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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精选(九篇)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第1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191-02

一、实践中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情况

本文查阅了关于北京市、淮安市、南京市的关于审理小产权房案件的简单的案情介绍和法院的判决,具体有:

(一)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

1.李书福与李福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案情介绍:卖方依约交房后,不履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了房屋涨价带来的利益,诉求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两审法院均认为合同有效,并判决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王海平等与丁峰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淮安市)。案情介绍:房屋交易时,房屋为集体土地所有,涉诉前变为国有,卖方取得房产证后拒不办理过户登记,主张合同无效,买方诉请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均支持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反对合同无效。

3.邓某某诉陆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南京市)。案情介绍:夫妻共同购置小产权房,后于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上约定:男方的产权份额降低折损价格归于女方,但男方后悔,又将份额遗嘱分给其子,女方诉讼请求为要求其子搬离,主张自己对房屋的产权。法院判决:法院确认,女方按协议依法取得享有该房屋的权利,男方依法取得转让该房屋取得的债权。默认合同有效。

(二)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

关于小产权房引发的关注,进入人们的视野,就不得不提我国第一起关于小产权房案、北京画家村宋庄案,案件的案情主要由: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马海涛与画家李玉兰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李玉兰出资45 000元购买马海涛的房子。但经过画家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房屋利益的升值,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同样是北京,同样是关于小产权房的案件,宣判时间也同为2007年12月,但是另一起――北京门头沟小产权房案,案件介绍:某村民明知自己出售的房屋是小产权房,买方朱某也知悉,后卖方反悔,要求判决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买卖双方虽然都知道,自己出售的和购买的是小产权房,但都没有表示反对,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三)此类案件的共性和类型

在这里分析上述案件,或者分析@些“例外”,就是要分析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符合?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行政法规。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上述四个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提到过“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例1中,正是由于房价上涨的差价,导致卖方诉请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法院的判决认为合同有效,房屋已经交付,买方也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卖方收回房屋,向买方退还价款,但是这就会让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对于买方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保护,认定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1.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捉摸不定。《土地管理法》中第63条的规定,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单独转让的禁止,并没有禁止房屋流转过程中,对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的禁止。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提出了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流转市场,农村与城市土地拥有同等的权利、相同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经需要国家立法的重视,以修改来适应国家的政策需要。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有些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的时候,依据的却是国务院的“通知”“决定”“意见”,但《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或者‘规定’‘办法’”。比如200?菖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通知》,这就不能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依据。并且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和通过翻阅250篇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对于无效合同的案件的总结和对比,影响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学界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通说观点

(一)“有效说”

支持“有效说”的观点主要的理由是,他们从法律明确性来理解,即“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因此就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有效说”观点出现的原因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成员对于其所有的宅基地拥有建造房屋的权利,因此其认为集体土地成员把自己的土地出卖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卖方如果知道其与城镇居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双方依然制定了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过错的是卖方,如果认为合同无效将会损害的是买房的利益,否则买方的信赖利益会受到损害。

虽然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但我国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法律行为+公示”的要件主义,但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公示是结果行为,因此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根据的是《合同法》,所以,应该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来认定,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无效说”

关于“无效说”支持其成立的主要理由有:一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集体土地的成员,而买方主要是城市居民,但是我国目前是在城乡二元制的基础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就会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但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内的成员所有,所以与《土地管理法》相矛盾。二是认为其违反的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处的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效力性规范),所以属于无效的合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并且房屋是向不特定人出售,应该拥有所有权,但是之所以不能流转也是因为这个所有权受到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要想进入市场交易,要想转让,必须要有完整的证书,但是小产权房不能领取所属其的证书,所以认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就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的就是法律,因此属于无效的合同。

三、从《合同法》第52条分析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关于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有可能会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有第四项和第五项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中,第四项的公共利益因为立法上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其在实践生活中,会容易被做扩大化的解释,相对于第五项的规定,如果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来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公共利益”是需要通过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概括条款,虽然小产权房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即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但是如果被扩大化解释,不同程度的还是会带来相关的问题,带来不公平的判决,比如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并没有一个限制其发挥的法律规定。

