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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干部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拟任干部考察报告

第1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免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当前,有些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充分行使好这项职权,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任免中存在一定差距。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对拟任对象知其名而不知其人,知其人而不知其情,就投票通过任命,出现形式上的“盲从”。如何有效行使干部任免权,真正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权威,使干部任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任用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人事任免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力求使干部任免既体现党委意图,又合乎民众心愿。

一、把紧入口,力争知人善任。在收到“一府两院”负责人提请任命议案后,常委会要召开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同时,加强与组织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组成任前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形成调查材料提交常委会作为审议任命的参考依据,确认合适的人选提交常委会审议任命。对任前调查中,主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考核考察。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选举任免联络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以拟任对象进行等额考察考核,关键是发现问题。调查组深入到拟任对象所在工作单位,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多渠道听取班子成员、叶层骨干、一般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全面了解拟任对象的文化程度、社会关系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民主测评。在拟任对象工作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各级人大代表、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测评。三是社会公示。通过报纸、电视、电台进行公示,在城区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在办公室设立专线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确保任用的准确程度。四是经济审计。由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拟任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掌握单位财务收支和个人廉政建设情况。五是法律考试。对拟任对象进行任前法律考试,了解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偏重于考察拟任对象的法制观念、人大意识及工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他们学法守法和依法行政。对法律考试实行“一票否决”,凡是考试不及格者,建议提请单位撤销提请议案。

二、规范程序,依法进行任免。常委会对提请任免议案进行审议,依法进行任免表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干部任免权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人大常委会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任免。首先,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书面宣读提请任命议案后,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介绍拟任对象的考核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调查组通报调查情况。调查组综合对拟任对象的考察考核、民主测评、公示反馈、经济审计和法律考试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任前调查报告,重点介绍扩任对象的优点、工作成绩、主要缺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再次,拟任对象作供职发言。拟任对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我介绍,回顾过来的工作情况,反思工作中的得失情况,提出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第四是询问有关情况。在听取三个报告后,拟任对象要无条件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的询问,认真回答提问,不得敷衍。“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助说明有关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拟任对象的有关情况,澄清有关事实。第五,依法进行投票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供职发言和考察、考试、测评、询问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对拟任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无记名投票,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利,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任免。第六,就职宣誓。被任命人员要在国徽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通过这种形式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提醒被任命人员认真思考在任期内要做此什么,离任后要留下什么,深刻认识到更多的是责任,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公仆。同时,对于提请免职的对象,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也要坚持咬定原则不放松,在免职理由确认充分与适当的情况后,还要求“一府两院”提交可信度高的离任审计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审议,守住干部离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拓宽方式,加强任后监督。对拟任对象任命前的调查考察和任命时的严格把关,只是行使干部任免权的一个法定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命后的监督管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拓宽监督方式,合理利用代表视察、法律监督、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督办、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在干中任免中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一是组织代表视察。常委会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应邀参加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利用集中视察或小组视察的形式,深入选民、深入基层,倾听选民和群众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污垢信息进行分类储存,供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干部任免监督决策参考。二是加强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按照“求深、求精、求实”的原则,强化监督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其一,紧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常委会要跟踪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限期改进,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成效,从而促进“一府两院”任用人员依法行政。其二,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监督。立足于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案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三是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工作安排中,不定期地要求“一府两院”任用对人员就某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并有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结果。四是督办。常委会要加大督办的工作力度,健全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办理和跟踪督办制度,认真受理、督办人大代表答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由此加强有针对性的干部任免监督工作。五是进行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任用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义,按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如果不称职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述职人员,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免职或者撤职,或者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同时,述职人员必须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第2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委党校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任用参公管理空缺岗位的科级领导。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政治处副主任

1名

教务处副主任

1名

财务科副科长

1名

民干科副科长

1名

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1名

(二)岗位职责

1.政治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政治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党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③负责纪检工作,承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④负责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公文的草拟工作;

⑤负责老龄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务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教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分管多媒体教学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我校远程教育建设规划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

③负责全校教学器材、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校办公室采购教学设备和用品;

④负责拟定教务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⑤协助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函授方面的接待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财务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财务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承担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做好各种报表和决算;

③承担财务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④带领财会人员做好财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⑤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民干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民干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民干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③指导民干科有关人员做好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中有关情况的统计及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④负责培训班任课教师的择优选聘、教学考核、学员测评工作;

⑤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做好公务员培训科工作;

②负责公务员培训班年度计划及经费报告的草拟工作,协助财务科管理好培训经费;

③负责公务员培训科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拟定,并及时报科长审定;

④负责公务员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的测算工作,承担培训班的具体联系工作;

