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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干部任职报告精选(九篇)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

第1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一、突出重点,明确提名

主体二、紧扣核心,规范提名程序

敦煌市不断探索完善提名推荐制度,进一步规范提名程序,从程序上把好了推荐提名的质量关口。一是公告初始提名职位。在每次调整任用干部前,市委组织部都要向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相关单位公告拟配备、提名的领导职位。二是明确提名原则、条件。敦煌市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提名人选一般从科级后备干部中产生。所有推荐人选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敦煌市对推荐提名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德才条件,一一进行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不列为提名对象,不提交会议讨论。三是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敦煌市在干部初始提名中,坚持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民意集中到哪些人身上,就把哪些人作为提名对象。四是提供初始提名参考人选。市委组织部按照拟配备的岗位要求,综合单位民意测评、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核结果,按每一职位不少于2名的要求,提出参考人选报市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于平行调整的领导干部,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差额提出人选。市委常委、委员既可以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向市委汇报考察方案。五是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酝酿协商。初始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环节;属其他平级转任的,进入酝酿环节。

第2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机制。在推荐干部时,不论是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还是领导干部推荐都必须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对所推荐的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被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应如实地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凡因推荐失当,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后果的,推荐者或推荐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应受到责任追究。

第3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一、主要做法

选拔工作的整个程序依次是“三推三考两票决”。

“三推”:拓宽选人的视野。第一轮推荐是在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部门(系统)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推荐。推荐后经党研究,按职位确定推荐人选并报请资格审查。第二轮推荐是召开全县正副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会,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选中分职位进行推荐,按每个职位得票多少取前8名进入第三轮推荐。再召开在职县级干部会议,对第二轮推荐入围的人选进行推荐,按每个职位得票多少取前5名进入面试。

“三考”:擦亮识人的慧眼。包括面试、组织考察和驻点调研三个环节。面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岗位适应性等,当场公布成绩,按每个职位得分高低取前3名列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就是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后,分职位提出考察对象排名顺序的意见并向县委常委会汇报。驻点调研就是组织考察对象进驻选拔职位单位进行封闭式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进行集中评审。

“两票决”:把好任人的关口。分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会两次差额票决。县委常委会集体听取情况汇报后,根据民主推荐、面试成绩、调研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差额票决,按每个职位人选的得票多少取前2名。然后召开县委全委会,介绍票决人选有关情况后,票决人选发表就职演说,与会县委委员无记名投票,差额票决确定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经公示后办理任职手续。将列入考察对象而未任用的人员纳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动态管理。

二、初步成效

“公推票决”县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次大胆探索,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与竞争择优选拔干部有机结合的一次成功实践,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产生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一是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过去“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还是由少数人选人的做法,透明度小,随意性大,公认度低,容易给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可乘之机,而此次公推差选,把酝酿干部的主体由组织部门转移到了广大干部群众,广大干部群众热情参与,全县干部职工共有5000多人参与民主推荐。还把干部任免的主体由县委常委会转移了到县委全委会,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常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而且“组织意图”完全淡出了选拔干部的全过程,如县委常委会第一次票决后的8个第一名人选,在第二天的全委会票决中,有3个变成了第二名,而第二名其实就是落选,全委会实际上否决了常委会的一部分人选。这样,就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原则落到了实处。

二是变“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在多数人中选人”,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都是由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情况提出干部选任的初步名单,报呈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选人用人的视野因为往往局限于后备干部人选而显得太窄。再者,这种民主推荐不是针对专门的职位,所以推荐出来的干部是否具有较强的岗位适应性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此次公推差选的选人范围,是全县所有在编在岗的国家正式干部,组织推荐并资格审查合格的有500多人,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参与竞选的大有人在,这样就使一大批优秀干部因为拥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

三是变“网中摸鱼”为“赛场选马”,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竞争性。以任命制和等额选举的方式任用干部,人选与职位基本是一对一的关系,缺少多人之间的比较,更没有激烈的竞争,难以真正做到“竞争、择优”。而此次公推差选设置了面试、驻点调研、组织考察、竞职演说等8关,对干部人选的综合素质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而平均50︰1的比例足见其竞争的激烈程度,特别是拿出具体的职位来选人,使对人选岗位适应性的考察更加具有针对性,再加上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好中择优、优中择强”成为现实。