对于第五项的影响,首先根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根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缩小解释: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我们需要研究的是“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一是强制性规范一般有三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就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二是强制性规范并没有直接明_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却导致此行为违法;三是强制性规范既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这就是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而其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等,存在着效力上可能出现瑕疵的规范。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清晰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会导致法律行为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并且违反此规范后,只会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关于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我国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这里笔者借鉴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也就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则为效力性规范;第二步,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如果使合同有效,违反其他的规定,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也是效力性规范;第三步如果虽然违反该规定,但只是导致损害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则是管理性规范。因此,小产权房只有违反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小产权房在进入流转市场以后,将会损害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家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也不再做明确的区分,也许对于集体土地进行交易的态度会鼓励,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并不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小产权房违反的只是管理性规范,不应该将其进行无效的否定性的评价。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第2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 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09年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第3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自住的房位于 市 区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 元,如甲方反悔,应双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收取的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

2、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清房款,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解除合同时的市场购买价格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该价款可以采用购买价格乘以每年同地段商品房屋价格涨幅百分比来确定),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否则应承担相当于该补偿款金额的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区人民法院。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第4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第5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王道(1979-),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债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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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于1980年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上,后来《城市规划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都使用了这一术语。

② 刘宗胜、乔旭升.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学术交流.2006,( 3)

③ 黄刚. 违法建筑上存在权利吗[J] . 法律适用. 2005,(5):56

④ 汤树华主编.房地产案件司法实务[M].北京: 新时代出版社.1993,450

⑤ 韩苏冬. 论违法建筑[J]. 广西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8,(4):89-90

⑥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2

第6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法律争议;建议

1 小产权房买卖概述

1.1 何谓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指的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的,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商品性房屋。因此,小产权房不包括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用于出租的房屋。①

1.2 小产权房买卖的特征及法律规定

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可知,只要是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存在争议的只是小产权房向本农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出售或转让的情形下,其交易效力的问题。

1.2.1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体现出下列特征

1)小产权房出售主体是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一般在宅基地上由农民个人建造的房屋,出售者为农民个人。在建设用地上由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开发建设的房屋,由农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作为出售者。

2)小产权房因为无须办理各种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各种税费等,因而价格低廉。

3)小产权房的购买者无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确权,仅有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无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其产权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4)小产权房的流通受到限制。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产证,因此无法进行二次交易,也无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一般只能在原农民集体内部流转。

1.2.2 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与小产权房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宪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归属,但对其流转事项未做规定。按照《物权法》第151条、第153条规定,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土地管理法》第63条则是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

2 小产权房买卖中存在的现实突出法律争议问题

依现行法律,小产权房买卖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农民可收回房屋。北京宋庄画家村曾经一度以小产权房闻名全国。

被告于2002年7月在北京宋庄辛店村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她。买卖合同上除双方签字外,还有辛店村大队的盖章,以及见证人签名。但2006年12月,原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及返还房屋。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原告要给付被告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2007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被告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反悔,被告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1月,被告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原告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共计48万元。经审理,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原告赔偿买房被告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四种,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并且,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只允许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可以由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所享有这一点也是上述农房买卖案判决的主要理由。②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即购房者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因此,村集体或乡

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②

可见,现今小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相关权利流转问题、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

3 构建小产权房买卖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将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但是应有一定的限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3.1 落实限购政策

对已经有住房的人进行限购,防止人们买房的投机心理。这样就能避免有钱人与穷人争房产资源,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蓝图。具体而言,可以设置一些限制条件,譬如禁止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人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必须居住满10年之后,方可转卖等。

3.2 小产权房不得损害集体、国家利益

小产权房必须是在农民依法享有的用作建设用地的土地之上建造而成,决不能侵占耕地,严格掌控18亿亩耕地红线,防止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现象发生。

同时,对小产权房必须规范管理,严格监管小产权房的的登记管理制度,对其买卖征收一定额度的税收。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小产权”房问题折射出一些制度性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小产权房问题既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又关系到诸多群体的切身利益;既事关历史遗留问题,又影响制度发展趋势,所以其解决路径的选择意义重大。

注释:

第7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完整版) 购房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

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3.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份,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8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房地产经纪人制度

美国房地产经历一百多年历史,在不断纠错中逐步形成一套严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制度。

