,共耗费宣纸3300张,装裱总面积达18558平方尺,镌刻石制狮印168枚,重达4吨,可谓中国及世界美术史上的空前杰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全国二卷作文范文

为了让研究更为客观、精准,本文采取的是封闭式语料库统计分析研究。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2013年,我们共收集整理了277套高考语文试题,并以这些试题为语料建立语料库,对高考语文中汉字考查情况进行分期并分析相关问题。

在这277套高考语文试题中,有210套试题对汉字进行了单独考查,68套试题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拟题考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1977年的29个省份的33套试卷中,没有单独对汉字考查的试卷有25套之多。如果把1977年的数据不计算在内,那么在1978年后的244套高考试卷中,只有43套试卷没有单独对汉字进行考查,占高考试卷总数的17.62%。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高考语文试题中,单独进行汉字考查是高考命题的主流方向。

在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的210套试题中,125套试题有单独考查汉字字音的题目,134套试题有单独考查汉字字形的题目,32套试题有对字音、字形、字义等进行复合考查的题目,7套试题有对汉字字音、字形、字义之外的内容的考查题目。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对汉字单独考查中,高考中对汉字字音、字形的考查是主流题型,且所占总试卷数的比重基本相当。

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对高考试题中汉字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梳理并进一步分期,考查其各时期的特点并研究其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

一、1977年:各省分别命题,单独考查汉字的试题套数偏少,但考查题型变化多样,考查内容以字音、字形为核心。

1977年是我国恢复高考的第一年,29个省市区各自独立命题。我们共收集到33套语文试题,其中单独考查汉字的试题仅有8套,没有进行汉字单独考查的试题为25套。该年度的题型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给汉字注音

河北、辽宁、吉林3个省份的试题考查了给汉字注音,其中河北、吉林卷是复式题目:河北卷要求给词语注音并解释词语,吉林卷要求给形近字注音并用所给汉字组词。3个省份注音试题各有特色,河北卷要求给句子中加点词语注音,辽宁卷要求给一整句话注音,吉林卷考查给两对形近字“侮和诲”和“仰和抑”注音。

(二)改正错别字

河北、江苏、广西、甘肃和四川五地试题考查了学生改正错别字的能力。其中,河北、江苏、四川卷考查改正句子中的错别字,广西和甘肃卷考查改正词语中的错别字。就题目难度而言,改正句子中的错别字的难度要高于改正词语中的错别字的难度,因为改正句子中的错别字,学生搜索范围大、改错目标性不强。特别提出的是,河北省的改错题把改错字和改使用“不妥当”的词语放在一个题目里面,是字词同考的复式题目,学生既要在一个句子中找错字还要改正“不妥当”的词语,相比单纯的改错题目,难度有所加大。

(三)根据注音写出汉字

湖南卷考查的是根据注音写出汉字,考查了完整的一句话。在这几种题型里面,是难度相对较低的一种题型。

(四)给汉字注音并组词

要求用所给汉字组词的省份只有吉林省。由于吉林卷是在要求给汉字注音的情况下用所给的汉字组词,所以该题目也是一个复式题目。这个题目集中考查了汉字识、读、用的能力。

二、1978~1980:高考命题开始恢复为全国统一命题,汉字考查以完形填空为主,稳定统一,细微处稍有变化。

从1978年开始,高考采用全国统一命题的模式,1978~1980年这3年的汉字考查题目都采用了填空题的形式,并统一要求为“在下面的括号里(横线里)填进最恰当的字,每个括号(每道横线)只能填一个字”。1978、1979年卷是补充完整词语中所缺少的某一个汉字,1980年卷的4个小题中,第1小题的6个空给了拼音提示,是根据拼音写汉字,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也算是相对降低了试题难度。

这种题型对学生的阅读面、词汇量、词义辨析能力都有所考查。据当时的阅卷老师回忆,在学生的答卷中往往出现知道读音而不能够正确写出字形的情况。这几年对汉字的考查,体现了当时对“双基”的严格要求,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这种命题形式一定程度上对语文教学起到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作用。

三、1981年:一题多考的复式题目出现,要求对多音字注音并组词。

1981年的考试题目,是要求给多音字注音,并根据不同的字音组词或造句。从命题上讲,这个题型比前几年的用拼音提示填词前进了一步,不仅要求直接书写拼音,而且要求辨清多音字,重视多义词。题目考查“哄”字的三个读音,可这三个读音只有声调不同的区别,这就给方言区或普通话不标准的考生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个题目可以说是1977年以来汉字考查难度最大的,也是区分度和信度不高的一个题目。据当时湖北省对考生的答卷情况调查,“从文科考生抽样的14个试场中,得满分(3分)者只有25人,占文科考生抽样的6.5%,而得零分者却有47人,占抽样的12.2%;得0.5分者97人,占抽样的25.2%,得1分者有106人,占抽样的27.52%;得2分者32人,占抽样的8.31%;得2.5分者21人,占抽样的5.47%。”[1]另外,山西省当时的统计分析认为“这个题难度颇大,失分率很高。完全答错的考生就占到56%的样子。许多考生不知此字是个多音多义字,或者虽知但不知‘多’在何处。因此,写一个拼音,标一个声调,组一个词就算完了。其次是读法与词义不一致的错误。有的考生把声调标对了,组词搞错了。把形似字与音近字混淆滥用造成错误者最多。例如,哄桥(哄、拱不分)、防哄(哄、洪不分)、哄托(哄、烘不分)等等,都属音篡义改,张冠李戴。从试卷中可以看到,城市考生成绩较好,农村考生普遍差些。说明城市中学比较重视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2]