四是变“封闭式操作”为“阳光操作”,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带有很强的神秘感,有点像雾里看花,其操作过程总会给人以一种想象的空间,容易引起猜疑。而此次公推差选中的推荐、考察、任用的每一个程序,都安排了纪检监察干部专门进行监督,而且通过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过程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信任度,真正使干部顺心、群众满意、上者服从、下者服气,加快形成了“以公论识人才、靠实力定取舍、重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

三、几点启示

“公推差选”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一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统一。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完全统一的,并不相互排斥或削弱,公推差选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既全面地坚持党管干部,又充分地体现群众公认。因此,在公推差选工作中,既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推荐、组织部门的牵头、纪检部门的监督、常委会和全委会的票决等程序牢牢把握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又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方式体现民权、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发挥民力。

第4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有工作热情、有管理能力、有苦干实干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而且能干成事,适应昆明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

二、聘任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依章办事原则。

三、聘任范围及任期

全院符合聘任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在职人员均可应聘。受聘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

四、聘任条件和资格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应聘岗位的工作规律,具有担任处级领导干部所必需的组织协调、决策执行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3、应聘教学和研究单位行政领导职务,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担任基层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中共党员党龄。

5、现任副处级干部的可继续平职应聘副处职岗位,提拔副处职一般应当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或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拔正处职一般应任副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在党政管理领导岗位和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6、正处级领导干部应聘年龄,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195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7、副处级领导干部应聘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但现任正科级以上干部应聘副处级领导职务,以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聘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195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8、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有工作特殊需要,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破格提拔聘任。

五、工作程序

(一)对现任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现任中层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包括部门负责人和干部助理)

1、开展工作总结

现任中层干部对2004年筹建昆明学院以来,以及2008年7月昆明学院成立后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交考评聘任工作组。

2、群众民主测评

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教学部门的干部分别以教学系、部、中心为单位组织测评;党、政、群团、后勤、教辅单位的干部按照考评聘任工作组的分组安排进行测评。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测评等次为“不称职”,取消参加处级干部聘任的资格。

结合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勤廉情况公示的要求,中层干部的勤廉情况要在院内进行公示。

(二)推荐、考察和聘任

1、公布职数

院党委根据各处级单位的规模、职能等,确定干部岗位职数,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2、推荐

(1)全院群众推荐。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根据全院处级干部岗位职数无记名填写民主推荐表,全额推荐学院处级干部。推荐工作与各单位民主测评同时进行。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组主持。

(2)单位群众推荐。教学教辅后勤部门教职工对本单位干部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与各单位民主测评同时进行。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组主持。

党政部门干部、教学教辅研究单位现任党政负责人对党政部门干部进行推荐。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组主持。

(3)党员推荐。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对本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预备人选进行推荐。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组主持。

(4)专家推荐。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博士对教学教辅研究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推荐。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5)干部推荐。召开正科级以上干部大会,根据上几轮推荐的结果,按等额或差额进行推荐。推荐工作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6)个人自荐。凡符合聘任条件和资格的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填写个人自荐应聘表,撰写自荐材料,交院党委组织部。每人可自荐三个岗位。

3、考察

院党委根据推荐情况确定拟任干部考察对象,聘任工作组对拟任干部进行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民主测评材料,个人述职报告及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群众公认程度,并形成较为全面、准确的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汇报。

4、党委讨论决定

院党委召开会议,根据推荐、考核、考察情况及聘任工作组意见和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向,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确定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名单。

5、公示

在全院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6、任职

根据公示情况,经党委会确定后,行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研究机构正、副处级干部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规定选举产生。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应逐级提拔,如果拟任正处职领导人选,因履职年限达不到要求,则聘任为副职领导,并由党委明确为部门、机构工作的主持人。

六、时间安排

2008年12月下旬启动,2009年1月下旬结束。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26日,召开动员大会,公布全院处级干部岗位、职数和考评聘任工作组分组名单,处级干部岗位和职数同时在校园网和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动员大会召开后个人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个人自荐应聘表。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3日,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各系部牵头人与相应考评聘任工作组组长联系,预约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时间。

