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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7.23动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铁路事故调查组必须能真正独立于铁路部门之外。中国的铁路是“半军事化的组织、集中统一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政企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与下属路局已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让铁道部门组织、主导或参与到特大铁路事故调查组中,将会削弱调查的公信力,影响调查的独立性、中立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铁道部副部长彭开宙、铁道部安监司司长陈兰华作为与“7.23"特大事故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却成为2011年7月28日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这直接于法相悖。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将这两名铁道部官员剔除出“7.23"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乃合法合理之举。

铁路事故调查涉及铁道工程、信号处理、自动化控制、电气工程、运输管理等多门专业,行政官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胜任所有的事故调查工作,因此需要引入专家的协助。国务院也成立了由周孝信院士任组长,由12位专家组成的“7.23”特大事故专家组。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个动态更新的“事故调查专家库”或“铁路事故调查专家库”,专家组的专家遴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7.23”特大事故专家组中的绝大部分专家,虽供职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却多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其中北京交通大学唐涛教授多次获铁道部的研究项目,北京交通大学纪嘉伦教授兼任铁道部管理的中国铁道学会运输委员会秘书长。这构成了事故调查专家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这样的专家因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应被排除于相应铁路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

专家还应具有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事故调查专家组所进行的,并非平素的实验室研究或理论推演,而是为事故调查提供重要的专业支撑。有媒体披露,作为专家组副组长的王梦恕院士,很少参加专家组工作,“一会儿请假,一会儿生病、出国”。这是专家本人未能尽责的问题,但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究竟发挥怎样的作用?在缺少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专家们可能会主动“摧眉折腰事权贵”,而事故调查组也会将专家组和专家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棋子”与“道具”。在未来,应明确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的参与程序、法律地位、意见效力,使得专家能真正协助行政机关,展开对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全面调查。

二、建构开放、参与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工作首先在于“发现真实”。事故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特征,要想“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首先就要收集信息资料,对现场进行调查,来力求获得最接近真实的事实。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在2011年7月24日5时30分,上海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在桥下组织指挥救援过程中,曾准备按照以往有关事故现场处置方式,组织挖坑就地掩埋受损车头和散落部件,这幸而被制止,但也反映出铁路部门更为重视抢修通车,而忽视事实的查明。

作为行政调查的一种特殊形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在2011年7月下旬至2011年9月22日间,调查组召开分析会、论证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200余次,调阅相关资料近1300件,调查询问和谈话近300人次,并委托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评测机构进行统计分析、模拟实验和测试。在未来,应进一步建构开放、参与的事故调查程序,通过调查程序中的多元角色合作,通过调查程序的透明化、民主化,来更好地查明事故原因,增加事故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事故调查组应在一定期限内查明事故性质,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这有助于事故处理、事故赔偿和事故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但“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人事故调查期限。但直到2011年11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才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其间公众、媒体很难预判何时才会公布调查结果,漫长的时间、巨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调查结果的权威性、公信力大打折扣。在未来,应明确事故调查的期限,并对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耗费予以清晰说明。三、事故调查与政企合一型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

2011年11月28日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举凡70页,36635字,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4人,但只是“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调查报告中,更多强调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而将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问题,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或许有避重就轻之嫌。在调查报告给出的八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中,强调的是高铁的技术设备研发、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设备准人、运输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性因素,但未曾提及,却并非不重要的是:政企合一型的铁路行业管理体制,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共七十四条的条

文中,只有第57条规定了“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在这部一味有利于铁路系统“自己人”的“家法”中,对铁路安全未着寸墨。铁路部门的理念更多是通过增加运力、增铺高铁线路、增开动车组,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铁路部门对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的轻忽,将发展置于安全之上的法律观和政绩观,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也有助于我们理解铁路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会产生急于掩埋车头的冲动。

在“7,23"事故调查结论报告中,未触及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的深层次痼疾。在未来应逐步推动铁路行业的政企分开,适时取消铁道部,将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交通部内设的铁路监管局,铁路监管局不再去对铁路行业加以直接管理,着力通过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进行铁路监管,对铁路业活动的关键点加以风险控制,为铁路业创造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同时,应推动铁路产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可建立隶属国资委的中国铁道集团,以及区域性铁路集团。及时废止《铁路法》,制定《铁路安全法》及配套法规文件,规定铁路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监管程序,从而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也藉此促进铁路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或许是书生私见,但也是政企合一型行业改革的方向:让政府的归政府,让企业的归企业,这或许才能有效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53页。

②朱基:《加快铁路建设与改革步伐》,载《朱基讲话实录》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

③《国务院调查组部分专家被指与铁道部关系密切》,http://finance,sma,com,cn/roll/20110729/015310226072,shtml(2012年1月12日10时40分最后访问)。

④贺莉丹:《漩涡中的王梦恕》,载《新民周刊~2011年第46期。

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

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

⑦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2月25日。

第2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往往在这个时候,两位检察官早已离开位于最高检南楼2417室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正在赶赴事故发生地的途中。

“从2011年开始,受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先后介入了6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现任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主任的牛正良告诉《方圆》记者,“表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已成为常态。”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悄然成立

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在2011年年初才获批准成立,在办公室成立之前,渎职侵权检察厅内部其实也有专人负责督办指导全国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在特大、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际,渎职侵权检察厅也会派检察官参与调查。

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的构想是在2006年萌生的。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告诉《方圆》记者,他在2006年年底提出了“建立重大责任事故特派检察员制度”的构想,那时候他刚刚调到渎检厅。“当时参加一个会议,国资委一名处长提出,当重大央企发生严重事故,国资委应该派人参加国务院成立的调查组。”正是这名国资委处长的提议让他产生了这个想法。

李忠诚的构想在渎职侵权检察厅内部也形成了共识,并以文字形式向上呈报。在2008年的《渎职侵权检察厅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中,不仅列举了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等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还直接建议成立专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机构,并配齐配强人员。

“级别提高有助于开展工作,同时也会增强了调查专员责任感和事业心。”对于新机构的级别,李忠诚的想法是成立一个厅级单位,由最高检直管或由渎检厅代管。

这个想法并没有立即付诸实现,新机构的成立还需要各方进行论证,直到2010年,它终于迎来了契机。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继续把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要求严特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随即,2011年年初,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获批在渎职侵权检察厅成立,级别为处级。

同最高检其他处级岗位一样,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初,主任一职实行了竞争上岗,共有9人报名参加了笔试,其中5人进入面试。上世纪90年代即进入渎检厅,参与办理了大量渎职侵权案件的牛正良最终胜出,成为第一任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主任。

只办特大事故和部分重大事故

“在2009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共发生140多万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们不可能参与每起事故的调查,需要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的案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直接参与调查的都是特大和重大事故或者其他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事故。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之所以要将事故进行分级,是因为针对事故的调查最终要按事故级别来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别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如果发生了特大事故,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时会向最高检发出邀请,最高检则会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加事故的调查。如果发生了重大事故,最高检都会实行挂牌督办,根据情况的不同,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会赶赴其中一些事故的现场参与事故调查。”

2012年,国内发生的包茂高速公路交通车祸和攀枝花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这两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均受最高检指派,加入了国务院成立的调查组,参与了事故的调查。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挂牌督办,在是否直接派人参与调查事故的问题上,渎职侵权检察厅更多的要考虑事故的社会影响。

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春蕾幼儿园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发生落水事故,导致3名幼儿当场死亡、8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4名幼儿受伤。事故发生后,渎职侵权检察厅高度重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迅速赶赴案发现场,与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三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及时成立专案组。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个事故是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后发生的首例校车事故。

第一件大案即是动车事故

2011年年初,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刚成立时,办公室的编制人员只有两名,其中的一名后来还去了地方挂职锻炼。

于是,牛正良上任伊始便成了“光杆司令”,直到2011年9月曹书君从武警部队转业进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

2011年7月23日,震惊中外的动车事故在浙江温州发生,事故造成了40人死亡,200人受伤,一时之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温州动车事故作为特大事故,在发生后立刻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受国务院邀请,最高检直接委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参与了此次调查,这也是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后第一次参与办理特大事故。

这次事故的调查耗费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一年多的时间,办案检察官仅在温州就驻扎了一月之久,还要赶赴上海、合肥、武汉等地外地取证,在铁道部、国资委和铁路通号集团之间来回奔波。后来,该案交由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目前尚未提起公诉。

虽然温州动车事故的调查耗时耗力,但是此次调查之行也让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事故调查的协调和时机很重要

作为最高检派遣的事故调查检察官,牛正良和曹书君在调查中多是担任督办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案情的查办主要依靠事发地的检察机关,甚至是多地的检察机关协同调查。

2012年8月26日,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运送甲醇货运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引发甲醇泄漏并导致两车起火,造成36人遇难,3人受伤。在最高检的协调下,陕西、河南和内蒙古三地的检察机关同时介入调查。