四、1982~1985年:在汉字考查中,以字音、字形的考查为核心,根据拼音写汉字成为主流题型,这种题型既能考查考生运用汉语拼音的能力,又能考查考生识字、写字的能力。

1982~1985年的汉字考查题目主流是根据拼音写汉字。1982年的题目是过渡型的,既采用了1978~1980年的填空题型和命题模式(单字填空),也开始进行了根据拼音写汉字的题型探索。1983~1985年,只考查了根据拼音写汉字。1982~1985年考查根据拼音写汉字的不同在于:1982年是根据拼音句子(一长句一短句)写出汉字句子;1983年是根据拼音语段写出汉字语段,1983年在1982年的基础上突出了正词法问题,因为这一年的评分标准规定没有写出相应的汉字或汉字书写有错误的以词为单位计算,每错三个词扣一分;1984年是根据拼音句子写出汉字句子;1985年是根据词语所缺单字的注音写出该单字。就根据拼音写汉字的题型来看,这几年的整体情况是考查难度逐渐降低。据当时的命题人讲,这主要是考虑到全国范围内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上还不平衡,各地考生掌握普通话和拼音的水平不一的现实情况。[3]

另外,上海于1985年开始单独命题,对汉字的考查放在了现代文阅读题目中,既考查给汉字注音又考查了汉字造字法。对造字法的考查形式比较新颖:要求考生写出6个阅读材料中没有的以“贝”为形旁的形声字。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复合考查了汉字字形和造字法的复式题目。对造字法这一考查题目,一些人当年就从阅卷角度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种题目加大了阅卷的劳动强度,需要对考生写的五花八门的各种疑似形声字进行核查,为了提高效率和阅卷质量,这种考查方式需要改进。[4]也许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迄今为止,这种题型没有被再次采用。

五、1986~1992年:选择题型成为汉字考查的主流,复式题型较多,考查内容和形式都处于探索阶段,字音、字形分题单独考查的主流题型模式出现。

从这个时期开始,字音题的考查只要求识记字音而不要求拼写,即侧重于考查识记、辨别、确定汉字字音的能力,准确地判断其正确与否,能力层级为A级(识记),一般占3分。识记现代汉语常用字的字音,侧重的是常用字的字音,其范围界定为常用字2500个,次常用字1000个。考查主要涉及同音字、形声字、形近字、多音字、习惯性误读字、方言字、难读字等。

(一)1986年是高考考查汉字采用选择题型的第一年,全国卷和上海卷都对读音进行了考查,并且都要求选出读音“没有错误”的一项。不同之处在于:全国卷是辨别词中汉字注音的正误,1个小题给出的四组词各不相同;上海卷是辨别句子中词的注音正误,两个小题各给出1个句子中两个词的4种注音的排列组合,让考生选出正确的一组。就难度而言,如果从考生需要识读的字词数来看,全国卷比上海卷稍微偏难;但全国卷的题目,完全出自教材中的词语拼音,而且都有注释,所以对南方的考生或普通话不是很好的地区考生而言,即使有些方音影响,但影响也不是很大。据当年湖北省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考生能够做对这个题目。另外,全国卷还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了字义,第二道题目共3个小题,要求考生为加点字从所给的4个释义中选择一项正确的,这个题型后来没有再出现。根据当年山东省的抽样统计,这个题目的3个小题当年全部答对的仅有36.8%。[5]

(二)1987年,全国高考有了三套试题:全国卷、上海卷和广东卷。该年度的3套题目都有要求选出字形或字音“全对的一组”,只不过全国卷要求选出字形和字音全对的一组,这是首次出现的音、形同题混考的复式题目,也是后来经常被采用的一个经典题型。上海卷是字音、字形分两题独立考核的题目;广东卷除考查读音外,在新高考时期首次以独立题目的形式考查了造字法:让考生选出“全部是形声字的一项”。全国卷的这道题目虽然是个创新,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当年山东考生答卷全错率占71%以上,是历年来失分最多的考查内容之一。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的中学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教学仍非常薄弱。另外,该题在正确选择项中出现的“盘姗”一词,只见于课文注释,考生由于平时阅读不细、记忆不清,也应该是失分原因之一。[6]由此我们应该注意在类似题目命题方面,一定要考虑到语料选择的客观性、常用性等具体问题,以提高考查的信度和效度。

(三)1988年的全国卷、上海卷和广东卷,这3套试题相对之前都有了新的变化,一些新的汉字考查方式和题型都在这一年出现了。全国卷考查了字音和字义:第一小题是辨识并为形近字或同声旁形声字选择正确读音,第二小题是选择同形汉字字义相同的一组,这两种题型在全国都是首次出现;上海卷除考查了一组4个词的正确读音的选择外,还在全国首次考查了诵读中句中停顿的问题;广东卷该年度的两个题目都是1977年以来的创新题目:一个小题是以让考生选择音、形、义“全对的一组”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音、形、义的复式选择题目,另外一个小题是考查汉字构造问题,让考生选出“构造各不相同的一组”。