个人自荐应聘表于2009年1月3日前交党委组织部。

第三阶段:2009年1月4日至1月7日进行民主测评和推荐

1、各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考评聘任工作组发放民主测评表和民主推荐表,教职工现场进行无记名填写。填写完毕,由考评聘任工作组统一收回表格,进行结果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如实向院党委报告。

2、教学教辅后勤部门教职工对本单位干部进行推荐。党政部门干部、教学教辅研究单位现任党政负责人对党政部门干部进行推荐。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对本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预备人选进行推荐。

3、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博士对教学教辅研究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推荐。

4、召开正科级以上干部大会,根据上几轮推荐的结果,按等额或差额进行推荐。

5、推荐结果由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统计后报院党委。

第四阶段:2009年1月8日至1月15日,院党委进行初步人选遴选,确定拟任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各考评聘任工作组按程序对拟任处级干部进行考察。党委会根据考察情况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人选。

第五阶段:2009年1月16日至22日,公示拟任处级干部

人选名单。

第六阶段:2009年2月26日至28日,各基层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委召开全院中层干部大会,宣布干部聘任、任命决定;办理聘任、任命手续,相关干部进行工作交接。

七、组织领导

学院处级干部聘任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保证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昆明学院处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党委组织部

主任:

副主任:

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统计、协调等日常工作。

院领导带队组成考评聘任工作组,负责民主测评、推荐、组织考察等具体工作。院纪委对聘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八、有关政策

1、实行处级干部到一定年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政策。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上的正处级干部,经党委批准可改任正处级调研员。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上的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任副处级职务或正科级职务五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党委批准可晋升为正处级或副处级调研员。

2、现任副处级或正科级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处级干部聘任的,保留原级别待遇。

九、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处级干部聘任工作,认真传达院党委的实施意见,了解工作程序和相关政策,理解支持学院党委的决定。

第5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 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 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 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6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一、坚持《条例》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公推差选”程序

综观“三推三考两票决”全过程,我县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众个别推荐、各方代表集中推荐、县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三轮民主推荐,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县委将公选的职位、范围、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将初始提名权和推荐权完全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凡符合上述条件和资格的,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所在单位党研究和资格初审,按所列职位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定推荐人选(一人只限报一个职位),报县“公推差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第二轮民主推荐。第二轮推荐由在职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县正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每个职位按推荐得票多少取前6名进入第三轮民主推荐。第三轮民主推荐由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实行署名推荐和加权计算得分办法进行,推荐票未署名的作弃权票处理。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各职位按分数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为考察对象。三轮民主推荐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选拔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权的问题。参与竞争者涵盖了不同的部门单位,网罗了各类人才精英,这种开放式的选人制度相对于以住的从后备干部中选人视野更开阔,更具科学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较好地实现了“从少数人中选人”到“从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同时,整个“公推差选”过程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全程监督,电视媒体跟踪报道,在民主推荐和票决环节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单位负责人参与或担任观察员,并通过公告、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显微镜”之下,坚持群众公认,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

“三考”:即组织考察、驻点考察调研、现场面试。三轮考察(考试),进一步掌握干部综合素质、能力和德才表现,全面准确识别干部,选好用准干部。一是组织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现。县委派出5个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第三轮推荐产生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对各职位考察对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县委常委会在听取考察汇报的基础上,对每个职位的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二是驻点考察调研,考察其对该岗位的认知度。将县委常委会票决后产生的2名人选,由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派员随同进驻选拔单位进行封闭式驻点考察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即竞职演讲稿)。三是面试和演讲,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调研结束后召开县委全委会,逐职位听取票决人选竞职演说。演说完毕,主持人根据演说内容和岗位特点对竞职演说者进行面试。通过“三考”,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途径,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这次“公推差选”符合条件的有200多人参与竞争,每个职位如果参与人数较少还要取消该职位的选拔,同时每个职位组织考察对象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实现了由“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的转变。同时,通过各职位的条件设置,使竞争者对岗位的适应性大大增强,胜出者能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

“两票决”:即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和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两轮差额票决,进一步完善了县委研究干部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研究干部时很少实行差额表决,多为口头方法进行表决。这次县委常委会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对各职位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每个职位人选按得票情况取前2名人选,提请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县委全委会在听取票决人选考察情况、竞职演说和面试答题等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确定各职位的拟任(提名)人选。最后县委根据全委会票决结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相关手续。同时,将经过全委会票决而未任用的人选,分别列入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两次票决,突破惯例识人,打破常规任贤。票决中,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民主,避免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在研究干部时发挥了全委会的作用,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由多数人选人”的转变。