“内蒙古检察院负责调查其营运执照的管理上是否有渎职失职行为,陕西省检察院负责调查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区的设计施工上有无渎职问题,而河南省检察院则调查在特种货运车辆管理和营运执照管理上的渎职问题。”牛正良表示,既然要调查事故,就一定要彻查,任何一个相关环节都不应该漏掉,这种情况下,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和包茂高速公路车祸调查一样,在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段车祸的调查中,山东和河南两地的检察机关也是同时介入。

不过密切配合不等同于完全依靠,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经验不足,存在坐等政府调查组移送案件线索的问题,这个问题让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与政府调查组同步开展调查的做法更受推崇。“之所以提倡同步开展调查的做法,因为这样可以及时发现事故的性质,发现事故背后的渎职问题,掌握现场的原始证据,及时查办相关渎职犯罪,更重要的是这时期的干扰阻力最小。”

其实事故发生的初期也是检察机关立案的最好时机,最真实的事故现场和群情激愤的舆论能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利的执法办案环境。

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发生了一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当时正在为温州动车事故调查取证,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师宗县,连同云南省检察院、曲靖市检察院和师宗县检察院,组成检察专案组,一同开展渎职犯罪调查。11月17日便对包括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孙忠桥、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长吴平生等9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要选准突破口

虽然多数时候地方检察机关是事故调查的主力军,但牛正良和曹书君有时也会在办案第一线“冲锋陷阵”。

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后的调查并不顺利,煤矿老板跳楼自杀让调查线索一度中断。“我自己都不懂,怎么指导别人开展调查?”为了弄清矿井作业层面是否按规定设计生产,入职才一年的曹书君甚至穿戴齐了整套矿工装备,步行到了地下2000米的作业层面。

“矿道很低很窄,只能猫着腰,有些地方要爬着才能过去,周围一片漆黑,越到下面越感到胸闷,有种缺氧的感觉。”2000米的路程,曹书君花了两个小时才从矿道里爬了出来,直接瘫坐在了地上,差点虚脱,这是他第一次下井。

除此之外,调查这类发生在偏远地区的事故,办案环境的艰苦也很难为外人所想象。

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成立之前,喻中升是渎检厅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检察官之一,有一次他和同事调查一起煤矿火工品爆炸事故时,人家想撵他走,又找不出理由,就编个借口说,县里接待条件有限,仅有的一个招待所让客人住满了,再来人就没地方安排了。喻中升提议到老乡家住,谁料被告知:住老乡家里不能保证其安全。最后他们居然被安排到县政府一个废弃的澡堂子里住了三天,被霉味、臭味呛得喘不过气来。

即使现在经济条件好了许多,但是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在办理这类事故时,依然会遭遇条件恶劣的情况,有时候要借宿当地老乡家,更多的时候只能和民工、矿工等挤在一起吃住,“有时候能有个帐篷,已经是很好的待遇了。”

像这样的“冲锋陷阵”还有很多。在最有利的时机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固然很好,但实际上,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通常不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他们被通知的时间非常靠后。“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检察机关的敏感性,有些地方不敏感,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在前期掌握一些必要的证据。”牛正良表示,在这个时候就要选准突破口,他把这比喻成“厨师和鱼”的关系。“优秀的厨师能把一条普通的鱼做的异常鲜美,平庸的厨师能把一条石斑鱼做得十分乏味。”

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的一个铅锌矿发生透水事故,81名矿工被困井下,当时南丹县委书记和县长均已得知,但是他们却选择瞒报。东窗事发后,国务院在8月6日成立调查组,此时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地方官员早已经安排好一切,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地方检察院一筹莫展。

“县委主要领导,瞒报事故,还阻止其他人上报,没有及时救援,扩大了损失后果,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牛正良就把突破口放在了“瞒报事故”上,当时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瞒报事故”一项,为此地方检察机关还和牛正良有过讨论。最后地方检察机关还是接受了牛正良的意见,依法立案68件共74人,其中包括了36个处级干部和9个厅级干部,其中县委书记万瑞忠被执行死刑,在当时轰动一时,取得了非常好的警示效果。

甘肃庆阳校车事故的调查同样是峰回路转。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市正宁县发生校车事故,死亡21人,当地检察机关介入了该事故调查后派遣了9人加入到政府成立的调查组中,但是这9人被分入不同的小组,司法调查工作遇到巨大阻力,停滞不前,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赶赴事发地,连同甘肃省检察院、庆阳市检察院和正宁县检察院,共同研究,展开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调查。

当时地方检察院坦言,担心立案后社会舆论会把所有压力施加到检察院身上,牛正良分析后认定,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社会舆论更会施加压力。经过讨论分析,决定将突破点放在了教育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管理部门上。

第3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 371.65万元。

    7月24日,铁道部对发生“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并进行调查。

    7月24日22点45分,铁道部在温州召开新闻会,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为事故道歉。

    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和铁路安全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查清直接原因,还要追根溯源,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要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

    7月28日,温家宝总理亲临浙江省温州市,查看事故现场,悼念遇难者,亲切慰问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并举行中外记者会,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温总理答记者问的精彩要点: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我们应当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严肃对待并且给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事故调查工作已经开始,我们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这起事故能否处理得好,其关键就在于能否让群众得到真相。因此,处理的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向群众信息。

    8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对事故调查组进行充实加强,调整了人员结构,完善了调查制度。

    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汇报。会议同意事故调查组给予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会议决定,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会议决定,责成国务院国资委对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列控所。

    12月28日下午,铁道部分别召开党组会和全国铁路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再次代表铁道部向“7·23”事故中遇难人员表示深切的哀悼,向遇难人员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12月28日晚,国家安监总局网上全文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全面,涵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六大方面内容,共计36 000余字。其中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统计如下:因病逝世而免于追究责任1人;因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2人;行政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行政降级处分2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行政撤职3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人;行政撤职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人;行政撤职并撤销党内职务9人;行政降级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2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其中铁道部共15人受处理、通号系统共12人受处理,上海铁路局共27人受处理。

    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开展独立调查。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继2003年非典期间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罢免,问责正式发展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主流话语中的强人符号,短短八年间,问责这一典型的现代民主控权机制已经在我国独特地由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强力推进模式中,从个案式的风暴问责迈向理性建制阶段。如果说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发成为触发问责正式发展我国为官政治逻辑的导火索事件,2011年发生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则构成我国问责发展进程中的另一标志性事件,因为无论是问责的广度还是深度乃至整个问责的过程,其所具有的“标本式”意义无疑值得我们以此为契机,重新总结并审视我国问责机制的最新进展,从而获得最契合现实所需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评析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 371.65万元。这是继1988年昆沪列车发生颠覆事故、①2008年胶济铁路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②之后的又一起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国政府在处理事故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积极回应,特别是首次通过网络将事故调查报告的全文公布,无不表明这种阳光下的问责所折射出的“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的基本理念绝非仅仅停留在口号层面。笔者认为,与以往问责事件的处理相比,我国政府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问责处理,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1.问责的全过程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运行。

    应该指出,旨在治官治权的问责机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问责制发展的初期,由于问责在我国先天并不具备法律依据,其运行的程序和规则更多地要依赖政治维稳的需求,但随着问责实践的不断深入,“告别风暴、走向理性”已经在别具中国特色的问责发展轨迹中充分显现出来。可以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强力推行下,问责领域“无法可依”的基础性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缓解,初步形成了包括党纪国法在内的多层级的问责制度体系,其具体规制范围几乎涵盖从问责的主体、范围、程序乃至问责的方式等确保问责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各个构成要素。不难看出,“7·23&rdquo ;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从铁道部在第一时间内对本系统内的三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官员的免职乃至公开道歉,再到我国中央政府国务院专门组建“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直至最终将事故调查报告在网上的全文公布,整个问责的过程,从事故调查的开展到最终问责决定的做出,基本上能够做到在问责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党政主导”模式的高效性。

    与西方权力制约机制的运行模式不同,我国独特的以“党政先行”、“党政主导”的执政者自省式地自我推动为主的变革模式乃是问责机制在我国政坛得以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也是主要动因。从铁道部第一时间内对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局三名行政官员的免职处理,直至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对54名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本次温州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其所涉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大,既包括党的干部,又涵盖政府高官,无疑是继2003年非典之后问责规模以及问责幅度最大的一次。可见,这种短时间内的全面、高效、彻底地厉行问责正是我国以“党政主导”为问责主体模式所独具的优越性的充分体现。但也应看到,从理论上说,这种依靠自上而下的自我问责模式,至少在形式上会有官官相护之嫌,问责结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因此极易受质疑。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对温州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尽管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系统内的等级问责,但是事故调查组在人员构成上的多元化,③特别是对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等行政系统以外的学者专家的引入,这无疑是对事故调查组自身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补充和强化。笔者认为,这种希冀依靠行政系统外的专家优势以缓解事故调查本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足的尝试,对于切实提高问责结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还是大有裨益的,这对于以后问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该具有示范意义。