为了保证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建立了严格的职业牌照管理制度。法律规定,除一些银行、律师等可以替他人买卖房屋外,其他人代为买卖房屋,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牌照,否则不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房地产经纪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而且很好地规范了他们的行为,从而避免了一些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活动。“如果没有这一制度安排,房地产经纪人良莠不齐,无疑会加剧买卖纠纷的产生。”业内人士指出。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较为发达,房地产经纪活动几乎渗透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每个角落。公开资料显示,美国有超过200万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而全美约有85% 的房地产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实现交易的。那么,美国人想要买房的时候,购房者是如何获取房源信息的呢?

原来,美国有一个房源共享系统Multiple Listing Service(MLS),该系统以会员联盟的形式,将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纳入一个加盟体系。每一个从属于不同经纪公司的经纪人都把房源和求购信息传输到MLS共享数据库中。所有上市的房子在这个系统中都非常透明,一目了然。

需要说明的是,经纪人想加入这个MLS系统,必须向当地经纪人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并交纳一定注册会费。只有在获得经纪人协会审批通过之后,该经纪人才能成为MLS系统中的一员,然后,通过MLS系统上传房源、客源信息。在客户购房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帮助客户在系统上找到他满意的房子,也可以带着自己的客人看房、选房,而这房子不必是他所卖的。别的经纪人也是同样,也可以带着他们的客人来买其他经纪人卖的房子。他们彼此互利互惠,因为信息公开,彼此共享,所以藏污纳垢的事在购房过程中很少发生。

在MLS系统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的是佣金制度。作为服务的报酬,经纪人将收取房产出售价格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则一律由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在美国通常是卖家付费,买方不需付经纪人任何费用。这一点与中国买卖房屋的付费方式刚好相反。一般来说,屋主在委托经纪人出售房屋时就订立了合同,佣金一般在6%左右。当买方由别的经纪人带领来买房时,卖方经纪人需分一半的佣金给买方经纪人。

从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制度可以看出,与中国单一中间人不同,美国房屋交易过程中有买方经纪人和卖方经纪人,他们分别和维护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卖方经纪人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务,而买方经纪人则为买家免费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找寻合适房子、提供市场和生活环境综合分析、专业验房、购房贷款、过户等。房屋买卖的诸多问题,例如产权的纠纷、后续房屋管理等等一系列问题,都要通过双方经纪人协调解决。

终止合同权

这一法律条文涉及合同的解除权问题。房屋买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生中最大的投资之一,同时不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退货。因此,为了切实保护买主的利益,在美国许多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一重要的条款,称之为终止合同权(Termination Option)。这一条款对于房产的买方非常重要。

美国人的房子都是个性化的。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买了地皮之后,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开发的要求,设计若干款式、风格各不相同的房子。这些风格、款式各异的房子,都是根据买主的选择而建的,对于室内,比如卧室、客厅、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室、楼梯等,都会清楚地标出具置和面积,甚至连电话插座、电灯开关的位置都标得一清二楚,建筑商必须按图施工。交房子时,如果买主发现任何与图纸有出入的地方,都可以提出来,而建筑商必须免费修改。如果是大问题修改不了,那么,就要按照终止合同权这一规定,建筑商要赔款、退款,或者推倒全部重建。一位房地产经纪人举例说:“有个客户在设计好图纸后,又通知开发商把客厅面积增加4平方英尺。由于建筑开发过程中牵涉诸多事项,还要面对众多客户,结果开发商把此事给忘掉了。最后交房时,房主发现了客厅面积并未增加――这已经涉及建筑违约。对此,开发商想赔些款了事,但房主要求退房、退款,于是开发商只好乖乖地退了钱。否则,就得上法庭了。”

终止合同权这一条款在美国各州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点。以德州为例,该条款就是给已经签约并存入定金的买主在一定的时间内(7-10天,有些州可达15天),可以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定金将如数退还给买主,买主损失的只是附加费(Option Fee,约50-100美元)。Option Fee是买主与卖主在签订合约时,除了定金之外直接支付给卖主的费用。如果买主最后购买了这栋房子,卖主要把Option Fee退还给买主。