二、坚持在继承中探索,不断创新“公推差选”举措

此次“公推差选”,我们继承了以往“公推差选”的成功做法,吸纳了外地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实行县级领导署名推荐,强化了县级领导推荐干部的责任感。在第三轮推荐中,要求县级领导署名推荐,这在万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史上首开先河,既增加了推荐的公正性、严肃性,又减少了推荐的随意性,增强了推荐者的责任感,提高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着对党、对群众、对组织、对竞职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是采用县级领导权重计分法,规范了县级领导的用人权。第三轮县级领导署名推荐中,竞职者每得一张同意票,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和其他县领导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权计分,这既体现了推荐的民主,又体现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权重,有利于民主推荐过程中对全局和宏观的把握,做到了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

三是在县委全委会上进行面试,提高了县委委员对竞职者的认知度。过去“公推差选”工作是将面试放在县委常委会票决之前,这次是在县委全委会上,每个职位2名人选在县委全委会进行竞职演说和面试,先由各职位人选分别发表竞职演说,然后现场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问。把面试和竞职演说结合在一起,由县委书记亲自主持,将面试这一程序作一改变,变以住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面试评委为县委委员担任面试评委,既有利于县委委员更全面了解竞职者的综合素质作出选择,又减少了工作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落实了县委全委会在人事任免上的决择权。在“二选一”的最后票决中,由县委全委会采取差额票决方法“一锤定音”,把最后的决定权由县委常委会转移到县委全委会,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职权。

三、坚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断巩固“公推差选”成果

要使“公推差选”科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一种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还必须从拟定“公推差选”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选”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要认真拟定选拔职位。拟定选拔职位前要对参选人群进行调查分析,尽可能选择多数人能适应、愿意报名参与竞争人数多的职位进行选拔。若报名参与者少,选人用人视野窄,就难以达到竞争、择优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开选拔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要科学设置职位条件。针对职位性质和特点设置相应条件,可以使入选的同志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次“公推差选”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如卫生局副局长职位的报考条件首先就是第一学历必须是医学类专业或者是卫生系统中级职称以上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报考条件必须是政法口和县直单位或乡镇专职从事政法工作的。

三要客观推介竞职对象。“公推差选”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推介竞职对象,提高参与推荐和票决的同志对竞职对象的熟知度。特别是常委会、全委会差额票决时,县委常委和县委委员对票决对象熟知度不同,将直接影响票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向每个常委和委员提供选拔工作各个环节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情况,定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考察组评价情况等。定性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简历、现实工作表现等,从而有利于县委常委、委员投票表决。

第7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工作信息,是指干部工作法律法规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效信息。

第三条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分级分类、适时适度、注重实效和严守保密纪律原则。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干部工作信息不公开。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公开的事项,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干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情况。

(三)干部任前公示环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举报受理方式。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和查处选人用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六)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有关干部工作调查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本地党政机关、本单位内公开:

(一)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方式和程序以及时间。

(二)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和干部监督机构举报受理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结果,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奖励惩处等情况。

(四)党委(党组)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公开: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二)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情况,包括: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方式和程序以及时间等动议结果;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干部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主要表现,党委(党组)票决得票情况。

(四)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五)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

(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干部工作下列信息一般应当在特定范围内公开:

(一)干部工作规划、重要政策和制度文件出台前,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邀请党代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代表召开民主恳谈会或民主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领导班子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和推荐人选范围,民主推荐前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

(三)对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实绩在单位(系统)内公示。

(四)全委会成员推荐、全委会表决重要干部时,符合条件人选基本情况和推荐、表决结果,在全委会成员内公开。

(五)干部选拔任用举报问题调查结果适度向被举报人公开,署名举报的同时向举报人公开。

(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整改措施,在参加评议人员范围内公开。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下发通告通报、召开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文件、内部刊物、张贴公告和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市、县(区)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干部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有效信息。