    3.“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准确定位,彰显出问责的民主性特质。

    温州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查清事故原因、追根溯源,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这种“为民负责、受民监督”的基本理念实际上正反映出我国问责机制的本质特征。实际上,行政问责在我国政坛的兴起表面上看乃是源自于2003年非典疫情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深层次拷问,但问责机制本身所蕴含的治官治权的民主价值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治理必须回应现实需要的必然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问责能够回应现代社会中普通民众对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强烈诉求,民众可以依靠问责形成对掌权者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真正促成其鞠躬尽瘁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问责所独具的这种民主性特质对于弥补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框架下的内部追责机制动力不足的先天缺陷所独具的决定性意义,使得问责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执政者得以继续维持其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可以说,问责机制所独具的“以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需要”为依归的根本宗旨已经借助我国执政者的强力推动在问责实践中愈加清晰地显现出来,它对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贡献也恰恰体现于此。

    4.能够将“公开”贯穿于问责的始终。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对于确保问责机制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笔者认为,从事故发生后铁道部第一时间内举行新闻会并致歉,温总理在温州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强调“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再到我国中央政府首次通过网络的形式全文公布“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这构成本次温州动车事故问责处理中最值得肯定的亮点之一,从问责过程到问责结果的公开,正体现出我国中央政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诚意和决心。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程序要求,公开对于现代民主框架下问责机制治吏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首先,公开能够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进而确保公民得以有序地参与问责并监督,同时,公开原则又能将问责的全过程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方面构成对问责主体行使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这种看得见正义的实现也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应该说,我国政府首次将事故调查报告通过网络全文公布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报告内容全面而细致,具体涵盖对整个动车事故基本情况的评估、事故发生全过程的还原、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方式及其问责理由的阐释等多方面的内容,这确实为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了充分的可能。

    5.基本实现了各种责任追究形式的有效衔接。

    与以往问责事件相比,本次对温州动车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以下三个特点:(1)问责所涉人员领域非常广泛,具体涵盖从设计、管理再到应急处置的所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的政府部门,54名被问责人员中,通号系统12名,铁道部15名,上海铁路局27名,均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理;(2)所问之责主要侧重于领导责任,统计后发现,54名被问责人员中,共有48名官员是因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而被问责,而在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中,既有党的领导,也包括政府高官,既有党委一把手,也有行政首长,上溯部长、司长、书记、局长,下至处长、主任、科长,其所涉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多,足以彰显出本次问责的广度和深度;(3)问责形式多样化,从铁道部的两度道歉,铁道部对三位行政官员的免职处理,再到国务院对54名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对54名责任人的处理又包括15种不同的处分方式),这种基于掌权者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内容属性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问责形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共同作用,将行政权特别是领导权置于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之下。但倍感遗憾的是,所涉官员最终问责处理形式与其被问责的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够明确,这种问责结果的不确定性恰恰反映出我国目前问责制度在实体规制层面的不足,尚需进一步研究。

    综上,笔者认为,与以往问责事件相比,我国政府对“7&mid dot;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确实在很多方面都是可圈可点的,无论是执政者在这起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回避问题、敢于承担责任”、“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的真诚与决心,还是整个问责过程包括最后问责决定的作出,基本上能够做到在制度预设的轨道上有序地进行,这足以表明问责这一具有鲜明民主特质的治吏机制已然与我国别具特色的本土资源实现了初步的融合。当然,也许由于我国独特的铁路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这种较为封闭的铁路系统为问责得以全面、彻底地发挥其整肃吏治功能,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这种厉行处理本身也许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当“对民负责”、“受民监督”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执政者确定为问责制发展的精髓所在,特别是当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已经能够借助网络形成势不可挡的民意成为执政者自我监督的重要补充,本次温州事故处理本身所具有的示范意义,已经足以使其具有相当的标本价值,一方面,这一典型个案足以折射出八年来我国问责制所取得的进展和进步,另一方面,更预示了我国问责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问责制的全面、彻底规制,提高问责制本身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从根本上提升问责制的权威和公信力,这构成我国问责制深入推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1.问责涵义之再审视。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自问责因2003年非典而被正名以来,尽管至今为止,有关问责内涵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但这似乎并未影响到问责机制在大陆政坛整肃吏治、以儆效尤的治吏功能的发挥。问责在我国的现实需要中产生,并在我国以执政者为主导的强力推动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故关于问责内涵的合理解析,必须还要回归到问责在我国被引入以及发展的现实背景中去考量。笔者认为,关于问责内涵的阐释,其关键点并不在于到底是要在泛化意义上去使用问责,将其等同于各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简称,还是将问责仅仅限定为特定视阈范围内的追责形式,我们需要转换一种思路,摆脱这种广义与狭义之争的窠臼,通过审视问责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责任追究机制之不同从而获得合理的解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现实语境中的问责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侧重于对领导责任的追究。2003年非典期间,我国中央政府在短时间内对包括两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位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制裁的问责举措,正式赋予了问责在我国所应具有的特殊意蕴。可见,问责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其剑指享有领导权的掌权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问责所独具的这种治官治权的基本功能所承载的能够为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驾护航的能力和威力,使得我国执政者自我完善和净化的目标得以与民众对执政者治理能力与时俱进的期待与渴望达至完美的契合。显然,这种以问责为突破口、依靠执政者主导和民意诉求合力推动下强制完成的治道变革,对于仍旧处于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我国来说,其对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2)民主性特质。任何新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独特的意蕴价值。与传统行政管理框架下的上问下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问责所独具的“以人民需要和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根本宗旨使其成为现代民主框架下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就是说,问责所独具的这种民主性特质,要求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都要“对民负责”,“受民监督”,否则将要受到人民的谴责和制裁。显然,这种来自权力所有者——人民而形成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机制,对于从根本上弥补依靠执政者为主导的“自我变革”模式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动力匮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当实践中发生对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招致重大损害的事件或者事故时,问责视角下对官员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旨在于对民意的回应,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负责的交代,这显然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更侧重于维护整个科层制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转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故对于掌权者领导责任的追究,既可能是因掌权者未依法履职或者未正确履职的行为违反了科层制体系预先为其设定的纪律要求和规范而应受到上级的谴责和制裁,也可能是因为这种领导不力本身已经构成对“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人民也当然有权对其实施谴责和制裁,虽然这两种性质迥异的谴责和制裁的客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重合,但作为两种内在机理截然不同的责任追究机制,两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并不存在所谓竞合或者吸收的问题。④

    2.实现问责法治:中国特色问责之独特发展模式与根本出路。

    毫无疑问,问责这一典型的民主控权机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问责制发展的初期,问责制虽然借助我国执政者为主导的强力推动以及民众的强烈诉求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但要注意的是,执政者在这场治道变革中既充当主导者,又作为被推动的对象,这种内在的双重身份至少在形式上无法让人相信它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旨在治官治权的问责制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行必然需要依靠更多的强制力,显然,法律在法治国家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恰恰为我们提供了突破口。正如有学者揭示的,“在某些国家,可能并不需要专门制定针对问责的法律,因为长期以来形成的稳定的权力机构中已产生了各种有效的制衡机制与敏捷的反应机制,问责问题能够通过逐渐形成的一个个相应的制度系统得以解决”,⑤但我国的社会形态与历史发展中却包含很多特殊性,实现对问责制的法律规制,并利用法律所应具有的内在道德性、强制性以及权威性的特质,不仅可以彻底结束目前地方问责“分而治之”的混乱局面,同时更可以利用法律所蕴含的程序正义的意旨来抵消难以在实体层面实现对问责机制全方位控制的弊端,毫无疑问,这构成别具中国特色问责之根本出路。

    但立法上的努力如果仅是让问责的基本构成要素披上一层法律的外衣的话,其意义自然聊胜于无。正如博登海默所揭示的:“只有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才算真正受到了规则的限制”,⑥从问责法制上升到问责法治才是最终目标,意即将问责机制中最核心的策 略和方法上升为法律并得到良好的实施,这才是我国问责机制得以良性发展的归宿。具体而言,要确保问责机制这一公共物品必须而且只能由中央统一供给,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这是我国实现问责法治目标的最终归宿,更是唯一出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为问责机制在中国的法治化积极主动地创造内在条件和外部运行条件,构建明晰化的权责划分机制,实现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重塑官员问责文化并增强官员的伦理道德意识以及培育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这构成推进问责机制法治化的必要保障。

    注释:

    ①本次事故造成死亡88人、重伤62人、轻伤140人,铁道部原部长丁关根因此引咎辞职,1988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丁关根铁道部部长职务。

    ②本次事故因违章违规、超速行驶而导致列车脱轨、相撞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中断行车21小时22分,直接经济损失4 192万元,时任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局党委常委郭吉光等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任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任济南铁路局党委书记柴铁民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受记大过处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记过处分;铁道部被责令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③根据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决定,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全国总工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各1名负责同志和3名曾担任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且熟悉铁路工作的老同志任副组长。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2名、全国政协委员1名、“两院”院士2名),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④本文将国务院对温州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统称为问责,显然是在广义上使用问责一词的,而狭义的问责之内涵,2009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4条实际上已经对其进行了界定,即狭义之问责是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并列的责任追究方式,因此,我国政府本次对温州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铁道部于7月24日做出的免职处理和公开道歉,以及12月28日铁道部部长盛光祖的再度道歉,系属于狭义的问责之范畴,而国务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国务院对54名责任人的处理,则是与狭义之问责并列的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看出,本次所涉官员被问责(狭义)并没有影响到其后所应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三名被免职的上海铁路局局长、上海铁路局党委书记、上海铁路局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均又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分别受到行政撤职并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行政撤职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该说,这个处理本身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因为问责(狭义)与党纪政纪处分本来就系属于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是在以前诸多个问责个案中,被问责官员借问责“洗责”、借问责逃避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现象则非常普遍,因此问责曾被媒体形容为“政治官员玩弄权术、逃避责任的手段”。