在签订Option期间,卖方不可以和其他的买方再订合同,但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这一条款对美国房产的买方非常有利。买方通常是在这段时间内请专业的验房师(Home Inspector)做一个全面的上门检查,如果发现有显著问题,例如:地基、屋顶、下水系统等,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买方就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只检查出一些小毛病,这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做一定的维修。往往卖方会接受买方的要求,把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修复,或损坏的地方给修好。

美国各州类似于德州的终止合同权这一条款让买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审核所购房产,从而保护了房产买方的利益。

产权调查和产权保险制度

美国房产交易中,产权涉及的事宜由产权公司专门负责办理。

当买主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产权公司的律师就要开始调查卖主房子的产权记录,即其物业的产权转移等历史情况,同时也要调查该房子的产权上有没有债务,如欠地产税,物业管理及市政府的罚单等。如果存在问题,就一定要解决了才能转移产权;如果卖主不愿意解决所查出的问题,那么买主就可以中断合同,并把定金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买卖房屋时实行的第三方账户(Escrow Account)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政府为了保护房产交易的公平性,往往禁止定金由买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或卖方的经纪人控制。否则,一旦卖主违约,买主要求退还定金时,卖主的经纪人就会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如果定金是在买主经纪人手里,一旦买主违约,卖主要扣下定金时,买主经纪人也同样会找各种理由拒绝交出定金。所以,美国人把定金存放在中立的第三方――独立于买卖双方外的产权公司手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定金就能很快地退还给买主,或者卖主。

产权公司经过调查,如果产权没有任何问题,产权保险公司就可以进入下一道环节――进行买卖双方产权转移和过户手续(Closing)。所有的产权过户手续都是由中立的产权公司办理。当买主与卖主分别签好了过户所需文件,买主就要把付的房款用银行本票(Cashier Check)的形式支付给产权公司,而不是卖主。如果是按揭的话,银行要把贷款额电汇(Wire Transfer)到产权公司的账户上。然后,产权公司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文,把一些费用,诸如佣金、产权保险、过户的其他杂费,从房款中扣除,并立即支付给卖主。只有到这时候,房地产交易才真正完成。很多卖主在过户后往往数小时内就可以拿到房款,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房地产经纪人介入,抑或控制房款的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产权公司会给该房产提权保险(Title Insurance),并提权保险凭证,以保障产权的合法性、真实性。一旦房产的产权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产权公司就要按规定承担风险,给予赔偿。

纠纷调解与赔偿金储备系统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经纪人与消费者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投诉渠道有两个:一是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二是州房地产局或房地产委员会下属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这两个组织都可以调处纠纷并做出处罚决定,但两者发挥的作用又有所不同。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经政府授权,依法可以做出吊销牌照的处罚决定;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可对会员进行罚款或劝其退会。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虽无权吊销房地产经纪人牌照,但由于协会在行业中的影响,受其处罚的人以后很难在经纪行业中从业,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对于调解房产买卖纠纷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到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进行投诉。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之间因佣金分配争议等也可由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裁决。

美国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诸如不实陈述、虚假承诺、多头、公私款项不分、以不法手段骗取执照、有不良行为记载、做不实广告、因疏忽大意使客户权益受损、隐瞒实际利润等均会受到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处罚。其中因不良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客户经济利益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产经纪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给买主或卖主造成很严重的伤害,或者较大的经济损失,买主或卖主告到法院,这时可能犯法的经纪人已经畏罪潜逃,或者法院判决下来,要求犯法的经纪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这个经纪人却没有钱来偿还。此时,如果受害人仅靠舆论的安慰和道义上的支持,而没有得到经济上合理的赔偿,这对于受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对此,美国各州建立了经纪人赔偿金储备系统(Recovery Fund)。该系统不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而是由各州政府制定的,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有些州设置该系统的赔偿金是由经纪人出的:每个经纪人刚考到执照时要交大约10美元,然后,在每年执照延期时再交纳50美元左右,一直到赔偿金储备系统达到一定数目为止。美国一部分州规定,储备的赔偿金最低额是100万美元,最高170万美元,一般维持在150万美元上下。也有一些州储备的赔偿金比较低,约50万美元左右。一般来说,一次肇事赔偿的最高额可达5万美元。赔偿金储备系统的建立,使受害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了保障。