第8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近年来,我们科左中旗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把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从而构建开放透明、科学民主的干部选拔作用新机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从扩大民主、提高公信度入手,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扩大民主作为选准用好干部的第一要务,不断推动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注重群众路线,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扩大群众的“四权”,让广大群众了解民主推荐干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熟悉情况的群众积极参加到民主推荐干部工作中来,从而真正把民主推荐干部的权力交给群众,使干部推荐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同时,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比较。把票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不简单地“唯选票是从”。注重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听取基层党组织的推荐意见。推荐干部时,尽量扩大民主推荐参与人员的范围和人数,并注意吸收一些了解真实情况并能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人员参加。在民主推荐环节,推荐、评议和测评范围一般为推荐职位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有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扩大到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单位,扩大到本系统、本行业内部进行,切实把选任领导干部的推荐权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同时,旗委建立健全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每年在全旗范围内采取“一推双考一公示”(组织推荐,考试、考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的方式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对后备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在去年**镇党政班子换届考察期间,共召开民主测评推荐大会29次,有1798人参加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个别谈话1159人。

注重扩大范围,民主考察。干部考察时,在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重点考察与一般考察相结合、平时考察与重要时期考察相结合的同时,坚持组织考察与群众考评相结合,注重群众公认,对干部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立体式的考察。坚持征求群众意见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老干部代表的意见。实行考察预告制,预告范围一般为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与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联系较紧密的单位,预告范围扩大到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有时根据需要还扩大到被考察对象的原单位。谈话了解情况范围除本单位干部职工,还扩大到工作对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谈话内容除了解“德、能、勤、绩、廉”基本情况处,还扩大到考察对象的“生活圈”和“社交圈”,注重从多视角、全方位地考察识别干部。同时,进行差额考察,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在对比中识别人,做到好中选优,真正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第9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

一、任前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尤其是干部任前监督工作在制定制度规范、构建监督网络、及时检查纠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从工作的指导性、实践性上看,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任前监督主体、客体素质不适应,监督共识尚未形成。从干部任前监督工作主体看,主要是上级党委(党组)、同级、下级党委(党组)、执法执纪部门和群众几种对象,虽然中央和各级党委反复强调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但由于少数地方个别单位甚至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统一,存在“一手软一手硬”,加之受社会上消极负面现象影响,干部任前监督或多或少存在着不顾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懒得监督的问题,各自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整体联动格局未形成,导致出现“弱监”、“虚监”;从监督客体上看,少数被监督对象素质不高,认为监督是与自己过不去,不相信自己,不主动接受监督,不愿接受监督,不重视别人监督,对监督存有逆反心理、抵触心理。

(二)任前监督标准体系缺乏,监督无据无力。《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部党内法规,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和程序等虽然作了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不尽周延,在一些原则、条件和任职资格上如何量化尺度,在每道程序上如何细化标准,上级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很难把握操作,地方自行制定制度又缺乏刚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任前监督显得底气不足。

(三)任前监督制度不够完善配套,保证作用难以体现。近几年,省、市委组织部门曾下发过《关于加强任前监督的试行意见》,同时还拟定了《干部任前监督表》,对组织部门任前监督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和职责以及提拔干部之前干部任免机构与干部监督机构各自填写的内容作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实质性有效性监督手段,监督实际上流于形式。加之,干部选拔任用其他相关监督制度不配套,任前监督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任前监督效力。

(四)体制不顺,监督乏力。目前干部监督渠道很多,由于干部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监督作用有限;群众监督由于干部工作的保密性以及部分操作过程的排他性,很难参与其中,无法监督;下级对上级监督囿于权威、压力和个人利私私己而不敢监督;上级监督只能从大政方针政策、中心工作落实等去间接监督;执纪执法部门监督往往是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的事后监督;而对任前监督负有重要职责的组织部门只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平时接受党委的直接领导,在目前权力比较集中的领导体制下,难以承担起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虽然专司监督工作,但级别较低、手段有限、力量不足,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参与少.手头掌握的“材料”少,所以监督的发言权也少,同时与干部任免机构隶属于一个领导,同处于一个“单元”,存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监督作用很难有效发挥。