(四)1989年全国卷、上海卷和广东卷的题目都以选择题的形式对汉字注音进行了考查。不同的是,全国卷以选择字形和注音“全对的一组”的形式对汉字字音、字形进行了联合考查,是1987年全国卷曾经采用过的一种复式题目。

(五)1990年的高考,全国卷和广东卷是同一套试卷,汉字考查采用了1988年广东卷选择题综合考查汉字音、形、义的复式题目的形式。上海卷设两个题目考查了汉字:第一个题目是以选择注音和解释“全对”的一项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音、义,是复式题目,第二个小题是让考生在4个选项中选出有4个错别字的一项,且要求考生标出这4个错别字,这是首次在选择题中要求考生标示错别字的题目。无论是要求考生选出具体有几个的选项还是要求对选择项进行关键点标示,这应该是命题人为了防止考生猜选答案而做出的对策。据当年对全国卷答卷情况的抽样调查,虽然题目中的字词全部出自教材,但这一题目的平均得分仅为1.10分(满分3分)。从这个考查结果来看,一方面可以看出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基本识记能力都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学生在对待这类阅读量相对较大、内容复杂的题目时,解题思路还存在一定问题。我们认为这种题目赋分少,考查项目较复杂(综合考查汉字的音、形、义),是否在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考查是否应该避免类似题目的命制呢?对于该年度上海卷的第二个小题,当年陈仲梁先生提出了表扬:“正确书写汉字,历来被认为语文知识中基础的基础,语文能力中基本的基本。由于印刷上的局限,以往考试往往只考别字而不考错字,因为印刷厂的铅字里不可能有错字。然而写错字的现象的确不同程度地在大部分中学生中存在,命题者大胆采用楷书编题,制版印刷的方法,终于使这道题醒目地出现在考生面前。这道题目的优点有三:1.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本题中共有13个错别字,考查面较广,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每个考生都将亮出自己实际水平的真相,较为有效地抑止了猜测正确答案的可能性。2.具有切实的教学指导意义。常用汉字有三千多,容易写错的汉字约有二百多,倘能以此形式每年考查一次,可以连续命题十年而内容各不重复。这种题目的出现势必引起广大师生对正确书写汉字的高度重视,于是乎,这方面的教学可以出现令人满意的局面。3.丰富并发展了题型。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A,同时还要求把A中的错别字一一标出。评分标准还要求:‘标错一字扣一分,扣完为止’。因此这是一道选择题型和判断题型相结合的题目,丰富并发展了题型,而这种丰富和发展而并非刻意求奇,摆花架子的做法,而是一种提高考试效果的切实的进步。”[7]

(六)1991年的题目有三套:全国卷、“三南”卷和上海卷。全国卷有两个题目考查汉字:第一个题目是以选择字形、注音“全对的一项”的复式题目形式综合考查音、形;第二个题目考查笔画数,让考生选出笔画数不全相同的选项,这是1977年以来首次考查汉字的笔画数。“三南”卷的3个题目都属于创新题目:第一个题目考声母、第二个题目考韵母、第三个题目考汉字书写的起笔(第一笔笔划)。上海卷该年度的题目相对平稳,一个题目考字音,让考生选出“注音全错”的一项,是在全国首次出现的题型;一个题目考字形,但字形考查是让考生选择各项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也是首次出现并在以后的字形考查中成为主流题型之一。上海卷设两题分别考查字音、字形的模式,成为1991年后20余年的主流模式。本年度全国卷对笔画的考查是有争议的,因为在当时,一些辞书中对某些汉字的笔画数界定不统一,这让考生无所适从,自然也就降低了考试的信度。在这个问题上,当年的媒体已有议论,如李敦才、周如松分别撰写了《谈高考语文试卷的一道小题》《一道值得商榷的高考语文试题》,刊发于1991年第9期《中学语文》上,表达了类似我们上述意见的观点。

(七)1992年的全国卷、“三南”卷和上海卷各有特点。全国卷命了两个小题,第一个小题以选择字音、字义“全都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音、义,第二小题考查字形,让考生选出没有错别字的一项。“三南”卷也命了两个小题,第一个题目以选择字音、字形 “全都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音、形,第二个题目考查字形,是判断题,要求考生判断句子中是否有错别字,如果有,标示出并进行改正,这一题目也应该是命题人为了弥补选择题考生猜答案的不足所为,但这也是具有创新性的题目,是1977年以来首次出现的题目。美中不足的是第一小题也进行了字形的考查,略显考点的重复。该年度上海卷的题目可以用“色彩斑斓”来形容:有选择,有填空,既有字音、字形的传统考查,也有规范、笔划和汉语拼音方案等的考查,是上海卷命题史上迄今最为繁杂的一年。它的3个选择题分别考查了“字形符合规范”、错别字、汉字笔画数,填空题明确要求考生“根据《汉语拼音方案》给汉字注音”,它给出的是两个词语。给汉字注音,应该是上海考生的薄弱环节,况且在该年度题目中的注音,是要区分韵母的前后鼻音和声母的翘舌和平舌,这个要求应该算是高了些,但是当年的《考试说明》也规定,“能根据《汉语拼音方案》给常用汉字注音。”

六、1993~1997年:中国高考标准化考试进行多年,题型开始相对稳定,语文试卷中对汉字考查内容进入以汉字字音、字形为主的时期,但具体考查形式和内容仍处于探索时期。这个阶段的试题基本以全国卷和上海卷为主,在汉字考查题目形式选取和内容命制上各有特色。