⑤负责培训班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培训证书的制作,负责培训情况的统计及相关材料的草拟工作,抓好培训档案及本科室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竞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做出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4、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坚持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不。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

1、具备参公人员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4、竞争财务科副科长者须具有财会资格证书;

5、竞争政治处副主任者须是中共党员;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龄一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在校内通过职工大会并用张榜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办法等相关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职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竞争职位数与参加竞争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该岗位。

报名者应持有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小一寸照片1张。

(3)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证明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由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对报名竞岗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公布报名人员及资格审查结果。

4、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30分。

5、面试。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作竞争上岗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和经历、主要优势,自己所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和任期目标,并就有关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结束后,由领导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分组给每位竞岗者打分。计分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即是竞岗者面试得分。面试满分为40分。群众代表8名,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得票多少,从最高得票者开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8位群众代表。

6、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由与会全体教职工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30分。测评为优秀等级者得分30分(30×100%),测评为优良等级者得分24分(30×80%),测评为中等等级者得分18分(30×60%),测评为差等级者得分12分(30×40%),测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评分。

7、组织考察。把笔试成绩、评分组评分及民主测评成绩三项相加后的总分即确定为每位竞岗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一职位前两名竞岗者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然后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并实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组全体成员鉴名的书面考察材料。

8、确定拟任意见。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和干部考察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竞岗者的拟任用意见。领导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决定方为有效。

9、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10、上报审批。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拟任用意见呈报中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笔试内容

一、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

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发〔〕24号)

七、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11月14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八、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李纪恒同志在11月15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推动党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中共××市委党校关于党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七、任职和任期

1、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2、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

3、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免去该职务,安排到竞争上岗前职级相同的岗位工作,并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九、组织纪律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实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全体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竞争上岗,不得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教职工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或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检举、揭发。

十、时间安排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20xx年3月15日

2、公开报名:20xx年3月16日—18日

3、资格审查:20xx年3月19日

4、复习备考:20xx年3月19日—20xx年3月30日

5、笔试考试:20xx年3月31日上午9:00—11:30

6、竞岗演讲及民主测评:20xx年4月5日—7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7、组织考察:20xx年4月12日—14日

8、确定拟任意见:20xx年4月19日

第3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贯穿于选任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着重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努力求得新的突破。

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定期推。定期开展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街道)和部门党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后备干部工作。二是公推。采用公开推荐的形式,即通过党员自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的方式,公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三是海推。专门召开全领导干部会议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四是差额推。对各(街道)党政正职和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提任人选进行全委会成员差额提名推荐。

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增加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形成凡是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能公开尽量公开的氛围。

一是重大干部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对于干部重点工作向社会进行通报,如对于重要岗位缺职情况通报、公开选拔结果通报等。

二是适度公开民主推荐干部的结果。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之后,对推荐人选的得票、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是扩大任前公示内容和范围。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除公示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外,还公示拟任人选的简历、照片等,以便于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三、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民主化程度

近年来我坚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在扩大民主方面积极改革实践,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到民意调查,从考察预告、“两圈”考察到差额考察,从任前公示、常委会表决到全委会票决,都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我们在扩大民主上下功夫:

一是扩大考察环节民主。在坚持实行考察预告的基础上,延伸干部正常考察,深化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并探索试行差额考察。不断丰富民主测评的内容方式,探索在服务对象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向测评”。推广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并逐步扩大调查范围。

二是扩大选举环节民主。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的途径与形式,民主选举不断扩大。如积极推进无候选人直选、努力扩大党员群众参与、全面推行竞选演说或书面公开承诺等举措,都使得基层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推进。

四、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导向问题至关重要,导向是旗帜,也是标杆,因此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一是完善考评体系,以科学的标准衡量干部。突出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细化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改善民生、党建等指标体系,加强对打基础、管长远工作实绩的考核。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以有效的手段考准干部。加强经常性考察,在日常考察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在关键时刻、危难之时、重要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上考察和识别干部。

五、建立健全竞争性选拔干部机制

有差额才会有竞争,有竞争才会有择优,我们力求通过“123”三步法,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一是每年推出部分(街道)事业编制岗位。面向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考。

二是每二年开展一次公开选拔(公推竞岗)领导干部和中层竞岗工作,同时开展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在具体方法上也有新突破,笔试体现能力导向,不断增加主观开放性题型的比例,面试不断改进方式。

三是每三年开展一次机关干部集中交流工作。不断加大对年轻干部培养流力度,并探索建立一般干部定期、合理、有序交流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涵盖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主要靠“伯乐相马”到按制度程序选人。