(五)责任追究不明,缺乏风险压力。干部选拔任用涉及许多环节和诸多小环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影响干部选拔质量。而中央《条例》只笼统地规定了“十不准”纪律,但对选拔干部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到研究呈报、上级党组织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人,承担什么相应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给予什么处理,没有明确具体而有针对性地政策法规依据,导致区分责任难,实施责任追究更难。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和误区。有的单位部门和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指导思想不清,往往重使用轻管理,重教育轻查处,总认为监督是“挑刺”、找“毛病”,“惹麻烦”,怕丢面子,怕伤和气,怕失选票,怕掉官帽,乐于当“和事佬”,不愿“得罪”人。二是干部监督工作起步晚,政策法规制定、制度建设、机制构建、领导重视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程度相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些滞后。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干部任前监督只是基本子系统之一。干部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对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十分重要,尤其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产生直接影响。

二、立足实践运用,着力构建干部任前监督体系

干部任前监督是指从动议提名到讨论决定、发出任免通知之前,对拟任干部的历史和现实表现的审查,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质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检查和纠举行为。由此可看出,干部任前监督工作具有阶段性、渐进性和程序性、整体性,既相对独立,各有侧重,又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组织部门必须遵循任前监督这些规律特点,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和“监督不到位怎么办”这个闭合的链式系统,进行逻辑分析,整体思考,通过建立各个分支体系,宋构建干部任前监督总体系。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建立:

(一)建立干部监督队伍体系,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干部任前监督的主体虽然具有多元性,但主要还是靠党委组织部来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目前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人员与经常性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靠自身势单力薄,疲于应付。有必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的干部监督督查员队伍。一是要高质量选拔。干部监督督查人员以10-20人为宜,原则上以组织、纪检、人事部门的干部为主体,适当吸收政治思想素质高、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熟悉党务组织人事工作和经济工作、有一定识人能力的单位部门领导或曾经担任过单位部门领导的老同志参加,选拔督查人员还要合理布局,注意地区、行业、系统的均匀性。二是经常性培训。一年一至二次,着重对其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干部考察工作和干部监督业务知识学习和其他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还可以结合干部考察监督工作实践,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总结会,相互切磋,互学互促,从而提高监督水平。三是规范化管理。要按照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等素质能力要求,逐步建立干部监督督查员资格审查和认证制度,对督查员实行滚动管理,定期考核,保留骨干,充实优秀干部,使组织部门有一支干部监督的“常规军”和“准”队伍,并且在素质上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准。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标准体系,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一个产品只有符合部颁、国颁乃至国际认证标准,才合格通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合格,也应有一个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标准。《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有的比较抽象笼统,有的难以把握,有必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文件的原则精神,对选拔干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交流回避,辞职、降职以及纪律和监督等,逐项研究,尽量把“软件”硬化,把抽象内容具体化,形成详尽,完善的干部选拔操作规程,使干部选拔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有标准有尺度,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可从三个方面制定标准;

1.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资格等个体素质上制定标准。(1)关于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要把握:德与才同样看重,不可偏废,并且以德为先;优点长处与缺点短处同样关注;基本素质与特殊素质全面衡量。在考察干部共性素质同时,必须根据干部不同类别、层次和岗位.考虑不同素质要求和特殊专业要求。如选拔卫生局长除应具备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廉政勤政、联系群众这些领导干部的共性素质要求外,还必须具备精通医学、熟悉卫生防疫、卫生管理的特殊素质,而且后者是必备的。(2)关于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要把握:群众参与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且正确行使民利,推荐测评、座谈考察符合规定范围;群众参与要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考察之前预告、考察之中广泛听取意见、考察之后反馈结果、任职之前公示;党委(党组)正确集中群众意见,既尊重民主推荐测评结果,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群众认可要一贯认可,不能“一次认可”。(3)关于实绩突出原则。要把握:政绩必须真实可靠:政绩是通过自身组织领导、协调或亲自所为;实绩突出应参照单位地方工作的环境条件和原工作基础起点。(4)关于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任职资格以及《关于对犯错误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5)关于破格提拔干部。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及表现优秀;个人综合素质高、能力强;政绩特别突出;民主测评推荐绝大多数群众拥护,且在班子或某一序列干部中名列前茅;符合破格提拔的审批程序。