(一)1993年有三套题目:全国卷、新高考语文试卷和上海卷。这三套题目在汉字考查方面都是音、形分开命题,全国卷、新高考卷都以选择“读音全部正确”的形式考查了字音,这也是这种类型的读音考查题首次出现,和以往的“音、形、义”或“音、形”等混合考查相比,降低了难度,但考查重点突出了,对多音字这种汉语学习的重点内容的考查却深入了。这种适当降低试题的综合性和难度,突出考查测试重点目标的命题方式值得肯定。全国卷和上海卷都考了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项”的题目;上海卷对语音的考查是以把汉字用“汉语拼音的音序排列”的形式出现的,也是一种汉字读音考查的新题型。另外,上海卷本年度还考查了汉字用法,让考生选择错用“或”字的一句话。新高考卷单独考了选出“有两个错别字的一项”,这也是一个创新,但相对全国卷和上海卷而言增加了难度,命题人也应该是出于防止考生猜答案的目的。整体来看,1993年语文高考试卷中对汉字考查的题目的创新点比较多。

(二)1994年,全国卷的两个小题中,第一个小题是传统的以选择字音、字形“全都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音、形,但这种复式题目相对于1993年的汉字字音、字形的独立考查,并不一定合理。将两者合成在一起进行考查虽有在同一题目中考查内容覆盖面比较大的便利,但也会有考查重点不突出,信度、效度、区分度等指数不科学的不足。第二个小题是首次创新题目:选择正确的汉字填空。该年度上海卷的题目是比较传统的两个小题,第一个题目是选择正确读音,第二小题是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该年度还有一套试题是上海的试点教材卷,但该试卷没有进行汉字的单独考查。

(三)1995年度的全国卷两个小题都是复式题目,第一个以选择字音、字形“全都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字形、字音。据当年的抽样调查,这个题目的得分率仅为27.02%,原因在于考生对多音字以及同音近义字的辨析能力不高,还有就是根据声旁来推断其读音,往往读错;同时也暴露了这种复式题目在考试中信度、效度等参数不高的问题。第二个题目以选择字形、字义“全都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的形式综合考查汉字的字形、字义,这也是首次进行汉字形义的复合考查,这个题目抽样调查的得分率也不是很高,仅为46.11%。上海卷的两个题目,第一个题目是以“选择注音正确”的一组的形式单独考查了汉字字音,第二个题目是借用1994年度全国卷的第二个小题的题型:选择正确的汉字或词填空。

(四)1996年的全国卷和上海卷都设了两个小题,分别考查了字音和字形。不同的是在考查字形方面,全国卷要求选出“有两个错别字”的一组,上海卷要求选出“没有错别字”的一组。就难度而言,全国卷应该是高于上海卷,但全国卷却能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查学生的识记汉字的水平。因为要求选出没有错别字的一项,如果考生采用排除法,即便不能够完全正确辨识所给汉字字形,却也能够选出正确答案,从而影响了考试的信度。

(五)1997年的题目,全国卷字音题是要求选出“读音全部正确”的一项;字形题是要求选出“只有一个错别字”的一项,这样字形题的难度就相对有了提高,题型上继承和发展了1996年度的题型。上海卷的两个题目中,第一个题目要求选出句子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第二个题目是填空题,要求给汉字注音,这个题目就回归到上海市1992年“根据《汉语拼音方案》给汉字注音”的题目上去了。

七、1998~2003年:上海卷开始抛弃汉字单独考查题目,全国卷一直坚持汉字考查题目的命设,但在字音、字形考查的选择上一直处于摇摆状态,对字音、字形考查进行选考或全考,具体题型在以选择题为主导题型的基础上稳中有变。本时期共有23套高考语文试卷,其中上海的10套试题没有单独进行汉字考查,9套试题分别对字音、字形进行了考查,5套试题只选考了字音或字形。在选考的5套题目中,只有1套选考了字音。

(一)1998年,全国卷汉字读音的考查是以选择“加点字读音与所给注音全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对多音字读音进行的考查,这也是1977年后首次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多音字的考查;字形题是以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对8对容易混淆的词中用的同音、音近字的使用进行的考查,如“求实”“实事求是”“直接”“直截了当”等。这是全国卷采用选择题题型以来,最具创新的一年,也是知识点比较明确、考查目的性比较明白的一年。与往年相比,这一年明确降低了考查难度,比如汉字的读音由1997年综合考查语音误读的多个特点,简化为只考查其中的一个特点――多音多义字误读;命题人员应该是考虑到对普通话推广程度不是很一致的原因,不同方言区学生对声调的区别可能难以精确掌握,所用语料中的考核中心字是声母或韵母不同的多音字;同时所选多音字又都是比较常用的,没有出现生僻字。汉字字形考查由1997年的四组16个词语里涉及到的7个错别字变为四组16个词语里只识辨一个错别字(同音异义词易写错),简化了考题的综合性,突出了考查重心。由于这些词语的意义不同,即它们应该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所以其中的一个语素必须使用不同字形的汉字,这些词语大多是常用的,这也有效降低了试题难度。

(二)1999年,全国卷考查的是汉字字形,要求选出选项中“只有一个错别字”的一项,难度系数相对提高。高考汉字考查由以前的汉字字音、字形等进行“全面”考查进入到“选考”阶段,也应该是一种进步。在考试中如果强调考点的面面俱到,特别是机械识记知识点的面面俱到,无形中可能会加大试题难度、增加学生答题负担,反而对考查学生的实际语文水平和能力不利。