第9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范文

(1)买卖合同范本 (2)合同范本 (3)房地产法常识 (4)房地产法法规

第13部分 价格付款

第105条、 公平价格:

(1)、 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 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大写: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大写: 元)的违约金。

第106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 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 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 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7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8条、房款障碍: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考虑到买受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9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110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11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12条、入住缴费: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113条、买受人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14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5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6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房屋已经办理完毕竣工备案,则买受人有权进入,并对房屋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117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

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8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9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出卖人将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各种管线图等技术资料,以保证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集体组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委会能够根据此技术资料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修缮与养护;并承诺20年之内买受人所支付的维修成本不可能高于房屋价格的20%.

第120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1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日共计五年;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22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所有权证

第123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 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年 月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所有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且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等待时间,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24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5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6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 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129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30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躁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31条、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则出卖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出卖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卖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公证机构;如出卖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

第132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月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保护买受人的尊严及权利,出卖人承诺买受人生活所有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费用均在公共银行支付即可,其购买数量不受任何限制,物业公司不得控制此等费用的收取,无论如何不得限制上述资源的使用;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3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8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134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5条、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业委会登记:出卖人在入住后三个月内,出卖人承诺物业公司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代表大会,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到有关机构;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7条、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业主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8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9条、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40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41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出卖人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将此等全部资料保存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使买受人随时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验阅读;如果买受人无法在此等机构查阅房屋相关资料,则推定出卖人建筑工程质量存有瑕疵,出卖人将一次性补偿买受人5万元。

第142条、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年 月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 月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3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4条、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5条、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6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7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8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9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滞后性与长期性,同时考虑到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出卖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50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

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委托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就有关事项与出卖人进行谈判,以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但放弃权利的事务必须取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151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部分 抵押担保

第152条、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4条、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7条、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1部分 合同变更

第159条、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61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2条、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63条、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22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4条、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时,并且依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5条、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买受人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166条、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3部分 退房程序

第167条、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8条、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9条、 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70条、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1条、个人房款: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2条、银行借款:自买

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比照此条进行。

第173条、借款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4条、退房赔偿: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其他费用: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 退房责任:如果在 年 月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年 月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精神损害:考虑到购房所花费的种种精力与退房时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如果双方协商退房的,且出卖人能够在15天内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买受人并不要求没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出卖人将按则每天500元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精神赔偿金。

第178条、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无法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

第24部分 违约责任

第179条、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80条、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5)、权利选择: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

第181条、双倍赔偿: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失;如果买受人要求退房,出卖人将向买受人支付两倍的房款以示对欺诈的处罚;如果买受人不退房,则有权要求出卖人就部分欺诈内容进行两倍的赔偿:

(1)、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致使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二年之内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2)、房屋权利瑕疵:指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后一年之内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证明;或者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就房屋与其他买受人签订合同致使买受人;

(3)、房屋质量瑕疵:指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影响采光瑕疵:指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社区施设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施设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6)、担保欺诈:是指出卖人不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其他权利主体;

第182条、部分赔偿:考虑到房屋的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重要部件或者条款出现欺诈,虽然未必导致买受人退房,但仍然会对买受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根据不能实现部分的价格向买受人支付至少双倍的赔偿金:

(1)、建筑施工:指建筑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2)、装修品质:指装修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3)、设备品牌:指室内外设备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第183条、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5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184条、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

第185条、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6条、损害赔偿: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产生人身伤害时,出卖人除了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的继承人。

第187条、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讼或者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188条、合同无效: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买受人目前不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如果本合同无效,买受人有权推定全部无效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无论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出卖人除退还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还应当支付本合同所述的买受人的现实损失、预期损失及救济费用。

第26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189条、救济方式: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

第190条、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91条、通知方式:买受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此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

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92条、证明原则: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有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

第193条、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4条、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5条、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6条、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

第197条、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8条、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壹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9条、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否则将全部合同无效,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27部分 合同附件

第200条、 双方信息:

(1)、出卖人资料: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人身份证;

(2)、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许可文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4)、技术文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1条、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8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2条、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00)、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00)、《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204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