第4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字】个人研究;冷链物流;GPS;RFID;GIS;HACCP

1 RFID技术研究,实现运输中的温度控制

冷链物流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复杂.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所以因货物温度发生较大变化而变质的风险也最大。为避免这种风险,徐州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冷链物流温控系统进行了研究,将RFID技术引入到冷链物流中,并利用该技术拓展为覆盖全冷链流程的冷链检测中心平台。利用该平台通过RFID标签对一个集装箱内不同包装单位的不同温度进行监控,连续记录温度变化的数据和相应的时间记录,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冷链管理中最重要的运输途中的温度变化,实现的在冷链物流中的温度控制。

该系统的实现方式如下:

1.1将利用RFID技术制作的温度监测器放入物品包装或货箱中,监控器按照系统预定的时间间隔周期性地记录测量到的温度定时写入RFID标签的芯片中。

1.2当RFID标签接收到读写器天线信号时,将温度数据传送给安装在仓库.配送中心等各节点的读写器,各个温度监测点的数据通过网络上传至数据中心存储和处理,最终汇总至中心数据平台,实现高效的冷链温度监测管理。

1.3徐州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而通过获取的相关数据,实时监控某物品的温度变化.并可实现预警管理.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RFID技术的研究,徐州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了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温度控制,降低了企业风险,节省了运营成本,由于降低了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损失,间接性的帮助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

2 GPS技术研究,实现车辆的定位及追踪

冷链产品必须在低温环境下进行存储和运输,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抛锚、冷冻系统瘫痪等事故,都会对冷链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因此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GPS定位技术在冷链物流中的应用进行了技术攻关:

2.1 车辆跟踪

通过GPS技术能实现对选定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和显示,并以GIS地理信息系统来表现定位的结果,直观反映车辆位置、道路情况、离最近冷库的距离、车辆运行线路的距离数。

2.2 运行监控

可实现多窗口、多屏幕同时监控多车辆运行,能准确报告车辆位置(包括地点,时间)及运行状况(包括发动机、温度、速度),能对指定时间内车辆行驶里程、超速等运行信息分析统计,了解货物在途中是否安全,是否能快速有效的到达,以及提供路线分析、路线优化、记录车辆的历史轨迹,以供运行评估,进行指挥调度。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可将事故车辆的位置和状况等信息及时准确的报告给监控中心,迅速做出决策,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

2.3 信息查询

可实时地从GIS地理系统上直观了解运输车辆所处的地理位置,还可查询行车的路线、时间、里程等信息。系统可自动将车辆发送的数据与预设的数据进行比较,对发生较大偏差的进行报告,显示屏能立即显示报警目标,规划出最优援助方案,避免危机人、车、货安全的情况发生。

2.4 指挥调度

监控中心可结合车辆的运行状况,对系统内的所有车辆进行动态调度管理,通过实施车辆调度,可提高车辆的实载率,能有效减少车辆的空驶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2.5 路线规划

根据货物的种类、运送地、运输时间的不同,利用GPS技术,可以设计最佳行驶路线,包括最快的路线、最简单的路线、通过高速公路路段次数最少的路线等。路线规划好之后,利用GPS的三维导航功能,通过显示器显示设计路线以及车辆运行路线和运行方法。

该项技术帮助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了利用网络信息传递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车辆的运行路线、实时位置、人员安全情况、车辆的运行状况还有车厢内的温度环境进行监控,实时掌握过程中的所有情况,便于车辆的指挥调度和及时做出决策,减少了物流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3 总结

通过几项新技术的研发,徐州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冷链物流中的产品质量维持在最佳状态,减少了在运输过程中的产品损失,还帮助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体来说,这两项技术帮助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库存可用性提高了10%~15%,销售额增加了8%~15%,顾客保持度提高了3%~5%,利润率提高了25%~40%,盗窃损失减少了40%~50%,人工成本管理减少30%左右,送货速度提高了10%左右。上述数据表明恒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RFID/GPS技术的应用研发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和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何旭.基于HACCP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控制[J].农产品加工·综合刊,2010(9)

[2]康永娟.基于RFID技术的冷链物流中的温控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9(34)

[3]张莹.基于HACCP监测的冷链物流[J].物流技术,2006(1)

第5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浙江省,温州,7.23,20点34分。轰鸣声响起,悲剧也在这一刻上演。D301动车与D3115在温州路段发生了追尾事故。据官方报道,由于雷击导致D3115供电系统瘫痪,D301紧追而上。在漆黑的夜晚中擦出了死亡的火花。动车多节车厢即刻跌落大桥,哭喊声响彻车厢,绝望,这个词语在动车中弥漫。当动车接触地面时,已经验证了这个悲惨的时刻。随后,救援人员赶到,开始全力抢救。当地老百姓也展开抢救,动车出轨的消息也随即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官方表示:由于雷击,信号,驾驶员疲劳驾驶,还有无证程序员种种原因才导致动车的追尾。经过不到38小时的抢救还未查明原因,铁道部官员就到了现场了,专家策划,立刻下令:“掩埋车体,并且碾碎!!”这是为了救援方便,可以用车体当地基!

接下来伤亡人数公布,伤亡人数203人死亡人数35并在24小时后确定已无生命迹象,可是“奇迹”却发生了,小伊伊的生还引起了媒体,民众的质疑。在会上,铁道部王勇平表示小伊伊的生还:“这真是一个奇迹啊!我只能告诉你,这就是发生了,我们的确在后来找到一个生还的女孩。并表示死亡人数41人变35人是正常的,35人是真的,他根本没说过死亡41人。”并且近乎胡搅蛮缠地说道:“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的。”

”奇迹?说得好听,为何生命迹象已无却有人生还?是天意?还是根本没有全力搜救?

微博上一条条消息迅即传播开来,真相逐步的浮出水面。7月25日,《东方卫视》24日7点11分的新闻连线据现场记者报道:“目前伤亡人数203人,死亡人数63人。”字幕显示呢?

32人!这是为什么?后来又更正为35人。但是那些剩下的人呢?失踪?一张图片让人们愤怒,被碾为血肉的人们成了失踪人口。是的,事故不可避免,这并不是令人们真正愤怒的原因,反而,铁道部的处理方式才是让人心寒的。为什么在没调查清原因前就立即处理?为何掩埋?当造房子?人命这么不值钱?一见面就谈赔偿?17万?人命可真廉价啊!

第6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面对在国人面前频频拉响的火险警报和一次又一次触目惊心的火灾群死群伤事件,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事故都是偶然发生的吗?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温州屡屡起火?

触目惊心的火情,“谜”一样的上报数字

2008年12月3日1时35分,温州鹿城区矮凳桥路31号的“宽心老人公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名高龄老人当场惨死。

2008年12月5日4时50分,瑞安市飞云镇马道村学前路16号一栋3层楼民房起火,火灾导致5人遇难,其中两人当场烧死,两人跳楼后重伤死亡,另有一名幼童因烧伤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2008年12月8日5时52分,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二村中宁路一五层楼民用出租房起火,4名重庆籍外来人员(包括一名两岁男童)被活活熏死在楼梯口,另一名同样来自重庆的打工人员在使用绳子往窗外爬时因绳子断裂身亡。

2008年12月3日“宽心老人公寓”火灾发生后,公安部为此专门派出火调专家奔赴温州调查火灾原因。这是继2007年12月12日发生死亡21人的温州温富大厦特大火灾以来,公安部火调专家在一年时间内第三次到温州“救急”。

温州市近年来火灾事故之频繁,火灾死亡人数之多全国罕见。

温州市消防支队的一位领导告诉记者,温州火灾死亡人数这些年一直占到浙江全省11个地市总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仅今年以来,至少已有37人葬身火海。个别县(市、区),平均一天三次拉晌火险警报。

但在温州,一年到底有多少次火灾、有多少人在火灾中丧生?却谁也说不清。

记者调查获悉,温州市政府和消防部门都有不同“版本”统计,按照政府部门“往上报的统计数字”,温州今年以来发生火灾事故300多起,死亡人数37人,温州消防支队同志说,这些上报的数字是“打过折扣的”,“水分”很大,实际上温州消防部门一年火灾接警出动次数应该有2000多次。

瑞安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南海龙则认为温州全市11个县(市、区)一年火灾肯定不止2000起,因为光他们一个县级市今年以来已经接到火警、出警是1100多次,但往上报的也只是立了案的40多起。

官方的“纸上人命”也与实际死亡数迥异。南海龙说: “实际火灾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跟你们记者所得到的‘正规渠道统计数字’完全不一样。火情不烈、影响不大、死人不多、案件不查的就不报了,一些没有立案调查的火灾就不登记了。”