(三)2000年全国卷只考查了字形,且是要求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项,这是全国卷1993年以来汉字字形考查题目难度最低的一年,整个题目中只有3个错别字,量上比上年有所减少,意在降低难度,给学生和语文教学正确的导向;题目形式也是相对单纯的一年,该题型成为以后汉字字形考查的主要题型之一。该年度首次出现了北京和上海的春季高考试卷,上海的春季高考卷和夏季高考卷一样,也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的考查,北京卷只考查了字形,但难度比全国卷要高,它是要求选出4组中“有两个错别字”的一组。无论是全国卷还是北京卷,都注意了从使用频率高且错误几率也较高的语料中提取命题材料,以更有效地体现“考”的价值。

(四)2001年,全国卷以选择“读音有错误”和“没有错别字”的形式分别考查了字音和字形。北京春季高考卷跟进了全国卷2000年的模式,只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形式考查了字形,上海卷和上海春季高考卷依旧是没有单独进行字音或字形的考查。由于我国各方言区之间的语音差别较大,不同地域考生对现代汉语普通话字音的识别能力有一定差异。为了体现高考的公平、公正,1999年、2000年的全国高考语文试卷没有对汉字语音进行单独命题考查,只选考了字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教学中可以不对语音作要求。2000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把推广和普及普通话上升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这一国家法律,2001年度教育部的《考试说明》也将语音列为考查的内容。与过去一些年份对汉字语音的考查一样,试卷中只要求考生对汉字字音进行识记,不要求进行拼写。今年为了降低难度,命题组专家在考查形式上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一是由以往的选正确项改成选错误项,也就是说选项中只有一项的读音有错误,这就有效减少了错误读音在识别时对考生的干扰;二是只考查声母的误读,不涉及因方言不同而造成的声调问题,以往考查往往是对多音多义字的读音进行考查,而且多音多义又是语音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一项内容。

(五)2002年,全国卷首次以选择每组词中加点字的“读音全都不同”形式考查了同声旁形声字的读音,对字形的考查是以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进行的。北京卷和北京春季高考卷题型相同:以选择加点多音字读音与所给该多音字读音“完全相同”的形式考察了多音字读音,是1998年全国卷采用该题型以来首次被其他试卷采用;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字形。该年度全国卷汉字语音的考查与往年相同的是,试题不要求考生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汉字的字音;但与往年略有不同的是,试题中没有给出需要辨识读音的汉字的汉语拼音注音(包括没有给出一组词语中相同汉字的汉语拼音注音),而是要求考生根据给出的词语来辨识其中作为语素的形声字的字音是否相同。关于命设这种题目的目的,国家考试中心张伟明先生说“主要是考虑到‘读音读半边’现已成为造成汉字字音误读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形声字辨识也是中学语文教学中语音学习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从考试角度说,这也是对是否可能采用其他不同形式来进行汉语普通话语音试题命题的一种尝试。”[8]

(六)2003年,全国卷以选择“读音完全相同”和“没有错别字”的形式分别考查了字音字形,其中对字音的考查是考察了一组异形同音字,这也是高考首次考查同音字;命题人命设这类题目的目的一方面是考虑到每年语音试题的题型应有一定调整,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异形同音汉字的误读也是语文生活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应该是中学语文教学中语音学习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当年山东省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该年度的语音题目平均分为2.11,难度系数为0.704,得分不算理想,主要原因是该题目考查汉字所列词语是常用词语,但词语中的汉字不都是常用字,这就无意中增加了试题的难度。全国卷的字形题,是当年争议最大的题目之一,山东考生的平均得分仅为0.47,难度达到了0.16,考生仅误选“伶牙俐齿”一项的就有43%之多。“伶俐”义为“灵活”,是个连绵词,在这里被拆开了。“牙齿”,即口齿,意思是说话的能力,“伶牙利齿”即口齿伶俐,能说会道。不少考生不确知该词语的含义,片面地认为“利齿”似乎是“锋利的牙齿”;但没注意整个词语的含义,也没有注意“伶牙”不可理解。既然出现了这种考查结果,从一个方面也提醒命题人员在题目命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高中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汉字考查对象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可考查性,以免有偏、怪之嫌。

北京卷和北京春考卷都是以选择“读音完全正确”和“没有错别字”的形式分别考查了字音、字形;该年度首次出现的安徽卷分别以选择同声旁形声字“读音全都不同”的形式考察了字音、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形式考察了字形。

八、2004~2006年:高考分省单独命题的省份增加、高考语文试卷份数增多,汉字单独考查呈现出考与不考、音形分题同考与音形同题共考、只考音或形与音形都考的多元化模式,但以选择题形式对字音、字形同时分题考查成为本阶段汉字考查的主流形式。

本阶段共有高考语文试卷53套,没有对汉字的字音、字形等进行单独考查的有7套,选考字音或字形一项的有7套,同时考查了字音、字形的有39套。在只选考字音或字形的7套试题中,1套选考了字音,6套选考了字形。