二是畅通监督渠道。公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电话,党建网开设了部长信箱,形成经常性群众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交接、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等方式,形成经常性工作监督机制。

第5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领导,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成立*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考察

(一)成立考察工作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工作。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公告。由县选聘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向省选聘办确定的第一批考察对象资格复审和考察公告,明确资格复审时间、复审要求,考察对象、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时间、地点,考察组人员组成情况等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资格复审。从6月26日起到7月5日前第一批考察对象向县选聘办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党组织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考察组开始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要认真对考生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未毕业的需出具毕业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党员介绍信、校级以上表彰获奖证书和学校表彰的正式文件(如表彰决定)或学校证明等原件进行核查。其中,关于是否为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的级别认定,主要根据授予表彰学校是否为独立办学的学校进行判定,即受独立学院表彰的,为校级表彰;受大学内二级学院表彰的,属院系级表彰,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考生对填报的各项信息承担责任,因报名时错填、漏填,形成信息错误或没有享受到相关加分政策的,由本人负责,不再进行修正。

资格复审时凡有关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视为填报虚假信息,不得参加组织考察,且终身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试和选聘到村任职考试。资格复审过程中出现空缺的,使考察人比例达不到1:1.2要求即81人时,考察人选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7月10日至15日由考察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考察。主要采取面谈、查阅档案、函调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学习实践能力等综合情况。同等条件下,对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自愿回原籍的毕业生、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优先选聘。

(五)提出拟聘人选。7月20日前,县选聘办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因组织考察过程中放弃选聘等原因导致拟聘职位空缺时,在进入组织考察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拟聘人选报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核。

拟聘人选按照我县拟聘职位数,根据参加考察考生的笔试成绩(含加分)依次递补。如遇笔试成绩相同,按以下原则和顺序依次确定拟聘人选:①中共党员优先(含预备党员);②校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先;⑶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先;④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⑤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先;⑥本科以上学历优先;⑺人口较少民族优先;⑧女性考生优先。

三、体检、公示

1、体检(7月20--30日)。拟聘人选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选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或者凭县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报县选聘办,免除体检费用。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在该选聘职位进入组织考察人员中,根据笔试和组织考察的情况顺序递补。

2、公示(8月1--10日)。体检合格者由省选聘办统一在组织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县辖区范围内公示。

四、聘用及上岗

1、确定选聘人员(8月15日前)。公示期满后,由省选聘办审核确定选聘人员。

2、签订合同(8月15--20日)。由各县人事局与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选聘人员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情况报省选聘办备案。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县选聘办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和生源调剂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3、培训上岗(8月20--31日)。以市为单位统一对选聘人员进行不低于7天的培训。

五、任职

1、任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分配,安排到全县除社区以及去年以安置以外的67个村委会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

2、管理。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管理和考核等按聘用合同及《*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09〕1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6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一、在报名环节实行单位把关法和公开推荐法,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防止“考试专业户”报考

在公开考选报名时,要求报名人员先向单位党组织提出报名申请,由单位党组织对申请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根据考选要求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报名人员日常表现,经过集体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报名的意见,同意报名的,要出具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由报名人员交考选组织部门,没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考选组织部门不予登记。报名结束后,到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对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80%的,取消报名资格。通过单位把关和公开推荐,对报名人员进行严格筛选,将那些平时热衷于公选考试,不安心现职工作,工作实绩差、群众基础差的“考试专业户”挡在了考选门外。

二、在考试环节实行工作表现考评法和工作业绩打分法,将日常工作表现量化计入总成绩,让干得好的得高分

在不断提高笔试、面试质量的基础上,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表现民主考评和工作业绩打分。日常工作表现考评采取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与会人员无记名填写测评票的方式进行。测评中按照“好”(100分、95分、90分)、“较好”(80分、75分、70分)、“一般”(65分、60分、55分)、“差”(40分、30分、20分)四个等次对被测评对象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量化打分,在去掉一定比例的最高等次票和最低等次票后,计算出百分制得分,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工作业绩打分主要是以被测评对象近年来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奖励、处分情况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计算出百分制得分后,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对日常工作考评和工作业绩打分得分过低的人员,即使笔试、面试成绩靠前,也不列为拟提拔任用人选。这一办法将干部日常工作表现和取得的工作实绩纳入考试总成绩,避免了“干得好不如考得好”问题,使真正干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尊重,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有效调动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三、在考察决定环节实行差额考察法和差额票决法,发挥组织考察和决定的筛选作用,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参加考选人员的总成绩,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采取考察预告、民意调查、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对同一职位的不同考察对象一般由同一考察组考察,以便于对不同考察对象作横向比较,分出优劣,排出名次。综合考虑考察结果和总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差额确定票决人选,提交干部管理部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决前汇报人选情况时,重点汇报考察情况和人选的特点及与拟任岗位的适应程度,不汇报考试成绩,使干部管理部门在讨论酝酿拟任人选时主要根据岗位要求和人岗相适程度进行权衡选择,有效预防了“一次考试定终身”。