记者问:报灾为何要“缩水”?消防部门同志说,2005年以后,各地都提出火灾数、尤其是死亡人数必须是“零增长” “负增长”,在“政绩观”的驱使下,谁也不会把实际数字往上报。

“低小散”的产业格局导致温州遍地开“火”

温州全市有民营企业30万家,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温州市消防支队吴建支队长认为,“低小散”的产业特征是温州亡人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吴建说,“低小散”导致地处消防监管相对“死角”的城乡接合部冒出数万问违章建筑房,高密度居住、多达数万户的出租房和违章“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房,这些违章房和出租房又成群连片。而对出租房的管理,目前法律还是个“盲点”。这几类房子的存在,火灾隐患多、监管难,救火难(难取救火水源、难进消防车、难疏散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必多。

消防隐患在温州城乡随处可见。在温州城内的景山公园山脚下,遍布数处鸟笼般的出租房、违章房。记者深一脚、浅一脚地步入建筑群中,仿佛进入迷宫。里头铁皮、油毛毡棚屋连排,两层高的破房像一座座密匝匝的“炮楼”顶天立地。露天堆放易燃的服装边角料比房子还高。一条羊肠小道坑坑洼洼,仰头只见“一线天”。所到之处,机声嘎嘎,家庭作坊星星点点。

记者随意走进一幢几名工人在生产低档汗衫的小楼,只见四壁与墙顶布满了蜘蛛网一样的电线,三四条连接电烫斗的粗线与电线交织在一起,四周全是易燃的服装布料。这些电线已经老化,随时都可能发生漏电或短路。

在温州村镇,由于地少人多,居民普遍建造消防隐患严重的“通天房”,三层四层五层往上攀,房子中间只设一个一通到顶的楼梯,一旦发生火灾,烟气顺着楼道向上蔓延形成“烟囱效应”,本应用于逃生的消防通道楼梯在这种“通天房”却成了“绝命通道”。

12月8日龙湾沙城镇火灾有4名死亡人员的遗体是在三层到五层的楼梯口发现,他们都是被烟熏死的。记者在火灾现场看到,起火在二楼,但三楼以上房子完好无损,连三楼窗帘布都是好的。

消防专家介绍,火灾烟雾向上速度每秒3―5米,超过一般人跑步的速度。一旦发生火情,人员无法通过“通天房”这样的楼梯进行疏散。

在现场的龙湾区沙城镇办公室主任章志芬告诉记者,本地农民造的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房子。说是政府、消防、派出所都管出租房。但实际上没法管。他说,“12・8”事故中房东家的唯一消防设施是一根绳子。在大家顺着窗口逃生的时候,绳子断了,导致一人摔死。

吴建支队长说,温州外来务工者350万人,将近170万人就住在危房、简易房、“通天房”内。

温州市政府一位领导说,就目前温州的经济格局,加上实际人均只有2分地的要素制约,尽管各级政府尽力改变外来人口居住现状,但积重难返。

“说到底,根本解决问题最后还是要靠产业支撑。只要‘低小散’的状况不改变,发生火灾不死人是不可能的。”这位领导说。

社会管理弱化,监管失控,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龙湾区委书记王祖焕认为,我们的社会管理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龙湾280平方公里内,登记在册有6000多家企业,当地户籍人口32万人,而外来打工人员实际上超过50万人,而消防力量还是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人口比例组织设置。“全区正规消防人员只有8个人,他们不吃不睡天天在下面转都转不过来。”王祖焕说。

吴建说,深究当前温州市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本,除了客观因素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挑战外。很多情况是消防安全工作在“落实”这个关键环节出现了“真空”:一些地区存在职能部门管理弱化、消防管理上责任不清等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存在侥幸心理应付了事,一些职能部门和乡镇对消防业务不熟悉,一些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只是浮于表面。甚至每次重大火灾后,整治工作也是“大呼隆”“整而难治”,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使亡人火灾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温州“宽心老人公寓”火灾的深层原因是:管理体制“两张皮”。相关部门监管失控、脱节。该公寓的墙上挂着一块“社会福利机构职业批准证书”,发照部门是温州市鹿城区,时间是2005年6月。按规定,执照每年年审一次。这份执照早已过期。鹿城区民政局和区江滨街道此前在检查中已发现“宽心老人公寓”存在着室内电线乱布、没有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等消防隐患,因而未予以通过年审。

但是,管理部门又感到老人公寓问题不太严重,以及“温州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寄托主要靠民间力量”等实际情况,未采取果断措施责令业主整改及按规定处罚,对他们的继续营业予以默认。

他们一方面请消防部门出具相关意见予以补办,一方面让业主找相关部门。但消防部门却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答复:这类机构营业执照的审批、补办,不需要消防部门出具前置条件的意见。结果在两个部门之间,出现了管理“空当”。这既是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的两难问题,也是管理的失控和脱节。

温州市原来为尊重群众首创、大胆进行经济改革的“无为而治”,在一些基层政府被错误地蜕变为“不作为”,公共管理、基础设施保障“欠债”严重,违章建筑特别多,城镇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不健全,一些城接乡合部和农村地区甚至连基本的消防用水都得不到保证。

瑞安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南海龙说,目前全市仅有2个公安消防站,每个站点保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4―7平方公里。由于公共消防设施滞后。市里有的地方着了火,消防车要开一小时才能到,而更为糟糕的是,消防车到了却找不到消火栓,也找不到水源,只能“望火兴叹”。

第7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1年7月23日晚,北京至福州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双屿路段时,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4节车厢脱轨,D3115此列车第15、16节车厢脱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而事后相关部门在救援现场挖坑掩埋车头、调查追尾事件真相等方面,引起社会普遍质疑。7月28日,动车追尾事故调查公布,上海铁路局长称信号灯错误及调度失职导致追尾,反映出中国高铁安全管理问题重重。

郭美美事件

2011年6月底,一个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其微博展示了自己开玛莎拉蒂、住亿万别墅的大量炫富照片,而其微博的官方认证为“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一时间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并质疑。虽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随即发表声明,称没有“红十字商会”的机构,更没有“郭美美”其人,警方还立案调查,但这一事件还是引发了中国红十字会空前的信任危机。

“达芬奇”造假

2011年7月1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达芬奇天价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一事,国内舆论一片哗然。随着达芬奇家居总经理通过会承认,其品牌旗下部分家具是在东莞贴牌加工生产,产品涉嫌伪造产地,并非“意大利原产”。达芬奇家具以假乱真事件,引发“洋品牌”危机,也凸显出部分企业存在的诚信严重缺失问题。

猪肉涨价

“吃不起猪肉”成为近期百姓抱怨的一大声音。猪肉价格连续12周上涨,成为将2011年6月CPI推至三年新高的“罪魁祸首”。尽管商务部此前明确表示猪肉价格由市场调节,但海口市依然拿出挂牌限价销售猪肉的政策,各方权威表态这显示出政府调控意图强烈,但事实上,近十年历次猪肉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有形之手”都不曾将猪肉价格拉出“暴跌暴涨”的怪圈。

戴套不算

网上一则“官员涉嫌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贵州毕节市某中学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被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随后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时,警方办案人员竟说“戴不算”,引来社会诸多非议。“戴套不算”逻辑当然雷人,其实际折射出当下许多女性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第8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孕检正常 足月胎儿却胎死腹中

孕检正常 却胎死腹中

永州市中心医院是一所市立三级甲等医院,目前有两个院区,其南院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潇水西路151号。

2011年12月19日,记者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产妇病房见到了刚刚失去宝宝的潘湘云。病床上,除了满面憔悴的她,还摆着三四套婴儿服,有冬衣也有夏衣。看着床上崭新的婴儿服,潘湘云仍旧不时湿红眼眶。

30岁的潘湘云,2011年1月在广东东莞工作时怀孕了。2011年5月份,潘湘云从广东莞回到永州市零陵区老家。

作为高龄产妇,她为了自己和腹中胎儿的安全,一直坚持到医院进行孕检。“在东莞时几次进行孕检以及6月回到永州,在永州市卫校附属医院进行的检查都很正常。”潘湘云对记者说。

“8月,我到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做孕检,医生说我得了甲亢,医生给开了些治疗甲亢的药。到了9月份再来检查,医生建议我在医院住下来,接受治疗。”于是,潘湘云听了医生的话,在9月12号下午4点办理了入院手续,主治医生是黄蕾。

潘湘云的预产期在10月19日,在入院时黄蕾就问她,是阴道分娩,还是剖腹分娩。潘湘云希望选择一种风险较小的方式将孩子生下来,但是黄蕾表示,两种方法各有各的风险。“之后,黄大夫要求我写下‘坚决要求阴道分娩’,还说这是医院的规定。”潘湘云对记者说。

入院后,潘湘云于10月14日又重做了一次彩超,检查胎儿情况,“医生说羊水适中,但病历中描述的却与实际不一样。”