在部分进行分省命题后,以前全国统一卷尽量避免的对一些语音的详细区分点的考查却成为一些地方题目的追求。一些人认为考虑地方语言面貌设题可以对汉字语音起到纠偏和引导教学的作用。如在湖北省的试题中就有很好的体现,“湖北许多地方不分n、l;在韵母方面,前鼻音‘in、en’和后鼻音‘ing、eng’不分;舌尖前音‘z、c、s’和舌尖后音‘zh,ch,sh’不分等。考查这些内容对纠正该地人的语音发音能起到很好的指向作用。2005年第一大题第一小题就选择了这样的字词:‘羚羊、邻居、可怜、孤苦伶仃;质问、桎梏、幼稚、炙手可热’;第一组加点字分别读líng,lín,lián,líng;第二组加点字均读zhì;2006年第一题选择了‘晨曦、妊娠、赈灾、海市蜃楼、振奋人心’;2007年第一题选择了‘应接不暇、应有尽有、点头应允、应答如流’就是为了区分前后鼻音的发音。”[9]

(一)2004年,全国共有15套夏季高考试题和两套春季高考试题。在这17套试题中,除上海夏季和春季高考试卷均如以往不单独考查字音字形外,其余15套题都分别进行了字音、字形的考查,赋分情况一致,均为字音、字形各3分。在字音考查方面,15套试题中,全国3卷、4卷和辽宁卷、浙江卷、福建卷,这5套试题都是以“选择汉字正确注音”的形式进行的字音考查;全国1卷、北京卷、广东卷、江苏卷、天津卷、重庆卷,这6套试题以选择“读音完全相同”一组的形式,考查易误读的汉字读音识记;全国2卷、北京春季高考卷、湖北卷,这3套试题以选择“读音完全不同”的形式主要考查了同声旁形声字的读音是否相同;湖南卷考查了多音字的读音判断,题目形式与2002年北京卷相同。该年度15套试题的字形考查都完全一样,即选择“没有错别字”的选项。本年度一些汉字考查的题目也是有争议的,如全国卷的汉字字形考查,试卷认为包含有错别字的词语“毛骨耸然”“天随人愿”等在市面上某些成语类的词典中曾被收录,而试卷认定包含有错别字的词语“班配”在一些版次的《现代汉语词典》中也作为“般配”的异形词予以收录。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实际阅卷中相关省区对选择这些选项(即认为该项没有错别字的考生)也是给分的。既然有的词典收录了这些写法,命题者在命题中就应尽量避免选用类似的词语来考查汉字字形。

(二)2005年,全国共有16套夏季高考试题和两套春节高考试题,除上海夏季、春季卷两套试题外,另外16套试题对字音、字形进行了单独考查。全国的3套试题只单独考查了字音或字形中的一项,其余13套沿用了2004年度的模式,分别考查了字音和字形。在字音考查中,北京卷、北京春季高考卷、广东卷、天津卷、重庆卷,这5套试题以选择“读音完全相同”一组的形式考查易误读的汉字读音识记;湖北卷以选择“读音完全相同”的形式既考查了同声旁形声字读音异同又以是否是同音字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的汉字读音;辽宁卷让考生选择注音“有两处错误的一组”,难度相对比其他省份或全国卷题目偏高;全国卷2卷考查了多音字的读音,让考生判断每组3对、共4组12对词语中多音字的读音异同,选择“每组每对读音全都相同”的一组,这也是第一年出现的新题型;山东卷比较保守,沿用2004年度全国3、4卷的题型模式,让考生选出一组词中“加点字注音正确的一项”;浙江卷和2004年度一致,还是选择给加点字注音“全都正确的一组”,在字形考查方面,只考查了字形的全国2、3卷与其他省份试题一样,都是让考生选出“没有错别字”的一项。在语料选择上,除北京春考卷和江苏卷给出的是句子外,其余试题给出的都是词组。在句子中找出错别字与在词语中找出错别字有所不同,在句中辨析错别字,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语境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从应用角度出发设计考题。当然,命题方式的变化,加之错别字的模糊度相对较高,因此这种题型应该比在词语中辨析错别字难度要大。在汉字语音考查的具体语料来源上,一般试卷大多数是选取教材中出现过的,也有一些选取了社会热词,如“斡旋”“福祉”等,这基本是符合学生实际的。在语音考查方面,一些地方的试卷考查了前鼻音、后鼻音,平舌音、翘舌音等,这对普通话水平不高的学生来说是增加了难度,这类题目的得分率也相对较低;在汉字字形考查方面,一般都没有出现当时争议比较大的“异形词”的考查,也基本没有出现地方色彩比较浓的方言词语,多数试卷取材朴实,一般都是选取教材中出现过的词语中的汉字。

(三)2006年度,全国共有16套夏季高考试题和两套春季高考试题,除上海夏季、春季卷、福建卷这3套试题外,另外15套试题对字音、字形进行了单独考查。全国的两套试题、安徽卷、山东卷只单独考查了字形一项,其余11套同时考查了字音和字形。在字音考查上,北京卷沿用了2004年全国3、4卷和2005年山东卷的模式,让考生选出一组词中“加点字注音正确的一项”;广东卷是以选出加点字“注音完全不相同的一组”、重庆卷是以选出加点字“注音完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形声字读音和部分易错读字的读音,试题难度相对较大;湖北卷是以选择每组“读音都不相同”的形式考查了形声字读音;湖南卷考查的是多音字在具体语境中的读音,让学生选择不正确的选项;江苏卷考查了多音字的读音,即每组给出多音字的一个具体读音,让学生选择加点字注音与所给“注音完全相同”的一组,这与2002年北京卷的题型模式一致;江西卷以选择“读音全都不同”的形式考查了学生辨识易误读字的字音能力;辽宁卷、四川卷是让学生选择“注音全部正确”的选项。在字形考查方面,这15套题中,两套全国卷都要求选出“有两个错别字”的一组,难度比往年全国卷、比同年度其他省份试题都有所加大;湖南卷和重庆卷考查了“有错别字的一项”,其余11套题目全是要求选出“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本年度试题中,浙江卷在一个题目中复合考察了字音、字形,让考生选择字音、字形“全对”的一项,是一种复式题型,这是一种题型的回归,与1987年全国卷的模式完全一致。