2.从干部任职程序上制定标准。(1)民主推荐环节。参加推荐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推荐测评秩序正常良好;推荐测评标准尽量系统量化。目前民主推荐测评标准和内容还比较原则,基本上是一次性选择“同意、不同意”;“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几个单列的固定档次,缺乏全面缜密的实质性的系统评价标准,使测评很难体现准确性,因此,有必要改革传统测评方式,充分运用现代评价科学成果和信息数据处理手段,将评定干部德能勤绩的标准和内容逐层分解,使之系统化、具体化和量化,组成看得见、摸得着、可量可测可比的要素组合体,形成多级测评指标体系,比如“德”下面可以设立政治立场、政策水平、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党性观念、群众观念、纪律观念、思想品德、廉洁自律这些项目;“能”下面可以设立理论知识水平、分析表达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开拓精神这些项目;“勤”下面可设立爱岗敬业、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效率这些项目:“绩”下面可设立本职工作、中心工作、协作性工作这些项目,并且在每个项目下面再增设诸多子项目,适当赋分,这样测评结果就比较准确。(2)组织考察环节。考察人员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被考察对象必须是推荐测评获优秀、胜任票较高或得分较高,并且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座谈的面最低必须达到30%,执法执纪部门、、计生等部门必须座谈;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尽量通过多种考核方法核实清楚;如实反映考察结果,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必须说明,不得隐瞒。(3)酝酿、讨论决定环节。必须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讨论干部任用参会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按干部考察结果如实提交讨论;各个党委成员要自由充分发表个人意愿;讨论任用干部实行票决,被任用者赞成票必须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正式任职之前必须向社会公示,群众反映并经查实有不适合任用情况的不得任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要全面清楚完整,如实反映会议全貌。

3.从干部队伍结构优化上制定标准。(1)干部配备必须职位空缺或未超过职数;(2)干部年龄结构在班子中必须具备梯次配备要求;(3)专业结构必须符合地方经济、事业发展和单位工作需要;(4)气质、性格结构在班子中应具有互补性和相容性;(5)地域、性别、党派结构符合干部选任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制度保障体系,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制度建设主要围绕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等过程和环节,围绕选拔任用标准体系,同步制定,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到位,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当前各地已出台了一些干部改革制度,要在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制定并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考察结果反馈制、公开选拔制、竞争上岗制、任前审计制、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领导干部任期制、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让干部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可以强化干部任前监督。

(四)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责任追究体系,解决不监督怎么处理的问题。中央《条例》对违反《条例》的处理处罚规定了“十不准”纪律,中纪委、中组部也有处理意见,但对干部选拔任用主体、客体没有具体处理处罚标准,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主体有职无责,缺乏针对性、约束力,应当以中央《条例》和省、市有关党内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对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责任主体、客体在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不履行这些责任给予什么形式的责任追究,使责任与权利对等,确保干部选拔任用质量,进而也提高干部任前监督质量。

1.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推荐坚持广开举荐渠道和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一是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群众均可向任免机关或用人单位推荐领导人选。包括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三种形式。二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四方面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如实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能搞“人情举荐”。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条例》决定的任职资格。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如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推荐人的德才表现,或者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2.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干部考察程序,明确考察工作的职责分工、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责任、权利和内容、方法、要求、考察程序、纪律、监督等,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凡有下列情况出现,应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是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二是在考察中“吃拿卡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或影响较坏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三是被考察人任用后,如在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考察责任。因考察时工作不认真,马虎从事,未发现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如系考察人员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取消干部考察资格。

3.建立干部任用责任制。研究讨论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其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对形式上走了程序、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

三、建立任前监督体系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干部任前监督体系的建立不是单一的孤立的,需要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才能互促互动,相得益彰,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一是领导重视,树立干部任前监督的全程意识、全员意识、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的党政“一把手”,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者,都要自觉树立对干部实行严格的任前监督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建设高素质队伍的需要,是保证党的干部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措施,思想上达成共识,行动上高度统一,自觉增强任前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监督主体要明确职责,搞好工作定位,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主动搞好任前监督,积极参与任前监督,做到全员上阵,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尽快理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鉴于目前工作机制不利于干部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建议实行上下交叉领导,以垂直管理为主的干部监督体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并赋予其干部选拔任用全程参与权、违反《条例》规定调查核实权、处理处罚建议权、违规违纪问题督促纠正权。

三是建立上下结合、左右贯通的立体式干部监督信息网络,为干部任前监督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信息来源,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超前性。