“15日早上,我的内裤上出现黄色分泌物,到了16日,开始腰身酸痛。当我将这些情况告知黄大夫时,医生没有丝毫反应,既没对胎儿做检查,也没有任何的措施,只告诉我‘这是正常现象,没什么问题’。”

“19日就是预产期了,医生没有采取过任何分娩措施,并且我姐又跟医生提出的是否可以提前催生的建议,也被医生否决了。”潘湘云妹妹说。

潘湘云表示,20日上午9时,护士过来做胎心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心9分,护士说有点不正常,小孩不怎么动,有可能是在睡觉吧。等过两个小时再检查一次。到10时40分又过来做了一次胎心检查,这次情况更差,只有7分了。主治医生说因为我早上喝了水,不能动手术,下午2时30分给我安排剖腹产。”

“我们左等右等,终于等到2时30分了。可是医生还是没有来,直到3时3分才来。而且不是来安排剖腹产手术,而是做彩超检查。最终检查结果是胎儿已经没有呼吸。护士以为是机器出了故障,又换了一台机器,还是听不到胎儿的呼吸。随后,有医生过来进行了B超检查,但B超单上显示无羊水,已经胎死腹中了。”潘湘云的妈妈对记者说。

潘湘云的妹妹告诉记者:“腹中的孩子没救了,我姐和我们家属当时就要求进行剖腹保大人,可医生却要求阴道分娩,并且要按照医生所说‘同意以上风险’写个协议。”晚10时,“主治医生黄蕾还曾叫我姐转院,院方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完全是意外事故。”

“死婴生出来后,妹妹说宝宝很健康,医生给量了一下高度是52-53厘米,有7斤。”潘湘云眼泪汪汪地说。

院方承认:没做到位

潘湘云的妹妹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她曾请教过永州卫校附属医院的妇产大夫,对此情况,永州卫校附属医院的妇产大夫说,在孕妇患有甲亢的状况下,顺产是风险非常大的,医生应该提早采取措施。”

2011年12月19日上午,记者与潘湘云的妈妈一起在永州中心医院(南院)一接待室,看到了已经冰冻数月的死婴。“(事故过去)几个月了,宝宝还那么大,看上去发育得很正常,很健康啊。”潘湘云的妈妈说。

当日下午3时进行了医患见面会,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原本计划出席见面会的该院一唐姓院长,当天没有参加。医务科一蒋姓科长表示,自己是受院长委托来处理这个事情的,代表院方行为。

潘湘云及其家属质疑院方:“9至11时两次胎心检查不正常,(你们)凭什么这么草率做判断,(连)一个简单的B超都没做,(怎么)能说宝宝可能在睡觉?”

“我们有些没做到,样样都做到的话,不会坐下来谈。”蒋科长说。他还表示:“作为全市最大、最好的医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已经道歉了。”

就在发稿前,记者得到新消息,目前双方已经就此次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达成了一致。

到底是手足口病还是扁桃体发炎?

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是当地指定的治疗手足口病专科医院。2011年5月24日,一起发生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发生一起医疗事件,致使5个半月龄的可爱的医疗事故,让李女士失去了她已经5个月大的可爱孩子,也让这个让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沉痛阴影。

在记者进行调查时,死亡女婴周馨逸的母亲李女士,含着泪水向本报记者介绍了事故的经过。

2011年5月2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李女士和妈妈带着小馨逸来到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急诊室求诊。“当时值班的李医生问我们小孩有哪里不舒服?我告诉他宝宝有点发烧还有点咳,医生当场测量体温为37.7度,医生又问发热几天了?我告诉他从5月22日开始的。他又问吃的怎么样?我告诉他吃母乳和奶粉,还可以。”接着,李女士还特别告诉李医生,在5月22日下午,当时发热的小馨逸在永州第三医院看过病,口腔内有3个疱疹。

由于5月22日在三医院看病时,医生就怀疑是手足口病,小馨逸的家人十分担心,于是决定到这家指定治疗手足口病的医院再确诊一下。

记者看到,在市三医院张姓医生给小馨逸开具的门诊病历单上显示:“2011年5月22日,发热一天,口腔内可见3个疱疹,手、足无红疹”。在开具相关药物的后面,这位张姓医生还特别注明:“手足口病?张。”表示对小馨逸是否患了手足口病表示怀疑。

此外,李女士还表示,在李医生处看病时,她特意将之前在三院看病时医生怀疑是手足口病的情况告诉他,并特别强调说:“我外甥女在三医院检查时,被检查出有感染手足口病病毒,我们住在一起,感染病毒的可能性很大。”听后,李医生检查了一下小孩的手、足、口、屁股,随后对李女士说,“小孩的手、足、屁股上都没有疱疹,就口腔有点红,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发炎)”。

“您再多检查一下,化验一下血,我们也好放心。”李女士对李医生说。李医生回答称:“你是不是被手足口病吓的?你小孩是扁桃体发炎,打几天针就会好了。”他开药的时候又问:“你小孩有没有对药物过敏的?”李女士说自己告诉他对头孢和青霉素过敏,于是医生开了阿奇霉素和炎琥宁。

“打针时小馨逸动个不停,护士小姐还说‘你宝宝老是动,真调皮,来两个人按一下’。”李女士说,当时孩子的精神状态还很好。9时10分开始打阿奇霉素,10时,护士开始换打炎琥宁,并调慢了速度,在打针期间宝宝时不时有哭闹现象。

“我妈找护士问宝宝怎么会老是哭不安静,护士小姐说‘哪个宝宝打针不哭的’。这期间我发现宝宝脚冰凉有冒汗现象,我妈便跑去问护士,当时护士小姐正在忙,随口答了一句‘发烧出的汗没关系’。11点50分刚打完,我马上到二楼儿科专家门诊,一柏姓医生说‘现在已经下班了,下午两点半时会来。’我拉住她说,‘你看一下吧,我们这最后一位,我们是冷水滩那边过来的’,并告诉她,在三医院诊查时疑为手足口病以及我外甥女有感染手足口病病毒的情况。柏医生便随我去给孩子做了个检查,当时看了手、足、屁股,告诉我没有泡疹,在仔细查看口腔之后表示,口腔里有红点,有点像手足口病。”

在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记者看到,署名检测者为蒋永林,样品受理号为2011SZK213,样品名称为咽拭子,检测日期5月27日,姓名为周馨逸的检测单,其检测结果为肠道病毒核酸阳性(+)、肠道病毒71型核酸阴性(-)、柯萨奇病毒A组16型核酸阳性(+)(手足口病)。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永州市卫生局召开的周馨逸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医务科姜德宏科长陈述完《关于周馨逸的情况说明》后,参会的永州第三人民医院儿科主任欧阳芳(据当事人李女士提供)等三位专家立即对此表示质疑:“患儿已在市三院检查出疑是手足口病,家长提醒了。你院为什么不再进行一次手足口的诊断?从三院门诊病历来看,有三个疱疹,从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上又写口腔溃烂,你医生根本没仔细检查,认为是扁桃体发炎,双侧扁桃体I°肿大。医学类教科书上明确说过,扁桃体是一周岁后才发育。”院方对此没有表态,只言称“当时对此有所考虑”。

院方在紧急救治还是贻误病情?

李女士说,柏医生曾要求先去化验一下血液,量个体温,下午14时30分再来。12时30分左右,“我发现宝宝出汗厉害,就把宝宝抱去护士站找护士量体温,当时温度下降到了36.3度,我以为烧已经退了,就继续等着下午的化验。”13时20分左右,李女士发现小孩出汗越来越厉害,出现手足发凉。她又抱小孩去护士站,“第一次量体温是35度以下,我以为没放好又量了一次还是一样。我就问护士‘这怎么回事怎么量不到体温’,她说‘不可能,你没放好’。于是又量了一次还是一样。我又追着她问‘怎么回事’,她说‘这我不知道,你去问问护士长吧’。”

李女士说自己忙带着孩子找到护士长,得到的回复却是“小孩体温不回升,用衣服包起来”。此时在永州中心医院(南院)急诊科,李女士却找不到医生。下午两点半在化验测血处,“医生抽了手指血,抽完血,宝宝脸色一下变得惨白。”

李女士更急了,抱起小孩马上到急诊去,而“急诊室李医生见状说这是儿科的事,你快到二楼儿科去。”此时的小孩出汗不止,手脚发凉,体温不升,儿科主任谢医生见状说,小孩要急救。下午3点左右进入住院部,“谢主任入院告知败血症,感染性休克,此时宝宝已经出现皮肤变色,浑身冒汗不止,温度一直低于35度以下。”李女士激动地说。

当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小馨逸再次发烧,李女士喊来护士,护士说给宝宝把加温风扇开小点就行了。虽然李女士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做了,但小孩的温度还是一直上升,护士给宝宝换了降温药水,但还是高烧不退,最高达39度多。

凌晨0:30分左右,宝宝又脸色突变,打电话叫医生来进行急救,一直到2时30分左右还是高烧不退,温度达40多度。“24日下午时,我就多次要求把孩子转到长沙儿童医院治疗,可谢清云大夫说长沙没有车下来,我又要求派车送我们上去,谢大夫说没有护士,我还要求她帮忙从长沙请教授过来,不管花好(多)大代价都要救,谢大夫又说长沙的设备我们没有,就算教授来了也是我们这样救。”李女士一边哭着一边对记者说。

“后来,医生看宝宝没了意识,手脚不动了,竟然还问我们要不要转长沙,并打了长沙儿童医院的电话,但此时长沙儿童医院已经不接收了。那时,医生还表示可以送重症病室,可刚开始院方为何不接受我转院长沙儿童医院的请求,或者抢救时为什么不放重症病室?到最后宝宝没气了,反而要我们转长沙或者转重症病室。如果一开始听取我们的意见转院或直接送重症病室,也许还有希望。如果在护士站,在急诊科,医生能认真听一听我们家长的意见,针对病症及时抢救,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说到这时,李女士已经泣不成声。

为什么要修改死婴病历?