九、2007~2013年:与前一时期相比,本阶段的7年中,汉字考查的题型基本和上一时期一致,多数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分别考查字音、字形,但本时期最大的特点是不单独考查汉字的试卷数量增加,只考查字音或字形一项的试卷数量整体上升。

本阶段的128套高考试卷中,28套试卷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44套题目只选考了字音或字形,56套题目同时考查了字音、字形。在44套选考字音或字形的题目中,35套选考了字音,9套选考了字形;在56套同时考查字音、字形的题目中,有5套是以一个题目联合考查字音、字形的复式题目。选考字形的题目数量下降,是和最近这些年加强在作文中和名句默写题目中错别字扣分要求有很大关系的,这也有效地避免了考点的重复考查。

(一)2007年度,全国共有19套高考试卷,其中只有上海有1套是春季高考卷,其余18套是夏季高考试卷。该年度上海两套卷、福建卷、宁夏卷都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安徽卷、北京卷、广东卷、江苏卷、全国1、2卷、浙江卷,这7套试卷只有1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其中浙江卷是以复式题目的形式考查了字音、字形,其余6套试卷有3套选考了字音、另外3套选考了字形。湖北卷、湖南卷、江西卷、辽宁卷、山东卷、四川卷、天津卷、重庆卷,这8套试卷有两个题目分别考查了汉字的字音、字形。在字形考查方面,安徽卷、北京卷、全国1卷、辽宁卷、山东卷、天津卷、四川卷,这7套试题考查了“没有错别字”的一组。在这7套试卷中,北京卷考查的是同一个汉字在每组词中是否被正确使用,在全国高考中首次出现这类题目;湖北卷、湖南卷考查了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江西卷和重庆卷考查了选择“有两个错别字”的一组,这种题型最早出现在1993年的全国新高考卷中。在读音考查方面,广东卷、天津卷以选择读音“完全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同声旁形声字的读音识记;山东卷、四川卷以选择每组或每对“读音完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同音字、形声字、多音字和其他易误读字的字音,比较复杂,这种题型也不多见;江苏卷以选择“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多音字的辨识,这种题型也是第一次出现;湖北卷以选择“有两种读音”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多音字;全国2卷、湖南卷、江西卷、辽宁卷、重庆卷,这5套试题是以传统的选择所给加点字注音“全部正确”的一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汉字的读音。浙江卷是复式题型,让考生选择句子中“没有错别字且注音全对”的一项,这种复式选择题型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全国卷中,与2006年浙江的题型一致。在命题中,有人强调要回归课本,但就目前多种版本教材并用、主要考查学生能力而言,过分强调课本似乎并不合适。比如本年度江西高考试卷第2题的汉字字形考查,语料全部出自教材,但学生得分率也仅仅为36%,可见降低难度与语料是否出自教材,关系也并不十分密切。

(二)2008年的20套高考语文试卷中,安徽卷、北京卷、广东卷、江苏卷、辽宁卷、全国1、2卷、四川卷、延考卷,这9套试卷分别有1个题目单独进行了汉字的考查,且全是对字音进行的考查。湖北卷、湖南卷、江西卷、山东卷、天津卷、浙江卷、重庆卷,这7套试卷都有两个题目分别考查了汉字字音、字形;上海两套、宁夏卷、海南卷、福建卷,这4套试卷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在字音考查方面,安徽卷是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完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广东卷是以选择每组中得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综合考察了形声字、同音字、易误读字的读音,这与2007年度四川卷的考查形式一致;江苏卷是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都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形声字的读音;四川卷式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多音字的读音,四川卷在题型上有了改变,相对降低了难度。湖北卷、湖南卷、江西卷、辽宁卷、全国1、2卷、山东卷、天津卷、延考卷和重庆卷都是以选择“读音全部正确”的一项或选择“读音有错误”的一项(只有重庆1套)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汉字的注音;浙江卷是以选择“读音完全相同”的一项的形式考查了同音字的读音。在字形考查方面,湖北卷、江西卷、山东卷、天津卷、浙江卷都考查了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项,只不过浙江卷所给的是完整的句子,其余试卷所给的是词语;湖南卷考查的是选出句子中“有错别字”的一项;重庆卷考查的是选择“有两个错别字”的一项,相对而言,重庆卷的难度较其他试卷要高。北京卷是以选择字音、字形“全都正确”的一项的形式在1个题目中复合考查了字音、字形。