第7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先进性和能力建设的要求,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人才选拔到校级后备干部的队伍中来,为徐汇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干部保证。

二、推荐条件

1、年龄:一般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2、学历:大学学历以上。

3、职称:中学一级教师职称以上(40岁以上一般应当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4、经历:有班主任经历,有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经历,并有本校中层等岗位经历或相关经历两年以上。

5、身心健康。

6、其它:政治素质好,且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区教育系统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可以破格。

三、推荐名额

1、梅园中学可推荐校级后备干部1名。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

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学习领会推荐工作的意义,研究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并在全体党员会议上征求意见后确定。同时,党支部梳理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全部人员。

2、推荐工作

(1)第一步推荐

①党支部召开教职工民主推荐会(教职工的参与率要高于90%),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全部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②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党支部在汇总推荐情况后填写《徐汇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原始排序汇总表》,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原始推荐情况综合分析后,按规定名额1:2的比例列出组织推荐建议人选名单。

在第二步推荐前,党支部要与相关人选进行一次谈话。

(2)第二步推荐

①推荐、测评。党支部负责将组织推荐建议人选名单(附个人基本情况和简历)在一定范围(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全体党员和派代表)内进行第二步推荐,并进行测评。党支部负责汇总第二步推荐、测评情况。

②进行考察。党支部组织实施考察访谈,访谈不少于15人(要求:教职工数30人以下访谈不少于10人,30人以上访谈不少于15人),被访谈人员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③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反映出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同时注重被考察对象的管理能力、业务能力、性格特点,以及主要不足等。

④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第二步推荐、测评结果、考察情况以及各单位推荐名额,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

3、党内公示拟上报人选名单。党支部可采用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通报或征求每位党员意见等形式,将拟上报人选名单在党内进行公示。

4、确定上报人选。党支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上报人选名单,填写《*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组织意向排序表》,根据上报人选的人事档案填写《*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基本情况表》。

5、总结推荐工作。党支部认真总结民主推荐工作的情况并填写《20*年*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工作情况汇总表》。

五、上报工作

1、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原始排序汇总表》、《*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组织意向排序表》、《*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基本情况表》(每人1份)、考察报告(每人1份)、《20*年*区教育系统民主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工作情况汇总表》。上报时,须交书面稿和电子稿(交盘片,所有资料保存在一个以党支部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内。其中,一寸照片的电子版用被推荐者的姓名命名并以jpg格式保存)各一套。

党支部对破格推荐的人选要另附破格推荐报告。

上报的书面材料须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党支部公章。所有原始材料由党支部保留备查,。

2、上报时间

于9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材料上报。所有上报材料均交至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

七、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

党支部负责本次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工作,党支部书记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上报材料负责。。

第8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禹州市教体局:

鸠山镇陈窑小学位于鸠山镇最西部的大红寨风景区,学校现有教师5人,学生158人,六个教学班,是一所完全小学,原校长白建辉因为个人原因辞去校长职务,经教育党总支讨论,拟面向鸠山镇公办学校公开选聘校长,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竞聘工作有序进行,鸠山镇教育党总支成立鸠山镇陈窑小学校长公开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竞争上岗职位

鸠山镇陈窑小学校长1名。

三、岗位竞争资格

1、基本条件: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2、岗位条件:

①年龄在50周岁以内(1968年8月1日以后出生);

②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教五年以上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①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受党纪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③近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④其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按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竞聘、组织考察、总支考察、上报、公示、任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为8月6日,符合条件人员个人自愿报名。报名截止时间:8月6日下午17:00。

报名地点:鸠山教育党总支。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除原件外,均应另提供复印件1份);

2、8月7日上午按照任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3、公开竞聘:采用竞职演讲方式进行,竞职演讲自主选题,脱稿完成,时间不超过10分钟;现场评委投票。

4.面试时间及地点:8月7日上午,中心学校会议室。

5.评委:竞职演讲评委由教育党总支成员、校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6、组织考察(8月8日)。教育党总支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组织考察,考察情况提交教体局研究。

7、公示。经教体局研究后,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任用手续。拟任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上报教体局,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原职安排工作。

五、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类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接受干部群众的广泛监督。竞争上岗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竞争上岗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特此报告,敬请审批!

第9篇: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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