5月25日,医生说孩子没希望了。当时李女士一家要求看病历单,但是医生却说没有。不久后,李女士的哥哥看到有一个护士拿着病历单从护士站跑出来,而且还看到门诊部的谢医生对护士使了个眼神,意思大概是示意护士别让李女士一家人看到。

“我老公马上跑过去从护士手中拿了过病历单,准备去复印。在复印的路上,竟碰上医院喊来的一车保安,他们对我老公进行了威胁和恐吓,但我们最终还是把病历单复印存底了。”李女士对记者说。

“事情发生后,医务人员都跑了。永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唐朝辉,医务科姜德宏科长在我们受害家属的要求下,就这事出面进行了商谈。”李女士说,“第一天的时候说有些责任,会公平解决,但后来的多次商谈中,竟然开始说医院没任何责任。我好好的一个孩子,就这样在你们医院没了,还说没任何责任?”

而在姓名为周馨逸、日期为5月24日的输液卡上,记者看到这份表格执行时间一栏中“10:00”改为“10:30”,李女士说,“这是当时门诊谢主任打电话让护士改的,清晰可见。”

对于永州市中心医院于2011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周馨逸的情况说明》,李女士告诉记者:“这份说明中,有很多他们修改过的数字,反复发热5天其实是3天,(体温)最高39.8度,其实是37.7度,说明上的P125次/分,R22次/分,门诊根本没做检查,门诊病历本上对此也没有过数据显示,这究竟是哪儿来的,远方没有对我们做任何解释。”

记者再次来到永州市卫生局,就死亡女婴周馨逸医疗事故进行相关情况咨询求证。一唐姓局长对记者说:“现在不了解情况,不便回答。”

第9篇: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危险犯;量刑情节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入门槛低而又多发,[1]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次调研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河南省判决的醉酒驾驶案件及部分省外案例共59件[2]进行对比分析,对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情节进行了归纳,并对相关量刑情节的运用进行了论证,对醉酒驾驶案件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设置量刑情节的必要性

    根据理论界的通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犯罪构成是危险犯,而且是抽象危险犯。[3]抽象危险犯是将一个带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方式作为刑罚制裁的原因,而与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无关。[4]醉酒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即对法律要保护的对象造成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虽然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或发生危害结果不是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要件,但行为的危险性仍然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和根据,也不能否认行为给刑法保护对象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依据表现行为特征的相关量刑情节,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状态进行审查和判断,不但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理由是:

    首先,将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构成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使得刑法的防卫线被过分扩张,从刑法的谦抑品格和罪责原则出发,运用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可罚性进行节制,对于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

    其次,由于被告人醉酒程度、驾驶能力、驾驶车辆的安全特征及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不同,被告人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在客观上肯定会有程度上的差异,根据这种危险性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刑罚,才能确保罪责相当,罚当其罪。[5]

    二、59起案例的主要量刑情节归纳

    从现有收集的59起案例看,在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如:(1)周口市郑佰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8.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信阳市明安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29.32mg/100ml)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3)安阳市王常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驾驶面包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4)濮阳市濮阳县刘振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5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5)许昌市襄城县李耿超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33.11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例如:(6)濮阳市濮阳县王常青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4.6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7)濮阳县马松鹤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99.76mg/100ml)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较典型的案例如北京刘某危险驾驶案[6]、山东省济南市孔庆勤危险驾驶案[7]、江苏省无锡市吴某危险驾驶案[8]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80—12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一个月;江苏省连云港李某危险驾驶案[9]、江苏省南京市王树宝危险驾驶案[10]、北京市李俊杰危险驾驶案[11]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20—16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二个月;江苏省常州市何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mg/100ml,判处拘役四个月。[12]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比如:(1)信阳市淮滨县丁志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周口市王建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6.6mg/100ml)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3)周口市鹿邑县李山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驾驶大货车,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江苏省常州市陈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01.9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擦,法院认为相对来说摩托车危害较汽车小,因此判处拘役两个月[13](2)江苏省南通市马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14](3)海南省海口市苏宝龙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苏宝龙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闯红灯后与一出租车发生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法院将驾驶报废车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15]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比如:(1)驻马店市潘森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5.71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平顶山市宝丰县王学敏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3)濮阳市范县王全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2.5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海南省海口市姜海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16](2)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判处拘役两个月;[17](3)浙江省嘉兴市龚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无证驾驶,在公共停车场内同一停放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18]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比如:(1)鹤壁市淇滨区申培法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决认为被告人系驾驶摩托车且行程较短,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鹤壁王小山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驾驶面包车撞到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内的超限检查站,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3)南阳市镇平县孙玉合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74.56mg/100ml)驾驶摩托车在闹市区道路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4)镇子县李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12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在闹市区道路上行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新疆克拉玛依王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3.06mg/100ml)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23时45分,系夜深人静,道路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19](2)云南省易门县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法院认为醉驾地点为中心城区的人流高峰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拘役二个月;[20](3)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法院认为在繁华路段、上下班高峰期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21]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比如:(1)周口市太康县刘团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被带至交警大队抽血时趁机逃跑,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2)义马市王文建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2.1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民警拦查时强行闯卡并驾车逃窜,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温州黄海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15.5mg/100ml)不顾劝阻驾驶车辆,起步时擦碰到路人后逃离现场,被查获后拒绝交警调查,法院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22](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李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在交警检查时抗拒检查,并欲再次启动汽车逃跑,判处拘役四个月,体现了从重处罚。[23]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比如:(1)信阳尹国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304.6mg/100ml)小型客车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2)驻马店市黄献中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9.63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路边人员撞至轻微伤,虽赔偿被害人损失,考虑从轻处罚,仍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3)平顶山市宝丰县杨新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8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发生与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省外案例如:(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臧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24](2)山东省费县田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轿车将一路灯撞坏,后又驾车逃逸,判处拘役二个月;[25](3)浙江省温州市胡基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驾车,追尾撞上前方出租车,判处拘役三个月;[26](4)山东省淄博市崔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驾驶轿车,撞上另一轿车后逃逸,在另一路口又撞上另一辆等红灯的车辆,判处拘役四个月;[27](5)江苏省常州市时一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58.1mg/100ml)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行人受伤,并无故离开现场,判处拘役四个月;[28](6)江苏省无锡市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双方受轻微伤,判处拘役一个月;[29](7)天津穆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90.74mg/100ml)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与一小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三个月。[30]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比如:(1)驻马店市常俊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一行人撞至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考虑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2)驻马店孙成龙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342.82mg/100ml)驾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与三轮汽车相撞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后对方表示谅解,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3)濮阳市清丰县王志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34.3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因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4)舞钢市刘国超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89.1mg/100ml)驾驶摩托车撞倒一行人并致轻微伤,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5)郑州市金水区娄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96mg/100ml)驾驶轿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至四人受伤,鉴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省外案例如:(1)江苏省镇江市张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认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一个月;[31](2)浙江省苏州市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驾驶轿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擦事故,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32](3)天津市魏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7.44mg/100ml)驾驶轿车与另一轿车相撞,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及赔偿损失等因素,判处拘役二个月;[33](4)四川省内江市彭基学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09.2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正在人行道上的多名行人撞伤,赔偿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拘役三个月;[34](5)山东省菏泽市曹中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7.8mg/100ml)无证驾驶被查获,在验血时逃跑,后又自首,判处拘役两个月。[35]

    8.被告人的身份。公职人员醉驾肇事后,往往会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基于回应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行为守法的更高期待,法院也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比如:(1)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建设局局长王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8.2mg/100ml)驾驶越野车,在一路口右转时碰挂行人,判处拘役三个月;[36](2)广西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罗代智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2mg/100ml)驾驶警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一人轻微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37]

    三、确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基准的规则建议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基本要素有二:一是醉酒;二是驾驶机动车辆。从以上59件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的不同。醉酒驾驶行为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立法机关从一般预防的需要出发,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另外,在确定量刑基准刑时,还应为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留下空间,因此不宜顶格确定基准刑。