(三)在2009年的19套高考试题中,安徽卷、北京卷、广东卷、江苏卷、江西卷、全国1、2卷和山东卷,这8套试卷都有1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这8套题目中,北京卷是同时对汉字字音、字形联合考查的复式题目,其余7套试卷有6套考查了字音,1套考察了字形。湖北卷、湖南卷、四川卷、天津卷、浙江卷、重庆卷,这6套试卷有两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的字音、字形,上海两套试卷、福建卷、辽宁卷、宁夏卷,这5套试卷没有单独进行汉字考查,可见不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的题目数量有所上升。在字音考查方面,广东卷、湖北卷、浙江卷以选择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综合考查了音近字、形声字、多音字、同音字等的读音;四川卷以选择每对“读音完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综合考查了音近字、形声字、多音字等的读音;江苏卷则以选择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多音字的读音;湖南卷、全国1、2卷、天津卷、重庆卷以选择注音“全部正确”或“有错误”(只有重庆一卷)的一项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的汉字的读音。在字形考查方面,安徽卷、湖南卷、浙江卷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句话的形式考查了易错字形;湖北卷、四川卷、天津卷是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词语的形式考查了易错字;重庆卷以选择“只有一个错别字”的一组词语的形式考查了字形。北京卷和山东卷都是复式题目,在一个题目中同时考查了字音、字形,让考生选择字音和字形都正确的选项,这是一种题型的回归。

(四)2010年,全国18套试卷中,安徽卷、广东卷、北京卷、全国1、2卷、重庆卷、江苏卷,这7套试卷都有1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这7套试卷中,北京卷是同时对汉字字音、字形联合考查的复式题目,其余6套题目有5套考查了字音,1套考察了字形。湖北卷、湖南卷、四川卷、浙江卷、江西卷、山东卷、天津卷,这7套试卷有两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的字音字形,上海卷、辽宁卷、福建卷、新课标卷,这4套试卷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在字形考查方面,安徽卷、浙江卷以选择句子中“没有错别字”的一句的形式考察了字形;湖南卷以选择句子中“有错别字”的一句的形式考查了字形;湖北卷的考查形式比较新颖,以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4组12对形近、音近、义近的词语中汉字的字形,这是往年没有出现过的内容;四川卷、江西卷、山东卷、天津卷对字形的考查比较传统,是以让考生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一些词语中的字形易错字。在字音考查方面,广东卷、四川卷是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都不相同”的形式混合考查了音近字、同音字、形声字、多音字的读音,特别是考查了当地方言和普通话混读的一些词语中汉字的读音,这是这两地近几年的考查特色;湖北卷是以选择读音“全部相同”的一组的形式综合考查了同音字和形声字的读音;湖南卷、全国1、2卷、浙江卷、江西卷、山东卷、天津卷是以选择“读音全部正确”的形式考查了一些易误读的汉字的读音;北京卷的题目是以“选出全部正确的一组”的复式题目形式对字音字形进行的复合考查。

(五)2011年,全国共有17套高考语文试卷,安徽卷、北京卷、福建卷、广东卷、湖南卷、江苏卷、全国大纲卷,这7套试卷都有1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7套试卷中,福建卷考查的是根据“拼音写汉字”,其余6套题目都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的,其中5套考查了字音,1套考察了字形。湖北卷、江西卷、山东卷、四川卷、天津卷、浙江卷、重庆卷,这7套试卷有两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的字音字形;上海卷、辽宁卷、新课标卷,这3套试卷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在字音考查方面,广东卷、安徽卷是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都不相同”(广东)或“完全相同”(安徽)一组的形式混合考查了音近字、同音字、形声字、多音字的读音,这是广东卷多年的考查特色,安徽卷加入到这种考查形式中来的同时,四川卷在这一年放弃了这种形式;湖北卷以选择“读音全都相同”的形式考查了同音字;湖南卷、江西卷、全国大纲卷、四川卷、天津卷、重庆卷、浙江卷以选择“全都正确”或“有错误”(浙江卷)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字的注音,这也是比较传统的考查方式之一。在字形考查方面,福建卷在多年不单独考查汉字后,本年度单独考查了汉字,且“根据拼音写正确的汉字”的题型,是1985年以来这种题型的首次回归;北京卷依旧是在一个题目中复合考查了字音字形;湖北卷、江苏卷、江西卷、山东卷、四川卷、天津卷、浙江卷都是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词语或一句话(浙江)的形式考查了字形;重庆卷是以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字形。

(六)2012年,全国共有17套高考语文试题。全国卷、安徽卷、北京卷、广东卷、江苏卷,这5套试卷都有1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其中4套单独考查了汉字字音、1套单独考查了字形;山东卷、湖北卷、湖南卷、江西卷、四川卷、天津卷、重庆卷、浙江卷,这8套试卷都有两个题目单独考查了汉字的字音字形;上海卷、福建卷、辽宁卷、全国新课标卷,这4套试卷没有对汉字进行单独考查。在字音考查方面,广东卷、山东卷、江苏卷以选择每组中每对“读音都相同”的形式对音近字、形声字、同音字等进行了考查;湖北卷以选择读音“全部相同”的形式考查了同音字;湖南卷、江西卷、全国卷、四川卷、天津卷、重庆卷、浙江卷都是以选择读音“全部正确”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易误读的汉字字音,这也是历年来比较传统的字音考查形式之一。在字形考查方面,山东卷、安徽卷、湖北卷、湖南卷、江西卷、天津卷、浙江卷都是以选择“没有错别字”的一组词语或一句话(浙江)的传统形式考查了字形;重庆卷是以选择“有错别字”的一组的形式考查了字形;北京卷和往年一样,是以选择字形和加点字注音“全部正确”的一组的形式复合考查了汉字的字形字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