    1.根据醉酒程度确定量刑基准。对于被告人醉酒程度的衡量,目前主要依据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值。有观点认为,由于体质差异,同样的饮酒量对个体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差异,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会不同,应当作为具体判断的依据。由于立法针对的是一般人,一般而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反映了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而且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足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要件,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对于个体酒精耐受力的判断,目前也缺乏科学、通用的标准和方法,因此当前还只能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通过归纳案例,可以设定以下三个幅度确定量刑基准点:(1)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60mg/100ml之间,在拘役1—2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2)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320mg/100ml之间,在拘役2—3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3)血液中酒精含量在320mg/100ml以上,在拘役3—4个月之间选择量刑起点。

    2.根据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不同确定量刑基准。一般而言,驾驶车辆越大,肇事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越大,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醉酒驾驶汽车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比,一般要小得多。因此驾驶车辆的大小及型号与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有很大关系,按照车辆本身危险性从小到大的顺序,同时也是对驾驶人员注意义务的要求从低到高的顺序,可将机动车辆区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摩托车;(2)轿车及小型客车;(3)中型客车及一般货车;(4)大型客车及大型货车。

    在确定具体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起点时,应当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基础,辅以所驾驶车型等级,醉酒程度越大,量刑起点越高,驾驶车辆的危险性越大,量刑起点也越高。比如对于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的驾驶人员,醉酒程度刚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基准量刑幅度内,将拘役两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人员,醉酒程度接近160mg/100ml的,也可以根据所驾驶车辆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将拘役一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对于驾驶小型摩托车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刚到定罪标准,又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四、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设定和运用建议

    根据醉酒程度及驾驶车辆类型所确定的危险只是一种推定,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这些情节均有重要意义。

    1.被告人的驾驶能力。包括被告人是否具备与驾驶车辆相当的驾驶资格及既往驾驶记录。一般而言,无证驾驶说明行为人未受到系统的安全驾驶训练,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较大。有多次违章纪录的行为人与有良好驾驶记录的行为人相比,其在醉酒后不能安全驾驶的可能性更大,特别是以前有过肇事记录的行为人,其对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有更具体真切的认识,再次醉酒驾车,只能说明其置客观存在的高度危险性于不顾,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包括车辆载客情况、载货情况、安全性能等。驾驶车辆载客较多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但对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人员会造成危险,对车辆本身的参乘人员,也有很大危险。如果车辆上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更大。车辆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比如刹车性能不好的,醉酒驾驶后发生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就更大。

    3.驾驶路段交通状况的不同。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驾行为发生时道路上车辆及行人的流量大小,也是影响肇事后果的重要因素。道路上车辆和人员越多,越是要求驾驶人员谨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就越大。

    4.被告人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由于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度有个体差异,醉酒后的驾驶行为也会有不同表现。驾驶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的,说明行为人醉酒程度较深,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较大,已经发生事故后果的,更说明醉驾行为的严重危险性。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的设定和运用按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被告人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地下停车场或其他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38]

    4.被告人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被告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的;

    6.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

    (二)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无证驾驶的,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同的车辆;

    2.有酒后驾车被处罚记录、交通肇事记录的,或者有其他多次违章记录的;

    3.驾驶客车且载客人数较多的;

    4.驾驶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的;

    5.驾驶报废车辆或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

    6.在繁华路段、高峰时期或其他车流、人流量较大的路况下醉酒驾驶的;

    7.驾驶过程中伴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发生事故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

    8.醉酒驾驶已经导致事故发生,并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理由除外),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9.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驾驶,或者从现场逃逸的;

    10.拒绝接受交警检查,或者从检查现场逃逸的。

    (三)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较小,在适用上述量刑情节确定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被告人具有两项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拘役一个月刑期;对于被告人具有三项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超过拘役一个月刑期;根据全案事实综合评价,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被告人具有第2条第(1)、(2)、(5)、(7)、(10)项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拘役十五日;对于被告人具有其他几项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拘役一个月;对于具有三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超过拘役一个月刑期,直至顶格判处刑罚。

    3.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对于“赔偿损失”情节的从轻处罚幅度不应突破对于“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情节的从重处罚幅度。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无法通过拘役刑体现量刑情节时,可通过罚金刑予以体现。比如确定基准刑为拘役一个月,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无法在拘役刑上体现从轻,可以在罚金刑上体现从轻。

 

【注释】

[1]据《新快报》2011年6月29日报道,广州市5月1日至30日共查获酒后驾车239宗,其中35宗醉酒驾车。参见“广州首宗醉驾者判拘役,一个月内查出239宗”,载网易新闻网http://auto.163.com/11/0629/07/77mtm3d300084ikb.html。另见张亮:“‘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南通查获111名醉驾司机,全部刑事立案”,载南通网http://www.nantong.gov.cn/art/2011/6/4/art_24—793481.html。

[2]河南省内案例,凡未特别注明者均来源于河南法院网“司法文书”专栏http://hnfy.chinacourt.org/sfws/或各地市报送,其他案例来源分别在引用时用脚注说明。

[3]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日第6版。

[4]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8页。

[5]这在国外法律中也有实例,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15条c和第316条就规定,在行为人由于饮用酒精饮料而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在交通中驾驶交通工具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因此给他人身体或者生命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造成危险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6]洪雪:“北京醉驾入刑获释第一人:贷款办卡出国受限”,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10613/n310003334.shtml。

[7]王志、钱荣:“济南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一个月拘役”,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6/27/c_121589131.htm。

[8]唐洁:“两瓶啤酒致无锡一车主醉驾被判刑”,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1—06/29/content_2774037.htm?node=7083。

[9]孟涛:“港城首例醉驾案宣判”,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6/16/011023515.shtml。

[10]纪树霞、夏法轩:“南京第一起醉驾的哥被拘役两个月”,载中国江苏网http://news.163.com/11/0601/00/75e1uhgt00014aed.html。

[11]朱燕:“北京醉驾入刑首判,拘役2月罚1千”,载新京报网http://news.bjnews.com.cn/2011/0517/118877.shtml。

[12]徐正诚、殷益峰:“常州市首起醉驾案昨宣判 某驾校副总被拘役四个月”,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6/08/010972197.shtml。

[13]辛苑、殷益峰:“常州首例摩托车醉驾案 司机拘役二月罚款四千”,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6/20/011047382.shtml。

[14]任溢斌:“南通首起醉驾案驾驶员被拘役两个月”,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6/14/011009904.shtml。

[15]该案判决中提到的从重理由还包括无证驾驶、违章造成事故等,参见“海南第一批危险驾驶案件被公布”,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h/201i/0628/c25408—2292711132.html。

[16]“海南第一批危险驾驶案件被公布”,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28/c25408—2292711132.html。

[17]同注[16]。

[18]南历、南煦:“嘉兴市首例危险驾驶案判了拘役两个月罚金两千”,载浙江在线网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1/06/13/017594036.shtmt。

[19]张蕾:“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引争议反对者称执法弹性过大”,《北京晚报》2011年6月22日报道,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6—22/3129891.shtml。

[20]唐新华:“易门县对首批‘醉驾’案集中宣判”,载生活新报网http://www.shxb.net/html/20110701/20110701_283685.shtml。

[21]同注[16]。

[22]龙轩、苗丽娜:“温州醉驾女人大代表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一07/05/c_121623832.htm。

[23]金东云、李春明:“来宾首例醉驾案宣判”,载人民网广西频道http://gx.people.com.cn/gb/179461/15021868.html。

[24]高高:“包头醉驾第一案昨日开庭,臧某被判拘役两个月”,载北方新闻网http://szb.northnews.cn/bfxb/html/2011—05/10/content_828475.htm。

[25]张贵才、苏向东、董勤建:“山东费县检察长出庭公诉‘醉驾第一案’”,载网易http://news.163.com/11/0701/16/77t1l5u600014aee.html。

[26]“温州一交警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载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4977971.html。

[27]隋旭光、张聘:“拘役四个月罚款五千元”,载搜狐网http://roll.sohu.com/20110628/n311861563.shtml。

[28]钟检轩:“常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醉驾逃逸拘役四个月”,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schina.com.cn/system/2011/06/16/011024121.shtml。

[29]“无锡首例醉驾案件宣判”,载新华网http://wx.xinhuanet.com/2011—06/24/content_23088376.htm。

[30]赵首芯:“北辰区首例危险驾驶案被提起公诉”,载北方网http://news.enonh.com.cn/system/2011/08/11/007112273.shtml。

[31]丁国锋、马超:“撞上轿车镇江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宣判”,载中国江苏网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6/18/011039529.shtml。

[32]李全福:“苏州醉驾第一案昨日宣判”,载扬子晚报网http://www.yangtse.com/news/sh/201105/t20110528_805402.htm。

[33]张家民、于翔:“津‘首例女子醉驾案’、‘首例摩托车醉驾案’昨同判”,载天津网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tjsh/lnrs/201106/t20110629_3995719.html。

[34]谢华伟、于力:“内江首例醉驾案宣判 醉驾无牌悍马摩托拘役三个月罚一千”,载四川警察网http://www.scga.gov.cn/system/2011/06/30/013217548.shtml.

[35]“菏泽‘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被告人被拘役两个月”,载新华网山东频道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1—06/28/content_23117757.htm。

[36]魏红萍、卫军:“乌鲁木齐市首例公务员醉驾案宣判”,载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5047036.ht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